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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合水县南区幼儿园委托对合水县南区幼儿园保教 及其他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1.采购编号:HSZC2024-0086
2.招标内容:合水县南区幼儿园保教及其他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3.项目预算:40.00 万元最高限价:40.00 万元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5%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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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5%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5%的扣除。
投标截止时间:以招标公告为准,供应商自行登陆甘肃中工国际电子开评标系统,点击投标工具界面的 5【上传】,上传完成加密的投标文件,并按系统提示完成解密、确认报价、有无异议等开标工作。
开标时间:以招标公告要求为准开标地点:以招标公告要求为准
投标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须办理甘肃中工国际 CA 数字证书,并安装甘肃中工国际新版投标工具包及相关软件方可打开招标文件,工具下载地址: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网站下载中心,咨询电话:000-0000-000。
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以招标公告要求为准。 8.开标方式
按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通过“甘肃中工国际电子开评标系统”准时开标,届时将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出席开标会议。
所有投标企业须在投标截止前,使用制作投标文件所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甘肃中工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使用 CA 数字证书进行登录,并选择参与标段点击【点击进入】进入该标段开标会议,投标人进入投标项目后需及时完成签到,开标时间到达后未签到的投标人,将不允许签到并按拒绝处理。
9.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采购人:合水县南区幼儿园
地 址:合xxxxxxxxxxx 000 x项目联系人:xxx
电 话:13830438724
采购代理机构:合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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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xxxxxxxxxxx 00 x(合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合水县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受合水县南区幼儿园委托,对合水县南区幼儿园保教及其他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HSZC2024-0086 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特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0000 获取招标文件,
并于 2024 年 月 日 时 分前递交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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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编号:HSZC2024-0086
项目名称:合水县南区幼儿园保教及其他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0.00 万元
最高限价:40.00 万元
采购需求:采购室内外玩具,幼教一体机等设施设备。合同履行期限:15 日历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符合《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相关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通过年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等证明文件;
(2)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或者法人授权函及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
(3)提供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附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任意一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正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若为免税企业须提供零申报记录或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材料);
(5)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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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不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期间;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等信用查询平台,查询截止时间同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在开标环节现场查询核实;
(8)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时间:2024 年 月 日至 2024 年 月 日,每天上午 00:00 至 12:00,下午 12:00 至 23:59
地点: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0000。
方式: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注:首次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投标的企业,请自行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0000/投标企业登录页面点击“用户注册”,自动跳转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进行注册,完善相关信息并通过认证后,登陆系统填写相关资料获取招标文件)。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4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合xxxxxxxxxx 00 x(电子标,供应商无需到场)。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须办理甘肃中工国际 CA 数字证书,并
安装甘肃中工国际新版投标工具包及相关软件方可打开招标文件,工具下载地址:详见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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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企业须在投标截止前,使用制作投标文件所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甘肃中工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使用 CA 数字证书进行登录,并选择参与标段点击【点击进入】进入该标段开标会议,投标进入投标项目后需及时完成签到,开标时间到达后未签到的投标企业,将不允许签到并按拒绝处理。
3.投标企业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使用甘肃中工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生成的.ZGTF 加密投标文件通过点击投标工具界面的 5
【上传】上传至甘肃中工国际电子开评标系统,逾期未上传到开标系统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如有疑问请拨打甘肃中工国际客服电话 000-0000-000。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合水县南区幼儿园
地 址:xxxxxxxxxxxx 000 x
联系方式:138304387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合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xxxxxxxxxxx 00 x(合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联系方式:0934-5520105
项目联系人:xxx电 话:13830438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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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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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1 | 项目名称 | 合水县南区幼儿园保教及其他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
1.1 | 采购编号 | HSZC2024-0086 |
1.1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2.1 | 采购人 | 采购人:合水县南区幼儿园 地 址:xxxxxxxxxxxx 000 x 项目联系人:xxx 电 话:13830438724 |
2.1 | 预算资金 | 40 万元 |
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自筹资金 |
2.2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合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xxxxxxxxxxx 00 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4.1 |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 1.符合《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相关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通过年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等证明文件; (2)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或者法人授权函及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 (3)提供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附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任意一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正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若为免税企业须提供零申报记 录或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材料); |
