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往來「臺南科學園區」、「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及市區核心地區間,就臺 1 線、臺 19 線、北安路、中華北路、中華路及中正南路等交通路網已呈現交通壅塞,現況服務水準於尖鋒時段已降至 E 級以下,其交通容量負荷已呈現不足。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南市政府為開闢臺南市臺南都會區北外環道路第 2 期新建工程
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等 4 筆土地,合
計面積 0.046011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4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為開闢臺南市臺南都會區北外環道路第 2 期新建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預定 110 年 9 月開工,115 年 9 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道路工程。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
規定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辦理。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交通事業,臺南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用地取得,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本案係內政部營建署核定補助「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8 年(104-111)-臺南都會區北外環
道路第 2 期新建工程」案,用地費由臺南市政府全額負
擔。為辦理該項工程,臺南市政府於 108 年度提列墊付
款項下支應,並經臺南市議會通過,且於 110 年度編列
預算轉正。(詳如臺南市議會 108 年 12 月 18 日南議工
務字第 1080011618 號函影本)。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含用地勘選及使用現況說明)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並已依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東北側銜接北外環第三期工程都市計畫區(臺江大道 2-7 號道路),業已核准徵收,xxxxxxx
xxxxxx(x 00 x)、中華路相接,西北側鄰鹽水
溪排水、農作及部分建築改良物,東南側為鹽水溪及部分建築改良物。
(三)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等 4 筆土地,
合計面積 0.046011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工程範圍現況土地部分為堤頂道路供交通使用,路寬約 5 至 10 公尺、部分建築改良物、部分農作物、部分空地。徵收土地範圍內私有既成道路,均已列入用地範圍。(詳土地使用計畫圖)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工程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已全數協議價購取得,無需辦理徵收。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臺南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以原有臺南市為核心區,再加上永康、仁德、歸仁、新市及安定地區,人口
已超過百萬,為合併升格後大臺南市的核心精華區,南科特定區的發展較預期為快速,且南科引進大量就業人口,亦使其平面聯外道路與國道八號上下班尖峰時段嚴重壅塞,因此解決原有南科聯外交通需求性與迫切性,更加顯著與重要。
目前往來「臺南科學園區」、「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及市區核心地區間,就臺 1 線、臺 19 線、北安路、中華北路、中華路及中正南路等交通路網已呈現交通壅塞,現況服務水準於尖鋒時段已降至 E 級以下,其交通容量負荷已呈現不足。
「臺南都會區北外環道路」係本府為改善此壅塞交通而規劃之聯外道路,望能紓解當地尖峰時段的高車流量,減少交通瓶頸,設置一條往來臺南市中心的聯外道路。本路段除可緩解原現有道路之交通流量,亦可串聯未來臺南規劃之新興經濟產業,形成一產業軸帶,強化產業上下游鏈結。路線沿途串聯由起點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樹谷園區沿永康科技工業區、永康創意設計園區等大型區段徵收計畫案,終點可連結臺南市區。故本案道路有其開闢之必要性。
北外環道路規劃西起臺 17 線大港觀海橋,東至臺
39 線高鐵橋下道路。本府考量經費及開闢需求,依優先
順序共分為 4 期:
1.第 1 期西起南科聯絡道,東至高鐵橋下道路,已於內政部營建署 98~103 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開闢完成,民國 104 年 2 月完工通車,可立即紓緩臺
1 線進入南科特定區的轉向車流並xxxxxxxx
xx 0 x銜接功能。
2.第 2 期工程位於都市計畫區,屬 104-111 年度生活圈
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工程起點西起中央路(臺 19
線),往東沿鹽水溪左岸行約 500 公尺後,跨鹽水溪至
右岸後,往北沿堤頂道路至臺江大道 2-7 號道路止與
第 3 期相銜接,橫跨安南區及永康區,路線全長約
3,240 公尺,整體道路寬度介於 25~60 公尺。
3.第 3 期工程係屬 104-107 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
設計畫,西起 2-7 號道路(台江大道)東至第 1 期起點
(南科聯絡道路),橫跨安南區、永康區及新市區等 3
區,已於民國 107 年 1 月開工,預計 110 年底完工通車。
