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20种) 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29.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77.严重心肌炎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 37.严重冠心病 78.Brugada综合征 路移植术)——须切开心包手术* 44.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82.室壁瘤切除手术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切开心脏手 51.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 95.心脏粘液瘤手术 术* 路移植手术 99.严重心脏衰竭心脏再同步(CRT) 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 55.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治疗 力衰竭表现*...
中国人寿〔2024〕疾病保险65号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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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投保年龄 | 出生满 28 日至 62 周岁 | ||
我们保多久 | 终身 | ||
我们保什么 | 基本保险责任 (可单独投保) | 可选保险责任一 (须与基本保险责任一起投保) | 可选保险责任二 (须与基本保险责任一起投保) |
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按照本合同约定,针对 120 种(6 组)重大疾病,提供重大疾病保障 (若未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二,责任给付后合同终止) | 轻度疾病保险金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确诊重大疾病前,针对 40 种轻度疾病,提供轻度疾病保障,最多给付 6 次,责任给付后合同不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多次给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前,在给付首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针对 120种(6 组)重大疾病提供重大疾病保障,最多可再给付 5 次 (每次病种须不在一组) | |
少儿疾病保险金 按照本合同约定,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在确 诊重大疾病前,针对 15 种少 儿疾病,提供少儿疾病保障, 责任给付后合同不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确诊重大疾病前,针对 20 种特定疾病,提供特定疾病保障,最多给付 2 次,责任给付后 合同不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按照本合同约定,首次确诊重大疾病后,提供豁免保险费保障 | |
身故保险金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确诊重大疾病前,提供身故保障 | - | - |
👉 我们提供的保障(本阅读指引中,“我们”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可选择的交费方式
交费方式 | 交费期间(分期交费) |
一次性交费、分期交费 | 3 年、5 年、10 年、15 年、19 年 (每年或每月交一次)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九条
❖ 您有按条款约定转换年金的权利 👉十四条
❖ 签收保险单后15日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 👉十五条
❖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 👉十五条
❖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 👉十六条、👉八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十条
❖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十一条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四条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六条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十五条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 👉十九条、👉十六条
❖ 本合同利益条款和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中加粗部分属于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说明:标注下划波浪线的条目为本合同利益条款对应条目;未标注下划波浪线的条目为本合同个人保险基本条款对应条目。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包含利益条款和个人保险基本条款,本合同利益条款与本合同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
👉 条款目录
利益条款 |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 ||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 |||
👉三条 👉四条 👉五条 👉六条 👉七条 👉八条 👉九条 | 保险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重大疾病 少儿疾病轻度疾病特定疾病 保险责任 | ||
2.我们不保什么 | |||
👉十条 | 责任免除 | ||
3.如何支付保险费 | |||
👉十一条 | 保险费 | 👉二条 👉三条 |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
4.如何申领保险金 | |||
👉十三条 |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 👉六条 👉七条 |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
5.如何退保 | |||
👉十五条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 👉十四条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
6.其他权益 | |||
👉十二条 👉十四条 👉十六条 | 现金价值 转换年金权益借款 | 👉八条 | 借款 |
7.其他事项 | |||
👉一条 | 保险合同构成 | 👉一条 |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
👉二条 | 投保范围 | 👉四条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十七条 | 合同终止 | 👉五条 | 受益人 |
👉十八条 | 附则 | 👉九条 | 欠款扣除 |
👉十九条 | 释义 | 👉十条 | 合同内容变更 |
👉十一条 |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 ||
👉十二条 |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 ||
👉十三条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
👉十五条 | 争议处理 | ||
👉十六条 | 释义 |
阅读指引疾病附录
号一致。
以下重大疾病、少儿疾病、轻度疾病、特定疾病列表旨在帮助您快速了解和查找我们提供保障的疾病范围。其中,重大疾病按照重大疾病所属组别进行列示,疾病标注序号与条款中疾病序
👉 重大疾病(120 种)
说明:序号前 28 种重大疾病为《关于印发<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20〕73 号)中列明的疾病,已用“*”进行标注。
👉一组(2种)
1.〔恶性肿瘤——重度〕——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80.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二组(20种) | ||
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 29.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 77.严重心肌炎 |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 | 37.严重冠心病 | 78.Brugada综合征 |
路移植术)——须切开心包手术* | 44.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 82.室壁瘤切除手术 |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切开心脏手 | 51.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 | 95.心脏粘液瘤手术 |
术* | 路移植手术 | 99.严重心脏衰竭心脏再同步(CRT) |
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 | 55.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 治疗 |
力衰竭表现* | 64.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 101.严重斯蒂尔病 |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含胸腔 | 65.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 109.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
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手术* | 73.艾森门格综合征 | |
👉三组(42种) | ||
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 | 30.严重重症肌无力 | 88.脊柱裂 |
功能障碍* | 31.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 91.结核性脊髓炎 |
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须开颅 | 32.严重脊髓灰质炎 | 93.皮质基底节变性 |
手术或放射治疗* | 35.植物人状态 | 94.神经白塞病 |
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 | 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 96.脊髓空洞症 |
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45.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 97.亚历山大病 |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 | 53.克-雅氏病(CJD、人类疯牛病) | 100.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
滥用所致* | 59.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 103.库鲁病 |
15.瘫痪——永久完全* | 60.严重癫痫 | 105.弥漫性硬化 |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认知 | 66.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后遗症 | 107.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 |
功能障碍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67.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 113.脑型疟疾 |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 | 70.脑动脉瘤破裂出血开颅夹闭手 | 118.严重脊髓内肿瘤后遗症 |
碍* | 术 | 119.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
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自主生 | 71.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 120.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
活能力完全丧失* | 72.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 |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 | 75.脊髓小脑变性症 | |
能力完全丧失* | 81.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 |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 | 86.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 |
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 87.闭锁综合征 | |
👉四组(37种) | ||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 | 41.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 85.范可尼综合征(Fanconi综合 |
植术——重大器官须异体移植手术* | 46.胰腺移植 | 征) |
6.严重慢性肾衰竭——须规律透析 | 47.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 89.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
治疗* | 48.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 | 90.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 |
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49.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 窘迫综合征(ARDS) |
10.严重慢性肝衰竭——不包括酗酒 | 50.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 104.肺孢子菌肺炎 |
或药物滥用所致* | 56.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 | 108.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质沉积症 | 110.严重肺结节病 |