(5)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签署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 (7)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不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期间;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等信用查询平台,查询截止时间同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在开标环节现场查询核实; (8)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证(函)件,至少必须包括按照以上要求的基本证(函)件扫描件;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提供齐全上述资质合法有效证 件,将视为无效投标。 | ||
4.3 | 联合体投标 | □接受 ☑不接受 |
4.5 | 分公司投标 | 除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外,本项目不接受非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的投标 |
6.1 | 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 | □组织 ☑不组织 |
7.1 | 采购进口产品 | □接受 ☑不接受 |
9.4 | 招标文件的构成 | 加注“▲”号产品为核心产品,任意一种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时,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0.4条款执行。 |
10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 |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14.3 | 备选投标方案和报价 | 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 |
18 | 投标保证金 | □收取 ☑不收取 |
19 | 投标有效期 | 开标后90天。 |
20.1 | 电子投标文件份数 | 电子投标文件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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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电子投标文件提交方式 | 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自行登陆甘肃中工国际电子开评标系统,点击投标工具界面的 5【上传】,上传完成加密的投标文件,并按系统提示完成解密、确认报价、有无异议等开标工作。递交时间:以招标公告要求为准(北京时间,逾期不再受理) 截止时间:以招标公告要求为准(北京时间) 递交地点:以招标公告要求为准 |
24 | 资格审查 | 开标后,采购人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 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
29.2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
37 | 分包履约 | 不允许 |
38 | 履约保证金 | □收取 ☑不收取 |
38 | 履约时间和地点 | 时间: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 地点:由采购人指定 |
41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 供应商应在其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 质疑。 |
42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采购代理机构不向任何一方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请各投标人在报价成 本核算时予以充分考虑。 |
43 | 中标通知书领取 | 中标人在中标公告发布后在合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领取中标通知书,不再另行通知。因逾期未领 取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44 | 核心产品 | 幼教一体机 |
15 | 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型 | 根据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项目属于: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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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所叙述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采购。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合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4“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6“招标文件”是指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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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电子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文件。
2.8 “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9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10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11“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12 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现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 号)中“★”标注的品目产品。
2.13 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9]18 号)中的品目产品。
2.14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
2.15 “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
传真、电子邮件。
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
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3.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或提供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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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供应商。
4.2 符合《投标邀请》中关于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
4.3 关于联合体投标
若《投标邀请》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投标邀请》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投标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报名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报名。主体方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其他联合体各方的信息。
(5)联合体投标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
力。
(6)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7)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各方均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应附中小微企业的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8)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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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关于分公司投标(除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外,本项目不接受非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的投标)
分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中小微企业投标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投标人,通过投标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指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微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
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5.1 无论招标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6.1 供应商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6.2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6.3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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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经过财政监管部门审核,并经进口论证后方可采购进口产品。 8.节能产品
8.1 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 号)中“★”标注的品目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 号)范围内的目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9.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
