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1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2020—2023 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附件一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2020-2023 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
1.定义
1.2 “协议”系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2020
-2023 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中载明的合作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2020-2023 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所提到的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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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甲方”系指在《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2020-2023 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中定义的甲方。
1.4 “乙方”系指在《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2020-2023 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中定义的乙方。
1.5 “风险补偿金”系指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经办银行当年实际发放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财政与高校共同对经办银行给予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其比例称为“风险补偿金比例”。
1.6 “经办银行”系指按协议具体办理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2020
-2023 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乙方或其具体办理此项业务的乙方分支机构。
1.7“高校”系指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或其在不同城市设立的、视同为“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的分校(校区)。
1.8 “高校承办机构”系指高校指定的校内具体从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机构。
1.9 “学生”系指高校中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预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1.11 “借款合同”系指借款学生、经办银行、高校机构三方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1.13 “线上渠道”系指中国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
2.合作内容
2.1 甲、乙双方及其所代表的高校和经办银行共同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业务)构成本协议项下的合作内容。
2.2 甲、乙双方应将本协议分别下达至各高校和相关经办银行。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统一制定银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格式文本,并共同督促高校与相关经办银行签署,其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2.3 甲方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专门管理机构,管理和监督其代表的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2.4 如经办银行是乙方的分支机构,乙方应负责落实各高校的经办银行,并有义务管理和监督经办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3.贷款对象与条件
3.1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预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5)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
4.贷款额度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
于 8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
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2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
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12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5.贷款申请
5.1 高校与经办银行应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5.2 在协议有效期内,学生可以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原则上采取在校学习的学生一次申请并签署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分学年发放贷款的办法;申请贷款学生可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通过线上渠道提出申请,如实完整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或在入学后向就读学校的高校承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高校可以分批次为申请贷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卡)。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声明。
(3)经学生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上一年申请并成功获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在已提供贷款合同、成功放款的截图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不再重复提供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6.线上模式贷款审批
7.线下模式贷款审批
7.1 采用线下模式的,先由高校收集资料初审后再送交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应在全部审批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册与借款合同(格式)文本、借据文本一并送交给高校承办机构。
8.借款合同
8.1 通过线下渠道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乙方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借款合同(格式)统一印制借款合同(格式)文本,供经办
银行、高校承办机构及借款学生使用,其内容不得随意变更。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借款手续的借款学生,其借款合同(格式)应与协议规定的借款合同(格式)保持高度一致,其内容不得随意变更,不得额外增加高校和借款学生的义务或法律责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限制高校和借款学生的权利。
8.2 通过线下渠道签署借款合同的,高校承办机构收到经办银行批准的借款学生名册、借款合同(格式)文本、借据文本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面谈、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借款学生保存的借款合同送达给高校承办机构,高校承办机构在 2
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转交给借款学生。
高校承办机构在学生名单页统一盖章确认并将借款合同附后,无需逐份在借款合同中盖章,经办银行将高校盖章后的学生名单页与借款合同统一归档。学生名单页应至少包含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合同编号等必要信息。
8.2 的要求编制学生名单页后交由高校承办机构盖章,盖章后的学生名单页应按要求进行归档。若高校需留存借款合同,经办银行
应将手机银行端签署完毕的借款合同打印后交由高校承办机构。
8.4 高校承办机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微信、挂号信等方式将借款学生的贷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9.贷款发放
9.2 经办银行可向高校了解高校发放贷款情况和借款学生使用贷款情况。
10.贷款的期限、继续贴息和利率
10.1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 15 年,最长不超过 22 年。
10.2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
线下模式贷款流程:申请继续贴息的借款学生,须在申请贴息起始日 20 个工作日之前,向原所在高校承办机构提出继续贴息申
请,提供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原所在高校在 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借款学生的继续贴息申请,审核通过后填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原经办银行自收到学校审核通过的继续贴息申请,应在 5 个工作日之内办理继续贴息手续。自原经办银行办理继续贴息手续之日起,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学生原
所在高校的隶属关系,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贴息。继续贴息由甲方管理和支付。甲方及借款学生原所在高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本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线上模式贷款流程:借款学生也可在线上渠道上传提交提供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完成继续贴息申请,高校承办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完毕后(申请及审核时限要求参照上述线下流程),在电子渠道向借款学生展示签署完毕后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
(LPR)减 30 个基点执行。
