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TGPC-2023-D-0907)
天津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主要业务能力提升项目
竞 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TGPC-2023-D-0907)
天 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3.12
目录
第一部分磋商邀请函
第二部分磋商项目要求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四部分合同草案
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磋商邀请函
受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委托,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天津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主要业务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本项目为远程招投标,一律不接受纸质响应文件,只接受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的PDF格式电子响应文件(以通过天津公共资源电子签章客户端正确读取签章信息为准)。供应商参加投标前须办理CA数字证书(USBKEY)和电子签章。投标人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系统中提交网上应答并上传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的PDF格式电子响应文件(以通过天津公共资源电子签章客户端正确读取签章信息为准)。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一)项目名称:天津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主要业务能力提升项目
(二)项目编号:TGPC-2023-D-0907
二、项目内容
第一包:核心业务系统,合同履行期限:4年;
第二包:药品耗材招采系统,合同履行期限:4年;
第三包:核心业务系统项目2,合同履行期限:4年;
第四包:财务系统,合同履行期限:4年;
(注:合同履行期含项目建设期1年,项目运维期3年。如因中标人原因导致项目延期的,建设期顺延至项目验收通过。)
三、项目预算
第1包:7435200元;
第2包:1500000元;
第3包:5544000元;
第4包:738000元。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扫描件。
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报告扫描件。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书面声明。
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书面声明。
4.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提交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本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注:中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五)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解密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六、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方式
(一)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8日,每日9: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方式:
1.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网址:使用天津市中环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发出的CA数字证书(原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尚在有效期内的CA数字证书仍可使用)登录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网上招投标”-“供应商登录”-“市级集采机构入口”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
2.供应商注册、CA数字证书(USBKey)领取、电子签章办理办法:
(1)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注册:登录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xxxx://xxxxx.xxxxx.xx.xxx.xx)首页点击“供应商注册”,填写相关内容。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注册窗口联系电话:000-00000000。
(2)天津市政府采购网注册:登录天津市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点击“申报注册”,完成网上注册。
(3)CA数字证书(USBKey)领取及电子签章办理:参见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xxxx://xxxxx.xxxxx.xx.xxx.xx)--服务指南--供应商注册、领取CA数字证书(USBKey)及电子签章制章的流程。
CA数字证书办理联系电话:000-0000-000或000-00000000。
电子签章办理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三)本项目不组织踏勘现场和标前答疑会。
七、网上应答时间
2023年12月1日9:00至2023年12月13日8:30,使用天津市中环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发出的CA数字证书(原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尚在有效期内的CA数字证书仍可使用)登陆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网上招投标”-“供应商登录”-“市级集采机构入口”进行应答并提交。
网上应答帮助链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
八、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方式
(一)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3日8:30。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网上应答并分别上传加盖电子签章的第一、第二阶段电子响应文件(以通过天津公共资源电子签章客户端正确读取签章信息为准)方为有效响应。
(二)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方式: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方式,投标人须于上述规定的时间使用天津市中环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发出的CA数字证书(原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尚在有效期内的CA数字证书仍可使用)登陆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网上招投标”-“供应商登录”-“市级集采机构入口”提交网上应答和分别上传加盖电子签章的第一、第二阶段电子响应文件(以通过天津公共资源电子签章客户端正确读取签章信息为准)。
九、解密时间、方式及磋商地点
(一)第一阶段解密时间:2023年12月13日8:30至9:30完成第一阶段解密的方为有效响应。
(二)第二阶段解密时间:通过第一阶段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要求的时间内(一般是磋商当日)完成第二阶段解密,否则视为放弃磋商。
(三)解密方式:供应商须于上述规定时间内使用天津市中环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发出的CA数字证书(原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尚在有效期内的CA数字证书仍可使用)登陆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网上招投标”-“供应商登录”-“市级集采机构入口”完成解密。
(四)磋商地点:第一阶段解密后,磋商代表人须于xxxxxxxxx00x二楼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评审现场等候磋商。
十、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采购代理机构地址:xxxxxxxxx00xxx(邮编:300161)
(三)联系人:xxx、xxx、xxx
(四)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五)对外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六)咨询服务电话:
1.供应商注册咨询:022-24538316
0.XX证书和电子签章办理咨询:022-24538059
3.采购文件咨询:022-24538176
4.网上应答及解密操作咨询:022-24538309
十一、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二)采购人地址:xxxxxxxxx00x
(三)采购人联系人:xx
(四)采购人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十二、质疑方式
(一)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部分《投标须知》“8.询问与质疑”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原件形式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一次性提出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采购人质疑受理:
1.联系部门: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联系地址:xxxxxxxxx00x
0.联系人:xx
4.联系方式:022-83573925
(二)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三、公告期限
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十四、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每包按以下比例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成交金额(万元) |
费率 |
100以下 |
1% |
100-500 |
0.8% |
500-1000 |
0.45% |
1000-5000 |
0.25% |
5000-10000 |
0.1% |
10000-100000 |
0.05% |
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向下取整,精确到元。例如成交金额为6805000元,服务费=1000000×1%+(5000000-1000000)×0.8%+(6805000-5000000)×0.45%=50122.5元,服务费缴纳50122元。其中成交金额以《成交通知书》为准。
成交供应商应于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缴费单位名称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缴费时请注明项目编号及成交包号。
名称: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明华支行
12050162490000000675
银行联行号:105110039436
纳税人识别号:12120000MB1E44809C
地址:xxxxxxxxx00x
缴费及申请开票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
缴费及开票咨询电话:000-00000000
十五、《“政采贷”业务提示函》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提示函》
2023年12月1日
“政采贷”业务提示函
【政策简介】“政采贷”业务,即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具有流程简便、放款迅速、免实物质押、贷款利率低等特点。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如有融资需求,可以凭借包括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等在内的相关材料向各商业银行申请融资,并享受商业银行优惠利率以及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政策等。
【贷款途径】截止目前,我市已有农业银行、光大银行、渤海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等18家商业银行相继推出了“政采贷”产品,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产品介绍专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开了产品详情、产品特色、服务电话等信息,后续如有其它银行推出此类产品,“政采贷”产品介绍专栏也将及时更新。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如有融资需求,可以自行对比或咨询,并可以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中公示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链接或中征平台官方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向银行提交融资申请。
【特别提示】“政采贷”业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供应商自愿申请“政采贷”业务并自由选择商业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限制。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提示函
【政策概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法定的政策功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支持对象】以下对象可享受支持政策:1.在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2.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支持情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支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注意事项】
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2.中小企业应当对声明函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内容如有不实,则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等)中,应当明确本项目执行支持中小企业的具体措施,如预留份额、评审优惠(应当明确具体优惠比例)或者优先采购等。
【政策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5.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21〕12号)
6.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政务服务办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津财采〔2022〕11号)
第二部分磋商项目要求
一、技术要求
(一)投标人须承诺所提供的服务、人员及设备符合相关国家强制性规定。
(二)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根据本项目需求提出完整的解决方案,系统的整体框架、功能组成、信息编码规范和各功能模块的实现方法以及主要业务流程的设计框架。系统开发应详细列出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具体说明能达到的技术指标。方案应完整详细地列出系统开发任务清单,包括服务内容、所费的时间、投入的人力、需要用户提供的支持与配合等。方案应响应用户提出的各项技术与业务需求,不支持某项要求,应明示并解释偏差理由。
(三)投标人根据对软件开发系统的理解,在技术文件中明确需求分析的结果和系统的整体结构,并对技术方案中的重点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四)投标人须在投标方案中明确开发方法、开发环境和开发技术,并明确系统运行的硬件、软件和网络环境。
(五)投标人应按照项目需求提出详细的工程期限、工程进度计划,包括项目总耗时段所投入的人力和完成的工作量等。
(六)投标人须在响应文件中,确定项目经理、项目需求分析师、系统分析员及主要软件开发人员,说明每个人的职责及开发任务,并附开发人员简历(含各成员的姓名、职务、职称、毕业学校、专业、专长、业绩等)。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如需更换开发人员,必须经采购人同意。
(七)投标人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质量保证计划,包括各阶段的进入、完成条件,各阶段的工作结果。其中“需求分析”和“系统分析”阶段必须编写《需求分析报告》和《设计说明书》,“测试”阶段必须编写测试报告。
(八)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对软硬件环境要求(包括标书中未规定的第三方软件)、各部分开发、数据处理所需费用提出明确的指标,其中,第三方软件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人与第三方软件的版权与使用权产生任何争议,由投标人负责。
(九)投标人须提供该项目开发全部源代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第三方产品除外),最终知识产权归需方所有,并协助需方完成版权注册。
(十)投标人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出完整的培训方案,包括最终用户的培训,保证用户能够掌握相关的技术并独立进行系统维护。
(十一)具体需求详见本部分项目需求书。
(十二)若本项目所涉及与其他系统的对接业务,采购人负责协调对接工作,确保开放接口协议、数据结构等与对接相关的所有资料,若因对接工作需其他系统开发商对其他系统进行的开发及其费用不属于本项目采购范围。
(十三)若本项目涉及对采购人原有系统的修改或升级业务,采购人免费开放原有系统的接口协议、源代码、数据结构等与修改或升级相关的所有资料。如需原系统开发商配合修改或升级工作,采购人负责协调。
(十四)投标人须于评审当日9:00-9:30在xxxxxxxxx00x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扶梯口递交软件视频演示讲解光盘,视频文件格式应为avi或rmvb或mkv或mp4,视频时长不超过10分钟,未提供视频光盘或视频格式不正确导致不能正常播放的,演示讲解不得分。讲解演示内容如下:
第1包:
1.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包含:单家点数查询,区域点数法机构基础信息维护,单家点数汇总,全市点数汇总,医疗月度结算、基金支付分类汇总。
2.疫苗费用处理,包含:数据导入,数据校验,数据审核,单家汇总,分中心汇总、费用转财。
3.异地门特,包含:门特月清算申请数据上传,就医地门特费用汇总,参保地门特费用汇总,就医地转财,参保地转财,就诊信息查询(门特),结算信息查询(门特)。
4.协议管理升级,包含:两定机构定点受理,两定机构评估指派,两定机构评估,两定机构定点申请,医保协议签订备案和查询,银行账户维护审核,第三方送检机构管理。
5.重残人员待遇,包含:重残人员补助汇总,重残人员支付转账及记账,重残人员查询报表。
第2包:
1.药品耗材闭环监测管理:药品耗材生产过程追溯管理,药品耗材流通过程追溯管理,药品耗材招标过程追溯管理,药品耗材交易过程追溯管理,药品耗材结算过程追溯管理。
2.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采购模块:基础信息管理,中药饮片招标管理,配方颗粒招标管理,院内制剂招标管理,中药饮片交易结算管理,配方颗粒交易结算管理。
3.药品和耗材监督管理: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和院内制剂综合监管(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使用统计分析,院内制剂价格预警信息),信用评价管理。
4.药品价格指数管理:药品采购数据采集,药品采购数据抽样,药品样品列表,价格指数测算。
5.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指数管理:服务数据采集,服务数据抽样,价格指数测算。
第3包
1.利息滞纳金减免认定,对原有利息滞纳金减免进行认定,并满足如下要求:
(1)进行四级审批。
(2)对生成欠费账的欠费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暂缓(或减免)滞纳金、利息,分别设置滞纳金减免、利息减免功能。
2.人员缴费明细录入,对人员缴费明细进行录入,并支持四级审批。
3.绝对额补收核定,对绝对额补收核定进行整改,满足:
(1)本业务用于办理按照特殊政策规定或由于历史原因,须对单位进行基金征收,但无法将补征集金额记载到个人帐户,需要按照绝对数额对单位进行补征集业务。办理单位绝对额补征集只可柜台办理
(2)依据单位申请,经办人员录入相关项目后,系统予以核算应补征的医疗保险费金额,经缴费单位核对确认后,系统提示扫描相关材料(自动生成扫描件编号),推送下一岗位审阅,审阅后予以保存,记载经办人、经办时间。此业务为三级审核
(3)登录系统,录入单位代码后系统判断单位为正常参保状态,判断通过后,显示单位名称信息,录入备注项,包括补征依据或原因等内容(500字),选择补征所属年月,选择补征集险种,各险种按照统筹部分、个人部分分别录入补征集的金额,生成相应险种的单位绝对额补征集信息。
(4)补征核定完成后,系统提示扫描相关材料(自动生成扫描件编号),扫描完成后,点击确认保存录入信息,并支持打印《综合业务处理清单》(该笔业务审核状态显示为待审核),将相关信息随附件一同推送至审核岗审核。
4.居民参保单位维护,维护居民参保单位信息,进行修改、变更等业务。
5.居民按学籍年度停保,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实现医保业务经办对所属参保居民按学籍年龄进行检索,单个或批量办理停保业务。
6.重新发送居民参保子集至税务,融入税务要求关键数据项,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实现医保业务经办对所属参保居民的参保信息未发给税务或发送失败的,重新发送给税务。
7.缴费记录权益数据补录,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参保人缴费明细缺失时,对历史缴费明细进行维护和补录。
8.缴费记录权益数据补录审核,医保经办对补录缴费记录权益数据进行审核。
9.缴费记录权益数据补录复核,医保经办的主任对已审核的补录权益数据进行复核。
10.居民医疗保险费返还,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造成错缴或重复缴纳的,可以申请办理错缴或重复缴纳部分的退费。当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集体补助不符合业务规定及特殊情况时,办理缴费资助、集体补助的退费,满足:
(1)地方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对象的退费申请,录入参保对象退费信息;
(2)地方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退费核定处理,生成参保对象的退费数据及退款单;
(3)根据时效性要求,将参保人退款单发送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进行医疗保险费用退费;
第4包
1.财务系统无纸化应用,包括月清算、财务收支功能应用。
2.医银对接,包括结算管理、对账管理、数据处理和综合查询功能应用。
3.电子结算凭证(电子票据)系统管理功能,包括票据开具、票据冲红、票据作废、票据换开、票据打印功能应用。
4.财务电子档案整理和预归档流程,包括:文件接收、文件整理、文件归档、档案移交等功能应用。
5.会计电子档案整理和预归档流程,包括:文件接收、文件整理、文件归档、档案移交等功能应用。
二、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1.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填列。
2.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开发费、培训费、维护费、办公费、工具设备费、管理费及税金等为完成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投标人所报价格为任务完成的最终优惠价格。
3.验收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二)服务要求
1.详见项目需求书,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
2.成交后,成交供应商须与采购人就数据信息安全签署保密协议。
3.投标人须在响应文件中承诺,若其为成交供应商,将对采购人已有或将来的各业务系统对接工作免费开放接口协议、数据结构等与对接相关的所有资料。
(三)时间、地点要求:
1.时间要求:第一包:核心业务系统,合同履行期限:4年;
第二包:药品耗材招采系统,合同履行期限:4年;
第三包:核心业务系统项目2,合同履行期限:4年;
第四包:财务系统,合同履行期限:4年;
注:合同履行期含项目建设期1年,项目运维期3年。如因中标人原因导致项目延期的,建设期顺延至项目验收通过(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2.服务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四)供应商须整包进行磋商,不得拆包分项磋商。
(五)磋商有效期:本项目磋商有效期为60天。
(六)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0%,软件开发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0%,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七)磋商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三、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
本项目兼投不兼中,评标委员会按包的顺序进行评审。若某投标人获得某包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一名资格,则该投标人不入围后续其他包的评标阶段。
第1包
第一部分 价格(10分) |
分值 |
||
1 |
价格 |
(1)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无效,未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2)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
10 |
第二部分 客观分(38分) |
分值 |
||
1 |
投标人业绩 |
完全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软件开发类业绩,提供的证明材料均不得遮挡涂黑,否则不予认定加分。 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包括合同金额、买卖双方名称及盖章、服务内容(包含异地就医或医保业务基础)、合同签订日期(应为2020年1月1日或以后)。 每个业绩2分,最多8分 |
8 |
2 |
投标人相关证书评价 |
(1)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提供1份证书扫描件得1分,最多3分; (2)具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证书-运行维护,一级得2分,二级得1分,其他0分; (3)具备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软件安全开发资质证书,一级得2分,二级及以下得1分,其他0分; (4)具备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信息系统安全运维资质证书,一级得2分,二级及以下得1分,其他0分; (5)投标人具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3级或以上证书,提供证书扫描件,得1分,其他0分。 |
10 |
3 |
项目经理评价 |
投标人须为本项目任命一位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须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具备以下证书及证明材料,提供扫描件。须同时提供项目经理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开标日前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由投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定加分。 项目经理具备工程师(或以上)职称(项目管理专业)、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业信息化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项目管理专业人员(PMP)证书、ITSS IT 服务项目经理证书,提供该项目经理以上证书扫描件,每个合格的证书扫描件得2分,最多8分。 |
8 |
4 |
项目团队成员评价 |
投标人除项目经理外为本项目投入不少于25人的团队(团队人员少于25人,本项得0分),投入的人员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提供身份证扫描件、开标日前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由投标单位为投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定加分。 一、项目规划负责人1名:
提供以上证书扫描件,每个合格的证书扫描件得2分,最多4分。 二、开发测试负责人1名:
提供以上证书扫描件,每个合格的证书扫描件得1分,最多2分。 三、运维维护负责人1名:
提供以上证书扫描件,每个合格的证书扫描件得1分,最多3分。 |
9 |
5 |
运维承诺 |
承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报价要求”、“时间地点要求”、“付款方式要求”和技术要求中非“★”号要求,承诺提供3年运维,建设期与运行维护期提供不少于23人驻场工程师团队,保证7*24驻场服务。提供承诺函,得3分。 |
3 |
第三部分 主观分(52分) |
分值 |
||
1 |
项目背景、需求与现状分析评价 |
至少包含项目建设背景(结合国家医保局和本市医保政策文件开展分析)、目标需求(包括数据需求、功能需求、业务需求、对接需求)和对医保业务系统现状情况的理解和分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2 |
总体设计及功能设计方案 |
至少包括整体架构设计(结合部省架构体系对本次系统建设进行整体规划)、技术路线、系统场景设计、业务逻辑设计、部署设计、适配设计等方面内容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3 |
组织实施方案 |
至少包含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各任务阶段计划及目标、服务人员组成及分工、各岗位职责等方面内容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4 |
系统可维护性、扩展性评价 |
投标人应制定并提供符合本项目的系统可维护性、扩展性方案。方案包括对本项目系统维护方式、扩展性能等方面内容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5 |
系统安全、可靠性方案评价 |
至少包含如何发现和识别安全威胁、如何发现安全漏洞、系统安全方案等方面内容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6 |
项目管理方案 |
结合本项目特点项目实施进度计划、项目沟通管理、项目文档管理项目应急处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测试验收管理以及项目风险管理方案包括提出本项目实施的主要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策略与措施等内容进行描述。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项目管理方案不够详细存在1处瑕疵,得4分; 项目管理方案有缺漏项存在2处瑕疵,得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7 |
售后、运维服务与培训方案 |
投标人制定完整的售后与运维服务方案,提供至少包含售后与运维管理服务人员资质、运维能力、运维经验、运维流程、响应时间等方面内容;制定完整的培训方案,培训内容具有针对性,计划安排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内容至少包含培训时长、培训教师情况、培训计划、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等方面内容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8 |
视频演示 |
评标委员会观看各投标人递交的软件演示讲解光盘,经评委会认定,演示讲解完全满足演示讲解要求中任意一项内容的得2分,最多10分,每个演示点的内容有缺失,不能满足功能及设计要求不得分。 |
10 |
合计 |
100 |
第2包
第一部分 价格(10分) |
分值 |
||
1 |
价格 |
(1)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无效,未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2)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
10 |
第二部分 客观分(38分) |
分值 |
||
1 |
投标人业绩 |
完全按照以下要求提供与本项目内容相当的案例,合同内容中包含药品耗材招标采(要求合同中有清晰准确的描述,否则视为无效案例),每个案例2分,最多8分 A.合同原件、验收文档扫描件(合同签订时间2020年1月1日至今)。包括合同金额、买卖双方名称及盖章、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日期。提供的证明材料均不得遮挡涂黑,否则不予认定加分。 |
8 |
2 |
投标人相关证书评价 |
若投标人具备以下资质,提供证书扫描件。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供证书扫描件得2分,其他0分; (2)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提供证书扫描件得2分,其他0分; (3)投标人具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4级或以上证书:CMMI4级得1分,CMMI5级得2分; (4)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系统软件安全开发资质证书,提供证书扫描件得2分,其他0分; (5)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颁发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提供证书扫描件得2分,其他0分; |
10 |
3 |
项目经理评价 |
投标人须为本项目投入项目经理1名,投入的人员须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具备以下资质,提供证书扫描件。须同时提供项目经理的身份证扫描件、开标前三个月中任意1个月的由投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定此项得分: (1)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颁发的ITSS IT 服务项目经理证书,提供证书扫描件得2分,其他0分; (2)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提供证书扫描件得2分,其他0分; (3)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E),提供证书扫描件得2分,其他0分; (4)提供用户服务证明扫描件(加盖用户单位公章),用户服务证明能表明该人员具备医保信息化相关项目经验,每个满足的人员得2分,最多2分; |
8 |
4 |
项目团队成员评价 |
投标人除项目经理外为本项目投入不少于7人的团队(团队人员少于7人,本项得0分),投入的人员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提供身份证扫描件、开标日前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由投标单位为投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定加分。具备以下资质: 一、项目规划负责人1人 (1)高级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得2分; 二、数据库负责人1人 (1)高级软件工程师; (2)高级数据库管理工程师 提供以上证书扫描件,每个合格的证书扫描件2分,最多得4分; 三、系统分析负责人1人 (1)高级系统分析师证书,得2分; 四、开发测试团队(不少于4人) (1)中级及以上,软件设计师证书或软件开发工程师证书; 提供以上证书扫描件,每个合格的证书扫描件1分,最多得2分; |
10 |
5 |
运维承诺 |
承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报价要求”、“时间地点要求”、“付款方式要求”和技术要求中非“★”号要求,承诺提供3年运维,建设期与运行维护期提供不少于4人驻场工程师团队,保证7*24驻场服务。提供承诺函,得2分。 |
2 |
第三部分 主观分(52分) |
分值 |
||
1 |
项目背景、需求与现状分析评价 |
至少包含项目建设背景(结合国家医保局和本市医保政策文件开展分析)、目标需求(包括数据需求、功能需求、业务需求、对接需求)和对医保业务系统现状情况的理解和分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2 |
总体设计及功能设计方案 |
至少包括整体架构设计(结合国家医保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指南》对本次系统建设进行整体规划)、技术路线、系统场景设计、业务逻辑设计、业务功能、部署设计、适配设计等方面内容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3 |
组织实施方案 |
投标人能够根据采购需求,提出组织实施方案,至少包含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各任务阶段计划及目标、服务人员组成及分工、各岗位职责等方面内容。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4 |
系统可维护性、扩展性评价 |
至少包含针对本项目系统维护方式、扩展性能(注:针对本项目的服务)等方面内容,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5 |
系统安全、可靠性方案评价 |
至少包含如何发现和识别安全威胁、如何发现安全漏洞、系统安全方案等方面内容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6 |
项目管理方案 |
投标人能够根据采购需求,提出项目管理方案,应至少涵盖项目管理、项目沟通管理、项目文档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测试验收管理以及项目风险管理等内容。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项目管理方案不够详细存在1处瑕疵,得4分; 项目管理方案有缺漏项存在2处瑕疵,得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7 |
售后、运维服务与培训方案 |
投标人制定完整的售后与运维服务方案,提供至少包含售后与运维管理服务人员资质、运维能力、运维经验、运维流程、响应时间等方面内容;制定完整的培训方案,培训内容具有针对性,计划安排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内容至少包含培训时长、培训教师情况、培训计划、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等方面内容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8 |
视频演示 |
评标委员会观看各投标人递交的软件演示讲解光盘,经评委会认定,演示讲解完全满足演示讲解要求中任意一项内容的得2分,最多10分。 |
10 |
合计 |
100 |
第3包
第一部分 价格(10分) |
分值 |
||
1 |
价格 |
(1)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无效,未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2)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
10 |
第二部分 客观分(38分) |
分值 |
||
1 |
投标人业绩 |
合同原件扫描件(合同签订时间2020年1月1日至今)。包括合同金额、买卖双方名称及盖章、服务内容包含医保业务基础系统、合同签订日期。 完全按照以上要求提供软件开发业绩,每个业绩2分,最多8分,否则不得分。 |
8 |
2 |
投标人相关证书评价 |
(1)投标人具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4级或以上证书:CMMI4级得1分,CMMI5级得2分; (2)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颁发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运行维护服务证书,1级得2分,2级得1分,其他0分。 (3)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具有CS5级或CS4级得2分,具有CS3级或CS2级得1分,最高得2分。 (4)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软件安全开发服务,一级服务资质证书得2分,具有二级服务资质得1分,最高得2分,其他0分。 (5)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运维,一级服务资质证书得2分,具有二级服务资质得1分,最高得2分,其他0分。 |
10 |
3 |
项目经理评价 |
投标人须为本项目投入项目经理1名,投入的人员须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具备以下资质,提供证书扫描件。须同时提供项目经理的身份证扫描件、开标前三个月中任意1个月的由投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定此项得分: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提供证书扫描件得2分,其他0分; (2)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颁发的ITSS项目经理证书,提供证书扫描件得2分,其他0分; (3)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提供证书扫描件得2分,其他0分; (4)提供用户服务证明扫描件(加盖用户单位公章),用户服务证明能表明该人员具备医保信息化项目经验,每个满足的人员得2分,最多2分; |
8 |
4 |
项目团队成员评价 |
投标人除项目经理外为本项目投入不少于16人的团队(团队人员少于16人,本项得0分),投入的人员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提供身份证扫描件、开标日前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由投标单位为投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定加分: 一、项目规划负责人1名: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 提供以上证书扫描件,每个的证书扫描件得2分,最多4分。 二、开发测试负责人1名: (1)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安全运维认证证书;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软件评测师证书; 提供以上证书扫描件,每个的证书扫描件得2分,最多4分。 三、数据分析负责人1名: 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颁发的数据分析师认证证书,提供证书扫描件得2分,其他0分; |
10 |
5 |
运维承诺 |
承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报价要求”、“时间地点要求”、“付款方式要求”和技术要求中非“★”号要求,承诺提供3年运维,建设期与运行维护期提供不少于16人驻场工程师团队,保证7*24驻场服务。提供承诺函,得2分。 |
2 |
第三部分 主观分(52分) |
分值 |
||
1 |
项目背景、需求与现状分析评价 |
至少包含项目建设背景(结合国家医保局和本市医保政策文件开展分析)、目标需求(包括数据需求、功能需求、业务需求、对接需求)和对医保业务系统现状情况的理解和分析。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2 |
总体设计及功能设计方案 |
至少包括整体架构设计(结合国家医保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指南》对本次系统建设进行整体规划)、技术路线、系统场景设计、业务逻辑设计、业务功能、部署设计、适配设计等方面内容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3 |
组织实施方案 |
投标人能够根据采购需求,提出组织实施方案,至少包含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各任务阶段计划及目标、服务人员组成及分工、各岗位职责等方面内容。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4 |
系统可维护性、扩展性评价 |
至少包含针对本项目系统维护方式、扩展性能(注:针对本项目的服务)等方面内容,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5 |
系统安全、可靠性方案评价 |
至少包含如何发现和识别安全威胁、如何发现安全漏洞、系统安全方案等方面内容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6 |
项目管理方案 |
投标人能够根据采购需求,提出项目管理方案,应至少涵盖项目管理、项目沟通管理、项目文档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测试验收管理以及项目风险管理等内容。 无瑕疵:得6分; 项目管理方案不够详细存在1处瑕疵,得4分; 项目管理方案有缺漏项存在2处瑕疵,得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7 |
售后、运维服务与培训方案 |
投标人制定完整的售后与运维服务方案,提供至少包含售后与运维管理服务人员资质、运维能力、运维经验、运维流程、响应时间等方面内容;制定完整的培训方案,培训内容具有针对性,计划安排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内容至少包含培训时长、培训教师情况、培训计划、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等方面内容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8 |
视频演示 |
评标委员会观看各投标人递交的软件演示讲解光盘,经评委会认定,演示讲解完全满足演示讲解要求中任意一项内容的得1分,最多10分。 |
10 |
合计 |
100 |
第4包
第一部分价格(10分) |
分值 |
||
1 |
价格 |
(1)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无效,未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2)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
10 |
第二部分客观分(38分) |
分值 |
||
1 |
投标人业绩 |
完全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软件开发业绩,每个符合下列要求的业绩2分,最多8分。 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和验收报告扫描件(合同签订时间2020年1月1日至今)。包括合同金额、买卖双方名称及盖章、服务内容(包含医保基金医银对接、医保基金电子会计档案、电子结算凭证<电子票据>任意一项建设内容)、合同签订日期。提供的证明材料均不得遮挡涂黑,否则不予认定得分。 |
8 |
2 |
投标人相关证书 |
(1)投标人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提供证书扫描件得2分; (2)投标人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提供证书扫描件得2分; (3)投标人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证书,提供CMMI3级以上(不含)证书扫描件得2分,提供CMMI3级(含)及以下证书扫描件得1分; (4)投标人具备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系统软件安全开发服务资质,提供证书扫描件得2分; (5)投标人具有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优秀级及以上的资质,提供证书扫描件得2分,其他:0分。 |
10 |
3 |
项目经理评价 |
投标人须为本项目任命一位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须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具备以下证书及证明材料,提供扫描件。须同时提供项目经理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开标前一年内任意1个月的由投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定此项得分: (1)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业信息化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质证书,提供证书扫描件得2分,其他0分; (2)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业信息化部门颁发的系统架构设计师(高级)证书,提供证书扫描件得2分,其他0分; (3)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CISAW)证书,提供证书扫描件得2分,其他0分; |
6 |
4 |
项目团队成员评价 |
投标人为本项目投入15人组建技术团队,投入的人员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提供姓名、开标日前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由投标单位为投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定加分。 一、技术总监1名: (1)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业信息化部门颁发的系统分析师证书; (2)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业信息化部门颁发的系统架构设计师(高级)证书; (3)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业信息化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 提供以上证书扫描件,每个的证书扫描件得2分,最多6分。 二、软件设计师1名 (1)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业信息化部门颁发的软件设计师证书; 提供以上证书扫描件,每个合格的证书扫描件得2分,最多2分。 三、数据库工程师1名 (1)工信部教育与考试中心颁发的高级数据库管理工程师证书; 提供以上证书扫描件,每个合格的证书扫描件得2分,最多2分。 四、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师1名 (1)具有信息系统安全专业认证CISSP证书或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 提供以上证书扫描件,每个合格的证书扫描件得2分,最多2分。 |
12 |
5 |
运维承诺 |
承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报价要求”、“时间地点要求”、“付款方式要求”和技术要求中非“★”号要求,承诺提供3年运维,建设期与运行维护期提供不少于2人驻场工程师团队,驻场团队与项目成员一起保证7*24驻场服务。提供承诺函,得2分。 |
2 |
第三部分主观分(52分) |
分值 |
||
1 |
项目背景、需求与现状分析评价 |
至少包含项目建设背景(结合国家医保局和本市医保政策文件开展分析基金财务医银对接、电子会计档案、电子结算凭证相关内容)、目标需求(包括数据需求、功能需求、业务需求、对接需求)和对医保业务系统现状情况的理解和分析,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2 |
总体设计及功能设计方案 |
至少包括整体架构设计(结合国家医保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指南》对本次系统建设进行整体规划)、技术路线、系统场景设计、业务逻辑设计、业务功能、部署设计、适配设计等方面内容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3 |
组织实施方案 |
至少包含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各任务阶段计划及目标、服务人员组成及分工、各岗位职责等方面内容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4 |
系统可维护性、扩展性评价 |
至少包含针对本项目系统维护方式、扩展性能等方面内容,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5 |
系统安全、可靠性方案评价 |
至少包含如何发现和识别安全威胁、如何发现安全漏洞、系统安全方案等方面内容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6 |
项目管理方案 |
结合本项目特点项目实施进度计划、项目沟通管理、项目文档管理项目应急处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测试验收管理以及项目风险管理方案包括提出本项目实施的主要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策略与措施等内容进行描述。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
6 |
7 |
售后与运维服务、培训方案方案 |
至少包含售后与运维管理服务人员资质、运维能力、运维经验、运维流程、响应时间、培训时长、培训教师情况、培训计划、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等方面内容等方面内容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瑕疵:6分; 方案内容存在1处瑕疵:4分; 方案内容存在2处瑕疵:2分; 未提供方案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0分; (本项所称“瑕疵”是指内容缺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本项目特性、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矛盾;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6 |
8 |
系统演示 |
评标委员会观看各投标人递交的软件演示讲解光盘,经评委会认定,演示讲解完全满足演示讲解要求中任意一项内容的得2分,最多10分。 |
10 |
合计 |
100 |
项目需求书
本项目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背景
本项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政治建设为引领、以自身建设为基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建机制、强监管,聚焦基金安全,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努力开创全市医疗保障工作新局面。
