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1日 证监许可[2016] 2506 号文注册。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7年5月17日正式生效。自2018年10月25日起,平安大华股息精选 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法定名称由“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投资者造成混淆 和误导,基金名称由 “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xxxxxxxx,xxxxxxxxx,x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A股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科创板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021年11月4日,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除上述事项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 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104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11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60
第二十四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6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63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64
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x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3、销售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负责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52、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0 xxxxxxx:xx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88,647 | 68.19% |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2,763 | 17.51% |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 18,590 | 14.30% |
合计 | 130,000 | 100% |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000-000-0000(免长途话费)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xxx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xxxxx,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xx先生,董事,硕士,1973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银行、中银香港和德勤公司。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中心资金部总经理,兼任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平安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国际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安科海外财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xx女士,董事,硕士,1982 年生。曾任职于普xxx、香港汇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 年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集团内控管理中心银行风险管理岗、银行风险管理室经理及集团首席投资官办公室资产策略经理,自 2018 年 5 月起至今,担任集团资产管控中心高级资产策略经理,兼任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xxxxx,董事,学士,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从事运营规划,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xxxx女士,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兼任崇侨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数码通电讯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 Ltd 董事、United Orient Capital G.P. Ltd 董事、 United Pte Equity Investments (Cayman) Ltd 董事、大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xxxxx,xx,xx,0000 年生。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xxxxx,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市龙岗镇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
xxx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 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xxxxx,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xxxxx,独立董事,学士,1949 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xxx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1967 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营业部柜员、副主任、支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粤银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建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监事长,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壹账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平安直通咨询有限
公司、深圳平安智汇企业信息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重金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平安集信(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平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xx女士,监事,硕士,1975 年生。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xx女士,监事,硕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经理。
xx女士,监事,硕士,1985 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3)公司高管
xxx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xxxxx,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xxx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xxxxx,xxx,xx,0000 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xxx先生,1976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企划部主任,经理、平安基金筹备组渠道销售部经理、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中心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xx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南京大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曾任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 2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ETF 指数中心指数投资执行总经理。同时担任平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7-12-25 至今)、平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 03-23 至今)、平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04-
04-至今)、平安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6-
15 至今)、平安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8-06-21 至今)、平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8-09-05 至今)、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3-15至今)、平安中证 5-10 年期国债活跃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
07-30 至今)、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7-30 至今)、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9-23 至今)、平安中债-0-5 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04-29 至今)、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06-24 至今)、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1-09-01 至今)、平安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09-01 至今)基金经理。
xx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平安 MSCI 中国 A 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6-07 至 2019-09-12)、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0-03-25 至 2021-08-16)。
xxx先生,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2016 年 7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衍生品投资中心衍生品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担任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05-09 至今)、平安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0-05-09 至今)、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2020-05- 09 至今)、平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06-01 至今)、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06-24 至今)、平安量化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07-15 至今)、平安估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08-17 至今)基金经理。
毛时超先生曾管理的基金产品: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06-01 至 2020-11-09)。
