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為辦理「綠島瓶頸路段-環島道路 1K+300~2K+900 道路拓寬工程(第一期)」需要,擬徵收坐落臺東縣綠島鄉公舘西段 714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東縣政府為辦理「綠島瓶頸路段-環島道路 1K+300~2K+900 道路拓寬工程(第一期)」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 000
xx等 12 筆都市土地,合計面積 0.029608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
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 17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為辦理「綠島瓶頸路段-環島道路 1K+300~2K+900道路拓寬工程(第一期)」,必需使用本案土地。該道路現況路寬 6~7M,為連接綠島中寮村通往公館村重要主幹道路。本道路連接兩村落、綠島監獄旁及人權園區,交通流量大。路段北側大多為海岸保護區,南側則為建物或旱地,兩側僅有局
部區域設有排水溝,路面無洩水坡度不佳。PC 路面高地起伏大、易積水,尤其風災期間,此外路側邊線標線不清影響交通安全,向中央提報「104-111 年生活圈交通系統建設計(市區道路)-綠島瓶頸路段改善計畫」-「綠島瓶頸路段-環島道路 1K+300~2K+900 道路拓寬工程(第一期)」,業於 108 年 6 月 12日奉內政部核定。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本工程為道路工程,本工程公有土地及同意協議價購土地部分於 110 年 4 月 6 日開工,預計 111 年 6 月 23 日完工,目前已完成至環島公路 1K+800。
(四)主體工程:全線工程道路全長 1,600 公尺拓寬,由原路寬
6.0~7.0M 拓寬至 10.0M,道路配置雙向車道。二、興辦事業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
定、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及公路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後附內政部 108 年 6 月 12 日台內營字
第 1080809817 號函及臺東縣政府 110 年 4 月 6 日府建土字第
1100066791 號函之影本。
三、徵收土地所在範圍及面積(含用地勘選及使用現況說明)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勘選用地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已依該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
性及必要性。
(二)本案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範圍內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三)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用地東鄰:綠島環島公路與公舘社區交界處、西鄰:中寮社區、南鄰:柴口社區、北鄰:綠島景觀保護區,使用現況作為住宅民宿或觀光社區、農業使用,部分為空地。
(四)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 000 xx等計 12 筆道路用
地,合計面積 0.029608 公頃,詳如用地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五)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使用之土地位於xxxxxxxxxx,xxxxx或道路,土地使用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詳如用地徵收土地清冊,案內私有既成道路均已列入徵收。
(六) 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 無。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本計畫路線為綠島風景特定計劃內之道路用地,沿綠島海岸 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惟現況道路寬為 6~7 公尺會車空間不足,交通肇事頻率較高,安全性低;且路面洩水坡度不佳,高低起伏大,故規劃都市之車道布設為二車道,拓寬後能減少因會車空間不足所造成之事故。道路兩側並設置側溝便於排水解決當地易淹水之情形,故本案道路之拓寬,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
2.本案符合「104-111 年生活圈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綠島瓶頸路段改善計畫」案中觀光旅遊與交通運輸整體規劃之需求,並經臺東縣政府 110 年 4 月 6 日府建土字第 1100066791號函核准興辦,使用之私有土地均為都市計畫區內道路用地,並無妨礙都市計畫之情形,為使該地區整體交通網絡更完備、提供高標準的安全與可靠的運輸服務及優美景觀提升遊憩體驗,以促進綠島地區區域均衡及永續發展,實有拓寬本段道路之必要性,並經完成協議價購程序且無其他用地取得方式,確有徵收之必要。
3.「110 年 07 月版變更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計劃圖重置專案通盤檢討)書」業經內政部 110 年 7 月 6 日內授營都字第 1100811100 號函核定,本計畫路線之土地利用符合該核定函內容。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為既有道路拓寬,用地徵收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計畫路線佈設係考量地方民意需求同時配合都市計畫之道路規劃,工程規劃範圍內僅就必要之道路工程及其他附屬工程施設,並盡量利用xx公有土地。拓寬範圍已儘量避開建築物及農業區,已達道路改善效益必須使用私有土地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本計畫道路係屬都市計畫道路,完工後將永久提供公眾使用。