11.借款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借款学生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在当年放款日的 10 日前通过所在高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在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完备的还款确认手续后,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后,或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完备的还款确认手续后,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休学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申请休学贴息。申请休学贴息的借款学生,须在申请贴息起始日 20 个工作日之前,向所在高校承办机构提出休学贴息申请,
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所在高校在 5 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借款学生的休学贴息申请,审核通过后,填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并加盖公章。经办银行自收到学校审核通过的休学贴息申请,应在 5 个工作日之内办理休学贴息手续。自经办银行办理休学贴息手续之日起,休学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学生所在高校的隶属关系,由贴息财政部门贴息。借款学生可通过线上渠道申请休学贴息,也可向就读高校申请休学贴息。
12.贷款偿还
12.1 毕业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
12.2 高校应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 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等相关工作。
12.3 经办银行应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并提供有利于毕业借款学生还款的服务。
12.4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高校承办机构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或本协议规定的申请继续贴息手续。借款学生可通过线上渠道与经办银行签署《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高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并负责将毕业借款学生的还款计划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12.7 毕业借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3.违约毕业借款学生公示
13.1 违约公示是指因毕业借款学生连续拖欠到期应偿还的本息达一定期限,相关部门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其违约行为在社会上给予公示的做法。
13.2 本协议下的借款合同(格式)中应列有对符合第 13.1 条款规定的给予违约毕业借款学生公示的条款。
13.4 对严重违约的毕业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在向法院起诉之前,应将有关情况上报乙方。乙方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经与甲方进行沟通后,向经办银行回复意见。
14.贴息与付息
14.1 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由财政安排专项贴息资金给予补贴,由甲方按季度支付。
到乙方提交的贴息支付申请后,如审核无误,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贴息资金。
贴息表一式四份,甲方、乙方、高校承办机构和经办银行各执一份。
借款学生或毕业借款学生如未按照本协议第12 条款及本款的规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经办银行可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由借款学生或毕业借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14.3 毕业借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5. 风险补偿金支付方式
在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如双方意见存在分歧,经友好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经办银行通过乙方要求甲方和相关的银行监管机构共同予以确认。
风险补偿金确认书一式四份,甲方、乙方、高校承办机构和经办银行各执一份。
高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由各高校支付给乙方的相关经办银行。
16. 还款救助
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 7 号)规定,高校承办机构与经办银行协商,共同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还款救助,以减轻学 生全部或一定期限内的还款压力。
17.违约责任
17.1 因经办银行原因,发生下列任何情况之一时,应计收经办银行的违约金:
(1)经办银行审批贷款申请工作超出第 6、7 条款规定的时间期限按未被批准的贷款申请金额和逾期时间以违约起始时点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30 个基点计收违约金。
(2)经办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工作超出第 8 条款规定的时间期限,按未签订借款合同的总金额和逾期时间以违约起始时点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30 个基点计收违约金。
(3)除第 11 条款规定的借款合同变更情况外,经办银行未按
第 9 条款划拨贷款,按应划拨贷款额和逾期时间以违约起始时点
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30 个基点计收违约金。发生上述(1)、(2)、(3)款任何罚则情况之一时,乙方
接到甲方的有关通知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统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甲方或高校违反协议的有关条款,或因高校提交的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错漏,或因申请贷款学生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而造成上述情况的,经办银行无需支付违约金。
17.2 因甲方原因,发生下列任何情况之一时,应计收甲方的违
约金:
(1)甲方未按第 14 条款向乙方支付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按未支付贴息的金额和逾期时间以违约起始时点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30 个基点计算甲方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第15 条款向乙方支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未支付风险补偿金的金额和逾期时间以违约起始时点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30 个基点计算违约金。
发生上述任何罚则情况之一时,甲方接到乙方的有关通知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将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17.4 因高校向经办银行虚假编报非本校学生的或未经学生本人同意的贷款申请而导致发放的贷款不能收回,应由高校承担贷款损失,经办银行有权追究高校的法律责任。甲方应将此类情况通报至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18. 资料保存和使用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甲、乙双方及其所代表的机构不得将对方提供的相关数据和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协议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对于借款学生提供的线上、线下申请材料,乙方必须确保安全,
不得以任何形式外泄。但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披露给其聘请的承担了保密义务的律师、审计师等中介机构的除外。即使向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机构和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协议必须的范围。
19.协议修订
19.1 任何对协议条款的修改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予以规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9.3 因乙方的分支机构发生合并、新建、撤销等情形,合并、新建、撤销完成后,乙方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变更本协议项下的经办银行。
行。
20.协议终止
20.1 如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乙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提出终止协议而不给甲方补偿,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0.2 协议有效期内,如因国家财政原因导致甲方年度预算出现重大变化,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甲方将不负责任何补偿。
21.争端的解决
21.1 协议实施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在协商开始 60 天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1.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协议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2.适用法律
23.协议生效及其他
23.1 本协议应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2020
-2023 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3、14、15、17、18 条款规定的相关义务,享有第 17 条款规定的相关权利;乙方及经办银行应继续履行第 9、10、11、12、13、14、 15、17、18 条款规定的相关义务,享有第 17 条款规定的相关权利;高校继续履行第 9、10、11、12、13、14、15、17、18 条款规定的相关义务;借款学生或毕业借款学生继续履行第 10、11、12、14 规定的相关义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2020—2023 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附件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操作流程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保障工作时效,实现业务精细化管理,中国银行与中央部属高校在长期合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形成了一套快速、高效的业务操作流程,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保证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有序、健康的发展。同时,中国银行已投产国家助学贷款线上支持功能,实现国家助学贷款线上申请、在线审核、信息在线反馈的线上业务流程。该项业务主要流程如下:
