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版本号:SPDB201207
编号:博资英唐 1 号资管【2016】001
[博时资本-英xx控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适用于基金一对多托管业务)
资产管理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016 年 5 月
合同版本号:SPDB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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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版本号:SPDB201207
(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格式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二)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并经合同生效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第二章 释义
(一)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指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本《博时资本-英xx控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本资管计划:指依据本合同所募集的博时资本-英xx控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英xx控:指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英xx控员工持股计划:指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投资说明书》:指《博时资本-英xx控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代为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参与和退出等业务的代理机构。
直销机构:指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并称销售机构。
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
资金账户、托管账户、托管专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终止清算:特指本合同终止事件发生时,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全部变现,并按规定计算资产管理人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如有)、资产托管人托管费等费用,并就相关费用、资产委托人的投资损益等进行支付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单利:指按照固定的本金计算的收益。
工作日:指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营业的交易日。
初始销售期间:指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限,自本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开放期:指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期间。
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参与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计划份额分级: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风险级份额。优先级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风险级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计划份额。
优先级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计划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享有优先的预期收益,优先级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6.90%(单利)。
风险级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级计划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享有在扣除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与相关费用后的全部剩余财产。
优先级份额收益: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获取的预期收益。
风险级份额收益: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享有在扣除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与相关管理、托管等费用后的全部剩余财产。
风险级份额的受益权: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级份额持有人因持有风险级份额而享有的收益权利,根据本合同规定由风险级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本金以及收益都源自风险级份额的受益权。
优先级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风险级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在本合同中指英xx控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追加义务人:xxx控实际控制人xxx(身份证号码 110108196810012337)。本金:指份额持有人的认购份额与份额初始面值的乘积。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管计划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投资报告:指定期报告中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等情况的说明。
T+n 日:T 日后的第n 个交易日(n 为整数),当 n 为负数时表示 T 日前的第 n 个交易日。高于、低于:本合同中所称“高于”、“低于”均不包含本数。
第三章 声明与承诺
(一) 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诺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资产委托人承诺不存在通过任何形式对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相应的权益如收益权、受益权等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拆分、转让、销售等行为。
(二)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当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时,风险级委托人应自行积极履行相应义务,并及时主动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如因特殊情况由管理人代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风险级委托人应向资产管理人书面提供信息披露内容,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给管理人留出必要的操作时间。资产管理人对信息披露相关事宜而导致的资产管理计划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风险级委托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管理人造成的损失。
(五)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全体资产委托人均同意并认可由风险级委托人作为特定指令权人行使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博时资本-英xx控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三) 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x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和风险级份额的初始配比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1(注: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折份额的部分,下同),且两类份额的资产合并封闭运作。
(四)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资产委托人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
(五) 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x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24 个月。本计划存续期限满
12 个月后,风险级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及优先级委托人申请提前终止,经管理人及优先
级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提前终止。本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 2 个月内,经管理人、托管人及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且以书面形式确认,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延期。当本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出清,即本计划所有委托资产已变现时,经全体委托人、托管人协商一致,管理人可提前结束本计划。本计划成立后并且根据英xx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在二级市场购买完成全部英xx控股票后的 12 个月内,不抛售本计划所投的锁定期股票。
本计划持有的英xx控股票解禁后,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依据特定指令权人指令变现资产,并有权在资产全部变现后提前终止本合同;如本计划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且风险级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补仓的,管理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主动平仓,并在资产全部变现后提前结束本计划。
本计划提前终止导致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计算总天数不足 365 天的,按 365 天计算优先级份额
预期收益。累计计提天数超过 365 天的,按照实际存续天数计算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
(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最低资产要求
x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最低资产要求为叁仟(3000)万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可以通过提高净值但不增加份额的方式向资产管理计划追加资金。
