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 為增添遊人的樂趣,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將於沙田公園設立「藝術廊」,以提供手工藝品和藝術服務攤位。 攤位種類: 1. 藝術服務 - 提供攝影、繪畫、書法、人像剪影、人像素描/漫畫等服務2. 手工藝品 - 售賣陶瓷、草編、麵塑、紙藝、雕刻、飾物、花藝、沙畫、布藝、黏土等手工藝品和藝術品 日期: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逢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藝術廊」攤位將在沙田公園舉辦大型節目期間暫停 ) 時間: 上午 9 時至下午 7 時 攤位數目: 18 個...
沙田公園 2015-16 年度「藝術廊」章程
宗旨: | 為增添遊人的樂趣,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將於沙田公園設立「藝術廊」,以提供手 工藝品和藝術服務攤位。 | |
攤位種類: | 1. 藝術服務 - 提供攝影、繪畫、書法、人像剪影、人像素描/漫畫等服務 2. 手工藝品 - 售賣陶瓷、草編、麵塑、紙藝、雕刻、飾物、花藝、沙畫、布藝、黏土等手工藝品和藝術品 | |
日期: |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逢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藝術廊」攤位將在沙田公園舉辦大型節目期間暫停 ) | |
時間: | 上午 9 時至下午 7 時 | |
攤位數目: | 18 個 | |
費用: | 每個攤位的「登記費」為港幣 100 元正,「保證金」為港幣 1,000 元正。若出席 率少於 70% 或因未能履行協議內條款而被終止協議,所繳交之「保證金」將全 部沒收。「登記費」港幣 100 元正不設退款,亦不可轉讓他人。 | |
申請資格: | 任何有興趣人士或受資助的非政府機構 | |
申請表 索取處: | 地點 | 辦公時間 |
沙田公園辦事處 – 沙田源禾路二號 | 逢星期一至日及公眾假期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30 分 | |
沙田區康樂事務辦事處 – 沙田鄉事會路 138 號新城市中央廣場 第 1 座 12 樓 7-12 室 | 逢星期一至五 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6 時 15 分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 |
從網頁內下載: | ||
申請辦法: | 請將已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有關行業的專業知識證明文件(如有的話)的副本、申請攤位擬提供的藝術品/手工藝品/攝影作品的樣本(最多三件),於辦公時間內交回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藝術品必須是申請人的原創作品,而手工藝品及攝影作品則必須由申請人自己製作及攝製。 | |
申請日期: | 2015 年 8 月 20 日(星期四)至 8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 | |
附則: | 1. 所有申請將由「藝術廊」評審委員會委員進行評選。評審委員會由沙田區區議會議員、康文署康樂事務部及文化事務部代表組成。 2. 評審準則及程序見背頁。 3. 獲接納的申請人須購買一份於協議期間持續有效的公眾責任保險,彌償限額不少於港幣 650 萬元正。 | |
查詢電話: | 0000 0000 |
沙田公園「藝術廊」評審準則及程序
評審委員會將根據下列準則及程序考慮所收到的申請 : | ||
一. | 評審準則 | |
1. | 擬提供的手工藝品或藝術服務的性質/種類,其創意、藝術水平及吸引力; (30%) | |
2. | 擬提供手工藝品/藝術品/攝影作品的品質; (30%) | |
3. | 申請人的相關專業技能;(20%) 以及 | |
4. | 申請人的相關經驗,或於前一期「藝術廊」的表現(20%) | |
二. | 評審程序 | |
1. | 評審時,每位申請者的作品及專業證明,只會以號碼代替其姓名。 | |
2. | 各委員將根據上述評審準則而給予每一份申請評分。 | |
3. | 申請者所提供的專業證明文件將交予各評審委員作評分參考之用。 | |
4. | 申請者如在前一期經營「藝術廊」, 其表現如出席率及違規事項, 將列於評分表格內,以供評審委員備悉。 | |
5. | 各位評審委員所給的分數總和, 即為申請者所得的總分, 以總分的高低排列入圍次序。 | |
6. | 如出現同分而名額有限,評審委員會將以抽籤方式決定結果。 | |
7. | 各攤位類別的名額及侯補名額將由評審委員會釐定。當各類別正選滿額後, 其餘的申請者會按所得到的分數高低排列次序, 作為該類別的候補名單。 | |
8. | 當成功的申請人士放棄經營或有經營者退出, 本署會依次序邀請候補名單內的人士加入經營相關的攤檔。 | |
9. | 本署會以評審委員會的裁決為評審的最後決定。 |
沙田公園 2015- 16 年度「藝術廊」攤位申請表 (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 編號 : ( 只供本署使用) |
* 申請人姓名╱ 機構名稱︰
地址︰
電郵( 如有的話) ︰ 傳真號碼︰
電話號碼︰( 住宅/ 辦事處) 手提電話︰
助手姓名︰ 助手手提電話號碼︰
助手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擬經營攤位類別︰
( 一) 藝術服務攤位:**攝影╱繪畫╱書法╱人像剪影╱人像素描╱漫畫╱其他(請註明)
請列明所使用的器材、 相關工具及道具等