贷款申请及发放阶段:
1. 线上模式贷款申请及发放
(1)学生在线上渠道提出贷款申请,提供银行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2)银行先行审核学生线上渠道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按照银行审核标准对学生贷款完成审批。
(3)银行将审批通过的学生贷款信息提交至高校,学生入学注册后高校在中银易商•国家助学贷款系统对学生入学注册、贷款资格等进行审核确认。
(4)高校承办机构与银行经办机构共同组织符合条件的获贷学生通过线上渠道签署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5)经办银行按要求编制学生名单页后交由高校承办机构盖章,盖章后的学生名单页应按要求进行归档。若高校需留存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应将手机银行端签署完毕的借款合同打印后交由高校
承办机构。学生名单页应至少包含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合同编号等必要信息。
(6)合同签署后银行及时放款,并将借款学生信息反馈学校。
2. 线下模式贷款申请及发放
(1)学生向高校承办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提供银行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完成学生贷款资格及所提交材料的初步审核工作,将贷款申请资料送交经办银行。
(3)经办银行核准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对通过审批的贷款及时发放,并将借款学生信息反馈学校。
(4)经办银行与符合条件的获贷学生面谈并签署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应的借款借据。
(5)高校承办机构在学生名单页统一盖章确认并将借款合同附后,经办银行将高校盖章后的学生名单页与借款合同统一归档。学生名单页应至少包含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合同编号等必要信息。
贷款还款阶段:
1. 银行经办机构向高校承办机构提供当年进入还款期学生名单。
2. 银行经办机构与高校承办机构沟通对当年进入还款期学生名单进行确认,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签订还款协议和/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
3. 申请继续攻读学位贴息或休学贴息的学生向原高校承办机
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高校承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办理相关贴息手续。
4. 借款学生根据还款计划按时还款,并将个人信息变动情况反馈经办银行及高校承办机构。经办银行根据借款学生提供的资料及时更改其个人信息。
5. 银行经办机构将根据借款学生欠款情况采用短信、信函等方式进行催收,同时将学生逾期信息反馈高校。
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银行、高校、学生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学生职责:
1. 按照经办银行要求准备贷款申请材料,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
2. 与经办银行签署《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还款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并认真履约,按时足额还款。
3. 学生在还款阶段,如遇特殊情况且符合还款救助要求,可向原高校承办机构申请还款救助。
4. 及时向经办银行及高校承办机构提供有效的个人信息变动情况。
高校职责:
1. 设置专门的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贷款基本资料审查及签约的组织工作,并在学生名单页加盖公章。采用线上模式的,负责通过中银易商•国家助学贷款系统,对学生入学报到的真实性、
所需学费和住宿费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审核贷款申请。
2. 协助银行进行诚信知识、金融安全知识和贷款知识的宣传。
3. 配合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信息进行确认并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4. 高校承办机构与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开展诚信教育、合同签订、办理还款确认等,高校应无偿提供场地并配合工作。
5. 高校承办机构负责审核继续攻读学位贴息或休学贴息学生的申请,收集借款学生提供的相应书面证明材料,审核后报经办银行。
6. 高校承办机构负责审核还款救助学生的申请,收集借款学生
(或其委托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审核后出具救助意见书面材料并报经办银行。
银行职责:
1. 负责对高校承办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知识的培训,协助高校共同开展对学生的诚信教育、金融安全知识教育和贷款知识宣传。
2. 审核借款学生基本信息、个人征信等,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并按时发放贷款。
3. 为继续攻读学位或休学的借款学生及时办理调整还款计划及有关贴息手续。
4. 为遇特殊情况的借款学生及时办理还款救助手续。
5. 对贷款逾期的借款学生进行催收。
6. 为进入还款期学生还款提供相应便利。
贷款申请及发放流程简图(线上模式)
学生在线开立银行账户和手机银行,通过线上渠道提出贷款申请,上传银行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银行审核学生线上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按照银行审核标准进行信息核查、征信查询,对学生贷款完成审批。
银行将审批通过的学生贷款信息线上提交至高校审核。
学生入学注册后高校通过中银易商•国家助学贷款系统对学生入学注册、贷款资格等进行审核确认,根据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金额对申请的贷款金额进行审核和调整。
银行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获贷学生在线上渠道签署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学校协助银行进行合同签署、组织和宣传,并在银行经办机构提供的学生名单页盖章。
经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学校在银行经办机构开立的指定账户。
贷款申请及发放流程简图(线下模式)
借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准备申请材料,向学校递交贷款申请。
高校机构对借款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对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高校机构将审查结果通知借款学生,并将申请资料送交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进行信息核查、贷款审批,为获得贷款的学生开立借记卡。
高校机构组织借款学生面谈、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并提交银行经办银行。
贷款还款流程简图
经办银行在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将贷款资金划入高校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贷款还款流程简图
银行向高校提供进入还款期学生名单
高校对学生名单进行确认
毕业还款
当年继续攻读学位
银行与学生签订还款协议
学生提交继续贴息申请,高校及银行
审核通过后,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
银行将签约学生名单反馈高校,高校及时为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次年及以后毕业继续攻读学位
正常毕业
正常还款
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学生提交调整还款
计划及继续贴息申请,高校及银行审核通过后,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
正常还款
银行、高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
贷款结清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2020—2023 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附件三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中国银行经办机构名单
序号 (1) | 高校名称(2) | 经办银行全称 (3) | 经办银行地址(4) | 联系人 (5) | 联系电话(6) | |
1 | 北京大学 | 本校 | 北大支行 | 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 路 1 号 | xx | 010-62755918 |
医学部 | 北极寺支行 |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 路 10 号 | 孙亚娟 | 010-82036856 | ||
深圳研 究生院 | 深圳分行营业部 | 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 2022 号国际金融大厦 | xx | 0755-22333951 | ||
2 | 中国人民大学 | 人大支行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大街甲 59 号 | 连梅 | 010-82509125 | |
3 | 清华大学 | 清华园支行 |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 技园创新大厦 A108 | xx | 010-62686915 | |
4 | 北京科技大学 | 科大支行 |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0 号 | xx | 010-62395282 | |
5 | 北京化工大学 | 樱花东街支行 | 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 东街 1 号 | xx | 010-64413187 | |
6 | 北京师范大学 | 文慧园支行 | 北京市文慧园北路 4 号 | xx | 010-62212557 | |
7 | 北京外国语大 学 | 知春路支行 |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00 号 | 覃朝晖 | 010-82509855 | |
8 | 北京语言大学 | 中关村北大街支行 | 北京市中关村北大街 127-1 号北大科技园创新中心一层 | xxx | 010-62761176 | |