天津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于2021年6月根据国家医保局要求实现全域全业务上线,取代了原来各地市分别建设的医保信息系统,2023年1月通过国家局验收,实现了医保经办管理域、医保公共服务域、医保基金监管域、医保应用支撑域、医保行政管理域、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域、医保决策分析域业务中主体功能的建设。但是目前平台的信息化水平与国家医疗保障局到2025年的发展目标存在一定差距,在核心业务、大数据分析与监管、药品与医用耗材、公共服务能力、智能监管等信息化能力需进一步提升。
2.主要目标
通过本项目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总体部署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推进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8号)以及《天津市医疗保障发展“十四五”规划》(津医保局发〔2021〕66号)的要求,全面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机制改革,力争到2025年,天津市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各项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一是支撑待遇保障水平提升、支付方式改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医保便民服务等政策落地,使得每一项政策的每一处细节都能得到信息化服务保障。二是满足国家医疗保障局不断下发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电子处方、长护险、统模式、招采等新的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信息化全国“一盘棋”格局。第三提升现有平台在经办、招采等系统方面的应用水平。四是解决因参保业务职能未移交至医保致使的各类过渡性问题,使得参保登记在人社侧的情况下整体的业务流程仍能高效运转,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的基本权益。
(一)核心业务管理体系更加精细
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实现门诊共济关系认定和个人账户抵扣缴费;践行国家谈判药品的相关政策,实现谈判药品的“双通道”管理;规范补充医疗保险,实现意外险伤害医疗费用报销;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现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和按疾病诊断分组管理;持续完善建设长护险管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逐步推动药品目录管理和支付标准相衔接。
(二)跨省异地就医体系更加完善
实现跨省异地门特、异地意外险、异地互联网医院结算、异地重残、异地双通道和异地协查对接需求,同时复用原有备案管理、结算管理、预付金管理、清算管理等功能流程。建设异地线上垫付报销,解决患者“看病难、看病贵、看病报销跑断腿”的难言之痛。
(三)药品招采监管服务更加有力
加强药品耗材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健全招采业务闭环监测指标,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标准和天津市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对药品、耗材的周期闭环管理,并且同时开展对中药饮片及配方颗粒的采购管理,加快推进天津市中药医保市场,对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的采购工作实现透明化管理。
二、通用技术需求
★1、总体技术架构要求
本项目为基于天津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技术架构沿用目前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已建设的技术架构。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指南》的有关要求,本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架构采用分布式云架构,在基础设施层上,结合天津医保信息平台现有云平台(公共服务区使用腾讯云,核心区使用阿里云),提供分布式服务支撑。通过业务中台构建业务中心,开展交易型应用;通过数据中台实现数据汇聚、数据治理等,开展大数据应用。基于统一的技术框架建设“三通五系统”应用体系,即立体协作三通服务子系统、核心业务管理子系统、智能监管应用子系统、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监管服务子系统、宏观决策数据管理子系统。
图2.1-1 平台总体架构图
总体技术架构采用分布式云架构,在基础设施层上,结合云平台,提供分布式服务支撑。通过业务中台构建业务中心,开展交易型应用;通过数据中台实现数据汇聚、数据治理等,开展大数据应用。目前已建设基于统一的技术框架的“三通五系统”应用体系,即立体协作三通服务子系统、智能监管应用子系统、宏观决策大数据应用子系统。本项目将在上述应用体系架构内进行功能模块的改造升级和新建。
应用系统:所有业务应用系统基于医疗保障应用框架(Healthcare Security Application Framework,简称:HSAF)开发。
图2.1-2 总体技术架构图
HSAF框架:采用分布式云架构,封装核心云支撑服务适配接口,用于实现云产品解耦设计。
适配层:基于HSAF的适配技术,将应用层依赖的分布式技术与具体厂商的分布式技术进行适配,实现应用层可以适配多家厂商的分布式技术。
云支撑服务层:基于云基础设施,为应用层提供技术支撑服务,包括分布式服务、分布式缓存、分布式数据访问、分布式日志服务、对象存储和消息队列等。本项目将在现有基础上根据业务需求进行服务层的扩建,以满足未来5年天津医疗保障服务能力的需求。
云基础设施层:采用云架构,在物理设备基础上,实现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资源的动态管理和资源调配。本项目将在现有基础上根据业务需求进行资源层的扩建,以满足未来5年天津医疗保障服务新增业务的发展。投标方提供的软件、产品、服务等应该基于或能完全适配本项目技术架构。
依托现有“三通五系统”应用框架,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业务发展需求,升级完善公共服务、医保业务、基金监管和运维监控管理体系。
图2.1-3 总体应用架构图
实质性技术条款原因说明:响应国家医保局框架要求。
★2、总体技术要求
(1)产品应该是企业级的解决方案,支持可分布的、可伸缩的体系结构。支持部署在天津医保信息平台现有云平台上主流的操作系统(如Linux)和硬件平台上,支持B/S结构,支持云数据库、云存储、云缓存等云架构。
(2)投标方提供的软件需使用国家医保局制定的统一的标准规范体系和中台服务,基于中台服务组装及调用,并能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的标准规范体系和中台服务最新版本对软件版本进行升级。
(3)投标方提供的软件必须是模块化设计,并且保证任何软件模块的维护和更新都不影响其它软件模块,软件具有容错能力。
(4)投标方提供的软件应具有自身故障监视和诊断能力,即软件能及时发现故障并发出告警。
(5)投标方应承诺在供货时提供最新版本的软件,但该软件必须是经过测试正式推出,其可靠性、稳定性经过严格验证。
(6)投标方提供的软件在不同时期软件版本应能向下兼容,软件版本易于升级,且在升级的过程中不影响业务的性能与运行。
(7)本项目运维期内,软件版本升级时,投标方应承诺免费更新软件版本,软件易于升级,且升级过程中不影响业务的性能与运行。
(8)投标方并提供相应的新版本软件功能说明书及修改说明书(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其中电子版应分别提供PDF及WORD格式)。
(9)投标方提供的应用软件要求具有较强的容错功能,包括对数据一致性的检查、对输入内容的检查等。
实质性技术条款原因说明: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3、应用软件性能要求
(1)应用软件系统的各个软件功能模块应满足本文相关功能要求。应用软件必须能够切实满足系统监控管理的需求,并且适应今后的业务增长和变化,随时可以按功能需要进行修改和维护。
(2)应用软件应采用通用软件开发平台进行开发,有很强的灵活性和扩展性,在今后开展新业务时可通过对参数等的简单更改迅速方便地实现,具有良好的适应能力。
(3)应用软件应采用友好的图形化窗口的用户操作界面,可操作性强,而且操作界面应力求简洁、直观,具有全中文界面,有向导性功能,支持工作台化管理,有利于简化操作,并提高操作效率。在考虑简化用户的操作的同时,应允许操作人员必要时做一些人工干预。
(4)应用软件应具备一套完备的数据管理系统和进程调度系统,以保证系统的安全可靠和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
(5)应用软件还应采用参数驱动的设计思想,在应用软件中,凡是不能确定的因素,应做到参数化,以达到通过对参数的设置就可适应不同的情况及不同时期的应用要求,并具备多用户和多任务操作能力,并对用户数不加限制。
(6)每个应用的功能由一个应用模块完成,应用模块之间应减少耦合度;应用模块与系统之间采用开放的应用接口(API)进行通信;开发人员可灵活开发新的应用模块,并可在不需对原有系统进行重新编译的前提下,动态加载到系统使用。
(7)应用软件必须可制作打包安装盘(包),具有自动安装功能以及网络远程安装功能。
(8)应用软件要遵循易操作性、健壮性、实用性、高效性和安全性的原则。
(9)灵活设计和详细规划系统操作权限,支持功能级、数据级权限控制,可按原子级业务、业务组件、业务流程分配系统操作权限;支持角色管理,个性化角色工作台展示业务组件、业务图表。
(10)应用软件应具有完整、严谨的操作权限管理机制和日志记录,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业务的可稽核性;系统采用业务回退机制,加强业务的可逆性。
实质性技术条款原因说明:保证系统性能,确保上线后能正常稳定运行。
★4、应用软件环境要求
(1)投标方产品应支持当前主流X86服务器和主流操作系统(Linux),支持虚拟化,支持容器(docker),支持天津医保信息平台现有云平台及相关服务等。
(2)投标方产品应支持当前主流国产数据库、中间件及云数据库。
实质性技术条款原因说明:确保系统适用主流服务器及操作系统,与天津医保信息平台现有系统完全兼容并有良好的适配性。
★5、第三方软件技术要求
投标方原则上须使用招标人所提供的第三方软件,如遇特殊情况,需使用其他第三方软件,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由投标方自行解决(包含第三方软件的合法授权、版权费用等涉及第三方软件使用中依法合规的各项要求)。
实质性技术条款原因说明: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6、软件安全要求
投标方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信息系统安全开发规范》、《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19)文件第三级安全要求建设天津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安全防护体系,核心业务区的网络、系统和数据须部署于医疗保障核心业务网内或政府专网环境内,信息系统具备脱敏加密等能力。公共服务区的系统对外应用时采取有效办法确保数据不泄露、不截留。
投标方须配合相关的第三方软件功能测试、安全测评机构开展应用软件的功能模块、源代码等安全性测试工作,并对发现的漏洞进行修复。
投标方须提供详细的应用软件安全设计方案。
实质性技术条款原因说明:确保系统负荷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规范要求。
★7、软件应用性能要求
交易响应时间指完成本业务系统中的交互或批量业务处理所需的响应时间。根据业务处理类型的不同,可以把交易划分为三类:交互类业务、查询类业务和大数据批量处理类业务,分别给出响应时间要求的参考值,包括峰值响应时间、平均响应时间。
1)支持用户访问量
本业务系统支持访问的总用户数不低于10000人,最大支持在线用户数不低于4000人。
本业务系统支持的最大并发用户数为500人/秒。
2)系统稳定性要求
本业务系统要求全年稳定连续运行,系统稳定性不小于98.999%;
3)交互类业务
交互类业务是指平时工作中在系统中进行的业务处理,如录入、修改或删除一条记录、发布一条信息等操作。
平均响应时间:500毫秒
峰值响应时间:1000毫秒
批量前台经办业务数据导入(按一次2000条评估)
平均响应时间:3秒
峰值响应时间:6秒
4)查询类业务
查询业务由于受到查询的复杂程度、查询的数据量大小等因素的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此给出一个参考范围。
简单查询平均响应时间:0.5秒
复杂查询平均响应时间:1.5秒
视频播放平均响应时间:1.5秒
5)交易接口服务(数据交换)
单条记录交易接口平均响应时间:1秒
多条记录(100条)交易接口平均响应时间:3秒
6)大数据量、批处理业务
批量交易指一次完成多笔业务处理的交易,如批量扣缴等。由于批量交易的数据量不确定,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响应时间,如会计核算等业务处理。该类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操作数据量大、处理时间长的特点,具体的响应时间视提交数据量、业务处理量而定。
实质性
技术条款原因说明:确保业务处理时,软件响应高效、稳定。
★8、知识产权要求
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对招标人所提供的软件和文档资料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使用过程中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投标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招标人对投标人在本项目开发过程产生的源代码、数据、文档等的全部的产权和所有权。
三、各包个性化要求
详见“附件:各包个性化要求”。
四、项目验收标准与要求
(一)验收总体要求
项目验收标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或其他政府行政部门(如天津市委网信办)要求,开发完成本部分要求的应用软件开发工作,满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提出的业务需求。如果项目未完成验收前,由于相关政策导致业务发生变化进行升级或调整,中标方应按照最新政策和最新技术标准方案完成本项建设。
由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与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双方根据最终验收情况,编写最终验收报告。中标方应完成项目验收资料的准备。
在服务过程中出现性能指标或功能上不符合标书和合同要求时,由中标方负责解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有拒绝验收的权利并保留索赔权利。
本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将产生大量的技术及管理文档,中标方应协助天津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建立、维护、交接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档,确保项目文档的内容体现本项目的实施过程,并确保项目文档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投标方按照要求提交全部文档,通过验收,视为本项工作完成。
(二)验收组织
项目验收分为初验和终验,都由招标方组织进行。
(三)初验流程
(1)招标方依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地方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验收指南>的通知》及相关系统建设要求、天津市委网信办等部门相关批复文件、招标采购文件、投标人投标文件、合同,对项目的工程、技术、财务和档案等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2)项目初验后进入试运行,试运行3个月。
(四)终验流程
招标方组织成立验收组,负责开展终验的先期基础性工作,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招标采购、档案资料、预(概)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等情况,提出验收评价意见和建议。
(五)验收内容
(1)审查项目的建设目标、规模、内容、质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2)审核项目形成的资产情况。
(3)评价项目交付使用情况。
(4)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六)验收相关材料
承建商须负责整理并提供以下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项目建设总结、项目招标相关文档、项目建设相关文档、初步验收报告、软件测试报告、安全测评报告、工程源代码等。
五、其他要求
(一)保密要求
中标供应商(含项目组所有成员)必须对项目技术文件以及由招标人提供的所有内部资料、技术文档和信息予以保密。在本次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向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有关的招标人资料、信息和数据,均属于中标供应商应严格保密的范围。中标人必须与招标人签订保密协议并严格遵守,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项目组之外乙方人员)透露。
(二)其他要求
(1)中标方应确保其技术建议的可行性以及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完整性,若出现由于中标方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不全面而导致系统功能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由中标方及时无偿补足,并负全部责任。
(2)投标方应答应真实、客观,如果发现应答与实际情况不符,或由投标人原因导致的系统初验后6个月仍达不到验收要求,则招标方有权取消合同、无条件收回已付合同款、并向投标方追加全部合同款额度的15%的罚款和全部合同款额度的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若因采购人原因导致的项目延期,采购人不额外支付项目费用。
(3)投标方承诺承担驻场工程师就餐和相关差旅费用,并提供驻场工程师办公电脑、打印机等所需办公设备。
(4)投标方承诺本项目合作终止后1年内,无条件配合招标方进行数据迁移、数据字典提供、数据结构提供、对相关实现方式讲解。
(5)系统的开发工作需要在招标人指定的开发环境中进行,对项目做到统一的管控、监管;实现从软件开发、测试、部署、运维、监控、分析反馈等一切研发活动均在统一软件开发平台进行。
(6)投标方需要对后期信创适配工作的支持进行承诺。
附件:各包个性化要求
第1包 核心业务系统
(一)建设内容
1、本项目建设目标
为加快推进核心经办业务实际使用,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实现门诊共济关系认定和个人账户抵扣缴费;践行国家谈判药品的相关政策,实现谈判药品的“双通道”管理;规范补充医疗保险,实现意外险伤害医疗费用报销;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现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和按疾病诊断分组管理;持续完善建设长护险管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逐步推动药品目录管理和支付标准相衔接。
2、本项目建设内容
(1)核心业务子系统:医保个人账户共济(部分)、双通道结算、意外险伤害医疗费用报销、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对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紧密型区域医疗联合体试行按人头总额付费、国发DRG/DIP改造、重残人员待遇、对接120、零星报销费用机构反传数据、协议管理升级、与人社对接(部分)、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处方中心、疫苗费用处理、 异地审核、线上无纸化升级、区块链中心及电子结算凭证中心建设、业务电子档案升级、死亡服刑人员、两定接口管理。
(2)跨省异地就医子系统:异地门特、异地意外险、异地互联网医院就医、异地线上垫付报销、异地重残、异地双通道、异地协查对接。
(3)开发核心业务子系统-长护险系统:1、长护险业务经办系统 2、线上无纸化(长护险系统)。
核心管理子系统
个人账户抵扣缴费
功能类
共济支付结果查询
针对每一笔线上共济支付情况,进行查询,并支持分类汇总。
日对账信息查询
对于已通过线上共济结算的信息,对于其对账成功与否的信息进行查询。
月汇总信息查询
业务部门对按月汇总的信息进行查询,并支持分类汇总。
实时服务(接口类)
自主申报查询
津医宝自主开发城乡居民申报缴费模块(H5),申报主体为“农业银行”,并通过缴费接口《税银外部接口报文标准》完成代扣。
查询人员参保信息待遇
个人账户抵扣缴费前验证参保人的参保信息待遇情况。
查询个账余额
查询参保人个人账户的余额。
日明细对账
用于其它系统与医保系统进行每日个人账户结算抵扣费用、回退费用的明细项对账。
日总明细对账
用于其它系统与医保系统进行每日个人账户结算抵扣费用、回退费用的总费用对账。
双通道结算
功能类
谈判药品目录查询
查询谈判药品用药保障相关目录信息。
谈判药品医药机构查询
对谈判药品可结算的医药机构范围进行查询。
谈判药品登记查询
经办人员查询参保患者在本人定点就医机构经诊断并确定的治疗方案。
参保人谈判药结算台账查询
针对参保人,对其一段时间内的谈判药结算台账进行查询,并支持分类汇总统计。
谈判药垫付报销
针对参保人先行自付的谈判药费用进行分中心报销。
实时服务(接口类)
门诊挂号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办理门诊挂号手续时调用,完成门诊挂号过程。
门诊撤销
通过此交易进行谈判药结算门诊撤销。
门诊就诊信息上传
通过此交易上传谈判药的门诊就诊及诊断信息。
门诊费用明细信息撤销
通过此交易上传谈判药的门诊就诊费用明细信息。
门诊预结算
通过此交易进行谈判药的门诊预结算。
门诊结算
通过此交易进行谈判药的门诊结算。
门诊结算信息撤销
通过此交易进行谈判药的门诊信息撤销。
谈判药对账
通过此交易,对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结算的数据进行单独对账,不区分险种,对账不成功影响门诊清算汇总。
谈判药目录维护
新增谈判药大类表,经办人员通过此功能在国家药品目录基础上,对谈判药类别、限额、有效期等信息进行维护。
谈判药台账
对个人住院支付台账、个人谈判药支付台账、个人谈判药限额台账等信息进行记录和查询。
意外险伤害医疗费用报销
功能类
意外伤害报销综合查询
通过医院上传的首诊卡对意外伤害报销进行综合查询,包括联网和手工的结算费用、结算明细、延续治疗、扣费、本地(异地)、历史数据等关联查询,首诊报告卡明细信息、第三方核实情况信息等。
意外伤害首诊卡查询
查询医疗机构上传的意外伤害首诊卡。
意外伤害第三方情况核实
对首诊卡上传后,对第三方责任情况核实后,录入审核情况。
意外伤害三方费用录入上传
对上传的首诊卡存在三方责任的进行三方责任比例上传录入。
非功能类
意外伤害险老系统数据迁移
将原有商保公司经办的业务数据,按照天津市医疗保障平台的库表结构进行数据迁移和数据治理,保证系统使用的连续性。
实时服务(接口类)
首诊报告卡信息上传
医疗机构通过两定接口上传首诊报告卡信息。
首诊报告卡信息下载
医疗机构通过两定接口下载首诊报告卡信息。
首诊报告卡信息撤销
医疗机构通过两定接口撤销已上传的首诊报告卡信息。
首诊报告卡信息查询
医疗机构通过两定接口查询已上传的首诊报告卡信息。
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
功能类
预算管理
区域点数法机构基础信息维护
实现机构标识信息后台维护以及预算指标信息维护。
区域点数法机构基础信息初审
实现机构标识信息后台维护以及预算指标信息初审。
区域点数法机构基础信息复核
实现机构标识信息后台维护以及预算指标信息复核。
区域点数法指标录入
实现对费用类别、支付方式类别等测算的基础指标信息进行维护各项指标进行录入。
区域点数法基础信息导入
实现对区域点数法基础参数信息导入生效。(包括直接从系统获取)。
未确认医疗机构信息查询
对未确认的医疗机构名单进行查询。
机构阈值设置
针对医疗机构设置预警、降低点值的结算等阈值。
医师阈值设置
针对医师设置预警、降低点值的结算等阈值。
预算计算
根据各类指标信息和基础测算数据,计算预算总额及其细分总额和全市医保统筹基金购买总额。
审批管理
对预算调整后的结果进行二级审批,审批通过后生成预算分配表。
预算调整
对计算完成的预算总额及其细分总额和全市医保统筹基金购买总额进行调整修改。
月度分配
根据各类指标信息和基础测算数据,计算预算总额及其细分总额和全市医保统筹基金购买总额。
报表打印
将维护、计算完成的年度预算、月度预算,生成报表,进行打印。
区域点数法清算
单家点数查询
医保局分中心按照各细分类(同时考虑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家医、集采结余)进行汇总(点数法)。
单家点数汇总
医保机构分中心实现点数汇总。
分中心点数审批
医保机构分中心实现点数汇总的审批,同时生成各类报表。
汇总审批
对分中心点数汇总情况进行审批。
全市点数汇总
对全市所有点数进行汇总。
点值确定
对当月的点值进行确定(如果不进行中期调整)。
医疗月度结算
分中心对支付金额进行汇总计算,并生成相应的支付表。
基金支付分类汇总
针对点数法实施后,针对拨付的基金,按照不同的支付类别、就诊类别、基金类别等进行分类统计。
预算动态调整
月度购买金额调整
根据各类指标信息和基础测算数据,实际运行情况,调整预算总额及其细分总额和全市医保统筹基金购买总额。
点值预警
对于系统计算的点值结果,设置预警值,达到预警值时进行警告提醒。
清算指标录入
实现年终清算相关指标信息的录入维护。
分中心结果查看
实现分中心查看清算相关指标信息的功能。
清算计算
实现机构清算结果计算功能。
费用调整
实现机构清算费用调整录入功能。
费用审批
实现机构清算费用调整审批功能。
费用汇总
实现机构清算费用汇总功能。
对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紧密型区域医疗联合体试行按人头总额付费
功能类
基础信息维护、审批
实现家医签约紧密型医联体按人头总额付费标识的维护,支持新增、作废、调整紧密型医联体变更的操作。
标准测算及参数固化
对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紧密型医疗机构、签约参保人,就医等信息进行测算,计算相关参数。
实时服务(接口类)
考核指标录入
用于上传考核指标信息。
指标信息上传
用于上传指标执行情况信息。
家医签约情况查询
用于查询家医签约情况。
国发DRG/DIP改造
质控管理
功能类
质控结果查询
基于国发版本,提供详细结算清单和质控后的情况查询功能。
质控规则维护
基于国发版本,设置质控条件,并支持增、删、改。
结算清单查询
基于国发版本,输入就诊号、身份证、医院编码等信息查询结算清单列表数据,提供详细结算清单查询功能。
医疗机构管理
功能类
医疗机构支付方式配置
针对医疗机构设置使用的DRG或DIP支付方式,系统根据配置的支付方式进行相关付费方式计算和业务处理。
医疗机构支付方式查询
针对医疗机构支付方式的配置和应用情况尽心查询,并支持历史配置情况查询。
医疗机构支付方式查询
针对医疗机构支付方式的配置和应用情况尽心查询,并支持历史配置情况查询。
医共体支付方式配置
针对医共体设置使用的DRG或DIP支付方式,系统根据配置的支付方式进行相关付费方式计算和业务处理。
DRG支付方式管理
DRG的技术参数维护、分组管理、预算管理、月度结算、特病单议等业务功能
DIP支付方式管理
DIP的技术参数维护、分组管理、预算管理、月度结算、特病单议等业务功能。
经办规程分组管理
按照DRG/DIP付费国家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要求,对高低倍病历、特殊病历等经办流程进行配置化管理。
监测预警
针对DRG和DIP,对医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费用等进行监测。
业务统计分析
对支付方式改革类的费用情况进行整体和多维度的统计与分析。
非功能类
国发版本DRG/DIP中台部署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下发的部署规范进行中台部署,并完成后续测试、升级和相关适应性改造工作。
重残人员待遇
功能类
重残人员补助汇总
将重残人员待遇进行重新计算,并将计算后的结果进行汇总,同时系统支持重残人员各种台账信息的获取、计算结果的查询。
重残人员支付转账及记账
重残人员的基金由残联支出,该项业务需在医保基金垫付报销之后,打印残联应支付报表,并与残联进行对接,完成财务支付。(同时支持回退等操作)
重残人员查询报表
报表打印
对重残人员相关功能模块增加报表打印
重残人员支付信息查询
对重残人员相关支付业务信息的查询
对接120
功能类
结算数据查询
医保经办人员对120结算的详情进行查询,包括结算费用明细、清算情况、结算渠道等。
实时服务(接口类)
医保结算
与医保的结算类接口
代缴费信息查询
急救中心经办人员通过刷患者医保卡或扫描医保电子凭证、输入患者身份证号或者录入业务流水号查询待缴费信息。
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
用户确认医保费用分割情况后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等第三方支付方式完成自费部分支付。
历史记录查询
通过机器查询历史记录情况
零星报销费用机构反传数据
功能类
零星报销反传渠道统计分析
医保经办人员对120结算的详情进行查询,包括结算费用明细、清算情况、结算渠道等。
垫付费用报销
并对其已上传的自费费用进行零星报销做流程对接,支持一键直接导入到零星报销
实时服务(接口类)
自费病人费用明细信息上传
1、交易输入就诊信息为单行数据,输入诊断信息、明细信息均为多行数据;
2、每次接口调用只上传一位患者的信息。
自费病人住院就诊和诊断信息上传
1、交易输入就诊信息为单行数据,输入诊断信息为多行数据;
2、每次接口调用只上传一位患者的信息。
自费病人住院就诊和诊断信息上传
1、交易输入就诊信息为单行数据,输入诊断信息为多行数据;
2、每次接口调用只上传一位患者的信息。
自费病人就诊以及费用明细上传完成
1、交易输入就诊信息为单行数据;
2、每次接口调用只修改一位患者的就诊信息;
3、可以将状态由完成改为未完成,也可以将未完成改为完成。
自费病人住院费用明细删除
1、交易输入费用明细信息为单行数据,费用明细流水信息为多行数据;
2、每次接口调用只删除一位患者的住院费用明细。
3、若费用明细流水信息不传,则删除自费病人住院全部费用明细。
自费病人门诊就医信息上传
1、交易输入就诊信息为单行数据,费用明细和诊断信息为多行数据;
2、每次接口调用只上传一位患者的门诊信息。
自费病人门诊就医信息删除
1、交易输入自费病人门诊信息为单行数据;
2、每次接口调用只删除一位患者的门诊信息。
自费病人就医费用明细查询
1、交易输入自费病人就医费用明细查询信息为单行数据;
2、交易输出自费病人就医费用明细信息为多行数据。
自费病人就医就诊信息查询
1、交易输入自费病人就医就诊信息为单行数据;
2、交易输出自费病人就医就诊信息为多行数据。
自费病人就医诊断信息查询
1、交易输入自费病人就医诊断信息为单行数据;
2、交易输出自费病人就医诊断信息为多行数据。
协议管理升级
功能类
两定机构管理
两定机构定点受理
分中心受理新增申请
两定机构评估指派
市医保中心通过此功能开展评估工作,可以查看列表中机构的受理分中心、受理人,评估分中心、(见附表),同时可以进行分派功能。
两定机构评估
分中心对指派的任务进行评估,可以进行查看机构详情,证件等功能,该模块应具有“通过、不通过、需整改、复评估”等选项,附加对应告知书模板。不通过、需整改原因部分由分中心填写。
两定机构定点申请
所在辖区的分中心可查看其他分中心的评估情况,并且可对不通过的评估提起申述。
医保中心复议
市医保中心查看申诉内容,并对申请情况进行再评判。
定点医药机构评估查询
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医药服务处等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评估情况进行查询,并支持分类汇总统计。
医保协议签订备案和查询
分中心签订协议后,填写(或自动生成)《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备案表》和《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备案表》,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医药服务处对备案情况进行详细查询。
银行账户维护审核
机构可通过网厅登记所属的互联网医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所在百联网医院名称、对应实体医院名称及编码等。
第三方送检机构管理
该模块可录入第三方机构名称,对应的关联医院名称,医院编码等信息
两定机构测试
测试文档上传
经办人员将测试用例、验收要求、接口文档、测试对接人等上传至系统,供测试的医疗机构进行下载。
测试数据准备
医保局经办人员协调测试承接方进行测试数据准备,并将准备的测试数据提交。
测试计划制定与查看
经办管理人员查看医药机构申请的测试时间和系统排序的计划情况,并对测试计划进行修改和确认。(测试计划由承建厂商推送给医药机构,医药机构可进行调整并反馈,双方都可对方案进行调整,待接收方不做调整,确认无误后生效)
测试结果录入
测试内容和结果进行录入,并将测试结果上传(支持电子签章),双方可查询打印制式表单;对于本次未测试验收的项目,可开展下一轮测试申请。
测试总体情况查询
对总体测试情况进行查询,支持分类汇总和对单个医药机构测试进度进行查看,并对网厅或统一监控平台对接,用以展示测试总体情况。
电子协议管理
协议合同模板管理
保证电子协议签署的便捷化、规范化,协议服务平台提供协议模板的管理服务。
协议合同模板维护
为每种类别的协议创建模板并进行权限分配及管理。
协议合同HTML5在线模板制作
对协议合同的模板进行添加、修改、删除、启停、数据元素设置。
协议合同模板查询
用户可以查询自己的模板数据,包括封面、合同以及协议模板。
协议起草
平台支持用户调用协议模板起草功能模块。
协议审批
协议服务平台通过协议内部多岗审批,审批通过的协议,向两定机构发起签章申请。
医保局签章
经过内部审批后的协议,协议服务平台自动调取签章服务,完成医保局签章。
发起签署申请
在创建电子协议过程中,电子协议服务平台完成对于用户在平台中提出电子协议的签署申请的审核。
协议签署
用户对协议信息达成一致,平台开始用户调用签署合同模块。
协议变更
协议服务平台根据用户对正在履行的电子合同的相关内容信息进行变更。
协议延续
协议服务平台根据用户对正在履行的合同申请延续。
终止协议
协议服务平台根据用户对正在履行的合同提出终止申请。
协议验证管理
为确保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完整性,提供离线或在线两种方式对于电子协议中的指定信息进行验证。
归档管理
协议服务平台与天津市医保局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协议档案一体化管理。
存储与备份管理
协议服务平台支持数据备份操作。
电子协议阅读
系统支持对于协议信息进行阅览,并提供打印服务。
电子协议查询
协议服务平台根据用户对正在履行的合同申请延续。
电子协议统计
系统提供电子协议文件数据统计以及报表生成等服务。
实时服务(接口类)
电子协议签章
电子协议签署的过程中,调用电子签章系统,完成印章自动加盖或者签名。
签署时间戳
电子协议加盖公章或者签名的时间通过调用时间戳系统完成有效存储。
信息推送
医保局签署完成的电子协议通过调用内部统一门户后台推送给两定机构相关用户完成签署。
电子合同验证
经医保局和两定机构签署完成的电子协议通过调用电子合同验证系统,完成对电子合同合法性的检验。
电子协议存储
经医保局和两定机构签署完成的电子协议通过调用第三方存储服务器,完成电子协议的存储。
与人社对接
功能类
人社历史数据查询
参保历史数据查询
对原有金保二期中,参保的历史数据进行查询。
缴费历史数据查询
对原有金保二期中,缴费的历史数据进行查询。
遇历史数据查询
对原有金保二期中,缴费的历史数据进行查询。
其他类历史数据查询
对原有金保二期中,其他类历史数据进行查询。
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处方中心
功能类
电子处方中心中台部署
核心区电子处方中心中台部署
基于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天津市业务中台(核心区)部署国家医保局统一下发的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发布包,完成测试环境资源申请准备、测试环境中台部署、测试环境系统验证、门户子系统页面操作验证、生产环境资源申请准备、生产环境中台部署、生产环境系统验证、地方申请、渠道申请、应用接入、定点医药机构接入、子系统对接等相关工作,并承接后续升级、更新工作。
核心区电子处方中心数据库初始化
基于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天津市业务中台(核心区)完成国家医保局统一下发的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发布包中数据库的初始化,完成测试环境数据库的初始化、生产环境数据库的初始化等相关工作,并承接后续升级、更新工作。
核心区电子处方中心对象存储设置
基于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天津市业务中台(核心区)申请对象存储资源,用于存储医疗机构上传电子处方原文件,并承接后续对象存储资源的升级。
核心区电子处方中心消息队列设置
基于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天津市业务中台(核心区)完成医保局统一下发的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消息队列配置,完成测试环境消息队列配置、生产环境消息队列配置、保障地方电子处方信息能实时上传国家电子处方中心,并承接后续消息队列升级、更新工作。
核心区电子处方中心负载均衡设置
基于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天津市业务中台(核心区)为保证系统后端服务的可扩展、高可靠和高并发等性能进行电子处方中心负载均衡的设置,并承接后续服务器增加,负载均衡的升级工作。公服区电子处方中心中台部署
基于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天津市业务中台(公服区)部署国家医保局统一下发的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发布包,完成测试环境资源申请准备、测试环境中台部署、测试环境系统验证、门户子系统页面操作验证、生生产环境资源申请准备、生产环境中台部署、生产环境系统验证、地方申请、渠道申请、应用接入、定点医药机构接入、子系统对接、公服区核心管理子系统调试等相关工作,并承接后续升级、更新工作。
基于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天津市业务中台(核心区)为保证系统后端服务的可扩展、高可靠和高并发等性能进行电子处方中心负载均衡的设置,并承接后续服务器增加,负载均衡的升级工作。公服区电子处方中心中台部署,基于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天津市业务中台(公服区)部署国家医保局统一下发的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发布包,完成测试环境资源申请准备、测试环境中台部署、测试环境系统验证、门户子系统页面操作验证、生生产环境资源申请准备、生产环境中台部署、生产环境系统验证、地方申请、渠道申请、应用接入、定点医药机构接入、子系统对接、公服区核心管理子系统调试等相关工作,并承接后续升级、更新工作。
业务基础子系统
电子处方信息查询与汇总
依托于电子处方中心,经办人员通过该功能查询电子处方医疗机构开具、审核、流转相关信息,并支持分类汇总。
电子处方上传情况统计
依托于电子处方中心,根据各医疗机构处方上传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展示。
实时服务(接口类)
业务基础子系统
电子处方结算信息核验
结算前,医保业务基础子系统进行调用核验处方是否在定点机构授权和审核,处方状态是否有效,处方所有人及结算人身份是否一致,药品的数量、限价及规格信息是否满足条件等,核验通过才能进行结算
电子处方结算信息通知
医保业务基础子系统将定点医药机构的处方结算结果信息通知医保电子处方中心
电子处方结算冲销通知
医保业务基础子系统将定点医药机构的处方冲销结果信息通知医保电子处方中心
定点医药机构
电子处方上传预核验
通过此交易,定点医疗机构实现电子处方的信息上传及预核验(处方信息和处方原件分开上传)。
电子处方医保电子签名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下发的国密数字证书,对上传的电子处方信息及处方格式化电子文件进行医保电子签名。
电子处方上传
通过此交易,定点医疗机构将医保电子签名后的签名结果及处方文件上传至医保电子处方中心。
电子处方信息查询
通过此交易,定点医疗机构可查询上传的患者处方详情信息及状态。
电子处方撤销
通过此交易,定点医疗机构对还未结算的异常电子处方进行撤销操作。
电子处方线下流转授权
通过此交易,用户使用医保电子凭证身份验证的方式,线下流转授权定点医药机构查询待取药的电子处方列表信息及电子处方令牌(用于后续处方下载及业务验证)。
电子处方二维码解码
通过此交易,定点医药机构解析用户选择展示的电子处方二维码,获取对应的电子处方令牌(用于后续处方下载及业务验证)。
电子处方线上流转令牌获取
通过此交易,用户在渠道应用通过医保电子凭证线上身份核验,进行电子处方线上流转授权后,定点医药机构接收返回的线上流转授权业务流水号,查询获取电子处方令牌(用于后续处方下载及业务验证)。
电子处方下载
定点医药机构使用返回的电子处方令牌信息下载用户授权的电子处方。
电子处方信息核验
定点医药机构在处方审核和调配前,对处方信息进行核验,验证医保电子签名有效性及处方的来源真实性,并确认处方未被篡改。
电子处方药师审方信息上传
定点医药机构药师审核电子处方,并上传审核结果。
药品销售出库明细上传及撤销
通过此交易,定点医药机构实现电子处方的药品销售出库明细上传。
药品配送信息同步及签收确认
定点医药机构接对处方药品配送信息和实时状态可以进行上传和同步。
电子处方取药结果查询及反馈
通过此交易,定点医疗机构可查询上传的患者处方详情信息及状态。
电子处方审方结果查询及反馈
通过此交易,定点医疗机构可接收在取药机构的电子处方审核结果通知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考虑是否对接该接口实现实时接收处方审核结果通知。
疫苗费用处理
功能类
数据导入
通过接口上传疫苗费用信息
数据校验
疫苗费用数据合法性进行校验、对比、入库
数据审核
疫苗费用分中心汇总一级审批
对分中心汇总的疫苗费用进行审批
疫苗费用分中心汇总二级审批
对分中心汇总的疫苗费用进行审批
转财三级审批
对转财的疫苗费用进行审批
转财四级审批
对转财的疫苗费用进行审批
转财五级审批
对转财的疫苗费用进行审批
费用拨付
单家汇总
对上传数据进行单家汇总
分中心汇总
对上传数据进行分中心汇总
费用转财
对上传数据进行费用转财
异地审核
功能类
异地审核专家协助
实现目录编码专家评审协助
异地审核专家答复
专家答复意见内容查询查看
异地审核查询
实现目异地审核查询
线上无纸化升级
功能类
线上业务流程改造
核心业务流程改造
对可进行核心线上流转的业务进行线上无纸化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档案移交、档案鉴定销毁、依法查询出证、电子协议签订、报销审批、合同订立、月清算、个人账户、管理等。
实时服务(接口类)
医银对接
功能类
银行基础信息管理
基础数据管理主要是对社银交易涉及的银行、银行网点、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进行管理,包括银行信息维护、银行网点维护、银行账户维护、账户转账参数维护等功能。
实时服务(接口类)
数据接收
根据实际财务需要进行财务处理
对账处理
根据业务处理的需要,产生所有
电子印章盖章
与电子签章系统对接,实现电子签章的使用。
电子印章查验
对电子签章真实性的查验。
区块链中心及电子结算凭证中心建设
国发版业务中台部署
核心区中台部署
基于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天津市业务中台(核心区)部署国家医保局统一下发的医疗收费电子结算凭证应用和区块链中心发布包,完成测试环境资源申请准备、测试环境中台部署、测试环境系统验证、门户子系统页面操作验证、生产环境资源申请准备、生产环境中台部署、生产环境系统验证、国家局申请、子系统对接等相关工作,并承接后续升级、更新工作。
电子结算凭证前后端服务
电子结算凭证中心接收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电子结算凭证,接收业务基础子系统报销申请及报销信息,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各地方医保提供电子结算凭证查询服务工作,并承接后续升级、更新工作。
区块链前后端服务
基于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HSAF 框架对区块链 API 适配改造,作为区块链基础设施。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内子系统、中台通过区块链中心共享医保数据。
区块链emqx服务
MQTT 消息服务器
EMQ X (简称 EMQ), 是一款完全开源,高度可伸缩,高可用的分布式 MQTT 消息服务器,负责接收、转发mq消息。
区块链haproxy负载
HAProxy是一款开源的、高性能的、基于TCP(第四层)和HTTP(第七层)应用的负载均衡软件,借助HAProxy可以快速、可靠地提供基于TCP和HTTP应用的负载均衡解决方案,对MQTT进行负载。
电子结算凭证中台数据库
提供电子结算凭证中台的数据存储功能
区块链中台数据库
提供区块链中台的数据存储功能
业务系统功能改造
功能类
报销功能适应性改造
医疗费零星报销就医信息录入
针对现有所有结算类和报销类业务,涉及到电子结算凭证和区块链使用的业务场景进行功能适应性改造。
医疗费零星报销审核
针对现有所有结算类和报销类业务,涉及到电子结算凭证和区块链使用的业务场景进行功能适应性改造。
医疗费零星报销复核
针对现有所有结算类和报销类业务,涉及到电子结算凭证和区块链使用的业务场景进行功能适应性改造。
电子结算凭证统计
电子结算凭证汇总表
经办机构用户查询所有的电子结算凭证上传、开具的汇总情况。
电子结算凭证明细表
经办机构用户查询电子结算凭证上传、开具的具体明细情况。
多层次医疗保障应用
利用医保数据就诊地上链、个人链上授权、跨子网信息流转、跨链信息交互与各部门对接,实现整合医保、商保、民政、残联、扶贫、慈善组织等机构医疗费用补充保障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流程
实时服务(接口类)
查询参保人电子结算凭证列表
根据参保人身份有效证件号码、开票日期等信息获取参保人的电子结算凭证列表
查询电子结算凭证信息
获取电子结算凭证的基本信息、明细信息和状态信息
生成电子结算凭证预览图片
获取电子结算凭证的主单和明细页预览图片
新增电子结算凭证报销申请
参保人办理手工报销业务,选择电子结算凭证后提交报销申请,系统记录电子结算凭证提交申请状态
更新电子结算凭证报销状态
报销结算完成拨付资金财务记账后,电子结算凭证中心更新电子结算凭证的报销信息
电子结算凭证下载
电子结算凭证下载
区块链对外接口
民政、慈善组织、残联等部门提供区块链应用接口
与税务对接
实时服务(接口类)
电子票据查验请求
报销单位程序发起该请求,查验电子票据版式文件真伪,并获取电子票据状态(打印、冲红、入账)。
电子票据入账反馈请求
报销单位程序发起该请求,向财政反馈电子票据入账结果信息。支持批量反馈某一张会计凭证对应的票据入账情况。
电子票据入账撤销请求
报销单位程序发起该请求,向财政发送撤销电子票据入账结果信息请求。
已入账电子票据冲红信息查询请求
报销单位程序发起该请求,查询已入账电子票据冲红信息,每500笔为一个批次,批量查询冲红信息,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的最大跨度为1年。
与两定机构对接
查询电子结算凭证状态
定点医药机构在电子结算凭证开具成功后,将电子结算凭证版式文件和与结算数据关联关系上传到电子结算凭证中心。
医疗机构上传电子结算凭证
定点医药机构调用【4901】上传电子结算凭证之后,通过此交易查询电子结算凭证上传 的保存结果信息。
上传电子结算凭证基本信息
定点医药机构仅上传电子结算凭证基本信息。
查询电子结算凭证基本信息上传结果
定点医药机构调用【4903】上传电子结算凭证基本信息之后,通过此交易查询电子结算
凭证基本信息上传的保存结果信息。
查询电子结算凭证状态
定点医药机构在办理全自费结算医疗收费电子结算凭证退费前,需查询电子结算凭证的
报销状态信息。
电子档案系统对接
功能类
业务电子档案整理和预归档
改造现有的业务系统功能,对需归档的电子档案进行整理,并对未归档成功或电子档案系统未审核通过的进行查看。
整理和预归档
实时服务
电子档案系统接口对接
按现有标准,与电子档案系统进行对接
死亡服刑人员
功能类
死亡服刑人员标注
名单数据入库后,对死亡服刑人员进行自动标注
死亡服刑人员信息责任确认
对查询到的死亡服刑信息进行责任标注
责任认定审核
对责任标注进行初审
责任认定复核
对责任标注进行复核
责任认定预汇总
对已经复核通过的责任标注数据进行预汇总
医院申请补支付
针对已经进行追回的数据进行二次追缴
医院申请补支付审核
针对已经进行追回的数据进行二次追缴待审核数据进行审核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
功能类
申报人员信息录入
完成满足因病致贫要求人员的信息录入
费用申报录入
完成因病致贫人员费用申报信息录入
申报费用初审
完成因病致贫人员费用申报信息的初审
申报费用复核
完成因病致贫人员费用申报信息的复核
申报费用拨付
针对已经复核的数据进行后续的汇总转财拨付
两定接口管理
功能类
两定接口管理
控制医院的门诊、门特、城职、城乡的联网结算接口是否开放。
两定接口监控
对开放的医院接口进行监控,查看运行是否正常。
接入接口申请
对接入的接口申请进行查看(两定测试上传的资料),并视情况支持启、停和接口申请类的密钥等操作。申报费用复核
接入日志查询
查询医院接口接入的整体情况,包括运行情况和历史变动情况。
实时服务(接口类)
统一监控运维平台对接
与统一监控平台进行对接,提供相关功能的展示
跨省异地就医子系统
异地门特
功能类
清算明细下载(门特)
用于就医省系统从国家平台获取清算月的结算信息和审核拒付信息,用与参保省(市)清分对账。
门特月清算申请数据上传
经办人员在21号前通过该功能,查询应清算上传的信息。可按照医院、单条结算查询三方对账成功的数据并进行上传
就医地门特费用汇总
实现就医地门特费用的查询、汇总、撤销汇总等功能
参保地门特费用汇总
经办人员查询上期未汇总数据,包含发生人次、发生金额、申请人次、申请金额、拒付人次、拒付金额等信息。以医院为单位进行显示
就医地转财
实现就异地转财查询、生成转财、撤销转财等功能
参保地转财
实现参保地转财查询、生成转财、打印审批、打印含大额大病审批等功能接口类
就诊信息查询(门特)
针对门特结算,进行异地门特就诊信息查询
结算信息查询(门特)
针对门特结算,进行门特结算单信息查询
三方对账成功明细下载(门特)
实现三方对账成功明细信息的查询及下载功能
就医地未完成对账数查询(门特)
实现三方对账成功明细信息的查询及下载功能
参保地未完成对账数查询(门特)
实现参保省未完成对账数据的查询功能
实时服务(接口类)
联网结算预结算
支持门特联网预结算,并同时支持城职和城乡以及天津市作为参保地和就医地。
联网结算
门特联网就诊时,参保人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等进行门特联网挂号、结算,按照就医地流程结算。参保人在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就诊时,定点医药机构可调用本交易获取参保地待遇计算结果,并与参保人结清门特费用。费用明细信息应与结算信息一起上传,参保地根据费用明细计算费用大类金额。本地政策支持参保人在院端自由决定是否使用个人账户的,以传入标志为准进行计算,传入0的不使用个人账户。参保地政策不支持选择账户是否使用的,按参保地政策执行,忽略就医地传入的此参数。
需同时支持城职门特、城乡门特和天津市作为就医地、参保地。
联网结算退费
参保人完成门特结算后,若发现结算错误或因其它的原因要求退费,定点医药机构可调用本交易完成退费处理。参保地应支持无条件隔笔退费。参保地在完成门特退费后,应生成一条负交易记录,即系统中存在一正一负两条结算记录。
需同时支持城职门特、城乡门特和天津市作为就医地、参保地。
门特联网结算冲正
就医地发起某项交易时,因网络中断或超时等原因导致无法获取接收方状态,导致多方数据不一致或已确认接收方数据多时,可通过冲正取消接收方相应数据,保持双方数据一致。完成冲正交易后,该笔交易不参与对账,但应保留交易过程信息。支持城职门特结算、城职门特退费、城乡门特结算、城乡门特退费的冲正。冲正接收方,如未查询到要冲正的交易数据,需返回冲正成功,如果已经冲正成功,也需返回冲正成功。系统自动发起冲正的,同一笔交易重复调用次数建议不超过5次,超过5次仍未冲正成功的建议人工干预解决。
需同时支持天津市作为就医地、参保地
异地门特结算信息对总账
定点医疗机构每个月对于未对账的异地门特结算信息发起对总账,与跨省异地就医子系统进行对账。
异地门特结算信息支付明细下载
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该接口从跨省异地就医子系统中下载异地门特结算信息支付明细等信息
异地门特费用明细及拒付信息下载
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该接口从跨省异地就医子系统中下载异地门特费用明细及拒付信息下载等信息
异地门特获取就医顺序号
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该接口在预结算前,调用该接口从跨省异地就医子系统中获取本条就诊信息的就诊顺序号
联网结算获取门慢资格信息
获取参保人门诊慢特病认定资格信息。获取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列表为全国统一确定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目前开放的病种大类有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需同时支持天津市作为就医地、参保地
异地意外险
实时服务(接口类)
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上传
医疗机构通过该交易上传承诺书信息
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撤销
发现上传的承诺书有误时,对上传的承诺书进行撤销
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查询
对已上传的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信息进行接口查询。
异地意外险就医地数据查询
通过医疗机构编码、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筛选,对天津市作为就医地医疗机构上传的《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进行查看,并支持统计和汇总功能
异地意外险参保地查询
天津市作为参保地时,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录入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
异地意外险历史数据查询
对系统整改前的异地意外险数据和本地意外险数据进行查询
异地互联网医院就医
功能类
互联网医院医师资质及执业信息查询
查询互联网医院医师资质及执业信息
互联网处方信息查询
查询所有的互联网医院开具的处方信息
互联网医保结算信息管理
查询所有的互联网医院开具的处方后,最终的结算信息
接口类
查询个人基本信息
根据社保卡号或身份证号查询个人基本信息
医保预结算
医保预结算,传入费用明细信息、结算信息,获得预结算结果
医院确认数据查询
通过就诊顺序号,从医保支付系统下载结算明细,为【1105】交易准备数据
医保结算确认
医保结算确认,若已确认通过,直接返回成功
互联网医院机构资质信息查询
查询可结算的异地互联网医院信息
自助备案开通申请
参保人在异地就医前进行自助备案
自助备案撤销申请
参保人在异地就医前可以对自助备案申请撤销
自助备案信息修改
参保人可以对自助备案信息进行修改
异地线上垫付报销
功能类
结算清单上传情况查询
对自费病人信息上传情况进行查询。
结算清单下载情况查询
参保省获取参保人结算清单信息
申报数据审核
异地线上垫付报销就医信息录入
转财审批
对异地线上垫付报销进行转财、审批
医疗机构上传电子票据信息
就诊地定点医疗机构上传异地就医电子结算凭证,通过就诊地区块链节点进行上链,参保人线上办理零星报销申请,参保地通过区块链节点获取电子结算凭证,自动解析凭证文件获取费用明细信息,进行报销业务办理,并将报销结果信息上链
参保地医保信息上链
利用区块链跨子网全链广播、分布式存储、安全实时共享等特性,实现参保地医保目录、待遇政策、参保人备案信息上链。在异地就医时,就诊地仅需从本地医保区块链节点获取参保人异地备案信息、参保地目录政策等信息,可以利用参保地目录确定各项目报销类别,提高异地实时结算效率和质量。
实时服务(接口类)
结算清单上传
参保人在完成就医结算后,定点医药机构将参保人的结算清单信息上传至国家平台,供参保省下载。
结算清单下载
参保省获取参保人结算清单信息
区块链中心对接
与区块链中心进行对接
异地重残
功能类
重残人员补助汇总(异地)
将重残人员待遇(异地)进行重新计算,并将计算后的结果进行汇总,同时系统支持异地的重残人员各种台账信息的获取、计算结果的查询。
重残人员支付转账及记账(异地)
在异地的医保基金报销之后,打印残联应支付报表,并与残联进行对接,完成财务支付。(同时支持回退等操作)
异地双通道
功能类
谈判药品异地台账结算查询
针对天津市做为参保地和就医地,对谈判药目录的结算情况进行台账查询。
异地协查对接
功能类
协查费用申请提交
针对天津市做为参保地,向就医省发起协查费用申请
费用协查申请下载
针对天津市做为就医地,向参保省发起协查请求并在核实后进行协查反馈
申请汇总查询
对天津市作为参保地进行的协查费用申请进行统计和查询
费用协查结果下载
对天津市作为就医地,进行的协查费用情况进行统计和查询
实时服务(接口类)
协查成功的就诊信息上传
就医地在审核完费用协查信息后,审核通过的需要向国家平台上传协查人的就诊信息。
协查成功的费用明细上传
就医地在审核完费用协查信息并上传协查成功的就诊信息后,向国家平台上传协查人的费用明细信息。
协查成功的电子病历上传
就医地在审核完费用协查信息并上传协查成功的就诊信息后,向国家平台上传协查人的协查成功的电子病历信息。电子病历为PDF,接口传输过程中将文件转换为base64字符串。
协查成功的就诊信息下载
参保省下载协查成功的就诊信息。
协查成功的费用明细下载
参保省下载协查成功的费用明细信息。
协查成功的电子病历下载
参保省下载费用协查成功的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为PDF,接口传输过程中将文件转换为base64字符串,参保省收到后可将base64字符串恢复为PDF文件。
开发核心业务子系统-长护险系统:1、长护险业务经办系统 2、线上无纸化(长护险系统)。
1.3长护险
长护待遇管理
功能类
待遇判断
用于判断参保人是否满足长护险待遇受理保准。
参保记录
用于像经办人员展示参保人历史缴费记录、参保状态。
待遇受理
用于参保人向长护经办机构提交申请,通过系统进行待遇判断、基础信息录入、资料录入。
受理审核
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对参保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查看并审核。
受理变更
用于对参保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变更登记,若资料不符合要求可进行申请终止。
长护待遇登记
用于经办机构管理享受长期护理待遇的参保人,对享受居家自主护理待遇的参保人可操作入住登记/退出,对享受机构护理和机构上门护理待遇的参保人可进行待遇登记信息的查看。
长护待遇登记复核
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对于参保人的长护待遇登记信息进行复核。
辅具设备申请受理
用于长护经办人员录入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辅具设备的失能人员辅具设备申请资料。
辅具设备受理审核
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对参保人提交的辅具设备申请资料进行受理审核。