(3)采购项目需求;
(4)评标办法;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投标文件格式。
9.2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9.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9.4 加注“●”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加注“▲”号产品为核心产品,任意一种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时,按照第 30.4 条款执行。
10.1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同时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和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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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按要求递交的任何澄清将以书面或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招标文件修改的知晓,也将视为对修改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投标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
10.3 供应商应在其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按规定时间答复,超过时间的质疑将不予接受。
10.4 更正公告或变更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作用。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责任。
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保证其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3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对发现有不
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2.1 投标人和招标采购单位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全部辅助材料及证明材料均应有中文文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证与原文内容一致,否则投标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其投标。
12.2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填写。因不按要求编制而引起无法查询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3.2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电子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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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开标一览表、报价明细表等各表中的报价,若无特殊说明应采用人民币填报。
14.2 投标报价是为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一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的最终优惠价格。
14.3 除《采购项目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个货物、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采购单位均将予以拒绝。
15.1 投标人必须按照电子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为无效投标。
16.1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 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或数据等资料,并须提供:
(2)保证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修期内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要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现行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
(3)逐条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议,并按招标文件所附要求完整地填写《技术
响应表》,说明自己所投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内容与招标采购单位相应要求的偏离情况。
16.3 投标文件中货物的性能指标应达到或优于招标文件中所列技术指标。投标人应注意招标文件中所列技术指标仅列出了最低限度。投标人在《技术响应表》的投标应答中必须列出具体数值或内容。如投标人未应答或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内容的表述,将被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7.1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的相关资料和业绩证明材料
(3)商务响应表
(4)售后服务承诺
(5)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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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18.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9.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9.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20.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 1 份,电子“开标一览表”1 份。以上所有内容均为电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 电子投标文件及“开标一览表”应保证能正常读取,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0.3 电子投标文件的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
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电子投标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投标。
20.4 电子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0.6 投标文件在加盖投标人公章时,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公司部门章或分支机构章、授权(投标)专用章等代替;否则,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20.7 所提供的合同、证书等与评标相关资料、证件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有涂改或因不清晰导致评委无法认定的,则该资料、证件视为无效;评分项所提供的资料、证件须提供其原件扫描件,经查实证件有造假行为的按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企业责任。响应性文件中除要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的内容必须签字、盖章外还须逐页加盖法人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及签字电子印章(电子章应为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共享平台互认的电子章)。
21.1 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方式,不接受投标供应商递交的纸质投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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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投标供应商将电子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到甘肃中工国际电子开评标系统点击投标工具界面的 5【上传】,上传完成加密的投标文件,并按系统提示完成解密、确认报价等开标工作。对迟于投标截止时间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21.2 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电子投标文件。 22.电子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但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投标须知第 20 条规定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电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投标。
23.1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采购人、投标人须通过“甘肃中工国际电子开评标系统”参加。
23.2 开标时,采用“甘肃中工国际电子开评标系统”电子语音方式进行唱标,包
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 3 家的,
不得开标。
23.4 对不同文字文本电子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3.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采购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4.1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依法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25.1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5.2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电子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进行审查、询标、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询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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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向采购人提出经评标委员会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
26.1 电子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投标有效期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内容是否齐全;投标文件是否不存在重大缺失或者漏项的;《投标文件》内容真实,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虚假技术参数;