9 | 北京交通大学 | 高梁桥支行 | 北京市西城区交大东 路 41 号 | 王红程 | 010-62266685 | |
10 | 北京邮电大学 | 北太平庄支行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 外大街 12 号-4 | xx | 010-51603806 | |
11 | 中国石油大学 (北京) | 昌平东环路支行 | 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 路 24 号 | 李炳欣 | 010-69712445 | |
12 | 中国农业大学 | 塔院支行 |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 2 号 | xx | 010-62021768 | |
13 | 北京林业大学 | 清华东路支行 | 北京市海淀xxx路 甲 38 号 | xx | 010-82837648 | |
14 | 中国传媒大学 | 光华路支行 |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5 号院泰达时代中心 1 号楼 | xx | 010-85731841 | |
15 | 中央财经大学 | 皂君庙支行 | 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 | xxx | 010-62136893 |
路 17 号 | ||||||
16 | 中国政法大学 | 昌平支行营业部 | 北京市昌平区南环路 57 号 | 付妍 | 010-69711600-912 6 | |
17 | 中央音乐学院 | 大成大厦支行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 西大街甲 127 号 | xx | 010-66423785 | |
18 | 中央戏剧学院 | 东城支行营业部 | 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 东大街 81 号 | 李菁 | 010-64065847 | |
19 | 中央美术学院 | xxx支行 |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6 号北京环球贸易中心 B 栋一层 | xx | 010-64065847 | |
20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利星广场支行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 8 号院利星行广场 B 座 2 层 201 单元 | xx | 010-64413187 | |
21 | 对外经济贸易 大学 | 商务区支行营业 部 |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8 号静安中心 | 宋圣 | 010-64689536 | |
22 | 北京电子科技 学院 | 北京科技园区支 行 | 北京市丰台区恒富街 2 号院 5 号楼 | xx | 010-64413187 | |
23 | 北京航空航天 大学 | 学院路支行 | 海淀区学院路 39 号 唯实大厦 | 刘开元 | 010-62308306 | |
24 | 北京理工大学 | 科技会展中心支 行 | 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 2 号数码大厦 | xx | 010-52786040 | |
25 | 北京体育大学 | 上地支行 |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 街辉煌国际 1 层 | xxx | 010-62410874 | |
26 | 国际关系学院 | 北大支行 | 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 路 1 号 | xx | 010-62755918 | |
27 | 华北电力大学 | 本校 | 北京西三旗支行 |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 桥xxx大厦一层 | xx | 010-82929183 |
保定校 区 | 保定市高科技开 发区支行 | 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 大街 700 号 | xx | 0312-3336716 | ||
28 | 外交学院 | 西城支行营业部 |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 街 5 号 | xx | 010-68001383 | |
29 | 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 | 科学城支行 | 北京海淀区科学院南 路 2 号 | xxx | 010-82862853 | |
30 | 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 | 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 | 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 1 号清华同方科技广场 B 座一层 | xxx | 010-82379686 | |
31 |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 车道沟支行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 88 号紫竹花园 F 座 1 层 | xx | 010-88552749 | |
32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苏州桥支行 | 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 115 号新起点嘉园 C 座一层 | xxx | 010-82194382 | |
33 | 北京协和医学 院 | 东安门支行 | 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 大街 19 号 | 黎鑫磊 | 010-85165060 |
34 | 中华女子学院 | 亚运村支行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甲 56 号 | 霍冉 | 010-84802165 | |
35 | 中央民族大学 | 中关村南大街支 行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南大街 34 号 | 赵晓琳 | 010-62139051 | |
36 | 中国劳动关系 学院 | 航天桥支行 |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73 号 | 吕鹏 | 010-68424330 | |
37 | 南开大学 | 天津馨名园支行 | 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 213 号 | 王岳 | 022-87891612 | |
38 | 天津大学 | 天津馨名园支行 | 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 213 号 | 王岳 | 022-87891612 | |
39 | 中国民航大学 | 天津东丽支行 | 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 嘉德大厦 B 区 | xx | 022-84376711 | |
40 | 石家庄邮电职 业技术学院 | 石家庄市育才支 行 | 河北省石家庄市育才 街 180 号 | 高依民 | 0311-69695658 | |
41 | 防灾科技学院 | 燕郊分行营业部 | 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东大街 303 号 | xxx | 0316-2252878 | |
42 | 华北科技学院 | 燕郊分行营业部 | 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东大街 303 号 | xxx | 0316-2252878 | |
43 | 中央司法警官 学院 | 保定市北城支行 | 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北 大街 1109 号 | 郭德仓 | 0312-5988650 | |
44 | 大连理工大学 | 本校 | 大连xx技术园区支行 | 辽宁省大连市xx园区火炬路 17A、17C 号 | xxx | 0000-00000000 |
盘锦校区 | 盘锦分行个人贷款中心 |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台街 116 号 | xxx | 0427-2686995 | ||
45 | 东北大学 | 本校 | xx自贸区支行 | 辽宁省xx市沈河区 青年大街 219 号 | xx | 024-23964032 |
秦皇岛 分校 | 秦皇岛市开发区 支行 | 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 区珠江道 37 号 | xx | 0335-3545547 | ||
46 | 大连海事大学 | 大连xx技术园区支行 | 辽宁省大连市xx园区火炬路 17A、17C 号 | xxx | 0000-00000000 | |
47 | 大连民族大学 | 大连金普新区分 行 | 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 x马路 158 号 | 粘梦娇 | 0411-87532154 | |
48 | 中国刑事警察 学院 | xx皇姑支行 | 辽宁省xx市皇姑区 宁山中路 42 号 | 林钰力 | 024-22566026 | |
49 | 吉林大学 | 长春前进大街支 行 | 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 街 2426 号 | 葛成刚 | 0431- 85161372 | |
50 | 东北师范大学 | 长春自由大路支 行 |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 路 1516 号 | 金鑫 | 0431-85699377 |
51 | 东北林业大学 | 哈尔滨平房支行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 房区友协大街 192 号 | xx | 0451-86800577 | |
52 | 哈尔滨工程大 学 | 哈尔滨香坊支行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 坊区中山路 162-1 号 | xx | 0451-51997933 | |
53 | 哈尔滨工业大学 | 本校 | 哈尔滨开发区支 行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 岗区嵩山路 55 号 | 范莉娜 | 0451-82293455 |
威海分 校 | 威海商贸城支行 | 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 路 158 号 | 姜福霖 | 0631-5677253 | ||
深圳研 究生院 | 深圳南头支行西 丽支行 |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 道鼎新大厦东座一楼 | 陈彩云 | 0755-22335224 | ||
54 | 复旦大学 | 上海市xx支行 | 上海市平凉路 1128 号 | xx | 021-65723522 | |
55 | 同济大学 | 上海市xx支行 | 上海市平凉路 1128 号 | xx | 021-65723522 | |
56 | 上海交通大学 | 上海市xx支行 | 上海市虹桥路 355 号 二楼 | xxx | 021-34601300 | |
57 | 华东理工大学 | 上海市xx支行 | 上海市虹桥路 355 号 二楼 | xxx | 021-34601300 | |
58 | 东华大学 | 上海市长宁支行 | 上海市红宝石路 500 号东银中心 A 座 | xxx | 021-32098268 | |
59 | 华东师范大学 | 上海市普陀支行 | 上海市长寿路 839 号 5 楼 | 徐彧骋 | 021-52982239 | |
60 | 上海外国语大 学 | 上海市虹口支行 | 上海市四川北路1350 号 26 楼 | xxx | 021-63075540 | |
61 | 上海财经大学 | 上海市xx支行 | 上海市平凉路 1128 号 | xx | 021-65723522 | |