xx女士,香港科技大学投资管理专业硕士,曾先后担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深圳市万博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运营风险管理经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5 年 9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投资经理,现任平安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11-04 至今)、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11-04 至今)、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2021-11-04 至今)、平安量化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1-11-04 至今)、平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11- 04 至今)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xx,2017 年 5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1 日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XXXXXX XXXXXXXX XXX,2018 年 3 月 7 日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xxxxx,权益投资中心投资副总监xxx先生,权益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xx先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xxxxx。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xx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及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 x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法定代表人:xxx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xx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3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 888 只,QDII 基金 44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销售机构
①直销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000-00000000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xx
②其他销售机构
工商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中国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 0 x xxxx:xxx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66 |
交通银行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xxx |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59 | |
中信银行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xxxxxxxxx 00 xx 0 xx 0-00 x、32-42 层 办公地址: xxxxxxxxx 00 xx 0 xx 0-00 x、32-42 层 法定代表人: x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58 |
宁波银行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
江苏银行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319 |
汇林保大基金 |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 00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xxxxx x 0000 室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0-000 |
喜鹊财富 |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联系人:xx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陆享基金销售 |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0 xxx xxxxx 00 x xxxxx: 陈志英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腾安基金销售 |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转 80618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
民商基金销售 |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X x(xx)0 x X00 x xxxx:xxxxxxxxxx 000 xxxxx xx 00 x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度小满基金 |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 0 xx 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 0 xx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055-4 |
上海天天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x 0 xxxxx:上海市xx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上海好买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x 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0 x 000x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
蚂蚁基金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xxxx 000 x 0 x 0 x 000 x 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长量基金销售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 000x xxxx: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
浙江同花顺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 x 000 x xxxx:xxxxxxxxxxxx 00 x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2555 |
上海利得基金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 00 x 00 x x 00 x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
泛华普益 |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xxxx 000 x 0 x 0 xx龙湖西宸天街B 座 1201 号法定代表人:xx锋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热线:400-080-3388 |
宜信普泽 |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 x 0 xx 0 x 0000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 0 xx 0 x 0000 法定代表人:戎兵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苏宁基金 | 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xx大道 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xx大道 1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177 |
浦领基金销售 |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x 00 x 0000 x 00 x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热线:4000125899 |
通华财富 |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0 x 000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 0 xx 0 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156 |
恒天明泽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 xx 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0 x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北京汇成基金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 00 x 0000 xxxx:xxxxxxxxxxx 00 x 00 x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 |
海银基金销售 |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 x 0 x法定代表人:xxx 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新浪仓石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联系人: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客服电话: 000-00000000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上海万得基金 |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 x 00 x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
上海联泰基金 |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金海九州 | 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栋 201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xxxx xx X x 00 x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上海基煜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xxxxxxxxx 000 x 00 x 0000 xx xxxx: 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00 x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 项阳 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 000-00000000 客服电话: 000-00000000 |
上海中正达广 |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0 x 000 x xxxx:xxxxxx 000 x 0 xx 0000、 0000 x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陆金所基金 |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00 x 00 x 00 xx xxxx:xxx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
盈米基金 |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 xxxxx xxxx 00 x 1201-1203 室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和耕传承 |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xx)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