(七)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面值、优先级份额初始面值、
风险级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壹(1.00)元。
第五章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
指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具体初始销售期间见《投资说明书》。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内,在资产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资产合计不低于叁仠(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伍拾(50)亿元人民币,且资产委托人人数不少于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的条件下,资产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投资说明书的规定,有权决定停止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初始销售期间提前届满。
资产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x资产管理计划将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由资产管理人自主发行。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三)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销售对象为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本集合计划风险级份额销售对象的特殊要求:风险级份额参与对象特指且仅限于英xx控员工持股计划,该员工持股计划委托英xx控作为授权代表参与本计划。
(四)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资产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间的首次认购金额应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为 1 万元起(含一万元)。
(五)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 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见《投资说明书》。
(七) 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后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有效初始认购资金,即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划入银行托管专户中。
第六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x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人数不少于 2 人、不超过 200 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委托资产合计不低于叁仟(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伍拾(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资产委托人名称、资产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等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协议第 6.1 款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资产委托人已缴纳的投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一)概要
x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对本计划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风险级份额。
优先级份额和风险级份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配比,两级份额的委托资产合并运作。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单利6.90%。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计算自优先级份额认购资
金进入资产管理人指定的直销账户当日(含)起计算至本计划终止日(含提前、延后的终止日和到期终止日,不含当日)为止,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于资管计划到期后分配。
优先级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风险级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计划份额。
(二)两级份额的配比
x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和风险级份额的初始配比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1,具体配比比例由资产管理人确定。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由于本计划投资等原因造成的优先级与风险级两类份额的资产净值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三)分配规则
x资产管理计划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净资产为限优先满足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剩余全部计划资产,分配于风险级委托人。
(四)补仓线及平仓线
1、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内,本资产管理计划设置补仓线和平仓线,补仓线为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0.91】元,平仓线为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0.86】元。
2、补仓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内,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高于补仓线【0.91】元时,资产管理计划正常运作。
(2)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若单日(T 日)闭市后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以资产管理人的估值为准,管理人的估值可能与估值核算后的计划份额净值有所偏差)低于或等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警线【0.91 元】时,资产管理人应在 T+1 日 9:30 前及时通知所有风险级委托人,提出投资风险警示,并发出补仓(资金追加)通知,风险级委托人或追加义务人应于 T+5 日之前(以资金到达托管专户时间为准)进行同比例足额资金追加,资金追加应同时满足:
1)追加金额≥(补仓线- T 日份额净值)×计划份额总数;
2)资金追加后经资产管理人确认的当日收盘后的本计划份额净值应高于 0.91 元。
如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处于限售期时,若进取级委托人\追加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
(T+2 日前)足额追加资金,则 T+3 起以未补仓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收罚息,至 T+5 日终仍未足额补仓的,则进取级委托人自动放弃其持有的全部资管计划份额及对应的资管计划权利,进取级委托人\追加义务人自动放弃已向资管计划追加的全部资金,进取级委托人及追加义务人放弃的资管计划份额、资管计划权利、已追加资管计划资金归优先级委托人所有,并且优先级仍具有向进取级追偿本金及预期收益的权利。
如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处于解禁期时,若风险级委托人或追加义务人在 T+2 日之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追加义务,则管理人对投资组合以可变现为第一原则进行调整,在 T+3 日收市前将权益类资产仓位降至 50%或以下的水平(含有流通受限证券导致无法降低比例、停市等情况除外,但应当在流通受限情况解除或者开市后继续按照上述要求降低仓位),以免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达到平仓线。
3、平仓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内,当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股票解除限售,则本资产管理计划设置平仓线【0.86】元,x T 日收盘后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以资产管理人的估值为准)低于或等于平仓线的,则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所有风险级委托人,并发出平仓(资金追加)通知。
风险级委托人或追加义务人应于 T+1 日下午 13:00 之前(以资金到达托管专户时间为准)进行同比例足额资金追加,资金追加应同时满足:
1)追加金额≥(补仓线- T 日份额净值)×计划份额总数;
2)资金追加后经资产管理人确认的当日收盘后的本计划份额净值应高于 0.91 元。
若风险级委托人或追加义务人在 T+1 日下午 13:00 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追加义务,则资产管理人将对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对基金资产进行全部赎回,该过程是不可逆的,直至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资产变现完成后,本资产管理计划于当日提前终止。所变现计划资产在清算并扣除相应费用后,优先满足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剩余资产归风险级委托人所有。
如果任一风险级委托人及追加义务人未按照前述约定时限补入资金或资金追加不足额的,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都由全部风险级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产生的争议或纠纷由风险级委托人与优先级委托人自行负责处理,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触发本合同约定的补仓线或平仓线时,各风险级委托人应当追加资金的金额根据其个人持有风险级份额占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级份额总数的比例确定;追加义务人xxx对风险级委托人的
追加资金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追加义务人有权选择以现金或其持有的英xx控股票质押的方式进行补仓,若采取股票质押方式补仓的,具体质押股份数由管理人、优先级委托人及追加义务人另行协商确定。
5、提取
在风险级委托人或追加义务人根据补仓(资金追加)通知和平仓(资金追加)通知追加资金后,当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连续 3 个工作日超过 1.00 元时,风险级委托人或追加义务人可以书面形式向资产管理人申请提取追加资金,资产管理人自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追加资金退回给风险级委托人或追加义务人。