62 | 上海海关学院 | 上海市浦东开发 区支行 | 上海市新金桥路 58 号 5 楼 | xx | 021-20512586 | |
63 | 南京大学 | 南京鼓楼支行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北京西路 34 号 | 余晶晶 | 025-83279787 | |
64 | 东南大学 | 南京城中支行 | 江苏省南京市xx北 路 127 号 | xx | 025-58059820 | |
65 | 中国矿业大学 (徐州) | 徐州分行营业部 | 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 路 99 号 | 朱鹏昊 | 0516-85692980 | |
66 | 河海大学 | 本校 | 南京鼓楼支行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北京西路 34 号 | 余晶晶 | 025-83279787 |
常州校 区 | 常州分行 | 江苏省常州市和平北 路 21 号 | xx | 0519-88152693 | ||
67 | 江南大学 | 无锡分行营业部 | 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 258 号 | 郭玮玥 | 0510-81168196 | |
68 | 南京农业大学 | 南京城南支行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 区安德门大街 25 号 | xx xx | 025-52337795 | |
69 | 中国药科大学 | 南京城中支行 | 江苏省南京市xx北 路 127 号 | xx | 025--58059820 |
70 | 南京航空航天 大学 | 南京城中支行 | 江苏省南京市xx北 路 127 号 | xx | 025--58059820 | |
71 | 南京理工大学 | 南京城南支行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 区安德门大街 25 号 | xx xx | 025-52337795 | |
72 | 南京森林警察 学院 | 南京城中支行 | 江苏省南京市xx北 路 127 号 | xx | 025-84723331-364 | |
73 | 合肥工业大学 | 本校 | 合肥庐阳支行 | 安徽省合肥市xxx 路 588 号 | 武艳红 | 0551-63497913 |
宣城校区 | 宣城分行状元路支行 | 宣城市宣州区状元南路创业中心 1-3 号门 面 | xxx | 0563-3023396 | ||
74 | 中国科学技术 大学 | 合肥蜀山支行 | 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 131 号 | x朝阳 | 0551-63636507 | |
75 | 浙江大学 | 杭州浙大支行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求是路 28-30 号 | 周益燕 | 0571-87967386 | |
76 | 厦门大学 | 厦门厦大支行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x xx南路 408 之九 | xxx | 0592-2573790 | |
77 | 华侨大学 | 本校 | 泉州华大支行 | 福建省泉州市华侨大学校门口左侧中国银 行 | xxx | 0595-22690077 |
厦门校 区 | 厦门华大支行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集美大道 668 号 | 王丛丛 | 0592-6068982 | ||
78 | 山东大学 | 本校 | 济南历城支行 | 山东省济南市花园路 84 号 | xx | 0531-88112086 |
威海分校 | 威海山大支行 | 山东省威海市xx技术开发区吉林路 88 号 | 王彦生 | 0631-5677231 | ||
青岛分 校 | 青岛蓝色硅谷支 行 | 山东省青岛即墨市x x村泰安街 66 号 | 王上 | 0532-86551671 | ||
79 | 中国海洋大学 | 青岛市南第二支 行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香港中路 100 号 | 王晓明 | 0532-85936827 | |
80 | 中国石油大学 (华东) | 东营石油大学支 行 | 山东省东营市太行山 路 18 号 | 马倩倩 | 0546-7888918 | |
81 | 铁道警察学院 | 郑州文化路支行 | 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 红旗路交叉口 | 田地 | 0371-87028074 | |
82 | 武汉大学 | 武汉珞珈山支行 | 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大 学工学部校园南路明珠园一楼 | 姚庆峰 | 027-68772828 | |
83 | 华中科技大学 | 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 1-7-1 号 | 陈小娟 | 027-85790101、 027-87467648 | |
84 | 中国地质大学 (武汉) | 武汉地大支行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鲁磨路 388 号 | 黄元睿 | 027-87482213 |
85 | 武汉理工大学 | 武汉珞狮路支行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珞狮路黄家湾 176 号 | 柳叶青 | 027-87880259 | |
86 | 华中师范大学 | 武汉广埠屯支行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珞瑜路 156 号 | 李志凌 | 027-87876741 | |
87 | 华中农业大学 | 武汉华农支行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狮子山街 1 号 | 刘浪浪 | 027-87285435 | |
88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支行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x x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 182 号 | xx | 027-88386971 | |
89 | 中南民族大学 | 武汉民族大道支行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民族大道纺织路 1 号华xx广场 | 黑文静 | 027-87611961 | |
90 | 湖南大学 | 湖南湘江新区分 行湖南大学支行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麓山南路 13 号 | 罗艳琳 | 0731-88982570 | |
91 | 中南大学 | 湖南湘江新区分 行中南大学支行 | 湖南省长沙市中南大 学本部教工食堂后侧 | xxx | 0731-88826055 | |
92 | 长沙航空职业 技术学院 | 长沙xx支行赤 曙支行 | 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东 路新 157 号 | xx | 0731-85794989 | |
93 | 中山大学 | 广州海珠支行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 882 号 1 楼 | 骆伟彬 | 020-89040548 | |
94 | 华南理工大学 | 广州天河支行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体育东路 160 号 | 任奕瑜 | 020-37162231 | |
95 | 广州民航职业 技术学院 | 广州白云支行 | 广东省广州市云城西 路 882 号 | xx | 020-35918258 | |
96 | 暨南大学 | 广州天河支行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体育东路 160 号 | 任奕瑜 | 020-37162231 | |
97 | 四川大学 | 成都双流分行 |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棠湖东路一段 15 号 | 丁爱源 | 028-85831879 | |
98 | 西南财经大学 | 成都开发西区支 行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大 道 7 号 | xx | 028-61506059 | |
99 | 西南交通大学 | 本校 | 成都金牛支行 | 四川省成都市三洞桥 路 20 号附 8 号 | xx | 028-87795854 |
峨眉校 区 | 乐山峨眉支行 | 四川省乐山市峨嵋山 市白龙南路 73 号 | xx | 0833-5530322 | ||
100 | 电子科技大学 | 本校 | 成都锦江支行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汇泉南路 1 号 | 吴刚 | 028-69262155 |
深圳高等研究院 | 深圳观澜支行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人民路东 1号金通盛国际一、二层 | xxx | 0755-22337973 | ||
101 | 西南民族大学 | 成都双流分行 |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棠湖东路一段 15 号 | 丁爱源 | 028-85831879 |
102 | 中国民用航空 飞行学院 | 广汉支行 | 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 湖南路 12 号 | x莉 | 0838-5302644 |
103 | 重庆大学 | 重庆沙坪坝支行 | 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 39 号 | xx | 023-65305681 |
104 | 西南大学 | 重庆北碚支行 | 重庆市北碚区胜利街 1 号 | 袁瑞雪 | 023-68217339 |
105 | 西安交通大学 | 西安咸宁路支行 | 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 路 27 号 | 马杰 | 029-82484550 |
106 |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 xx农业xx技术产业示范区支 行 | 陕西省西安市xxxxx路 2 号 | 李晓宁 | 029-87033209 |
107 | 陕西师范大学 | 西安二环世纪星 支行 | 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 西段 88 号 | xx | 029-89180940 |
108 | 西安电子科技 大学 | 西安南郊支行 | 陕西省西安市安北路 9 号 | 惠晓红 | 029-85362032 |
109 | 长安大学 | 西安长安路支行 | 陕西省西安市南关正 街 3 号 | xx | 029-87806448 |
110 | 西北工业大学 | 西安xx技术开 发区支行 | 陕西省西安市xx路 52 号 | 黄振平 | 029-88310361 |
111 | 兰州大学 | 甘肃省分行营业 部 | 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南 路 525 号 | 刘子榆 | 0931-7825736 |
112 | 西北民族大学 | 甘肃省分行营业 部 | 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南 路 525 号 | 刘子榆 | 0931-7825736 |
113 | 北方民族大学 | 银川市西城支行/西夏支行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21号/宁夏银川市西夏 区怀远东路 565 号 | 胡晓娟 | 0951-3020514; 18995072897 |
114 | 石河子大学 | 新疆石河子分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 河子市北四路 163 号 | xx | 0993-2081715 |
115 | 石河子职业技 术学院 | 新疆石河子分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 河子市北四路 163 号 | xx | 0993-2081715 |