( 二) 手工藝品攤位:**陶瓷╱草編╱麵塑╱紙藝╱雕刻╱飾物╱花藝╱沙畫╱布藝╱黏土╱其他( 請註明)
擬售賣物品所使用的物料及有關售賣物品的其他詳情︰
請說明在經營有關手工藝品/ 藝術服務攤位方面的專業資格︰
請說明有意經營有關手工藝品/ 藝術服務攤位的原因︰
是否具有經營同類手工藝品/ 藝術服務攤位方面的經驗︰ 是/ 否**
如是, 請說明:
申請人聲明
1. 本人已細閱及明白沙田公園 2015 - 16 年度「 藝術廊」章程及本報名表背頁的各項備註, 並同意遵守有關各項規則;
2. 本人確定上述助手為可合法受僱之人士。
申請人╱ 機構代表簽署:
申請人╱ 機構代表姓名: 職位( 適用於機構申請):
申請人香港身份證號碼:
日期: 機構印鑑( 如適用):
* 只可填上一名申請人
** 請刪去不適用者備註
請在填寫本表格前細閱有關章程及背頁資料
1. 申請人可以個人或團體的名義提交申請。團體必須為受資助的非政府機構,並須在遞交表格時夾附有關證明文件的副本。攤位經營者如為個人,必須親自主理攤位﹔如為團體,則須由該團體委任並獲得本署批准的人士主理。
2. 提供藝術服務(如攝影/繪畫/書法/人像剪影/人像素描/漫畫)的申請人須提交有關行業的專業知識證明文件(如有的話)的副本,並連同填妥的申請表格及最多三件由申請人創作的藝 術品的樣本(草稿或照片)一併交回,以供本署考慮。所遞交的每個作品樣本須以透明膠袋包裝妥當。
3. 手工藝品攤位的申請人必須證明他們所售賣的手工藝品品質優良,同時須把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最多三件由申請人自己製作的手工藝品的樣本一併交回,以供本署考慮。有關攤位只可售賣經批准的手工藝品。
4. 遞交的樣本須為申請人的原創藝術品/由申請人自己製作的手工藝品/由申請人自己攝製的攝影作品。申請人如未能遵守這項規定,將被取消申請資格,或被即時終止經營有關攤檔的協議
(如已訂立有關協議),而申請人不會獲得退款或賠償。
5. 「藝術廊」評審委員會將根據申請人/申請團體擬售賣物品/提供服務的品質和種類而對有關申請作出評分。詳情請參閱『沙田公園「藝術廊」評審準則及程序』。
6. 獲接納的申請人或團體在同一時間只可經營一個攤位。如合資格的申請者超出限額,本署將接受較高分數的申請;若出現分數相同的情況,則以抽籤方式決定結果。
7. 請將已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有關行業的專業知識證明文件(如有的話)的副本、申請攤位擬提供的藝術品/手工藝品/攝影作品的樣本(最多三件),於 2015 年 8 月 20 日至 8 月 27 日下午 5 時期間交回香港沙田源禾路二號沙田公園辦事處。
8. 獲接納的申請人士必須出席 2015 年 9 月 9 日的簡介會,簡介會當日會進行抽籤,以決定攤位的位置,申請人須繳付登記費及保證金。所有獲接納的申請人須與本署簽訂協議,並將獲發許可證,此證不得轉讓他人。
9. 申請人須於 2015 年 9 月 9 日至 2015 年 9 月 25 日前往沙田公園辦事處取回所遞交的樣本,否則本署將自行處理樣本而不予發還。
10. 如遇有大型活動於沙田公園舉行,當日所有攤檔須停止營業,惟檔主會被預先通知。
11. 如獲接納的申請人經營攤位的時間少於 70% 或因未能履行協議內條款而被終止協議,所繳交之
「保證金」港幣 1,000 元正將被沒收。獲接納的申請人須繳交「登記費」港幣 100 元正,登記費不設退款,亦不可轉讓他人。
12. 獲接納的申請人須購買一份公眾責任保險,彌償限額不少於港幣 650 萬元正。此份保險須在協議有效期內持續有效。
13. 查詢電話︰0000 0000
收集資料的目的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1. 本署會使用表格上的個人資料作下列用途︰-
(a) 辦理在沙田公園經營「藝術廊」攤檔的申請事宜;
(b) 就現時及日後場地使用事宜聯絡申請人。
2. 個人資料均由申請人自願提供。不過,如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不足,本署可能會不接納或不辦理其申請。資料的披露
3. 就上文第 1 段而言,本署可能會把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向其他政府部門披露。查閱個人資料
4.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第 18 條、第 22 條及附表 1 第 6 原則,申請人有權要求查閱或改正表格上的個人資料。
查詢
5. 如欲查詢本表格上的個人資料,包括查閱或改正已填報的個人資料,請與沙田公園辦事處聯絡(電話:0000 0000;傳真 2693 1597)。
沙田公園 2015 -16 年度「 藝術廊」手工藝品或藝術作品樣本清單
第一部份
請填妥本表格的第一部份,及提供下列所遞交的手工藝品或藝術作品樣本的詳情,並把本表格與有關樣本一併交回沙田公園辦事處。
樣本
編號
藝術品/手工藝品/ 攝影作品
樣本的簡介
備註: 如樣本並非真本, 請在此
欄註明(影印本/ 照片)。
申請人姓名 | : |
申請人簽署 | : | 日 期 : |
第二部份
沙田公園確認收到申請人所遞交的上述樣本 件及證書副本 張。
公園印鑑 : 日期:
第三部份
申請人須於 2015 年 9 月 9 日至 2015 年 9 月 25 日 前往沙田公園辦事處取回所遞交 的樣本, 否則本署將自行處理樣本而不予發還。如申請人未克於上述時間內親自取回樣本, 可委託其他人士代領, 但須填妥下列授權書。如欲查詢有關詳情, 請電 2695 9253 與本署聯絡。 |
親自取回作品 本人 __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 ) 於 取 回上述所遞交的作品樣本。 |
授 權 書
本人 ______________ 授權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 代
表本人取回上述所遞交的樣本。
簽 署: |
( 此欄必須簽署) |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