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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大學學校財團法人淡江大學客座科技人才暨研究學者委任契約書
淡江大學學校財團法人淡江大學(以下稱甲方)為配合科技發展需要、充實學術研究人力,依據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委任 君(以下稱乙方)為甲方約聘人員,甲乙雙方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壹、約聘類別:□博士級研究人員
□講座人員(□特聘講座□講座教授)
□客座人員(□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員□客座副教授□客座副研究員
□客座助理教授□客座助研究員□客座專家)
貳、約聘單位: 學院 系所
參、約聘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肆、約聘酬金: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教學研究費支給基準表」、「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教學研究費支給基準表」及經費核定清單核實支給,約聘期間甲方支付乙方每月薪津新臺幣 元整,自到職日起算。年終獎金之發放,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規定辦理。
伍、工作內容:(工作內容請計畫主持人提供)一、
二、
陸、差假管理:xxx出勤及差假規定由計畫主持人負責管理及考核。柒、出國事項:
乙方因特殊事故(如出國開會、考察或為執行研究計畫及蒐集資料等)需暫時離臺者,應經甲方同意,並依行政程序申請核准。其每年出國日數以累計不超過三星期(含例假日)為限,補助期間不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算。超過三星期部分,除有特殊情形經簽准者外,應核實扣發其工作酬金。
捌、其他事項
一、聘約期滿或從事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計畫執行完成或停止時即行終止約聘關係。
二、乙方於約聘期間應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
險;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投保資格者,於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期間內,得由甲方協助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最高總保額為新臺幣四百萬元整,保險費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百分之六十五。
三、獲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勞工退休金/離職儲金補助項目者,甲方依規定為乙方提撥勞工退休金;未具參加勞退金資格者則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辦理離職儲金相關事宜。
四、約聘期間乙方願接受與甲方約定之工作上的指派調遣,並遵守此工作上之相
關規定。若乙方違背上述相關規定確屬情節重大,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甲、乙雙方如因特別事故須提前終止契約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預告,經甲、乙雙方協議後乙方始得離職。乙方離職時,應提出書面申請,並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得離職。如有損害公物,或侵權情事(或違反甲方智慧財產權規定),應負責賠償。
五、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補助之科技人才
於補助期間內,應專任於延攬事由之職務;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延
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補助之受延攬人,除事先以書面報請所屬主管及甲方許可後,得在甲方兼任教學工作外,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六、乙方受聘期間屬職務上之研發成果歸屬甲方所有,且依甲方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辦理。
七、乙方應維護公務機密,善盡職務上資訊保密之義務,準用甲方教職員工資訊安全保密協定書之規定。
八、乙方於約聘期滿或中途離職,應於離職 7 個工作日前至研究發展處辦理退保手續,否則衍生之保費由加保人自行負擔,並由約聘單位負責追繳。
九、乙方確保於受僱前無下列情事;如有隱匿經甲方查證屬實,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甲方得立即不經預告以書面終止契約:(一)犯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第 2 條第 1 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經認定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且於該管制期間。
十、甲方為確認乙方是否有第九點所定情事,乙方同意甲方得依「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其相關資訊之蒐集、利用及查詢,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
十一、乙方如有第九點所定情事,乙方同意甲方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其相關資訊之通報、處理及利用,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離職後始經查證屬實者,亦同。甲方依前項辦理通報後,乙方不得要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
十二、其他未載明事項,依照本校相關規定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契約法律糾紛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本契約一式 3 份,分由研究發展處、計畫主持人及乙方收執,以資信守。
甲方:淡江大學學校財團法人淡江大學
代 表 人: (簽章)
計畫主持人: (簽章)
乙方:姓 名: (簽x)
住 址: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護照號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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