辅具设备受理变更
用于长护经办人员对未审核的辅具设备申请信息的变更,包括信息的修改和辅具设备申请的终止。
辅具设备登记复核
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对于参保人在辅具设备机构的辅具登记信息进行复核。
失能评估管理
功能类
评估任务查询
评估任务查询
评估计划制定
用于对系统中的待分配的评估任务制定评估计划,生成计划。
评估计划变更
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对已经制定的评估计划内容进行变更,可变更计划中的评估任务和预计评估日期。
评估计划分派
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将评估计划分派给评估员或评估专家。
评估任务执行
用于经办机构人员提前查看参保人病例,现场评估,并将现场评估任务信息,录入系统。
评估结果审核
用于评估机构对评估人员的现场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评估结论认定
用于失能评估集中评审出具评审鉴定结果。
评估结论公示
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录入评估结果公示信息。
评估结论送达
用于经办机构人员操作评估结论送达。
异议复评申请
用于参保人向经办机构提交争议复评申请后,经办机构人员创建争议复评的评估任务。
再次评估申请
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对有必要再次评估的参保人发起重新评估、期末评估。
评估任务发送
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将评估任务分配到指定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完成失能评估工作。
照护计划推荐
用于评估专家为失能评估通过的参保人进行长期护理计划推荐。
延续护理评估意见录入
用于参保人所住院端对参保人是否符合延续护理条件给出评估意见,并在此模块进行录入。
辅具评估结论录入
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录入辅具评估结果信息,包括建议辅具设备列表、评估工作人员等信息。
评估任务中止
用于中止正在执行的评估任务。
评估任务终止
用于终止正在执行的评估任务。
评估费用管理
功能类
个人费用申报
用于失能评估费用的申报。
个人费用受理
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对评估费用进行受理,区分支付给个人和支付给评估机构。
个人费用审核
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对支付给评估人员的费用进行审核。
个人费用结算
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对评估费用进行审核结算。
个人费用查询
用于经办机构人员进行评估费用查询。
评估机构费用管理
功能类
个人费用申报
用于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人员发生的评估费用进行申报。
机构费用申报
用于评估机构向经办机构申报失能评估费用。
机构费用受理
用于定点医疗机构向经办机构申报延续护理评估费用。
机构费用审核
用于经办机构对评估机构申报的费用进行审核。
机构费用结算
用于经办机构对评估机构申报的评估费用进行结算。
生成拨付单
用于对评估机构审核结算的费用进行生成拨付单,提交至财务进行支付。
护理费用管理
功能类
护理费用受理
用于长护经办人员对护理机构申报的长护机构费用进行受理。
护理费用审核
用于经办机构对护理机构申报的护理费用进行审核。
护理费用结算
用于长护经办机人员对已受理的护理机构结算费用进行审核结算。
护理费用结算汇总
用于经办机构对各个护理机构产生的护理费用进行汇总。
护理费用结算汇总审签
用于各区医保局对汇总的护理机构账单进行审签。
生成拨付单
护理机构结算费用完成审核结算后,生成拨付单用于待遇拨付。
护理费用查询
用于经办机构对各个评估机构产生的评估费用进行查询。
零星报销申报
用于长期护理个人待遇零星报销。
个人待遇申报
用于长期护理居家自主参保人的待遇申报。
个人待遇受理
用于长护经办人员对个人待遇申报信息进行受理。
个人待遇审核
用于经办机构对享受居家自主护理待遇的参保人费用的审核。
个人待遇结算
用于长护经办人员对受理通过的个人待遇信息进行审核结算。
个人待遇查询
用于查询个人待遇的相关信息
预留金(保证金)管理
功能类
制定预留金拨付计划
将护理机构在月结算过程中按照一定比例预留的费用,通过对应的预留金返还比例,生成预留金拨付数据,预留金可以根据不同政策要求按时间段进行拨付。
预留金拨付计划审核
对预留金拨付计划进行审核。
生成拨付单
对完成审核的预留金拨付计划生成拨付单。
审核稽核扣款
功能类
稽核审查扣费
用于地方医保局对违规行为进行扣款信息的录入操作,并自动关联原费用记录。
稽核审查扣费审核
用于地方医保局对稽核审核扣费信息进行审核操作。
护理机构及人员管理
功能类
护理机构维护
长护经办人员将符合长护定点资质的护理机构维护进系统。
机构信息审核
长护经办人员对新增或变更的机构信息进行审核。
机构状态审核
长护经办人员对护理机构状态进行审核。
护理人员维护
长护经办人员将护理机构内符合长护资质的护理人员维护进系统。
护理人员审核
长护经办人员对新增、变更、注销的员工信息进行审核。
评估机构及人员管理
功能类
评估机构维护
长护经办人员将负责参保人评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维护进系统。
机构信息审核
长护经办人员对新增或变更的机构信息进行审核。
机构状态审核
长护经办人员对护理机构状态进行审核。
评估人员维护
长护经办人员将评估机构内的评估人员维护进系统。
评估人员审核
长护经办人员对新增、变更的评估人员信息进行审核。
服务项目管理
功能类
服务项目维护
将各地市长期护理服务项目进行维护,以供各方使用。
服务项目审核
长护经办人员对新增、变更的服务项目信息进行审核。
机构服务项目匹配审核
用于经办端对服务机构提交上来的服务项目匹配信息进行审核。
机构服务项目匹配复核
用于经办人员对审核过的服务项目匹配信息进行再次审核。
评估量表管理
功能类
失能评估题目维护
维护失能评估鉴定题目。
失能评估量表配置
根据长护政策的评估标准在失能评估题库中选择题目和选项进行失能评估量表配置。
失能评估量表查询
为各个地市配置失能评估量表,并支持查看功能。
综合查询
功能类
综合查询
通过综合查询功能能够查询长护失能人员长护经办全流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待遇申请信息、评估信息、待遇享受信息、费用信息。
长护险数据迁移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平台下发的功能模块进行部署,将现有所有系统数据(经办数据、待遇数据、日志数据等约270张表)进行适应性迁移和数据治理以满足国家医保各类规范要求,保证现有业务顺利经办。同时,在所有数据迁移成功之后,封存原有数据和原有系统以对后期出现数据问题时进行备查。数据迁移包含以下模块
经办数据迁移 |
移动端受理的评估工单模块迁移、评估工单模块数据迁移、评估结果模块数据迁移、评估统计模块数据迁移、评估人员模块数据迁移、亲情受理登记模块数据迁移、亲情照护工单模块数据迁移、亲情照护人员库模块数据迁移、护理服务单模块数据迁移、服务方式变更模块数据迁移、服务地址变更模块数据迁移、服务计划模块数据迁移、护理工单模块数据迁移、护理人员管理模块数据迁移、工单补录模块数据迁移、回访评价模块数据迁移、参保人档案模块数据迁移、1:1校准模块迁移、异常指标模块数据迁移、护理服务项目模块数据迁移、护理服务包模块数据迁移、评估机构管理模块数据迁移、护理机构管理模块数据迁移、经办机构管理模块数据迁移、委托经办机构模块数据迁移、视频稽核模块数据迁移、稽核巡查模块数据迁移、数据监测模块数据迁移、数据统计模块数据迁移 |
国发版本改造 |
结合天津政策对国家局代码进行改造 |
待遇数据迁移 |
护理机构每月费用结算数据迁移、评估机构每月费用结算数据迁移、评估机构年度质保金清算数据迁移、护理机构年度质保金清算数据迁移、评估机构费用退回数据迁移、护理机构费用退回数据迁移、基金申请模块数据迁移、调整支付模块数据迁移、1:1扣减补发模块数据迁移 |
日志数据迁移 |
日志数据迁移 |
2.2线上无纸化升级
2.2.1功能类
2.2.1.1线上业务流程改造
2.2.1.1.1长护险业务流程改造
对可进行长护险线上流转的业务进行线上无纸化改造。包括长护险告知书、状态复评结论书、异议复评结论书、违反协议告知书、经费报销、预算编制等。
1.4软件测评
(1)服务范围
天津医保信息平台主要业务能力提升项目所包括的核心管理子系统、跨省异地就医子系统、长护险子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监管子系统等全部软件系统。
(2)标准依据
投标人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进行相关内容的测试,包括但不限于:
GB/T 25000.51-2016《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GB/T 25000.10-2016《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10部分:系统与软件质量模型》;
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有更新,应以最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准。
此外,在测试时,还将依据以下资料:
采购人提供的各子项目招标需求文档;
采购人和系统承建方提供的其他相应资料。
(3)总体要求
依据国家相关软件产品质量和通用测试标准规范,及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络与安全信息化建设相关要求,建立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软件产品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应用系统软件产品质量测评工作。通过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可靠性测试和安全测试,提早发现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应用系统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并提出软件产品质量改善建议和要求,协助采购人提升软件产品质量,引导软件开发厂商开发人员按照良好的编码实践进行代码编写,减少软件产品中存在的缺陷和隐患,保障应用系统投产后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4)软件测评服务要求
1. 功能测试
1) 功能测试是在模拟环境或真实环境下,运用黑盒测试的方法,验证被测软件是否满足需求规格说明书列出的功能需求。功能测试应涵盖软件的全部功能点。主要测试方法为模拟用户行为使用各项软件功能,检查结果的正确性。
2) 功能测试还需要验证软件上线后是否具备监控和管理软件运行的手段。具体的测试内容应参考软件维护的相关要求。
3) 本部分同时需要完成接口的规范性测试,即测试各软件承建方是否按照要求实现了相关接口标准。具体的测试内容应参考软件标准的相关规定。
4) 项目平台集成测试需要开展重要接口的测试。
2. 性能测试
1)性能测试是为了验证B/S系统是否达到用户提出的性能指标,为软件上线和软件优化提供依据。在软件正式上线前,各项性能指标必须达到需求说明书中的相应需求。
2)性能测试应涵盖软件的各项主要性能。性能测试应采用不同的使用场景,既涵盖单一的软件功能,又能够模拟真实使用环境中多种功能同时使用的场景,通过收集比较不同场景的结果,并进行分析,能够得到软件的综合性能结果。
3)性能测试主要考量的指标包括:响应时间,吞吐量,并发用户数,任务执行时长等。根据不同的软件功能测试的性能重点不同。
4)高负载下的稳定性。在满负载或暂时过载的情况下,系统应仍然能够保持正常运行。
5)项目平台集成测试针对重点业务需开展性能测试。
3. 可靠性测试
1)可靠性测试主要验证软件在遇到接口出错,应用程序出错,硬件故障等情况下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容错性等。
2)对错误输入的容错性。对于用户的错误输入,软件应能够给出提示并继续运行。
3)在服务器,网络或存储发生非重大故障的情况下,系统应仍能够保持正常运行。
4)可靠性测试应关注系统的故障恢复时间,也应同时关注系统在异常情况下的性能指标情况。
4. 安全测试要求
1) 信息安全测评
采用文档审查、服务端核查、功能验证、技术检测、人员访谈等测评方式,测评天津医保信息平台主要业务能力提升项目所有软件子系统在个人信息安全性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
① 文档审查。为了分析现有的或计划采取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需要查看各类文档资料,包括策略文档(例如政策法规、指导性文档、组织管理制度等)、系统文档(例如用户手册、管理员手册、系统设计和需求文档、接口文档等)和个人信息安全相关文档(例如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安全测试报告、安全策略、应急预案、个人信息共享、个人信息处理记录等)等;
②服务端核查。测评人员在服务端核查信息安全相关配置情况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寻找是否有违反信息安全策略的现象,比如个人敏感信息在显示时未进行脱敏、数据库访问未进行正确的权限设置和记录等;根据服务端核查,核实信息安全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③功能验证。对系统进行操作试用,以验证其在信息主体权利保障方面的行为情况;功能验证主要依据系统在运行时通过功能界面显示的信息;
④技术检测。技术检测是指测评人员通过信息安全检测工具获得系统未在功能界面显示的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以帮助测评人员获取证据的过程;
⑤人员访谈。测评人员与被测评系统内有关的管理、技术人员进行逐个沟通。根据对测评人员所提问题的回答,测评人员为测评获得相应信息,并可验证之前收集到的证据,从而提高其准确度和完整性。通过访谈管理和技术人员,测评人员可以收集到系统相关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组织结构、个人信息共享、交换行为等信息,也可以了解到被访谈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和个人信息安全技能等自身素质。
1.5 搭建历史数据查询系统
对原有金保二期系统进行评估数据库资源环境、部署资源环境、人社移交数据表范围确认、人社移交数据表导入、人社移交数据表导入数据验证、评估系统部署资源环境、部署资源环境、测试部署系统、上线部署系统、验证部署系统。实现医保历史数据查询功能,支持业务历史数据查询及数据准确性验证。
(二)软件服务要求
1、项目计划要求
本项目要求在2024年6月份前完成系统上线,开始试运行,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系统终验,投标方需在投标文件中提出详细实施计划、实施方案及项目里程碑时间点安排。
2、项目管理要求
投标方需提供本次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方案,标方安排的项目人员必须固定,若有替换,必须与招标人协商并出具书面申请,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随意调换。此外,投标方所安排的开发和运维人员必须专职于本项目的开发及角色分工、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变更管理方案以及项目风险管理方案等。投标方应承诺提供现场实施服务。基本要求如下:
(1)项目经理及项目团队
1)项目经理
具有5年以上的信息化规划和建设管理经验,具有信息化总体规划能力,具备省级及以上医疗、医保或医药相关行业规划建设经验,对医疗、医保或医药领域信息化有深入理解,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耐性和综合素质。投标方参与的项目经理负责对本项目子系统的项目管理工作。
2)项目团队
投标人为本项目成立项目团队,项目团队成员在项目经理的管理下负责项目实施,并遵守招标人日常管理制度。本项目团队成员不少于25人,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团队成员应有明确的分工,分别负责项目规划、开发测试和运行维护等工作,并指定负责人。其中项目规划负责人,开发测试负责人,运行维护负责人应具备相关资质。项目团队在项目建设期应做好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研发、测试、实施、文档撰写等工作。在运维期提供驻场服务。
3)人员稳定性要求
在项目实施中应保障项目组人员稳定,在整个项目期间人员更换总数不得超过10%,违反此约定的视为重大违约,招标人有权因此向中标人索赔。如确需调整人员的,中标人应书面向招标人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换。因人员离职、病假、疫情等特殊原因不能驻场的,应补足驻场人员并经招标人确认,未经招标人确认的视为违约。投标人应书面承诺遵守招标人绩效管理要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违约或违反绩效管理制度的,投标人自觉接受招标人处罚规定。
(2)需求分析阶段
投标方需与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相关人员充分沟通,掌握本项目的需求。
投标方至少需提交的文档:业务需求调研报告、应用系统需求分析规格说明书。
(3)系统设计研发阶段
投标方至少需提交的文档:系统架构设计说明书,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各软件功能模块、流程、数据、接口模块的详细说明及内部测试报告。
(4)系统测试阶段
投标方至少需提交的文档:测试方案、测试过程文档、系统整体测试报告。
(5)系统实施阶段
投标方至少需提交的文档:系统实施计划、过程文档、试运行报告。
(6)系统优化服务
本项目服务期内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系统性数据梳理和整体优化,确保数据管理效率。
(7)保密内容
投标方需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中数据(包含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全部为招标人所有,全部列入保密范围,投标方不得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导出、分析以及移作他用。
(8)源代码和产权要求
投标方需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中的全部源代码(不包含既有知识产权类和工具)和知识产权全部为招标人所有,投标方需在招标人提出要求的3天内无条件提供本项目源代码。
3、项目培训要求
投标人须满足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应的师资、资料、食宿等条件,并且须在招标人指定地点开展培训工作。
(1)对项目相关其它中标方人员的培训
与本项目有关联的其它系统中标方,对其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2)对应用部门各级系统应用人员的培训
使之能够了解信息系统的建设思想、主要功能和操作规程,能够熟练应用这一系统辅助开展工作,并能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各种改进意见。根据人员对系统的使用特点不同,对应用人员的培训分为两个层次:
1)对领导培训的主要目的是使有关主管领导对系统有一定的了解,同时能够应用系统进行决策、指挥工作;
2)对其他应用人员的培训,主要使他们在各业务环境下能够很好地利用系统完成相应的专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配合总集完成相关承建业务系统培训工作,负责培训材料的准备、印刷,以及提供相应等级培训讲师、培训2000人次数。培训讲师食宿费用自理。
(4)系统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
运维人员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系统整体知识培训、业务系统培训、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培训、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培训等。通过培训使项目运维队伍能够充分掌握业务运营技术和维护经验,从技术上和管理上保证信息系统能正常运行。为了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还应对系统运行维护人员进行设备特性、系统功能、故障诊断、安全技术、规范操作、系统备份、系统恢复以及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培训。须针对各承建子系统分别制定培训方案。
★4、运行维护要求
(1)本项目建设期与运维期内需提供至少23名本项目专职长期驻场工程师(其中8人专门负责长护险业务),提供7*24驻场服务(其中涉及长护险业务应单独供7*24驻场服务)。驻场工程师工作量不额外计费,驻场工程师具备本系统进行修改、调整能力。
中标方应提供项目终验通过后由建设期转入3年的免费运维服务期。每12个月为1个维护期,中标人免费提供日常运行维护。包括定期巡检、应急处置、重保值守、性能优化、功能升级、数据处理、配合国家局版本升级改造等,并配合招标人完成日常相关业务工作。
人员要求:驻场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的政府相关领域信息化研发经验,具备省级及以上政府相关行业建设经验,对政府相关领域信息化有深入理解,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耐性和综合素质。全部技术人员均从业经历2年以上。
(2)在软件维保期内,中标方应提供灵活、多样的通信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设备及人员、专用服务电话),提供7*24小时的响应服务,保证在任何时候招标人人员都能及时找到中标方的服务人员,中标方的技术人员应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支持。
(3)所供软件出现问题时,其响应时间不超过15分钟,故障处理时间不大于2小时。
(4)中标方应提供排除故障响应的具体流程。
(5)中标方应在项目方案中说明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的范围和程度,中标方应提供技术服务流程,技术服务内容和价格清单,若维保期内与期外不同,则应分别列出。
(6)在运维期内,如招标方现有业务需要修改完善的(如配合云平台升级、安全加固、修改代码错误、漏洞),中标方需要配合招标方完成相应软硬件调整,不得收取费用。本项目自需求规格说明书确定后3年内涉及同架构中功能的升级与调整,一般情况下不再额外收取费用。
(7)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应急响应处理服务,提供7*24小时事件响应、应急响应、处理及恢复服务;重大应急事件保证15分钟内做出响应并提供应急处理方案,保证30分钟内到达现场。应急服务完成后,负责工作记录、处理报告等相关文档的编制工作。如遇紧急事件临时需要提供应急响应处理服务,承诺无条件服从采购人安排。
(8)提供每年不少于6次重大活动安全保障服务,重大活动期间全程,派驻专业工程师提供7*24小时现场技术支持,增强信息安全防护的技术力量,处置应急安全事件。重大活动包括重要节假日或其他招标人明确要求的活动。
5、技术文档要求
中标方提供的书面技术资料必须能够满足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管理、运营、验收及维护的全套文件。中标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必须包括但不限于:
(1)系统说明文件
(2)技术手册(安装、操作、维护、故障排除、培训文档等)
(3)详细的工程日志
(4)系统完整文档
其中,(1)(2)项必须在安装调测前提供;(3)必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随时提供,并在工程实施后1个月内汇总移交。所有的文档必须包括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4)在工程完成初验后,中标方提供完整的技术文档。
请投标方在项目方案中列出提供的书面技术资料详细清单。
6、工程实施要求
中标方负责对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工具或招标人指定的相关软件进行实施、部署、调试直至部署系统达到验收标准。
★7、技术管理要求
(1)软件测试
中标方在终验前应配合招标人开展软件测试,并对报告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整改以符合招标人的要求。
(2)数据治理
在项目建设与运维期内,应指定专人配合招标人开展数据治理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落实。
(3)等保测评
投标方应做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规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进行开发,并配合招标人开展等保测评的整改,落实整改要求并通过等保测评,整改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4)代码审计
投标方应配合招标人开展代码审计的工作,对代码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5)密码测评
投标方应配合招标人开展的密码测评工作,在开发过程中应符合密码测评的要求,根据密码测评的指导意见开展整改,落实整改要求并通过密码测评,整改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6)信息与数据安全
投标方在项目建设和运维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天津市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落实招标人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开发需要临时留存数据的,应指定专人定期开展数据销毁,并及时通报招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私自下载、留存、对外提供数据。如未经招标人同意仍然私自下载、留存、对外提供数据,招标人有权对投标方进行索赔,索赔金额不低于项目中标金额的30%。
投标方应配合招标人开展信息安全的相关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漏洞扫描、安全加固、弱口令整改、安全策略的调整等与信息安全相关的工作。
(7)人员管理要求
投标方应遵守招标人管理制度和要求,并加强所属人员日常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有序开展。
(8)项目修改及完善要求
投标方在项目建设与运维期内,因国家、天津市或其他政策部门要求对系统改造的,或因平台升级、安全加固、系统完善的,应配合招标人修改并完善,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9)监控中心接入
因招标人需要,将本项目接入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监控中心进行展示的(或其他招标人需要接入的系统),投标方承诺配合完成接入工作,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10)深化设计
投标人需组织专人开展深化设计方案设计,充分了解天津医保信息平台现状,依据国家、天津市政策要求,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开展深化设计并形成《深化设计方案》。《深化设计方案》是投标人开展设计、建设的重要依据。投标人应在项目建设初始阶段,组织专人开展《深化设计方案》撰写,并根据招标人要求完善。
(11)中标人应全程配合业务处室进行需求讨论、功能开发、上线评估、优化调整等全周期的各个环节,并提供各项技术服务和保障。不仅要对用户侧开展相关培训,更要主动及时的将自身建设范围内的变更内容对其他承建单位人员和业务处室进行培训,对系统整体优化,配合支持其他承建单位人员,对急难险重的任务给予第一时间的响应,并高质量的完成。
第2包 药品耗材招采系统
(一)建设内容
1、本项目建设目标
加强药品耗材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健全招采业务闭环监测指标,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标准和天津市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对药品、耗材的周期闭环管理,并且同时开展对中药饮片及配方颗粒的采购管理,加快推进天津市中药医保市场,对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的采购工作实现透明化管理。
(1)建立招采业务闭环监测
在全市统一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和挖掘新型检测模式,建立起医用药品耗材全生命周期的采集、申报公示、维护、预警、主动调整、差价管理、基础数据协同管理、产品信息统筹管理、全流程供应信息管理等,实现业务流程“闭环监测”,提高招采业务决策和管理能力。
(2)开展中药饮片和配方颗粒采购管理
开展中医药饮片和配方颗粒招采管理,结合本市定点中医院实际情况,积极推进中医饮片基础信息维护、招标、交易、统计分析、监测监管等,切实解决中药市场的刚需工作。
(3)药品和耗材监督管理
对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三个品种的资质有效期、采购情况、价格趋势等方面的统计分析与监测预警,同时配套信用评分应用,更好的管控全市医药招采的实际情况,实现天津市医药招采常态化、制度化的日常监管。
(4)信用评价采集
信用评价模块在现有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升级改造,支持监管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分(信用等级划分),提高企业积极性,为医疗机构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及服务,支持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置,实现对信用评价信息新增、删除、修改、查询等管理功能。
2、本项目建设内容
开发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监管子系统:1、药品耗材闭环监测管理 2、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采购模块 3、药品和耗材监督管理 4、药品价格指数管理 5、医疗服务价格指数管理。
2.1药品和医用耗材闭环监测
2.1.1药品耗材生产过程追溯管理
2.1.1.1药品原材料供应商追溯信息
根据药品原材料供应商上传的资质信息、产品信息,支持由生产企业进行填报,系统对药品原材料供应商数据进行收集,实现监管机构对药品原材料供应商的信息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1.2药品生产厂商追溯信息
根据药品生产厂商上传的资质信息、产品信息,系统对药品生产厂商数据进行收集,实现监管机构对药品生产厂商的信息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1.3药品销售追溯信息
根据药品追溯码,对药品销售过程进行追溯,系统自动获取药品销售信息,实现监管机构对药品销售信息的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1.4药品品种追溯信息
根据药品追溯码,对药品品种进行追溯,系统自动获取药品品种信息,实现监管机构对药品品种信息的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1.5药品生产批次追溯信息
根据药品追溯码,对药品生产批次进行追溯,系统自动获取药品生产批次信息,实现监管机构对药品生产批次信息的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1.6原辅料信息采集信息
根据药品原材料供应商上传的原辅料信息,系统对原辅料信息进行收集,实现监管机构对原辅料信息的信息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1.7药品生产信息采集信息
根据药品追溯码,对药品生产信息进行追溯,系统自动获取药品生产信息,实现监管机构对药品生产信息的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1.8药品生产异常管理信息
根据药品追溯码,对药品生产异常信息进行追溯,系统自动获取药品生产异常信息,生成问题列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汇总统计,实现监管机构对药品生产异常信息的管理,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1.9药品生产应急处置管理信息
针对药品异常信息,系统自动对药品生产异常信息进行上报回溯,将信息推送至生产企业,实现对药品生产的应急处置。
2.1.1.10药品生产抽检管理信息
针对药品生产信息,支持生产企业自我抽检结果上传,医保局临时抽检结果上传,实现对药品生产抽检管理的查询、导出功能。
2.1.1.11销毁药品管理信息
针对销毁药品,支持生产企业对不合格药品进行销毁处置,并上传系统信息,系统对销毁药品信息自动同步,支持监管机构对销毁药品信息进行查询、导出。
2.1.1.12医用耗材原材料供应商追溯信息
根据医用耗材原材料供应商上传的资质信息、产品信息,系统对医用耗材原材料供应商数据进行收集,实现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原材料供应商的信息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1.13医用耗材生产厂商追溯信息
根据医用耗材生产厂商上传的资质信息、产品信息,系统对医用耗材生产厂商数据进行收集,实现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生产厂商的信息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1.14医用耗材销售追溯信息
对医用耗材销售过程进行追溯,系统自动获取医用耗材销售信息,实现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销售信息的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1.15医用耗材品种追溯信息
对医用耗材品种进行追溯,系统自动获取医用耗材品种信息,实现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品种信息的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1.16医用耗材生产批次追溯信息
对医用耗材生产批次进行追溯,系统自动获取医用耗材生产批次信息,实现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生产批次信息的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1.17医用耗材原辅料信息采集信息
根据医用耗材原材料供应商上传的原辅料信息,系统对原辅料信息进行收集,实现监管机构对原辅料信息的信息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1.18医用耗材生产信息采集信息
对医用耗材生产信息进行追溯,系统自动获取医用耗材生产信息,实现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生产信息的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1.19医用耗材生产异常管理信息
对医用耗材生产异常信息进行追溯,系统自动获取药品生产异常信息,生成问题列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汇总统计,实现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生产异常信息的管理,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1.20医用耗材生产应急处置管理信息
针对医用耗材异常信息,系统自动对医用耗材生产异常信息进行上报回溯,将信息推送至生产企业,实现对医用耗材生产的应急处置。
2.1.1.21医用耗材抽检管理信息
针对医用耗材生产信息,支持生产企业自我抽检结果上传,医保局临时抽检结果上传,实现对医用耗材生产抽检管理的查询、导出功能。
2.1.1.22销毁医用耗材管理信息
针对销毁医用耗材,支持生产企业对不合格药品进行销毁处置,并上传系统信息,系统对销毁医用耗材信息自动同步,支持监管机构对销毁药品信息进行查询、导出。
2.1.2药品耗材流通过程追溯管理
2.1.2.1药品物流方追溯信息
针对药品物流方上传的信息,对药品信息进行收集,实现监管机构对药品物流方的信息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2.2药品供应商追溯信息
针对药品供应商上传的信息,对药品信息进行收集,实现监管机构对药品供应商的信息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2.3药品配送方追溯信息
针对药品配送方上传的信息,对药品信息进行收集,实现监管机构对药品配送费的信息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2.4药品物流信息管理信息
针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物流信息,通过药品追数码对药品在物流中的位置、环境等信息进行收集,实现监管机构对药品物流信息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2.5药品流通异常管理信息
针对药品流通过程中异常信息,通过药品追数码对药品异常情况进行收集,实现监管机构对药品异常信息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2.6药品流通应急处置管理信息
针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异常信息,系统自动对药品流通异常信息进行上报回溯,将信息推送至流通企业,实现对药品流通的应急处置。
2.1.2.7药品流通抽检管理信息
针对药品流通信息,支持配送企业自我抽检结果上传,医保局临时抽检结果上传,实现对药品流通抽检结果的查询、导出功能。
2.1.2.8医用耗材物流方追溯信息
针对医用耗材物流方上传的信息,对医用耗材信息进行收集,实现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物流方的信息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2.9医用耗材供应商追溯信息
针对医用耗材供应商上传的信息,对医用耗材信息进行收集,实现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供应商的信息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2.10医用耗材配送方追溯信息
针对医用耗材配送方上传的信息,对医用耗材信息进行收集,实现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配送费的信息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2.11医用耗材物流信息管理信息
针对医用耗材流通过程中物流信息,通过医用耗材追数码对药品在物流中的位置、环境等信息进行收集,实现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物流信息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2.12医用耗材流通异常管理信息
针对医用耗材流通过程中异常信息,通过医用耗材追数码对医用耗材异常情况进行收集,实现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异常信息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2.13医用耗材流通应急处置管理信息
针对医用耗材流通过程中的异常信息,系统自动对医用耗材流通异常信息进行上报回溯,将信息推送至流通企业,实现对药品流通的应急处置。
2.1.2.14医用耗材流通抽检管理信息
针对医用耗材流通信息,支持配送企业自我抽检结果上传,医保局临时抽检结果上传,实现对医用耗材流通抽检结果的查询、导出功能。
2.1.3药品耗材招标过程追溯管理
2.1.3.1项目药品追溯信息
支持对药品招标过程追溯,追溯信息包括药品在哪些项目中出现过等,支持监管机构对项目药品追溯信息进行查询、导出。
2.1.3.2药品项目交易主体身份追溯信息
支持对药品项目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上传的资质信息、招标信息进行追溯,支持监管机构对药品项目生产企业追溯信息的查询、导出。
2.1.3.3药品项目招标过程文件追溯信息
支持对项目招标过程文件进行查询、导出
2.1.3.4药品项目竞价议价追溯信息
支持对项目竞价议价环节进行记录并同步至平台,支持监管机构用户进行查询、导出
2.1.3.5短缺药品追溯管理信息
系统自动收集短缺药信息,支持对短缺药品信息的提前预警推送,实现监管机构对短缺药品信息的管理,支持监管机构对短缺药品追溯信息的查询、导出。
2.1.3.6短缺药响应追溯管理信息
系统对短缺药品信息的提前预警推送,实现监管机构对短缺药品信息的管理,生产、配送企业对短缺药响应,支持监管机构对短缺药品追溯响应信息的查询、导出。
2.1.3.7药品招标项目追溯管理信息
系统对药品招标项目来源、招标内容信息进行追溯,实现对招标项目信息的收集存储功能,支持监管机构对药品招标项目信息的查询、导出功能。
2.1.3.8药品资质追溯管理信息
系统对药品资质内容信息进行追溯,自动收集药品资质相关信息,支持监管机构对药品资质信息的查询、导出功能。
2.1.3.9药品招标异常管理信息
针对药品招标过程中异常信息,对药品异常情况进行收集,实现监管机构对药品异常信息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3.10药品招标应急处置管理信息
针对药品招标过程中的异常信息,系统自动对药品招标异常信息进行上报回溯,实现对药品招标异常信息的应急处置。
2.1.3.11项目医用耗材追溯信息
支持对医用耗材招标过程追溯,追溯信息包括医用耗材在哪些项目中出现过等,支持监管机构对项目医用耗材追溯信息进行查询、导出。
2.1.3.12医用耗材项目交易主体身份追溯追溯信息
支持对医用耗材项目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上传的资质信息、招标信息进行追溯,支持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项目生产企业追溯信息的查询、导出。
2.1.3.13医用耗材项目招标过程文件追溯信息
支持对项目招标过程文件进行查询、导出
2.1.3.14医用耗材项目竞价议价追溯信息
支持对项目竞价议价环节进行记录并同步至平台,支持监管机构用户进行查询、导出
2.1.3.15短缺医用耗材追溯管理信息
系统自动收集短缺医用耗材信息,支持对短缺医用耗材信息的提前预警推送,实现监管机构对短缺医用耗材信息的管理,支持监管机构对短缺医用耗材追溯信息的查询、导出。
2.1.3.16短缺医用耗材响应追溯管理信息
系统对短缺医用耗材信息的提前预警推送,实现监管机构对短缺医用耗材信息的管理,生产、配送企业对短缺医用耗材响应,支持监管机构对短缺医用耗材追溯响应信息的查询、导出。
2.1.3.17医用耗材招标项目追溯管理信息
系统对医用耗材招标项目来源、招标内容信息进行追溯,实现对招标项目信息的收集存储功能,支持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招标项目信息的查询、导出功能。
2.1.3.18医用耗材资质追溯管理信息
系统对医用耗材资质内容信息进行追溯,自动收集医用耗材资质相关信息,支持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资质信息的查询、导出功能。
2.1.3.19医用耗材招标异常管理信息
针对医用耗材招标过程中异常信息,对医用耗材异常情况进行收集,实现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异常信息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3.20医用耗材招标应急处置管理信息
针对医用耗材招标过程中的异常信息,系统自动对医用耗材招标异常信息进行上报回溯,实现对医用耗材招标异常信息的应急处置。
2.1.4药品耗材交易过程追溯管理
2.1.4.1药品交易追溯信息
支持对药品交易过程追溯,追溯信息包括药品在哪些订单中出现或实际成交过,支持监管机构对项目药品追溯信息进行查询、导出。
2.1.4.2药品交易环节生产企业追溯信息
支持对药品交易环节生产企业信息进行追溯,支持监管机构对药品交易环节生产企业追溯信息的查询、导出。
2.1.4.3药品交易环节配送企业追溯信息
支持对药品交易环节配送企业信息进行追溯,支持监管机构对药品交易环节配送企业追溯信息的查询、导出。
2.1.4.4药品交易环节医疗机构追溯信息
支持对药品交易环节医疗机构信息进行追溯,支持监管机构对药品交易环节医疗机构追溯信息的查询、导出。
2.1.4.5药品交易环节配送追溯管理信息
支持对药品交易环节生产企业信息进行追溯,支持监管机构对药品交易环节生产企业追溯信息的查询、导出。
2.1.4.6药品交易环节订单追溯管理信息
支持对药品交易环节订单信息进行追溯,追溯订单完成信息、发票信息,支持监管机构对药品交易环节订单追溯信息的查询、导出。
2.1.4.7药品交易环节合同追溯管理信息
支持对药品交易环节合同信息进行追溯,追溯合同完成信息,支持监管机构对药品交易环节订单合同信息的查询、导出。
2.1.4.8药品交易异常管理信息
针对药品交易过程中异常信息,对药品异常情况进行收集,实现监管机构对药品异常信息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4.9药品交易应急处置管理信息
针对药品交易过程中的异常信息,系统自动对药品交易异常信息进行上报回溯,实现对药品招标异常信息的应急处置。
2.1.4.10药品交易抽检管理信息
针对药品交易信息,支持企业、医疗机构自我抽检结果上传,医保局临时抽检结果上传,实现对药品交易抽检结果的查询、导出功能。
2.1.4.11药品交易库存管理信息
针对药品交易信息,支持对库存信息进行追溯,实现监管机构对库存信息的监管,支持监管机构对药品交易库存信息的查询、导出功能。
2.1.4.12药品交易发货追溯管理信息
针对药品交易信息,支持对生产企业交易发货进行追溯,实现监管机构对交易发货信息的监管,支持监管机构对药品交易发货信息的查询、导出功能。
2.1.4.13药品交易收货追溯管理信息
针对药品交易信息,支持对医疗机构交易收货进行追溯,实现监管机构对交易收货信息的监管,支持监管机构对药品交易收货信息的查询、导出功能。
2.1.4.14药品交易入库追溯管理信息
针对药品交易信息,支持对医疗机构交易入库进行追溯,实现监管机构对交易入库信息的监管,支持监管机构对药品交易入库信息的查询、导出功能。
2.1.4.15药品交易退货追溯管理信息
针对药品交易信息,支持对医疗机构交易退货进行追溯,实现监管机构对交易退货信息的监管,支持监管机构对药品交易退货信息的查询、导出功能。
2.1.4.16医用耗材交易追溯信息
支持对医用耗材交易过程追溯,追溯信息包括医用耗材在哪些订单中出现或实际成交过,支持监管机构对项目药品追溯信息进行查询、导出。
2.1.4.17医用耗材交易环节生产企业追溯信息
支持对医用耗材交易环节生产企业信息进行追溯,支持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交易环节生产企业追溯信息的查询、导出。
2.1.4.18医用耗材交易环节配送企业追溯信息
支持对医用耗材交易环节配送企业信息进行追溯,支持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交易环节配送企业追溯信息的查询、导出。
2.1.4.19医用耗材交易环节医疗机构追溯信息
支持对医用耗材交易环节医疗机构信息进行追溯,支持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交易环节医疗机构追溯信息的查询、导出。
2.1.4.20医用耗材交易环节配送追溯管理信息
支持对医用耗材交易环节生产企业信息进行追溯,支持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交易环节生产企业追溯信息的查询、导出。
2.1.4.21医用耗材交易环节订单追溯管理信息
支持对医用耗材交易环节订单信息进行追溯,追溯订单完成信息、发票信息,支持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交易环节订单追溯信息的查询、导出。
2.1.4.22医用耗材交易环节合同追溯管理信息
支持对医用耗材交易环节合同信息进行追溯,追溯合同完成信息,支持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交易环节订单合同信息的查询、导出。
2.1.4.23医用耗材交易异常管理信息
针对医用耗材交易过程中异常信息,对医用耗材异常情况进行收集,实现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异常信息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4.24医用耗材交易应急处置管理信息
针对医用耗材交易过程中的异常信息,系统自动对医用耗材交易异常信息进行上报回溯,实现对医用耗材招标异常信息的应急处置。
2.1.4.25医用耗材交易抽检管理信息
针对医用耗材交易信息,支持企业、医疗机构自我抽检结果上传,医保局临时抽检结果上传,实现对医用耗材交易抽检结果的查询、导出功能。
2.1.4.26医用耗材交易库存管理信息
针对医用耗材交易信息,支持对库存信息进行追溯,实现监管机构对库存信息的监管,支持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交易库存信息的查询、导出功能。
2.1.4.27医用耗材交易发货追溯管理信息
针对医用耗材交易信息,支持对生产企业交易发货进行追溯,实现监管机构对交易发货信息的监管,支持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交易发货信息的查询、导出功能。
2.1.4.28医用耗材交易收货追溯管理信息
针对医用耗材交易信息,支持对医疗机构交易收货进行追溯,实现监管机构对交易收货信息的监管,支持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交易收货信息的查询、导出功能。
2.1.4.29医用耗材交易入库追溯管理信息
针对医用耗材交易信息,支持对医疗机构交易入库进行追溯,实现监管机构对交易入库信息的监管,支持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交易入库信息的查询、导出功能。
2.1.4.30医用耗材交易退货追溯管理信息
针对医用耗材交易信息,支持对医疗机构交易退货进行追溯,实现监管机构对交易退货信息的监管,支持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交易退货信息的查询、导出功能。
2.1.5药品耗材结算过程追溯管理
2.1.5.1药品结算追溯信息
针对药品结算环节,系统收集药品结算相关信息,实现监管机构对药品结算信息进行追溯,支持对药品结算信息进行查询、导出。
2.1.5.2药品结算环节生产企业追溯信息
系统收集药品结算环节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实现监管机构对药品结算环节生产企业信息进行追溯,支持对药品结算环节生产企业信息进行查询、导出。
2.1.5.3药品结算环节配送企业追溯信息
系统收集药品结算环节配送企业相关信息,实现监管机构对药品结算环节配送企业信息进行追溯,支持对药品结算环节配送企业信息进行查询、导出。
2.1.5.4药品结算环节医疗机构追溯信息
系统收集药品结算环节医疗机构相关信息,实现监管机构对药品结算环节医疗机构信息进行追溯,支持对药品结算环节医疗机构信息进行查询、导出。
2.1.5.5药品结算票据追溯管理信息
系统收集药品结算票据相关信息,实现监管机构对药品结算票据信息进行追溯,支持对药品结算环节票据信息进行查询、导出。
2.1.5.6药品结算银行流水追溯管理信息
系统收集药品结算银行流水相关信息,实现监管机构对药品结算银行流水信息进行追溯,支持对药品结算环节银行流水信息进行查询、导出。
2.1.5.7药品结算异常管理信息
针对药品结算过程中异常信息,对药品异常情况进行收集,实现监管机构对药品异常信息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5.8药品结算应急处置管理信息
针对药品结算过程中的异常信息,系统自动对药品结算异常信息进行上报回溯,实现对药品结算异常信息的应急处置。
2.1.5.9药品结算抽检管理信息
针对药品结算信息,支持医保局临时抽检结果上传,实现对药品结算抽检管理的查询、导出功能。
2.1.5.10医用耗材结算追溯信息
针对医用耗材结算环节,系统收集医用耗材结算相关信息,实现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结算信息进行追溯,支持对医用耗材结算信息进行查询、导出。
2.1.5.11医用耗材结算环节生产企业追溯信息
系统收集医用耗材结算环节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实现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结算环节生产企业信息进行追溯,支持对医用耗材结算环节生产企业信息进行查询、导出。
2.1.5.12医用耗材结算环节配送企业追溯信息
系统收集医用耗材结算环节配送企业相关信息,实现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结算环节配送企业信息进行追溯,支持对医用耗材结算环节配送企业信息进行查询、导出。
2.1.5.13医用耗材结算环节医疗机构追溯
系统收集医用耗材结算环节医疗机构相关信息,实现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结算环节医疗机构信息进行追溯,支持对医用耗材结算环节医疗机构信息进行查询、导出。
2.1.5.14医用耗材结算票据追溯管理
系统收集医用耗材结算票据相关信息,实现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结算票据信息进行追溯,支持对医用耗材结算环节票据信息进行查询、导出。
2.1.5.15医用耗材结算银行流水追溯管理
系统收集医用耗材结算银行流水相关信息,实现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结算银行流水信息进行追溯,支持对医用耗材结算环节银行流水信息进行查询、导出。
2.1.5.16医用耗材结算异常管理信息
针对医用耗材结算过程中异常信息,对医用耗材异常情况进行收集,实现监管机构对医用耗材异常信息追溯,支持查询、导出功能。
2.1.5.17医用耗材结算应急处置管理信息
针对医用耗材结算过程中的异常信息,系统自动对医用耗材结算异常信息进行上报回溯,实现对医用耗材结算异常信息的应急处置。
2.1.5.18医用耗材结算抽检管理信息
针对医用耗材结算信息,支持医保局临时抽检结果上传,实现对医用耗材结算抽检管理的查询、导出功能。
2.2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和院内制剂采购管理
2.2.1基础信息管理
2.2.1.1资质管理信息
在招标过程中,为经办机构、监管机构提供企业资质信息支撑服务。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可对企业资质信息进行查询、查看详情等管理功能,支持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对生产企业、代理企业、配送企业提交的资质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完成的结果反馈给企业用户。实现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对企业资质信息的审核、反馈功能
2.2.1.2变更对比管理信息
根据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资质信息与药品资质信息的差异性,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比对也无法复用原药品资质变更对比功能,需新建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资质变更对比管理,为生产企业、代理企业提供对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资质信息的变更功能,由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对生产企业、代理企业提交的变更信息前后进行比对,经办机构与企业可了解变更项的变更次数、变更时间、每次变更的审批结果等。
2.2.1.3代理企业授权管理
当生产企业只有生产许可,但没有销售许可时,需关联代理企业,代理企业拿到授权后进行销售行为,支持生产企业对代理企业授权信息新增、删除、修改、查询等管理功能。
2.2.1.4黑名单信息
根据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在日常工作中的业务需求,可对黑名单信息进行查询,支持调用国家医保局收集汇总的黑名单信息,黑名单信息将影响申报、交易、结算等环节。同时支持监管机构、经办机构通过违规处罚查询新增黑名单信息。实现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对黑名单的查询、新增、维护等功能。
2.2.1.5本市价格信息
经办机构收集汇总天津市价格信息,纳入天津市基础数据库,为满足天津市采购业务需求,支持经办机构补充完善基础信息,实现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对天津市价格信息查询、导出、查看详情等管理功能。
2.2.1.6中药饮片信息
收集汇总全市中药饮片信息,纳入天津市基础数据库,为满足天津市采购业务需求,支持经办机构补充完善基础信息(中药饮片产品信息),实现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对中药饮片基础信息查询、导出、导入等管理功能。
2.2.1.7配方颗粒信息
收集汇总全国配方颗粒信息,纳入天津市基础数据库,为满足天津市采购业务需求,支持经办机构补充完善基础信息(配方颗粒产品信息),实现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对配方颗粒信息查询、导出、导入等管理功能。
2.2.1.8院内制剂信息
收集汇总全市院内制剂信息,纳入天津市基础数据库,为满足天津市采购业务需求,支持经办机构补充完善基础信息(院内制剂信息),实现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对院内制剂信息查询、导出、导入等管理功能。
2.2.2中药饮片招标管理
2.2.2.1中药饮片招标项目管理
根据经办机构创建的市内带量采购项目,可直接采用系统推荐的多种招标模式,也可自定义招标模式。项目创建后,可针对项目进行配置,实现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对招标项目信息新增、删除、修改、查询等管理功能
2.2.2.2中药饮片招标目录管理
根据给药途径及中药饮片通用名,在符合采购项目实际需求的基础上,由经办机构创建中药饮片招标目录,可通过目录信息,添加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实现对目录及目录中药饮片的新增、删除、修改、查询、导入、导出等管理功能。
2.2.2.3中药饮片申报管理
生产企业、代理企业、配送企业需根据配方颗粒项目规定,准备符合标准的相关信息,并在设定的时间节点内上传相关信息,由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对上传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将企业报名结果进行公示。
2.2.2.4中药饮片备案采购管理
