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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心出游保险产品说明
适用条款
本保险产品适用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款》注册编号:C00013732312021122842093,《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款》注册编号:C00013732312021121517073,《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住院日额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条款》注册编号:C00013732522021122842893,《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身故、残疾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条款》注册编号:C00013732622021122842913,《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猝死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条款》注册编号:C00013732622021122842993,《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条款》注册编号:C00013732522021122843213,《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境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13731922019110706691,《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救护车车费保险(2018版)》注册编号:C00013731922018062703702,《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食物中毒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条款》注册编号:C00013732522021122843143,《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责任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
二、保障范围
适用条款 |
保障范围 |
保障金额(单位:元) |
|
|
|||
计划A |
计划B |
计划C |
计划D |
免赔额 |
赔付比例(%) |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款》 |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
100,000 |
300,000 |
500,000 |
1,000,000 |
0 |
100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款 |
乘坐飞机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100,000 |
200,000 |
200,000 |
300,000 |
0 |
100 |
乘坐轮船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100,000 |
200,000 |
200,000 |
300,000 |
0 |
100 |
|
乘坐轨道交通车辆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100,000 |
200,000 |
200,000 |
300,000 |
0 |
100 |
|
乘坐营运的客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5,000 |
50,000 |
100,000 |
100,000 |
0 |
100 |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身故、残疾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
急性病身故 |
100,000 |
100,000 |
250,000 |
300,000 |
0 |
100 |
附加个人猝死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
猝死保险金 |
100,000 |
100,000 |
250,000 |
300,000 |
0 |
100 |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境内) |
意外医疗(0免赔,100%赔付) |
30000 |
70000 |
100000 |
130000 |
0 |
100 |
附加个人急性病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
急性病医疗(0免赔,100%赔付) |
20,000 |
30,000 |
50,000 |
80,000 |
0 |
100 |
附加个人住院日额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
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
100元/天 |
100元/天 |
150元/天 |
150/天 |
0 |
100 |
附加境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条款 |
身故遗体送返 |
6,000 |
12,000 |
12,000 |
20,000 |
0 |
100 |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保险金 |
4,000 |
6,000 |
6,000 |
10,000 |
0 |
100 |
|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
50,000 |
100,000 |
200,000 |
200,000 |
0 |
100 |
|
亲友慰问探望 |
4,000 |
6,000 |
6,000 |
10,000 |
0 |
100 |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救护车车费保险(2018版)条款 |
救护车费用 |
1,000 |
3,000 |
5,000 |
10,000 |
0 |
100 |
附加个人责任保险(2018版)条款 |
个人责任 |
10,000 |
30,000 |
50,000 |
100,000 |
0 |
100 |
附加个人食物中毒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
食物中毒 |
2,000 |
3,000 |
5,000 |
10,000 |
0 |
100 |
三、保险期间
1天-30天
四、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毒品、管制药物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医疗费用和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疾病、残疾的康复或治疗产生的费用;
(二)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三)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四)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五)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及免赔额、免赔率。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争持、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被保险人猝死、中暑、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第五条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对其直系亲属、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或赡养关系者、雇主、雇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三)被保险人所拥有、饲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因被保险人违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协议而导致的违约责任。但是,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因拥有、管理或使用各种机动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船、飞行器导致的责任。
(六)被保险人感染或传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责任、费用。
(七)被保险人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财产的损坏或灭失,但被保险人因旅行租用的酒店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雪、滑板、滑翔、冲浪、蹦极、热气球、跳伞、攀岩、漂流、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进行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散打、空手道、跆拳道等搏击运动,以及进行前述运动前准备活动时导致的责任、费用。
(九)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十)薪酬、津贴、医疗、福利及其他间接损失。
(十一)其他不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3、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既往症;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此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6、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1)确定)而导致的;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11、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13、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恐怖袭击。
若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各类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上,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2、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3、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4、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已有伤残或已遭受意外伤害的治疗和康复;
(二)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以及非因保险事故导致的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三)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视力矫正手术;
(四)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装配假眼、假肢或者助听器;
(五)被保险人的变性手术、非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六)被保险人在康复疗养院、私人诊所、民办门诊部、社区(或企业内部)医疗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
(七)被保险人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特别护理或静养、非手术或药物治疗、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八)被保险人购买或者使用专用支架、器械、设备;
(九)被保险人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十)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十一)除另有约定外,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本附加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在本产品正常销售的情况下,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附加合同在投保人申请续保时已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终止;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欺诈等不符合续保条件的情形;
4.本产品停售。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被医疗机构或卫生防疫部门诊断确认为食物中毒;
(二)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食用河豚鱼等本身即具有毒性或会导致食物中毒的食物;
(三)除另有约定外,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
(四)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未书面告知的、在本主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确诊的疾病,本主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十)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一)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1)》确定)、性病;
(十二)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三)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五、特别声明
1、本产品承保年龄1-85周岁。按中国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其中 71周岁(含)以上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意外伤害(身故/伤残)”、“突发急性病身故(含猝死)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为保单载明金额的50%,保费不变。本公司对超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2、本保险承保以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旅游、攀树、游泳、皮划艇、登山、露营、夏(冬)令营、春(秋)游、军训、沙滩车、自行车运动、自驾车旅行;游泳、潜水(下潜深度不超过18米)、冲浪、划船、帆船、帆板、浆板、皮划艇、漂流、钓鱼;攀岩、滑草、长板、滑板、轮滑;篮球/足球/橄榄球/棒球/羽毛球/高尔夫等球类运动;热气球(娱乐性质)、秋千;骑马游玩、马术培训、马球培训,跆拳道、击剑、武术、自然探索、自然教育、业余跑步、远足徒步、健身登山、定向运动、拓展活动、团建活动、场地趣味活动、登山运动、山地穿越、固定路线洞穴体验、野外生存、徒步穿越无人区(沙漠、戈壁等)、山地自行车越野、场地越野、轮滑、沙滩车、ATV/UTV、室内外卡丁车、溯溪、人工/自然场地攀岩及下降、溪降、瀑降、攀冰、滑冰、滑雪、滑板、武术/跆拳道/拳击、无人机等培训、马术比赛(竞速赛、绕桶赛)等活动,自行组织或各类企业团体组织的活动均可投保。3、急性病身故及急性病医疗每次事故0元免赔,100%赔付,含自费用药,无等待期;意外及急性病住院津贴以60天为限,无等待期。4、意外医疗每次事故0元免赔,100%赔付,含自费药。保障包含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牙齿修补产生的合理必要的当地医保范围内的非美容医疗费用,其中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镶牙补牙费用限额3000元,承保因意外导致的面部疤痕药费用限额2000元。同时包含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合理必要的当地医保范围内的美容、整容医疗费用,美容、整容限额20000元。5、本保险针对高原反应、中暑、猝死、急性胃十二指肠穿孔、急性胃穿孔、急性阑尾炎、急性胰腺炎、急性腹膜炎、急性肠胃炎、急性支气管炎、低钾症、扁桃体发炎、急性肠梗阻、呼吸道感染、发热、急性食物中毒、感冒发烧等疾病,仅以急性病责任保额为限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且不包括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6、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7、本产品支持当天生效,具体已保单载明保险起止日期为准。本产品每人限购一份,多购无效。8、本产品承保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本保险产品说明仅供参考,具体保险合同内容以产品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