提取需满足以下要求:
1)提取金额D≤XXX(∑Si-∑Dj,0)其中,
∑Si 表示风险级委托人和追加义务人累计追加的资金金额,
∑Dj 表示风险级委托人和追加义务人累计提取的资金金额;
2)经提取之后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以申请当日收盘后管理人估算的份额净值为准)不得低于 1.00 元;
3)每个风险级委托人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自己实际追加的金额;
4)资金提取必须由风险级委托人或追加义务人提出,且必须一次性提取;
5)资金提取需经资产管理人同意并确认;
6)资金划付费用由风险级委托人/提取资金承担。
6、其他
(1)风险级委托人追加(提取)资金不改变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数量,不改变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数。
(2)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发出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补仓(资金追加)通知和平仓(资金追加)通知,以网站公告、录音电话、专人递交、传真、电子邮件等任一方式发出,并在以下情况视为送达:以录音电话通知的,以资产管理人在电话中告知之时视为送达;以专人递交的,以文件签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通知的,以资产管理人传真系统显示传真业已发出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自电子邮件发出后即视为送达;以网站公告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时视为送达。
(五)计划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资产管理人仅在每个交易日计算计划份额净值,并在计划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本计划终止日的计划份额参考净值。计划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份额价值的一个估计,并不代表委托人可
获得的实际价值,优先级、风险级委托人的实际收益以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满终止清算完成后的结果为准。资产管理人在本计划终止日或清算日将按照本合同“第十九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的相关规则进行分配。
定义:
NVT 为 T 日(包括计划终止日)闭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
NAVT 为 T 日(包括计划终止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考净值;
Fat 为优先级份额的份额余额; Fbt 为风险级份额的份额余额;
Pa 为终止日优先级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Pb 为终止日风险级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R 为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Y 为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计算起始日至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的实际存续天数;
Z 为截至计划终止日资产管理计划所有风险级委托人累计追加但未提取金额总和。
(1)T 日计划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NAVT=NVT/(FaT+FbT)
(2)终止日优先级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Pa=min[(1+R×Y/365),NVT/FaT]
(3)终止日风险级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Pb=xxx[(NVT-Pa×Fat-Z)/Fb,0]
终止日风险级份额参考净值并未扣除归属于资产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本计划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计划财产。
(六)特别说明
本章所指资金追加仅适用于触发补仓线、平仓线后补仓等相关事宜,并计入计划财产,但不改变资产管理计划的总份额。
第八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x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不开放参与、退出,也不接受违约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内,风险级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计划份额,也不得在其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具体操作规则详见资产管理人网站公告信息。
(二) 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第九章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资产委托人
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二) 资产管理人[以下填入管理人信息]
名称: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 座 28 层 01B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0
(三) 资产托管人[以下填入托管人信息]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xxx三路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25 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xxx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xxx三路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25 楼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四)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x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保证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有权对资产委托人进行适用性调查,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8)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使用其交易单元;
9)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章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x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如有),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5、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6、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7、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8、按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x计划指定投资xxxx控股票,其主要投资目的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资产委托人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x计划主要投资xxxx控(证券代码:000000.XX)二级市场流通的 A 股普通股;闲置资金可投资于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等现金管理工具。
特定指令权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确定的投资范围进行合理的证券投资,不得擅自超越该投资范
围。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为管理人的关联方,为保障资产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资产管理人在根据本合同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可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关联交易,全体资产委托人知悉并同意资产管理人开展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及管理人所发行的或者所承销(不论是作为承销还是分销)的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内的上述金融工具。
(三) 投资策略
全体资产委托人一致指定风险级委托人【xxx(身份证号:440301196703233815)】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特定指令权人,由其根据本计划的投资范围、策略及限制为本计划提供交易指令。
交易指令须为书面形式,并经特定指令权人亲笔签名。管理人只接受市价交易及限价交易两种指令方式(限价交易:根据特定指令权人的指令,确认当日或多日成交总金额或成交数量,限定最高买入价格或最低卖出价格,由交易员根据指令限定价格范围发出委托;市价交易:根据特定指令权人指令,确认当日或多日成交总金额或成交数量,由交易员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判断发出委托,尽可能使得最终成交均价贴近或优于市场成交均价)。管理人须在接受交易指令约定的时间内按照指令完成操作。特定指令权人向资产管理人发送交易指令,应保证交易指令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管理约定以及资产管理人应遵循的公平交易制度等内部风控制度,否则资产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资产管理人不承担因合理执行该等交易指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风险。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资产管理人与特定指令权人之间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若因特定指令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相关约定或发生风险事件等资产管理人认为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拒绝执行特定指令权人的任何交易指令,在此情形下,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
自本计划成立之日(含)至本计划增持完成之日(即本计划买入最后一笔股票过户至本资管计划账户名下之日)(含),管理人仅接受风险级委托人特定指令权人买入上述股票的投资建议。自本计划买入最后一笔股票过户至本资管计划账户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简称“持有期”),管理人不接受特定指令权人买入及卖出上述股票的投资建议。持有期满之日次日起,管理人仅接受特定指令权人卖出上述股票的投资建议。