奕丰基金 |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xxxxxxxxxxXx 00 x 0000 x 法定代表人:XXX XXX XX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 0000 传真:0000-0000 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中证金牛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 x 0 xx 0-00x xxxx: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京东xx瑞 | 京东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 00 xxx 0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x X x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xx联系人:娄云 电话: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118 |
大连网金 |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 xx xxx 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0 xx xxx 0 x 000 x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传真: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北京蛋卷基金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 0 xx 00 x 0000 x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C 座 17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
中信期货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 xxxxxx x(xx)xx 00 x 0000-0000 x、00 x xxxx:xxxxxxxxxx 0 x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 0000 传真:000-0000 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弘业期货 |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 00 x 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国泰君安证券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镇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8670666 服务热线 : 95521 / 4008888666 |
中信建投证券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 0 xx 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传真:010-65182261 |
国信证券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755-00000000 客服电话:95536 |
广发证券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场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575 传真:020-87557689 |
中信证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 xxxx: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 0000 客服电话:95548 |
银河证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 0-0 x xxxx:xxxxxxxxx 0 xx 0 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000-0000-000/95551传真:010-83574807 |
xxx源证券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 xxxx:xxxxxxxxx 00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23 或 0000000000 |
长江证券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79 或 0000-000-000 传真:027-85481900 |
安信证券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00 x X00 xx xxxx:xx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西南证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 x xxxx:xxxxxxxxx 0 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355、000-0000-000 传真:023-63786212 |
万联证券 |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 xxx置地广场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0 xxx置地广场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xxx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渤海证券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 xxx 000 x xx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华泰证券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
中信证券山东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xx.xxxxxx.xxx |
信达证券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 xx 0 xx xxxx: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21 |
方正证券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xx客服电话:95571 传真:010-57398130 |
光大证券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25 |
中信证券华南 |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xxx客户服务电话:95548传真:020-88836984 |
东北证券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岩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60 |
南京证券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386 |
上海证券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国联证券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70 |
平安证券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
华安证券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18 |
东海证券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联系人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热线:95531;000-0000-000 |
恒泰证券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 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熊丽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6088 |
国盛证券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6080 |
xxx源西部证券 | 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xx区(新市区)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法定代表人:xxx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中泰证券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
世纪证券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 23-25 楼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 xxx |
第一创业证券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xxx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xxx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xxx传真: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58 |
德邦证券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xx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楼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
中国国际金融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xxx(代)传真: 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 0000-00000000 |
xx证券 |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xxxxx南路 8 号 3 楼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23,0000000000(全国) |
中金财富证券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xx商务中心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xx商务中心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532、000-000-0000传真:0755-82026539 |
东方财富证券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xxxxx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 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57-8 |
国金证券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
天风证券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391/000-000-0000 |
万和证券 |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 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0 层西 法定代表人:xx让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000传真:0755-25170807 网址:xx.xxxxxxxx.xxx |
首创证券 |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81 |
平安人寿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14、15、16、41、44、 45、4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14、15、16、41、44、 45、46 层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11 转 1传真:021-50475630 |
