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應仔細閱讀並執行本須知及上載於本公司網頁(www.marchance- auctioneers.com)的業務規則,對自己的委託拍賣行為負責。委託人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若為真正物主必須提供有效身份 證明文件,並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協議書﹔若代理委託人委託本公司拍賣物品,應向本公司出 示真正物主的相關授權文件,並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協議書。
委託拍賣須知
委託人應仔細閱讀並執行本須知及上載於本公司網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業務規則,對自己的委託拍賣行為負責。委託人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若為真正物主必須提供有效身份 證明文件,並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協議書﹔若代理委託人委託本公司拍賣物品,應向本公司出 示真正物主的相關授權文件,並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協議書。
第一條 委託程序
(1) 賣家親自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
(i) 賣家若為自然人,必須憑政府發出附有照片的身份證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證或護照)並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
(ii) 賣家若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持有效註冊登記文件、股東證明文件或者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文件,並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
(2) 若代理賣家委託本公司拍賣物品,應向本公司出具相關委託證明文件。包括:
(i) 若為自然人,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明;
(ii) 賣家的代理人若為法人或其他組織,須持有有效註冊登記文件或/及股東證明文件;
(iii) 經合法程序作出的授權委託書。
本公司有權對上述檔以合法的方式進行核査。
(3) 賣家或賣家的代理人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時,即自動授權本公司對該物品自行製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而無須支付任何費用。
第二條 賣家之保證
賣家就其委託本公司拍賣的拍賣品不可撤銷地向本公司及買家保證如下:
(1) 其對該拍賣品擁有絕對的所有權或享有合法的處分權,對該拍賣品的拍賣不會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包括版權權益),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 其已盡其所知,就該拍賣品的來源和瑕疵向本公司進行了全面、詳盡的披露和說明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虛構之處;
(3) 若委託拍品由外地進口香港,賣家應保證符合來源地法律,完成進出口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4) 如因違反上述保證造成拍賣品的實際所有權人或聲稱擁有權利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賠或訴訟,致使本公司及/或買家蒙受損失時,則賣家應負責賠償本公司及/或買家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並承擔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
第三條 保險
(1) 除賣家另有書面指示外,在賣家與本公司訂立委託拍賣合同並將拍賣品交付本公司後,所有拍賣品將自動受保於本公司的保險,保險金額以本公司與賣家在委託拍賣合同中確定的底價為準(無底價的,以該拍賣品的約定的保險金額為準。調整拍賣底價的,以該拍賣品原底價為準)。此保險金額只用於投保和索賠,並非本公司對該拍賣品價值的保證或擔保,也不意味著該拍賣品由本公司拍賣,即可售得相同於該保險金額之款項。
(2) 如拍賣品成功拍賣,保險期限至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含成交日)終止或買家領取拍賣品之日終止(以兩者較早為準)。如拍賣品未成交,則保險期限至拍賣會結束後三十天(含成交日)內或賣家領回之日止(以兩者較早為準)。
(3) 拍賣成交後,除非賣家與本公司另有約定,賣家應支付相當於落槌價百分之一的保險費。如拍賣品未成交,賣家也應支付相當於底價百分之一的保險費。
(4) 如賣家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賣品,則任何風險由賣家自行承擔。同時,賣家還應隨時承擔以下責任:
(i) 對其他任何權利人就拍賣品的毀損、滅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賠或訴訟做出賠償;
(ii) 賠償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賣品毀損、滅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費用;
(iii) 將本條所述的賠償規定通知該拍賣品的任何承保人。
(5) 凡屬因本公司為拍賣品所購保險承保範圍內的事件或災害所導致的拍賣品損毀、遺失應根據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的賠償規定處理。本公司在向保險公司進行索償,並獲得保險賠償後,將保險賠款扣除本公司費用(佣金除外)的餘款支付給賣家。
(6) 若於本公司承擔風險期間,拍賣品遺失或損毀,則參照拍賣品的底價支付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底價的 100%。
(7) 因自然磨損、固有瑕疵、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鏽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濕度或溫度轉變或其他漸變原因以及因地震、海