资产管理人在执行交易指令前对交易指令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但不对其投资价值进行判断,资产管理人不承担因采纳交易指令进行投资交易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和风险。如果资产管理人因采纳交易指令运用本计划委托财产进行投资交易而被《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委托人、资产托管人或其他第三方主张权利或索赔的,则特定指令权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授权特定指令权人为管理人管理运用计划财产提供交易指令。委托人认可特定指令权人提供的交易指令,并承诺接受因资产管理人采纳该交易指令所带来的任何收益或损失。
委托人已阅读知悉并认可资产管理人将与证券经纪商签署的相关协议,且无异议。
在本资管计划到期前,特定指令权人应当将所有委托财产变现,管理人不承担因特定指令权人变现不及时而引发的风险与责任。
如有需要,资产管理人和特定指令权人可签署操作备忘录,对操作细节进行约定。 (四) 投资限制
x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计划持有单一股票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总股本的 10%;
2、不得投资xxxx控(证券代码:000000.XX)以外的股票;
3、本资产管理计划自最后一笔股票过户至本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进行卖出股票的交易;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计划投资不符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特定指令权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否则,资产管理人有权在上述期限届满后以可变现为第一原则调整,相应损益由计划财产享有或承担。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上述投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本资产管理计划经资产管理人和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可相应调整或取消上述投资限制规定。
(五) 禁止行为: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 业绩比较基准无。
(七) 风险收益特征
x资产管理计划是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中风险中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品种。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风险级份额。优先级份额为中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风险级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计划份额。
(八) 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十二章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以官方网站公告的形式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为xxx、xxx,详细简历如下:
xxxxx,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具有9年证券监管工作经验,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的合规风控能力和业务创新能力,现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客户部副总经理并兼本计划投资经理。
xxxxx,吉林大学学士。2007年加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加入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职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并兼本计划投资经理。
第十三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同意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提出的强制执行等权利主张。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
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5、资产托管人未经资产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人依据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二)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1、银行托管专户
资产托管人按相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在资产托管人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作为本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的银行托管专户。
银行托管专户的所有预留印章印鉴由资产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该账户不得透支、提现,保管期间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三方均不得采取任何使该账户无效的行为。
在保管期间,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托管人对银行托管专户全权控制和管理。未经资产托管人书面同意,资产管理人不得自行采取使得银行托管专户、该专户的预留印鉴、网银密钥等无效的行为,否则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2、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管理人委托经纪人为资产管理计划开设唯一一个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该账户专用于资产管理计划沪、深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该账户与银行托管专户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银行托管专户为证转银操作的唯一收款账户,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管理人在此承诺,资产管理计划在经纪人系统中不开通单客户多银行服务,资产管理计划仅选择托管人作为唯一一家客户保证金存管银行。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取款密码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银行托管专户之间的资金划拨只能通过第三方存管业务平台完成。
3、证券账户
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托管人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中登公司开立上海、深圳证券账户,用于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投资时的证券登记和交割,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开立上述证券账户所需资料。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管理人使用上述证券账户、资产托管人保管该证券账户卡原件。
证券账户仅限于满足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业务的需要,未经三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4、期货账户
如有投资需要,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资产托管人配合资产管理人为委托资产在其选定的期货公司处开立的用于存放委托资产期货保证金的账户,其用途包括出入金、支付期货交易结算款和相关费用等,期货账户对应唯一的期货结算账户。
资产管理人在投资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业务时,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提前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沟通,如双方认为必要,可通过签订操作备忘录的形式另行进行协商约定,并在业务系统测试准备完成后,资产管理人方能开展上述业务,开立、管理并使用相关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x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如有投资需要,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负责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计划进行交易;资产托管人负责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债券交割和资金结算。
6、资产管理人承诺其提交给资产托管人的用于办理开户手续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并保证证明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7、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三) 资产托管人指定的接收资产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称: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托管业务收入
账号:79010142110000105
开户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第十四章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 交易清算授权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本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由证券公司通过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包括本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交易在内的资金结算。
对于传真投资指令的方式,资产管理人应事先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并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 传真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根据用途不同分为银证/银期转账指令和非银证/非银期转账指令。银证转账指令适用于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下的银行托管专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非银证转账指令适
用于第三方存管模式下银行托管账户发生的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的资金汇划。
