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北京农商银行黄金积存业务协议书
(2022 年 11 月启用)
甲方:(客户)
乙方:北京农商银行
为维护双方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以下称为“客户”)和乙方(以下称为“银行”)就黄金积存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1.1 黄金积存业务是指客户在银行开立黄金积存账户(以下称为“积存账户”),积存账户与客户指定资金账户绑定,客户通过积存账户设置定期买入投资计划交易委托指令(以下称为“定投计划”)或主动下达买入、卖出交易委托指令,银行集合所有客户的委托指令以银行名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卖黄金。银行完成委托交易后,将根据约定记载客户积存账户、绑定资金账户的余额。客户也可选择将积存账户中的黄金转为实物黄金提取。
第二条 客户业务申请
2.1 银行为客户提供柜面及电子渠道受理客户黄金积存账户的开户、销户、信息变更及交易委托指令设置等相关服务。
2.2 客户在申请办理黄金积存业务开户时,银行应对客户进行风险揭示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客户应充分理解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内容,并确认评估结果,在此基础上办理黄金积存相关业务。
2.3 客户向银行申请办理黄金积存业务时,应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银行指定经营网点或通过银行指定的电子渠道等方式进行变更。如不及时进行变更产生的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2.4 客户向银行申请办理黄金积存业务时,须出具其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客户)或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客户),并与指定资金账户绑定作为黄金积存业务的资金清算账户。
第三条 客户交易委托指令设置
3.1 客户交易委托指令包括定投计划委托指令及主动交易委托指令。
3.2 客户定投计划委托指令设置
(1)客户可通过银行提供的渠道设置或调整定投计划。
(2)客户可选择设置不同的定投周期(按日、按周、按月、按季),银行按照客户设定的定投周期执行交易委托指令。
(3) 客户设置定投计划可选择按照固定金额或固定重量进行买入。
3.3 客户主动交易委托指令设置
客户可通过银行提供的渠道主动下达买入、卖出、提货交易指令,买入固定金额或固定重量黄金,卖出积存账户中持有的黄金,或将积存账户中持有的黄金转为实物黄金提取。
4.1 银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设置客户交易指令生效时间。
4.2 客户进行定投计划的设置、调整、撤销以及主动下达的交易指令,均在下达后的下一个客户交易指令生效时间生效。
4.3 定投计划当期交易指令于生效后不可修改撤销,但在下一个约定日期的买入交易指令生效前,客户调整或撤销定投计划,对应的买入交易指令随之调整或撤销。
4.4 主动委托交易指令生效前可以撤销,生效后不可撤销。
第五条 客户交易委托指令实施
5.1 银行有权根据客户生效的交易委托指令进行相关交易。
5.2 银行从客户绑定资金账户预扣划交易资金。
(1)预扣划交易资金计算
若客户选择按固定金额设置定投计划或买入交易指令,预扣划金额为客户设置金额;若客户选择按固定重量设置定投计划或买入交易指令,预扣划金额=买入
重量×前一交易日金交所合约收盘价×(1+预扣划比率)×(1+买入黄金交易手续费率),预扣划比率为 8%。
(2)定投计划交易资金预扣划
若客户设置定投计划,在客户设置定投交易日的前一日清算时间,系统自动预扣划上述金额至银行资金归集账户。
连续三期客户资金账户可预扣划余额不足的,视为客户取消该定投计划,客户需重新设置定投计划。
(3)主动交易委托资金预扣划
若客户主动下达买入交易指令时,系统即时冻结预扣划金额, 如账户资金不足,交易指令设置失败。交易指令生效时,系统自动预扣划上述金额至银行资金归集账户。
5.3 银行根据客户交易委托指令开展代客交易。
(1) 银行根据客户交易指令及实际预扣划成功金额,在交易指令生效后的银行代客交易日,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段内(14:00--15:00 之间)执行代客交易操作,并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公布结算价格。
(2) 结算价格为银行代客交易日银行集合所有客户的委托指令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段内(14:00--15:00 之间)买卖黄金的加权平均价。该加权平均价不超出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黄金品种银行代客交易日交易价格的浮动范围。结算价格单位为人民币元/克。
5.4 客户黄金积存账户的清算
银行根据结算价格及成交数量执行清算,收取交易手续费,对预扣划交易资金多退少补,卖出资金返还客户资金账户,记录客户积存账户黄金权益余额及绑定资金账户资金余额变动。积存账户中的黄金权益余额将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四舍五入。资金账户资金余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第六条 客户提取实物黄金
6.1 客户可提取的实物品种包括:
(1)上海黄金交易所标准金锭(条):具体包括 AU9999 合约可提实物金锭、 AU100g 合约可提实物金条。
(2)银行公布的其他可提取实物品种。
6.2 客户积存账户中未冻结黄金权益重量应大于等于客户申请提取实物重量。
6.3 实物提取申请在交易指令生效后不可撤销。
客户实物提取交易指令生效后,客户积存账户中相应数量的黄金权益将进行预冻结,只能用于上述提取实物交易指令,不可通过积存账户卖出。
6.4 银行从客户绑定资金账户中预冻结提货准备金。
客户提出提取实物申请后,银行从客户绑定资金账户中预冻结提货准备金。客户资金账户中余额不足的,提取实物申请失败,需要补足资金后重新提出。
(1)客户选择提取上海黄金交易所标准金时,预冻结的标准金提取手续费金额=预提重量×标准金提取手续费率。
(2) 客户选择其他可提取实物品种时,预冻结提取实物品种预计应付差价,预冻结提货准备金金额=预提实物品种当日价格-预提重量×前一交易日金交所合约收盘价×(1-预冻结比率),预冻结比率为 8%。
6.5 提取实物申请交易成交后,银行根据当日结算价格、其他实物金品种牌价及提货数量执行清算,记录客户积存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客户提取标准金时,如存在溢短差,银行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溢短差清算数据与客户进行对应清算。
6.6 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设置单日、单笔提货限额。客户向银行提出提取实物申请后,若因市场原因无法满足客户提货需求的,该提货申请失败,需客户重新提出实物提取申请。
6.7 客户申请提取实物为非上海黄金交易所标准金锭(条)时,如因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当日结算价格较前一日收盘价跌幅超过预冻结比例,导致预冻结提货准备金不足以支付提取实物品种应付差价,则提货申请自动转为卖出申请成交。
6.8 客户可在银行黄金实物提取业务办理时间内前往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实物提取。