4.第 4 期工程自臺 19 線(溪頂寮大橋)向西延伸至台 17線大港觀海橋止,環評已核定,目前辦理設計作業。本次徵收路段屬第 2 期工程係屬延續性工程,第 1
期工程已完工通車,第 3 期工程已開工預定 110 年底完
工通車,第 4 期環評已核定,目前正辦理工程設計作業中,故本路段確實有其開闢之必要性及急迫性。
此外,鄰近各區段徵收計畫案陸續營運後,對於替代道路的需求更顯急迫,有鑒於此,本道路不僅背負疏通鄰近路段之交通流量任務,更希望發揮道路功能,串連各產業鏈,形成臺南都會區新興科技發展軸。
預計道路開闢後,直接可達目標:
1.紓解臺 1 線永康區、新市區路段及臺南市區往來新市之車流量。
2.紓解國道 8 號安南區及臺南市區往來新市之車流量。
3.歸仁區高鐵站沿橋下道路可直達新市科學園區,提供外縣市進入新市區便利性。
4.紓解臺 19 線 (中正南路)往北方向之車流量。預計未來達成目標:
1.串聯臺南科技工業區、南科特定區、永康新都心及永康創意設計園區、永康科技工業區、高鐵臺南站特定區之幹道,充分將大臺南地區最主要之產業體系予以連結
2.縮短臺南市中心與週遭鄉鎮旅行時間,連結永康、新市、善化、新化、歸仁等地,xx城鄉差距,發展地方交通。
3.節省交通時間,擴大道路多元化功能,能提升地區服務品質,促進臺南觀光業發展。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道路工程係屬「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及河道用地為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北外環道路第二、三期新建工程)案」、「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甲種工業區及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配合北外環道路第二、三期新建工程)案案」內之計畫道路。
北外環道路依區域發展、運輸效能、空氣汙染及景觀衝擊等分析結果,定位為區域外環快速輸運系統之一環、規劃為臺南市都會區中心軸帶地區之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銜接點東側為xxxxxx、xxxxxxxx,xx沿
鹽水溪佈設,因此考量鹽水溪河川治理用地範圍線、兩岸之土地使用現況、工程土方量、拆遷數量、工程限制、減少鐵塔遷移數量及確保供電穩定等條件,再依據道路定位與等級所要求之路線幾何線形,遂沿鹽水溪北側規劃。
1.道路規劃原則:
(1)考量都市計畫的土地使用:盡量利用都市計畫變更時對民眾權益影響較小的區域。
(2)考量交通動線及實際環境限制,規劃合理路型:於河道及用地狹小路段,如鹽水溪排水與鹽水溪緊鄰路段,必須以高架橋規劃以減少平面用地需求。
(3)配合河川的治理計畫:計畫路段鹽水溪於民國 87 年完成治理計畫,雖已設置堤防,然多數路段堤防未達 100 年頻率洪水位防洪要求,因此道路高程規劃時應配合治理堤防計畫高程規劃,以達防洪要求。
(4)考量區域發展的未來性:本計畫連接南科特定區等重要國家級產業發展區,道路的規劃需考量未來發展所需的容量需求,銜接機制與整合機會。
(5)配合相關都市發展及重大建設計畫:都市計畫部分須考量最近發布或進行中之都市計劃通盤檢討結果;重大交通建設聯結部分則需考量南科聯絡道延伸工程、xxxxxx、xxx 0-0 x道路(臺江大道)、太平橋改建計畫及國道中山高速公路臺南都會區高架工程等興建計畫。
(6)兼顧運輸及景觀功能:道路興建完成後沿鹽水溪橫越臺南市都會中心的外環區,未來將扮演都會中心
的幹道系統,應考量橋樑對景觀的衝擊。
(7)減少對排水防洪影響:道路規劃興建係沿鹽水溪,路型之規劃於施工及營運期間都必須考量對區域排水防洪影響,尤其是跨越匯流口或鹽水溪的路段,規劃須能符合經濟部水利署有關跨河建造物設置注意事項的規定。
2.路段橫斷面規劃如下:
(1)台 19 線安和路一段(溪頂寮大橋)至鹽水溪南岸:本計畫路段平面道路工程起點位於安和路一段,高架道路偏於南側寬度為雙向 4 車道,平面道路規劃以
雙向各 1 快車道、1 混合車道及 1 機慢車道,並設置人行道。
(2)跨鹽水溪路段:本路段為跨越鹽水溪,含匝道在內橋梁採雙向 6 車道。
(3)北岸河堤道路至鹽水溪與鹽水溪排水並排路段:本路段沿鹽水溪北岸堤岸行駛,快速道路高架寬度為雙向 4 車道,橋下平面道路兼具河川堤防的防汛道
路,平面道路以雙向各 1 車道,另設置人行道。
(4)鹽水溪與鹽水溪排水並排路段:快速道路高架寬度為雙向 4 車道,橋下平面道路兼具河川堤防的防汛
道路,平面道路以雙向各 1 車道。
(5)鹽水溪與鹽水溪排水並排至台江大道路段: 本路段沿鹽水溪北岸至臺江大道,另佈設一對東出西入的匝道。快速道路為雙向 4 車道,兩側匝道橋寬各 1車道,且平面側車道配置於匝道的內、外側,分別為 1 快車道、機慢車道及 1 混合車道。
本案道路工程施工涉及之土地共計 485 筆土地,面
積合計 12.793939 公頃。私有土地共計 108 筆(含公
私共有土地 1 筆),面積 3.440788 公頃(26.89%)、公有土地共計 377 筆,面積 9.353151 公頃 (73.11%)。勘選用地範圍皆是依據都市計畫辦理,無額外徵收私人土地,並已優先選擇現況既有道路之路線,儘量使用公有土地,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損害已降至最低。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道路工程係屬「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及河道用地為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北外環道路第二、三期新建工程)案」、「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甲種工業區及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配合北外環道路第二、三期新建工程)案案」內之計畫道路。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影響最低,興闢後效益對附近居民增加幅度為最大原則,經評估本計畫擬興闢路線已為最佳路線,無其他可替代路線。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以其他方式取得用地分析概述:
1.設定地上權或租用: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整體管理以取得所有權兼顧公益與私益維護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本案工程並無報酬及收入,依工程屬性不
適合聯合開發。
3.捐贈:私人土地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ㄧ,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工程範圍內無所有權人提出捐贈意願。
4.公私有土地交換:依據本府 109 年 5 月 14 日府都管字
第 1090573424B 號公告文,本市 109 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
5.協議價購:本案業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踐行協議價購程序,同意協議面積比例為 98.66%,僅剩 3 位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登記、1 位所有權人無法塗銷他項權利(假扣押登記),故協議價購不成,依法辦理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北外環道路規劃西起大港觀海橋,東至台灣高鐵橋下道路(可通往臺 39 線起點)。建構國道 8 號與台 39
86 線為東西向快速道路,西起台 17 線,東至國道 3 號;
台 39 線xxxxxx,xxx00 x,xxx 00 x。xxxx都會區北外環道路定位為xxxxxxx,xx 00 x、台 39 線包圍臺南都會區,形成外環道路系統,可提供都會區快速運輸車流需求,以利都會區的發展。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道路工程申請徵收範圍位於臺南市安南區東和里及安和里;永康區尚頂里及甲頂里,截至 109 年 12 月
安南區計有 195,623 人,男性人口 98,431 人,女性人口 97,192 人,本區平均年齡結構以 31-50 歲青壯年人口為主;其中安南區東和里共計 1,432 戶,人口數 3,583 人,男性人口 1,788 人,女性人口 1,795 人;x和里共計 893戶,人口數 2,472 人,男性人口 1,229 人,女性人口 1,243人。永康區計有 235,415 人,男性人口 115,535 人,女
性人口 119,880 人,本區平均年齡結構以 31-50 歲青壯
年人口為主;其中永康區尚頂里共計 1,639 戶,人口數
4,400 人,男性人口 2,205 人,女性人口 2,195 人;甲頂里共計 964 戶,人口數 2,607 人,男性人口 1,260 人,女性人口 1,347 人。
本案工程範圍內建築改良物多為部分拆除,經函詢該管區公所共計 17 人設籍,且該 17 人未列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人口,且本案土地改良物均已價購取得,並未徵收建物,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1 條規定需辦理安置計畫情形。
本案道路工程施工涉及之土地為安南區和工段 25
地號等 60 筆、和業段 629 地號等 26 筆、和成段 1 地號
等 268 筆及xxxxxx 000 xx等 131 筆,共計 485
筆土地。因立法院三讀通過《農田水利法》,自 109 年
10 月 1 日起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農田水利會土地改為國有, 故土地權屬部分私有地 108 筆面積 3.440788 公頃(26.89%)(含公私共有土地 1 筆)、公有地
377 筆面積 9.353151 公頃(73.11%),面積合計 12.793939
公頃,所有權人共 142 人。推估本計畫間接影響或工程受益對象為安南區東和里、安和里;永康區尚頂里、甲
頂里及xx地區交通通行人口,而本計畫為道路開闢對人口年齡結構較無直接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道路工程範圍xx土地現況部分為堤頂道路供交通使用,路寬約 5 至 10 公尺、部分建築改良物、部分農林作物、部分空地等使用。
本案道路工程開闢除落實都市計畫規劃原意,改善現有道路狹窄問題,並可紓解臺 1 線及臺 19 線之交通瓶
頸,與既有臺 39 線、臺 86 線形成一完整之臺南都會區外環系統,減少穿越市中心之過境性交通問題;提升地區道路服務品質及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更有助促進鄰近地區土地開發利用,增加地區的可及性,帶動地區發展。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工程範圍內建築改良物多為部分拆除,少數需全拆之建築改良物,不影響原有之就業人口。經函詢該管區公所共計 17 人設籍,且該 17 人未列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人口,且本案土地改良物均已價購取得,並未徵收建物,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1 條規定需辦理安置計畫情形。
本案道路工程開闢除落實都市計畫規劃原意,將有效串聯臺南市中心、南科特定區、永康新都心及永康創意設計園區、永康科技工業區及高鐵臺南站特定區等重要節點。充分將大臺南地區最主要之產業體系予以連結,有助於提高鄰近地區就業發展,提供周遭弱勢族群更多就業機會,改善其生活型態。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本案道路工程開闢徵收土地之性質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之交通事業,非興建具污染性之工業區,且本計畫道路針對道路工程範圍周遭環境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對於空氣品質、噪音、震動等皆有提出預防及減輕對策,故對居民健康風險不造成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次徵收範圍為都市計畫區道路用地,私有土地面積占全範圍面積 26.89%,依據土地稅法 19 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各依土地使用方式減免地價稅,又於本府協議價購或徵收後,依同法令 39 條免徵土地增值稅。