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永久不可 | 57.胆道重建手术 | 111.席汉氏综合征 |
逆* | 58.肺淋巴管肌瘤病 | 112.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
27.严重克罗恩病——瘘管形成* | 61.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 | 114.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 |
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须结肠切 | 退 | 碍综合征 |
除或回肠造瘘术* | 62.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 116.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 |
34.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68.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 117.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陷病毒感染
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69.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感染
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癜 | ||
👉五组(9种) | ||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 74.严重面部烧伤 | 106.严重III度冻伤导致截肢 |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33.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76.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84.成骨不全症(Ⅲ型) 98.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 115.大面积植皮手术 |
👉六组(10种) | ||
13.特定年龄双耳失聪——永久不可 | 42.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 63.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
逆* | 43.埃博拉出血热 | 79.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
14.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永久不可 | 52.溶血性链球菌性坏疽 | 92.严重气性坏疽 |
逆* | 54.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 102.严重破伤风 |
👉 | 少儿疾病(15 种) |
感染
83.获得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
1.严重川崎病 | 6.重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 12.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 |
2.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 7.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 13.颅脑手术 |
3.特定年龄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 碍(残疾) | 8.重症手足口病 | 14.嗜铬细胞瘤 |
9.严重哮喘 | 15.白血病 | |
4.严重胃肠炎 | 10.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 |
5.严重瑞氏综合征 | 11.失去一肢及一眼 |
👉 轻度疾病(40 种)
1.恶性肿瘤——轻度* | 14.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29.骨质疏松骨折导致的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
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 15.单个肢体缺失 | |
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16.轻度坏死性筋膜炎 | 30.中度重症肌无力 |
17.轻度闭锁综合征 | 31.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 |
4.原位癌 | 18.肾上腺切除术 | 32.严重慢性肝衰竭的早期阶段 |
5.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 19.面部重建手术 | 33.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 |
6.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 20.慢性肾衰竭 | 34.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
7.主动脉介入手术 | 21.轻度弥漫性硬化 | |
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颅内血管性疾病 | 22.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 35.轻度颅脑手术 |
23.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 36.克罗恩病 | |
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 24.强直性脊柱炎的特定手术治疗 | 37.轻度面部烧伤 |
10.中度原发性帕金森病 | 25.植入心脏起搏器 | 38.特定年龄单眼失明 |
11.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 26.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 | 39.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
12.角膜移植 | 27.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 40.中度感染性心内膜炎 |
13.出血性登革热 | 28.系统性红斑狼疮 |
说明:序号前 3 种轻度疾病为《关于印发<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20〕73 号)中列明的疾病,已用“*”进行标注。
👉 特定疾病(20 种)
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 9.特定周围动脉狭窄的血管介入 治疗 | 15.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
2.轻度脑损伤 | 16.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 |
3.肝叶切除 | 10.单侧肾脏切除 | 17.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
4.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 11.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 18.早期象皮病 |
5.轻度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12.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 内膜切除术 | 19.慢性呼吸衰竭 |
6.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 20.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 |
7.心包膜切除术 | 13.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 |
8.单侧肺脏切除 | 14.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宁尊享重大疾病保险(2024 版)利益条款
👉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宁尊享重大疾病保险(2024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尊享重大疾病保险(2024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二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五条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一百二十种,其中👉一种至👉二十八种为《关于印发<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020 年修订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20〕73 号)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二、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
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
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严重慢性肾衰竭: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十、严重慢性肝衰竭: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十二、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四、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五、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评估结果为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十九、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
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
(含)以上。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2)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二十七、严重克罗恩病: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二十八、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
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二十九、严重原发性心肌病: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Ⅳ级心功能衰竭状态已持续至少 180 日。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严重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三十一、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
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三十二、严重脊髓灰质炎:脊髓灰质炎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合同所称“严重脊髓灰质炎”仅指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形。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
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若无因此感染而导致麻痹性瘫痪的事实结果,以及其他病因所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则不属于本合同所指的脊髓灰质炎。
三十三、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
(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 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三十四、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
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 WHO 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他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五、植物人状态: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周边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必须由神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一个月的病历记录加以证实。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证实,且已经持续性的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至少满足下列一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糖尿病肾病,且尿蛋白>0.5g/24h;
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三十七、严重冠心病: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回旋支及右冠状动脉,不包括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
三十八、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指为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
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
为治疗因酒精中毒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开腹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九、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被保险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血友病:为一组遗传性凝血功能障碍的出血性疾病,其共同的特征是活性凝血活酶生成障碍,凝血时间延长,终身具有轻微创伤后出血倾向,重症患者没有明显外伤也可发生“自发性”出血。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四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