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传真指令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要素:到账日期;付款人账户户名、付款账号、开户行;收款人账户户名、收款账号、开户行;金额(大小写)、付款(收款)事由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1、资产管理人若采用传真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指令传送后资产管理人应进行电话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收件人(资产托管人)。
2、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非银证转账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银证转账指令应于划款日上午 10:45 之前以传真方式送达托管人。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
3、资产管理人应确保在资产托管人执行指令时,划款指令所指定的划款金额及其汇划费用合计不超过银行托管专户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银行托管专户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本委托资产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
4、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5、传真指令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向资产托管人送交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如变更通知由授权代理人签字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xxx新授权的起始日期,并给资产托管人留有合理时间。资产管理人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范围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如果资产管理人授权人员名单、权限有变化时,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并预留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而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受损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6、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7、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有效划款指令,资产管理计划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
第十五章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公司(经纪人):计划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买卖的证券公司(经纪人),并将本资产管理计划适用的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表、佣金收取标准等书面通知托管人。
(一) 交易数据发送和接收
交易数据的发送与接收以管理人、托管人和经纪人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为准。
(二) 其他投资清算交收安排
1、定期存款投资(如有)
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资产若需投资于定期存款,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在定期存款投资开始前另行签署《关于托管资产投资定期存款的补充协议》。
2、银行间债券券款对付结算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若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模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券款对付结算业务服务标准协议。
(三) 参与或退出的资金清算(如有)本计划不开放参与及退出。
(四) 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30 前将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第十六章 越权交易及投资监督
(一) 越权交易的界定
1、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2、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 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同时根据规定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根据规定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
在资产托管人指定的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示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下一交易日上午 12:00 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资产管理人应按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发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所有,但资产管理人依据特定指令权人的交易指令进行交易的除外。
(三)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的监督
资产托管人依据本合同第十一章的约定对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进行监督。
第十七章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 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并为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每日/每周/每月/按约定频率)估值。
(三) 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现金、债券、股票、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四) 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于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管理人应于每月月初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上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的估值表,并以传真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五) 估值方法
x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持有的非上市开放式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最近公告日至估值日该基金分红除权,则按基金管理公司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减份额分红金额后的差额估值;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最近公布的基金万份收益确认收益。
7、股指期货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在 10 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当日结算价结算。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的意见为准。
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立即更正。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有关情况如下: 1、会计年度:本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计账本位币: 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4、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6、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十八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 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审计费、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投资顾问费等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以及保险费、公证费、咨询费、财务顾问费及其他费用。
(4)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费。
(5)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投资的所有金融工具的交易费、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费用等。
(7)资产管理计划的验资费用。
(8)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的印刷费用,文件或账册的制作费用、印刷费用、邮寄费、通讯费、信息披露费用。
(9)为解决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本资产管理计划事务纠纷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365,本资产管理计划年管理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管理费自委托财产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每季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收到划款指令后对管理费金额进行复核,并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若遇不可抗力\现金不足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计划提前终止的,累计计提管理费天数不足 365 天的,仍按 365 天收取。累计计提天数超过
365 天的,按照实际存续天数计提管理费。计划终止后管理费的计提依据为终止日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于计划终止日由管理人一次性提取,经托管人复核后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从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如届时资产管理计划现金财产不能满足管理费支付要求,风险级资产委托人应当在实际终止之日日前追加资金以满足支付要求。风险级委托人追加的资金计入资产管理计划,但不改变其持有的份额。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365,本资产管理计划年托管费率为 0.1 %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托管费自委托财产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每季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收到划款指令后对托管费金额进行复核,并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若遇不可抗力\现金不足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计划提前终止的,累计计提托管费天数不足 365 天的,仍按 365 天收取。累计计提天数超过