中药饮片主要采购单位与药品、配方颗粒不同,备案采购审核信息与流程也无法复用药品、配方颗粒备案采购管理,需新增中药饮片备案采购管理根据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药有需要但未在挂网列表中展示的中药饮片填写备案信息,支持医疗机构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实现医疗机构对中药饮片备案信息新增、删除、修改、查询等管理功能。
2.2.2.5中药饮片报量管理
根据医疗机构、联盟机构、地市经办机构上报的采购量信息,由经办机构进行统一汇总后,对汇总的数据进行审核。实现经办机构、地市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联盟机构对报量信息的新增、删除、修改、查询、导出等管理功能。
2.2.2.6中药饮片竞价管理
根据生产企业、代理企业进行报价,经过多轮的价格排名,最后按照招标项目管理中设定的入选规则确定预入选中药饮片,支持经办机构对结果进行公示公布,实现经办机构、生产企业、代理企业对竞价轮次及竞价结果信息查询、申诉、审核等管理功能。
2.2.2.7中药饮片议价管理
根据经办机构规定的议价轮次内,由生产企业、代理企业与经办机构双方进行价格磋商直到轮次结束,支持生产企业、代理企业对最终价格进行确认,实现经办机构对最终议价结果进行公示、审核等管理功能。
2.2.2.8中药饮片入选发布管理
国家根据中药饮片招标流程不同,将中药饮片入选发布分为竞价发布和议价发布,需紧跟国家要求。根据竞价、议价入选发布管理用于竞价和议价流程结束后,经办机构对竞价入选结果和议价入选结果进行发布操作,支持生产企业、代理企业在入选发布后可查看入选和未入选的中药饮片,对此次招标结果进行确定。实现经办机构、生产企业、代理企业对入选发布信息查询、发布等功能。
2.2.2.9中药饮片直接挂网管理
在直接挂网模式中,生产企业、代理企业根据中药饮片目录进行申报,经办机构对生产企业、代理企业的资质审核通过后,支持生产企业、代理企业对中药饮片进行报价,由经办机构确认报价后,直接决定是否挂网公布。实现经办机构、生产企业、代理企业对直接挂网信息查询、审核、公示等管理功能。
2.2.2.10中药饮片阳光挂网管理
根据配方颗粒与中药饮片产品差异性,中药饮片阳光挂网执行无法复用药品、配方颗粒的阳光挂网执行管理功能,需新建中药饮片阳光挂网执行管理,支持按筛选条件查询中药饮片挂网信息,实现经办机构对中药饮片阳光挂网目录的产品新增、移除、价格公示、发布确认、导出等管理功能。
2.2.2.11中药饮片需求量管理
根据市内各医疗机构上传的中药饮片需求量,由经办机构进行统一汇总后,对汇总数据进行审核。实现经办机构对中药饮片需求量信息新增、删除、修改、查询、导出等管理功能。
2.2.2.12中药饮片分配量管理
支持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实际需求量,对中药饮片进行分配。如中药饮片总量无法满足所有医疗机构需求总量时,经办机构可根据比例对中药饮片进行分配。实现经办机构对分配量信息新增、删除、修改、查询等管理功能。
2.2.2.13中药饮片差比价计算信息
支持经办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获取中药饮片价格后,可选择差比价计算方式进行比价计算,生成比价结果,若项目中涉及竞价流程,需要选择每条分组数据中的代表品、差比价计算方法,若未进行选择,将会影响该分组下产品的最终入选结果。实现经办机构对差比价计算信息新增、删除、修改、查询等管理功能。
2.2.2.14中药饮片样品送审管理
因产品属性与药品不同,中药饮片需企业提交中药饮片样品,由专家进行审核,实现对中药饮片质量审核的功能。
2.2.2.15中药饮片专家评审管理
专家对中药饮片产品资质、毒性中药饮片加工方法、炮制工艺、中药饮片进行审核,支持专家对合格中药饮片进行审批通过,不合格中药饮片进行审批不通过并打回生产企业/医疗机构
2.2.2.16中药饮片申投诉管理
生产企业、代理企业在招标项目过程中,可对企业资料、产品资料、竞价公示结果、议价公示结果、直接挂网结果等进行申投诉,由医保局进行处理。
2.2.2.17中药饮片动态调整管理
根据国家对中药饮片动态调整的分类,在系统升级改造过程中,需紧贴国家要求。产品挂网后,生产企业、代理企业可针对产品的挂网状态与挂网价格申请动态调整,由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更新挂网结果。经办机构也可主动发起调整,经企业确认后更新挂网结果。
2.2.3配方颗粒招标管理
2.2.3.1配方颗粒招标项目管理
因产品属性不同,市内配方颗粒项目与中药饮片项目是分别开展的。当市医保局组织开展市内配方颗粒带量采购项目时,支持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对项目进行配方颗粒招标模式配置,在配置过程中,可根据多种招标模式进行人工选择,或直接选择系统智能推荐的招标模式。
2.2.3.2配方颗粒招标目录管理
中药饮片和配方颗粒属于不同产品大类,目录信息所包含的内容信息不同。根据给药途径及配方颗粒通用名,在符合采购项目实际需求的基础上,由经办机构创建配方颗粒招标目录,可通过目录信息,添加符合条件的配方颗粒信息。
2.2.3.3配方颗粒需求量管理
配方颗粒需求量与中药饮片需求量因产品属性不同,在上报需求量时,所填写的信息会有很大的区别。经办机构对市内各医疗机构上报的配方颗粒需求量进行汇总,支持经办机构对汇总后的数据进行审查。
2.2.3.4配方颗粒报量管理
配方颗粒报量与中药饮片报量因产品属性不同,致使报量规则及所需上报的信息不同。经办机构对市内各医疗机构、不同联盟及地市医保局上报的配方颗粒采购量进行汇总,支持经办机构对汇总后的数据进行审查。
2.2.3.5配方颗粒分配量管理
配方颗粒分配量与中药饮片分配量因产品属性不同,经办机构在分配过程中,在系统中所需填报的信息及医疗机构需要确认的信息有差别。经办机构根据市内各医疗机构上报的需求量,对配方颗粒进行分配。如发生配方颗粒总量小于汇总的医疗机构需求量的情况时,经办机构根据一定比例进行分配,支持医疗机构对分配结果进行确认。
2.2.3.6配方颗粒直接挂网管理
配方颗粒挂网与中药饮片挂网因产品属性不同,致使挂网条件会有差异。经办机构根据生产企业、代理企业上报的配方颗粒价格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挂网条件后,对企业报价进行响应,决定是否挂网公布。
2.2.3.7配方颗粒阳光挂网管理
根据配方颗粒与中药饮片产品差异性,配方颗粒阳光挂网执行无法复用药品、中药饮片的阳光挂网执行管理功能,需新建配方颗粒阳光挂网执行管理,支持按筛选条件查询配方颗粒挂网信息,实现经办机构对配方颗粒阳光挂网目录的产品新增、移除、价格公示、发布确认、导出等管理功能。
2.2.3.8配方颗粒备案采购管理
配方颗粒备案采购管理:因政策原因配方颗粒不支持零售药店备案采购,配方颗粒备案采购管理流程无法直接复用药品、中药饮片备案采购管理功能,需新增配方颗粒备案采购管理,对于不在挂网目录内的配方颗粒,且医疗机构如有实际用药需求,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采购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审查结果符合实际需求和相关规定,则对医疗机构本次采购进行备案同意,医疗机构在取得医保经办机构备案采购同意后,则可对申请的配方颗粒进行采购;实现医疗机构对配方颗粒备案采购信息新增、删除、修改、查询等管理功能,满足经办单位对配方颗粒备案采购信息审核、导出、查询等管理功能。
2.2.3.9配方颗粒申报管理
配方颗粒项目和中药饮片项目所需要申报的资料信息存在内容差异。生产企业、代理企业、配送企业需根据配方颗粒项目规定,准备符合标准的相关信息,并在设定的时间节点内上传相关信息,由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对上传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将企业报名结果进行公示。
2.2.3.10配方颗粒竞价管理
配方颗粒项目和中药饮片项目在竞价环节中因产品属性不同,所以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则设置及公示结果。在配方颗粒项目竞价环节中,生产企业、代理企业通过多轮报价形成排名结果,根据项目管理中预先设定的企业入选规则确认入选的配方颗粒。并支持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对结果进行公示。
2.2.3.11配方颗粒差比价管理
配方颗粒与中药饮片因产品属性不同,差比价计算方式也不同。支持经办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获取中药饮片价格后,可选择差比价计算方式进行比价计算,生成比价结果,若项目中涉及竞价流程,需要选择每条分组数据中的代表品、差比价计算方法,若未进行选择,将会影响该分组下产品的最终入选结果。实现经办机构对差比价计算信息新增、删除、修改、查询等管理功能。
2.2.3.12配方颗粒入选发布管理
国家根据配方颗粒招标流程不同,将配方颗粒入选发布分为竞价发布和议价发布,需紧跟国家要求。配方颗粒项目和中药饮片项目因产品属性不同,导致最终发布的产品信息也存在差异。通过配方颗粒竞价环节或配方颗粒议价环节中的最终轮次,生成的竞价入选结果或议价入选结果,由经办机构在系统内进行发布,发布后的结果不支持企业申投诉、经办机构也无法修改。实现经办机构、生产企业、代理企业对入选发布信息查询、发布等功能
2.2.3.13配方颗粒专家评审管理
专家对配方颗粒产品资质、毒性配方颗粒加工方法、炮制工艺、配方颗粒进行审核,支持专家对合格配方颗粒进行审批通过,不合格配方颗粒进行审批不通过并打回生产企业/医疗机构
2.2.3.14配方颗粒申投诉管理
配方颗粒申投诉与中药饮片申投诉因产品属性不同,在申投诉过程中,经办机构需维护、审核的申投诉信息及生产企业、代理企业需提交的申投诉内容都存在差异。在配方颗粒招标项目过程中,如生产企业、代理企业对企业资料、产品资料、竞价公示结果、谈判公示结果、直接挂网结果有异议,即可发起申投诉,由市医保局对申投诉进行响应并反馈响应结果。
2.2.3.15配方颗粒动态调整管理
根据国家对配方颗粒动态调整的分类,在系统升级改造过程中,需紧贴国家要求。配方颗粒动态调整与中药饮片动态调整因产品属性不同,在动态调整环节中,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需编辑提交的内容存在差异,经办机构需审核的内容也有区别。在经办机构对配方颗粒价格挂网公示期间,生产企业、代理企业可申请动态调整,重新编辑挂网状态及配方颗粒挂网价格,并提交申请至经办机构,通过审核后,挂网结果同步进行更新。支持经办机构主动发起动态调整,调整后的信息需企业确认,方可更新。
2.2.4院内制剂招标管理
2.2.4.1院内制剂招标项目管理
院内制剂又称医院制剂,作为一种补充方式,与医药企业生产、面世的正式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相比,具有其处方灵活、研制周期短、批量较小、可满足不同患者需求,与中药饮片、院内制剂的产品属性不同,制作方式也不同,院内制剂在市场缺乏替代品,且一般是独特配方,需单独作为一个品种开展业务。当市医保局组织开展市内院内制剂带量采购项目时,支持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对项目进行院内制剂招标模式配置,在配置过程中,可根据多种招标模式进行人工选择,或直接选择系统智能推荐的招标模式。
2.2.4.2院内制剂招标目录管理
院内制剂又称医院制剂,作为一种补充方式,与医药企业生产、面世的正式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相比,具有其处方灵活、研制周期短、批量较小、可满足不同患者需求,与中药饮片、院内制剂的产品属性不同,制作方式也不同,院内制剂在市场缺乏替代品,且一般是独特配方,需单独作为一个品种开展业务。根据给药途径及院内制剂通用名,在符合采购项目实际需求的基础上,由经办机构创建院内制剂招标目录,可通过目录信息,添加符合条件的院内制剂信息。
2.2.5中药饮片交易结算管理
2.2.5.1中药饮片交易目录管理
根据招标结果,使用挂网目录的形式呈现在交易平台,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可根据此目录进行中药饮片的交易。医疗机构可将所需产品添加至院内目录。支持医疗机构管理其院内目录。实现配送企业对其配送的产品进行查询,并设置对应产品的缺货情况、联系人。
2.2.5.2短缺中药饮片管理
为经办机构提供市内所有短缺中药饮片上报信息汇总,支持经办机构查看短缺中药饮片种总数、短缺量总数、短缺类型分布、短缺原因等,并通过医疗机构上报的短缺中药饮片采购订单,由经办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进行响应及配送。实现经办机构对短缺中药饮片信息的汇总、查询、审核等管理功能。
2.2.5.3中药饮片合同管理
根据交易环节中所涉及的合同需求,支持医疗机构、生产企业、代理企业、配送企业之间签订廉洁合同、配送协议、购销合同、三方协议等,作为线上的合同依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实现医疗机构、生产企业、代理企业、配送企业对合同信息进行新增、删除、修改、查询等管理功能。
2.2.5.4中药饮片采购管理
根据挂网目录产品和经办机构审核后的备案采购产品填写采购订单,支持医疗机构创建并审核采购订单,通过审核后即可发布采购订单。采购订单将以不同的配送企业维度拆分成订单发送至各配送企业。
2.2.5.5中药饮片配送管理
根据配送管理需求,支持生产企业、代理企业在中药饮片采购项目中的配送需求,选择配送区域,实现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代理企业对配送区域的关联操作,配送企业采购合同进行中药饮片配送,支持经办机构进行查询、导出。
2.2.5.6中药饮片发货退货管理
医疗机构根据所需产品,制作采购计划进行下单操作,可查看已下单的采购计划及产品明细。配送企业收到订单后,需及时响应并发货,医疗机构在发货前可进行退货或取消订单。
2.2.5.7中药饮片收货退货管理
根据医疗机构发送的采购订单,配送企业响应后进行配送,支持医疗机构按照采购订单进行凭票核对、包括中药饮片品名、有效期、规格、产地等信息。核对合格后,医疗机构可完成中药饮片入库,若核对不合格,医疗机构需禁止中药饮片入库并进行退货处理,将不合格的中药饮片退回至配送企业。
2.2.5.8中药饮片票据管理
配送企业选择需上传的票据文件,根据不同的票据类型对票据文件进行上传。上传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使用电子发票,上传的发票信息直接对接电子税务系统。为配送企业提供上传票据文件、填写票据信息,实现纸质票据化。实现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对票据信息导出、查询、上传等维护功能。
2.2.5.9中药饮片结算账户管理
支持医疗机构、配送企业的实际注册账号与银行监管账号进行关联,由经办机构审核完成后,完成绑定。实现经办机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对结算账户信息查询、导出等管理功能。
2.2.5.10中药饮片结算方式配置管理
根据项目内结算实际业务需求,经办机构可对中药饮片的结算方式及结算流程进行配置。结算方式包括医疗机构自付、银行账户代扣和医保资金统一支付三种。支持经办机构既能以项目维度设置默认的结算方式,也可以对项目内的产品单独设置结算方式。结算流程设置包括四个内容:结算方式为医疗机构自付时,是否需要监管机构复核;是否开启对账功能;设置最小统一支付结算中心以及是否设置医联体总院统一结算支付。实现经办机构对结算方式及流程的选择、查询、导出等管理功能。
2.2.5.11中药饮片结算申请管理
支持配送企业在线发起结算申请,选择收货数据,补全两票(第一票、第二票)后进行提交。医疗机构接收到结算申请后,对收货明细及票据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2.2.5.12中药饮片结算支付管理
支持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发起结算支付流程。结算方式为自付的部分,由医疗机构发起,而结算方式为银行代扣或医保统一支付的部分,由经办机构发起。满足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可根据查询条件筛选需要结算的明细,可生成以不同的配送企业、医疗机构、支付方式为维度的结算单、支付单。在支付管理页面可以导入和查看支付结果。
2.2.5.13中药饮片结算复核管理
根据国家对中药饮片结算复查复核要求,需在结算流程中进行划分、紧贴国家要求。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提交的结算申请明细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明细可进入下一流程。支持经办机构对于复核不通过的明细需要进行二次复查。实现经办机构对结算信息的复核、复查、导出等管理功能。
2.2.5.14中药饮片对账管理
经办机构根据复核通过的结算明细,且结算方式为银行代扣或医保统一支付的部分,可发起对账流程。支持经办机构对月份与截止对账时间进行选择设定,将该月及以前的所有复核通过的明细生成对账单,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分别接收该对账单并对其进行对账。当双方将对账单内容的明细全部确认或到截止对账时间时,经办机构可生成结算单。
2.2.6配方颗粒交易结算管理
2.2.6.1配方颗粒交易目录管理
配方颗粒交易目录和中药饮片交易目录因基础信息不一致,无法对目录信息进行复用。根据配方颗粒招标结果,形成配方颗粒交易目录,配送企业、医疗机构需根据此目录开展交易行为。
2.2.6.2短缺配方颗粒管理
为经办机构提供市内所有短缺配方颗粒上报信息汇总,支持经办机构查看短缺配方颗粒总数、短缺量总数、短缺类型分布、短缺原因等,并通过医疗机构上报的短缺配方颗粒采购订单,由经办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进行响应及配送。实现经办机构对短缺配方颗粒信息的汇总、查询、审核等管理功能。
2.2.6.3配方颗粒合同管理
在配方颗粒交易环节中,会涉及多种协议合同的签订,因中药饮片合同与配方颗粒合同所涉及内容存在差异,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方颗粒合同模板,支持医疗机构、生产企业、代理企业、配送企业根据线上合同签订,明确各方职责。
2.2.6.4配方颗粒采购管理
因配方颗粒与中药饮片产品属性不同,采购信息存在差异。根据挂网目录产品和经办机构审核后的备案采购产品填写采购订单,支持医疗机构创建并审核采购订单,通过审核后即可发布采购订单。采购订单将以不同的配送企业维度拆分成订单发送至各配送企业。
2.2.6.5配方颗粒配送管理
根据配送管理需求,支持生产企业、代理企业在配方颗粒采购项目中的配送需求,选择配送区域,实现配方颗粒生产企业、代理企业对配送区域的关联操作,配送企业采购合同进行配方颗粒配送,支持经办机构进行查询、导出。
2.2.6.6配方颗粒发退货管理
配方颗粒发货退货与中药饮片发货退货所涉及的配送企业及产品属性不同,无法直接复用。医疗机构针对所需配方颗粒,编辑采购计划并发送订单至配送企业,由配送企业响应后,需及时发货并由医疗机构进行确认。
2.2.6.7配方颗粒收退货管理
配方颗粒发货退货与中药饮片发货退货所涉及的配送企业、产品属性、订单详情都存在差异,不可复用。配送企业在响应医疗机构的配方颗粒采购订单后,开展配送任务。医疗机构在收到货物后,需根据订单详情进行核对并完成入库,如收到的配方颗粒不符合标准,则不可入库并拒收,将不合格的配方颗粒退回至配送企业。
2.2.6.8配方颗粒票据管理
配送企业根据配方颗粒票据类型进行分类后上传至系统内,因配方颗粒票据内容与中药饮片票据内容存在差异,需依据实际配送货物上传对应发票,并将票据信息直接对接电子税务系统。
2.2.6.9配方颗粒结算账户管理
配方颗粒结算账户与中药饮片结算账户因涉及配送企业不同,导致账户信息完全不同。医疗机构、配送企业申请开通结算账户,需关联实际注册账号及实际银行开户账号,提交申请后需通过经办机构的审核,实现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对结算账户信息的新增、删除、修改、绑定、查询等管理功能;满足经办机构对结算账户信息的查询、审核、导出等管理功能。
2.2.6.10配方颗粒结算方式管理
因配方颗粒中药饮片产品属性存在较大差异,结算信息也存在区别。根据配方颗粒项目内结算实际业务需求,经办机构可以对配方颗粒的结算方式及结算流程进行配置。结算方式包括医疗机构自付、银行账户代扣和医保资金统一支付三种。支持经办机构既能以项目维度设置默认的结算方式,也可以对项目内的产品单独设置结算方式。结算流程设置包括四个内容:结算方式为医疗机构自付时,是否需要监管机构复核;是否开启对账功能;设置最小统一支付结算中心以及是否设置医联体总院统一结算支付。
2.2.6.11配方颗粒结算申请管理
因配方颗粒与中药饮片的产品属性不同,导致在提交结算申请时,填报的信息内容存在差异。医疗机构审核通过的配方颗粒结算明细,银行代扣或医保统一支付的部分,医疗机构自付部分设置需要审核的明细数据,以及经办机构复查与复核结果不一致,被打回的明细数据,统一在此页面进行复核,对配送企业填报的结算申请,支持医疗机构对结算申请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给配送企业。如审核不通过,则由配送企业再次提交申请。满足医疗机构对结算申请信息的审核、导出、查询等管理功能。
2.2.6.12配方颗粒结算支付管理
因配方颗粒和中药饮片存在产品属性差异,所涉及的企业也有区别。经办机构、上级医疗机构根据不同结算方式,由各自发起配方颗粒结算支付流程,通过不同维度的方式生成结算单、支付单。在支付管理页面可以导入和查看支付结果。
2.2.6.13配方颗粒结算复核管理
根据医保局对配方颗粒结算复查复核要求,需在结算流程中进行划分、紧贴国家要求。医疗机构提交配方颗粒结算申请明细后,需由经办机构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可进入下一步流程。
2.2.6.14配方颗粒对账管理
因配方颗粒与中药饮片的产品属性不一致,在对账过程中提交的信息有很大差异经办机构根据复核通过的配方颗粒结算明细,且结算方式为银行代扣或医保统一支付的部分,可发起对账流程。支持经办机构对月份与截止对账时间进行选择设定,将该月及以前的所有复核通过的明细生成对账单,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分别接收该对账单并对其进行对账。当双方将对配方颗粒账单内的明细全部确认或到截止对账时间时,经办机构可生成结算单。
2.3药品和耗材监督管理
2.3.1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和院内制剂综合监管
2.3.1.1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采购分析信息
根据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采购项目中不同维度,支持监管机构按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目录、订单、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产品、地域专题等进行分析,实现监管机构对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采购项目的分析功能
2.3.1.2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配送统计分析
因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和其他种类的产品属性不同,所以无法进行复用。需新建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配送统计分析,支持监管机构、经办机构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类型、医疗机构等级、配送企业、产品、地区、月份、配送率、36小时配送率、72小时配送率等信息进行图表统计分析,实现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对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配送信息查询、统计、分析、导出等管理功能。
2.3.1.3中药饮片、配方颗粒收货分析信息
根据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配方颗粒收货情况,支持监管机构对收货情况进行分析,实现监管机构对收货信息的分析功能。
2.3.1.4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准入统计分析
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准入统计分析:药品和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因产品属性不同,所以无法进行复用。需新建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准入统计分析,支持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对准入的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分类后,多维度进行统计分析,实现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对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准入信息汇总、分类、查询、导出、分析等管理功能。
2.3.1.5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使用统计分析
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使用统计分析:因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和其他种类的产品属性不同,所以无法进行复用。需新建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使用统计分析,支持监管机构、经办机构按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名称、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属性、医疗机构、地区等进行分析,实现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对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使用信息查询、统计、分析、导出等管理功能。
2.3.1.6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应收应付统计分析
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应收应付统计分析:因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和其他种类的产品属性不同,所以无法进行复用。需新建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应收应付统计分析,支持监管机构、经办机构按地区、医保局、医疗机构、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结算单号、支付状态等进行分析,实现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对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应收应付信息查询、统计、分析、导出等管理功能。
2.3.1.7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票据信息统计分析
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票据信息统计分析:因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和其他种类的产品属性不同,所以无法进行复用。需新建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票据信息统计分析,支持图形化展示,支持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对中药饮片、配方颗粒招采环节所产生的票据信息进行查看分析,实现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对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票据信息查询、统计、分析、导出等管理功能。
2.3.1.8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结算分析信息
因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和其他种类的产品属性不同,所以无法进行复用。需新建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结算统计分析,支持监管机构、经办机构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类型、医疗机构等级、配送企业、产品、地区、月份等进行分析,实现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对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结算信息查询、统计、分析、导出等管理功能。
2.3.1.9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对比统计分析信息
根据监管机构对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对比的监管需求,支持监管机构按集中采购对比、价格对比、采购价降幅对比多维度进行分析,实现监管机构对对比统计的分析功能。
2.3.1.10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按地区分析信息
根据监管机构对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采购地区的监管需求,支持监管机构按地市采购、地市按月采购、地市按季度采购、区县采购、区县按月采购、区县按季度采购多维度进行分析,实现监管机构对地区的分析功能。
2.3.1.11医疗机构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分析信息
根据监管机构对医疗机构的监管需求,支持监管机构按按月采购、按季度采购、医疗机构采购多维度进行分析,实现监管机构对医疗机构的分析功能。
2.3.1.12中药饮片、配方颗粒企业统计分析信息
根据监管机构对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监管需求,支持监管机构按配送企业、配送企业按月配送、配送企业按季配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按月配送、生产企业按季配送多维度进行分析,实现监管机构对企业的分析功能。
2.3.1.13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价格统计分析信息
根据监管机构对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价格的监管需求,支持监管机构按按产品价格统计、按医疗机构价格统计多维度进行分析,实现监管机构对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价格的分析功能。
2.3.1.14中选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统计分析信息
根据监管机构对中选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的监管需求,支持监管机构按医疗机构统计、中选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统计、配送企业统计、生产企业统计、地市中选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完成情况、地市区县中选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完成情况、集采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采购情况统计、集采医疗机构执行进度、市际联盟约定量执行情况、市际联盟医疗机构执行进度多维度进行分析,实现监管机构对中选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的分析功能。
2.3.1.15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统计分析信息
根据监管机构对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统计分析的监管需求,支持监管机构按产品零采统计、产品统计多维度进行分析,实现监管机构对产品统计的分析功能。
2.3.1.16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合同分析信息
根据监管机构对合同分析的监管需求,支持监管机构按合同列表、国采合同列表多维度进行分析,实现监管机构对合同的分析功能。
2.3.1.17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订单分析信息
根据监管机构对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订单分析的监管需求,支持监管机构按采购订单、配送信息、退货订单、国采订单、国采配送信息、国采退货单多维度进行分析,实现监管机构对订单的分析功能。
2.3.1.18中药饮片资质有效期预警信息
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业务需求,支持资质有效期预警监测监管功能,为监管机构、经办机构提供对营业执照过期、生产许可证过期、经营许可证过期、批准文号过期等维度的预警分析。
2.3.1.19医疗机构中药饮片预警信息
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业务需求,支持医疗机构预警监测监管功能,为监管机构、经办机构提供对医疗机构带量不足、产品带量不足、订单采购金额高、医疗机构收货不足、收货不及时、回款不足、回款不及时等维度的预警分析功能。
2.3.1.20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预警信息
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业务需求,支持生产企业预警监测监管功能,为监管机构、经办机构提供对生产企业配送不足、产品配送不足等维度的预警分析功能。
2.3.1.21中药饮片配送企业预警信息
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业务需求,支持配送企业预警监测监管功能,为监管机构、经办机构提供对配送企业配送不足、配送不及时等维度的预警分析功能。
2.3.1.22中药饮片价格预警信息
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业务需求,支持价格预警监测监管功能。为监管机构、经办机构提供对价格溢价过高等维度的预警分析功能。
2.3.1.23配方颗粒资质有效期预警信息
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业务需求,支持资质有效期预警监测监管功能,为监管机构、经办机构提供对营业执照过期、生产许可证过期、经营许可证过期、批准文号过期等维度的预警分析。
2.3.1.24医疗机构配方颗粒预警信息
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业务需求,支持医疗机构预警监测监管功能,为监管机构、经办机构提供对医疗机构带量不足、产品带量不足、订单采购金额高、医疗机构收货不足、收货不及时、回款不足、回款不及时等维度的预警分析功能。
2.3.1.25配方颗粒生产企业预警信息
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业务需求,支持生产企业预警监测监管功能,为监管机构、经办机构提供对生产企业配送不足、产品配送不足等维度的预警分析功能。
2.3.1.26配方颗粒配送企业预警信息
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业务需求,支持配送企业预警监测监管功能,为监管机构、经办机构提供对配送企业配送不足、配送不及时等维度的预警分析功能。
2.3.1.27配方颗粒价格预警信息
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业务需求,支持价格预警监测监管功能。为监管机构、经办机构提供对价格溢价过高等维度的预警分析功能。
2.3.1.28院内制剂资质有效期预警信息
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业务需求,支持资质有效期预警监测监管功能,为监管机构、经办机构提供对营业执照过期、生产许可证过期、经营许可证过期、批准文号过期等维度的预警分析。
2.3.1.29医疗机构院内制剂预警信息
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业务需求,支持医疗机构预警监测监管功能,为监管机构、经办机构提供对医疗机构带量不足、产品带量不足、订单采购金额高、医疗机构收货不足、收货不及时、回款不足、回款不及时等维度的预警分析功能。
2.3.1.30院内制剂配送企业预警信息
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业务需求,支持配送企业预警监测监管功能,为监管机构、经办机构提供对配送企业配送不足、配送不及时等维度的预警分析功能。
2.3.1.31院内制剂价格预警信息
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业务需求,支持价格预警监测监管功能。为监管机构、经办机构提供对价格溢价过高等维度的预警分析功能。
2.3.2信用评价管理[采集]
2.3.2.1企业承诺管理
新建企业承诺管理,支持获取企业在招标管理模块管理维护的承诺书进行展示与查询,支持图表形式统计展示,包含已提交企业数、未提交企业数等。
2.3.2.2预警处置管理
新建预警信息处置管理,支持经办机构对预警信息进行解除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信息披露等方式推送预警通知,支持企业、医院对通知进行澄清,最后处置结果由经办机构进行确认是否失信处置。实现信用评价与预警信息的关联。
2.3.2.3企业核查通知管理
新建通知确认,支持经办机构选择通知对象(生成企业、配送企业、代理企业)、编辑任务标题、任务内容、附近上传,进行发布企业主体评级通知。支持经办机构按已读/未读、通知对象进行筛选查询。
2.3.2.4企业核查管理
新建失信核查,支持经办机构选择通知对象、时限、失信行为认定时间、任务标题、任务内容、附近上传,进行发布通知企业对失信行为进行核查确认。支持经办机构按已读/未读、通知对象进行筛选查询。
2.3.2.5企业失信目录管理
新增失信事项目录,支持经办机构对企业失信行为信息查询、导出等管理功能,包括失信行为、主要情节、事实来源等
2.3.2.6企业申报管理
新建企业申报,支持获取企业申投诉信息,支持经办机构或主管部门,按事件编号、上报类型(自主上报、监督举报)、事件类型(价格垄断、违反承诺、商业贿赂、价格违反等)、生效时间、被举报企业、申报企业、行为上报时间、初评结果(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暂未计入等)、状态(已终评、已处理)、最终结果(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暂未计入等)、审核人等信息进行展示。并支持经办机构多选信息进行推送,支持图表形式统计分析展示。
2.3.2.7企业评级处置管理
新建企业评级处置,支持经办机构按季度对企业平级结果进行推送,包含发送告诫函、处置措施(书面告诫提醒、采购风险提醒、限制涉案产品参与招标采购、限制企业参与招标采购)、年度、季度、国家信用评级、本市信用评级、当前季度扣分、当前季度修复分、当前季度分、审核状态等,支持图表形式统计分析展示。
2.3.2.8失信信息库管理
新建失信信息库,根据企业评级处置结果,支持经办机构查询历史企业失信信息,包含年度、季度、事件编号、企业名称、行为类型、行为评级、行为上报时间、是否修复/申辩、修复/申辩时间等,支持图表形式统计分析展示。
2.3.2.9企业申辩信息管理
新建申辩信息列表,支持经办机构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辩信息,包含申诉人、联系方式、申诉材料附件等,支持经办机构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终审及给出意见和结果,支持图表形式统计分析展示。
2.4药品价格指数管理
2.4.1药品采购数据采集
2.4.1.1药品采购数据查看
监管机构查看药品采购数据
2.4.1.2药品采购数据采集
监管机构进行药品采购数据采集
2.4.1.3药品采购数据采集列表
监管机构查看药品采购数据采集列表
2.4.2药品采购数据抽样
2.4.2.1药品采购数据查看
医保局对药品采购数据进行查看
2.4.2.2药品采购数据抽样
平台根据抽样规则对药品采购数据进行等距抽样,生成抽样列表
2.4.2.3药品采购数据抽样列表
医保局查看药品采购数据抽样列表,并进行筛选等操作
2.4.3药品样品列表
2.4.3.1样品列表查看
医保局查看样本列表
2.4.3.2样品删除
医保局对样本中不符合药品进行删除
2.4.3.3样品筛选
医保局对样本中不符合药品进行筛选
2.4.3.4样品添加
医保局对样本中选定药品进行添加
2.4.4价格指数测算
2.4.4.1价格指数测算
平台依据拉式指数测算价格指数
2.4.4.2测算结果生成
价格指数测算结果生成
2.4.5计算公式查看
2.4.5.1价格指数计算公式
依据拉式指数价格指数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2.4.5.2价格指数公示说明
平台进行价格指数公示并对价格指数情况进行说明
2.4.5.3价格指数测算演示
平台进行价格指数进行测算演示
2.4.6数据分析
2.4.6.1西药采购价格指数
进行分项西药采购价格指数测算,生成分析报告
2.4.6.2中成药价格指数
进行分项中成药采购价格指数测算,生成分析报告
2.4.6.3药品采购价格指数
进行分项药品采购价格指数测算,生成分析报告
2.4.6.4不同病理类别药品采购价格指数
进行不同病理类别药品采购价格指数分析,生成分析报告
2.4.6.5不同品种药品采购价格指数
进行不同病理类别药品采购价格指数分析,生成分析报告
2.5医疗服务价格指数管理
2.5.1服务数据采集
2.5.1.1服务数据查看
监管机构查看医疗服务数据
2.5.1.2服务数据采集
监管机构进行服务数据进行采集
2.5.1.3药品采购数据采集列表
监管机构查看服务数据采集列表
2.5.2服务数据抽样
2.5.2.1服务数据查看
医保局对服务数据进行查看
2.5.2.2服务数据抽样
平台根据抽样规则对数据进行等距抽样,生成抽样列表
2.5.2.3服务数据抽样列表
医保局查看服务数据抽样列表,并进行筛选等操作
2.5.3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指数分析
2.5.3.1全市价格指数趋势信息
进行全市价格指数趋势信息生成,生成分析报告
2.5.3.2政策贡献度信息
根据采集的信息和编制的数据计算算法,生成政策贡献度信息。
2.5.3.3绝对价格水平信息
进行医疗服务的绝对价格水平信息,生成分析报告
2.5.3.4相对价格水平信息
进行医疗服务的相对价格水平信息,生成分析报告
2.5.3.5分类价格指数分析信息
对医疗服务进行分类,并对价格信息进行分析
2.5.4价格指数测算
2.5.4.1价格指数测算
平台依据拉式指数测算价格指数
2.5.4.2测算结果生成
价格指数测算结果生成
2.5.5计算公式查看
2.5.5.1价格指数计算公式
依据拉式指数价格指数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2.5.5.2价格指数公示说明
平台进行价格指数公示并对价格指数情况进行说明
2.5.5.3价格指数测算演示
平台进行价格指数进行测算演示
(二)软件服务要求
1、项目计划要求
本项目要求在2024年6月份前完成系统上线,开始试运行,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系统终验,投标方需在投标文件中提出详细实施计划、实施方案及项目里程碑时间点安排。
2、项目管理要求
投标方需提供本次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方案,标方安排的项目人员必须固定,若有替换,必须与招标人协商并出具书面申请,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随意调换。此外,投标方所安排的开发和运维人员必须专职于本项目的开发及角色分工、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变更管理方案以及项目风险管理方案等。投标方应承诺提供现场实施服务。基本要求如下:
(1)项目经理及项目团队
1)项目经理
具有5年以上的信息化规划和建设管理经验,具有信息化总体规划能力,具备省级及以上医疗、医保或医药相关行业规划建设经验,对医疗、医保或医药领域信息化有深入理解,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耐性和综合素质。投标方参与的项目经理负责对本项目子系统的项目管理工作。
2)项目团队
投标人为本项目成立项目团队,项目团队成员在项目经理的管理下负责项目实施,并遵守招标人日常管理制度。本项目团队成员不少于7人,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团队成员应有明确的分工,分别负责项目规划、数据库、系统分析、开发测试和运行维护等工作,并指定负责人。在项目建设期应做好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研发、测试、实施、文档撰写等工作。在运维期提供驻场服务。
3)人员稳定性要求
在项目实施中应保障项目组人员稳定,在整个项目期间人员更换总数不得超过10%,违反此约定的视为重大违约,招标人有权因此向中标人索赔。如确需调整人员的,中标人应书面向招标人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换。因人员离职、病假、疫情等特殊原因不能驻场的,应补足驻场人员并经招标人确认,未经招标人确认的视为违约。投标人应书面承诺遵守招标人绩效管理要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违约或违反绩效管理制度的,投标人自觉接受招标人处罚规定。
(2)需求分析阶段
投标方需与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相关人员充分沟通,掌握本项目的需求。
投标方至少需提交的文档:业务需求调研报告、应用系统需求分析规格说明书。
(3)系统设计研发阶段
投标方至少需提交的文档:系统架构设计说明书,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各软件功能模块、流程、数据、接口模块的详细说明及内部测试报告。
(4)系统测试阶段
投标方至少需提交的文档:测试方案、测试过程文档、系统整体测试报告。
(5)系统实施阶段
投标方至少需提交的文档:系统实施计划、过程文档、试运行报告。
(6)系统优化服务
本项目服务期内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系统性数据梳理和整体优化,确保数据管理效率。
(7)保密内容
投标方需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中数据(包含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全部为招标人所有,全部列入保密范围,投标方不得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导出、分析以及移作他用。
(8)源代码和产权要求
投标方需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中的全部源代码(不包含既有知识产权类和工具)和知识产权全部为招标人所有,投标方需在招标人提出要求的3天内无条件提供本项目源代码。
3、项目培训要求
投标人须满足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应的师资、资料、食宿等条件,并且须在招标人指定地点开展培训工作。
(1)对项目相关其它中标方人员的培训
与本项目有关联的其它系统中标方,对其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2)对应用部门各级系统应用人员的培训
使之能够了解信息系统的建设思想、主要功能和操作规程,能够熟练应用这一系统辅助开展工作,并能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各种改进意见。根据人员对系统的使用特点不同,对应用人员的培训分为两个层次:
1)对领导培训的主要目的是使有关主管领导对系统有一定的了解,同时能够应用系统进行决策、指挥工作;
2)对其他应用人员的培训,主要使他们在各业务环境下能够很好地利用系统完成相应的专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配合总集完成相关承建业务系统培训工作,负责培训材料的准备、印刷,以及提供相应等级培训讲师、培训1200人次数。培训讲师食宿费用自理。
(4)系统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
运维人员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系统整体知识培训、业务系统培训、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培训、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培训等。通过培训使项目运维队伍能够充分掌握业务运营技术和维护经验,从技术上和管理上保证信息系统能正常运行。为了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还应对系统运行维护人员进行设备特性、系统功能、故障诊断、安全技术、规范操作、系统备份、系统恢复以及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培训。须针对各承建子系统分别制定培训方案。
★4、运行维护要求
(1)本项目建设期及运维期需提供至少4名本项目专职长期驻场工程师,提供7*24驻场服务。驻场工程师工作量不额外计费,驻场工程师具备本系统进行修改、调整能力,并按客户要求调整本系统(包括驻场工程师工作量内的新需求)。
针对所有软件,中标方应提供项目终验通过后由建设期转入3年的免费运维服务期。每12个月为1个维护期,中标人免费提供日常运行维护。包括定期巡检、应急处置、重保值守、性能优化、功能升级、数据处理、配合国家局版本升级改造等,并配合招标人完成日常相关业务工作。
人员要求:驻场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的政府相关领域信息化研发经验,具备省级及以上政府相关行业建设经验,对政府相关领域信息化有深入理解,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耐性和综合素质。全部技术人员均从业经历2年以上。
(2)在软件维保期内,中标方应提供灵活、多样的通信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设备及人员、专用服务电话),提供7*24小时的响应服务,保证在任何时候招标人人员都能及时找到中标方的服务人员,中标方的技术人员应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支持。
(3)所供软件出现问题时,其响应时间不超过15分钟,故障处理时间不大于2小时。
(4)中标方应提供排除故障响应的具体流程。
(5)中标方应在项目方案中说明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的范围和程度,中标方应提供技术服务流程,技术服务内容和价格清单,若维保期内与期外不同,则应分别列出。
(6)在运维期内,如招标方现有业务需要修改完善的(如配合云平台升级、安全加固、修改代码错误、漏洞),中标方需要配合招标方完成相应软硬件调整,不得收取费用。本项目自需求规格说明书确定后3年内涉及同架构中功能的升级与调整,一般情况下不再额外收取费用。
(7)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应急响应处理服务,提供7*24小时事件响应、应急响应、处理及恢复服务;重大应急事件保证15分钟内做出响应并提供应急处理方案,保证30分钟内到达现场。应急服务完成后,负责工作记录、处理报告等相关文档的编制工作。如遇紧急事件临时需要提供应急响应处理服务,承诺无条件服从采购人安排。
(8)提供每年不少于6次重大活动安全保障服务,重大活动期间全程,派驻专业工程师提供7*24小时现场技术支持,增强信息安全防护的技术力量,处置应急安全事件。重大活动包括重要节假日或其他招标人明确要求的活动。
5、技术文档要求
中标方提供的书面技术资料必须能够满足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管理、运营、验收及维护的全套文件。中标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必须包括但不限于:
(1)系统说明文件
(2)技术手册(安装、操作、维护、故障排除、培训文档等)
(3)详细的工程日志
(4)系统完整文档
其中,(1)(2)项必须在安装调测前提供;(3)必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随时提供,并在工程实施后1个月内汇总移交。所有的文档必须包括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4)在工程完成初验后,中标方提供完整的技术文档。
请投标方在项目方案中列出提供的书面技术资料详细清单。
6、工程实施要求
中标方负责对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工具或招标人指定的相关软件进行实施、部署、调试直至部署系统达到验收标准。
★7、技术管理要求
(1)软件测试
中标方在终验前应配合招标人开展软件测试,并对报告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整改以符合招标人的要求。
(2)数据治理
在项目建设与运维期内,应指定专人配合招标人开展数据治理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落实。
(3)等保测评
投标方应做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规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进行开发,并配合招标人开展等保测评的整改,落实整改要求并通过等保测评,整改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4)代码审计
投标方应配合招标人开展代码审计的工作,对代码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5)密码测评
投标方应配合招标人开展的密码测评工作,在开发过程中应符合密码测评的要求,根据密码测评的指导意见开展整改,落实整改要求并通过密码测评,整改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6)信息与数据安全
投标方在项目建设和运维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天津市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落实招标人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开发需要临时留存数据的,应指定专人定期开展数据销毁,并及时通报招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私自下载、留存、对外提供数据。如未经招标人同意仍然私自下载、留存、对外提供数据,招标人有权对投标方进行索赔,索赔金额不低于项目中标金额的30%。
投标方应配合招标人开展信息安全的相关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漏洞扫描、安全加固、弱口令整改、安全策略的调整等与信息安全相关的工作。
(7)人员管理要求
投标方应遵守招标人管理制度和要求,并加强所属人员日常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有序开展。
(8)项目修改及完善要求
投标方在项目建设与运维期内,因国家、天津市或其他政策部门要求对系统改造的,或因平台升级、安全加固、系统完善的,应配合招标人修改并完善,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9)监控中心接入
因招标人需要,将本项目接入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监控中心进行展示的(或其他招标人需要接入的系统),投标方承诺配合完成接入工作,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10)深化设计
投标人需组织专人开展深化设计方案设计,充分了解天津医保信息平台现状,依据国家、天津市政策要求,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开展深化设计并形成《深化设计方案》。《深化设计方案》是投标人开展设计、建设的重要依据。投标人应在项目建设初始阶段,组织专人开展《深化设计方案》撰写,并根据招标人要求完善。
(11)中标人应全程配合业务处室进行需求讨论、功能开发、上线评估、优化调整等全周期的各个环节,并提供各项技术服务和保障。不仅要对用户侧开展相关培训,更要主动及时的将自身建设范围内的变更内容对其他承建单位人员和业务处室进行培训,对系统整体优化,配合支持其他承建单位人员,对急难险重的任务给予第一时间的响应,并高质量的完成。
第三包 核心业务系统2
(一)建设内容
1、本项目建设目标
为加快推进核心经办业务实际使用,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实现门诊共济关系认定和个人账户抵扣缴费;践行国家谈判药品的相关政策,实现谈判药品的“双通道”管理;规范补充医疗保险,实现意外险伤害医疗费用报销;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现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和按疾病诊断分组管理;持续完善建设长护险管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逐步推动药品目录管理和支付标准相衔接。
图3-1 核心管理子系统架构图
2、本项目建设内容
开发核心业务子系统:医保个人账户共济(部分)、特殊人群认定管理、与人社对接、阶段性减免缓、与税务对接、与津治通APP对接、“统一医疗保险费征收模式”、政务服务对接、新业态人员参保管理、依法查询出证、委办局数据接口管理、死亡服刑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电子营业执照、数据和权限管控、需求管理。
1.1医保个人账户共济
个人账户关系认定
功能类
1.1.1.1个人账户共济授权/解绑
在获得授权人确认后,可以为授权人认可的父母,配偶,子女授权绑定共济关系,只有绑定参保关系后才能享受共济待遇。参保人也有权申请对已建立绑定关系的共济关系进行解绑。
1.1.1.1.1账户共济优先级管理
系统根据授权人和使用人医院调整账户共济的优先扣款顺序。
1.1.1.1.2 账户共济记录查询
通过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办起止时间和申报来源查询账户绑定关系情况。
1.1.1.2实时服务(接口类)
(1)支付顺序查询
查询使用人使用他人账户的支付顺序
(2)授权人绑定信息查询
根据授权人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查询授权人名下的绑定信息
(3)账户共济登记
为授权人和使用人建立绑定关系
(4)账户共济解绑
为授权人和使用人已建立的共济关系进行解绑
(5)修改使用人个人账户支付顺序
调整使用人的支付使用顺序
(6)按使用人和授权人查询共济关系
为授权人或使用人查询共济关系
1.2特殊人群认定管理
人员特殊身份认定规则配置
1.2.1.1民政人员特殊身份认定
通过民政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匹配成功人员则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1.2.1.2教委人员特殊身份认定
通过教委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匹配成功人员则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1.2.1.3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人员特殊身份认定
通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匹配成功人员则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1.2.1.4残联人员特殊身份认定