(4)加注“●”号条款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5)投标内容不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6)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7)电子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6.2 投标截止时间后,除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外,不接受投标人及与投标人有关的任何一方递交的材料。
26.3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电子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
过修改或撤回不符合要求的内容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
26.4 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修改错误的原则如下:
(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6.5 评标委员会将要求投标人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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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政策功能评价,如涉及以下内容,具体标准为:
(1)评标委员会对于节能、环保产品或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的价格扣除,审核投标人填写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按照 15%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15%
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中标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
2.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投标人及其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均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7.1 澄清有关问题。为了有助于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有义务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投标代表人就相关问题进行澄清。
27.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答复或者补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不得超出电子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
标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27.3 澄清文件将作为电子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与电子投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8.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估和比较。
(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采购单位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采购单位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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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但不影响项目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方法,具体评审因素详见《采购项目需求》。评标采用百分制,各评委独立分别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逐项打分,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每一因素的打分汇总后取算术平均分,该平均分为投标人的得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3)评标委员会审查产品资质或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符合性时,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交易习惯、采购需求最本质原义等情况,而不应以投标文件中产品名称与招标
文件产品名称是否一致作为审查的标准。
(4)中标候选人产生办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2)中标候选人产生办法: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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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在开标、投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或采购代理机构询问评标情况、施加任何影响,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30.2 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在开、评标期间及招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透露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等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评标情况。
30.3 本项目不接受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0.4 不同投标人所投产品均为同一品牌或任一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时,按 以下原则处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一个投标人参加评标,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2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和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详细理由。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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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3.采购方式的变更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43条规定,如评审现场经财政部门批准本项目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的,按相应采购方式程序执行。
34.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34.3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 5 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4.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和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5.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5.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6.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6.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6.3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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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人或中标人向同级财政监管部门备案。
37.2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8.1 若《采购项目需求》规定须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须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最终验收合格之日。
38.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8.3 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39.合同验收
39.1 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采购预算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40.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和采购文件、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按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时限做出处理和答复。
40.2 询问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事项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告知投标人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41.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其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本招标文件之日。
41.2 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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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范本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41.3 对采购需求的质疑,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41.4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投标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必须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不接受二次质疑。