本計畫為交通設施之興建,除可提高通行便利性,完善生活圈計畫間接帶動鄰近地區土地開發,促進區域發展,減少產業交通運輸成本,對於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收及屬中央政府稅收之營業稅等也均有增加稅收之效益。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工程範圍內農業區業經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為道路用地,現況土地僅部分種植零星花果樹木,經評估對糧食安全無影響。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道路工程範圍xx土地現況部分為堤頂道路供交通使用,路寬約 5 至 10 公尺、部分建築改良物、部分農林作物、部分空地等使用。工程範圍內之工廠為部分拆除,剩餘部分仍可供原營業使用,並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3 條規定補償其營業損失,經評估徵收後不影響產
業變動情形。
此外道路工程興闢後除改善地區交通安全,亦作為地區其他產業運輸道路使用,有助於安南、永康地區產業發展。本案道路工程開闢後,將減少交通壅塞之問題,有助於地區發展。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1)本工程範圍擬徵收土地涵蓋本市xxxxxx 00-0 x
x等 4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46011 公頃,總徵收費用計
新台幣 5,231,585 元。本案徵收土地宗地單位市價評
定,業經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09 年第 5 次會議評定通過,徵收補償地價區間:10,500-14,300 元
/m2。估價基準日為 109 年 9 月 1 日。
(2)本案徵收範圍擬取得土地涵蓋本市xxxxxx 00-0
xx等 4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46011 公頃。係屬內政部營建署核定補助「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8 年(104-111)-臺南都會區北外環道路第 2 期新建工程」案,用地費 8.8 億元由臺南市政府全額負擔,本府
於 108 年度提列墊付款項下支應,並經臺南市議會通
過。本案同意協議價購金額共計 728,723,512 元,餘未同意者始依程序辦理徵收,故徵收補償費來源無虞。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道路工程範圍內土地現況部分種植花果樹木、飼養肉雞,無林、漁業使用。該等土地改良物及畜禽皆已依「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給予補償外,經評估該等種植、飼養數量不致對農牧產
業鏈造成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案內土地業經都市計畫劃定為道路用地。,工程開闢除落實都市計畫規劃原意,改善xxxxxxx 0 x
xxxxxx,xxxx 00 x、x 00 xxxxxxxxxx外環系統,有助於區域交通路網健全,並減少穿越市中心之過境性交通問題,合理土地利用及發展。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道路工程為交通事業計畫,道路開闢後將改變原土地使用的風貌,但透過道路工程施作,改善xx景觀,塑造地區空間景觀,可提升周遭生活環境品質與地區發展有重大幫助。
本案業於 102 年 12 月 9 日經臺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
估審查委員會第 15 次會議審查通過、103 年 5 月 14 日
府環綜字第 1030460429 號函、106 年 2 月 3 日府環綜字第 1060150415 號函、108 年 10 月 8 日環綜字第 1080105280 號函同意核備。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案徵收計畫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惟案內永康區路段部分用地鄰近考古遺址「六甲頂」及歷史建築「飛燕新村傳原通訊所」,距離該遺址及歷史建築有一定距離約 300 公尺,應無造成影響。倘日後工程施工發現相關文化資產,將由施工單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道路工程開闢除落實都市計畫規劃原意,合理土地利用及開發。完成後將分流來往南科特定區及臺南市中心之車流,改善現況永康交流道及臺 1 線附近尖峰時刻交通壅塞問題,串聯臺南市中心、南科特定區、永康新都心及永康創意設計園區、永康科技工業區及高鐵臺南站特定區等重要節點,提升區域交通之便利性及交通安全。除交通服務品質改善外,進行環境整理及景觀更新,更可提高生活機能,促進整體之地區發展,使生活條件更趨完善、便利。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計畫道路現況部分為堤頂道路供道路交通使用,部分建築改良物,部分農林作物、部分空地等使用,本計畫屬道路開闢工程,工程將依據工程施工計畫進行施作,拓寬後對周遭環境不會產生污染,故本計畫道路拓寬對生態環境影響不致產生負面衝擊。
本案業於 102 年 12 月 9 日經臺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
估審查委員會第 15 次會議審查通過、103 年 5 月 14 日
府環綜字第 1030460429 號函、106 年 2 月 3 日府環綜字第 1060150415 號函、108 年 10 月 8 日環綜字第 1080105280 號函同意核備。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道路工程開闢後,將提升交通安全性及便利性、改善地區交通路網系統、並有助於提升地區景觀及促進永康區、安南區等鄰近地區內之生活便利性,並串聯臺南市中心、南科特定區、永康新都心及永康創意設計園區、永康科技工業區及高鐵臺南站特定區等重要結