通过残联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匹配成功人员则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1.2.1.5人社人员特殊身份认定
通过人社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匹配成功人员则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1.2.1.6医保局人员特殊身份认定
通过医保局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匹配成功人员则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人员特殊身份认定规则审核
1.2.1.7民政人员特殊身份审核
通过民政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匹配成功人员则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1.2.1.8教委人员特殊身份审核
通过教委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匹配成功人员则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1.2.1.9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人员特殊身份审核
通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匹配成功人员则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1.2.1.10残联人员特殊身份审核
通过残联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匹配成功人员则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1.2.1.11人社人员特殊身份审核
通过人社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匹配成功人员则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1.2.1.12医保局人员特殊身份审核
通过医保局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匹配成功人员则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人员特殊身份认定规则查询
1.2.1.13民政人员特殊认定身份查询
通过民政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可以查询匹配成功人员则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1.2.1.14教委人员特殊认定身份查询
通过教委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可以查询匹配成功人员则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1.2.1.15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人员特殊认定身份查询
通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可以查询匹配成功人员则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1.2.1.16残联人员特殊认定身份查询
通过残联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可以查询匹配成功人员则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1.2.1.17人社人员特殊认定身份查询
通过人社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可以查询匹配成功人员则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1.2.1.18医保局人员特殊认定身份查询
通过医保局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可以查询匹配成功人员则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人员特殊身份规则引擎调度
1.2.1.19民政人员特殊身份调度
通过民政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定时调度匹配成功人员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1.2.1.20教委人员特殊身份调度
通过教委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定时调度匹配成功人员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1.2.1.21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人员特殊身份调度
通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定时调度匹配成功人员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1.2.1.22残联人员特殊身份调度
通过残联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定时调度匹配成功人员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1.2.1.23人社人员特殊身份调度
通过人社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定时调度匹配成功人员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1.2.1.24医保局人员特殊身份调度
通过医保局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定时调度匹配成功人员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人员特殊身份分析结果查看
1.2.1.25民政人员特殊身份查询
通过民政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查询匹配成功人员则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1.2.1.26教委人员特殊身份查询
通过教委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查询匹配成功人员则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1.2.1.27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人员特殊身份查询
通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查询匹配成功人员则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1.2.1.28残联人员特殊身份查询
通过残联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查询匹配成功人员则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1.2.1.29人社人员特殊身份查询
通过人社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查询匹配成功人员则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1.2.1.30医保局人员特殊身份查询
通过医保局接口落地数据与医保数据进行匹配,查询匹配成功人员则标记民政特殊人员身份
实时服务(接口类)
1.2.1.31特殊人员人认定管理
输入证件号码、证件类型、姓名等信息维护特殊身份标识。
1.3与人社对接
功能类
1.3.1.1OGG模式
1.3.1.1.1城职参保缴费数据对接
社保业务数据准实时同步到医保一体机中,医保一体机监控数据增量变化情况,实时对增量变化的按照新医保系统规则进行转换。
1.3.1.1.2医疗全险种退费业务对接
由税务发起的退费业务,在社保业务部门经办后,医保财务部门核实,并转财拨付
1.3.1.1.3医疗保险异转业务对接
医疗转移通过社保业务代办转入业务,线下模式由社保办理转移业务,办理转移业务后,将办理结果同医保对接,在医保进行转换后,同时提供接口供医保APP,公服等对外查询展示。
1.3.1.1.4医疗退休核定年限政策落地对接
有医保按照新设计的业务流程重新认定退休缴费年限,大港,塘沽,开发区以及行业企业纳入企业统筹前年限人员需要进行核实录入,并且按照相关政策获取养老缴费年限同人社对接,结合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则综合计算医疗退休缴费年限
1.3.1.1.5业务转财对接
业务产生的需要进行发放的支付数据发送银行进行支付,同时发送财务系统。
1.3.1.1.6特殊人员暂停参保
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人群因政策或身份变化等原因,需要暂停人员身份及参保险种。
1.3.1.22023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登记调整
1.3.1.2.1居民特殊身份定义调整
按最新最新缴费政策,对居民特殊身份进行重新划分调整,并按照业务规则对现有居民参保人员数据身份进行统一数据调整。
1.3.1.2.2医疗救助困难群体查询比对
根据居民2023年最新缴费政策,调整天津市居民医疗险种缴费档次及特殊人员财政补贴政策,用于居民2023年的居民医疗保险缴费
1.3.1.2.3居民参保零交费人员核定
根据居民2023年最新缴费政策,对于全额财政补贴不需个人缴费的人员进行统一核定,核定完成后即视为到账,能够直接享受2023年居民医保待遇
1.3.1.3人社历史数据查询
1.3.1.3.1参保历史数据查询
对原有金保二期中,参保的历史数据进行查询。
1.3.1.3.2缴费历史数据查询
对原有金保二期中,缴费的历史数据进行查询。
1.3.1.3.3待遇历史数据查询
对原有金保二期中,待遇的历史数据进行查询。
1.3.1.3.4其他类历史数据查询
对原有金保二期中,其他类历史数据进行查询。
实时服务(接口类)
1.3.1.4卡信息交互
通过接口的方式获取人社的社会保障卡相关的信息。
1.3.1.5人员基础信息交互
通过业务接口获取人社系统中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医疗退休的前置条件是养老退休)、暂停养老待遇人员信息、生存认证、离退休信息、行政级别为副市级、死亡人员信息、视同缴费年限信息。
1.3.1.6支付信息交互
获取大额代扣结果信息、城乡养老参保人员信息等。
1.3.1.7补贴认定信息交互
获取领取补贴、困难认定信息(差额缴纳保险的)。
1.3.1.8参保缴费信息交互
获取养老保险首次缴费月份(用于判断医疗可补缴的最早时间)、延迟和延时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单位参保登记人员信息、就业登记信息、退休一件事的一套数据、天津人力社保app注册信息(手机号)信息。
1.3.1.9退休人员转移信息交互
实时获取通过人社系统办理的转移人员信息。
1.3.1.10在职转退休人员信息交互
实时获取人社因故将已退休人员改回在职人员的情况。
1.3.1.11大额代扣信息交互
人社局在进行退休人员大额代扣过程中,通过调用医保大额代扣扣款认定管理接口,判断该人员是否是退休人员,根据其退休状态返回认定结果,人社局根据认定结果判断是否执行大额代扣。
1.3.1.12三目信息交互
用于人社部门获取医保部门的药品、诊疗服务、材料的基础信息。
1.3.1.13按月发放待遇信息交互
向人社部门提供按月发放待遇的信息。
1.3.1.14定点医药机构信息交互
向人社部门提供定点医药机构信息。
1.3.1.15就医信息交互
向人社部门提供就医信息。
1.3.1.16医保注册手机号信息交互
向人社部门提供手机app注册信息。
1.3.1.17补贴人员明细信息交互
向人社部门提供补贴人员明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缴费、退费时存在待遇的信息、住院的二号表等。
1.3.1.17.1待遇历史数据查询
对原有金保二期中,待遇的历史数据进行查询。
1.3.1.17.2其他类历史数据查询
对原有金保二期中,其他类历史数据进行查询。
1.4阶段性减、免、缓
功能类
1.4.1.1单位缓缴申请
因疫情等原因,按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政策的单位允许进行缓缴。由单位提出申请,医保部门进行认定
1.4.1.2单位缓缴认定
因疫情等原因,按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政策的单位允许进行缓缴,缓缴期限根据特殊时期实行的具体政策决定,后续补缴不会收取利息或滞纳金
1.4.1.3单位免缴申请
因疫情等原因,按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政策的单位允许进行免缴。由单位提出申请,医保部门进行认定
1.4.1.4单位免缴认定
因疫情等原因,按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政策的单位允许进行免缴,免缴期限根据特殊时期实行的具体政策决定
1.4.1.5单位减缴申请
因疫情等原因,按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政策的单位允许进行减缴。由单位提出申请,医保部门进行认定
1.4.1.6单位减缴认定
因疫情等原因,按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政策的单位允许进行免缴,减缴期限根据特殊时期实行的具体政策决定,后续补缴不会收取利息或滞纳金
实时服务类
1.4.1.7单位缓缴申请
提供服务,单位可以自行在外网终端进行缓缴申请
1.4.1.8单位免缴申请
提供服务,单位可以自行在外网终端进行缓缴申请
1.4.1.9单位减缴处理
提供服务,单位可以自行在外网终端进行减缴申请
1.5与税务对接
功能类
1.5.1.1医税交互管理
按税务规范要求,搭建医保之间进行业务状态变更的平台,并提供交易字段、交易频率、交易事项、交易成功等管理功能。
1.5.1.2实时服务(接口类)
1.5.1.2.1医保向税务传递数据
1.5.1.2.1.1单位参保登记信息交互
用人单位在医保部门完成参保登记后,将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在税务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预设规则进行校验,校验通过的接收,不通过的返回。
1.5.1.2.1.2职工个人参保登记信息交互
参保单位完成职工个人社保参保登记后,医保部门将职工个人的参保登记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在税务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预设规则进行校验,校验通过的接收,不通过的返回。
1.5.1.2.1.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信息交互
完成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登记后,按照本方案约定标准,将参保登记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在税务部门信息共享平台中,与金税三期系统中管户的相关身份信息进行关联比对,确认唯一性后,在金税三期中完成参保信息关联登记;双方不唯一的,则返回告知人社部门,双方同步启动确定身份信息的业务流程。
1.5.1.2.1.4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信息交互
对城乡居民信息举行交互
1.5.1.2.1.5特殊缴费业务交互
对特殊缴费业务和历史欠费清缴,由医保部门先完成参保登记、应缴费额认定后,按照本方案约定标准,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在税务部门信息共享平台中按照预设规则进行校验,校验通过的接收,不通过的返回。
1.5.1.2.1.6费用到账处理结果反馈交互
税务部门将核对无误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明细数据,按照本方案约定标准,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医保部门记账,医保部门接收成功并对账完成后,反馈到账成功信息。不成功的,则双方启动查找问题流程。
1.5.1.2.1.7社保费退费信息交互
退费申请uuid、社保部门核验结果 、社保部门核验不通过原因、社保部门核验时间
1.5.1.2.1.8单位征集信息交互
由医保部门按照缴费人申报的工资核定缴费基数,计算应缴费额后,按月生成征集流水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进行征收。为更好的完成社保费征收,做到应收尽收,需要医保部门提供职工核定明细信息。该接口适用于用人单位、城乡居民虚拟户等正常征收的应征数据,一次性趸交等特殊业务可通过特殊缴费业务交互传递。
1.5.1.2.1.9灵活就业人员征集信息交互
缴费人向医保部门申报缴费基数,由医保部门计算应缴费额后,按期产生征集流水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
1.5.1.2.1.10城乡居民征集信息交互
医保部门确定缴费档次信息,以缴费人个人实际缴纳费额作为应缴费额,产生征集通知流水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
1.5.1.2.1.11征集信息撤销业务交互
当征集计划不再适用时,医保部门可以通过该交互实现征集信息的撤销。
1.5.1.2.2税务向医保传递数据
1.5.1.2.2.1单位缴费信息交互
税务部门完成征缴工作后,实时或定时将核对无误的缴费单位明细数据,按照本方案约定标准传递给人社部门。
1.5.1.2.2.2职工个人缴费明细信息交互
医保部门完成费用征缴工作后,将核对无误的缴费职工个人明细数据,按照本方案约定标准,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医保部门。
1.5.1.2.2.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信息交互
医保部门完成费用征缴工作后,将核对无误的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明细数据,按照本方案约定标准,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人社部门记账。
1.5.1.2.2.4城乡居民缴费信息交互
税务部门完成医保费征缴工作后,将核对无误的城乡居民明细数据,按照本方案约定标准,通过社保费信息共享平台向传递给人社部门记账。
1.5.1.2.2.5对账信息交互
业务系统编码、UUID、报表时间起、报表时间止、险种类型、单位缴费部分入库总金额、个人缴费部分入库总金额、滞纳金入库总金额、利息入库总金额、其他补助缴费入库总金额、数据传输类型、传输批次号、传输时间戳、统筹区编码、社保经办机构编号
1.5.1.2.2.6社保费退费信息交互
对于税务部门征收产生多收误收、结算多缴的社保费,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发起的退费业务,税务部门按业务要求受理并初核后,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向人社部门发送退费申请信息。
1.5.1.2.2.7欠费信息交互
税务部门对已查实认定的用人单位应缴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含其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按单位缴费明细、个人缴费明细的信息项,形成欠费征收缴费明细,定期传递给人社部门。
1.5.1.2.2.8登记信息关联比对结果反馈
按照本方案约定标准,部门将参保登记信息向税务部门传递后,税务部门进行校验并与金税三期系统中管户的相关身份信息进行比对,比对后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形成对照差异表,并通过费用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人社部门。
1.5.1.2.2.9税务登记业务
税务部门将历史在税务登记的未参保登记单位和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未参保登记单位反馈给人社部门。
1.5.1.2.2.10特殊缴费业务缴费信息交互
税务部门完成缴费后,将有关特殊缴费上解和入库信息反馈人社部门,人社部门按照税务部门反馈的上解时间或入库时间进行记账。
1.6与津治通App对接
功能类
1.6.1.1户籍人口查询
根据业务使用选择所属街道社区,批量展示医保库所存的户籍人口信息
1.6.1.2公安人员信息查询
根据输入身份证查询公安库相关信息,并与医保库数据进行匹配进行展示
1.6.1.3公安数据接收
根据输入身份证查询公安库相关信息,并与医保库数据进行匹配,并将其数据存入医保库
1.6.1.4身份证件、户口信息查询
根据输入身份证查询医保库信息数据,展示医保库人员基本信息和户口相关信息
1.6.1.5医保参保人员信息查询
根据输入身份证查询医保库医保参保人员信息
1.6.1.6身份证件户口信息查询
根据身份证查询户口证件信息
1.6.1.7扩面人口查询
根据身份证查询医保库参保信息。
实时服务接口
1.6.1.8医保参保人员信息查询
根据身份证查询医保库参保信息。
1.7统一医疗保险费征收模式
功能类
城镇职工
1.7.1.1参保管理
1.7.1.1.1单位参保登记管理
在原有功能中修改:
1)新增“传递单位基础信息的方法”。
方法名自定义,参数为单位基础信息中的所有数据项,此方法调用医保税务信息共享平台接口,传递所有参数。
2)新增“传递单位参保信息子集的方法”。方法名自定义,参数为单位参保信息子集中的所有数据项,此方法调用医保税务信息共享平台接口,传递所有参数。
3)单位参保登记功能保存成功后,分别调用上面两个新增的方法。
1.7.1.1.2单位信息维护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包括单位基础信息变更,单位信息审核申报。
1)单位基础信息变更保存成功后,调用“传递单位基础信息的方法”。
2)单位基础审核通过后,调用“传递单位基础信息的方法”。
按照以上方法,将变更后的数据通过传送到税务系统。
1.7.1.1.3单位注销
单位注销成功后,调用“传递单位基础信息子集的方法”和“传递单位参保信息子集的方法”,传递注销信息给到税务系统,税务系统同步更新相关数据。
1.7.1.1.4职工参保登记
当人员入职单位后,按照职工身份参保。医保经办机构完成人员参保登记后,将登记信息传给税务机关。包括人员参保登记,个人信息申报审核。
1)新增“传递个人基础信息子集的方法”
方法名自定义,参数为个人基础信息子集中的所有数据项,此方法调用医保共享平台接口,传递所有参数。
2)新增“传递个人参保信息子集的方法”
方法名自定义,参数为个人基础信息子集中的所有数据项,此方法调用医保共享平台接口,传递所有参数。
3)当人员参保登记成功后,当个人信息申报审核通过后,分别调用上述两个新增的方法传递个人基础信息子集和个人参保信息子集。
1.7.1.1.5职工跨单位转移
1.新增功能,支持本区或跨统筹区域批量转移功能,对当前参保单位下人员(包括正常参保及退休人员)可以选择部分、全部人员(调√选择、批量全选、批量导盘)批量转移至另一有效参保单位内。
2、转移人员不允许存在在途业务。该业务需由转出单位所在区县进行经办。
1.7.1.1.6单位合并
1、存在欠缴费单位不允许办理单位合并业务(包括合并单位及被合并单位)。
2、合并后的单位用工类型应包含合并前全部两个单位的用工类型、险种(合并单位为主关系,被合并单位为从关系)单位基础信息保留主关系单位基础信息,支持被合并从单位信息查询。
3、只可由合并主单位所在区进行操作,被合并单位所在区不可操作。
4、支持对留存资料高拍存档,纳入档案管理。
5、被合并单位不能有在途业务。对于人社部门已完成的单位合并操作,如被合并单位无在途业务,系统自动进行合并,如存在在途业务,进入分中心手工审批环节。对存在单位合并待审核业务的单位,不允许在本户内办理参保登记、垫付报销等相关业务。系统自动提示“该单位存在未完成的单位合并业务,不允许办理”(不影响参保人刷卡联网结算)。
6、被合并的从单位状态变为“终止”。
7、支持合并后未发生新业务的前提下进行合并回退。
8、合并后被合并单位人员所属单位默认修改为主合并单位,并同步向税务部门发送参保登记子集。(包括在职退休)。
9、保留被合并单位参保人员全部人员标识。
10、通过单位编码来判断合并单位与被合并单位是否为同一单位(例如一个自编码把另一个自编码合并)。
11、新开发功能,支持输入单位代码后,查询单位名下所有人员的未完成在途业务。
1.7.1.1.7单位分户
1、存在欠缴费单位不允许办理单位分户业务
2、分户后的两个单位用工类型应与分户前保持一致,需变更的可从单位信息变更模块进行变更
3、分户时支持对现有参保人员进行选择,分到哪个户下,以及是否还保留在原户
4、支持对留存资料高拍存档,纳入档案管理
5、分户后被分户单位人员所属单位默认修改为新的所属单位,并同步向税务部门发送参保登记子集
6、保留被分户单位参保人员全部人员标识
1.7.1.1.8职工参保人员暂停缴费
1、支持批量暂停功能
2、对于人社部门办理的人员暂停,同步至医保系统自动暂停。系统判断该参保人是否存在历史欠缴缴费记录。对存在的不允许暂停
3、支持单位网厅对本单位人员单人或批量进行减少操作,支持批量导盘减少
4、减少原因为停缴费
5、单位暂停时需判断是否存在医保低收入特困供养孤儿优抚对象等特困群体。存在特殊人员标识的,职工医保暂停后自动将居民医保参保状态调整为正常参保
1.7.1.1.9托管中心补贴人员参保登记
1.通过与人社部门建立专线,分布建立业务接口交互。人社部门提供托管中心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医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业务反馈及缴费信息查询功能。
2.人社部门需提供:委办局类别(人社局)、个人编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身份类别(按照人社部门提供类别为准)、认定区县(对应21个医保区划)、认定开始时间、认定终止时间、变更类型(新增、变更、终止)、系统发送时间、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备注
3.托管中心(管理人员)户人员增减变动不受户的限制
4.托管中心(养老中断)、托管中心(大病统筹)户内不允许人员增加,只允许减少,人员减少时系统提示“该人为托管中心享受差额补贴人员,减少后不再允许人员增加”,确认后方可生效
5.托管中心(在职基本医疗)户不允许手工办理任何人员增减手续
6.托管中心(退休基本医疗)户只允许办理人员增加手续,系统判断增加人员为托管中心(在职基本医疗)户内正常参保人员
7.人社部门同步的人员增减变动需按照3-6规则执行,对校验不通过的,提供托管中心人员增减变动失败查询功能
8.系统增加托管中心户特殊人员参保登记功能,该功能支持不受4-6规则限制,可以手工办理参保人员新增及暂停手续,并支持录入操作原因及档案材料录入功能。该功能为市中心操作
9.对托管中心(管理人员)户、托管中心(养老中断)内参保人员待遇判断按照一般企业参保人员执行
10.对托管中心(大病统筹)中在职人员为正常参保的,可直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判断当月缴费记录
11.对托管中心(大病统筹),需由人社就业部门自主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待税务缴费信息回读后,生成单位缴费部分权益记录
12.对托管中心(在职基本医疗)中在职人员,按照个人缴费部分权益记录判断待遇享受情况
13.托管中心(在职基本医疗)中在职人员补贴部分,在个人缴费部分回读时,生成对应补贴金额。支持手工选择补贴申报核定月份批量核定补贴金额,对补贴人员类别、人数、补贴金额合计予以核定,并生成缴费通知单,并向税务发送征集核定信息
14.对托管中心(大病统筹)、托管中心(退休基本医疗)户内退休人员,调整待遇判断规则,按照全部享受规则对待
15.系统不支持对2024年1月前办理退费手续。2024年1月后需退费的,按照税务部门发起退费流程办理。退费审核通过后,分别按照单位退费部分及补贴部分分类汇总转财
16.系统对已缴费回读数据给予人社同步
17.系统支持前台业务查询功能,支持待缴费及已缴费及已退费人员明细及汇总查询。支持按户别类型、参保区县、结算期月份单人或批量查询
18.系统支持对当前月份前已参保或已生成欠缴记录人员未缴费回读信息查询人员明细,并支持数据导出
19.系统支持对税务参保子集重新发送功能
20.系统支持按月生成统计分析报表。报表内容为:按认定区县汇总参保缴费人数、补贴类钱数,支持按照结算期时间段统计,并支持同比查询比对分析
1.7.1.1.10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在原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上满足如下条件:
1.电子邮箱为非必填项,移动电话为必录项
2.银行信息一栏不展示
3.参保时间默认按结算期月份选择,支持开始时间段和终止时间段录入
4.对存在单位职工参保有效登记时间段的,不允许灵活就业登记,需调整单位登记时间段后方可登记
5.对存在下年度居民医保缴费的,系统提示“您存在下年度居民医保缴费,请办理退费手续后方可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
6.参保险种默认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其中2023年1月前(不含)默认职工医保,税务补缴费回读后生成生育保险0缴费记录
7.支持单人、批量导盘形式人员登记
8.对已在单位正常参保或存在历史移交中断参保时间段的,不允许参保登记
9.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不限户籍性质及参保登记人员身份
10.历史数据转换规则:
(1)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最早月份为2003年7月,对存在养老保险最早缴费月份早于2003年7月的,可从2003年7月的补缴,晚于2003年7月的可按照养老保险首次参保时间为最早补缴月份进行补缴。对没有养老保险首次缴费月份的,以本市医疗保险首次缴费月份为最早补缴月份进行补缴
(2)2024年1月上线前,由开发商对金保二期全量有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人员按照(1)规则进行转换,对各种类别最早缴费月份后所有中断月份批量一次性生成税务参保子集(其中不含单位欠缴名册已固化、未固化、缓缴时间段信息)当已固化、未固化、缓缴时间段进行删除操作时,对已删除的单位历史欠缴时间段生成灵活就业参保子集,同步发送至税务部门
(3)系统支持对所有参保人员重新按规则一次性生成参保子集并同步向税务部门发送
(4)系统支持对当前灵活就业中断时间段及已向税务部门发送的参保子集进行单人查询
11.对养老保险首次缴费月份、本市医疗保险首次缴费月份以及单位欠缴数据调整删除等相关业务生效后触发灵活就业参保子集重新发送,参保子集规则按照历史参保子集终止并重新发送正确时间段的参保子集
12.对于历史补缴,均按2023年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进行补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于2024年及以后年度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缴费按照每年度对应缴费基数及费率进行补收,不加收利息及滞纳金,以上业务均由税务部门发起,医保部门只负责缴费数据回读
13.对金保二期系统存在“大港协解”人员标识的,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向税务部门发送参保子集
1.7.1.1.11灵活就业人员暂停缴费
新增数据的批量暂停功能。
1.7.1.1.12领取失业金人员参保登记
1.通过与人社部门建立专线,分布建立业务接口交互。人社部门提供领取失业金人员认定信息,医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业务反馈及缴费信息查询功能
2.人社部门需提供:委办局类别(人社局)、个人编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身份类别(失业金代缴)、认定区县(对应21个医保区划)、认定开始时间、认定终止时间、变更类型(新增、变更、终止)、系统发送时间、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备注
3.人社部门发送人员认定时间一般均存在开始时间及终止时间,对终止时间到期后,系统默认恢复正常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医保部门发送子集时需同步发送失业金代缴参保子集及终止时间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子集
4.人社部门对所有新增时间段的均按新增类别发送;对向前修改调整终止时间的按照终止类别发送;对向前或向后修改开始时间段的,按照变更类别发送
5.新增类别发送不允许与历史有效时间段存在重复;终止时间不允许超过现存最晚终止时间段
6.对变更终止时间或向后修改开始时间的,需判断是否存在医保支付情况,对存在医保支付的,不允许变更,系统提示“修改时间存在医保支付,最早医保支付为X月”
7.人社部门在失业金认定时,需调用医保部门提供的参保人当前参保及实际缴费情况接口,医保部门需反馈(1)当前职工医保当月缴费情况(有缴费反馈1,无缴费反馈0);(2)反馈下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情况(有缴费反馈1,无缴费反馈0);(3)反馈当月非灵活就业单位参保状态情况(正常参保反馈1【含中断暂停】,非正常参保反馈0【含终止参保】);(4)反馈外省市参保状态情况(正常参保反馈1,非正常参保反馈0);(5)反馈灵活就业50%、75%补贴人员认定身份(存在认定身份反馈1、不存在反馈0)。人社部门对当月无缴费、下年度无居民医保缴费记录、单位暂停参保且外省市非正常参保、无灵活就业补贴认定身份的,可进行领取失业金人员认定手续。对历次调用反馈情况记录业务日志,支持前台功能查询日志,并支持查询测试功能
8.对人社部门首次调用医保系统无人员基础信息人员,需调用国家公安部门身份验证接口功能,对验证通过的,记录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并支持后续进行参保登记业务。对调用验证不通过的,给予接口反馈提示“核验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不符合国家校验规则”,不允许参保登记。需窗口手工办理
9.对人社部门提供的领取失业金人员,医保系统自动完成参保登记工作。参保人员增加“失业金代缴”人员标识,并按照人社部门提供的认定时间建立外挂表结构进行记录,具体规则如下:
(1)如实记录人社部门提供的人员认定基础信息,支持单人、按认定区县、认定月份或批量全部查询,支持数据导出
(2)当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户内参保的(含正常参保及暂停参保),系统自动按照认定区县完成灵活就业虚拟户参保登记,并向税务部门发送参保子集
(3)当参保人员在单位参保的(含正常参保及暂停参保),系统自动按照认定区县完成灵活就业虚拟户参保登记,并向税务部门发送参保子集。其中对单位正常参保的,反馈人社提示为“参保登记成功,单位正常参保转出登记”
(4)当参保人员在灵活就业虚拟户内参保的,暂停状态的恢复正常参保状态,正常参保状态的按照认定区县变更虚拟户区县,同步添加人员标识
(5)对认定时间段内存在职工医保缴费记录的,参保子集时间段需剔除职工医保缴费时间月份。举例认定时间为202302-202307,其中202302-202303存在职工缴费,税务部门发送参保子集为202304-202307。如后续职工医保办理退费手续后,在税务部门发送退费申请,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系统查询是否存在领取失业金人员认定时间段与退费时间段重复,如存在重叠部分,需将有效认定时间段删除子集,重新发送正确子集。举例如202303退费,需删除202304-202307,重新发送202303-202307
(6)如存在人社部门发送认定身份后,存在外省市正常参保的,可强制本地参保登记成功,并发送子集
(7)如存在人社部门发送认定身份后,存在下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强制成功,暂停居民参保登记。并反馈人社部门“存在下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请联系参保人尽快办理居民医保退费手续”
10.对所有认定人员税务发送子集情况支持单人或批量查询,并支持参保子集与认定时间段查询比对功能,其中对比对不一致的支持单独查询及错误反馈原因查询
11.医保部门完成领取失业金人员参保登记后,按认定时间直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判断是否存在实际缴费记录。对同时存在职工医保缴费记录又同时存在领取失业金人员标识的,按照实际缴费记录相关待遇兑现;对同时存在居民医保缴费记录又存在领取失业金人员待遇标识的,按照失业金人员待遇标识兑现
12.医保部门向税务发送子集后,由人社部门劳服中心自主向税务部门不定期完成自主申报缴费工作。对缴费成功的由医保部门完成缴费记录回读,对回读缴费情况及时给与人社系统反馈
13.医保部门向人社部门提供按月触发式对账功能,支持查询按月查询待缴费或已缴费及已退费人数合计及人员明细查询功能。系统支持单笔调用规则,对上笔查询未反馈过程中不允许再次发起查询申请
14.对税务部门发起退费申请时,需判断退费时间最早开始时间及以后是否存在医保待遇支付,如存在纳入医保手工审核功能。如审核不通过,系统反馈人社部门“退费时间段存在医保支付情况,不允许退费”
15.对医保部门审核通过的退费业务数据,实时放入业务中台,供财务部门不定期汇总拨付。对已完成转财汇总数据支持实时反馈人社部门查询对账
16.系统支持前台业务查询功能,支持待缴费及已缴费及已退费人员明细及汇总查询。支持按认定区县、参保区县、认定时间月份单人或批量查询
17.系统支持对当前月份前已认定未缴费人员明细查询,并支持数据导出
18.系统支持对税务参保子集重新发送功能
19.系统支持对已认定人员重新按规则参保登记手工触发功能
20.系统支持手工强制修改参保登记子集时间段功能,只判断认定时间段,不再判断其他相关判断
21.系统支持按月生成统计分析报表。报表内容为:按认定区县汇总参保缴费人数、补贴类钱数,支持按照结算期时间段统计,并支持同比查询比对分析
1.7.1.1.13灵活就业补贴人员参保登记
1.通过与人社部门建立专线,分布建立业务接口交互。人社部门提供灵活就业补贴人员认定信息,医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业务反馈及缴费信息查询功能
2.人社部门对接:委办局类别(人社局)、个人编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身份类别(享受50%补贴、享受75%补贴)、认定区县(对应21个医保区划)、认定开始时间、认定终止时间、变更类型(新增、变更、终止)、系统发送时间、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备注
3.人社部门发送人员认定时间一般均存在开始时间及终止时间,对终止时间到期后,系统默认恢复正常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医保部门发送子集时需同步发送灵活就业补贴人员参保子集及终止时间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子集
4.人社部门对所有新增时间段的均按新增类别发送;对向前修改调整终止时间的按照终止类别发送;对向前或向后修改开始时间段的或变更补贴身份类别的,按照变更类别发送
5.新增类别发送不允许与历史有效时间段存在重复(不区分补贴类型);终止时间不允许超过现存最晚终止时间段
6.对变更终止时间或向后修改开始时间的,需判断是否存在医保支付情况,对存在医保支付的,不允许变更,系统提示“修改时间存在医保支付,最早医保支付为X月”
7.人社部门在补贴认定时,需调用医保部门提供的参保人当前参保及实际缴费情况接口,医保部门需反馈(1)当前职工医保当月缴费情况(有缴费反馈1,无缴费反馈0);(2)反馈下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情况(有缴费反馈1,无缴费反馈0);(3)反馈当月非灵活就业单位参保状态情况(正常参保反馈1【含中断暂停】,非正常参保反馈0【含终止参保】);(4)反馈外省市参保状态情况(正常参保反馈1,非正常参保反馈0);(5)反馈领取失业金人员认定身份(存在认定身份反馈1、不存在反馈0)。人社部门对当月无缴费、下年度无居民医保缴费记录、单位暂停参保且外省市非正常参保、无领取失业金认定身份的,可进行补贴人员认定手续。对历次调用反馈情况记录业务日志,支持前台功能查询日志,并支持查询测试功能
8.对人社部门首次调用医保系统无人员基础信息人员,需调用国家公安部门身份验证接口功能,对验证通过的,记录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并支持后续进行参保登记业务。对调用验证不通过的,给予接口反馈提示“核验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不符合国家校验规则”,不允许参保登记
9.对人社部门提供的补贴人员,医保系统自动完成参保登记工作。参保人员增加“50%补贴”或“75%补贴”人员标识,并按照人社部门提供的认定时间建立外挂表结构进行记录,具体规则如下:
(1)如实记录人社部门提供的人员认定基础信息,支持单人、按认定区县、认定月份或批量全部查询,支持数据导出。
(2)当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户内参保的(含正常参保及暂停参保),系统自动按照认定区县完成灵活就业虚拟户参保登记,并向税务部门发送参保子集。
(3)当参保人员在单位参保的(含正常参保及暂停参保),系统自动按照认定区县完成灵活就业虚拟户参保登记,并向税务部门发送参保子集。其中对单位正常参保的,反馈人社提示为“参保登记成功,单位正常参保转出登记”。
(4)当参保人员在灵活就业虚拟户内参保的,暂停状态的恢复正常参保状态,正常参保状态的按照认定区县变更虚拟户区县,同步添加人员标识。
(5)对认定时间段内存在职工医保缴费记录的,参保子集时间段需剔除职工医保缴费时间月份。举例认定时间为202302-202307,其中202302-202303存在职工缴费,税务部门发送参保子集为202304-202307。如后续职工医保办理退费手续后,在税务部门发送退费申请,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系统查询是否存在灵活就业补贴人员认定时间段与退费时间段重复,如存在重叠部门,需将有效认定时间段删除子集,重新发送正确子集。举例如202303退费,需删除202304-202307,重新发送202303-202307。
(6)如存在人社部门发送认定身份后,存在外省市正常参保的,可强制本地参保登记成功,并发送子集。
(7)如存在人社部门发送认定身份后,存在下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强制成功,暂停居民参保登记。并反馈人社部门“存在下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请联系参保人尽快办理居民医保退费手续”。
10.对所有认定人员税务发送子集情况支持单人或批量查询,并支持参保子集与认定时间段查询比对功能,其中对比对不一致的支持单独查询及错误反馈原因查询。
11.医保部门向税务发送子集后,由参保人自主向税务部门完成自主差额申报缴费工作。对缴费成功的由医保部门完成缴费记录回读,并同步生成对应补贴金额欠缴台账,反馈国家局为部分欠缴,对回读缴费情况及时给与人社系统反馈。
12.开发支持不定期发起补贴欠缴核定汇总功能,对申请月份及以前所有欠缴数据进行汇总。举例:选择申请汇总202403月汇总,即为202403月及以前历史所有月份补贴欠缴汇总。支持选择月份多次核定汇总功能。
13.对核定汇总数据支持按照特殊补缴费形式打印缴费通知单、汇总表及人员明细表。通知单内容为:缴费单位(灵活就业补贴人员单位汇总)、补贴类别(50%、75%)、补贴人数(汇总)、补贴金额(汇总);汇总表按照认定区县、补贴比例、补贴人数、补贴金额分类汇总;人员明细表支持数据导出即可。
14.对核定汇总功能支持向人社部门开放触发接口,支持对通知单、汇总表及人员明细触发业务并数据发送。
15.对已核定未缴费通知单,支持手工撤销回退功能。
16.医保部门向人社部门提供按月触发式对账功能,支持查询按月查询待缴费或已缴费及已退费人数合计及人员明细查询功能。系统支持单笔调用规则,对上笔查询未反馈过程中不允许再次发起查询申请。
17.对税务部门发起退费申请时,需判断退费时间最早开始时间及以后是否存在医保待遇支付,如存在纳入医保手工审核功能。如审核不通过,系统反馈人社部门“退费时间段存在医保支付情况,不允许退费”。
18.对医保部门审核通过的退费业务数据,实时放入业务中台,供财务部门不定期汇总拨付。对已完成转财汇总数据支持实时反馈人社部门查询对账。
19.对补贴人员退费金额按照个人缴费退费及补贴金额退费分类记载。对当期未汇总补贴金额缴费的,退费只完成个人缴费退费,个人缴费退费成功后,将补贴欠缴数据完成核减。对已完成补贴金额缴费的,在完成个人缴费退费时,完成补贴金额退费记录。
20.对补贴退费金额,实时发送财务部门完成转财汇总。过渡期间可考虑业务部门按月转财汇总。
21.系统支持前台业务查询功能,支持待缴费及已缴费及已退费人员明细及汇总查询。支持按认定区县、参保区县、认定时间月份单人或批量查询。
22.系统支持对当前月份前已认定未缴费人员明细查询,并支持数据导出。
23.系统支持对税务参保子集重新发送功能。
24.系统支持对已认定人员重新按规则参保登记手工触发功能。
25.系统支持手工强制修改参保登记子集时间段功能,只判断认定时间段,不再判断其他相关判断。
26.系统支持按月生成统计分析报表。报表内容为:按认定区县汇总参保缴费人数、钱数,支持按照结算期时间段统计,并支持同比查询比对分析。
1.7.1.1.14在职转退休
1.系统自动判断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具体年龄随国家相关退休政策调整,前台支持对法定退休年龄手工维护功能。增加人员类别为管理岗(核实一下个人身份内容)核实一下金保二期个人信息管理岗字段在那个功能里,支持该功能信息维护。对人员身份为管理岗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
2.退休减少时,判断当前参保单位是否为统账结合单位,如果是,对当前参保人标记“统账结合退休人员”标记,如后续退休人员变更为在职人员状态,同步撤销标记。
3.退休减少时,调用视同缴费年限统一接口,校验是否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如享受,对当前参保人标记“退休人员享受医疗待遇”标记,同步将基本医保参保状态调整为正常参保。
4.退休人员办理减少后,支持打印综合业务处理单,处理单提示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如不享受显示距离享受待遇还差多少月,规则参照“退休一件事”视同缴费年限业务规则。
5.支持退休后因各种原因改为在职状态,系统判断退休时间及以后是否存在退休医疗待遇支付,如存在,不允许修改,进入手工审核界面。
6.记录离退休月份为该人生日月份,对退休操作经办时间晚于生日月份的,以经办时间实际操作月份为离退休。
1.7.1.1.15人员终止参保
对统模式下的人员进行终止参保。
1.7.1.2人员信息维护
1.7.1.2.1人员一般信息维护
统模式下,对人员一般信息进行维护,证件类型为非居民身份证的允许修改性别、出生日期、民族。
1.7.1.2.2人员重要信息维护
对人员重要信息进行维护,支持证件号码、证件类型、姓名变更,不支持其他变更。
1.7.1.2.3人员多号合并
统模式下结合人社、国家医保数据进行合并和调整。
1.7.1.2.4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视同缴费年限调整内容参照“退休人员一件事”内容进行同步调整优化。
1.7.1.3缴费管理
1.7.1.3.1社平工资启用
本地功能按照金保二期现行规则进行数据转换,支持按年维护社会平均工资参数及生效日期。该功能操作权限为市中心。
1.7.1.3.2单位欠费核销
当参保单位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能力补清历年欠费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对欠费数据做部分或全部核销处理。
(1)用人单位无法缴纳历史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向医保机构申请欠费核销;
(2)用人单位通过医保经办机构窗口提交单位欠费核销申请信息;
(3)医保经办人员接收申请资料进行确认,查询单位满足欠费核销的缴费数据,发起欠费核销申请;
(4)医保经办人员对用人单位的欠费核销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冲销历史欠费记录。根据时效性,将数据同步至国家平台,不满足条件的不予办理。。
1.7.1.3.3单位补缴审批
对单位补缴业务进行审批。
1.系统支持对欠缴数据进行核销并标记核销原因,上传单位或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并纳入档案管理。该业务需一级审批。
2.系统支持手工维护补欠数据功能,支持对欠缴数据进行手工添加维护,路录入单位代码、单位名称、个人编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中断开始月份、中断终止月份,维护原因。
3.支持对已查询的城职城乡参保缴费数据进行删除处理,删除后后台记录业务日志。系统类别为错误数据删除。此业务四级审批。
1.7.1.3.4利息滞纳金减免认定
对原有利息滞纳金减免进行认定,并满足如下要求:
1、进行四级审批。
对生成欠费账的欠费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暂缓(或减免)滞纳金、利息,分别设置滞纳金减免、利息减免功能。
1.7.1.3.5退役士兵补缴名册维护
将金保二期退役士兵人员名册进行数据转换,并支持手工维护。
1.7.1.3.6人员缴费明细录入
对人员缴费明细进行录入,并支持四级审批。
1.7.1.3.7大额救助人员扣缴名册管理
对人社同步、录入的大额救助人员名册进行维护,并支持多级审批。
1.7.1.3.8单位补收核定
缴费方案统一按照金保二期移交的缴费方案处理。
用人单位职工因某种原因未缴纳医疗保险导致中断缴费,职工个人需要补缴医疗保险费,个人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单位承担单位缴纳部分。支持在职人员、退休人员补缴,支持同一正常单位下多人一起补缴。
1、用人单位向地方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单位补收核定申请信息;
2、地方医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补收核定申请信息进行确认;
3、地方医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请的补收人员的医疗保险费进行核定;
4、审核通过系统生成相应的征集信息。
1.7.1.3.9单位欠费补缴
根据统模式要求,对单位欠费补缴进行修改,支持:
1、用人单位职工因某种原因未缴纳医疗保险导致人员存在欠费的,职工个人需要补缴医疗保险费,个人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单位承担单位缴纳部分。
2、用人单位通过医保经办机构窗口提交单位补欠核定申请信息;
3、医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补欠核定申请信息进行确认;
4、医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请的补欠人员的医疗保险费进行核定;
5、审核通过系统生成单位的补欠核定数据。
6、四级审批
1.7.1.3.10特殊缴费方案补收核定
对特殊缴费方案进行整改,满足:
1.支持按任意险种(需符合缴费方案要求),按任意费率(需符合金保二期移交缴费方案要求),按任意时间段(不超过特殊补缴费名册中时间)进行补缴
2.调整缴费方案补缴费支持高拍留存材料,纳入档案管理
3.调整缴费方案补缴费实行四级审批
1.7.1.3.11绝对额补收核定
对绝对额补收核定进行整改,满足:
1.本业务用于办理按照特殊政策规定或由于历史原因,须对单位进行基金征收,但无法将补征集金额记载到个人帐户,需要按照绝对数额对单位进行补征集业务。办理单位绝对额补征集只可柜台办理
2.依据单位申请,经办人员录入相关项目后,系统予以核算应补征的医疗保险费金额,经缴费单位核对确认后,系统提示扫描相关材料(自动生成扫描件编号),推送下一岗位审阅,审阅后予以保存,记载经办人、经办时间。此业务为三级审核
3.登录系统,录入单位代码后系统判断单位为正常参保状态,判断通过后,显示单位名称信息,录入备注项,包括补征依据或原因等内容(500字),选择补征所属年月,选择补征集险种,各险种按照统筹部分、个人部分分别录入补征集的金额,生成相应险种的单位绝对额补征集信息。补征核定完成后,系统提示扫描相关材料(自动生成扫描件编号),扫描完成后,点击确认保存录入信息,并支持打印《综合业务处理清单》(该笔业务审核状态显示为待审核),将相关信息随附件一同推送至审核岗审核。审核通过的,支持打印《综合业务处理单》,将绝对额补征集业务纳入当期结算,与其他业务一起核定。审核不通过的,进行业务回退处理。
4.支持高拍缴费单位提供的法院、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稽核等部门的决定意见或单位相关资料,同步纳入档案管理
5.支持同一单位当月缴费结算到账后,在不重复核定当月缴费的情况下,对单位在同一月份继续办理绝对额补征集,并在不回退原征集的情况下,再对此笔业务发出特殊补缴费缴费通知单
6.受理参保单位绝对额补征集需审核缴费单位提供的法院、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稽核等部门关于按绝对额缴费的决定、意见,以及用人单位相关资料。以上材料均需扫描入系统。
7.该业务需要3级审批。
1.7.1.3.12人员差额补收
对人员差额补收进行整改,满足:
1.补差类型调整为:a缴费基数调整补收,b缴费基数调整退费,c缴费方案调整补收,d缴费方案调整退费。
2.单人调整时,录入时间段后直接录入调整后缴费基数或缴费方案,增加后给予系统对应展示。
3.批量功能增加批量导盘功能,支持按照补差类型、调整后参数进行一次性导入功能操作。
4.支持跨单位调整补差操作。首先输入需调整补差征集所在单位代码,后录入公民证件号,系统显示当前参保单位单位代码及单位信息,系统不对当前参保单位及录入参保单位进行系统判断,系统增加调整基数减征集类别,①为本单位调整基数补差;②为跨单位调整基数补差。
5.该模块不支持全额退费,全额退费需到医疗保险费返还/核销模块功能办理。
a缴费基数调整补收
1).本业务用于办理因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有误,对缴费人员已缴费月份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的补征集业务。办理调整基数补征集可采用柜台模式、网上申报模式,网上申报无需审核直接进入核心校验。
2).系统根据录入补缴月份显示该时间段对应单位下的实际缴费记录,支持录入调整后缴费基数,系统自动计算补缴费金额,经缴费单位核对确认后,系统提示扫描相关材料后予以保存,记载经办人、经办时间。
3).系统自动判断人员缴费记录是否重复,重复的系统提示选择(解决人员存在多重关系问题)再行判断人员缴费状态为非终止状态的允许操作,终止状态的人员,系统予以提示并终止操作;
4).人员状态判断通过的, 录入补征起始年月及终止年月(可支持跨年度录入),系统通过个人账户信息判定此时间段内各险种是否存在缴费记录(基数为0的,不能视为缴费,应按照正常补征集进行处理,补缴到账后予以覆盖处理),如存在缴费记录,则将可调整基数年月按列显示,按照单位申报,依次输入各年度调整后缴费工资,系统生成缴费基数差数、调整后缴费基数、各险种调整补征集金额及相应保值金、滞纳金、利息。
5).对调整基数补征集业务系统提示“需扫描调整基数相关材料”,扫描后予以继续操作;同时系统默认调整补征险种为该人员用工身份对应应参保的全部险种。
6).补缴信息录入完毕,点击确认后,系统支持打印综合业务处理单,并将补缴费信息纳入当期结算。
7).对经网盘导入、网上申报传递的补缴费申请,系统按照上述操作,生成补缴费信息及相应金额,纳入系统处理。
8).缴费基数调整后,不得超过对应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
9).系统判断补缴费人员在补缴月份是否存在缴费记录,如不存在缴费记录或缴费记录为欠费状态的,予以提示并不允许补缴。
10).该业务不需要审核。
b缴费基数调整补退
1).本业务用于办理因个人或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有误,对缴费人员已缴费月份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的减征集业务。办理调整基数减征集可采用柜台模式、网上申报模式,网上申报需上传附件且该业务需二级审核。
2).系统根据录入减征月份显示该时间段对应单位下的实际缴费记录,支持录入调整后缴费基数,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集金额,经缴费单位核对确认后,系统提示扫描相关材料后予以保存,记载经办人、经办时间。
3).系统自动判断人员缴费记录是否重复,重复的系统提示选择(解决人员存在多重关系问题)再行判断人员缴费状态为非终止状态的允许操作,终止状态的人员,系统予以提示并终止操作;
4).人员状态判断通过的, 录入减征起始年月及终止年月(可支持跨年度录入),系统通过个人账户信息判定此时间段内各险种是否存在缴费记录,如存在缴费记录,则将可调整基数年月按列显示,按照单位申报,依次输入各年度调整后缴费工资,系统生成缴费基数差数、调整后缴费基数、各险种调整减征集金额。
5).对调整基数减征集业务系统提示“需扫描调整基数相关材料”,扫描后予以继续操作;同时系统默认调整减征险种为该人员用工身份对应应参保的全部险种。
6).减征信息录入完毕,点击确认后,系统支持打印综合业务处理单,自动采用单位征收账号进行退费
7).对经网盘导入、网上申报传递的补缴费申请,系统按照上述操作,生成补缴费信息及相应金额,纳入系统处理。
8).缴费基数调整后,不得超过对应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
9).系统判断补缴费人员在补缴月份是否存在缴费记录,如不存在缴费记录或缴费记录为欠费状态的,予以提示并不允许补缴。
10).该业务需要2级审批。
11).所需材料:参保单位办理调整基数补征集需审核单位提供的《稽核整改意见书》、《劳动监察指令书》、《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缴费单位申请等相关资料。以上情况必须将相关材料扫描入系统。
c缴费方案调整补收
1).参保人由于用工形式录入错误,造成前期已缴费错误需要进行的调整补收。
2).录入身份证号后,录入需调整补收时间段后,按照参保人当前用工形式及对应缴费记录下缴费方案,系统自动计算缴费方案后需调整补收金额。
3).该业务需要2级审批。
d缴费方案调整退费
1).参保人由于用工形式录入错误,造成前期已缴费错误需要进行的调整退费。
2).录入身份证号后,录入需调整补收时间段后,按照参保人当前用工形式及对应缴费记录下缴费方案,系统自动计算缴费方案后需调整退费金额。
3).该业务需要2级审批。
1.7.1.3.13统筹区差额补收
对该功能进行整改,满足:
1、此功能只涉及医保区划缴费基数变更造成的需批量补缴或批量退费功能。举例:全市缴费基数下限进行变更,统一录入调整月份后,系统调用缴费基数参数表进行批量计算差额补退。
2、此功能其他操作参照人员差额补退进行逻辑限制。
3、该业务由市中心操作。
1.7.1.3.14医保退休不满足年限一次性缴纳
新增功能,并满足:
一、单人核定
1.本业务用于对退休人员没有达到医疗保险年限要求的,进行补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业务。办理补缴费可采用柜台模式、自助设备模式,网上申报模式、手机办理模式,采用限时办结制。
该功能支持单人操作和批量操作。单人操作时录入身份证号后显示当前参保单位及离退休时间。输入身份证号,预览,按规则生成一次性需补缴月份及核定金额。具体规则为:a经办时间为退休时间+1的,认定为当月一次性补缴费,按照参保人在现单位缴费基数进行补缴;b经办时间大于退休时间退休时间+1的,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
2.灵活就业人员退休补足医疗年限,均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3.增加补缴类型:a常规补缴;b特殊补缴。系统默认分中心为常规补缴,不需审批;选择特殊补缴后,可选择特殊补缴对应的缴费年月的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允许手工修改,手工修改后,缴费基数显示为红色。该类别需要四级审批。