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一、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本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
2.疾病已经影响到肺脏、心脏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肺脏:已造成肺脏纤维化,并同时出现肺动脉高压和肺心病;
(2)心脏: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3)肾脏:已造成肾脏损害,并出现肾功能衰竭。
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嗜酸细胞筋膜炎和 CREST 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
内。
四十二、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
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靠近躯干端)。
四十三、埃博拉出血热: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出血性发热。埃博拉病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埃博拉病毒的存在必须经过实验室检查证实;
2.存在皮肤粘膜出血,呕血,咯血,便血或血尿等临床表现;
3.感染埃博拉病毒并出现出血性发热持续三十(30)天以上,且持续出现并发症。单纯实验室诊断但没有临床出血表现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四、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制剂感染而产生心脏瓣膜的炎症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引起心脏瓣膜关闭不全。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临床表现;
2.血培养病原体阳性;
3.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并持续 180 天,或接受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四十五、严重肌营养不良症: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四十六、胰腺移植: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
移植手术(供体必须是人体器官)。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七、严重肾髓质囊性病: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肾髓质囊性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同时出现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同时出现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四十八、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指由于铜代谢障碍所引起的一种疾病,其特点为肝硬化与双侧脑基底神经节变性同时存在,且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临床表现同时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困难和精神异常;
2.角膜色素环(K-F 环);
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同时降低,或尿铜增加;
4.食管静脉曲张;
5.腹水。
四十九、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由于人体免疫功能紊乱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脏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同时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及脾脏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五十、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须经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或经皮胆管造影(PTC)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导致的继发性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一、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I 型),又称为无脉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二、溶血性链球菌性坏疽:指包围肢体或者躯干的浅筋膜或者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且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最后的诊断须由微生物或者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五十三、克-雅氏病(CJD、人类疯牛病):一种由动物传染而来的中枢神经系统变性疾病,大脑呈海绵状改变伴神经元缺失和胶质化。临床表现为进行性痴呆、不随意运动及抽搐、行动困难等。须由权威医疗机构根据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
五十四、丝虫病所致象皮肿: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Ⅲ期,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及疣状增生。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五、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六、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五十七、胆道重建手术: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
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胆道闭锁及手术中误伤胆管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八、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并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五十九、严重结核性脑膜炎: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昏睡或意识模糊;
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六十、严重癫痫: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做出。须提供 6 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一、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须明确诊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 100pg/ml;
2.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 17-羟皮质类固醇、17-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 II 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3.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其他成因(包括但不限于: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二、慢性复发性胰腺炎: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胰腺炎反复发作,导致胰腺进行性破坏、胰腺功能紊乱致糖尿病、营养不良。断层扫描(CT)检查证实胰腺存在广泛钙化,且必须接受酶替代以及胰岛素替代治疗 6 个月以上、手术或介入治疗。诊断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确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三、严重巨细胞动脉炎:巨细胞动脉炎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单个肢体功能障碍或单眼失明。单眼失明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六十四、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
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六十五、严重肺源性心脏病: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六十六、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后遗症: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 90 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六十七、进行性核上性麻痹: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步态共济失调;
2.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3.假性球麻痹,表现为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六十八、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职业范围限定为: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2.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或 HIV 抗体阴性;
3.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 HIV 抗体。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六十九、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须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的此次因器官移植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七十、脑动脉瘤破裂出血开颅夹闭手术: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十一、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是麻疹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性感染。中枢神经
系统呈现灰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γ-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
高;
2.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七十二、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须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七十三、艾森门格综合征: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血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七十四、严重面部烧伤: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者 80%以上。
七十五、脊髓小脑变性症: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1)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2)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七十六、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丧失。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七十七、严重心肌炎: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0%;
2.持续不间断 180 天以上;
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七十八、Brugada 综合征:由心脏科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明确诊断为 Brugada 综合征。
经医生判断认为医疗必须安装且实际已安装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七十九、严重出血性登革热:登革热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为一种自限性疾病,通常预后良好。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1.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2.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肿(不包括皮下出血点);
3.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ALT 或 AST>1000IU/L)、ARDS(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八十、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者转移至其他器官或者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者手术治疗。
八十一、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脊髓炎是一种炎症性脊髓疾病。横贯性脊髓炎是指炎症扩展横贯整个脊髓,表现为运动障碍、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横贯性脊髓炎必须明确诊
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八十二、室壁瘤切除手术: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左心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十三、获得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是一种严重的弥散性血栓性微血管病。须经专科医生诊断,满足下列至少四项条件:
1.皮肤或其他部位出血症状;
2.外周血化验提示:
(1)血小板计数≤50×109/L;
(2)网织红细胞增多;
(3)血片中出现多量裂红细胞,比值>0.6%;
(4)血红蛋白计数≤90g/L。 3.骨髓检查提示:
(1)巨核细胞成熟障碍;
(2)骨髓代偿性增生,粒/红比值降低。 4.肾功能损害;
5.实际实施了血浆置换治疗。
遗传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十四、成骨不全症(Ⅲ型):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 4 种类型:Ⅰ型、Ⅱ型、Ⅲ型、Ⅳ型。本合同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八十五、范可尼综合征(Fanconi 综合征):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两个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八十六、脊髓血管病后遗症:指脊髓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脊髓梗塞或脊髓出血,导致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表现为截瘫或四肢瘫。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然遗留后遗症并且无法独立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八十七、闭锁综合征:又称闭锁症候群,即去传出状态,系脑桥基底部病变所致。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八十八、脊柱裂: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 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髓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柱裂。
八十九、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
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九十、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竭的肺水肿,为创伤、脓毒血症等临床多种疾病的并发症,造成多器官衰竭,死亡率高。急性肺损伤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必须由呼吸系统专科医师诊断,被保险人理赔时年龄在 25 周岁以下,并有所有以下临床证据支持。
1.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 6 至 72 小时);
2.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色苍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双肺浸润影;
4.PaO2/FiO2(动脉血压分压/吸入气氧分压)低于 200mmHg;
5.肺动脉嵌入压低于 18mmHg;
6.临床无左心房高压表现。
九十一、结核性脊髓炎:指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即该疾病首次确诊一百八十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九十二、严重气性坏疽:指由梭状芽胞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且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确实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切除手术。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十三、皮质基底节变性:指一种慢性进展性神经变性疾病,以不对称发作的无动性强直综合征、失用、肌张力障碍及姿势异常为其临床特征。须经临床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九十四、神经白塞病: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九十五、心脏粘液瘤手术: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十六、脊髓空洞症:脊髓空洞症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脊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存在持续至少 180 天以上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并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双手萎缩呈“爪形手”,肌力 2 级或以下。
九十七、亚历山大病:亚历山大病(Alexander’s Disease)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
痉挛性瘫痪。亚历山大病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接受他人护理。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十八、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原发性脊柱侧弯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
由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十九、严重心脏衰竭心脏再同步(CRT)治疗: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型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 CRT 治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治疗之前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II 级或 IV 级;
2.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5%;
3.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QRS 时间≥130msec;
5.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一百、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指一种严重的神经退化性代谢病,主要表现为行走困难、智力低下、废用性肌萎缩、四肢痉挛性瘫痪、视神经萎缩、失语等。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百零一、严重斯蒂尔病:须经风湿病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满足下列两项条件: 1.因该病导致心包炎;
2.因该病导致肺间质病变;
3.巨噬细胞活化综合征(MAS)。
一百零二、严重破伤风:指破伤风梭菌经由皮肤或粘膜伤口侵入人体,在缺氧环境下生长繁殖,产生毒素而引起肌痉挛的一种特异性感染。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一百零三、库鲁病:指一种亚急性传染性朊蛋白病。临床表现为共济失调、震颤、不自主运动,在病程晚期出现进行性加重的痴呆,神经异常。该病必须由权威医疗机构根据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
一百零四、肺孢子菌肺炎: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性肺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 1 升;
2.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 0.5 kPa/l/s;
3.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60%以上;
4.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 170(基值的百分比);
5.PaO2<60mmHg,PaCO2>50mmHg。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肺孢子菌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零五、弥漫性硬化:是一种罕见的、散发的脱髓鞘疾病。病理为大脑双侧半球白质大片脱髓鞘,以及一些小脱髓鞘病灶。脱髓鞘区轴索相对保留,在病灶中央区轴索可显著破坏。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一百零六、严重 III 度冻伤导致截肢:冻伤是由于寒冷潮湿作用引起的人体局部或全身损
伤,并且冻伤程度达到 III 度,且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一百零七、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指因先天性脑积水(即先天性的脑脊液循环或吸收功能障碍,使脑脊液大量积滞而导致脑室或蛛网膜下腔扩大),而接受的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手术。一百零八、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 VIII 凝血
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 IX 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 VIII 或凝血因子 IX 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须经血液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一百零九、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指经由专科医生根据已修订的 Jones 标准诊断证实患急性风湿热,且因风湿热所导致一个或以上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即返流部分达 20%或以上)或狭窄的心瓣损伤(即心脏瓣面积为正常值的 30%或以下)。有关诊断须由专科医生根据心瓣功能的定量检查证实。
一百一十、严重肺结节病:结节病是一种原因未明的慢性肉芽肿病,可侵犯全身多个器官,以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常见。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肺结节病的 X 线分期为 IV 期,即广泛肺纤维化;
2.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临床持续 180 天动脉血氧分压(PaO2)<55mmHg 和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一百一十一、席汉氏综合征: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临床症状严重;
3.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实验室检查显示:
(1)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和
(2)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5.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一十二、溶血性尿毒综合征:指一类原因不明的急性血管内溶血性贫血伴肾功能衰竭的综合征。溶血性尿毒综合征必须由肾内专科医师诊断,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在 25 周岁以下,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膜缺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一十三、脑型疟疾: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病或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脑型疟疾的诊断须由专科医生确认,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其他明确病因导致的脑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一十四、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由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因该疾病住院至少 96 小时,并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凝血血小板计数<50×10³/微升;
3.肝功能不全,胆红素> 6mg/dl 或> 102μmol/L;
4.需要用强心剂;
5.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9;
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 L 或>3.5mg/dl 或尿量<500ml/d;
7.败血症有血液和影像学检查证实。
败血症引起的 MODS 的诊断应由专科医生证实。非败血症引起的 MODS 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一十五、大面积植皮手术:指为修复皮肤与其下的组织缺损所进行的皮肤移植手术,
要求皮肤移植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30%或 3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一百一十六、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又称噬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HLH),是一
组由多种原因诱发的细胞因子瀑布式释放,以组织细胞增生伴随其吞噬各种造血细胞为特征的综合征。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并且经专科医生认为有必要进行异体骨髓移植手术:
1.分子生物学诊断出现特异性的基因突变;
2.铁蛋白>500ng/ml;
3.外周血细胞减少,至少累及两系,Hb<90g/L(新生儿 Hb<100g/L),PLTS<100×
109/L,中性粒细胞<1.0×109/L;
4.骨髓、脑脊液、脾脏及淋巴结等器官有特征性噬血细胞的增加;
5.血清可溶性 CD25 ≥2400U/ml。
一百一十七、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严重小肠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一百一十八、严重脊髓内肿瘤后遗症:指脊髓内良性或恶性肿瘤,并且此肿瘤造成脊髓损害导致瘫痪。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肿瘤切除的手术治疗;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非脊髓内的其他椎管内肿瘤、脊柱肿瘤、神经纤维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一十九、严重强直性脊柱炎: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因严重脊柱畸形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一百二十、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指一种最常见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主要表现为进行性的精神运动障碍,视力及听力下降和(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确诊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六条 少儿疾病