116 | 塔里木大学 | 新疆阿克苏分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 克苏市新华东路 1 号 | xx | 0997-2152800 |
117 | 新疆兵团警官 高等专科学校 | 新疆昌吉州分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 吉市宁边东路 2 号 | 王晓蓉 | 0994-2345877 |
118 | 黑龙江农垦职 业学院 | 黑龙江省呼兰支 行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 x区东直路 33 号 | 赵玉成 | 0451-57325334 |
119 | 黑龙江农垦科 技职业学院 | 哈尔滨南岗支行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 岗区东大直街 203 号 | xx | 0451-53642089 |
120 | 黑龙江农垦管 理干部学院 | 黑龙江省分行营 业部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 岗区红军街 19 号 | 刘海龙 | 0451-53607682 |
121 | 上海民航职业 技术学院 | 上海市xx支行 | 上海市虹桥路 355 号 二楼 | xxx | 021-34601300 |
122 | 广东农工商职 业技术学院 | 广州天河支行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体育东路 160 号 | 任奕瑜 | 020-37162231 |
123 | 石河子大学科 技学院 | 新疆石河子市分 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 河子市北四路 163 号 | xx | 0993-2081715 |
124 | 中国科学院大学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 x路支行 | 北京市xxx区xx北区 51-2、51-3、51-6 | xxx | 010-88956231 |
125 | 中国社会科学 院大学 | 北京长阳支行 | 北京市房山区长于大 街 11 号 | xx | 13716141710 |
126 | 新疆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 | 新疆分行营业部 | 新疆省东风路 1 号 | xx | 0991-5972652 |
127 | 中国消防救灾学院 | 北京沙河支行 |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城大街 76 号 | xx | 13911769227 |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2020—2023 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附件四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格式)
合同编号
甲方: (借款学生)乙方: (经办银行)丙方: (高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银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金额
x合同项下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计价。采用分次放款的,贷款金额以实际用款金额为准,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 1 第二款。
第二条 贷款用途
x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代表的高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自乙方实际放款日起算。若为分次放款,则从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 1 第二款。
第四条 贷款利率与利息
一、贷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x合同项下的贷款, 执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减 30 个基点,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 1 第二款。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在合同期内,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对应的贷款发放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按《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2020—2023 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
附件一《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2020—2023 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
作协议条款》第 14 条的相关规定由财政安排专项贴息资金给予补贴。
甲方毕业后,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相关约定,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按月支付,开始时间为毕业后所逢的第一个月结息日。当甲方按照高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相关约定,自办理完毕有关手续之日后所逢的第一个月结息日起自付全部利息。甲方在校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休学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申请休学贴息。
甲方如未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的罚息由甲方本人全额支付。
甲方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五条 贷款发放与划付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甲方首个学年的贷款全额划入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第二个学年及以后学年的贷款,在乙方收到丙方提供的当年发放贷款学生名单 1 个月内,乙方将当年贷款全额划入丙方指定的账户。
二、丙方指定的账户是丙方所代表的高校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 1 第三款。
三、贷款发放计划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 1 第四款。
四、贷款的实际放款日以系统(含电子渠道)记录和展示的实际发放贷款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期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为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出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约定不一致时,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效力优先。
第六条 贷款偿还
一、甲方自毕业后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约定,按月偿还贷款。甲方毕业离校 60 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制订还款计划,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甲方若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可经原所在高校承办机构,
办理申请继续攻读学位贴息。甲方若毕业次年及以后继续攻读学位,可经原所在高校承办机构,办理申请调整还款计划及继续攻读学位贴息)。丙方所代表的高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根据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还本宽限期,即毕业后 60 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具体事宜由毕业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银行审批。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如毕业借款学生未自主选择毕业后的 60 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
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则应自毕业后的第 61 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甲方再读学位毕业后,可与乙方、丙方协商并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对还款期(含还本宽限期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起始日期进行调整,并仍可享受最长 60 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三、在贷款期间内,乙方应允许有条件的甲方提前偿还贷款,借款学生可在线上渠道完成提前偿还贷款操作,也可以通过经办银行申请提前偿还贷款操作。对甲方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经乙方同意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四、甲方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偿还贷款利息/本息。如甲方指定账户余额不足时,乙方有权可扣划甲方在中国银行全部分支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资金。甲方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一日存入当期足额偿还利息/还本付息的款项,授权乙方于还款日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应还贷款利息/本息。还款账户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 1 第五款。
二、因甲方指定账户余额不足未能按规定支付到期贷款利息/本息时,乙方将从甲方指定账户中扣除已有全部余额,贷款利息/本息逾期部分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账户时,可通过书面形式或网银/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自助形式办理。通过书面变更的,甲方应在最近一个约定还款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提供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供乙方扣划应偿还的贷款利息/本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自助变更的,无需提前通知乙方,但不得在还款日当天办理。由于甲方未履行上述约定造成乙方扣划失败时,乙方将视为贷款逾期,贷款利息/本息逾期部分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 合同变更