基於本計畫道路之安全性及完整性考量,必須取得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以達成使用目的,是以無被徵收意願者無法剔除。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計畫是為改善現況既有道路路寬過窄,會車空間不足,致交通肇事頻率較高,基於用路人通行安全考量,並使道路線形符合道路設計之安全規劃,使行車順暢安全,勘選之路線範圍必須與現有道路銜接平順,並考量地形現況及土地利用完整性,優先將現有道路兩側範圍納入,勘選之既有道路拓寬係徵收私有土地最少且開挖面積最小之拓寬方式,本規劃路線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信託、委託經營、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等方式:前開方式雖然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目前相關法令制度尚未完整建立,且涉及資金籌措等技術問題,尚不可行。 2.設定地上權、租用等:本工程係屬永久性道路工程,為配合工程
施工管理需要,以取得所有權為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
式取得。
3.無償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並無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提出捐贈土地。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工程為道路工程,所取得之土地均須為道路工程使用,係為道路用地,且台東縣政府於該行政區內並無多餘非公用之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方式,目前
尚無從辦理。
5.容積移轉:本案用地雖屬都市土地道路用地,但現行綠島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無本條之適用。
6.綜上,公舘西段 799-1 地號所有權人官 oo 君因出國未返或依地政、稅籍及戶政無法取得聯繫,公舘西段 853-1、871 及 872-1
地號三筆土地所有權人x xx x要求以地易地,拒絕參與協議價購,公舘西段 714、903、961、966、1103-1、1109 地號等六筆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因死亡其合法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本府依法通知各繼承人,並已合法送達,公舘西段 1134 及 1134-2 地
號持分 1/3 土地所有權人x xx 君本府依地政、稅籍及戶政仍無
法取得聯繫,上述其他取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業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踐行協議價購程序,已召開協議價購會議,但本交通工程具有急迫性,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爰依法報請徵收,以達成計畫目的。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計畫投資除具有顯著的觀光效益,増加服務地區的就業機會、提升土地價值,增進地方經濟發展外,可大幅提升一般運輸投資所疏於考慮之社會效益的經濟價值,例如:
1.節省客運旅行時間、成本。
2.節省貨運旅行時間、成本。
3.縮短行車時間所降低空氣污染之 CO2 減量效益。
4.因公路的安全性增加,提升公路肇事率減少的經濟價值。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徵收私有土地 12 筆,面積 0.029608 公頃,影響人口數約 12戶,徵收範圍內均為現有道路兩側拓寬,故本徵收計畫並未造成人口搬遷情形,不影響設籍情形當地年齡人口結構,工程受益對
象為綠島鄉居民。
道路拓寬對地區人口多寡及年齡結構無太大影響,但道路拓寬效益可提高交通安全性及通行便利性,以促進xx公共設施設置,改善地區生活品質,提供各年齡結構人口之交通便利性需求。
110 年 6 月台東縣台東戶政事務所戶數人口數統計
鄉鎮別 | x數 | 鄰數 | 戶數 | 人口數 | 男 | 女 |
綠島鄉 | 3 | 42 | 1182 | 4079 | 2180 | 1899 |
110 年 6 月份綠島鄉遷入、遷出統計數
村里別 | 項目 性別 | 遷入人數 | 遷出人數 | 住址變更 遷入人數 | 住址變更 遷出人數 |
公館村 | 小計 | 1 | 4 | 1 | |
男 | 1 | 4 | 1 | ||
女 | |||||
中寮村 | 小計 | 1 | 8 | 15 | 15 |
男 | 1 | 4 | 10 | 10 | |
女 | 4 | 5 | 5 | ||
南寮村 | 小計 | 7 | 9 | 2 | 1 |
男 | 4 | 5 | 2 | 1 | |
女 | 3 | 4 | |||
合計 | 小計 | 9 | 21 | 17 | 17 |
男 | 6 | 13 | 12 | 12 | |
女 | 3 | 8 | 5 | 5 |
110 年 6 月份綠島鄉人口年齡結構表
年齡 分布 鄉鎮別 | 0~9 歲 | 10~19 歲 | 20~29 歲 | 30~39 歲 | 40~49 歲 | 50~59 歲 | 60~69 歲 | 70~79 歲 | 80~89 歲 | 90~99 歲 |
綠島鄉 | 7.30 % | 6.59 % | 17.58 % | 17.99 % | 17.92 % | 14.19 % | 10.76 % | 4.93 % | 2.26 % | 0.47 % |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綠島環島公路中寮至公舘段現況僅約 6~7 公尺寬,惟此路段 為當地連接xx風景區及公舘社區至中寮、南寮之主要通行道路,且xx為居民住宅集中地區,一般車輛及貨車進出頻繁,現況路 寬不足容易造成會車安全疑慮。道路拓寬後能改善會車安全問題,提升地區交通服務品質、改善xx建築物與道路之距離,提升安
全性及xx風景區更加便利、順暢的交通路網。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另本案未影響當地生活型態,於道路拓寬工程完工後因便利、順暢的交通路網,反而增加地方未來發展性,提升地方產業發展, 有效改善xx地區弱勢族群之生活,且本案用地範圍內並無供居 住性質之房屋,因此並無居住或導致人口遷出之問題,無土地徵 收條例第 34-1 條規定應訂定安置計畫情形。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道路改善工程及環境營造有助於生命財產保護及環境改善,對居民健康風險可有效降低。