本合同所指少儿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五种。少儿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严重川崎病:川崎病(又称皮肤粘膜淋巴结综合征),指以皮肤粘膜出疹、淋巴结肿大和多发性动脉炎为特点的小儿急性发热性疾病。本合同所称“严重川崎病”是指,经诊断证实为川崎病且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且须接受外科手术进行治疗或实际接受了外科手术治疗的情况。
经皮冠状动脉腔内成形术(PTCA)、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STENT)、冠状动脉腔内旋磨术
(PTCRA)、经皮冠状动脉内溶栓术(PTCR)及其他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本合同所称“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指已接受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的情况。
三、特定年龄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残疾):指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后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或智力残疾,且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智商测定日起持续180天以上。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由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智商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检测。
智商70-85为智力临界低常,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严重胃肠炎:以严重的腹泻、便血和肠段坏死为特征的胃肠道严重感染,被保险人已实施了大肠或小肠的一处或多处手术切除,且经病理检查证实存在严重感染和坏死。
五、严重瑞氏综合征: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儿科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3期。
六、重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骨髓克隆增生异常的疾病,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有转化为急性髓系白血病的风险。被保险人根据外周血和骨髓活检被明确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FAB分型为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RAEB)或WHO(2008)分型为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1(RAEB-1);
2.根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修订国际预后积分系统(IPSS-R)”积分≥3,属于中危及以上组。
七、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并持续180天以上;
2.实际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重症手足口病: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儿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九、严重哮喘:严重哮喘必须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在过去两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病史,并满足以下标准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1.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
2.慢性肺部过度膨胀充气导致的胸廓畸形(桶状胸,X线显示肺野透明度增强,心胸比例
<0.35);
3.持续每日口服皮质类固醇激素,至少持续服用六个月以上。
十、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以骨髓纤维增生和髓外造血为特点,表现为进
行性贫血、脾肿大、外周血幼稚细胞等。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180天及以上: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10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109/L。
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失去一肢及一眼: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单眼视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二、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是一种代谢性脱髓鞘疾病,病理学上表现为髓鞘脱失不伴炎症反应。临床常见症状为突发四肢弛缓性瘫,咀嚼、吞咽及言语障碍,眼震及眼球凝视障碍等。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因酗酒导致的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颅脑手术: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及除脑垂体瘤、脑囊肿、颅内血管性疾病以外的良性颅内肿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十四、嗜铬细胞瘤:指肾上腺或者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需要确实进行手术以切除肿瘤。
十五、白血病:是一组系造血干细胞或祖细胞突变引起的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诊断并且经血涂片和骨髓象检查确诊,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十次修订版(ICD-10)、《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三版(ICD-O-3)的白血病范畴。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条 轻度疾病
本合同所指轻度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一种至👉三种为《关于印发<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20〕73 号)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轻度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轻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二、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3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四、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被保险人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为原位癌,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十次修订版(ICD-10)的原位癌范畴,并且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手术切除治疗。
任何组织涂片或穿刺活检等细胞病理学检查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五、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指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严重冠心病”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10%以上,但尚未达到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七、主动脉介入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或者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病变包括: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九、特定年龄视力受损:指被保险人年满 3 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
可逆性丧失,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十、中度原发性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继发于酒精,毒品或药物滥用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十一、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指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瘫痪”或“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的标准。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瘫痪”或“进行性核上性麻痹”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十二、角膜移植: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十三、出血性登革热: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
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即符合WHO登革热👉Ⅲ级及👉Ⅳ级),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出血性登革热”的给付标准。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证实。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出血性登革热”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十四、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全血细胞减少,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标准,必须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 1 个月;
2.接受了骨髓移植。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或“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十五、单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多个肢体缺失”或“严重 III 度冻伤导致截肢”或少儿疾病“失去一肢及一眼”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十六、轻度坏死性筋膜炎: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
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的标准。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十七、轻度闭锁综合征:又称闭锁症候群,即去传出状态,系脑桥基底部病变所致。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且未达到重大疾病“瘫痪”或“闭锁综合征”的给付标准。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瘫痪”或“闭锁综合征”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十八、肾上腺切除术:指为治疗因肾上腺腺瘤所导致醛固酮分泌过多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接受肾上腺切除术。
此项手术须由专科医生认定为处理恶性高血压的必要治疗行为。
十九、面部重建手术:确实进行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失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
须由专科医生认为该面部毁容是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及其后接受该手术,而对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亦是医疗所需。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折断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所进行的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慢性肾衰竭: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4 期,即肾小球滤过率(GFR)低于 30ml/min/1.73 平方米,但还未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此状态须持续至少 180 天。慢性肾功能障碍的诊断必须由泌尿科或肾脏科专科医师确诊。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慢性肾衰竭”或“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或“严重肾髓质囊性病”或“严重出血性登革热”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二十一、轻度弥漫性硬化:是一种罕见的、散发的脱髓鞘疾病。病理为大脑双侧半球白质大片脱髓鞘,以及一些小脱髓鞘病灶。脱髓鞘区轴索相对保留,在病灶中央区轴索可显著破坏。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瘫痪”或“弥漫性硬化”的给付标准。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瘫痪”或“弥漫性硬化”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二十二、中度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存在酒精滥用、药物滥用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AIDS)情况下的痴呆,以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二十三、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指被保险人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最佳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二十四、强直性脊柱炎的特定手术治疗:指诊断为强直性脊柱炎,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脊柱、髋、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