x合同为约束甲乙丙三方的法律依据。当合同三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外两方,三方应协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补充协议将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变更包括以下情形:
一、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甲方在校期间,乙方允许
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甲方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甲方应在当年放款日的 10 日前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甲方转学:甲方转学时,必须当甲方与乙方办理完备的还款确认手续后,甲方所在高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继续贴息的借款学生,须在申请贴息起始日 2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所在高校承办机构提出继续贴息申请,提供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原所在高校在 5 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借款学生的继续贴息申请,审核通过后填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原经办银行自收到学校审核通过的继续贴息申请,应在 5 个工作日之内办理继续贴息手续。自原经办银行办理继续贴息手续之日起,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学生原所在高校的隶属关系,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原所在高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本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借款学生可在网银/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完成继续贴息申请,高校承办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完毕后,在电子渠道向借款学生展示签署完毕后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
四、甲方发生休学、退学、出国(境)、被开除学籍、死亡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乙方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甲方与乙方办理完备的还款确认手续后,甲方所在高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休学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申请休学贴息。借款学生可在网银/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申请休学贴息,也可以通过就读高校申请。
第九条 甲方声明与xxx、甲方声明如下:
(一)签署本合同基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二、甲方承诺如下: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乙方、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利息/本息。
(三)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一日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并授权乙方直接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中扣收;如当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下存款额不足扣收时,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或中国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四)甲方发生如下事件时,应保证在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或在网银/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修改个人信息:
1.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3.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五)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
(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贷款等),并配合乙方调查与贷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六)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第十条 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应对甲方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并提供有利于甲方还款的服务。
三、应在每个还款日后将甲方毕业后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丙方,供丙方协助乙方提醒拖欠还款的甲方及时还款。
四、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本合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丙方承诺
丙方受所在高校委托,作为甲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丙方承诺如下:
一、丙方授权签字人应向乙方提供所在高校的授权委托书。二、在本合同订立后,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
挂号信等方式通知甲方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并督促甲方偿还贷款。
三、甲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丙方所在高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或学籍变动等手续。
四、将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参军、支援中西部建设、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境)交流、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开除、
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丙方负责在一年内向乙方提供甲方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
五、应负责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甲方信用记录,协助乙方做好甲方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六、应负责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及入学报到注册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根据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金额对申请的贷款金额进行审核和调整。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乙方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加收 50%。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并根据实际逾期本息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加收 50%。
(三)甲方如违反在本合同第九条承诺的第四、五项规定的义务,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高校
或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甲方在有关合同中的xx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办理还款手续的;
3.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 30 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乙方的;
4.甲方在贷款期限内出国(境)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偿清贷款的;
5.甲方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
6.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丙方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的;
7.甲方在毕业时未与乙方签订还款协议的。
(四)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乙方或高校承办机构在通知甲方无果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和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等渠道公布其具体违约行为及相关信息。
(五)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款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丙方所在高校和所在高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在高校和所在高校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解决。因丙方向乙方虚假编报非本校学生的或未经学生本人同意的贷款申请而导致发放的贷款不能收回,应由丙方承担贷款损失,乙方有权追究丙方的法律责任。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此类情况通报至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合同各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 60 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在诉讼期间,争议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继续履行。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四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合同有关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1.特别签订条款(格式);
2.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格式);
3.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格式)。
4. .