华瑞保险 |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玄元保险 |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 707 号 1105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xx谙联系人:xxx 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招商银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55 |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xxx
电话:000-0000 0000
传真:000-0000 0000
经办律师:xx、xxx联系人:xxx
x、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xxx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021)0000 0000
传真电话:(021)0000 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xx联系人:xxx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506 号注册日期:2016 年 11 月 1 日
自 2017 年 3 月 30 日至 2017 年 5 月 12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301,436,789.32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887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7年5月1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x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x基金已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最低申购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2、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不设下限,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5、 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转换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 投资者投资平安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0、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1、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 申购费率 |
50 万元以下 | 1.50% |
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 | 1.00% |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 0.60% |
500 万元(含)以上 | 1000 元/笔 |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实行优惠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构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见下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A类份额 |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 赎回费率 |
N<7 天 | 1.50% | |
7 天≤N<30 天 | 0.75% | |
30 天≤N<365 天 | 0.50% | |
365 天≤N<730 天 | 0.25% | |
N≥730 天 | 0 | |
C 类份额 |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 赎回费率 |
N<7 天 | 1.50% | |
7 天≤N<30 天 | 0.50% | |
30 天≤N<365 天 | 0.10% | |
365 天≤N<730 天 | 0.05% | |
N≥730 天 | 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30 个自然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有期限
小于 3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6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6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x(前述一个自然月按 30 个自然日计算)。对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限持有不满 30 个自然日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限长于 30 个自然日(含 30 个自然日)的,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申购费用=50,000-49, 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 261.08/1.0160=48,48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8,485.31 份 A 类基金
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9,212.6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 元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 元赎回费用=110,000.00×0.50%=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550.00=109,4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109,450.00 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其他
1、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登记机构下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2、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3、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5、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6、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基金主要通过股息价值策略构建股票组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x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资产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股息精选主题相关的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x基金通过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以及对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判断,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各类的预期风险收益率、相关性的基础上,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比例,并将重点关注债券资产的收益率。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息精选主题相关证券的涵义
股息率的高低可以衡量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程度,也是投资者衡量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中国 A 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行业结构具有差异性和互补性,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两地市场的异同,将重点配置 A 股和港股的股息精选主题证券资产,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在香港证券市场,由于投资者结构、分红制度等差异,港股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比例较高、分红持续性和稳定性较高、分红比例较高上市公司的集中度较低,投资者对于持续、合理进行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也给予认可,并将股息回报作为投资回报的重要部分。
近年来,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将上市公司的分红制度作为资本市场一项重要基础制度建设常抓不懈,鼓励上市公司合理提高分红比例,在此过程中,各项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得也不断推出。与此同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从开创期进入成长期、成熟期,公司的股利政策在在满足未来发展需要的同时,亦会不断改善现金分红的比例。
本基金的股息精选主题证券是指在上海、深圳或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通过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办法筛选出股息精选股票备选池,其中定量方法是将满足经营状况良好等定性条件的所有股票按最近三年平均股息率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选取股息率最高的前 50%股票,再采用“股息价值策略”、 “低波动率因子策略”、“稳健成长策略”等策略在股息精选股票备选池中优选个股并据此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股息精选股票备选池:
1)非 ST、*ST 股票,非暂停上市股票,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2)公司经营状况况良好,股息分配与经营状况不存在重大差别;
3)满足第 1)、2)点的要求的所有股票最近三年平均股息率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选取股息率最高的前 50%股票。
在确定股息精选股票池后,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行业或领域:
A .行业发展状况良好,企业经过出初创期,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后期或成熟阶段,企业经营在相对稳健的同时能够保持较高的持续成长能力;
B.企业盈利能力较强,主营业务盈利水平较高;财务管理能力较强,现金收支安排有序,资产盈利水平较高;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息税前收益保持较高的上市公司;
C.企业在管理制度、产品开发、技术进步方面具有相当的核心竞争优势,有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的行业龙头上市公司。
(2)股息精选主题股票投资策略
x基金主要通过“股息精选价值策略”、 “低波动率因子策略”、“稳健成长策略”等在股息精选股票备选池中进行股票选择,并据此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修正,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1)股息价值策略
股息价值策略重点考察公司的以下因子,选取个股:
A.股息因子:参考公司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综合考察公司最近3年平均股息支付率、股息支付率及其变化率、滚动年度股息变化率等指标;
B.价值因子:重点考察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市销率等。
股息价值策略利用长期积累并最新扩展的数据库,科学地考虑了大量的各类信息。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
2)低波动率因子策略
根据波动率效应,低风险股票具有显著的风险调整后收益。从历史数据来看低波动率排序策略具有回撤较低、收益稳定的特点,因此本基金使用低波动率因子策略对股票组合进行权重优化,按照股票的波动率倒数排序,对每只股票进行资金权重加权,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
3)稳健成长策略
稳健成长选股策略重点选取兼具成长和价值的行业和个股。该策略对处于成长阶段的上市公司收入增长、利润增长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进行评估,同时也对毛利率,净利润率等盈利质量指标进行跟踪,不仅仅考察个股的单期增长,而侧重于股票内在的长期稳定增长。重点考察上市公司过去三年的收入、净利润、毛利率、净利润率平稳增长指标,并且考察分析师对该股的盈利预测。