2.脊柱后凸畸形,髋、膝关节强直;
3.X 线关节结构破坏征象;
4.实际实施了下列手术治疗的一项或多项:
(1)脊柱截骨手术;
(2)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3)膝关节置换手术。
二十五、植入心脏起搏器: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经实施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植入手术。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二十六、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急性肾衰竭(ARF)是指各种病因引起的肾功能在短期内(数小时或数周)急剧进行性下降,导致体内氮质产物潴留而出现的临床综合征,国际上近年来改称为急性肾损伤(AKI)。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指诊断为急性肾衰竭,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少尿或无尿 2 天以上; 2.血肌酐(Scr)>5mg/dl 或>442umol/L; 3.血钾>6.5mmol/L;
4.接受了透析治疗。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慢性肾衰竭”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二十七、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确实已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先天性脑积水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二十八、系统性红斑狼疮:是一种累及多脏器的自身免疫性的炎症性结缔组织病。其诊断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如下条件的四个:
(1)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2)光敏感;
(3)口腔溃疡;
(4)非畸形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5)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6)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7)血象异常(WBC<4×109/升或血小板<100×109/升或溶血性贫血)。 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如下条件的两个:
(1)狼疮细胞或抗双链 DNA 抗体阳性;
(2)抗 Sm 抗体阳性;
(3)抗核抗体阳性;
(4)狼疮带试验阳性;
(5)C3 补体低于正常。
二十九、骨质疏松骨折导致的全髋关节置换手术:骨质疏松指一种系统性疾病。其特征为骨质量减少,骨小梁数目减少、变细和骨皮质变薄,导致骨脆性增加,骨折危险增加。根据世
界卫生组织(WHO)建议,骨密度(BMD)较正常成人骨密度平均值降低 2.5 个标准差为骨质疏松症。
骨质疏松骨折导致的全髋关节置换手术指依据诊断标准确诊为骨质疏松症,实际发生了股骨颈骨折并实施了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三十、中度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肌肉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重症肌无力”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三十一、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指因肝炎病毒感染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理赔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
2.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消化科专科医生基于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临床表现及病史对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硬化作出明确诊断;
3.病理学检查报告证明肝脏病变按 Metavir 分级表中属 F4 阶段或 Knodell 肝纤维化标准达到 4 分。
由酒精或药物滥用而引起的本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或“严重慢性肝衰竭”或“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或“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三十二、严重慢性肝衰竭的早期阶段: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衰竭。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慢性肝衰竭”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三十三、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二分之一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二个月以上。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所包含的 “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或重大疾病“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或少儿疾病“严重胃肠炎”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三十四、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腹腔镜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或“慢性复发性胰腺炎”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三十五、轻度颅脑手术:指因疾病或意外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经鼻蝶窦入颅手术。理赔时必须提供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证明。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或“脑动脉瘤破裂出血开颅夹闭手术”或少儿疾病“颅脑手术”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三十六、克罗恩病:克罗恩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且须经肠胃科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 180 天以上。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克罗恩病”的给付标准。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克罗恩病”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三十七、轻度面部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30%或者 30%以上,但未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Ⅲ度烧伤”或“严重面部烧伤”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三十八、特定年龄单眼失明:指被保险人年满 3 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特定年龄双目失明”、“严重巨细胞动脉炎”或少儿疾病“失去一肢及一眼”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三十九、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因糖尿病而并发视网膜晚期增生性血管病变,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确诊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时已患有糖尿病;
2.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已确实进行了激光治疗等以改善视力障碍;
4.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诊断、视力障碍的程度及治疗的医疗之必要性必须由眼科专科医生确定。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四十、中度感染性心内膜炎:指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炎症,并且累及心脏瓣膜,导致心脏瓣膜病变,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的临床表现;
2.血液培养测试结果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
3.因心内膜炎引起心脏瓣膜闭锁不全(指返流分数 10%或以上)或中度心脏瓣膜狭窄(指心脏瓣膜开口范围少于或等于正常的 50%)。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
注:本公司仅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八条 特定疾病
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心脏瓣膜介入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
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二、轻度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在遭受外伤180天后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3级(含)以下。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三、肝叶切除: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肝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肝左叶切除手术或肝右叶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1)肝区切除、肝段切除手术;(2)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3)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肝切除手术;(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肝切除手术。
四、植入腔静脉过滤器:指患者因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而已经接受了手术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手术须由专科医生认定为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五、轻度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存在自主活动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六、中度肌营养不良症: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七、心包膜切除术: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或已进行任何需要心脏小切口技术的手术。
手术必须在心脏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八、单侧肺脏切除: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肺部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单侧全肺切除手
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1)肺叶切除、肺段切除手术;(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切
除手术;(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肺切除手术。
九、特定周围动脉狭窄的血管介入治疗:指为治疗特定周围动脉的狭窄而实际实施的血管成形术、支架植入术或动脉粥样硬化斑块清除手术。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并须经血管造影术证实接受介入治疗的动脉有50%或以上的狭窄。特定周围动脉指肾动脉、肠系膜动脉和为下肢或上肢供血的动脉。
十、单侧肾脏切除: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至少单侧全肾的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1)部分肾切除手术;(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
(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十一、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或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卵巢切除、部分睾丸切除;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卵巢切除术、睾丸切除术;
(3)预防性卵巢切除;
(4)变性手术。
十二、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50%以上)。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任一手术以减轻症状:
1.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