第七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7.1 客户通过银行办理黄金积存业务应向银行支付以下黄金积存业务相关费用:
(1)交易手续费:包括买入黄金交易手续费及卖出黄金交易手续费。
(2)账户管理费:根据客户黄金积存账户中的黄金库存积数收取的账户管理费,每月 25 日收取(如遇法定节假日提前至上一个工作日)。
(3)标准金提取手续费:即标准金锭(条)提金手续费。
(4)延期保管费:客户在银行实物入库并发送可提货短信提示后超过 30 日逾期不提取实物黄金的,收取相应的延期保管费。
(5)银行合法收取的其它费用。
特别提示:上述服务项目的适用对象、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及优惠政策以银行最新公布的服务价目表为准。
7.2 客户提取其他实物品种(非标准金),不收取提金手续费,但应按提取实物品种价格扣收对应差价金额,差价金额=当日实物品种价格-提金重量×当日结算价。
7.3 客户逾期不交纳费用的,银行有权按所欠费用每日加收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暂停其相关业务直至客户补缴费用及违约金。
7.4 银行可根据业务需求调整收费标准,银行新增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可通过北京农商银行门户网站或营业网点公示等方式通知客户;如客户不接受收费变更的,可向银行申请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变更补充与终止
8.1 银行对本协议书所做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将通过北京农商银行门户网站或销售渠道(手机银行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公告期满客户未提出异议或在公告期满后继续进行本业务相关操作的,视为同意接受修改后的协议书。
8.2 客户在积存账户余额、实物库存均为零(无持仓),解约当天无已生效交易指令、无成交记录,资金账户无积存业务未清算成功款项(含解冻、返款等)、且已向银行结清因本业务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欠款情况下,可在银行柜面渠道向银行提出终止此协议并注销积存账户(即解约)。
第九条 免责声明
9.1 客户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资金账户凭证、密码、密钥等重要介质,客户本人或其代理人通过柜台、手机银行或银行提供的其他渠道下达的一切指令,均视为其本人真实意愿的体现,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但客户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非本人所为的情形除外。
9.2 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容量开展以下工作:
(1)在所有客户的积存账户总额达到一定限额后暂停执行定投计划或其他交易指令直至市场容量不足问题解决。
(2)设置单一客户单日交易限额。
(3)设置单一客户单日单笔实物提取限额。
9.3 因市场容量,使银行无法完成客户全部或部分交易指令的,银行将根据既定规则向所有客户分配买入量、卖出量和提取实物黄金:买入量按委托买入比例向定投计划和主动买入客户分配;卖出量按委托卖出比例向卖出客户分配;提取实物黄金按时间优先顺序向提金客户分配。
9.4 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和预测报告仅供客户参考。银行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客户确认其交易委托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9.5 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黄金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客户承诺已充分了解黄金投资的风险,充分了解黄金积存业务性质,充分认识到可能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
9.6 客户充分了解并同意:客户委托银行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投资的黄金权益,可能因为上海黄金交易所及其指定交割仓库倒闭或违约遭受损失,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0.1 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罢工、政府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系统故障和通讯故障等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而造成银行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11.1 客户在履行本协议和其他各项经营活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组织、不参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为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或协助,并按照银行要求
配合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相关工作。
11.2 客户有义务按照银行要求,配合提供和更新客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客户未按银行要求提供和更新客户信息,或者客户存在银行拒绝接纳或维持业务情形时,银行有权限制客户交易、中止或终止业务关系。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12.1 客户对银行黄金积存业务有任何意见、建议或者投诉,可向银行营业网点提出,也可拨打银行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 010-96198 咨询和反映。
12.2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章程、规则执行。客户及银行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任何一方可向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附 则
13.1 本协议经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银行加盖业务章后生效,若客户为自然人的则经自然人的签字为生效条件之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客户及银行各执一份。
13.2 若客户通过电子渠道向银行申请办理黄金积存业务,本协议自客户通过电子渠道确认签署之日起生效。
13.3 银行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公告停办业务,本协议终止。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客户(自然人)签字:
客户(自然人)身份证件号码:日 期:
客户(机构客户)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日 期:
经办行业务公章: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