4)投资策略组合的优化和调整
在形成股票投资组合的具体结构时,本基金将评估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市场状态以及投资者情绪等多个层面因素,检验各类策略的有效性及策略之间的关联度,通过动态调整策略权重,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额收益最大化。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x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x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投资原则为有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衍生品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x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x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并充分考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x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股息精选主题相关的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13)、(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3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3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表征 A 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 A 股投资部分的绩效。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 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 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港股投资部分的绩效。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因此,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 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设定本基金的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3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30%,该基准能客观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150,747,918.57 | 94.01 |
其中:股票 | 150,747,918.57 | 94.01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119,998.42 | 0.07 |
其中:债券 | 119,998.42 | 0.07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8,506,749.60 | 5.31 |
8 | 其他资产 | 975,891.67 | 0.61 |
9 | 合计 | 160,350,558.26 | 100.00 |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98,109,295.74 | 61.39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24,036.12 | 0.02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20,493.82 | 0.01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2,072.63 | 0.01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72,030.59 | 0.17 |
J | 金融业 | 52,100,803.62 | 32.60 |
K | 房地产业 | 10,200.30 | 0.01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98,985.75 | 0.12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 - | - |
务业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150,747,918.57 | 94.33 |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600036 | 招商银行 | 285,608 | 14,594,568.80 | 9.13 |
2 | 000661 | 长春xx | 29,048 | 13,150,901.04 | 8.23 |
3 | 000333 | 美的集团 | 153,375 | 12,612,026.25 | 7.89 |
4 | 002007 | 华兰生物 | 283,113 | 11,253,741.75 | 7.04 |
5 | 600436 | 片仔癀 | 33,628 | 9,649,890.88 | 6.04 |
6 | 002142 | 宁波银行 | 219,500 | 8,534,160.00 | 5.34 |
7 | 601166 | 兴业银行 | 343,000 | 8,262,870.00 | 5.17 |
8 | 601601 | 中国太保 | 168,700 | 6,383,608.00 | 3.99 |
9 | 600276 | 恒瑞医药 | 67,000 | 6,170,030.00 | 3.86 |
10 | 603899 | 晨光文具 | 71,600 | 6,115,356.00 | 3.83 |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119,998.42 | 0.08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119,998.42 | 0.08 |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 |
(张) | 产净值比 例(%) | ||||
1 | 110079 | 杭银转债 | 950 | 94,998.75 | 0.06 |
2 | 123107 | 温氏转债 | 250 | 24,999.67 | 0.02 |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股指期货投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x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x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于 2020 年 9 月 4 日做出福银罚字〔2020〕35 号处罚决定,由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为无证机构提供转接清算服务,且未落实交易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及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的规定;2.为支付机构超范围(超业务、超地域)经营提供支付服务,且未落实交易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及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3.违规连通上、下游支付机构,提供转接清算服务,且未落实交易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及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4.违反银行卡收单外包管理规定;5.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0,875,088.15 元, 并处 13,824,431.23 元罚款。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认为该事项有利于公司规范开展业务,对公司的偿债能力暂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福建银保监局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做出闽银保监罚决字〔2020〕24 号处罚 决定,由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业投资用途不合规、授信管理不尽职、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理财资金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非洁净转让 信贷资产、违规接受地方财政部门担保。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没收违法所得 6,361,807.97 元,并合计处以罚款 15,961,807.97 元。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公司 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认为该事项有利于公司规范开展业务,对公司的偿债 能力暂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1,558.27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942,083.11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902.35 |
5 | 应收申购款 | 11,347.94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975,891.67 |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7 年 5 月 17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A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 ④ |
2017.5.17- 2017.12.31 | 9.75% | 0.56% | 10.62% | 0.45% | -0.87% | - 0.11% |
2018.1.1- 2018.12.31 | -18.63% | 1.24% | -10.20% | 0.85% | -8.43% | 0.39% |
2019.1.1- 2019.12.31 | 28.76% | 0.95% | 17.87% | 0.70% | 10.89% | 0.25% |
2020.1.1- 2020.12.31 | 34.75% | 1.42% | 6.91% | 0.94% | 27.84% | 0.48% |
2021.1.1- 2021.3.31 | 1.41% | 1.83% | 0.98% | 0.95% | 0.43% | 0.88% |
自合同生效以 来 | 57.12% | 1.19% | 26.41% | 0.79% | 30.71% | 0.40% |
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C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 ④ |
2017.5.17- 2017.12.31 | 8.70% | 0.56% | 10.62% | 0.45% | -1.92% | 0.11% |
2018.1.1- 2018.12.31 | -19.37% | 1.24% | -10.20% | 0.85% | -9.17% | 0.39% |
2019.1.1- 2019.12.31 | 27.79% | 0.95% | 17.87% | 0.70% | 9.92% | 0.25% |
2020.1.1- 2020.12.31 | 33.68% | 1.42% | 6.91% | 0.94% | 26.77% | 0.48% |
2021.1.1- 2021.3.31 | 1.21% | 1.83% | 0.98% | 0.95% | 0.23% | 0.88% |
自合同生效以 来 | 51.55% | 1.19% | 26.41% | 0.79% | 25.14% | 0.40% |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3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3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正式生效;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建仓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期货、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 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
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