2.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十三、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指由于特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
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II 级及以上,但尚未达到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但尚未达到 36mmHg。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十四、中度运动神经元病:指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十五、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的诊断标准,由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两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十六、中度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和肠破裂的风险,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并根据组织病理学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且须经肠胃专科医生连续以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调节剂持续治疗最少 90 天。
其他种类的发炎性结肠炎,只发生在直肠的溃疡性结肠炎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十七、早期系统性硬皮病: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必须是经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风湿学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在 2013 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 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嗜酸性筋膜炎和 CREST 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标准的,本公司不承
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十八、早期象皮病: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丝虫病所致象皮肿”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十九、慢性呼吸衰竭: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虽未达到“严重慢性呼吸衰竭”的赔付标准,但是仍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肺功能👉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50%;
2.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60mmHg。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二十、早期原发性心肌病: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或其同等级别。
2.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原发性心肌病”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九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基本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根据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的情况而终止或继续有效,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该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
3.本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若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或仅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一”,本合同终止,基本保险责任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若在投保时仅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二”,基本保险责任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公司不再承
担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若在投保时选择同时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一”和 “可选保险责任二”,基本保险责任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二)少儿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
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0%;
2.本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
3.本合同现金价值。
本合同基本保险责任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二、可选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是否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包括“可选保险责任一”和“可选保险责任二”两项,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投保其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可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若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可选保险责任一 1.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同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和特定疾病,本公司按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约定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该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同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和特定疾病,本公司按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约定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该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二)可选保险责任二 1.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基本保险责任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在👉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基础上,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二至👉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所有一百二十种重大疾病分为六组,具体分组情况详见本合同《重大疾病分组表》,本合同👉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公司不再承担因👉一次重大疾病及其同组重大疾病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后、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与👉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该重大疾病确诊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公司不再承担因该重大疾病及其同组重大疾病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后、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与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该重大疾病确诊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公司不再承担因该重大疾病及其同组重大疾病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3)👉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后、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与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该重大疾病确诊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公司不再承担因该重大疾病及其同组重大疾病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4)👉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后、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与前述四次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该重大疾病确诊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公司不再承担因该重大疾病及其同组重大疾病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5)👉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后、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与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该重大疾病确诊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组重大疾病对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本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十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少儿疾病、轻度疾病或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肌营养不良症、严重肾髓质囊性病、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脊髓小脑变性症、Brugada 综合征、成骨不全症(Ⅲ型)、亚历山大病、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和中度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不包括艾森门格综合征、脊柱裂和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少儿疾病、轻度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少儿疾病、轻度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少儿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少儿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具体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的“👉五条 重大疾病”“👉六条 少儿疾病”“👉七条 轻度疾病”“👉八条 特定疾病”“👉十九条 释义”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十一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与分期交付两种。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和十九年五种,分期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十二条 现金价值
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是指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或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十四条 转换年金权益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领取,或者将身故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若转换成年金领取,转换年金领取金额根据转换年金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转换的身故保险金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解除本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在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少儿疾病、轻度疾病或特定疾病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基本条款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十六条 借款
在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少儿疾病、轻度疾病或特定疾病后,投保人不得申请借款。
👉十七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若在投保时仅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二”或选择同时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一”和“可选保险责任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二、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十八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十九条 释义