41.5 质疑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事项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告知投标人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4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合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不予受理:
(1) 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 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书内容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
(3) 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特别授权,或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4) 对招标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而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的;
(5) 未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进行二次或多次质疑的;
(6) 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7)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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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采购代理机构不向任何一方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请各供应商在报价成本核算时予以充分考虑。
中标人在中标公告发布后在庆阳市合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不另行通知。因逾期未领取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4.投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咨询的有关项目事项,一切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答复为准,其他一切形式均为个人意见,不代表本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采购需求
2.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货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及其他应有的费用。投标人所报价格为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成的最终价格。
2.在货物质保期内,供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质量(含环保节能要求)、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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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保期:质保期一年。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供方应继续向需方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必须要有专门队伍从事此项工作,并提供全天候的热线技术支持服务,必须对需方所反映的任何问题在1小时之内做出及时响应,在2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实地解决问题。
4.供方必须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确保货物正常运行。供方必须遵守质监部门和需方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于供方违规操作造成需方损失的,由供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供方应负责货物及主要部件、配件维修更换。质保期内,供方对货物(人为故意损坏除外)提供全免费保修或免费更换;保修期满后收取更新配件成本费,指导需方进行设备操作培训。
2.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 提供制造商完整的随机资料,包括完整的使用和维修手册等。
4. 特别要求:交货时要求投标人须随货提供投标货物品牌、生产厂家、产地、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报告》、国家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及相关质量证明文件作为验收依据,同时采购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对产品的合法供货渠道进行说明,经核实如投标人提供非法渠道的商品,视为欺诈,为维护采购人合法权
益,投标人要承担商品价值双倍的赔偿;同时,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其他责任,并连带追究所投产品制造商的责任。
货物运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付。
五、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六、验收方法及标准
1.验收方法:竣工后由供方负责自验,需方邀请第三方专家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签署“验收合格”字样,不合格签署“不合格”字样,并通知供方,供方在三日内给予答复,并负责处理,若需送法定质检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供方承担。如发现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停止供货,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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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验收标准: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采购人有权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必要时,采购人有权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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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品名 | 主要参数 | 单位 | 数量 |
1 | 笔记本电脑 | 国产可控芯片、操作系统、办公软件。 ●处理器:≥8 核,最高主频≥3.1GHz ●内存:≥8G DDR5 5500MHz; ●硬盘:≥256GB; ●显卡:集显显卡 接口:3.5mm 耳机麦克风二合一接口 1 个,USB-C 接口 x 1 (支持传输数据和充电),HDMI 接口 x 1(接口规格 HDMI 1.4b),Mini RJ45 接口 x 1,USB-A 接口 x 2(USB 3.2 Gen1,最大输出 5V/2A) ●屏幕≥14 英寸,分辨率为 2160×1440。 | 台 | 10 |
2 | 跑酷玩具 | 含木箱软包跑酷 11 件套、软体组合 13 件,共计 24 件套。 1.木箱软包跑酷:采用 1000D 环保无味PVC 夹网革材质制作,耐磨防滑,填充高密度珍珠棉。配置跑酷三角蹬 4 个、跑酷 梯形木箱 3 个、跑酷挡板 1 个、可调节移动梯形箱 1 个、可 调节三脚架 1 个、单面弧形箱 1 个。 2.软体组合:外覆牛津布,內填珍珠棉,迷彩;配置镂空正方体 2 个、半圆 2 个、三级台阶 1 个、正方形软垫 2 个、圆 柱体 1 个、空心滚筒 1 个、长方形软垫 4 块。 | 套 | 1 |
3 | 打击乐 | 奥尔夫打击乐 40 件,带乐器箱子。配置非洲鼓 1 面、海鼓 1 面、铃鼓 3 面、敲琴 1 个、三角铁 2 个、沙锤 2 个、沙蛋 2 个、单响筒 2 个、双响筒 2 个、串铃 2 付、摇铃 2 个、枣午 板 2 个、碰铃 2 付、蛙鸣筒 2 个、高低梆子 2 个、方梆子 2 个、刮棒 2 个、皮铃 2 个、响板 2 个、打棒 2 个、木鱼 2 个。 | 套 | 12 |
4 | 安全帽 | 每套含儿童安全帽 1 顶、手套 1 双。 安全帽主体采用 pp 材质制作,重量≤160g,内径 16*18*10cm左右;头围 45—55cm,黄色。 安全手套采用涤纶+乳胶材质制作,蓝色。 | 套 | 40 |
5 | 彩色数码复印机 | 彩色数码复合机,复印、打印、扫描一体;最大原稿尺寸 A3;处理器 1.6GHz;6GB 内存,可扩展至 8GB,硬盘容量≥256GB;供纸容量≥500 页,多功能手送托盘; 配双面器;支持无线网络打印;●复印速度≥28cpm,●分辨率≥1800×600dpi,●复印尺寸 SRA3、A3+、A3-A5、B6S、 A6S、厚纸、8K、16K、长纸(210×297-457×1200mm),预 热时间≤20 秒,首页复印时间黑白≤6.8 秒、彩色≤8.4 秒, | 台 | 1 |
(招标文件中所要求提交的证书、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均要求在电子投标文件中以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形式递交,不接受纸质文件)
连续复印页数 1-9999 页,缩放范围 25-400%;●打印速度≥ 28ppm,●打印分辨率≥1800×600dp;●扫描分辨率≥600 ×600dpi;输出格式:TIFF、JPEG、PDF、压缩 PDF、XPS、压缩 XPS、可检索 PDF、PDF/A,PPTx、线性 PDF,致辞扫描到电子邮件、FTP、BOX、电脑、网络 TWAIN、WebDAVMe、Home、 USB、DPWS。 | ||||
6 | 幼教一体机▲ | 一、整机参数 1.设备超高清 LED 液晶显示屏,尺寸≥86 英寸,屏幕分辨率≥3840*2160,显示比例 16:9,可视角度≥178°;支持 UHD 高清点对点显示,屏幕显示灰度分辨等级达到 256 灰阶以上;整机玻璃厚度≤4mm,表面书写硬度≥9H,具备防眩光效果; 2.设备能感应不同光照环境并自动调节屏幕亮度,可开关; ●3.设备视网膜蓝光危害(蓝光加权辐射亮度 LB)满足 IEC TR 62778:2014 蓝光危害 RG0 级别。支持纸质护眼模式,能在 PC 通道任意画面任意软件所有显示内容下实现画面纹理的实时调整;支持透明度调节;(需提供功能描述截图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4.设备至少具备标准、节能、多媒体、智能模式;在智能模式下设备可以根据显示内容自动调节,可开关; ●5.设备需内置 2.1 声道扬声器,前朝向中高音≥2*10W,背朝向低音≥20W,额定总功率≥40W;(需提供功能描述截图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6.设备支持AI 语音功能:a.设备需内置 AI 语音操控模块,唤醒词激活后可通过语音控制设备快速开关白板软件、传屏互动工具、幼儿相机、幼教软件,操控电脑关机、待机及待机唤醒。语义词库支持离线使用;b.设备需配套相机软件,能实现拍照和录像功能。拍照支持延时拍摄,可以设置 3s,5s延时期限,幼教相机拍照及录像的开始、保存、重拍、取消操作支持语音操控;(需提供功能描述截图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7.设备在任意信号源通道均可调出全通道触摸中控设置菜单,中控菜单具备声音、图像、设置、缩放以及亮度设置模块,其中支持开启/关闭自动节能和护眼模式; 8.设备需内置无线传输模块,能在无任何外接或转接天线、网卡的情况下实现 Wi-Fi 无线上网连接、AP 无线热点发射, WIFI 支持 2.4G/5G 频段;支持版本Wi-Fi6,满足 IEEE 802.11 a/b/g/n/ac/ax 标准;支持蓝牙 Bluetooth5.2 标准; 9.设备支持识别带 NFC 芯片的资源卡片,当资源卡片贴合整机 NFC 读卡区域,可以实现与整机内置资源进行交互; ●10.