本計畫辦理用地取得後主要開發作為交通使用,施工規劃已
針對廢棄物、空氣品質、噪音震動、水質、交通維持等皆研擬相關防制措施,並符合行政院環保署「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及設計相關防護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案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道路工程興建,除可透過道路興闢提升xx土地價值外,亦可降低海浪影響之風險,提高相關經濟產值,提高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工程用地範圍內並無種植作物,尚無糧食安全問題。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工程範圍內土地無營運中之公司行號,故不影響徵收範圍內原有產業之營運,不會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之情形。另本案將使道路安全及效率提昇,促進當地產業發展,有利增加就業人口。
4.徵收費用、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
形:
本工程係屬內政部 108 年 6 月 12 日核定之「104~111 年生活圈交通系統建設計畫」項下個案之延續性計畫,案內所需用地經費已納入 109 年公共建設公務預算及特別預算分項預算表「綠島瓶頸路段改善計畫」由中央全額支應,無需其他政府單位配合興辦公共設施,亦無需增加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預算已保留至 111年,對財政不會產生排擠。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用地範圍無xxx產業,故對xxx產業並無影響,即本工程為既有道路拓寬,盡量利用原有道路或公有地拓寬,用地
需求較低,並维持既有農業灌溉排水路與既有農路之功能。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工程已儘量以工程方式使徵收面積達最小幅度,沿線所需土地僅徵收土地部分面積,其餘尚屬塊狀完整使用,不致影響其土地利用之完整性,完工後可增加綠島全島地區聯外運輸之安全性、可靠性、便利性,增進區域發展,提升土地價值,有利於整體土地開發利用。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計畫部分用地範圍現況已為道路使用,本案道路拓寬將結合當地景觀、自然風貌,對xx視覺景觀之影響納入規劃設計中考量,不會影響原有城鄉自然風貌。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計畫需用土地經查無涉及文化古蹟,土地徵收對文化 古蹟無影響,日後施工時倘發現地下文物資產,將責成施工廠商依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工程為線型道路工程,採既有道路拓寬改善,採最小影響範圍為原則,已將造成居民生活不便之影響降至最低,且無稀有物種與生態需特別加以保護。道路改善後將能提供更佳的道路服務品質,提升交通安全及生活機能,亦改善地區生活環境與生活
條件,提高地區居住生活品質。本工程之施作範圍,短期因工程施作造成居民之生活不便,但於計畫完成後,可確保行車安全,提高xx土地利用價值及當地居民居住生活機能及生活品質,對居民原本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有正向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工程完工後可減少車輛堵塞之影響,以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更可保障其財產及生命安全,道路除可改善地區交通之外,更可作為防災搶險之用,對該地區生態環境無不良影響,亦有促進該地區觀光發展之效果,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且有台東縣政府免環評證明文件。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工程完工後,有促進該地區觀光發展之效果,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本工程為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永續指標及國土使用計畫,依以下原則指導,以提供安全可靠的運輸服務為目標。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交通發展為永續發展政策綱領「永續的經濟」層面之面向之一,交通部依永續發展的理念,研擬整體的交通運輸政策,基於落實「永續發展」理念及因應「節能減碳」需求,建構綠島地區便捷交通網,穩健發展地區城際運輸,提供優質永續之運輸服務,本計畫為路段之拓寬,有助於增加路網之聯繫,提升居民交通便利性,以達成國家永續發展之交通發展政策,增加國民生活便利性,促進產業發展及觀光發展,故本案規劃建設符合上開理念。
2.永續指標:
綠島環島公路為綠島鄉主要且為最大交通要道,也是綠島區域內主要村落之連絡交通幹道及人口聚集地區,為改善綠島地區交通,滿足綠島地區居民觀光產業發展之需求,本縣辦理「綠島
瓶頸路段環島道路 1K+300~2K+900 道路拓寬工程(第一期)」,其目的除改善易肇事路段及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為目標之外,建立綠島地區具特色風格之環島道路景觀,進而促進區域均衡發展及促進觀光發展,以帶動地方發展,以發揮拓寬工程之最大效益,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綱領及永續指標生活面向之交通議題指
標。
3.國土計畫:
本拓寬工程為配合「104-111 年生活圈交通系統建設計畫(社區道路-綠島)瓶頸路段改善工程」之四大目標:
(1)改善線形不佳之危險路段及降低車禍肇事率。
(2)建立綠島地區具特色風格之環島道路景觀,發展成為觀光大道。
(3)提供安全、舒適、便捷之道路。
(4)提供完善之交通服務設施,並強化公共運輸發展。
本案工程用地屬都市計畫編定之道路用地,徵收作為交通事業使用後,依規定符合都市計畫,並取得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且完工後將提升道路服務品質、串聯生態旅遊路網,有效發揮道路運輸服務功能以達成便利生活的願景,促進區域發展及土地合理利用,確保國土永續發展。
(五)其他因素:
本計畫將依據「104-111 年生活圈交通系統建設計畫(社區道路-綠島)瓶頸路段改善工程」,因地制宜、配合工程措施,主要改善道路工程,由原有 6~7M 提高至 10M,維護行車安
