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773 号)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170
证券代码:603339 证券简称:四方冷链 公告编号:2016-008
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❹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773 号)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17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0.1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526,823,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61,783,000.00 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465,04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全部到账,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健验[2016]150 号
《验资报告》。其中“罐式集装箱扩产项目”、“补充 12,000 万元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由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进行监管。公司直接及间接持股 100%的子公司南通四方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罐储”)为“罐式集装箱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四方罐储在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00000000000000000。公司、四方罐储及广发证券与上述募
开户行 | 专户用途 | 账号 | 金额 (单位:万元)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罐式集装箱扩产项目 | 00000000000000000 | 0 |
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截止本公告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四方罐储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投项目“罐式集装箱扩产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四方罐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四方罐储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四方罐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广发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四方罐储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广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四方罐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四方罐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四方罐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票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公司、四方罐储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 xx可以随时到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四方罐储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四方罐储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查询四方罐储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四方罐储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公司、广发证券。
6、四方罐储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四方罐储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四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四方罐储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四方罐储可以主动或在广发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四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四方罐储应在终止四方监管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广发证券及四方罐储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9、广发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四方罐储未按约定履行四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四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广发证券、四方罐储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