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名桂坊人防工程维修和地面出新工程合同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江苏明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 1 条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名桂坊人防工程维修和地面出新工程
1.2 项目地点:常州经开区
1.3 承包范围:采购文件、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
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 工期:工期 60 日历天。
1.6 工程质量:合格。
1.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壹佰零肆万叁仟贰佰伍拾元(1043250 元)第 2 条 甲方工作
2.1 开工前 3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4 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 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4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第 3 条 乙方工作
3.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服从甲方合理合法管理,按甲方要求,配合甲方做好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监管及材料进场验收(不限于以上内容)等一切与施工有关的监管工作。
3.5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居民)的关系。
3.6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便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7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 4 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得顺延。
4.4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工 8 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 5 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相关质量验收标准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 甲方要求乙方的竣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
5.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4 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应严格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乙方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5.5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6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7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7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 6 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 本项目磋商成交报价应包括磋商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施工及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所有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措施费、规费、税金以及为完成本项目所涉及到的一切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漏项、缺件,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无偿补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包含在供应商的报价之中,且并不因此而影响交付实际使用人的时间。
6.2“名桂坊人防工程维修和地面出新工程工程量清单表”中的工作量须按甲方要求予以完成:
(1)表内工作量如遇减少,按实扣减。
(2)表内工作量如遇增加,须按经开区相关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增加部分总造价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 10%,且最终结算总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价。
(3)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结算方法: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若投标报价(不分单位工程)中存在若干适用的综合单价的执行最低的综合单价;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结算
原则为:由承包人按本工程预算价编制条件(缺项材料采用预算价编制时的信息价)编制报价后乘以下浮率(其中无信息价的由甲方批准定价,不再下浮),下
浮率=1-((成交总价-不可竞争费)/(预算价【备注:即为磋商公告中的预算金
额】-不可竞争费)),经监理人、发包人、审计单位审核后进行结算。
6.3 付款方式:
(1)施工结束并经过最终验收后付至合同总价 80%。
(2)审计审定后付至审定价的 97%。
(3)3%的保修金待两年保修期满后十四天内付清。
(4)成交供应商应实事求是地递交工程结算资料。乙方承担的工程项目审计费按经开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 7 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 本工程甲方负责招标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 1 %的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2 凡由乙方采用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7.3 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承包人自行解决,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结算。
第 8 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8.3 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4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 9 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9.1 施工过程中甲方将对乙方招标使用的材料进行抽检,如检验结果材料不合格,严禁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擅自使用品牌、规格、技术参数等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不相符的材料,该材料所涉及的分项目将不予验收结算;并做返工处理。
9.2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工期顺延。
9.3 工期延误处罚: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在承诺工期内完成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则按延误合同工期的天数承担合同总价的 0.2‰/天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以合同金额的 5 %为限。
9.4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甲方支付乙方 / 元,作为奖励。
9.5 如果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达到承诺质量目标,承包人除返工合格外,还需承担合同总价的 2 %违约金,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验收不合格而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他返工等相应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9.6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7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8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9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 10 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常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本合同产生的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均由常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 11 条 其它约定
11.1 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需要在合同价外另行增加费用的内容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事先办理书面确认手续或执行采购人的书面指令。否则一概不予结算。
11.2 工程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作由甲方负责组织实施。
11.3 乙方必须注意确保安全生产、xx施工;如发生违法乱纪及人身伤亡等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11.4 补充图纸和指示:甲方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变更或指令,乙方应无条件遵照执行。
11.5 乙方应实事求是地递交工程结算资料。乙方承担的工程项目审计费按经开区镇相关规定执行。
11.6 乙方在施工全过程中,必须有针对性措施做好成品保护、垃圾清运。该类费用已包括在相关工程量清单费用内,结算时不另计费用。
11.7 工程施工不得影响项目所在地的正常秩序,包括施工作业带来的噪音、烟雾、振动、扬尘等,该类费用已包括在相关工程量清单费用内,结算时不另计费用。
11.8 方案预先申报,同时有应急预案。
11.9 乙方必须安全、xx施工,并承担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
11.10 施工过程中必须满足“政府令〔2021〕14 号常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结算时不另行计算。
11.11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招标、磋商响应文件。第 12 条 附则
12.1 本合同保修期为 2 年。保修方法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12.2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代理机构执壹份存档。
12.3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第 13 条 诚实信用
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
第 14 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自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公章,并经代理机构盖章备案后生效。
甲方(采购人): (盖章) 乙方(供应商): (盖章)地址: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