设备采用内置非独立摄像头设计,像素需≥1300W,支持拍摄 4K 视频,视场角需≥120°;(需提供功能描述截图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11.支持使用者在快捷桌面中快速进入资源内容和应用程 序,主页能实时显示时间及网络链接情况,桌面支持最大化 | 台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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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最小化切换;二、电脑模块 内存≥8GB DDR4,固态硬盘≥256 GB SSD;三、教学白板 1.配备能关联微信、手机号等常用账号体系的教学账号,账号体系下需搭载终身免费扩容的云空间,便于存储教学课件、多媒体资料等。支持存储文件自动分类、支持通过数字账号密码、微信二维码、U 盘钥匙等不少于 3 种方式登录教师个人账号; 2.支持直接解析 PPT 课件、制作互动云课件和调用云端公共课件资源等多种备课方式。 使用者能直接在课件中调取试题、微课视频、仿真实验等云端资源,也可以自由创建试题、课堂互动游戏、思维导图、网络画板、学科工具等形成互动课件; 3.互动教学课件支持开放式云分享:分享者可将互动课件、课件组以公开或加密的 web 链接和二维码形式进行分享,分享链接可设置访问有效期。 4.支持空中直播课堂中指定授权学生远程连麦互动。四、幼教资源 ●1.系统资源须严格依据《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与 《幼儿园指导纲要》编制,资源内容需涵盖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大领域;(需提供功能描述截图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2.系统资源需至少内置 300 个以上的儿童普通读物动画 (需同步提供视频列表)和 2000 个以上的动画视频(需同步提供视频列表)。至少提供主题课程、特色课堂、电子白板、工具等应用资源和工具;(需提供功能描述截图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3.系统提供的主题课程可支持电子书、动漫课堂,并具有活动目标、活动建议、快乐课堂和主题拓展; 4.软件具有白板软件功能,支持白板软件教学,能进行书写、擦除、重点标注等,且在重要知识点配备教参指导功能; 5.至少支持 flash、jpg、png、mp3、mp4 等 5 种媒体类型; 6.软件应为单机安装版本,在无网情况下也能正常使用。 ●7.为确保资源软件的专业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供应商应 提供软件研发单位出具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 ||||
7 | 单头大炒锅 | 电炒锅,锅径≥100cm,锅深≥29mm,额定电压 380V,功率 ≥30KW;国标加厚不锈钢机身、面板;多层精炼锅体,防油、防酸、防碱、防盐;3.1mm 纯铜变频线盘;64 位处理器商用机芯,8 档磁控火力调节,高清显示屏,防潮防水设计;配长条滤网水槽、180 度摇摆水龙头、可调节承重脚。 | 台 | 1 |
8 | 多功能面 食机 | 多功能面食机,主轴转速≥100r/min,额定电压 380V,功率 ≥3KW,每小时产量≥60KG;旋转刀头,出面口须经镀光处理不生锈;模具数量≥5 种,至少包含海螺面、披萨卷、空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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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管、螺丝面、五角星。 |
注: 1.标●的为重要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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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营业执照 |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通过年报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等证明文件; |
2 | 法人授权委托书 | (2)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或者法人授权函及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 (正、反面); |
3 | 审计报告 | (3)提供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附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须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4 | 税收证明 | (4)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任意一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正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若为免税企业须提供零申报记录或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材料); |
5 | 社保证明 | (5)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6 | 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 | (6)投标企业必须提供《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否则视同自愿放弃投标 (注:信用承诺书由投标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企业未承诺的,视同自愿放弃投标(投标)资格;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本承诺书的承诺内容作出任何改动的将 被视为无效投标),格式详见附件; |
一、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资格审查
7 | 供应商信用查询 | (7)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不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期间;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等信用查询平台,查询截止时间同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在开标环 节现场查询核实; |
8 | 联合体要求 | (8)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须提供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法人章。 |
9 | 投标函 | (9)投标函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承诺、签署、盖章。 |
三、评标程序: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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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标 准 |
1 | 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 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
2 | 电子投标文件 | 内容是否齐全 |
3 | 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 | 投标文件是否不存在重大缺失或者漏项的; 《投标文件》内容真实,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虚假技术参数;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4 | 相关强制性规定 | 投标内容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 |
5 | 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 报价是否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
6 | 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电子投标文件是否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7 |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是否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是否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是否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是否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是否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否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2. 澄清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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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综合评分:
类别 | 评分要素 | 分值 | 说明 |
商 务 及 售 后 部分 (22) | 综合实力 | 3 分 | 生产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提供 1 项得 1 分,最高得 3 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截图); |
企业业绩 | 2 分 | 投标人 2021 年以来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 1 份得 1 分(提供合同扫描件),最高得 2 分。 | |
售后服务 | 17 分 | 1.投标企业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方案(至少应包含以下六部分内容:售后服务架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售后服务计划、售后服务流程、售后服务人员配置、零配件供应保障措施),完全能满足采购单位日常使用要求得6分,每有一项缺项或售后服务要求不能满足项目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2.根据投标企业提供的替换品方案:投标产品在使用过 |
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时,有完整的响应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协调替换品出库、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后续工作的处理等),及时替换,能满足采购单位使用要求保障的得4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或欠合理的扣1分,扣完为止。 3.提供投标产品售后服务网点,人员及联系方式,故障响应时间,定期回访(维修保养)等措施方案及承诺的得7分 ,方案每有一项不满足或未提供实质性内容扣2分,扣完为止 。 | |||
技术部分 (48) | 技术参数 | 28 分 | 投标产品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技术参数且能提供相应产品证明材料的得 28 分,其中:带●号为重要参数,每有一项负 偏离扣 3 分;非●号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 2 分,扣完为止。 (注:需要提供证明文件的参数必须提供详细说明及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证明。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报告(加盖原厂鲜章)、原厂出具的彩页、说明书、实物照片,否则此项不得分)。 针对技术参数需逐条应答。 |