4.无有效离退休时间,不允许操作。
5.对参保人员人员状态为在职的不允许在此功能模块操作。
6.系统核定一次性趸缴时调用“退休一件事”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算法接扣,按照核定算法需补足缴费月数进行核定征收。
7.支持对已核定未回读缴费记录的业务进行回退。
8.税务部门缴费回读后更新退休人员待遇享受标记。
二、批量核定
1、支持按单位统一应收核定模式进行核定:
(1)输入单位代码后,查询当前单位下所有退休人员因年限不足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基础信息,批量计算出需补缴月数及金额并对应展示视同缴费及实际缴费分类对应汇总月数合计。支持系统批量导出
(2)支持对当前单位下全部人员或挑勾选择部分人员或以导盘形式批量核定,核定费用纳入单位统一应收核定征集一并征收。
2、支持批量单人应收核定,支持以导盘形式办理,校验该盘批次全部人员所差缴费月数及缴费金额。确认后批量打印缴费通知单并向税务部门发送征集信息。预览信息及缴费通知单显示该人员现参保单位信息。
三、补缴退费
1、支持根据前述规则已享受待遇人员,支持系统反算多核定一次性补齐年限金额,进行退费,该退费金额应小于等于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医疗年限金额。只允许单人操作。
2、允许手工录入对应年度基数的特殊补缴费按前述规则进行反算多核定一次性补齐年限金额,进行退费。(包括手工录入离退休时间变更及补缴基数变更)手工录入离退休时间变更无需审批,手工录入补缴基数变更为三级审批
四、该业务支持网厅及手机APP操作。
五、对存在退役士兵补缴名册的,系统提示是否按照退役士兵身份补缴,选择按照退役士兵补缴的,按照XXX规则生成应收核定。核定后仍不足缴费年限的,可按照一般人员形式重新核定。
1.7.1.3.15人员退休补收
按照统模式要求,整改:
1、该人员为退休人员时,允许其进行历史年度补缴,该业务需三级审批,参照单位补收核定。只允许单人操作。
2、输入单位代码系统显示需要补缴的单位名称,选择补缴类型:1、已固化欠缴数据补缴;2、未固化欠缴数据补缴;3、特殊补缴费。
(1)已固化欠缴数据补缴
输入单位代码后支持查询全部单位下已固化欠缴人员数据,支持对单人、批量、全员及报盘模式进行核定。支持对已固化欠缴数据按月部分补缴,补缴规则为自首次欠缴月份起向后逐月补缴例:单位A自2023年1月至12月欠缴,参保单位可选择最后补缴月份,如选择4月,即为对1-4月所有欠缴人员补缴。
(2)未固化欠缴数据补缴
系统支持单人、批量及报盘模式进行核定,单人录入时支持对未固化时间段一次性展示并支持按月或按年录入缴费基数,支持核定预览及核定确认功能。对批量报盘的,按照报盘模板进行批量导入,报盘模板内容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中断开始月份、中断终止月份、缴费基数,导入时需校验是否存在未固化欠缴时间段,对不存在的不允许核定,核定欠缴数据规则按照当前参保单位缴费方案及历史年度缴费基数费率标准进行核定。
(3)特殊补缴费(确定补缴的时间段,默认都含利息滞纳金,如减免从减免功能操作)
系统支持单人、批量及报盘模式进行核定,单人录入时支持对未固化时间段一次性展示并支持按月或按年录入缴费基数,支持核定预览及核定确认功能。对批量报盘的,按照报盘模板进行批量导入,报盘模板内容为:单位代码、单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中断开始月份、中断终止月份、缴费基数。核定欠缴数据规则按照当前参保单位缴费方案及历史年度缴费基数费率标准进行核定。
(4)其他相关规则
对于补缴费的按照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具体规则参照金保二期滞纳金计算规则。支持相关补缴核定的预计算功能。
3.缴费通知单分为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
4.允许从中断月份开始部分补缴,此业务需二级审批。
5.系统判断补缴费人员在补缴月份是否存在缴费记录,如不存在缴费记录或缴费记录为欠费状态的,予以提示并不允许补缴。
6.医疗保险,城镇职工补缴最早月份不得小于“200111” ,农业户口职工补缴最早月份不得小于“200501”,农籍职工补缴最早月份不得小于“201307”;生育保险,城镇职工补缴最早月份不得小于“200509”,个体工商户补缴生育保险不得小于“201301”, 单位自编码种类为“D4、D5、D6、D7、D8、”(托管中心) 最早月份不得小于“201112”;
7.单位中人员补缴不允许超过该单位应参保时间。
8.支持同一单位当月缴费结算到账后,在不重复核定当月缴费的情况下,对单位人员在当继续办理补征集,并对此笔业务发出特殊补缴费缴费通知单
9.人员录入的缴费工资不能小于零
10.系统判断补缴费人员在补缴月份是否存在缴费记录,如存在的,予以提示“该人员在补征月份已经存在保险记录”,不允许补缴。
11.补缴人员补缴的月份如有已固化和未固化欠费数据,系统提示”请选择对应固化类别进行补缴”
12.人员存在“残疾军人”的,限制不能对伤残军人补助险种补缴2008年3月以前的
1.7.1.3.16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纳
防止税务全责征收未同意对历史灵活就业医疗保险补缴费核定征收情况时使用,用以对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纳的备用。
1.7.1.3.17医疗保险费返还/核销
整改现有功能,满足:
1.该功能支持对单位下单人或批量全额已缴费退费业务。
2.系统录入需要退费的单位代码,系统显示需退费单位基础信息,判断是否存在有效退费介质,并予以系统显示。退费介质支持征收账号、支付账号手工选择,系统默认为支付账号。如支付账号不符的,可到单位基础信息变更内修改。
3.录入参保人证件号码,录入需全额退费时间段后,系统按照单位代码下对应实际缴费月份显示需退费记录。
4.系统支持批量导盘形式进行退费。导盘模板为:单位代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退费开始时间、退费终止时间。系统导盘前需手工录入需退费单位代码,确认退费介质后倒入批量模板。
5.退费时需逐人判断退费开始时间至退费结束时间是否存在医保待遇,对存在的纳入退费审核,对批量退费的,形成业务日志,并支持结果导出。
6.退费后支持打印综合业务处理单。
7.该业务需要1级审批
1.7.1.3.18绝对额退费
新增绝对额退费功能,满足:
1.本原子业务用于办理按照特殊政策规定或由于历史原因,需要对单位进行退费,但无法将减征集金额记载到个人帐户,而按照绝对数额对单位进行减征集的业务。办理单位绝对额减征集只可柜台办理(考虑同单位绝对额补征集功能合一)
2.依据单位申请,经办人员录入相关项目后,系统予以核算应减征的医疗保险费金额,经缴费单位核对确认后,此业务为三级审批
3.支持高拍缴费单位提供的法院、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稽核等部门的决定意见或单位相关资料,同步纳入档案管理
4.登录系统,录入单位代码后系统判断单位为正常参保状态,判断通过后,显示单位名称信息,录入备注项,包括减征依据或原因等内容(500字),选择减征所属年月,选择减征集险种,生成相应险种的单位绝对额减征集信息。减征核定完成后,支持打印《综合业务处理单》,此业务不与其他业务一起核定,单独生成核定,等待退费。审核不通过的,进行业务回退处理。
5.支持同一单位当月缴费结算到账后,在不重复核定当月缴费的情况下,对单位在同一月份继续办理绝对额减征集,并在不回退原征集的情况下,再对此笔业务发出核定征集通知。
6.对单位绝对额减征集业务,系统默认将减征集基金退回到单位待遇支付账户上。如因账户问题导致退费失败,可通过单位更改单位账户信息后再次发出退费信息,直至退费成功。
1.7.1.3.19人员差额退费
对人员差额进行退费,满足:
1.补差类型调整为:a缴费基数调整补收,b缴费基数调整退费,c缴费方案调整补收,d缴费方案调整退费。
2.单人调整时,录入时间段后直接录入调整后缴费基数或缴费方案,增加后给予系统对应展示。
3.批量功能增加批量导盘功能,支持按照补差类型、调整后参数进行一次性导入功能操作。
4.支持跨单位调整补差操作。首先输入需调整补差征集所在单位代码,后录入公民证件号,系统显示当前参保单位单位代码及单位信息,系统不对当前参保单位及录入参保单位进行系统判断,系统增加调整基数减征集类别,①为本单位调整基数补差;②为跨单位调整基数补差。
5.该模块不支持全额退费,全额退费需到医疗保险费返还/核销模块功能办理。
a.本业务用于办理因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有误,对缴费人员已缴费月份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的补征集业务。办理调整基数补征集可采用柜台模式、网上申报模式,网上申报无需审核直接进入核心校验。
b.系统根据录入补缴月份显示该时间段对应单位下的实际缴费记录,支持录入调整后缴费基数,系统自动计算补缴费金额,经缴费单位核对确认后,系统提示扫描相关材料后予以保存,记载经办人、经办时间。
c.系统自动判断人员缴费记录是否重复,重复的系统提示选择(解决人员存在多重关系问题)再行判断人员缴费状态为非终止状态的允许操作,终止状态的人员,系统予以提示并终止操作;
d.人员状态判断通过的, 录入补征起始年月及终止年月(可支持跨年度录入),系统通过个人账户信息判定此时间段内各险种是否存在缴费记录(基数为0的,不能视为缴费,应按照正常补征集进行处理,补缴到账后予以覆盖处理),如存在缴费记录,则将可调整基数年月按列显示,按照单位申报,依次输入各年度调整后缴费工资,系统生成缴费基数差数、调整后缴费基数、各险种调整补征集金额及相应保值金、滞纳金、利息。
e.对调整基数补征集业务系统提示“需扫描调整基数相关材料”,扫描后予以继续操作;同时系统默认调整补征险种为该人员用工身份对应应参保的全部险种。
f.补缴信息录入完毕,点击确认后,系统支持打印综合业务处理单,并将补缴费信息纳入当期结算。
g.对经网盘导入、网上申报传递的补缴费申请,系统按照上述操作,生成补缴费信息及相应金额,纳入系统处理。
h.缴费基数调整后,不得超过对应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
i.系统判断补缴费人员在补缴月份是否存在缴费记录,如不存在缴费记录或缴费记录为欠费状态的,予以提示并不允许补缴。
6.该业务不需要审核。
1)本业务用于办理因个人或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有误,对缴费人员已缴费月份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的减征集业务。办理调整基数减征集可采用柜台模式、网上申报模式,网上申报需上传附件, 且需二级审批。
2)系统根据录入减征月份显示该时间段对应单位下的实际缴费记录,支持录入调整后缴费基数,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集金额,经缴费单位核对确认后,系统提示扫描相关材料后予以保存,记载经办人、经办时间。
3)系统自动判断人员缴费记录是否重复,重复的系统提示选择(解决人员存在多重关系问题)再行判断人员缴费状态为非终止状态的允许操作,终止状态的人员,系统予以提示并终止操作;
4)人员状态判断通过的, 录入减征起始年月及终止年月(可支持跨年度录入),系统通过个人账户信息判定此时间段内各险种是否存在缴费记录,如存在缴费记录,则将可调整基数年月按列显示,按照单位申报,依次输入各年度调整后缴费工资,系统生成缴费基数差数、调整后缴费基数、各险种调整减征集金额。
5)对调整基数减征集业务系统提示“需扫描调整基数相关材料”,扫描后予以继续操作;同时系统默认调整减征险种为该人员用工身份对应应参保的全部险种。
6)减征信息录入完毕,点击确认后,系统支持打印综合业务处理单,自动采用单位征收账号进行退费
7)对经网盘导入、网上申报传递的补缴费申请,系统按照上述操作,生成补缴费信息及相应金额,纳入系统处理。
8)缴费基数调整后,不得超过对应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
9)系统判断补缴费人员在补缴月份是否存在缴费记录,如不存在缴费记录或缴费记录为欠费状态的,予以提示并不允许补缴。
10)该业务需要2级审批。
11)所需材料:参保单位办理调整基数补征集需审核单位提供的《稽核整改意见书》、《劳动监察指令书》、《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缴费单位申请等相关资料。以上情况必须将相关材料扫描入系统。
7.缴费方案调整补收
1)参保人由于用工形式录入错误,造成前期已缴费错误需要进行的调整补收。
2)录入身份证号后,录入需调整补收时间段后,按照参保人当前用工形式及对应缴费记录下缴费方案,系统自动计算缴费方案后需调整补收金额。
3)该业务需要2级审批。
4)缴费方案调整退费
8.参保人由于用工形式录入错误,造成前期已缴费错误需要进行的调整退费。
1)录入身份证号后,录入需调整补收时间段后,按照参保人当前用工形式及对应缴费记录下缴费方案,系统自动计算缴费方案后需调整退费金额。
2)该业务需要2级审批。
1.7.1.3.20单位缴费全额退费
1.该功能支持对单位下单人或批量全额已缴费退费业务。
2.系统录入需要退费的单位代码,系统显示需退费单位基础信息,判断是否存在有效退费介质,并予以系统显示。退费介质支持征收账号、支付账号手工选择,系统默认为支付账号。如支付账号不符的,可到单位基础信息变更内修改。
3.录入参保人证件号码,录入需全额退费时间段后,系统按照单位代码下对应实际缴费月份显示需退费记录。
4.系统支持批量导盘形式进行退费。导盘模板为:单位代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退费开始时间、退费终止时间。系统导盘前需手工录入需退费单位代码,确认退费介质后倒入批量模板。
5.退费时需逐人判断退费开始时间至退费结束时间是否存在医保待遇,对存在的纳入退费审核,对批量退费的,形成业务日志,并支持结果导出。
6.退费后支持打印综合业务处理单。
1.7.1.3.21统筹区差额补退
对不同统筹区的差额进行补退,并满足:
1.此功能只涉及医保区划缴费基数变更造成的需批量补缴或批量退费功能。举例:全市缴费基数下限进行变更,统一录入调整月份后,系统调用缴费基数参数表进行批量计算差额补退。
2.此功能其他操作参照人员差额补退进行逻辑限制。该业务由市中心操作。
1.7.1.3.22医保退休不满足年限一次性缴纳
对医保退休不满足年限人员进行一次性缴纳操作,并满足:
一、单人核定
1.本业务用于对退休人员没有达到医疗保险年限要求的,进行补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业务。办理补缴费可采用柜台模式、自助设备模式,网上申报模式、手机办理模式,采用限时办结制。
该功能支持单人操作和批量操作。单人操作时录入身份证号后显示当前参保单位及离退休时间。输入身份证号,预览,按规则生成一次性需补缴月份及核定金额。具体规则为:a经办时间为退休时间+1的,认定为当月一次性补缴费,按照参保人在现单位缴费基数进行补缴;b经办时间大于退休时间退休时间+1的,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
2.灵活就业人员退休补足医疗年限,均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3.增加补缴类型:a常规补缴;b特殊补缴。系统默认分中心为常规补缴,不需审批;选择特殊补缴后,可选择特殊补缴对应的缴费年月的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允许手工修改,手工修改后,缴费基数显示为红色。该类别需要四级审批。
4.无有效离退休时间,不允许操作。
5.对参保人员人员状态为在职的不允许在此功能模块操作。
6.系统核定一次性趸缴时调用“退休一件事”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算法接扣,按照核定算法需补足缴费月数进行核定征收。
6.支持对已核定未回读缴费记录的业务进行回退。
7.税务部门缴费回读后更新退休人员待遇享受标记。
二、批量核定
1、支持按单位统一应收核定模式进行核定:
(1)输入单位代码后,查询当前单位下所有退休人员因年限不足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基础信息,批量计算出需补缴月数及金额并对应展示视同缴费及实际缴费分类对应汇总月数合计。支持系统批量导出
(2)支持对当前单位下全部人员或挑勾选择部分人员或以导盘形式批量核定,核定费用纳入单位统一应收核定征集一并征收。
2、支持批量单人应收核定,支持以导盘形式办理,校验该盘批次全部人员所差缴费月数及缴费金额。确认后批量打印缴费通知单并向税务部门发送征集信息。预览信息及缴费通知单显示该人员现参保单位信息。
三、补缴退费
1、支持根据前述规则已享受待遇人员,支持系统反算多核定一次性补齐年限金额,进行退费,该退费金额应小于等于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医疗年限金额。只允许单人操作。
2、允许手工录入对应年度基数的特殊补缴费按前述规则进行反算多核定一次性补齐年限金额,进行退费。(包括手工录入离退休时间变更及补缴基数变更)手工录入离退休时间变更无需审批,手工录入补缴基数变更为三级审批
四、该业务支持网厅及手机APP操作。
五、对存在退役士兵补缴名册的,系统提示是否按照退役士兵身份补缴,选择按照退役士兵补缴的,按照XXX规则生成应收核定。核定后仍不足缴费年限的,可按照一般人员形式重新核定。
1.7.1.3.23单位应收核定
统模式下,根据税务数据进行单位应收核定,满足:
1.录入单位代码后,默认操作当前结算期,不允许手工选择。
2.对当前经办时间前已在单位补收核定、人员差额补退、单位差额补退、统筹区差额补退中补缴的业务给予对应人员明细展示,对前期已核定的数据不允许展示。
3.对前期已核定未回读缴费记录的,系统提示“该单位存在未缴费回读记录,不允许核定”,系统停止核定动作。
4.系统增加单位统一应收核定批量回退功能,录入需回退结算期月份,将选择月份对应的该单位下已核定未缴费回读数据进行批量回退。
5.回退后保留回退月份业务经办数据、缴费通知单及业务档案数据。
6.回退业务过程数据不影响后续参保人及单位对应补缴及退费业务。
1.7.1.3.24医疗保险费缴费单据生成
根据单位编号、费款所属期、缴费类型等条件获取单位未生成缴费单据的核定明细信息,生成缴费单据并打印。满足:
(1)地方医保经办人员根据单位编号、费款所属期、缴费类型等条件获取单位未生成缴费单据的核定明细信息;
(2)查询征集信息,进行数据校验。对校验不通过的数据进行数据处理;
(3)单位待征集信息校验通过后生成单位的缴费征集单,并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发送给税务部门;
(4)根据时效性要求,将业务数据同步至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1.7.1.3.25用人单位统一应收核定
统模式下,对用人单位统一应收费用进行核定,满足:
1.该功能支持对所有历史补缴费已核定未征集信息的批量核定。系统批量核定后完成税务征集信息批量发送。
2.按照医保区划进行批量单位应收核定功能。
3.对已批量核定后,支持参保单位网厅自行打印缴费通知单。
1.7.1.3.26用人单位统一应收核定批量回退
统模式下,对用人单位统一应收核定进行批量回退,满足:
1.按照医保区划进行批量单位应收核定批量回退功能。
2.单位回退包含各类虚拟户单位、自编码单位(不含补贴单位应收核定)
1.7.1.3.27补贴单位统一应收核定
统模式下对补贴单位统一应收进行核定,满足:
1.该功能支持a托管中心人员补贴、b领取失业金人员补贴、c灵活就业人员补贴 不同人员类别单位批量应收核定。
2.支持经办机构手工选择需核定月份,对选择的核定月份前所有应核定数据进行批量核定。
3.对已核定数据,按照医保区划、人员类别分类汇总人数、补贴金额。并支持打印缴费通知单,并向税务部门发送征集信息。
4.与人社部门共享数据,支持自主发起业务申请并打印缴费通知单。
1.7.1.3.28补贴单位统一应收核定批量回退
按照医保区划或市中心全部进行批量单位应收核定批量回退功能。
1.7.1.3.29单位应收核定回退
对单位应收核定进行回退,同时支持:
1.录入单位代码后,默认操作当前结算期,不允许手工选择。
2.对当前经办时间前已在单位补收核定、人员差额补退、单位差额补退、统筹区差额补退中补缴的业务给予对应人员明细展示,对前期已核定的数据不允许展示。
3.对前期已核定未回读缴费记录的,系统提示“该单位存在未缴费回读记录,不允许核定”,系统停止核定动作。
4.系统增加单位统一应收核定批量回退功能,录入需回退结算期月份,将选择月份对应的该单位下已核定未缴费回读数据进行批量回退。
1.7.1.3.30医疗保险费缴费单据撤销
对生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单据进行撤销,并满足:
(1)地方医保经办人员根据单位编号、费款所属期、缴费类型等条件获取单位未生成缴费单据的核定明细信息;
(2)查询征集信息,进行数据校验。对校验不通过的数据进行数据处理;
(3)单位待征集信息校验通过后生成单位的缴费征集单,并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发送给税务部门;
(4)根据时效性要求,将业务数据同步至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1.7.1.4报盘管理
1.7.1.4.1职工税务代征报盘处理
医保经办机构按月进行核定征集,生成单位应缴医保费数据,通过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推送给税务部门进行医保费征收。
1.7.1.4.2灵活就业报盘处理
医保经办机构按期对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的医保费进行核定,产生征集流水信息,通过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推送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
1.7.1.5税务全责征收
1.7.1.5.1单位缴费到账确认
对税务推送的数据进行到账确认,满足:
1.缴费数据回读调整为每日1小时/次,检测税务前置机待回读数据,系统完成自动回读动作。增加手工回读功能。
2.增加按回读批次查询回读缴费人员明细功能。
3.对通过本地校验失败的,增加校验失败批量查询功能,支持按时间段、按日、按月查询检索,并同步数据导出功能。对校验失败且当年度没有缴费记录的允许回读;对有缴费记录的校验失败人员,给予税务反馈校验失败,并反馈失败原因,系统支持对校验失败未回读成功人员,税务发起退费申请,过渡期期间,支持本地对校验失败未回读信息发起退费申请。
4.回读后,缴费记录按照对应类别分别记录,同步记录医保区划、参保单位代码、单位名册、上解时间、缴费回读时间、入库时间等相关回读数据。具体参照税务2.0交互平台规则。
5.职工税务代征报盘回读一并回读处理。
6.参保缴费权益记录查询出证
1)津医保、津医通手机APP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人员查询自己权益记录,并可出具权益记录单;支持查询绑定的家庭成员的权益记录信息,并出具权益记录单
2)自助机登陆后支持查询登陆人的历史缴费权益记录,并出具权益记录单(城乡人员按年出具)
3)单位网厅:支持打印单位名下参保人员权益记录单。
4)分中心窗口:对于特殊情况,特殊证件类型,支持窗口打印权益记录单
1.7.1.5.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到账确认
对税务推送的数据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到账确认,满足:
1.同步参照职工税务代征回盘处理,实现系统自动化定时任务。
2.灵活就业人员税务代征回读数据一起归并回读。
1.7.1.5.3特殊缴费数据同步处理
对特殊缴费业务和历史欠费清缴,由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参保登记、应缴费额认定后,通过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1)医保经办机构对特殊缴费和历史欠费清缴等业务,先进行参保对象的参保核对;
(2)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对象进行缴费核定,核算出参保对象应缴纳的医保费;
(3)医保系统将待征收的数据,通过数据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给税务部门;
(4)税务部门对待征收的数据进行核对确认,完成医保费用征收。
1.7.1.5.4补贴单位缴费数据
对补贴单位统一应收核定业务进行系统批量回读。具体操作按照常规回读功能自动回读。
1.7.1.5.5医保费对账信息交换
税务部门完成社保费征缴工作后,按日或月在生成社保费收入对账单,与归集户、人行国库完成对账且对账无误后,及时将对账无误的报表信息,按照本方案约定标准,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人社部门。报表对账的合计数,通过传输批次号与当日或当月对账期内传递的缴费明细数据建立对应关系。
1.7.1.5.6对账信息反馈
税务部门完成社保费征缴工作后,按日或月在生成社保费收入对账单,与归集户、人行国库完成对账且对账无误后,及时将对账无误的报表信息,按照本方案约定标准,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人社部门。报表对账的合计数,通过传输批次号与当日或当月对账期内传递的缴费明细数据建立对应关系。
1.7.1.5.7税务退款申请信息审核
对税务推送的退款申请信息进行审核,满足:
1.退费审核功能分为统模式前退费审核及统模式后退费审核
2.按照《退费梳理》附件列表原因对应类别纳入退费审核业务。
3.对存在退费时间后存在医疗费支付的,纳入退费审核。
4.强制退费通过后,需要1审批。
5.医保待遇支付情况由相关待遇判断接口。
1.7.1.6参保扩面指标管理
1.7.1.6.1参保指标计划维护
对参保指标计划进行参数维护,满足:
1、系统支持按年度、医保区划手工维护参保指标计划。
2、对职工跨单位转移模块功能办理的在职正常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每月按照医保区划人员增减变动情况予以按区、按月汇总显示人员跨区域减少人数汇总、跨区域增加人数汇总,对人员增减人数差额进行对应医保区划调整指标。
3、系统对每月参保人数与指标人数按照医保局发参保指标计算办法进行系统核算,其中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合并计算。
1.7.1.6.2参保资源库管理
对参保资源库信息进行管理,满足:
1.采集人社、税务、公积金、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议交换信息数据,实现自动导入协议数据。并实现对导入数据的整合处理,确保导入数据有效,切实满足辅助业务经办需求。数据采集由市中心统一处理。
2.采集信息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单位注册区划、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数据来源渠道、数据渠道管理编码、户籍区划、常住地区划、常住地址、联系电话、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税务部门缴税情况、公积金缴存情况。
3.系统支持对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与参保数据资源库情况进行自定义比对,对比对结果采取人员加标形式予以显示,支持数据按医保区划进行数据下发、导出。
4.对下发数据支持分中心进行参保扩面数据维护,并对下发数据支持单人、批量手工维护功能。
1.7.1.7基金财务支付
1.7.1.7.1生成支付计划
医保结算业务工作人员汇总分类各支付业务的支付数据(含救助支付),生成拨付计划单,财务工作人员根据计划单进行支付发放。对支付失败的计划单据信息,根据失败原因进行失败处理或失败重发。
(1)根据业务查询条件,查询出业务系统中待支付数据;
(2)依据分类汇总查询出的所有待支付数据,生成支付计划单。
1.7.1.7.2财务审核
财务审核人员对已生成的支付计划进行审核,可选择审核通过或不通过,审核不通过的需要重新生成支付计划,审核通过的可进行财务复核。
(1)根据业务查询条件,查询出业务系统中待审核数据;
(2)财务工作人员进行财务审核处理,在审核通过后可以选择应收款进行抵扣处理;审核未通过的数据依据未通过原因进行问题处理,后续再发起支付计划。
1.7.1.7.3财务复核
财务复核人员对已通过的财务审核数据进行复核,可选择审核通过或不通过,复核通过的会通知银行进行资金拨付,复核不通过的需要重新生成支付计划。
(1)根据业务查询条件,查询出业务系统中待复核数据;
(2)财务复核人员对已审核通过支付数据进一步审核,复核不通过则退回至业务岗,复核无问题后,则确认通过。
1.7.1.7.4银行回盘
银行拨付支付数据完成后,生成银行回盘文件。将文件批量导入到业务系统确认成功或失败。回盘标识失败的数据,根据失败原因进行修正处理,再重新通知银行进行拨付。
(1)财务工作人员批量导入银行回盘文件;
(2)系统展示导入成功和导入失败的支付数据;
(3)财务工作人员保存回盘结果到业务系统,更新支付数据银行发放成功或失败状态。
1.7.1.7.5财务记账
财务经办人员对银行回盘标识拨付成功的数据进行财务记账,实现业务财务一体化流程。
(1)根据业务查询条件,查询出业务系统中银行支付成功的数据;
(2)银行支付成功的数据,财务工作人员进行财务记账处理。
1.7.1.7.6基金拨付
根据银行反馈的拨付回盘数据,记录实际拨付结果,未成功拨付数据进行后续处理,实现业务财务一体化功能。
通过报盘方式,通知银行拨付资金的同时,向医保机构反馈拨付结果,医保机构记录医保机构资金拨付情况。
(1)医保经办人员查询待拨付数据,进行拨付审核;
(2)医保经办人员审核通过之后,数据发送财务部门并同步国家平台。
1.7.1.7.7上划财政专户录入
根据《3.30天津市居民医保参保管理业务需求V2.0》和《0412职工医保统模式综合业务需求V2.0》要求,融入关键数据项,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实现基金上划财政专户的数据录入。
1.7.1.7.8上划参政专户审批
按照税务规范,融入关键数据项,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实现对基金上划财政专户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批,满足:
(1)录入付款人的银行信息
(2) 录入收款人的银行信息
(3)保存信息进行校验
1.7.1.7.9社发汇总
对社发的数据选择需要汇总的业务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进行社发汇总业务,并且发送到下一级。
1.7.1.7.10社发审批
对于未检索到本市参保人员信息的情况,通过国家库查询、下载人员基础信息。确保支持对外省市参保人员进行卡号录入和绑定,并满足如下条件:
1.通过证件类型、证件号查询人员基础信息。
2.审核可以查看高排详情
3.审核通过保存信息。
1.7.1.7.11卡号审批
按照税务规范,融入关键数据项,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卡号录入模块,对于未检索到本市参保人员信息的情况,通过国家库查询、下载人员基础信息。确保支持对外省市参保人员进行卡号录入和绑定。
1.通过证件类型、证件号查询人员基础信息。
2.审核可以查看高排详情
3.审核通过保存信息。
1.7.1.7.12卡号维护
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卡号录入模块,对于未检索到本市参保人员信息的情况,通过国家库查询、下载人员基础信息。确保支持对外省市参保人员进行卡号录入和绑定。
1.通过证件类型、证件号查询人员基础信息。
2.通过银联接口认证的无需审批,负责需要审批。
3.复核需要上传高排档案信息。
1.7.1.7.13卡号查询
对于未检索到本市参保人员信息的情况,通过国家库查询、下载人员基础信息。确保支持对外省市参保人员进行卡号录入和绑定,并可满足:
1.7.1.7.14卡号批量审批
对于未检索到本市参保人员信息的情况,通过国家库查询、下载人员基础信息。确保支持对外省市参保人员进行卡号录入和绑定,并支持:
1.通过经办日期,查询需要审批的数据。
2.审核可以查看高排详情
1.7.1.7.15清退资金发放情况查询
根据相关业务要求,融入关键数据项,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查询参保人清退资金发放情况。
1.通过证件类型、证件号查询人员基础信息。
2.通过查询条件查询参保人发放信息。
1.7.1.7.16账户转出资金发放情况查询
根据相关业务要求,融入关键数据项,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查询参保人账户转出资金发放情况,并支持:
1.通过证件类型、证件号查询人员基础信息。
2.通过查询条件查询参保人发放信息。
1.7.1.7.17账户清算退票确认
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查询银行退票信息,进行基金财务账户清算退票确认,并支持:
1.财务确认标识分为未确认,已确认。
2.通过财务确认标识、退票开始日期、退票结束日期、回盘开始日期、回盘结束日期查询结果。
3.已确认的可以打印报表。
4.查询结果显示金额合计与总笔数。
1.7.1.7.18账户清算退票确认复核
查询银行退票信息,进行基金财务账户转移退票确认和符合,满足:
1.财务确认标识分为未复核,已复核。
2.通过财务确认标识、退票开始日期、退票结束日期查询结果。
3.已确认的可以打印报表。
4.查询结果显示金额合计与总笔数。
1.7.1.7.19账户转移退票确认
按照税务规范要求,融入关键数据项,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查询银行退票信息,进行基金财务账户转移退票确认,并满足:
1.财务确认标识分为未确认,已确认,手动确认。
2.通过财务确认标识、退票开始日期、退票结束日期、回盘开始日期、回盘结束日期查询结果。
3.手动确认可以通过支付期号、转财批号、转出金额、单位代码、身份证号码查询。
4.确认时,生成新的一批转财批号。
5.已确认的可以打印报表。
6.查询结果显示金额合计与总笔数。
1.7.1.7.20账户转移退票确认复核
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查询银行退票信息,进行基金财务账户转移退票确认,并满足:
1.财务确认标识分为未审批,已审批。
2.通过财务确认标识、查询月查询结果。
3.查询结果显示金额合计与总笔数。
1.7.1.8医疗账户清算基金拨付
1.7.1.8.1医疗账户清算基金拨付审批
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实现对医疗账户清算拨付的基金进行初步审核,并满足:
1.根据期号及转财批号对社发汇总的账户清算信息进行查询;
2.经办人核验人数、金额等关键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核确认。
3.对审核确认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后提交进入下级审批,不通过的信息进行审核回退。
1.7.1.8.2医疗账户清算基金拨付
实现对医疗账户清算的基金进行拨付,并满足:
1.根据期号及转财批号对账户清算审批结束的信息进行查询汇总;
2.经办人核验人数、金额等关键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拨付复核,不通过的信息回退上级重新处理。
3.对审核确认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后提交进入下级审批,不通过的信息进行审核回退。
1.7.1.8.3医疗账户清算基金拨付复核
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实现医保经办对拨付的医疗账户清算基金进行复核,并满足:
1.根据期号及转财批号对账户清算拨付审核的信息进行查询汇总;
2.经办人核验人数、金额等关键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拨付,不通过的信息回退上级重新处理。
3.拨付通过的数据发送给银行及财务。
1.7.1.8.4医疗账户清算基金拨付进度查询
按照税务规范要求,融入关键数据项,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实现医保经办对拨付的医疗账户转移基金进行查询,并可根据期号及转财批号及审核级别对账户转移基金拨付审核的信息进行查询。
1.7.1.8.5医疗账户转移基金拨付审批
按照税务要求,融入相关数据项,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实现医保经办对医疗账户转移基金的拨付结果进行初步审核,并满足:
1.根据期号及转财批号对社发汇总的账户转移信息进行查询;
2.经办人核验人数、金额等关键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核确认。
3.对审核确认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后提交进入下级审批,不通过的信息进行审核回退。
1.7.1.8.6医疗账户转移基金拨付
实现医保经办对医疗账户转移基金进行拨付,并满足:
1.根据期号及转财批号对账户转移审批结束的信息进行查询汇总;
2.经办人核验人数、金额等关键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拨付复核,不通过的信息回退上级重新处理。
3.对审核确认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后提交进入下级审批,不通过的信息进行审核回退。
1.7.1.8.7医疗账户转移基金拨付进度查询
根据期号及转财批号及审核级别对账户转移基金拨付审核的信息进行查询。
1.7.1.9医疗账户注资基金拨付
1.7.1.9.1医疗账户注资基金拨付审批
实现医保经办对拨付医疗账户的注资基金进行审核,并满足:
1.根据期号及转财批号对社发汇总的账户注资信息进行查询;
2.经办人核验人数、金额等关键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核确认。
3.对审核确认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后提交进入下级审批,不通过的信息进行审核回退。
1.7.1.9.2医疗账户注资基金拨付
实现医保经办对医疗账户的注资基金进行拨付,并满足:
1.根据期号及转财批号对账户注资审批结束的信息进行查询汇总;
2.经办人核验人数、金额等关键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拨付复核,不通过的信息回退上级重新处理。
3、对审核确认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后提交进入下级审批,不通过的信息进行审核回退。
1.7.1.9.3医疗账户注资基金拨付(复审)
对医疗账户注资基金拨付进行复审,并满足:
1、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实现医保经办对医疗账户的注资基金的拨付进行复核。
2、根据期号及转财批号对账户注资基金拨付审核的信息进行查询汇总;
3、经办人核验人数、金额等关键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拨付,不通过的信息回退上级重新处理。
1.7.1.10退票确认
1.7.1.10.1医疗清算退票确认
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实现医保经办对医疗清算基金的退票进行确认,满足:
1 、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展示清算退票数据;
2、点击修改信息,维护人员的卡号信息等数据
3、点击确认并保存,进行确认
4、支持处理单打印
1.7.1.10.2医疗转移退票确认
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实现医保经办对医疗转移基金的退票进行确认,满足:
1 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展示转移退票数据;
2点击修改信息,维护人员的卡号信息等数据
3点击确认并保存,进行确认
4或者选择不再支付,流程结束
1.7.1.10.3账户注资退票确认
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实现医保经办对账户注资基金的退票进行确认,满足:
1 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展示注资退票数据;
2对于已确认数据可进行已确认明细打印
3对于未确认数据可查看退票笔数以及金额,可操作性退票确认
1.7.1.10.4账户注资退票确认复核一
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实现医保经办对医疗清算基金的退票的确认结果进行复核,满足:
1 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展示退票确认数据;
2点击审核通过,可打印已复核数据
3点击审核不通过,流程结束
1.7.1.10.5账户注资退票确认复核二
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实现医保经办对医疗清算基金的退票的确认结果进行再复核,满足:
1 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展示通过复核一的退票确认数据;
2点击审核通过,可打印已复核数据
3点击审核不通过,流程结束
1.7.1.10.6医疗转移收入退票基金拨付审批
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实现医保经办对医疗转移收入的退票基金的拨付结果进行审核,满足:
1 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医疗转移转财汇总信息;
2审核确认,确认该笔拨付信息
3审核撤销,撤销该笔拨付信息
4提交,保存操作结果
1.7.1.10.7医疗转移收入退票基金拨付
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实现医保经办对医疗转移收入的退票基金进行拨付,满足:
1 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展示已经过主任审核的医疗转移转财汇总信息;
2拨付,确认该笔拨付信息,执行拨付操作
3回退上级,该笔拨付信息回退至上级
1.7.1.10.8医疗转移收入退票基金拨付进度查询
按照税务要求,融入关键数据项,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实现医保经办对拨付的医疗转移收入的退票基金进行查询,满足:
1 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医疗转移汇总信息;
2展示拨付信息的审核进度
1.7.1.11决策树政策规则管理
1.7.1.11.1规则指标管理
对配置规则时使用到的输入、输出、查询指标集进行管理,并按照指标分类进行细化,满足:
(1)医保业务人员发起规则指标项或分类指标的新增;
(2)医保业务人员对新增的规则指标项和分类指标进行审核;
(3)若审核通过,则将新增的规则指标项和分类指标上报至国家平台进行存储,流程结束;若审核不通过,则返回新增指标项节点。
1.7.1.11.2规则基本信息管理
对规则的基本信息及规则的链式执行关系进行管理,满足:
(1)医保业务人员发起规则基本信息新增或修改;
(2)医保业务人员对新增或修改的规则基本信息进行审核;
(3)若审核通过,则将新增或修改的规则基本信息上报至国家平台进行存储,流程结束;若审核不通过,则返回对规则基本信息的增加或修改的节点。
1.7.1.11.3规则输入指标管理
对政策规则的输入指标进行管理,定义某个规则可用的输入指标集,在规则输入中只能使用已配置的输入指标,满足:
(1)医保业务人员发起规则输入指标进行修改;
(2)医保业务人员对修改的规则输入指标进行审核;
(3)若审核通过,则将修改的规则输入指标信息上报至国家平台进行存储,流程结束;若审核不通过,则返回规则输入指标修改的节点。
1.7.1.11.4规则查询指标管理
对政策规则的查询指标进行管理,查询指标可作为规则筛选的依据,满足:
(1)医保业务人员发起规则查询指标进行修改;
(2)医保业务人员对修改的规则查询指标进行审核;
(3)若审核通过,则将修改的规则查询指标信息上报至国家平台进行存储,流程结束;若审核不通过,则返回规则查询指标修改的节点。
1.7.1.11.5规则输出指标管理
对政策规则的输出指标进行管理,输出指标是作为决策树的执行结果输出,便于业务中进行下一步的操作,满足:
(1)医保业务人员发起规则输出指标进行修改;
(2)医保业务人员对修改的规则输出指标进行审核;
(3)若审核通过,则将修改的规则输出指标信息上报至国家平台进行存储,流程结束;若审核不通过,则返回规则输出指标修改的节点。
1.7.1.11.6规则分支管理
对规则上面的各个分支进行管理,管理分支执行的条件和输出的结果,构成完整的决策分支树。只可使用已经定义好的规则输入指标集和规则输出指标集,满足:
(1)医保业务人员发起对规则分支的新增、修改或删除;
(2)医保业务人员对新增、修改或删除的规则分支进行审核;
(3)若审核通过,则将新增、修改或删除的规则分支信息上报至国家平台进行存储,流程结束;若审核不通过,则返回规则分支新增、修改或删除的节点。
1.7.1.11.7决策表管理
对政策校验类规则进行统一管理及分配,通过校验规则参数化实现规则多样化匹配并使用预定义的语义模块编写业务决策,满足:
(1)医保业务人员发起校验规则添加或修改;
(2)医保业务人员对规则分类及判定对象进行添加或修改;
(3)对规则对象进行组合编辑保存后上报至国家平台进行存储,流程结束。
1.7.1.11.8业务申办材料管理
该模块用于维护各项医保业务在经办时需要提交的申办材料信息,满足:
1.7.1.12综合查询
1.7.1.12.1职工缴费信息查询
根据人员编号、缴费开始时间、缴费截止时间、缴费类型等条件进行职工应缴信息查询。
1.7.1.12.2单位缴费信息查询
根据单位编号、缴费开始时间、缴费截止时间、缴费类型等条件进行单位缴费信息查询。
1.7.1.12.3财务记账信息查询
查询财务记账的记账金额、记账时间、当事人、摘要、经办人、复核人、经办时间等信息。
1.7.1.12.4参保单位信息查询
查询单位基础信息、参保信息、单位下人员参保情况等信息。
1.7.1.12.5参保人员信息查询
查询人员基本信息、参保信息、信息维护记录等。
1.7.1.12.6单位综合查询
查询单位的基本信息、缴费明细信息、职工列表。
1.7.1.12.7人员综合查询
根据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条件查询人员基础信息、人员参保信息、历史参保信息、变更历史信息、视同缴费信息、人员特殊身份认定信息等,并可根据输入的查询条件查询人员的相关信息。
1.7.1.13评价管理
1.7.1.13.1好差评评价查询
根据查询条件查询好差评评价信息,并且地方医保局经办人员账号登陆系统,配置相关链接后,进入评价管理模块,选择筛选条件,点击菜单【查询】,进入评价信息查询,点击【受理信息】,可进行评价受理。
1.7.1.13.2好差评评价修改
根据条件修改好差评评价信息。
1.7.1.14个人账户管理
1.7.1.14.1单位退休人员划账户
面向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参保人员,每月按一定的比例和基数划入医疗个人账户,满足:
(1)医保区划经办机构人员指定险种;
(2)系统对符合条件单位下的退休人员进行划账户处理;
(3)划账户成功后,根据时效性要求,将业务信息同步至国家医保局。
1.7.1.14.2个人账户注入
针对特殊参保群体,由当地政府对这些人的医保账户进行补贴,根据预先定义的注入标准,依据人员状态、年龄等,按单位、人员名单等方式直接注入个人医疗账户,满足:
(1)地方医保业务经办系统通过调用此组件,对参保人的参保和缴费信息进行查询;
(2)此组件对参保人缴费信息进行自动审核,如果确认缴费信息审核通过后,则根据业务规则自动进行个人账户资金划账注入;审核不通过,则不注入个人账户;
(3)个人账户划账注入成功后,返回成功注入信息;
(4)保存个人账户划账注入信息,根据时效性要求,将业务信息同步至国家医保局。
1.7.1.14.3单位信息维护询
1.7.1.15综合业务处理单
1.7.1.15.1综合业务处理单样式
对总也业务处理单样式进行设置,满足:
1.综合业务处理单中档案目录号须与档案管理部门对接建立对应关系。
2.业务所属期为经办自然月。
3.业务内容输出部分按照如下方案:
单位参保登记、单位信息维护、单位注销、职工参保登记、职工跨单位转移、职工参保人员暂停、在职转退休、人员终止、人员一般信息维护、人员特殊信息维护、人员多号合并、单位欠费核销、利息滞纳金减免、单位缓缴认定、退役士兵补缴名册、单位补收核定、特殊补缴费核定、绝对额补缴费、人员差额补缴、单位差额补缴、跨区域差额补缴、退休后一次性补缴、单位全额退费、灵活就业人员全额退费、人员差额退费、单位差额退费、跨区域差额退费、绝对额退费、退休后补足医疗年限退费。
1.7.1.15.2承诺书模板出具
据天津市职工统模式综合业务需求及天津市居民医保参保管理业务需求要求,支持个人办理业务无法提供办件信息时, 中心出具个人承诺书模版,个人填写承诺书后,进行业务办理,并对承诺书进行保存。
1.7.1.16审核管理
对综合评价管理进行审核,满足:
1.支持经办业务分类查询及行政区划查询。
2.查询结果对经办业务详细信息进行展示。
3.该模块支持对全部需审核业务的审核,审核级别与授权机制相对应,界面展示单位代码、单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业务类型、审批等级、当前审批等级、经办人、经办时间,上一级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时间。
4.支持按照对应业务类别,原界面展示。对所有待审核业务进入消息中心并纳入超期管理。对超期业务支持按月、按业务类型、按经办人、按审核层级、按超期时间分类汇总展示。
5.支持批量审核功能。
6.根据层级配置情况如果为1级则审核通过业务完成,多级审核则审核通过进入下级,不通过需要填写原因
1.7.1.17组织机构管理
调用市场监管委接口进行信息数据交互(人员基本信息、身份证照片等信息),查看相关组织机构管理信息。
1.7.1.18人员管理
1.7.1.18.1人员证照信息新增
该模块通过地方医保局业务操作人员和审核人员对人员证照信息的变更,将变更后的信息保存至国家医保局和地方医保局。
1.7.1.18.2人员证照信息变更
对人员证照信息进行变更,满足:
1.医保区划按照经办人权限分配医保区划自行匹配,不可手工选择。
2.单位管理类型、单位类型需要和金保二期提前准备对应关系,同步和用工范围匹配。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支持模糊查询基础信息内容,类似异地转移区划代码模糊功能。
4.单位联系信息采集信息默认单位基础信息管理带入,支持自主修改。
5.银行信息调整为非必填项。
6.对“金保二期”已存在的单位征收账号、支付账号进行同步数据转换。系统对“征缴账号”及“全部”不允许手工维护并隐藏,只允许添加“待遇拨付/发放账号”。其中对税务发起退费申请的账号,默认替换历史征缴账号。
7.险种选择不允许手工选择,需按照单位管理类型和单位类型默认匹配参保险种。
8.系统按照“智慧人社”统一企业入口平台推送的单位登记信息默认自动登记,登记后经办人默认为“人社入口平台”
9.单独开发功能界面支持增加“单位管理类型”和“单位类型”参保险种、费率范围匹配关系功能,支持前台手工维护。操作权限为市中心。(与决策树功能对应给予前台支持)。
城乡居民
1.7.1.19参保管理
1.7.1.19.1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统模式下,接收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信息,包括人员参保登记,个人信息申报审核。
1)新增“传递个人基础信息子集的方法”
方法名自定义,参数为个人基础信息子集中的所有数据项,此方法调用医保共享平台接口,传递所有参数。
2)新增“传递个人参保信息子集的方法”
方法名自定义,参数为个人基础信息子集中的所有数据项,此方法调用医保共享平台接口,传递所有参数。
3)当人员参保登记成功后,当个人信息申报审核通过后,分别调用上述两个新增的方法传递个人基础信息子集和个人参保信息子集。
1.7.1.19.2城乡居民参保信息维护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人员重要信息变更,统筹范围内转出,统筹范围内转入,本经办机构内转移,人员在职转退休,个人信息申报审核,以上所有功能操作成功后都需调用“传递人员基本信息子集的方法”。
1.7.1.19.3城乡居民批量新参保
对城乡居民急性批量新参保,满足:
1.保存逻辑参照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不需要审核,直接通过;
2.批量参保登记改为转圈的批量任务形式(参照城乡居民特殊身份批量模式)
3.支持选择部分、全部人员(调√选择、批量全选、批量导盘)批量修改参保状态,并增加业务日志查询功能。
1.7.1.19.4城乡居民暂停参保登记
按照税务要求,融入关键数据项,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出于升学、关系转移、出国定居等原因参保居民需要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居民暂停参保登记业务,做好登记。
1.7.1.19.5居民按学籍年度停保
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实现医保业务经办对所属参保居民按学籍年龄进行检索,单个或批量办理停保业务。
1.7.1.19.6城乡居民批量暂停参保
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实现对出于升学、关系转移、出国定居等原因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进行批量暂停办理。
1.7.1.19.7城乡居民终止参保
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实现医保业务经办对所属参保居民因死亡、出国定居、转移等原因需办理医疗保险参保关系终止业务,应向所属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终止参保业务,并提供相关证件及材料。
1.7.1.19.8城乡居民批量终止参保
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实现医保业务经办对所属因死亡、出国定居、转移等原因的参保居民进行批量办理医疗保险参保关系终止业务。
1.7.1.19.9居民跨单位批量转移
融入税务要求关键数据项,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实现医保业务经办对省内参保的城乡居民可办理统筹区单位之间的关系转移或流动。
1.7.1.19.10人员一般信息维护
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对参保职工或居民的联系信息或者银行账号信息等一般信息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向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人员一般信息维护业务,并提供相关证件及材料。
1.7.1.19.11人员特殊信息维护
参保人员证件信息、参保信息等特殊信息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向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人员特殊信息维护业务,并提供相关证件及材料。
1.7.1.19.12人员多号合并
参保人员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存在多个参保档案时,可向所属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人员多号合并业务,对个人的缴费明细、医保账户、待遇享受等信息按一定的规则进行合并处理。
(1)参保人员携带办理合并业务需要的资料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2)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3)根据获取的信息和材料,经办人员通过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查询参保人信息,并审核参保人合并信息;如果审核不通过则不予参保人员办理合并业务;如果审核通过则为参保人员办理多号合并;
(4)保存人员多号合并后信息,根据时效性要求,将业务信息同步至国家医保局和税务部门。
1.7.1.19.13居民参保单位登记
整改现有模块,满足:
1.地方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单位参保登记材料,受理单位参保登记申请,录入单位参保登记信息;
2.进行数据校验及判断是否存在单位基本信息,不存在则录入需新增的单位基本信息,保存单位参保信息的同时新增单位基本信息;
3.如存在单位基本信息则直接使用,保存单位参保信息;
4.根据时效性要求,将业务数据同步至国家医保局和税务部门;
5.增加居民医保单位编码税务关联功能,支持打印综合业务处理单,展示单位代码、单位名册、单位编号、经办人员姓名、经办时间信息;
6.村组单位参保登记需判断单位联系人员是否齐全,为空的不允许操作,系统提示需提前维护单位经办联系人信息。
1.7.1.19.14居民参保单位维护
维护居民参保单位信息,进行修改、变更等业务。
1.7.1.19.15居民参保单位注销
对居民的参保单位进行校验,符合注销条件的单位进行注销操作。
1.7.1.19.16重新发送居民参保子集至税务
融入税务要求关键数据项,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实现医保业务经办对所属参保居民的参保信息未发给税务或发送失败的,重新发送给税务。
1.7.1.19.17城乡居民特殊身份认定(城乡居民特殊身份维护)
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实现医保业务经办可根据参保居民提供的有效特殊身份证明材料或其他部门(民政局、残联等)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参保人的特殊身份信息进行维护。
1.7.1.19.18批量核定下年度缴费
按照业务规则查询出正常参保的居民人员,核定其下半年缴费,并发送税务。
1.7.1.19.19居民参保单位跨区转移
实现对城乡居民跨统筹区的单位之间的参保关系转移。
1.7.1.19.20居民参保单位跨区转移审批
业务经办对已办理跨区域单位间关系转移的城乡居民未审核的信息进行审核。
1.7.1.20税务全责征收
1.7.1.20.1居民缴费到账确认
税务部门完成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后,将缴费到账数据传递给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缴费数据确认,完成医保缴费记录。
1.7.1.20.2居民医保费对账信息交换
税务部门完成医保费征缴工作后,按日或月生成医保费收入对账单,与归集户、人行国库完成对账且对账无误后,将对账无误的报表信息,通过信息数据共享平台推送给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报表信息,完成医保系统中的数据信息核对。
(1)税务部门完成和归集户、人行国库的对账流程;
(2)税务部门将对账无误的数据生成报表,通过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推送给医保经办机构;
(3)医保经办机构接收到对账报表数据后,进行本地的对账流程。
1.7.1.20.3居民对账信息反馈
医保经办机构对税务部门推送过来的需对账数据进行对账后,将对账结果反馈给税务平台。
1.7.1.20.4缴费记录权益数据补录
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参保人缴费明细缺失时,对历史缴费明细进行维护和补录。
1.7.1.20.5缴费记录权益数据补录审核
医保经办对补录缴费记录权益数据进行审核。
1.7.1.20.6缴费记录权益数据补录复核
医保经办的主任对已审核的补录权益数据进行复核。
1.7.1.21城乡居民退费管理
1.7.1.21.1城乡居民退费登记
对城乡居民退费进行登记,满足:
(1)以单位为主体(包括学校、村组、其他福利机构):支持批量查询、报盘方式批量导入,导入后进行批量退费操作。导入时需校验申报单位主体是否存在单位支付账号等相关基础信息,如不存在系统提示“不允许进行单位批量退费,请先维护单位支付账号后方可操作。”
(2)支付账号:单位支付账号
(3)以个人为主体:支持个人申请退费核定,同步支持批量导盘形式批量退费。(包括家庭虚拟户、学校、村组、其他福利机构),申请核定后需校验参保人是否存在退费银行介质,入不存在的系统提示“不允许进行个人退费,请先维护支付账号后方可操作。”
(4)支付账号:a,打入本人社保卡;b,支持打入本人名下的其它银行卡(该功能现已上线)c,打入代理人天津社保卡d,打入代理人银行卡(需要本地化完善,支持手工录入)e,支持电子医保凭证,电子银行功能
(5)支持调整缴费标准退费:按照不同人员身份,缴费档次可以手工选择由高档次向低档次差额退费,此退费只支持单人申请退费。
(6)退费待遇限制判断:1.城乡居民在每年9-12月办理退下一年度缴费的,系统默认可直接办理退费。2.居民医保在每年1-12月办理当年度退费的需调用支付系统提供的是否存在支付信息接口,对申请退费时间前存在支付待遇的,进入1.4.2.1退费审核功能,由窗口经办人员手工审核。3.城乡居民在申请退费时,系统判断当年度1月1日至申请日期间是否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如在等待期期间不享受的,可直接办理退费手续。4.如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判断是否就高连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连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可直接办理退费手续。