第十六条 其他
一、“毕业日期”系指学生取得有效的毕业证书之日。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三、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和丙方负责人或授权签署人签
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第十七条 特别提示
一、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二、个人信用信息授权
(一)甲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在涉及本合同项下业务时,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甲方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 x的信用信息,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道若其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乙方会将因此产生的本人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并在甲方信用报告中予以体现。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乙方可以附件 1 载明的联系方式通知甲方。同时,xxxx将甲方违约信息提供给丙方及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
(二)甲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涉及甲方的业务时,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甲方的信用信息,并用于下述用途:
1.审核甲方(甲方配偶、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贷款、信用卡申请及分期付款的办理;
2.审核甲方作为提出贷款申请或特约商户申请的个人、组织或机构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的信用信息;
3.对已向甲方或甲方担任法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的个人、机构或组织发放的授信进行授后风险管理;
4.审核甲方个人征信异议申请。
(三)如果乙方超出本授权范围进行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则乙方应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
(四)若甲方在乙方业务未获批准办理,甲方接受乙方文件管理要求将甲方信用报告等资料留在乙方留存,无须退回甲方。甲方声明:甲方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
体加黑的内容。乙方已应甲方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甲方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甲方自愿作出上述授权、承诺和声明。
三、甲方如在还款期内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将其违约信息直接上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甲方的违约信息定期在银行系统内部公布。
附件 1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特别签订条款
(格式)
合同编号
一、合同签订人及相关信息 | |||
甲方(借款学生) | |||
乙方(经办银行) | |||
丙方(高校机构) | |||
1.甲方信息 | |||
甲方公民身份 证号码 | |||
所在院系 | 攻读专业 | ||
手机号码 | 固定电话 | ||
电子邮件 | 邮政编码 | ||
通讯地址 | |||
甲方家庭联系 人姓名 | 与甲方关系 | ||
手机号码 | |||
家庭通讯地址 | |||
2.乙方信息 | |||
乙方地址 | |||
邮政编码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
3.丙方信息 | |||
丙方地址 | |||
邮政编码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二、贷款 | |||||||||
贷款币种 | 人民币 | ||||||||
贷款金额 | 大写: | 小写: | |||||||
贷款期限 | 个月。 | 年 | 月 | 日起, | 年 | 月 | 日止,共 | ||
贷款年利率 | 预计自行还款开始时间 | 年 月 | 日 | ||||||
三、丙方指定账户 | |||||||||
户名 | |||||||||
账号 | |||||||||
四、放款计划(作选择性填写,不适用栏位留空) | |||||||||
按学年发放 | 贷款金额 | ||||||||
第 | 学年 | ||||||||
第 | 学年 | ||||||||
第 | 学年 | ||||||||
第 | 学年 | ||||||||
第 | 学年 | ||||||||
第 | 学年 | ||||||||
第 | 学年 | ||||||||
五、甲方还款账户 | |||||||||
户名 | |||||||||
账号 |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2020—2023 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附件五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格式)
甲方: (借款学生)身份证号码: ;父母(等法定监护人)住所: ;邮政编码: ;
工作单位: ;
手机号码: ;
固定电话: ;
电子邮箱: ;
乙方: (经办银行)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本协议为甲方和乙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的从属协议,用以明确甲方向乙方归还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经甲、乙两方协商同意后,订立如下还款协议:
一、截至 年 月 日,甲方从乙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二、甲方于 年 月 日因 原因进入还款期。
三、甲方采用以下第 方式按 月分 期归还贷款本
x及利息,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期归还贷款利息;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每期扣款日为还款月份的 日。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
xxx*(1+xxx)
还款总月数
每月还款额= ---------------------------- * 借款本金
还款总月数
(1+月利率) - 1
每月贷款利息额=贷款本金余额*年利率/360*每月天数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
借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 ---------- +(借款本金 – 累计已归还本金额)
*月利率
还款期数
每月贷款利息额=贷款本金余额*年利率/360*每月天数
四、经双方确认的贷款,在本还款协议履行期间,按贷款期限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政策。如遇利率调整,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对应的贷款发放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五、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贷款本息,户名为: ,账号为: 。
六、甲方承诺在离校手续办妥后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资料确认书》寄送回乙方或通过线上渠道更新个人资料;如甲方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必须通过书面或线上渠道及时通知乙方。
七、本协议所有条款甲方已经与乙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八、本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借款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个人信用信息授权
(一)甲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甲方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含甲方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不良信息。xxxx将甲方违约信息提供给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原毕业高校。
(二)甲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涉及甲方的业务时,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甲方的信用信息,并用于下述用途:
1.审核甲方(甲方配偶、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贷款、信用卡申请及分期付款的办理;
2.审核甲方作为提出贷款申请或特约商户申请的个人、组织或机构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的信用信息;
3.对已向甲方或甲方担任法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的个人、机构或组织发放的
授信进行授后风险管理;
4.审核甲方个人征信异议申请。
(三)如果乙方超出本授权范围进行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则乙方应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
(四)若甲方在乙方业务未获批准办理,甲方接受乙方文件管理要求将甲方信用报告等资料留在乙方留存,无须退回甲方。甲方声明:甲方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
体加黑的内容。乙方已应甲方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甲方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甲方自愿作出上述授权、承诺和声明。
十、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负责人或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2020—2023 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附件六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
(格式)
甲方: (借款学生)乙方: (经办银行)丙方: (高校机构)
甲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贷款金额 (大写), (小写),期限为 个月。
甲方现因以下第 条原因,提出相关申请。 1.因继续攻读学位申请调整还款计划
甲方于 年 月 日,毕业于 (高校名称),将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高校名称,附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攻读 □硕士研究生学位/
□博士研究生学位。
甲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原还款协议规定,甲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归还贷款利息。甲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现申请调整为自年 月 日开始归还贷款利息,自 年 月 日开始
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因继续攻读学位申请贴息
甲方于 年 月 日,毕业于 (高校名称),毕业后在 (高校名称)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附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甲方现申请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继续攻读学位贴息。
3.因休学申请贴息
甲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休学,现申请在休学期间贴息。将预计首次还款时间由 年
月 日调整为 年 月 日。
本申请书与原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原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中与本申请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申请书为准。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意见:同意甲方提出的以上第 条申请。
年 月 日
丙方意见:同意甲方提出的以上第 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