點,充分將大臺南地區最主要之產業體系予以連結,促使地區發展與合理土地利用,對於xx民眾之生活帶來正向之影響,有助於地區就業及整體發展。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案為地區交通建設開發,工程完工後,有利於改善地區交通路網、道路通行安全、防災功能及縮短城鄉差距,符合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制定之永續發展政策綱領第三項永續經濟層面中之交通發展策略,落實
「永續發展」理念及因應「節能減碳」需求。
2、永續指標。
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8 年(104-111年)建設計畫之 5 項目標為:
(1)改善生活圈道路及國家重要建設聯外道路瓶頸、提升道路服務水準,達 15 分鐘內到達高(快)速公路交流道之目標。
(2)落實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體系,優先依串聯性、可及性及易行性,作為道路闢建、改善之依據。
(3)配合重要經貿地區或大眾運輸服務據點,如都市更新及工業區更新、科學園區等重大經貿開發地區或高鐵場站等建設計畫之聯外道路系統。
(4)促進區內觀光遊憩資源整體規劃與開發,提升國內觀光休閒品質與數量。
(5)落實永續道路規劃,擴大道路多元化功能,加強綠色運具設施空間及生態內涵。
本計畫係屬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8
年(104-111 年)建設計畫,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方向。各項量化效益及非量化效益之評估指標均可符合永續發展理念。
3、國土計畫。
本案道路工程已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完成擬定。符合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國土計畫,並期以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範圍,達成最大交通改善及道路服務效能。
(五)其他因素:無。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臺南市臺南都會區北外環道路第 2 期新建工程係 105 年
12 月 30 日「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及河道用地為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北外環道路第二、三期新建工程)案」、民國 106 年 7 月 14 日「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民國 109 年 2 月 10 日「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
(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及部分河道用地為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北外環道路第二期新建工程)案」、109 年 2 月 17 日
「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及電路鐵塔用地、部分甲種工業區及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甲種工業區、農業區及公園用地)(配合北外環道路第二期新建工程)案」內之計畫道路,依土地徵收條例、同條例施行細則及申請
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舉行公聽會。
(二)業於 109 年 5 月 14 日、109 年 6 月 11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安南區公所、永康區公所、安南區東和里辦公處、安南區安和里辦公處、永康區尚頂里辦公處、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戶籍及稅籍所載住址,以郵寄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於 109 年 5 月 15 日、106 年 6 月 12
日刊登在中華日報,及於 109 年 5 月 14 日、109 年 6 月
11 日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於 109 年 5 月 25 日、
109 年 5 月 26 日、109 年 6 月 23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本府網站公告等文件影本。
(三)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錄影存檔。
(四)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9 年 6
月 8 日、109 年 7 月 9 日將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安南區公所、永康區公所、安南區東和里辦公處、安南區安和里辦公處、永康區尚頂里辦公處、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郵寄予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等文件影本。
(五)109 年 6 月 23 日第二場公聽會已針對 109 年 5 月 25 日、
109 年 5 月 26 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
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9 年 7 月
9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90819625C 號函、109 年 7 月 9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90819937C 號函檢送之會議記錄。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9 年 8 月 27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90884368A 號、109