(7)退费原因类别:1.预缴费退费;2.全额资助取消核定;3.税务平台对接编码预设;4.校验税务回读失败。当经办人员选择原因2时,只取消缴费权益记录,不进行转财汇总,系统判断人员当前参保身份是否为特困供养、优抚救助对象、孤儿,如存在此三类,不允许申请退费。相关权益记录按照退费记载形式保留。
1.7.1.21.2城乡居民退费审核
对城乡居民退费业务进行审核,满足:
(1)医保经办机构对根据证件号码查询登记信息;
(2)医保经办机构对居民退费页面登记的信息进行受理;
(3)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退费信息,对信息无误的信息进行审核通过操作;
(4)医保经办机构将审核通过的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进行退费销号处理。
1.7.1.21.3城乡居民退费撤销
对申请退费业务进行撤销,满足:
(1)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证件号码查询登记申请信息;
(2)医保经办机构对居民已做退费登记的信息进行受理;
(3)医保经办机构核验退费信息,对信息无误的信息进行撤销操作。
1.7.1.21.4城乡居民退费汇总
对城乡居民退费业务进行汇总查询,满足:
(1)输入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2)多选查询到的未汇总退票信息,批量多选
(3)根据查询并选择到的退票信息生成相应的汇总批次和汇总表
1.7.1.21.5居民退费退票重复
处理居民退费退票重复,满足:
(1)以系统内证件号为检索条件,对存在退票信息的,系统显示相应存在信息,判断退票原因及需要修改项目。
(2)系统扫描修改项目所需相关材料,对此信息可进行基本项目信息修改,个人退票信息修改确认后打印综合业务处理单并发送退费信息。
(3)修改项目涉及:退款人基本信息、代理人基本信息、代理人员与退款人员关系、退款介质、开户银行信息介质、开户银行信息。(其中单位退费的按照退费单位账户信息修改)
(4)对退款本人基本信息错误的,增加调用系统内人员信息数据功能,不允许手工修改。
1.7.1.21.6税务退款申请信息审核
对税务退款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满足:
(1)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税务部门的退费申请信息;
(2)医保经办机构对退费信息进行受理,并进行核验是否能够进行退费;
(3)医保经办机构将能退费的信息汇总,按规定的时间发送财务局申请退费金额;
(4)医保经办机构将退款成功的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进行退费销号处理。
1.7.1.21.7居民医疗保险费返还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造成错缴或重复缴纳的,可以申请办理错缴或重复缴纳部分的退费。当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集体补助不符合业务规定及特殊情况时,办理缴费资助、集体补助的退费,满足:
(1)地方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对象的退费申请,录入参保对象退费信息;
(2)地方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退费核定处理,生成参保对象的退费数据及退款单;
(3)根据时效性要求,将参保人退款单发送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进行医疗保险费用退费;
1.7.1.21.8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单据撤销
对人员一次性缴费、人员当年正常缴费、缴费资助、各类的退款申请,在未产生费用报盘或者未进行窗口缴费的情况下,可以将申请撤销,并满足:
(1)工作人员核实缴费或退费的单据信息,发起撤销;
(2)系统校验是否可以完成撤销,校验通过的生成撤销记录,发往税务进行撤单处理,未通过的不允许办理;
(3)税务成功撤单,记录撤单信息;
(4)存储数据并根据时效性要求,将业务数据同步至国家医保局。
1.7.1.22基金财务管理
1.7.1.22.1居民财政申拨
根据缴费明细,汇报财政补贴金额,提交给各级财政进行资金申请拨付。
1.7.1.22.2居民财政申拨到账
完成居民财政补贴拨付后,进行到账处理。
1.7.1.23综合查询
1.7.1.23.1参保人员信息查询
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对参保人员姓名、性别、证件号码、电话、首次参保年月、参保险种、参保状态等信息进行查询。
1.7.1.23.2居民缴费信息查询
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对城乡居民的缴费档次,缴费开始年月等信息进行查询。
1.7.1.23.3参保单位信息查询
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查询单位基础信息、参保信息、单位下人员参保情况等信息。
1.7.1.23.4单位综合查询
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对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缴费明细信息、职工列表等信息进行查询。
1.7.1.23.5人员综合查询
结合医疗保障统模式新规则,对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缴费明细信息、参保信息、账户信息、变更历史信息、视同缴费信息等进行查询。
1.7.1.23.6居民参保登记错误信息查询
根据业务需求为业务所属经办人员提供对居民参保登记错误信息查询。
1.7.1.23.7税务回读缴费明细数据查询
根据业务需求为业务所属经办人员提供对税务回读缴费明细数据查询。
1.7.1.24政策参数管理
1.7.1.24.1系统参数管理
根据业务需求对政策参数的系统参数进行管理。
1.7.1.25综合业务处理单
1.7.1.25.1综合业务处理单样式
按照统模式业务处理,要求制作各类业务单样式,包括但不限于居民医保单位登记、居民医保单位基础信息变更、单位地址变更、居民医保单位编码税务关联、网上申报权限分配、人员基础信息登记、人员敏感信息变更、城乡单位退费、城乡个人退费、城乡个人退费(差额退费)等。
1.7.1.25.2承诺书模板出具
支持个人办理业务无法提供办件信息时, 中心出具个人承诺书模版,个人填写承诺书后,进行业务办理,并对承诺书进行保存。
1.7.1.25.3城乡业务回退
查询出所有城乡的在途业务,并可以进行回退。
1.7.1.26评价管理
1.7.1.26.1好差评评价查询
根据录入条件查询好差评评价数据。
1.7.1.26.2好差评评价修改
根据条件修改好差评评价信息。
1.7.1.26.3公服对接
按照统模式要求,需完成与公服对接的26个接口,包括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城乡居民批量参保、个人基本信息变更、个人特殊信息变更、城乡居民暂停参保、城乡居民批量暂停参保、城乡居民终止参保、城乡居民批量终止参保、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个人缴费记录查询打印、查询是否可以办理居民参保登记、查询居民参保登记待审核记录、分页按保存批次号查询批量保存结果、文件上传到核心系统的接口、文件下载接口、城乡居民预登记、城乡居民单位信息变更、居民医保单位编码税务关联功能《打印)、注册权限分配功能、居民医疗保险费返还、居民医保退费申请撤销、回读缴费人员明细查询、手工重新发送参保子集功能、人员综合查询、记录单查验功能、单位综合查询。
以下功能均为按照“统模式”思路改在现有系统功能。
1.8政务服务对接
功能类
1.8.1.1企业开办一件事
企业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申报成立时,通过市政务中台后台调用服务接口向医保系统推送接件信息,经办人员通过医保业务系统查看并审核企业开办相关接件信息后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系统自动将办理结果向市政务中台进行反馈。
1.8.1.2员工招聘一件事
企业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员工招聘入职时,通过市政务中台后台调用服务接口向医保系统推送接件信息,经办人员通过医保业务系统查看并审核人员招聘入职相关接件信息后为录入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系统自动将办理结果向市政务中台进行反馈。
1.8.1.3企业注销一件事
企业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单位注销时,通过市政务中台后台调用服务接口向医保系统推送接件信息,经办人员通过医保业务系统查看并审核单位注销相关接件信息后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系统自动将办理结果向市政务中台进行反馈。
1.8.1.4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参保个人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或津心办APP申报新生儿出生时,通过市政务中台后台调用服务接口向医保系统推送接件信息,经办人员通过医保业务系统查看并审核相关接件信息后为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系统自动将办理结果向市政务中台进行反馈。
1.8.1.5灵活就业一件事
参保个人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或津心办APP申报灵活就业用工时,通过市政务中台后台调用服务接口向医保系统推送接件信息,经办人员通过医保业务系统查看并审核相关接件信息后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或变更,系统自动将办理结果向市政务中台进行反馈。
1.8.1.6扶助救残一件事
参保个人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或津心办APP申报扶残助残业务申请时,通过市政务中台后台调用服务接口向医保系统推送接件信息,经办人员通过医保业务系统查看并审核相关接件信息后为申请人按照救助类型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补贴,系统自动将办理结果向市政务中台进行反馈。
1.8.1.7军人退役一件事
退役军人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或津心办APP申报退役一件事申请时,通过市政务中台后台调用服务接口向医保系统推送接件信息,经办人员通过医保业务系统查看并审核相关接件信息后为申请人办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并根据个人申请要求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系统自动将办理结果向市政务中台进行反馈。
1.8.1.8公民退休一件事
退休人员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或津心办APP申报退休一件事申请时,通过市政务中台后台调用服务接口向医保系统推送接件信息,经办人员通过医保业务系统查看并审核相关接件信息后为申请人办理医疗保险退休,系统自动将办理结果向市政务中台进行反馈。
1.8.1.9公民身后一件事
服务对象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或津心办APP申报公民身后一件事申请时,通过市政务中台后台调用服务接口向医保系统推送接件信息,经办人员通过医保业务系统查看并审核相关接件信息后为申请人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算,系统自动将办理结果向市政务中台进行反馈新业态人员参保管理。
实时服务(接口类)
1.8.1.10企业情况基本信息查询
提供服务查询企业在医保存在的基本信息
1.8.1.11企业情况参保信息查询
提供服务查询企业在医保存在的参保信息
1.8.1.12企业参保登记
提供服务为企业办理医保参保登记
1.8.1.13人员参保情况查询
提供服务查询人员参保情况为政府服务办理参保,退休等业务提供查询参考
1.8.1.14人员特殊身份查询
提供服务查询人员特殊身份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提供参考依据
1.8.1.15职工基本医疗参保登记办理
提供服务为参保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医疗参保登记
1.8.1.16居民医疗险种办理
提供服务为参保人员办理居民医疗参保登记
1.8.1.17退休年限审核
审核退休年限,计算参保人员医疗缴费年限累计
1.8.1.18缴费年限信息核对表》查询打印
提供服务打印《缴费年限信息核对表》
1.8.1.19缴费年限信息核对明细表》查询打印
提供服务打印《缴费年限信息核对明细表》
1.8.1.20个人账户清算
提供账户清算功能为参保人办理身后账户清算工作
1.8.1.21人员险种终止
提供服务为参保人员办理身后险种终止功能
1.8.1.22个人欠费信息查询
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参保人欠费情况,确认是否能为其办理险种终止、清算等业务
1.8.1.23企业欠费信息查询
提供查询服务,查询企业欠费情况,确认是否能为其办理注销业务
1.8.1.24企业注销登记申请
提供注销登记服务,为企业办理企业注销申请登记业务
1.8.1.25企业注销结果查询
提供注销登记服务,为企业办理企业注销结果查询业务
1.9新业态人员参保管理
新业态人员信息采集
1.9.1.1快递员行业信息录入
输入身份查询该人员所属行业信息,不存在则可以信息,存在则可以修改
1.9.1.2外卖配送人员行业信息录入
输入身份查询该人员所属行业信息,不存在则可以信息,存在则可以修改
1.9.1.3网约车司机人员行业信息录入
输入身份查询该人员所属行业信息,不存在则可以信息,存在则可以修改
1.9.1.4货车司机人员行业信息录入
输入身份查询该人员所属行业信息,不存在则可以信息,存在则可以修改
新业态人员参保申请
1.9.1.5快递员新参保
输入身份查询该人员参保信息,不存在则可以信息,存在则可以修改
1.9.1.6外卖配送人员新参保
输入身份查询该人员参保信息,不存在则可以信息,存在则可以修改
1.9.1.7网约车司机人员新参保
输入身份查询该人员参保信息,不存在则可以信息,存在则可以修改
1.9.1.8货车司机人员新参保
输入身份查询该人员参保信息,不存在则可以信息,存在则可以修改
新业态人员基础信息新增
1.9.1.9快递员基础信息录入
输入身份查询该人员基础信息,不存在则可以信息,存在则可以修改
1.9.1.10外卖配送人员基础信息录入
输入身份查询该人员基础信息,不存在则可以信息,存在则可以修改
1.9.1.11网约车司机人员基础信息录入
输入身份查询该人员基础信息,不存在则可以信息,存在则可以修改
1.9.1.12货车司机人员基础信息录入
输入身份查询该人员基础信息,不存在则可以信息,存在则可以修改
实时服务接口
1.9.1.13新业态人员信息采集
采集新业态人员基础信息证件号码、证件类型、姓名、等信息‘
1.9.1.14新业态人员参保申请
新业态人员办理新参保采集证件号码、证件类型、姓名、参保失业等信息
1.10依法查询出证
功能类
1.10.1.1受理
申请人录入申请人信息,并按照录入信息上传对应证件及文件和被查询人的信息。
1.10.1.2审核
经办人员按照审核要点进行对每单在线申请业务进行在线审核。
1.10.1.3查询及送达
申请人直接使用页面功能查看审批信息
实时服务(接口类)
1.10.1.4注册
与内部统一门户对接,完成公检法相关人员权限注册
1.10.1.5医保就诊信息查询接口
查询医保就诊信息
1.10.1.6医保就诊信息登记接口
采集医保就诊登记接口
1.10.1.7医保就诊信息登记跳转界面接口
医保就诊登记信息跳转界面
1.11委办局数据接口管理
功能类
委办局基础信息管理
1.11.1.1委办局基础信息维护
完成委办局基础信息维护,包括名称、对接人、对接时间等。
1.11.1.2委办局基础信息修改
完成委办局基础信息修改
1.11.1.3委办局基础信息查询
完成委办局基础信息查询
1.11.1.4委办局基础信息删除
对委办局基础信息删除
接口管理
1.11.1.5接口注册
对委办局的所有接口进行注册和维护
1.11.1.6接口审核
接口注册和修改后需要经过管理人员审核,接口审核通过后才能完成接口的注册和修改。
1.11.1.7接口启用
支持渠道启用管理。
1.11.1.8接口停用
支持接口停用管理
1.11.1.9接口修改
提供对接口的各项内容
1.11.1.10接口注销
对于已不可继续使用的接口进行注销操作,防止服务接口的非法使用,保障服务输出安全。
1.11.1.11接口信息查询
对接口的名称、编码、类型、开通时间、入出参等信息进行查询。
1.11.1.12接口测试管理
1.11.1.12.1接口联通性测试
对服务系统提供的地址进行测试验证。
1.11.1.12.2接口可用性测试
对服务系统提供的地址进行测试验证
1.11.1.12.3接口调用测试
对接口进行调用测试
1.11.1.12.4接口接入安全管理
实现对渠道服务调用的国密算法加密
1.11.1.12.5接口接入日志管理
实现对渠道服务调用的日志管理
1.11.1.13日志管理
1.11.1.13.1日志记录
对服务调用的日志进行记录存储
1.11.1.13.2日志查询
对服务调用日志明细查询、展示,查询服务调用结果信息、异常信息等信息。
1.11.1.13.3日志删除
对服务调用日志进行删除。
1.11.1.14系统对接
统一对接现有的接口服务,实现接口的统一管理。
1.11.1.15代办人员权限管控
对代办人员进行权限管控,只允许访问已经授权的业务菜单。
1.11.1.16接口调用监控
1.11.1.16.1调用情况统计
按照时间维度监控服务调用情况,支持周、月、年等维度展示调用情况。
1.11.1.16.2调用异常监控
提供服务调用异常监控功能,并展示服务调用异常的服务名称、异常时间等异常信息。
1.11.1.16.3调用异常提醒
对监控服务出现的问题,生成异常消息,并推送到相关管理人员。
1.11.1.16.4服务异常占比
提供服务调用异常占比监控功能,展示服务调用异常占比的服务名称占比信息。
1.11.1.16.5服务实时监控
对服务的准实时调用量、被限制量和响应时间进行监控查看。
1.11.1.16.6异常信息数据统计
实现异常信息数据统计功能
1.11.1.16.7网络监测
监测平台的各服务器网络,当出现异常时进行短信或邮件等方式的报警推送。
1.11.1.17实时服务
1.11.1.17.1统一监控运维平台对接
与统一监控平台进行对接,提供相关功能的展示
1.12死亡服刑人员
功能类
1.12.1.1名单信息导入
将外部给予的名单信息进行导入
1.12.1.2名单数据比对
名单数据导入后,比对导入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和逻辑性。
1.12.1.3账户抵扣
对符合条件的根据规则形成黑名单信息,并对退休人员黑名单账户部分进行抵扣。
1.12.1.4黑名单定时推送
对符合条件的根据规则形成黑名单信息,并对当月新增及修改数据统计整理后定时推送给支付部门。
1.12.1.5状态待查变更信息查询
对符合条件的根据规则形成黑名单信息,并支持状态待查不享受待遇库信息进行查询。
1.12.1.6服刑人员变更信息查询
对符合条件的根据规则形成黑名单信息,并支持服刑人员不享受待遇库信息进行
实时服务
1.12.1.7死亡人员信息推送
将名单信息定时发送给支付子系统
1.12.1.8服刑人员信息推送
将名单信息定时发送给支付子系统
1.12.1.9死亡人员信息推送
将名单信息定时发送给网厅
1.12.1.10服刑人员信息推送
将名单信息定时发送给网厅
1.13电子营业执照
功能类
1.13.1.1电子营业执照验真
调用市场监管委员接口,上传营业执照信息,验证电子营业执照真实性。
1.13.1.2电子营业执照二维码展示
获取授权二维码自断后展示二维码
1.13.1.3电子营业执照二维码获取
与市场监管委平台对接,调用接口返回电子营业执照授权二维码。
1.13.1.4电子营业执照文件获取
获得用户授权后,调取外部电子营业接口,出具电子营业执照信息。
1.14多部门数据专题分析
对像司法、公安等部门提供的相对固定格式的文件通过上传系统进行数据分析统计,或按照指定查询分析医保业务数据制成指定要求格式的结果文件,并将文件放到文件存储系统中供经办人员下载查阅。
1.15需求管理
基础信息管理
1.15.1.1子系统信息维护
实现存在分包情况子系统的维护,支持单个子系统多条信息维护,支持查询已有各子系统,可以对选中子系统进行新增、删除、保存操作,操作内容包含子系统名称、供应商、合同编号、负责人名称、负责人电话等相关信息。
1.15.1.2子系统分包信息维护
实现存在分包情况子系统的维护,支持单个子系统多条分包信息维护,支持查询已有各子系统,可以对选中子系统进行分包情况新增、删除、保存操作,操作内容包含分包名称、供应商、合同编号、负责人名称、负责人电话等相关信息。
1.15.1.3子系统菜单管理
实现各子系统及分包商承建的子系统模块和菜单的新增、修改、查询等功能的管理。支持菜单树通过与从统一门户子系统的接口同步,实现保持菜单结构与实际的系统功能菜单结构一致。支持兼容个别差异化调整,实现对差异化调整模块与子菜单同步的兼容。
1.15.1.4会签组织机构维护
实现会签组织机构信息维护,支持会签组织机构的增删改查管理,维护元素包含会签组织机构名称维护、包含组织机构信息等(组织机构按统一门户组织机构展现及选择,可以为组织机构也可以为部门)。
1.15.1.5会签组人员维护
实现会签组人员信息的维护,支持会签人员的增加、删除、信息修改等。并将会签人员与会签组织机构进行关联。
1.15.1.6数据字典维护
实现各功能菜单所使用的数据字典维护,包括数据字典的增删改查,以及数据字典的关联维护。
1.15.1.7系统参数维护
实现系统运行所必须的参数维护,包括对系统运营参数的增、删、改、查功能支持,以及参数的配置、生效等功能的实现。
1.15.1.8业务流维护
实现需求管理平台业务流程维护,包括业务流的查询、变更,以及业务流与相关系统业务的关联等。
1.15.1.9电子档案系统对接
实现项目申报、需求提报、需求开发阶段关键节点产生的各类档案电子实体的归档功能,完成需求管理模块与电子档案系统之间的对接。
1.15.1.10电子签章系统集成
需求管理整体过程中所有涉及审批、签章的环节,调用原有电子签章系统,完成签章工作。
1.15.1.11加密系统集成接入
在需求管理、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应调用原有加密系统内容,对所有存档文件进行密文管理。
1.15.1.12需求模板管理
实现对需求申报、应用开发测试、项目申报立项等流程中需要生成的文件类型进行控制,包括对模板类别的增加、删除、修改。并实现对各个模板类别下模板文件的管理,包括对各类文件、各类报告、需求申请书、立项环节文档的模板进行新增、上传、下载、修改、删除的操作,并对模板重复性创建进行检查、提醒。
需求提报管理
1.15.1.13需求全类别管理
实现对软件需求、网络需求、基础设施、终端设备、数据访问、数据提取、资源申请、日常运维等需求的类别管理,包括对需求类别的增加、删除、修改,需求类别的查询检索,以及实现对需求类别与需求之间关联关系的管理。
1.15.1.14流程全过程定制
实现需求处理流转过程的定制功能,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各类需求处理流程的不同,以及处理人员和权限范围的不同,通过流程全过程定制模块进行针对性的流程定制,包括流程节点的增加、修改、删除,并行串行审批设置,节点时效性控制以及节点人员的动态编辑、节点需具备或上传的文件等。具体节点内容包含从需求申请到软件开发前的所有流程。
1.15.1.15进度全流程监控
实现对进度全流程的监控。完成在需求提报后进入需求管理流程后,对需求的进展监控、记录,并及时对关联运维管理人员作出提醒。
1.15.1.16需求重复智能排查
通过对于需求信息重复文字的自动化检索,实现对重复需求的排查,当发现重复需求时,会及时通知需求填报人员,并提示填报人员相似需求的编号进行重复需求确认。
项目管理
1.15.1.17项目全类别管理
实现对建设开发类项目、服务采购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等多类别的项目类别管理,包括对项目类别的增加、删除、修改,需求类别的查询检索,并实现对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立项关联关系的管理。
1.15.1.18项目全流程定制
实现项目立项过程的定制功能。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各种类项目申报流程的不同,以及处理人员和权限范围的不同,通过流程全过程定制模块对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立项、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进行流程定制,包括流程节点的增加、修改、删除、并行穿行审批设置,以及节点人员的动态编辑、节点时效性管理等。
1.15.1.19项目进程管理
实现对进度全流程的监控。完成对项目申报、审批结果反馈等环节的进展监控、记录,并及时对关联的管理人员作出提醒。
1.16历史数据查询系统
1、评估金保二期移交业务范围。
2、根据业务范围,评估涉及到的数据库资源和系统资源以及数据库表范围和系统业务模块范围。
3、将金保二期表结构、数据结构、存储过程数据进行平迁至医保系统中;
4、根据系统资源和数据库存储格式,进行金保二期系统搭建。
5、搭建完成后,验证系统是否能够正常使用,以及模块查询结果是否和金保二期查询结果是否一致。
6、对搭建系统进行测试,测试完成后,交付业务进行验证。
7、业务验证通过后,部署正式金保二期系统。
8、负责搭建历史查询系统的门户系统,并给予永久授权。
(二)软件服务要求
1、项目计划要求
本项目要求在2024年6月份前完成系统上线,开始试运行,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系统终验,投标方需在投标文件中提出详细实施计划、实施方案及项目里程碑时间点安排。
2、项目管理要求
投标方需提供本次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方案,标方安排的项目人员必须固定,若有替换,必须与招标人协商并出具书面申请,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随意调换。此外,投标方所安排的开发和运维人员必须专职于本项目的开发及角色分工、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变更管理方案以及项目风险管理方案等。投标方应承诺提供现场实施服务。基本要求如下:
(1)项目经理及项目团队
1)项目经理
具有5年以上的信息化规划和建设管理经验,具有信息化总体规划能力,具备省级及以上医疗、医保或医药相关行业规划建设经验,对医疗、医保或医药领域信息化有深入理解,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耐性和综合素质。投标方参与的项目经理负责对本项目子系统的项目管理工作。
2)项目团队
投标人为本项目成立项目团队,项目团队成员在项目经理的管理下负责项目实施,并遵守招标人日常管理制度。本项目团队成员不少于16人,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团队成员应有明确的分工,分别负责项目规划、开发测试、数据分析和运行维护等工作。在项目建设期应做好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研发、测试、实施、文档撰写等工作。在运维期提供驻场服务。
3)人员稳定性要求
在项目实施中应保障项目组人员稳定,在整个项目期间人员更换总数不得超过10%,违反此约定的视为重大违约,招标人有权因此向中标人索赔。如确需调整人员的,中标人应书面向招标人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换。因人员离职、病假、疫情等特殊原因不能驻场的,应补足驻场人员并经招标人确认,未经招标人确认的视为违约。投标人应书面承诺遵守招标人绩效管理要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违约或违反绩效管理制度的,投标人自觉接受招标人处罚规定。
(2)需求分析阶段
投标方需与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相关人员充分沟通,掌握本项目的需求。
投标方至少需提交的文档:业务需求调研报告、应用系统需求分析规格说明书。
(3)系统设计研发阶段
投标方至少需提交的文档:系统架构设计说明书,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各软件功能模块、流程、数据、接口模块的详细说明及内部测试报告。
(4)系统测试阶段
投标方至少需提交的文档:测试方案、测试过程文档、系统整体测试报告。
(5)系统实施阶段
投标方至少需提交的文档:系统实施计划、过程文档、试运行报告。
(6)系统优化服务
本项目服务期内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系统性数据梳理和整体优化,确保数据管理效率。
(7)保密内容
投标方需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中数据(包含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全部为招标人所有,全部列入保密范围,投标方不得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导出、分析以及移作他用。
(8)源代码和产权要求
投标方需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中的全部源代码(不包含既有知识产权类和工具)和知识产权全部为招标人所有,投标方需在招标人提出要求的3天内无条件提供本项目源代码。
3、项目培训要求
投标人须满足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应的师资、资料、食宿等条件,并且须在招标人指定地点开展培训工作。
(1)对项目相关其它中标方人员的培训
与本项目有关联的其它系统中标方,对其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2)对应用部门各级系统应用人员的培训
使之能够了解信息系统的建设思想、主要功能和操作规程,能够熟练应用这一系统辅助开展工作,并能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各种改进意见。根据人员对系统的使用特点不同,对应用人员的培训分为两个层次:
1)对领导培训的主要目的是使有关主管领导对系统有一定的了解,同时能够应用系统进行决策、指挥工作;
2)对其他应用人员的培训,主要使他们在各业务环境下能够很好地利用系统完成相应的专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配合总集完成相关承建业务系统培训工作,负责培训材料的准备、印刷,以及提供相应等级培训讲师、培训2000人次数。培训讲师食宿费用自理。
(4)系统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
运维人员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系统整体知识培训、业务系统培训、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培训、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培训等。通过培训使项目运维队伍能够充分掌握业务运营技术和维护经验,从技术上和管理上保证信息系统能正常运行。为了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还应对系统运行维护人员进行设备特性、系统功能、故障诊断、安全技术、规范操作、系统备份、系统恢复以及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培训。须针对各承建子系统分别制定培训方案。
★4、运行维护要求
(1)本项目建设期和运维期内需提供至少16名本项目专职长期驻场工程师,提供7*24驻场服务。驻场工程师工作量不额外计费,驻场工程师具备本系统进行修改、调整能力,并按客户要求调整本系统(包括驻场工程师工作量内的新需求)。
针对所有软件,中标方应提供项目终验通过后由建设期转入3年的免费运维服务期。每12个月为1个维护期,中标人免费提供日常运行维护。包括定期巡检、应急处置、重保值守、性能优化、功能升级、数据处理、配合国家局版本升级改造等,并配合招标人完成日常相关业务工作。
人员要求:驻场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的政府相关领域信息化研发经验,具备省级及以上政府相关行业建设经验,对政府相关领域信息化有深入理解,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耐性和综合素质。全部技术人员均从业经历2年以上。
(2)在软件维保期内,中标方应提供灵活、多样的通信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设备及人员、专用服务电话),提供7*24小时的响应服务,保证在任何时候招标人人员都能及时找到中标方的服务人员,中标方的技术人员应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支持。
(3)所供软件出现问题时,其响应时间不超过15分钟,故障处理时间不大于2小时。
(4)中标方应提供排除故障响应的具体流程。
(5)中标方应在项目方案中说明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的范围和程度,中标方应提供技术服务流程,技术服务内容和价格清单,若维保期内与期外不同,则应分别列出。
(6)在运维期内,如招标方现有业务需要修改完善的(如配合云平台升级、安全加固、修改代码错误、漏洞),中标方需要配合招标方完成相应软硬件调整,不得收取费用。本项目自需求规格说明书确定后3年内涉及同架构中功能的升级与调整,一般情况下不再额外收取费用。
(7)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应急响应处理服务,提供7*24小时事件响应、应急响应、处理及恢复服务;重大应急事件保证15分钟内做出响应并提供应急处理方案,保证30分钟内到达现场。应急服务完成后,负责工作记录、处理报告等相关文档的编制工作。如遇紧急事件临时需要提供应急响应处理服务,承诺无条件服从采购人安排。
(8)提供每年不少于6次重大活动安全保障服务,重大活动期间全程,派驻专业工程师提供7*24小时现场技术支持,增强信息安全防护的技术力量,处置应急安全事件。重大活动包括重要节假日或其他招标人明确要求的活动。
(9)在项目建设与运维保障期,成立不少于2人的团队提供7*24小时服务,专门为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医保局经办单位提供业务支持服务,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5、技术文档要求
中标方提供的书面技术资料必须能够满足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管理、运营、验收及维护的全套文件。中标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必须包括但不限于:
(1)系统说明文件
(2)技术手册(安装、操作、维护、故障排除、培训文档等)
(3)详细的工程日志
(4)系统完整文档
其中,(1)(2)项必须在安装调测前提供;(3)必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随时提供,并在工程实施后1个月内汇总移交。所有的文档必须包括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4)在工程完成初验后,中标方提供完整的技术文档。
请投标方在项目方案中列出提供的书面技术资料详细清单。
6、工程实施要求
中标方负责对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工具或招标人指定的相关软件进行实施、部署、调试直至部署系统达到验收标准。
★7、技术管理要求
(1)软件测试
中标方在终验前应配合招标人开展软件测试,并对报告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整改以符合招标人的要求。
(2)数据治理
在项目建设与运维期内,应指定专人配合招标人开展数据治理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落实。
(3)等保测评
投标方应做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规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进行开发,并配合招标人开展等保测评的整改,落实整改要求并通过等保测评,整改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4)代码审计
投标方应配合招标人开展代码审计的工作,对代码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5)密码测评
投标方应配合招标人开展的密码测评工作,在开发过程中应符合密码测评的要求,根据密码测评的指导意见开展整改,落实整改要求并通过密码测评,整改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6)信息与数据安全
投标方在项目建设和运维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天津市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落实招标人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开发需要临时留存数据的,应指定专人定期开展数据销毁,并及时通报招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私自下载、留存、对外提供数据。如未经招标人同意仍然私自下载、留存、对外提供数据,招标人有权对投标方进行索赔,索赔金额不低于项目中标金额的30%。
投标方应配合招标人开展信息安全的相关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漏洞扫描、安全加固、弱口令整改、安全策略的调整等与信息安全相关的工作。
(7)人员管理要求
投标方应遵守招标人管理制度和要求,并加强所属人员日常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有序开展。
(8)项目修改及完善要求
投标方在项目建设与运维期内,因国家、天津市或其他政策部门要求对系统改造的,或因平台升级、安全加固、系统完善的,应配合招标人修改并完善,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9)监控中心接入
因招标人需要,将本项目接入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监控中心进行展示的(或其他招标人需要接入的系统),投标方承诺配合完成接入工作,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10)深化设计
投标人需组织专人开展深化设计方案设计,充分了解天津医保信息平台现状,依据国家、天津市政策要求,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开展深化设计并形成《深化设计方案》。《深化设计方案》是投标人开展设计、建设的重要依据。投标人应在项目建设初始阶段,组织专人开展《深化设计方案》撰写,并根据招标人要求完善。
(11)中标人应全程配合业务处室进行需求讨论、功能开发、上线评估、优化调整等全周期的各个环节,并提供各项技术服务和保障。不仅要对用户侧开展相关培训,更要主动及时的将自身建设范围内的变更内容对其他承建单位人员和业务处室进行培训,对系统整体优化,配合支持其他承建单位人员,对急难险重的任务给予第一时间的响应,并高质量的完成。
第四包 财务系统
(一)建设内容
1、本项目建设目标
为加快推进核心经办业务实际使用,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实现门诊共济关系认定和个人账户抵扣缴费;践行国家谈判药品的相关政策,实现谈判药品的“双通道”管理;规范补充医疗保险,实现意外险伤害医疗费用报销;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现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和按疾病诊断分组管理;持续完善建设长护险管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逐步推动药品目录管理和支付标准相衔接。
图3-1 核心管理子系统架构图
2、本项目建设内容
开发核心业务子系统-财务系统:1、线上无纸化升级(财务系统、医银对接) 2、区块链中心及电子结算凭证中心建设(财务系统改造、接口对接) 3、电子档案系统对接(财务、会计)。
2.1线上无纸化升级
2.1.1功能类
2.1.1.1线上业务流程改造
2.1.1.1.1基金业务流程改造
对可进行基金财务线上流转的业务进行线上无纸化改造。包括但不限月清算、财务收支等。
2.1.2实时服务
2.1.2.1医银对接
2.1.2.1.1功能类
2.1.2.1.1.1结算管理
主要通过社银交互系统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代扣、代发和拨付指令执行和反馈管理,实现基金账户的收支及划转进行管理,具体分为基金账户支付管理、基金征缴归集管理、基金调拨管理、账户基金查询等功能。
2.1.2.1.1.2对账管理
通过医银交互系统交互,实现定期银行与医疗保险财务、业务对账,银行定期反馈医疗保险征收和待遇发放到账数据,实现到账数据与医疗保险系统、财务管理系统中的征收和支付计划等数据进行对比校对,实现收支的对账功能,并按照业务要求选择手工或自动对账。
2.1.2.1.1.3数据处理
银行每天定时向医保经办机构发送一次文件,但存在额外发送信息的可能。数据处理主要是针对这些额外发送的数据进行处理,包括账户收支明细处理、账户余额明细处理、退款明细处理、财政专户余额明细处理。
2.1.2.1.1.4综合查询
用于经办人员手动选择读取并解析指定的财政专户余额明细文件。可指定解析条件为“行别+日期”或完整的文件名,将银行回盘数据解析后写入库表,供后续核对、查验、登帐等功能使用。
2.2区块链中心及电子结算凭证中心建设
2.2.1财务系统功能改造
通过在财务端建设建设单位端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满足医保医保基金自收情况下开具电子票据改革的需要,严格遵循财政部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标准规范和业务要求,实现对电子票据的制样、赋码、开具、传输、查验、入账等流程的管理。
2.2.1.1功能类
2.2.1.1.1、票据申领
实现开票点向上级票管申领票据,由开票点用户在线填写申领单,并提交给上级票管,上级票管接收到申领信息,经审批后,并下发票号信息,开票点进行入库确认。
2.2.1.1.2、票据开具
用户直接登录系统,录入开票信息,选择收费项目、收费清单、交费渠道明细信息开具电子票据。
2.2.1.1.3、票据冲红
给财政发送冲红票据信息,并接收财政返回的冲红票据 。
2.2.1.1.4、票据作废
因票据遗失、损毁或财政政策变更需要将纸质票据进行作废,可在系统填写库存作废申请,提交上级财政审核。
2.2.1.1.5、票据换开
系统提供换开纸质票据接口,工作人员可通过此功能完成相应的操作。
2.2.1.1.6、电子结算凭证打印
查询原电子票据,确认打印的票据信息,进行电子票据打印。打印后的电子票据显示为已打印,并且记录对应的纸票票号。
2.2.1.1.7电子结算凭证情况统计
用于查询开票点在筛选时间的各票据种类开票情况,包含:开票分数、作废份数、空白作废份数等数据
2.2.1.1.8取票服务
提供适应医保渠道的电子票据取票服务,包括窗口取票、自助机取票、线上取票的多途径取票方式
2.2.1.2接口类
2.2.1.2.1电子结算凭证通知
经办机构开具电子结算凭证后,对外各系统提供电子结算凭证通知、下载
2.2.1.2.2电子结算凭证接口对接(财政)
根据实际的电子结算凭证业务需求,与中台对接,实现财政类电子票据业务各项功能
2.2.1.2.3电子结算凭证对接(税务)
根据实际的电子结算凭证业务需求,与中台对接,实现报销类电子票据业务各项功能
2.2.2与财政电子票据对接
2.2.2.1接口类
基于现有国家局框架、体系以及下发的业务中台规范,按照《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的通知》(财网信办〔2020〕1号)和《天津市财政电子票据对接开具业务办理流程》,分别做“报文传输对接模式”和“消息数据传输对接模式”的开发。
具体功能如下:查询可用票据请求、查询可用项目请求、查询开票点请求、电子票据模板下载请求、查询当前票号请求、查询票据领用信息请求、开具电子票据、批量开具非医疗电子票据请求、查询批量电子票据结果信息、开红冲电子票据、换开纸质票据请求、作废医疗纸质票据请求、补开电子票据接口、主动查询接口、入账接口、获取电子票据文件、电子票据查验请求、电子票据入账反馈请求、电子票据入账撤销请求、已入账电子票据冲红信息查询请求。
2.3电子档案系统对接
2.3.1财务电子档案整理与预归档
2.3.1.1功能类
2.3.1.1.1整理与预归档
改造现有的财务系统功能,对需归档的电子档案进行整理,并对未归档成功或电子档案系统未审核通过的进行查看。
2.3.1.2实时服务
2.3.1.2.1电子档案系统接口对接
按现有标准,与电子档案系统进行对接
2.3.2会计电子档案整理和预归档
2.3.2.1整理和预归档
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的管理,建立从入口端就建立规范的电子文档,系统内的业务操作实现全流程的电子文档流转,归档的文档符合国家档案管理要求。从会计资料的接收、传递、存储和利用,进行全流程无纸化管理,充分利用会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实现电子会计档案自动分类归档,集成多硬件采集设备,保证会计资料完整性,采用先进的多重技术保证数据的可靠性防篡改。逐步形成安全规范的电子会计档案调阅管理流程,满足调阅者方便快捷的查阅需求,会计档案数据的安全保密,保障会计档案在更大范围内高度共享和数据利用,减轻工作人员管理、查阅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管理,扩大信息化的范围,提高内部管理层次,极大的改善会计档案管理水平。
2.3.2.2实时服务
电子档案系统接口对接
按现有标准,与电子档案系统进行对接
2.3.3统模式下税务征缴收入改造
原先通过业财接口对接征缴数据,由于业务端不再推送接口,财务端需要做相应的改造,改为从数据中台获取税务征缴数据和征缴退费数据。
(二)软件服务要求
1、项目计划要求
本项目要求在2024年6月份前完成系统上线,开始试运行,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系统终验,投标方需在投标文件中提出详细实施计划、实施方案及项目里程碑时间点安排。
2、项目管理要求
投标方需提供本次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方案,标方安排的项目人员必须固定,若有替换,必须与招标人协商并出具书面申请,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随意调换。此外,投标方所安排的开发和运维人员必须专职于本项目的开发及角色分工、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变更管理方案以及项目风险管理方案等。投标方应承诺提供现场实施服务。基本要求如下:
(1)项目经理及项目团队
1)项目经理
具有5年以上的信息化规划和建设管理经验,具有信息化总体规划能力,具备省级及以上医疗、医保或医药相关行业规划建设经验,对医疗、医保或医药领域信息化有深入理解,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耐性和综合素质。投标方参与的项目经理负责对本项目子系统的项目管理工作。
2)项目团队
投标人为本项目成立项目团队,项目团队成员在项目经理的管理下负责项目实施,并遵守招标人日常管理制度。本项目团队成员不少于15人,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团队成员应有明确的分工,分别负责项目规划、需求分析、开发测试和运行维护等工作,并指定负责人。在项目建设期应做好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研发、测试、实施、文档撰写等工作。在运维期提供驻场服务。
3)人员稳定性要求
在项目实施中应保障项目组人员稳定,在整个项目期间人员更换总数不得超过10%,违反此约定的视为重大违约,招标人有权因此向中标人索赔。如确需调整人员的,中标人应书面向招标人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换。因人员离职、病假、疫情等特殊原因不能驻场的,应补足驻场人员并经招标人确认,未经招标人确认的视为违约。投标人应书面承诺遵守招标人绩效管理要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违约或违反绩效管理制度的,投标人自觉接受招标人处罚规定。
(2)需求分析阶段
投标方需与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相关人员充分沟通,掌握本项目的需求。
投标方至少需提交的文档:业务需求调研报告、应用系统需求分析规格说明书。
(3)系统设计研发阶段
投标方至少需提交的文档:系统架构设计说明书,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各软件功能模块、流程、数据、接口模块的详细说明及内部测试报告。
(4)系统测试阶段
投标方至少需提交的文档:测试方案、测试过程文档、系统整体测试报告。
(5)系统实施阶段
投标方至少需提交的文档:系统实施计划、过程文档、试运行报告。
(6)系统优化服务
本项目服务期内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系统性数据梳理和整体优化,确保数据管理效率。
(7)保密内容
投标方需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中数据(包含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全部为招标人所有,全部列入保密范围,投标方不得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导出、分析以及移作他用。
(8)源代码和产权要求
投标方需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中的全部源代码(不包含既有知识产权类和工具)和知识产权全部为招标人所有,投标方需在招标人提出要求的3天内无条件提供本项目源代码。
3、项目培训要求
投标人须满足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应的师资、资料、食宿等条件,并且须在招标人指定地点开展培训工作。
(1)对项目相关其它中标方人员的培训
与本项目有关联的其它系统中标方,对其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2)对应用部门各级系统应用人员的培训
使之能够了解信息系统的建设思想、主要功能和操作规程,能够熟练应用这一系统辅助开展工作,并能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各种改进意见。根据人员对系统的使用特点不同,对应用人员的培训分为两个层次:
1)对领导培训的主要目的是使有关主管领导对系统有一定的了解,同时能够应用系统进行决策、指挥工作;
2)对其他应用人员的培训,主要使他们在各业务环境下能够很好地利用系统完成相应的专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配合总集完成相关承建业务系统培训工作,负责培训材料的准备、印刷,以及提供相应等级培训讲师、培训1000人次数。培训讲师食宿费用自理。
(4)系统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
运维人员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系统整体知识培训、业务系统培训、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培训、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培训等。通过培训使项目运维队伍能够充分掌握业务运营技术和维护经验,从技术上和管理上保证信息系统能正常运行。为了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还应对系统运行维护人员进行设备特性、系统功能、故障诊断、安全技术、规范操作、系统备份、系统恢复以及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培训。须针对各承建子系统分别制定培训方案。
★4、运行维护要求
(1)本项目建设期和运维期内需提供至少2名本项目专职长期驻场工程师,提供驻场服务。驻场工程师工作量不额外计费,驻场工程师具备本系统进行修改、调整能力,并按客户要求调整本系统(包括驻场工程师工作量内的新需求)。
针对所有软件,中标方应提供项目终验通过后由建设期转入3年的免费运维服务期。每12个月为1个维护期,中标人免费提供日常运行维护。包括定期巡检、应急处置、重保值守、性能优化、功能升级、数据处理、配合国家局版本升级改造等,并配合招标人完成日常相关业务工作。
人员要求:驻场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的政府相关领域信息化研发经验,具备省级及以上政府相关行业建设经验,对政府相关领域信息化有深入理解,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耐性和综合素质。全部技术人员均从业经历2年以上。
(2)在软件维保期内,中标方应提供灵活、多样的通信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设备及人员、专用服务电话),提供7*24小时的响应服务,保证在任何时候招标人人员都能及时找到中标方的服务人员,中标方的技术人员应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支持。
(3)所供软件出现问题时,其响应时间不超过15分钟,故障处理时间不大于2小时。
(4)中标方应提供排除故障响应的具体流程。
(5)中标方应在项目方案中说明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的范围和程度,中标方应提供技术服务流程,技术服务内容和价格清单,若维保期内与期外不同,则应分别列出。
(6)在运维期内,如招标方现有业务需要修改完善的(如配合云平台升级、安全加固、修改代码错误、漏洞),中标方需要配合招标方完成相应软硬件调整,不得收取费用。本项目自需求规格说明书确定后3年内涉及同架构中功能的升级与调整,一般情况下不再额外收取费用。
(7)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应急响应处理服务,提供7*24小时事件响应、应急响应、处理及恢复服务;重大应急事件保证15分钟内做出响应并提供应急处理方案,保证30分钟内到达现场。应急服务完成后,负责工作记录、处理报告等相关文档的编制工作。如遇紧急事件临时需要提供应急响应处理服务,承诺无条件服从采购人安排。
(8)提供每年不少于6次重大活动安全保障服务,重大活动期间全程,派驻专业工程师提供7*24小时现场技术支持,增强信息安全防护的技术力量,处置应急安全事件。重大活动包括重要节假日或其他招标人明确要求的活动。
5、技术文档要求
中标方提供的书面技术资料必须能够满足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管理、运营、验收及维护的全套文件。中标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必须包括但不限于:
(1)系统说明文件
(2)技术手册(安装、操作、维护、故障排除、培训文档等)
(3)详细的工程日志
(4)系统完整文档
其中,(1)(2)项必须在安装调测前提供;(3)必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随时提供,并在工程实施后1个月内汇总移交。所有的文档必须包括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4)在工程完成初验后,中标方提供完整的技术文档。
请投标方在项目方案中列出提供的书面技术资料详细清单。
6、工程实施要求
中标方负责对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工具或招标人指定的相关软件进行实施、部署、调试直至部署系统达到验收标准。
★7、技术管理要求
(1)软件测试
中标方在终验前应配合招标人开展软件测试,并对报告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整改以符合招标人的要求。
(2)数据治理
在项目建设与运维期内,应指定专人配合招标人开展数据治理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落实。
(3)等保测评
投标方应做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规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进行开发,并配合招标人开展等保测评的整改,落实整改要求并通过等保测评,整改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4)代码审计
投标方应配合招标人开展代码审计的工作,对代码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5)密码测评
投标方应配合招标人开展的密码测评工作,在开发过程中应符合密码测评的要求,根据密码测评的指导意见开展整改,落实整改要求并通过密码测评,整改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6)信息与数据安全
投标方在项目建设和运维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天津市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落实招标人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开发需要临时留存数据的,应指定专人定期开展数据销毁,并及时通报招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私自下载、留存、对外提供数据。如未经招标人同意仍然私自下载、留存、对外提供数据,招标人有权对投标方进行索赔,索赔金额不低于项目中标金额的30%。
投标方应配合招标人开展信息安全的相关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漏洞扫描、安全加固、弱口令整改、安全策略的调整等与信息安全相关的工作。
(7)人员管理要求
投标方应遵守招标人管理制度和要求,并加强所属人员日常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有序开展。
(8)项目修改及完善要求
投标方在项目建设与运维期内,因国家、天津市或其他政策部门要求对系统改造的,或因平台升级、安全加固、系统完善的,应配合招标人修改并完善,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9)监控中心接入
因招标人需要,将本项目接入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监控中心进行展示的(或其他招标人需要接入的系统),投标方承诺配合完成接入工作,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10)深化设计
投标人需组织专人开展深化设计方案设计,充分了解天津医保信息平台现状,依据国家、天津市政策要求,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开展深化设计并形成《深化设计方案》。《深化设计方案》是投标人开展设计、建设的重要依据。投标人应在项目建设初始阶段,组织专人开展《深化设计方案》撰写,并根据招标人要求完善。
(11)中标人不仅要对用户侧开展相关培训,更要主动及时的将自身建设范围内的变更内容对其他承建单位人员和业务处室进行培训,对系统整体优化,配合支持其他承建单位人员,对急难险重的任务给予第一时间的响应,并高质量的完成。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A 说明
1. 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竞争性磋商条件。