项目实施方案 | 9分 | 投标企业提供稳定可行的项目方案(方案内容应包含且不限于货物出厂、货物运输保护、安装调试等);投标企业提供的项目方案详细、能保障产品安装调试运行正常需求得9 分,方案有一项不满足或欠合理扣3分,扣完为止。 | |
产品质量 | 7分 | 投标产品质量达到优等品并提供相应产品证明材料的得 7分(所有产品须提供产品彩页及详细的产品介绍,提供不齐 或不提供不得分)。 | |
突发事件处理 | 4分 | 投标企业根据项目特性列出(包含但不限于调货出厂、货物运输保护、安装调试、其他原因安全应急情况处理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并制定相关处理预案,预案内容切合实际、内容完整的,不影响采购单位使用得4分,每有一 项不满足或欠合理的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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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企业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30×(评审基准价/投标报价);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根据财库[2020]46 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价格给予 15%的扣除
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企业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企业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企业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报价得分
(30)
5.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6.编写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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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价格、技术、服务等方面严格进行评判,提供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起草评审报告,并予签字确认。
3. 保守秘密。不得透露采购文件咨询情况,不得泄漏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及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供应商透露评审情况。
4. 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行政监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干预评审、发表倾向性和歧视性言论、受贿或者接受供应商的其他好处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5. 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询问,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行政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等事宜。
1. 应邀按时参加评审和咨询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或咨询的,应及时告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私自转托他人。
2.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行政监管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3. 评审或咨询过程中关闭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有在场工作人员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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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为借口,表达与其原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不得以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合同编号:HSZC2024-0086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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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合水县南区幼儿园供 应 商:
招标机构:合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投标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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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招标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1 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 3.1 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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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 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 110%运输一切险。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八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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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5.1 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1 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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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 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八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 9 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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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
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
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 19 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
(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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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
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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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1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 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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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采购人):合水县南区幼儿园
乙方(中标人):
根据“合水县南区幼儿园保教及其他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1.采购内容:采购室内外玩具,幼教一体机等设施设备(以上货物含运输、安装及调试等,具体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具体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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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
1.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2.合同履约地点:由甲方指定
3.供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三、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货物运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及行业标准,并为正规制造厂商生产的合格产品,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任何故障、事故均由乙方负全责。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甲方认可的最佳参数及各项要求(实物参数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货物参数保持完全一致,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为准,否则视为该产品不合格)。
3.乙方承担货物验收完成前的一切责任(含安全责任)和费用。甲方在验收
中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和验收标准或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给予答复,并负责处理,若需送法定质检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发现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甲方可通知乙方停止供货,解除合同。