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ICD-10与ICD-O-3:《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十次修订版(ICD-10),是
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三版
(ICD-O-3),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定)。如果出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TNM分期: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 岁 | |||
T | N | M | |
Ⅰ期 | 任何 | 任何 | 0 |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 岁 | |||
Ⅰ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ⅣA 期 | 4b | 任何 | 0 |
ⅣB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Ⅰ期 | 1 | 0 | 0 |
Ⅱ期 | 2~3 | 0 | 0 |
Ⅲ期 | 1~3 | 1a | 0 |
ⅣA 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
ⅣB 期 | 4b | 任何 | 0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 期 | 1~3a | 0/x | 0 |
ⅣB 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害。
专科医生: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
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本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指在本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应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尚未到达
保险费交付日期的各期保险费不在此列。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资格条件的医生:(1)符合本条款之专科医生条件;(2)在专门科室工作专职从事心理及智商检测工作。其他智商检测机构及人员做出的智商检测结果将不被采信。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重大疾病分组表 | |
组别 |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
👉一组(二种重大疾病) | 一、〔恶性肿瘤——重度〕——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
八十、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 |
👉二组(二十种重大疾病) | 二、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切开心包 手术 | |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须切开心脏手术 | |
二十一、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 |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须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 下)手术 | |
二十九、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 |
三十七、严重冠心病 | |
四十四、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 |
五十一、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 |
五十五、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 |
六十四、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 |
六十五、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 |
七十三、艾森门格综合征 | |
七十七、严重心肌炎 | |
七十八、Brugada 综合征 | |
八十二、室壁瘤切除手术 | |
九十五、心脏粘液瘤手术 | |
九十九、严重心脏衰竭心脏再同步(CRT)治疗 | |
一百零一、严重斯蒂尔病 | |
一百零九、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 |
👉三组(四十二种重大疾病) | 三、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九、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 |
十一、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
十二、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 |
十五、瘫痪——永久完全 | |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认知功能障碍或自主生活能力完 全丧失 | |
十八、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
十九、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 | |
三十、严重重症肌无力 | |
三十一、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 |
三十二、严重脊髓灰质炎 | |
三十五、植物人状态 | |
四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
四十五、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 |
五十三、克-雅氏病(CJD、人类疯牛病) | |
五十九、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 |
六十、严重癫痫 | |
六十六、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后遗症 | |
六十七、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 |
七十、脑动脉瘤破裂出血开颅夹闭手术 | |
七十一、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 |
七十二、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 |
七十五、脊髓小脑变性症 | |
八十一、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 |
八十六、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 |
八十七、闭锁综合征 | |
八十八、脊柱裂 | |
九十一、结核性脊髓炎 | |
九十三、皮质基底节变性 | |
九十四、神经白塞病 | |
九十六、脊髓空洞症 | |
九十七、亚历山大病 | |
一百、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 |
一百零三、库鲁病 | |
一百零五、弥漫性硬化 | |
一百零七、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 | |
一百一十三、脑型疟疾 | |
一百一十八、严重脊髓内肿瘤后遗症 | |
一百一十九、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 |
一百二十、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 |
👉四组(三十七种重大疾病) |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须异体移植 手术 |
六、严重慢性肾衰竭——须规律透析治疗 | |
八、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
十、严重慢性肝衰竭——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 |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
二十六、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永久不可逆 | |
二十七、严重克罗恩病——瘘管形成 | |
二十八、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 |
三十四、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 |
三十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 |
三十八、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 |
三十九、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 |
四十一、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 |
四十六、胰腺移植 | |
四十七、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
十八、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 | |
十九、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 |
五十、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 |
五十六、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 |
五十七、胆道重建手术 | |
五十八、肺淋巴管肌瘤病 | |
六十一、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 |
六十二、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 |
六十八、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 |
六十九、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 |
八十三、获得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 |
八十五、范可尼综合征(Fanconi 综合征) | |
八十九、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 |
九十、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 |
一百零、肺孢子菌肺炎 | |
一百零八、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 |
一百一十、严重肺结节病 | |
一百一十一、席汉氏综合征 | |
一百一十二、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 |
一百一十、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 |
一百一十六、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 | |
一百一十七、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 |
👉五组(九种重大疾病) | 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 20% | |
三十三、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
七十、严重面部烧伤 | |
七十六、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 |
八十、成骨不全症(Ⅲ型) | |
九十八、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 |
一百零六、严重 III 度冻伤导致截肢 | |
一百一十五、大面积植皮手术 | |
👉六组(十种重大疾病) | 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
十、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 |
十二、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 |
十三、埃博拉出血热 | |
五十二、溶血性链球菌性坏疽 | |
五十、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 |
六十三、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 |
七十九、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 |
九十二、严重气性坏疽 | |
一百零二、严重破伤风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
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二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条 受益人
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
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
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保险金申请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利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
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人寿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八条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九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仅适用于分红型保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十一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十二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十三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十五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十六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利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根据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按日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日利率=(1+年利率)1/360-1,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