1.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邀请函中所叙述项目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1.3 参与磋商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本次磋商活动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机构,即“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2.2 “投标人”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3. “服务”系指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相关服务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应承担的相关义务。
3. 解释权
3.1 本次磋商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3.2 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此解释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磋商采购货物及服务的供应商。
4.2 符合《磋商邀请函》中关于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的规定。
4.3 关于联合体参与磋商
《磋商邀请函》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的: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磋商邀请函》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响应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合同项下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4)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下载。
(5)联合体参与磋商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7)联合体中任意一方为中小企业的,该方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8)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关于关联企业
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4.5 关于分公司参与磋商
分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7 关于中小微企业参与磋商
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供应商。中小微企业参与磋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5. 合格的货物和相关服务
5.1 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主张,该责任应由投标人承担。
5.2 除《磋商项目需求》有特殊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5.3 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货物的来源地,如投标的货物非投标人生产或制造的,则交货时有义务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货物的相关证明。
5.4 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6. 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7. 信息发布
本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采购信息公告、更正公告、成交结果公告、终止公告等与磋商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通过“天津政府采购网(http://tjgp.cz.tj.gov.cn)”和“天津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tjgpc.zwfwb.tj.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磋商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上述媒体和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系统“查看项目文件”的相关信息。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8. 询问与质疑
8.1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财采[2017]4号)的要求及委托代理协议的授权范围,针对采购文件的询问、质疑应当向采购人提出;针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询问、质疑应当向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
8.2 询问
(1)询问可以采取电话、当面或书面等形式。
(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供应商询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8.3 质疑
(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一次性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针对采购结果的质疑,供应商可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系统“质疑”模块在线提出。
(3)质疑函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并按照统一格式提出(具体格式可参照天津市政府采购网(http://tjgp.cz.tj.gov.cn)“下载专区”中的“质疑函格式文本”)。质疑函应当明确阐述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源,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4)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采购人或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依法处理。
8.4 针对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内容需要修改采购文件的,其修改内容应当以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为准。
9. 其他
本《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磋商邀请函》、《磋商项目需求》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磋商邀请函》、《磋商项目需求》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B 竞争性磋商文件
10.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 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磋商邀请函;
(2)磋商项目要求;
(3)供应商须知;
(4)合同草案;
(5)响应文件格式;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更正公告内容(如有)。
10.2 除非有特殊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磋商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3 《磋商项目需求》加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技术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标处理。
10.4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涉及的参照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磋商要求。
10.5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每一项产品只允许一种产品投标,每一项产品的采购数量不允许变更。
1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会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
11.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1.3 更正公告一经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发布,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系统将自动发送通知至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的“查看项目文件”,视同已书面通知所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收受人。请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1.4 更正公告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竞争性磋商文件与更正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11.5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答疑会和踏勘现场
12.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按《磋商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按《磋商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答疑会或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经“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外,不构成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不作为投标人编制响应文件的依据。
C 响应文件的编制
13. 要求
13.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以使其投标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响应文件可能被拒绝,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责任。
13.2 投标人应根据磋商项目需求和响应文件格式编制响应文件,保证其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3 投标人应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4.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4.1 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全部辅助材料及证明材料均应有中文文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证与原文内容一致,否则投标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投标。
14.2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 响应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部分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填写。因不按要求编制而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5.2 投标人可对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项目要求”所列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包或几包的货物投标;若无特殊说明,每一包的内容不得分项投标,原则上按照整包确定成交供应商。
15.3 如投标多个包的,要求按包分别独立制作响应文件。
15.4 响应文件(包括封面和目录)的每一页,从封面开始按阿拉伯数字1、2、3…顺序编制页码。
16. 响应文件的组成
16.1 按照《磋商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分别上传加盖电子签章的两阶段电子响应文件。
17. 报价
17.1 报价书、报价分项一览表等各表中的报价,若无特殊说明应采用人民币填报。
17.2 报价是为完成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一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的最终优惠价格。
17.3 除《磋商项目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个货物、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予以拒绝。
18.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磋商邀请函》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证明文件;
(2)若国家及行业对投标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还须提供特殊资格证明文件;
(3)涉及本须知中“4. 合格的投标人”相关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19. 技术响应文件
19.1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9.2 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或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
(2)保证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保修期内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要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现行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
(3)逐条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评议,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所附格式完整地填写《技术要求点对点应答表》,说明自己所投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内容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应要求的偏离情况。
19.3 响应文件中设备的性能指标应达到或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列技术指标。投标人应注意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列技术指标仅列出了最低限度。投标人在《技术要求点对点应答表》“项目需求书要求”的投标应答中必须列出具体数值或内容。如投标人未应答或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内容的表述,将被视为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0. 投标保证金
20.1 按照《磋商项目需求》要求执行。
20.2 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21. 磋商有效期
21.1 磋商有效期为响应文件开启之日起60天。响应书中规定的有效期短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1.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向投标人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但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22.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2.1 响应文件应按《磋商项目需求》和《响应文件格式》如实编写,未尽事宜可自行补充。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22.2 投标人按照《磋商邀请函》的要求提交网上应答并分别上传加盖电子签章的第一、第二阶段电子响应文件(PDF格式)(以通过天津公共资源电子签章客户端正确读取签章信息为准)。加盖电子签章的电子响应文件应与网上应答填报内容一致。
22.3 响应文件因模糊不清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D 响应文件的网上应答和提交
23. 投标人须于《磋商邀请函》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网上应答并上传加盖电子签章的电子响应文件(以通过天津公共资源电子签章客户端正确读取签章信息为准)。具体方式:登陆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网址:http://tjgpc.zwfwb.tj.gov.cn)-”网上招投标”-“供应商登录”-“市级集采机构入口”,使用天津市中环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发出的CA数字证书(原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尚在有效期内的CA数字证书仍可使用)登录后按要求进行网上应答并分别上传加盖电子签章的第一、第二阶段电子响应文件(以通过天津公共资源电子签章客户端正确读取签章信息为准)。如有需要,投标人可于工作时间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到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窗口完成应答上传提交。
24. 制作和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要求
24.1 投标人须下载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下载中心-《远程招投标电子签章客户端用户使用说明及安装程序》。
24.2 投标人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制作电子响应文件,对所需提供的一切纸质材料进行扫描后加入电子响应文件,按照《远程招投标电子签章客户端用户使用说明及安装程序》中《远程招投标电子签章客户端用户使用说明》规定的要求制作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的PDF格式电子响应文件(以通过天津公共资源电子签章客户端正确读取签章信息为准),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系统。
特别提醒:
(1)由于投标人网络接入速率不可控等网络传输风险,建议投标人在网上应答上传加盖电子签章的PDF文件后,对上传文件进行下载,核对文件完整性,如是否缺页少页、图片是否显示完整、签章是否有效等,并按照《远程招投标电子签章客户端用户使用说明》要求的文件检查方法进行检查,确保响应文件上传准确、有效。
(2)供应商应当按照天津公共资源电子签章客户端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客户端软件。不按本使用说明使用电子签章客户端软件,或使用word等其它软件进行签章工作,将会造成天津公共资源电子签章客户端无法读取签章信息,并导致响应无效。
24.3 投标人应保证电子响应文件清晰,便于识别,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4.4 未按规定提交网上应答和上传加盖电子签章的电子响应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25. 投标人须承诺接受电子投标的方式,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废标、无效投标的风险。
26. 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网上应答和上传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的PDF格式电子响应文件(以通过天津公共资源电子签章客户端正确读取签章信息为准)的投标将被拒绝。
E 磋商程序
27. 磋商步骤
27.1 第一步: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
注: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磋商代表人须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参加磋商。
27.2 第二步: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应为PDF格式且加盖电子签章后于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系统“询标解答”上传至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系统。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7.3 第三步:经磋商确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若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未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第二阶段响应文件即作为最终报价。若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则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7.4 第四步: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7.5 第五步: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7.6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7.7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8. 评审方法及标准
28.1 磋商小组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方法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估和比较。
28.2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8.3 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28.4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28.5 评审方法
(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方法,具体评审因素详见《磋商项目需求》。评审采用百分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分别对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进行逐项打分,对磋商小组各成员每一因素的打分汇总后取算术平均分,该平均分为供应商的得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磋商小组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3)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4)磋商小组审查产品资质或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符合性时,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交易习惯、采购需求最本质原义等情况,而不应以响应文件中产品名称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产品名称是否一致作为审查的标准。
(5)成交候选供应商产生办法: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6)采购人按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授权磋商小组按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8.6 出现以下任何情形取消磋商资格:
(1)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加盖电子签章的;
(2)磋商有效期短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3)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任何一条实质性要求或加注“★”号条款出现负偏离或经磋商小组认定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或响应内容不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5)未按时进行网上解密或电子响应文件损坏、无效的;
(6)磋商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
(7)存在串通情形的;
(8)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9)其他法定响应无效的情形。
29. 其他注意事项
29.1 在磋商期间,投标人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或采购代理机构询问评审情况、施加任何影响,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审结果的活动。
29.2 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在评审期间及磋商工作结束后,凡与评审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透露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等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评审情况。
29.3 本项目不接受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29.4 如果几个投标人所投整包产品为同一品牌时,在服务承诺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情况下,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入围评审阶段。
F 授予合同
30. 成交供应商的产生
30.1 采购人可以事先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0.2 采购人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确认成交供应商。
31. 成交通知
31.1 成交公告发布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系统以电子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请使用天津市中环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发出的CA数字证书(原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尚在有效期内的CA数字证书仍可使用)登陆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网址:http://tjgpc.zwfwb.tj.gov.cn)-”网上招投标”-“供应商登录”-“市级集采机构入口”,并从“供应商系统”的“查看项目文件”中获取)。《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1.2 投标人可使用天津市中环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发出的CA数字证书(原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尚在有效期内的CA数字证书仍可使用)登陆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网址:http://tjgpc.zwfwb.tj.gov.cn)-”网上招投标”-“供应商登录”-“市级集采机构入口”,并从“供应商系统”的“项目资审情况”中获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或从“供应商系统”的“查看排序和得分”中获取未成交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32. 签订合同
3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文本请使用天津市中环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发出的CA数字证书(原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尚在有效期内的CA数字证书仍可使用)登陆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网址:http://tjgpc.zwfwb.tj.gov.cn)-”网上招投标”-“供应商登录”-“市级集采机构入口”,并从“供应商系统”的“合同”中获取。
32.2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且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3. 履约保证金
33.1 若《磋商项目需求》规定须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须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3.2 成交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34.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5. 合同分包
35.1 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合同。
35.2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部分 合同草案
合同一般条款
需方:
供方:
供、需双方根据 项目(项目编号:TGPC-201 - )的政府采购结果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合同:
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本合同非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鉴于政府采购使用的合同文本的特殊性,本合同一般条款仅作为确立法律关系框架作用,具体合同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以双方签订的专业合同为准,该合同作为本政府采购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附件合同没有而合同一般条款有的且涉及政府采购性质的内容,以合同一般条款内容为准。
一、采购内容: (详见附件)
合同总价款:人民币 元
大写:人民币 元整
二、质量要求及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见附件。
三、供方所提供的服务必须具有合法手续及相关文件。如涉及知识产权则必须是自己拥有或合法使用的。
四、服务时间、地点、方式:见附件。
五、供方应随服务向需方交付的相关资料。如果所提交文件是外文的,供方有义务为需方提供中文或译成中文文件。
六、验收工作由需方负责对合同进行验收。
七、货款支付方式:见附件。
供方开户银行(汉字全称): ,
行号(数字代码): ,
帐 号: 。
八、有关涉及本合同供方向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澄清资料和服务承诺均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供方具有约束力。
九、本合同一式 份,需方留存 份,供方留存 份,均具同等效力,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方(公章): |
需方(公章): |
地址: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话: |
时间:20 年 月 日
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
合同特殊条款由供方和需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拟订。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响 应 文 件
( 加盖电子签章 )
第一阶段响应文件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所 投 包 号: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磋商代表人姓名:
递交日期:
第一阶段响应文件总目录
(投标人自行编制)
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页码检索
(投标人按磋商文件“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中除涉及价格的评分项外的每个评分项逐项列明页码)
附件1
响应书
致: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为 的磋商邀请(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网上应答及上传加盖电子签章的响应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我公司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我公司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更正公告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所有附件。我们认为全部磋商文件(包括更正公告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所有附件)公平公正,无倾向性和排他性,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我公司的磋商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60天。
我公司同意按照采购方要求提供的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并声明响应文件及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有效。由于我公司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我公司保证所投产品来自合法的供货渠道,若成交,则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其需要的有效书面证明材料。如果提供非法渠道的商品,视为欺诈,并承担相关责任。
我公司已熟知贵中心关于本项目电子招投标的要求和规定,我公司完全响应本次招投标通过网上应答进行的方式,我方承诺投标数据以应答截止时间贵中心网络服务器数据库的记录为准,一切因网络通信或我方操作失误造成的应答数据错误或缺失均与贵中心无关,我方愿承担因此出现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我公司承诺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我公司若有违规行为,我公司完全接受贵中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给予处罚。
我公司承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我公司若成交,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投标无效且接受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并承担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予以公布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11. 我公司开票信息如下,此信息与我公司在税务局注册的信息一致: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开具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12. 我公司选择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领取方式(请自行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并在相应□里划“√”):
□上门自取
□到付邮寄
邮寄地址、邮编:
邮寄联系人、手机号码:
投标人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供应商资格要求证明文件
附件3
磋商代表人授权书
致: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单位授权委托本月/上月(本月尚未缴纳社保的,则填写上月)由我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___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作为磋商代表人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中心组织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的政府采购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磋商代表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至磋商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
磋商代表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年 月 日
磋商代表人身份证正面
|
磋商代表人身份证背面 |
附件4-1
商务要求点对点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
磋商要求 |
投标应答 |
偏离说明 |
备注 |
(一)报价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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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间、地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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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付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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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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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不如实填写偏离情况的响应文件将视为虚假材料。
2. 磋商要求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具体要求,投标应答指响应文件的具体内容。
3. 偏离说明指磋商要求与投标应答之间的不同之处。
投标人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2
技术要求点对点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
磋商要求 |
投标应答 |
偏离说明 |
备注 |
1 |
(一)投标人须承诺所提供的服务、人员及设备符合相关国家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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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需求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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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磋商要求 |
投标应答 |
偏离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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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不如实填写偏离情况的响应文件将视为虚假材料。
2. 磋商要求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具体要求,投标应答指响应文件的具体内容。
3. 偏离说明指磋商要求与投标应答之间的不同之处。
4. 投标人在上表“项目需求书要求”的投标应答中必须列出具体数值或内容。如投标人未应答或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内容的表述,将被视为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投标人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3
专业人员组成及任务分配
姓名 |
职位 |
学历 |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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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列出所有参加本项目专业人员名单及在本项目中所承担职位和工作。
投标人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4
专业人员简历格式
建议职位:
公司名称:
人员姓名:
学历:
专业:
出生日期:
在此公司工作年限:
关键资格条件:
(概述此人员与本任务最相关的经验和培训情况以及所获与本项目内容相关的资格证书,描述其在以前的有关任务中承担的责任度,给出日期和地点。)
教育:
(概述此人员的大学和其他专业化教育和培训情况,给出学校的名称、入学日期、所获学位。)
所获证书:
(提供此人与本项目相关的证书扫描件)
工作简历:
(从现任职位开始,倒叙列出自毕业后所任所有职务、日期、受雇单位名称、职位头衔、任务地点。近五年的经验应给出从事活动的类型和适当的用户信息。)
投标人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注:所建议的关键专业人员均需填写此表。
附件4-5
主要相关项目业绩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
用户单位名称 |
项目内容 |
项目实施地点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开始日期— 完工日期 |
合同金额 |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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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投标人所列业绩应按第二部分的要求将证明材料按顺序附后。
投标人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评分因素中要求的各项方案、证明材料等
附件6-1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请填写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请填写标的名称),属于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请填写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 (请填写承接该标的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请根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填写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请填写标的名称),属于 (请填写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 (请填写承接该标的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请根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填写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
日期:
注:
1.标的名称须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标的名称进行填写;所属行业须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进行填写,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除新成立企业外,上表填写不全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将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6-2
若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此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
日 期:
注: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若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此声明函。
附件7
书面声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我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我单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投标人名称:
日期:
证明材料
我单位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投标人名称:
日期:
附件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响 应 文 件
( 加盖电子签章 )
第二阶段响应文件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所 投 包 号: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磋商代表人姓名:
递交日期:
报价书
致: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为 项目(项目编号: )的竞争性磋商邀请,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网上应答及上传加盖电子签章的响应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供服务价格为
第一包:
报价 元(注明币种)
大写 (文字表述)。
第二包:
报价 元(注明币种)
大写 (文字表述)。
……
2. 投标人已经对全部价格进行了认真核对,保证本报价真实、准确无误,并承担本价格所对应本项目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3. 两个阶段响应文件一一对应、不可分割,共同构成我方对本项目的所有承诺。
投标人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报价分项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单位:元
项号 |
服务名称 |
总价 |
数量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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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 |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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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名称 |
价格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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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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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本表第一行填写本项目投标总价
2. 下面应填写分项价格及分项名称(分项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修改),分项价格汇总应等于总价
投标人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填报要求:
1.本表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金额应与《开标分项一览表》一致。
2.“制造商企业类型”栏填写内容为“微型”、“小型”、“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 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现行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现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
4. 请投标人正确填写本表,所填内容将作为评审的依据。其内容或数据应与对应的证明资料相符,如果填写不完整或有误,不再享受上述政策优惠。
单位:元
环境标志产品 |
产品名称 |
品牌型号 |
制造商 |
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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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金额合计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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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重(环境标志产品金额/所投包投标总价)*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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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见响应文件第 至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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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非强制节能产品) |
产品名称 |
品牌型号 |
制造商 |
节能认证证书编号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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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不包括强制节能产品)金额合计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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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重(节能产品金额/投标所投包总价)*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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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见响应文件第 至 页。 |
|||||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 |
1.所投货物中有大型企业制造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无需填写以下内容 2. 所投货物中无大型企业制造的,只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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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品牌型号 |
制造商 |
制造商 企业类型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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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填写小型/微型/监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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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填写小型/微型/监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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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填写小型/微型/监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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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填写小型/微型/监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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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金额合计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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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重(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金额/所投包投标总价)*100% |
% |
||||
中小企业 |
如属于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该声明函见响应文件第 至 页。 |
||||
监狱企业 |
如属于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证明材料见响应文件第 至 页。 |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如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该声明函见响应文件第 至 页。 |
投标人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