年 8 月 27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90884368B 號及 109 年 8 月 27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90884368C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及繼承人)辦理協議價購,協議價購地價表併同開會通知單提供予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詳附件四),並於 109 年 9 月 11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協議紀錄影本。
(二)協議價購之市價係依據「臺南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及一併價購作業要點」,參考地政機關提供之地價資訊,並委請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市價,經綜合評估並送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審議後,作為協議價購之市價。
(三)申請徵收前,已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xx意見,該書面通知與協議價購通知一併為之。本府於召開協議價購會前即向戶政事務所查詢戶籍住址、向稅務機關查詢稅單投遞地址,其通知函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及戶籍住址、稅單投遞地址,以掛號附
回執方式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並給予xx意見至 109 年 9 月 21 日,通知函除部分需另辦理公示送達外,其餘均已合法送達。
(四)案內所有權人xxx等 3 人已死亡,經洽戶政機關查明其相關繼承人並依戶籍及稅務機關查詢之稅單投遞地址一併通知其協議。另其中土地所有權人xxx,及所有權人xxxx繼承人:xxx,所有權人xx番之繼承人:xxx等四人,依前述所查戶政及稅捐地址投遞仍無法送達,致協議價購會議通知及會議紀錄因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規定將上述無法送達之所有權人及已死亡所有權人及其全體繼承人辦理公示送達。本府以 109 年 10 月 7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91223712A 號公告
辦理公示送達,公告期間自 109 年 10 月 12 日至 109 年
11 月 2 日,xx意見至 109 年 11 月 11 日。,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人提出xx意見。
(五)所有權人xxx等 13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本府已回覆,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復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六)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議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合併通知,通知函均已合法送達。
(七)本案已同意協議價購者共計 104 筆,面積為 3.394777 公頃,約達私有土地總面積 98.66%,餘未同意協議價購之原因:部分土地設定他項權利無法塗銷(假扣押登記)、部分所有權人已死亡未辦繼承登記,故無法以協議價購
方式取得,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八、安置計畫
本案土地改良物均已價購取得,並未徵收建物,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需辦理安置計畫情形。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本案徵收計畫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惟案內永康區路段部分用地鄰近考古遺址「六甲頂」及歷史建築「飛燕新村傳原通訊所」,距離該遺址及歷史建築有一定距離約 300 公尺,應無造成影響。倘日後工程施工發現相關文化資產,將由施工單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5,231,585 元。
1、地價補償金額:5,231,585 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3、遷移費金額:0 元。
4、其他補償費:0 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
10,500-14,300 元/㎡,估價基準日 109 年 9 月 1 日。
(三)準備金額總數:880,000,000 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係內政部營建署核定補助「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8 年(104-111)-臺南都會區北外環道路第 2 期新建工程」案,用地費由
臺南市政府全額負擔。為辦理該項工程,臺南市政府於
108 年度提列墊付款項下支應,並經臺南市議會通過,且於 110 年度編列預算轉正,故徵收補償費來源無虞。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道路工程係屬 105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及河道用地為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配合北外環道路第二、三期新建工程)案」、106 年 1
月 6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甲種工業區及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
(配合北外環道路第二、三期新建工程)案」內劃設之計畫道路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