365 天的,按照实际存续天数计提托管费。计划终止后托管费的计提依据为终止日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于计划终止日由管理人一次性提取,经托管人复核后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从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如届时资产管理计划现金财产不能满足托管费支付要求,风险级资产委托人应当在实际终止之日前追加资金以满足支付要求。风险级委托人追加的资金计入资产管理计划,但不改变其持有的份额。
3、业绩报酬
资产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
(三) 上述第十八章第(一)款中的第(4)项到第(11)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费用。资产管理人垫付费用的,有权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满足支付要求时优先受偿。
(四) 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五)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
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税收
资产管理计划和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纳税义务。资产委托人应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第十九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 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本计划存续期间,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
计划存续期届满或实际到期时,计划资产在扣除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等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及预期收益;
(2)如有剩余,向风险级委托人、追加义务人按照其实际追加但未提取的剩余金额返还(如有);
(3)剩余财产按照各风险级委托人持有的风险级份额占风险级份额总数的比例在风险级委托人之间分配。
第二十章 报告义务
(一) 推介期报告计划生效公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次一工作日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 运作期报告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仅复核报告中的财务报表(若有)和投资组合报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以及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年度,不需编制当年的年度报告。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证券投资明细、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仅复核报告中的财务报表(若有)和投资组合报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两个月以及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季度,不需编制当季的季度报告。每年第四季度的季度报告并入当年的年度报告,不需单独出具。
上述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
3、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4、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资产管理人网站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向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在开户合约书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委托人。
(三) 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章 风险揭示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将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 购买力风险。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 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 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资产管理人将按照特定指令权人的指令进行投资,特定指令权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对本计划的财产收益水平有重大影响。
(三)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和公司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的实现。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
由于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单一上市公司股票,如果该股票出现停牌等流通受限情况,将可能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出现无法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另一个方面来说,本资产管理计划封闭运作,在运作期间内无法退出,资产委托人面临着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四)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都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五) 特定的投资办法及委托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优先级份额净值风险
x资产管理计划为分级产品,优先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委托本金的基础上获取预期收益。在投资标的停牌、系统性风险导致投资标的涨跌停板等致使投资标的无法抛售,或其他极端情况下,若风险级资产净值及追加的金额(若有)不能覆盖该产品的损失,优先级委托人存在不能获取预期收益的风险,并可能导致本金亏损。
3、风险级份额的特定风险
风险级委托人在本计划终止时,须以其委托财产对优先级委托人本金及预期收益(如有)提供补偿,从而造成风险级委托人风险较优先级委托人更高,并且损失可能超过其委托财产。
如本合同约定的指定投资股票处于持有期(限售期)时,风险级委托人\追加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资金,则风险级委托人自动放弃其持有的全部资管计划份额及对应的资管计划权利,风险级委托人\追加义务人自动放弃已向资管计划追加的全部资金,风险级委托人及追加义务人放弃的资管计划份额、资管计划权利、已追加资管计划资金归优先级委托人所有,并且优先级仍具有向风险级追偿本金及预期收益的权利。
2、提前终止风险
x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因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触发平仓线、特定指令权人出现风险事件、风险级委托人申请等)提前终止的风险。
3、平仓风险
即使资产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合同规定及时执行预警止损操作,但在极端情况下,计划终止时的单位净值仍有可能远低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止损线。
4、使用特定交易系统的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将利用指定证券公司的机构投资交易系统软件进行投资交易,因此将面临其所具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计算机故障以及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因电脑的故障或互联网故障引起的行情中断和错误,都可能会造成无法下达委托、委托失败或下达错误的交易指令,由此可能导致本计划受到损失;
(2)由于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软件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者造成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等情况,由此可能导致本计划受到损失;
(3)软件系统可能会因电脑设备、联网设备、能源设备、电脑病毒、黑客攻击、密码被窃等原因而无法正常运行,资产管理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但不承诺可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资产管理计划可能面临因以上情况而产生的风险。
(4)因更新或升级机构投资交易系统软件程序或交易系统,都可能造成无法下达委托、委托失败或下达错误的交易指令,由此可能导致本计划受到损失;
(5)如果软件系统供应商依据自身判断认为使用者的机构投资交易系统软件可能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活动,或监管机构要求软件系统供应商停止向使用者提供机构投资交易系统软件委托服务的,软件系统供应商有权立即停止机构投资交易系统软件接入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可能导致本计划受到损失;
(6)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错误,可能导致本计划受到损失;
(7)机构投资交易系统软件的部分风控指标依赖于第三方资讯提供的证券评级、发行人评级等信息,此系统保证资讯信息按照第三方日初交付的信息导入系统(以数据实际生成时间为准)。对第三方资讯的正确性,数据导入后的数据更新,及历史数据修正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8)其他相关风险。
(六) 分级风险
x计划优先级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风险级份额的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优先级份额。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本计划在支付相关费用后,扣除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应计预期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方向风险级份额持有人分配,亏损由风险级份额首先承担。因此,风险级份额在可能获取放大的资产收益预期的同时,也有可能将承担资产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本计划的优先级份额和风险级份额均有发生亏损的风险。