全,以串聯完善綠島地區交通完整性,同時改善綠島地區整體
交通環境狀況,因此該處道路改善工程確有施工之必要性。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9 年 5 月 27 日、109 年 7 月 14 日舉行第 1 場、第 2
場公聽會,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東縣政府、綠島鄉公所、村辦公室之公吿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且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聯合報 109 年 5 月 28 日~29 日、109
年 7 月 20 日~21 日)及張貼於臺東縣政府建設處網站。詳如
後附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並於 109 年 6 月 12 日、109 年 7 月
30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文
件影本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及第 1 場、第 2 場公聽會之記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本案用地均屬都市土地範圍
內之道路用地,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於109 年7 月6 日、
109 年 10 月 7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東縣政府、綠島鄉公所及村辦公處之公吿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
公共位置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9 年 7 月 30 日召開之第 2 場公聽會時,針對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本縣 109 年 10 月 7 日府建土字第
1090213863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之 情形
(一)以 109 年 7 月 15 日府建土字第 1090148418 號函開會通知
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合法繼承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會說明資料、價購清冊、xx意見書、土地先行使用同意書、協議價購書等資料,及通知已合法送達,並於 109 年 7 月 30日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合法繼承人協議。會議現場由估價師向
民眾說明估價過程及結果,因部分所有權人出國或無法由地籍及戶籍資料進行聯繫,部分所有權人合法繼承人未出席或辦理繼承登記及部分所有權人因認為協議價格過低,或要求以地易地,未同意協議價購金額,致未能依協議價購取得所有土地,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呈報徵收,協議價購市價綜合
評估說明及后附協議價購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
部分合法繼承人協議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及協議價購紀錄影本。
(二)本案申請徵收前,業經臺東縣政府函請相關戶政事務所查詢
通訊地址,並依查得新址辦理通知,惟其中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就戶政事務所得知徵收土地相關繼承人並辦理通知協議並已合法送達。
(三)本縣已於 110 年 7 月 23 日召開之第 2 場協議價購會議針
對 109 年 7 月 30 日第 1 場協議價購會議土地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未送達部分及未同意協議價購之土地所有權人,再行補充協議價購過程,第二次協議價購時因政治經濟情勢無變化,協議價購金額與第一次協議價購金額相同,期間未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合法繼承人提出xx意見及同意協議價購,致未能依協議價購取得所有土地,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呈報徵收進行明確
回應及處理,詳如第 2 場協議價購會議之會議紀錄。
八、安置計畫
無,本案用地範圍內並無供居住性質之房屋,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安置情形,故無需向社會單位查詢及訂定安置計畫。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經查確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徵收原住民土地。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
1.地價補償金額:2,842,432 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 : 0 元。
3.遷移費金額 : 0 元。
4.其他補償費 : 0 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金額
9,600 元/㎡,估價基準日 110 年 9 月 1 日。
(三)準備金額總數:110 年保留預算新臺幣 8,016,074 元,足敷
本案使用。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經費來源及概算:編列臺東縣政府 109 年度稅付稅出款預算(如預算書影本)。【並已奉保留至 111 年度】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徵收土地屬 110 年 7 月 30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劃設之道路用地,詳如徵收土地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
需用土地人:臺東縣政府代表人:縣長xxx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