嘯、戰爭、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恐怖活動、政變、罷工、社會騷亂等不可抗力及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對拍賣品造成的任何毀損、滅失,以及由於任何原因造成的圖書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物的毀損、滅失,不在保險理賠範圍之內。
第四條 佣金及其他費用
(1) 除賣家與本公司另有協定外,拍賣品成交後,賣家應支付本公司相當於成交價(即落槌價)百分之八之佣金,百分之一之保險費,港幣 $1,200 元/版之圖錄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2) 儘管本公司是賣家的代理人,但賣家同意本公司可根據本規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向買家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項費用。
(3) 如拍賣品未能成交,賣家應支付本公司相當於底價百分之一的保險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第五條 拍賣安排
(1) 除本公司與賣家約定無底價的拍賣品外,所有拍賣品均設有底價。底價由本公司與賣家通過協商書面協定。底價數目一經雙方確定後如需更改,須事先徵得雙方同意。
(2) 本公司有權將拍賣品以低於底價拍賣。如本公司按此將拍賣品拍賣,本公司將有責任向賣家支付成交價與底價之差額。在此情況下,賣家須向本公司支付佣金,且賣家就該拍賣品而對本公司所負之責任,等同與拍賣品成功拍賣。
(3) 除賣家與本公司另有協議,否則若拍賣品在拍賣會中收回或未成功拍賣。本公司有權在拍賣後三十天內按不少於該拍賣品付給賣家的淨款價(即底價扣除一切費用的價格);或按賣家另行同意的較低價將該拍賣品出售。在此情況下,賣家須向本公司支付佣金,且賣家就該拍賣品而對本公司所負之責任,等同於拍賣品成功拍賣。
(4) 賣家不得競投自己委託本公司拍賣的物品,亦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投。唯本公司有權代賣家以不超過底價之價格參考競投。若違反本條規定,賣家應自行承擔相應之法律責任,並賠償因此給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損失。
(5) 任何拍賣品的估價,無論口頭或書面,均只屬意見,而非拍賣品最終可賣得之價錢的保證。
(6)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某一拍賣品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中未達底價不成交而承擔任何責任。
(7) 本公司對下列事宜擁有完全及唯一的決定權:
(i) 通過拍賣品圖錄及/或新聞媒體及/或其他載體對任何拍賣品做任何內容說明及/或評價;
(ii) 拍賣品在圖錄中插圖、拍賣品展覽及其他形式的拍賣品宣傳,推廣活動中的安排及所應支付費用的標準;
(iii) 是否應徵詢任何專家意見;
(iv) 某拍賣品是否適合本公司拍賣;
(v) 將拍賣品合併或分開拍賣;
(vi) 讓誰人進場競投以及競投價之接受;
(vii) 拍賣日期、拍賣地點、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事宜;
(viii) 同意購買價款以特殊付款條件支付;
(ix) 視具體情況搬移、貯存及/或投保已出售的拍賣品;
(x) 根據本規則有關條款,解決買家提出的索賠或賣家提出的索賠;
(xi) 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買家拖欠賣家的款項。
第六條 拍賣品撤回及中止拍賣
(1) 賣家在拍賣日前任何時間,均可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撤回其拍賣品。但撤回拍賣品時,若該拍賣品已列入圖錄或其他宣傳品已開始印刷,則賣家應支付相當於該拍賣品底價百分之二十的款項及其他各項費用。如圖錄或任何其他宣傳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當於該拍賣品底價百分之十的款項及其他各項費用。因賣撤回拍賣品而引起的任何爭議或索賠均由賣家自行承擔,與本公司無關,本公司無責任解決該爭議或索賠。
(2) 賣家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且將拍賣品交付本公司後,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認為某拍賣品不適合由本公司拍賣的,則賣家應自本公司發出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品 (包裝及搬運等費用由賣家自負),本公司與賣家之間的委託拍賣合同自賣家領取該拍賣品之日解除。若拍賣人未於上述期限內取走拍賣品,則本公司與賣家之間的委託拍賣合同自上述期限屆滿之日即告解除。若賣家在委託拍賣合同解除後七日內仍未取走拍賣品,本公司有權收取儲存費、保險費及其他合理支出,本公司亦有權以本公司認為合理的方式處置該拍賣品,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產生之全部費用後,若有餘款,由賣家自行取回。
(3) 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本公司有權在實際拍賣前的任何時間中止任何拍賣品的拍賣活動:
(i) 本公司對拍賣品的所有權或真實性持有異議;
(ii) 第三方對拍賣品的所有權或真實性持有異議且能夠提供異議所依據的相關證據材料,並按照本公司規定交付擔保金,同時願意對中止拍賣活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全部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iii) 對賣家所作的說明或對本規則第七條所述賣家保證的準確性持有異議;
(iv) 有證據表明賣家已經違反或有違反本規則的任何條款之指控;
(v) 本公司認為應當中止拍賣的其他任何原因;
(vi) 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拍賣中止,如本公司得知賣家寄售之拍品涉及權屬或其他爭議時,本公司有權暫不予辦理退貨手續,待爭議解決後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成功拍賣後
(1) 拍賣品成功拍賣後,本公司將要求買家全額付款。在買家付款後,並且未與本公司發生任何糾紛,則本公司會於成功拍賣日期後三十五天,將一筆相等於成交價扣除賣家應支付之所有費用之款額付予賣家。
(2) 如遇買家拖欠付款,則本公司將在買家付款後七天內付予賣家。
(3) 賣家需承擔由所得的出售所得款項淨額所衍生之所有稅項,如有關法律規定本公司有代扣、代繳義務,本公司將依照合適法律規定執行,賣家應協助辦理所有手續,並承擔相應稅費。