(七)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市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提取的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封闭运作,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包括违约退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委托资产。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资产委托人将面临委托资金不能退出的风险,资产委托人应知悉并接受此种运作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二章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下列事项资产管理人有权以提前公告的形式单独进行变更: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
4、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资产管理人在其网站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通知义务。
(二)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和退
出或发生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次开放期结束或违约退出申请确认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本计划存续期限满 12 个月后,全体风险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及优先级委托人申请提前终止,经管理人及优先级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2、本资产管理计划触发平仓程序后,在平仓变现完毕后进入终止清算程序;
3、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4、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5、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6、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8、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9、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0、特定指令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相关约定或发生风险事件等资产管理人认为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资产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的;
11、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自出现本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本合同终止后,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
(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6)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合同终止日前,特定指令权人应尽力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证券变现,合同终止时,有计划财产持有停牌、限售等暂时无法交易股票的,则在锁定期结束新股上市或该持有股票恢复交易后由资产管理人以可变现为第一原则直接进行变现处理,并在变现完成后进行资产清算。对该部分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资产管理人在其清算期间内,依照本合同约定计提管理费及托管费,在变现时需计提管理费及托管费后方可分配,资产托管人在其清算期间内,收取托管费。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资产管理计划债务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
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类别和比例进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资产管理计划项下所欠债务。
(4)按本合同约定向资产委托人进行分配。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 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管理人应及时协助托管人办理银行托管专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销户等工作,在计划托管人之外开立的银行账户(若有)由管理人负责办理销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由管理人委托经纪人办理销户。
第二十三章 违约责任
(一)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其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另一违约方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事件:
A. 超出受影响一方之控制;
B. 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C. 发生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
D. 妨碍该方履行全部或部分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E.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
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系统故障、设备故障、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如果本合同任何相关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义务,则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义务期间,依情况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七(7)日内告知其他方。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运用一切合理努力消除、减轻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若任何一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各方应立即开始协商以解决“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的影响,但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且对本合同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合同各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各方均有权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2、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或执行特定指令权人的交易指令而造成的损失等。
4、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资产管理人致使本资产管理计划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5、资产管理人对按合同约定执行特定指令权人的交易指令而造成的所有后果免责。
6、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 如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错误或失误操作(包括未按指令操作、接到指令未操作、未接到指令而进行操作等情形)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的,应赔偿资产委托人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赔偿上限为该资管计划收取的管理费。
(三)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上限为该资管计划收取的管理费。
(四) 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一方依据本合同对另一方损失的赔偿,均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六) 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之管理团队、雇员及聘请的代理人、顾问及上述人员的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资产委托人的委托财产或投资收益,亦不对资产委托人的投资本金及
收益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所有委托财产的返还及本资产管理计划分配均应源自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可用资产。
第二十四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任何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当事人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章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 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并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时,由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的交易申请被资产管理人确认成功,且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4 个月。合同期满前 30 日之前,经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全体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就合同延期签订续期协议,各方签订书面的续期协议,并由资产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六章 其他事项
(一)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二)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关于本合同未尽的托管事宜具体条款,如不涉及资产委托人实质利益的,可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另行签订操作备忘录约定。
(三) 本合同一式叁份,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为《博时资本-英xx控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资产委托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
资产管理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资产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2016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