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阴影部分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保险人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个人移动电话保险条款
第一条 定义
1. 意外损坏:指个人移动电话由于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原因发生破损或损毁而无法正常使用。
2. 偷盗:指个人移动电话在被保险人未察觉的情况下在承保区域内被盗取,而个人移动电话在被盗时由被保险人所照管,且被保险人已采取了合理措施保护其个人移动电话。
3. 入室盗窃:指他人通过暴力强行进入或逃出住所而盗取个人移动电话的行为。
4. 商业用途:指个人移动电话被用于出租或其他获取报酬的目的。
5. 保险人:指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公司。
6. 承保区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保险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境内。
7. 保险单:指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其中载明了被保险个人移动电话的品牌、型号、电话号码、购买价格以及正式购买发票上列明的其他信息。
8. 免赔额:指保险人赔付承保损失之前,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在保险合同项下,免赔额是购买价格扣除折旧后的 25%。
9. 折旧:指个人移动电话由于自然磨损、老化或过时而发生价值减少。保险合同项下的每月折旧额为购买价格的 2%。
10. 折旧期:指自保险合同的首个起保日起至偷盗、入室盗窃或抢劫发生之日的期间。折旧期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11. 损失:指个人移动电话不再由被保险人所占有照管。
12. 神秘失踪:指个人移动电话在不为人知或难以解释或理解的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13. 自然灾害:指洪水、台风、地震、山崩、强暴风雨、海啸及火山爆发。
14. 个人移动电话:指被保险人所有、仅用于非商业用途且在保险单上列明的移动电话。个人移动电话的购买日期(以正式购买发票上列示的为准)距离保险合同的首个起保日不得超过一年。
15. 新购个人移动电话:指被保险人重新购买的个人移动电话以替换原有的保险合同承保的、由于偷盗、入室盗窃或抢劫而损失的个人移动电话。
16. 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本保险合同,包括其保险条款、保险单、书面投保申请以及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签发的任何批单。
17. 投保人:指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保险且保险人接受其投保申请的人士。
18. 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的承保期间,从保险单上列明的起保日零时起至届满日二十四时止。
19. 购买价格:指个人移动电话的正式购买发票上列示的金额,亦为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20. 亲属:指被保险人的合法配偶、父母、继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继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xxx、兄弟姐妹、配偶的兄弟姐妹、女婿、儿媳、伯父、叔父、舅父、姑父、姨父、伯母、婶母、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侄子、外甥、x(表)兄弟姐妹。
21. 新购个人移动电话的购买价格:指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新购个人移动电话的金额,以正式购买发票上列示的金额为准。
22. 住所: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报的、保险单上列示的被保险人的住处。
23. 抢劫:指在被保险人照管个人移动电话期间,在承保区域内,第三方对被保险人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以获取个人移动电话的行为。
24. 恐怖分子行为:指声称或未声称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政治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或威胁使用任何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人类生命或财产的损害、伤害、危害、破坏或威胁的行为。
25. 第三方:指除被保险人、亲属及被保险人的雇员之外的任何人士,且被保险人从未授权其使用个人移动电话。
26. 战争: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任何类似战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扩张、民族主义、政治、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军事行动。
27. 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上列示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 承保范围
x个人移动电话因偷盗、入室盗窃或抢劫而发生损失,且被保险人用新购个人移动电话予以替换,则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新购个人移动电话的购买价格或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出的应付损失金额(以较低者为准):
应付损失金额 = 购买价格 × (1- 每月折旧额×折旧期) × (1-免赔额)
如果被保险人无法提供新购个人移动电话的正式购买发票,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对于任何一部保险合同承保的个人移动电话,无论赔付金额的多少,一旦保险人赔偿后,对该部个人 移动电话在整个保险期间内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因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故意、犯罪或欺诈行为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移动电话因 重大疏忽或故意被遗落在公共场所或其他人可进入的场所而发生的损失。
2. 个人移动电话因神秘失踪而发生的损失。
3. 个人移动电话因任何原因,包括偷盗、入室盗窃或抢劫,而发生的意外损坏。
4. 与个人移动电话的运行相关的附件、软件或任何消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免提装置、充电器、电池、SIM 卡、记忆卡、副卡及这些卡中储存的数据、以及从属于个人移动电话的任何附件所发生 的损失。
5. 被保险人在发生偷盗、入室盗窃或抢劫个人移动电话期间或之后所遭受的身体伤害、物质损失、以及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坏。
6. 个人移动电话在发生偷盗、入室盗窃或抢劫之后电话通话或者收发短信或信息资料所产生的任何 费用。
7. 个人移动电话因自然灾害、大气或气候状况、火灾、水灾、自然磨损、制造缺陷、机电故障、动 物啮咬而发生的任何损失。
8. 个人移动电话因任何内部或外部战争、入侵、罢工、骚乱、叛乱、民众暴乱、恐怖分子行为或政 府部门没收而发生的任何损失。
9. 个人移动电话因核或生化危险而发生的任何损失。
第四条 续保与保险费的支付
1.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保险人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支付的续保保险费并同意续保后,保险合同在下一个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2. 续保保险费将根据续保时的风险状况并按照保险人最新确定的保险费率予以计算。续保保险费有变化的,保险人将书面通知投保人。如保险人明确拒绝续保的,保险人将不计利息退还已支付的续保保险费。
第五条 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义务
发生偷盗、入室盗窃或抢劫而致个人移动电话发生损失的,被保险人必须:
1. 立即通知保险人;
2. 在个人移动电话发生损失后24小时内向警方报案,告知以下情况:
(1) 偷盗、入室盗窃或抢劫发生的具体情况;
(2) 个人移动电话的品牌、型号(以移动电话的正式购买发票上列明的为准)和电话号码。
第六条 索赔通知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填妥并签署的保险单的复印件;
2. 填妥并签署的理赔申请书;
3. 警方出具的报案材料复印件;
4. 个人移动电话的正式购买发票的复印件;
5. 新购个人移动电话的正式购买发票的复印件;
6.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相关的任何其他文件。
被保险人如未能提供上述索赔文件而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理赔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做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
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一般条款
1.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个人移动电话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立即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 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预防措施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保护个人移动电话,并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3. 适用法律
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保险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4. 风险增加
x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即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5. 争议解决
有关保险合同的一切争议或分歧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6. 代位求偿权
无论保险人是否已做出赔偿,当被保险人的损失应由第三方承担时,被保险人应按保险人的合理要求,并在保险人承担费用的情况下,采取、同意采取或允许促使他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保险人行使其在赔偿或补偿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后应或将会享有的向第三方请求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7. 其他保险
在发生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时,如有其他保险承保相同的损失或损坏, 保险合同仅负责赔偿超出其他 保险项下应获赔偿金额的部分。
8. 欺诈索赔
(1) 被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a) 明知并未发生保险事故而仍提出索赔请求;
b)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2) 被保险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 程度。
9. 转让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个人移动电话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个人移动电话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10. 合同解除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将于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当前保险月度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终止。保险人将不计利息退还投保人已付的下月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亦可解除保险合同,但须提前 15 日书面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将于书面通知上所列示日期的二十四时终止。书面通知应通过专人递送、挂号邮件或其他类似邮件,发送至住所或通讯地址。保险人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11. 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