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百年荣耀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 您有退保的权利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百年人寿责任的条款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百年人寿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本保险条款每个第一次出现的释义名词在下面有脚注,其他相同的释义名词不另作标注
☞ 条款目录
1. 什么是保单红利 1.1 保单红利的确定 1.2 保单红利的领取 2. 保什么、保多久 2.1 投保年龄及保险期间 2.2 保险责任 3. 不保什么 3.1 责任免除 3.2 其他免责条款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 5. 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给付 5.5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 5.6 诉讼时效 6.如何退保 6.1 犹豫期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7.还有哪些权益 7.1 保单贷款 | 8.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8.1 合同构成 8.2 合同成立与生效 8.3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8.4 合同效力终止 8.5 年龄性别错误 8.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7 未还款项 8.8 合同内容变更 8.9 争议处理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百年人寿”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百年人寿之间订立的“百年荣耀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⒈ | 什么是保单红利 | |
这部分描述的是保单红利的确定及领取。 | ||
1.1 | 保单红利的确定 |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参与百年人寿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保险单分红是不确定的。 百年人寿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1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
1.2 | 保单红利的领取 |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百年人寿,按百年人寿每年确定并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计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红利不足以抵交整期应交保险费时,该红利不作为已交保险费,直到您补足差额为止。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百年人寿将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您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若选择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百年人寿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
⒉ | 保什么、保多久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合同可以在百年人寿获得哪些保障及提供保障的期间。 | ||
2.1 | 投保年龄及保险期间 |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2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天至 55 周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
2.2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2.2.1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 5 个保单周年日3时生存,百年人寿按基本保额4的 10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2.2.2 | 生存保险金 | 自本合同第 6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祝寿保险金约定领取的保单周年日之前 (不含该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每年达到保单周年日时生存,百年人寿按照基本保额的 20%给付生存保险金;在祝寿保险金约定的保单周年日之后 (不含该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每年达到保单周年日时生存,百年人寿 |
1 保单年度指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本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2 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3 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
作为对应日。
4 基本保额指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与百年人寿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按照基本保额的 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
2.2.3 | 祝寿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达到祝寿保险金约定领取的保单周年日时生存,百年人寿按照本合同当时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保险金。 若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天至 40 周岁,领取祝寿保险金时间为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5;若投保年龄为 41 至 55 周岁,领取祝寿保险金 时间为本合同第 25 个保单周年日。 |
2.2.4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保险金约定领取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百年人寿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6。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保险金约定领取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百年人寿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⒊ | 不保什么 | |
这部分描述的是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
3.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百年人寿不承担本合同 2.2.4款规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3.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以上“3.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百年人寿责任的条款, 详见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⒋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如果未按期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交费频次和交费期间由您和百年人寿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 |
5 举例:假设保单生效日是 2018 年 1 月 1 日,则以后每年 1 月 1 日为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出生日期是 1990年 2 月 1 日,那么 2055 年 2 月 2 日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而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为 2056 年 1月 1 日(因 2055 年 1 月 1 日时被保险人尚未满 65 周岁)。
6 现金价值一般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本合同时,由百年人寿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约定交纳日7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
4.2 | 宽限期 | 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以后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百年人寿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⒌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这部分描述的是如何领取保险金。 | ||
5.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百年人寿。百年人寿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百年人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百年人寿,否则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百年人寿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百年人寿,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百年人寿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百年人寿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百年人寿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5.3 | 保险金申请 |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8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
7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频次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 申请人指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5.3.1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9及关系证明;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5.3.2 | 其他保险金申请 | 申请人申请其他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5)能够确认被保险人生存的其他证明材料。 |
5.3.3 |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5.3.4 | 提供补充材料 |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百年人寿将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5.4 | 保险金给付 | (1)百年人寿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百年人寿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百年人寿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百年人寿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百年人寿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百年人寿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百年人寿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5.5 |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百年人寿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百年人寿退还已收取的保险金。 |
5.6 | 诉讼时效 | 申请人向百年人寿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9 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⒍ | 如何退保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可以随时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但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 ||
6.1 | 犹豫期 | 您自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应将本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百年人寿。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百年人寿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
6.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百年人寿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⒎ | 还有哪些权益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还拥有的相关权益。 | ||
7.1 | 保单贷款 |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百年人寿申请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净额10的80%。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百年人寿规定的最低金额,并且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11计算,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本息。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
⒏ | 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8.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百年人寿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百年人寿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百年人寿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
8.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百年人寿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百年人寿同意承保是指 |
10 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各项欠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
11 本合同约定利率指百年人寿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 6 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所确定的利率。百年人寿在每年的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您交付首期保险费,百年人寿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百年人寿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 ||
8.3 |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百年人寿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百年人寿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8.4 | 合同效力终止 |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合同撤销、解除、退保; (3)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未复效; (4)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 本合同效力终止后,除另有规定外,百年人寿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已交的保险费。 |
8.5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百年人寿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百年人寿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8.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百年人寿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百年人寿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百年人寿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
8.6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百年人寿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内容。百年人寿会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百年人寿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百年人寿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百年人寿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百年人寿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百年人寿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百年人寿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百年人寿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百年人寿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百年人寿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百年人寿承 |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8.7 | 未还款项 | 百年人寿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含宽限期内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百年人寿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8.8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百年人寿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百年人寿。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百年人寿,百年人寿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若被保险人身故,百年人寿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
8.9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