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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皮肤过敏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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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凡投保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如本保险合同统一停售,保险人不再接受投保人连续投保。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使用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功备案的化妆品、护肤品而导致皮肤出现红肿、发痒、脱皮及过敏性皮炎等皮肤过敏症状,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为皮肤过敏反应后,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皮肤过敏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xx使用化妆品、护肤品而导致皮肤出现红肿、发痒、脱皮及过敏性皮炎等皮肤过敏症状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将无息退还累计所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出现皮肤过敏反应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已知为过敏体质特征;
(三)非使用化妆品、护肤品而导致皮肤过敏症状的;
(四)被保险人所使用的化妆品、护肤品未能成功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
(五)被保险人所使用的化妆品、护肤品经卫生监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查出该化妆品、护肤品质量不合格,或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
(六)被保险人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化妆品、护肤品引起的皮肤过敏反应;
(七)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八)被保险人在参加本保险合同前已经存在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患法定传染病、职业病、性传播疾病及其引起的并发症;
(十二)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九条 x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本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
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作出核定。
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缴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由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检验报告的诊断证明书(证明须为原件或加盖医院公章的复印件);
4、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经过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如保险人认可医院的过敏源鉴定,证明化妆品、护肤品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皮肤过敏)。
(二)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的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本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x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合同签订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处理。
释义
第二十七条 x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化妆品】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
(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护肤品】指作用于皮肤、保护皮肤的化妆品。
【皮肤过敏】是指当皮肤受到各种刺激如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化学制剂、花粉某些食品、污染的空气等,导致皮肤出现红肿、发痒、脱皮及过敏性皮炎等皮肤过敏症状。
【医院】指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综合性公立医院或专科公立医院以及保单载明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院。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性传播疾病】指发生在生殖器官的内源性或外源性通过性行为或非性行为传播的传播性疾病。
【法定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 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 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 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职业病】指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并发症】指在某种原发疾病或情况发展进程中发生的、由于原发疾病或情况、或其他独立原因所导致的继发疾病或情况。
【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费用比例),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除另有约定外,费用比例为 3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