(4) 賣家在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的同時,被視為授權本公司有權代賣家向買家追索相應拖欠價款。如買家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內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公司除有權按照本規則第十八條之約定向買家追索其應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項費用外,亦有權在本公司認為實際可行的情況下,採取適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協助賣家向買家收取拖欠的款項。
上述約定並不排除賣家親自或委託任何第三方向買家追索相應拖欠款項的權利,亦不賦予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代賣家向買家追索相應拖欠價款的義務。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不應因買家未能支付購買價款而向賣家承擔相應責任。
(5) 拍賣品成功拍賣日期後六十天,如買家未全額付款則表明交易取消,本公司將拍賣品歸還賣家,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6) 如因拍賣品為膺品而本公司被迫向買家收回,賣家須將已收取之拍賣淨款全數退還予本公司。
(7) 除賣家另有書面指示外,本公司將以港幣付款。
第八條 拍賣品未成交處理
(1) 拍賣後交易
由本公司與賣家重新商議確定委託拍賣品的底價並代為出售,本公司支付賣家不少於以新的底價出售時應支付的出售所得款項淨額。
(2) 重新上拍
佣金及費用標準以原委託拍賣合同約定為準。
(3) 取回拍品
賣家應自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日起七天內或拍賣會結束後三十天內(以兩者較早為準)取回該拍賣品,包裝及搬運費用自負,並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續費及其他各項費用。超過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權收取儲存費、保險費及其他合理支出。賣家須在付清所有未付費用後,方可領回拍賣品。任何此等拍賣品於拍賣會結束後六十天內未被領回,本公司亦有權以公開拍賣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條件出售該拍賣品,並有權從出售所得款項淨額中扣除第一次拍賣中賣家應支付的未拍出手續費、其他各項費用及再次拍賣該拍賣品的所有費用,將餘款支付賣家。
(4) 風險承擔
無論是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賣品,賣家均應對其超過上述規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賣品而在該期限後所發生之一切風險及費用自行承擔責任。如賣家在本規則規定期限內要求本公司協助其退回拍賣品並經本公司同意,拍賣品自離開本公司指定地點後的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賣家承擔。除非賣家特別指明並預先支付保險費,本公司無義務對拍賣品在離開本公司指定地點後予以投保。如賣家要求本公司協助以郵寄、快遞或其他通過第三方的運輸方式退回其拍賣品,一旦本公司將拍賣品交付郵寄、快遞、運輸部門、公司或其僱員分支機搆,則視為本公司已退回該拍賣品,同時應視為賣家已領取該拍賣品。
第九條 版權
賣家授權本公司對其委託本公司拍賣的任何拍賣品製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本公司享有上述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的版權。有權對其依法加以使用而無須支付任何費用。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買家及任何第三者不得使用。本公司及賣家均並未作出拍賣品是否受版權所限或買家是否取得拍賣品之任何版權的xx及保
證。
第十條 資料採集、錄影
就經營本公司的拍賣業務方面,本公司可能對任何拍賣過程進行錄音、錄影及記錄,亦需要向競投人搜集個人資料或向第三方索取有關競投人的資料(例如向銀行索取信用審核)。這些資料會由本公司處理並且保密,唯有關資料有可能提供給本公司、本公司的分部、附屬公司、子公司以協助本公司為競投人提供完善的服務、進行客戶分析,或以便提供符合競投人要求的服務。為了競投人的權益,本公司亦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例如船運公司或存倉公司)提供競投人的部份個人資料。競投人參與本公司的拍賣,即表示競投人同意上文所述。如競投人欲獲取或更改個人資料,請與本公司聯絡。
第十一條鑒定權
如本公司認為有需要,可對拍賣品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與委託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品狀況如有不符,本公司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委託拍賣合同。
第十二條通知
競投人及買家均應將其固定有效的通訊地址和聯絡方式以競投登記文件或其他本公司認可的方式吿知本公司,若有改變,應立即書面吿知本公司。本規則中所提及之通知,僅指以信函或傳真形式發出的書面通知。該等通知在下列時間視為送達:
(1) 如由專人送達,當送抵有關方地址之時;
(2) 如以郵寄方式發出,則為郵寄日後第七天;
(3) 如以傳真方式發出,當發送傳真機確認發出之時。
第十三條可分割性
如本業務規定之任何部份因任何理由遭任何法院認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能執行,則該部份可不予理會,而本業務規定之其他部份在法律許可之最大範圍內須繼續有效及可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法律及管轄權
(1) 本業務規則及其相關事宜、交易、因依照本規則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而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均受香港法律規管並由香港法律解釋。本公司、買家及競投人等相關各方均須服從香港法院之非唯一管轄權。
(2) 拍賣競投時,無論是親自出席,由代理人出席競投,以書面、電話或其他方法競投,買家均被視為接受本業務規則,及為本公司之利益而言,服從香港法院之非唯一裁判權。
第十五條解釋權
x規則的解釋權由本公司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