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决定自 2024 年 3 月 13 日起,在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情况
A 类基金份额 | C 类基金份额 | D 类基金份额 | |
基金简称 | 鑫元鸿利 A | 鑫元鸿利 C | 鑫xxx X |
基金代码 | 000694 | 020974 | 014005 |
1、本基金 A 类、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C 类基金份额在新增份额当日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2、新增 C 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
Y<7 天 | 1.50% | 100% |
7 天≤Y<30 天 | 0.30% | 25% |
30 天≤Y<90 天 | 0.10% | 75% |
Y≥90 天 | 0% | --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用由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含转换)数量限制以及赎回后份额余额限制与现有 A 类、D 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4、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与现有 A 类、D 类份额保持一致。
5、新增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含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名单见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6、本基金 C 类份额转换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设置与 A 类、D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具体请以本公司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7、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司将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并将按规定更新《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文件。根据上述变更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4 年 3 月 13 日起生效。
2、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网站(xxx.xxxxx.xxx)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咨询相关事宜。
4、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与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