4.甲方在交货地点验收,如发现损坏、缺件等问题,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发运货物时需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货物设施产品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卡等,如有缺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提供,期间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对所供产品保质期应按生产厂商的承诺执行。在保质期内非人为损坏的,应于 24 小时内到达甲方处并提供免费维修,所需材料均为原厂配件,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7.本项目投标报价为固定合同价,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企业必须依据业主意向满足设施设备使用要求,新增加的工程量不再追加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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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货或拒绝收货,应向乙方支付退货部分货款总额 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运输费用。
1.乙方不履行合同或交付的货物全部或部分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实物参数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货物参数保持完全一致,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为准),甲方可视为全部货物不合格有权拒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拒收货物价款总额 10%的违约金。
2.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每逾期一日,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货物价款总额 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 2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时,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按合同规定或招标文件参数、要求进行更换,更换日期若超过合同规定的供货日期,按照逾期交货处理,每延误一日乙方应按货物价款总值的 5‰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
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合同参数与招标文件参数、要求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为准)所规定的货物规格、数量和参数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货物的到货验收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乙方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成,由甲方指定相关人员组织初步验收,主要核对货物的数量、规格及各项参数。第二步,初验完成后,甲方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
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完成验收报告。
4.货物验收时乙方必须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报告。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采取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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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3.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1.本项目质保期一年。质保时间从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产品保修期内若发生故障或有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或维修。
2.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书”提供服务。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确需变更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十二、合同解释
1.合同价格包括成本、税款、包装、运费、货物安装(含车辆运输)调试及
售后服务等全部费用,价格一次确定不再变更。
2.招标文件、成交结果表、合同所附供货一览表,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其他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为准。
3.如合同条文存在歧义,《民法典》又无明文规定,依照交易习惯和采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做合理并且善意的解释,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十四、本合同一式七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留存两份,代理机构、合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政府采购办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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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合水县南区幼儿园保教及其他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供货清单 2.中标通知书
甲方(采购人):合水县南区幼儿园盖章: 地址: 电话:传真: | 乙方(中标人):盖章: 地址: 电话:传真: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
账 号:开户行: | 账号:开户行: |
见证方(盖章):合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地址:合水县乐蟠路社区秦直路 24 号电话:0934-5520105 |
(项目名称)项目
采购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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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号:(如有)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投标人详细地址:
投标人联系电话:
投标人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1.营业执照 页码
2.基本户开户行证明资料 页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页码
4.财务审计报告 页码
5.纳税证明 页码
6.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页码
7.信用记录 页码
8.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 页码
9.非联合体投标声明 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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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投标函 页码
一、提供合格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多证合一的具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二、基本户开户行证明资料;(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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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
(采购人名称):
本授权声明: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 ” 项目(招标文件编号)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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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声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四、财务审计报告;
五、纳税证明;
六、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七、信用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
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有以上行为的视为无效投标。
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
致: (招标采购人)
我方 (企业名称)自愿参加编号为 (采购编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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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诺事项 | 是否承诺 | 备注 |
1 | 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 | □是 □否 | 必须承诺 |
(项目名称)的招标采购活动。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共庆阳市委、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庆发〔2022〕4 号),庆阳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行拖欠农民工工资“诚信承诺+信息推送”制度的通知》(庆治欠办发〔2020〕15 号)、庆阳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无欠薪证明事项的公告》,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落实项目经理任职行为有关规定的通知》(庆公管办发〔2018〕2 号)、庆阳市财政局、庆阳市审计局、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庆阳市公安局《关于开展联合惩戒加强源头管理防治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庆市财采〔2018〕11 号)等法规文件规定,我方已知晓承诺内容,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2 | 投标材料真实性保证承诺 | □是 □否 | 必须承诺 |
3 | 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承诺 | □是 □否 | 涉及农民工 |
4 | 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 建造师姓名 注册编号 身份证号码 | □是 □否 | 涉及建造师 |
5 | 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申明 | □是 □否 | 政府采购项目 |
6 | 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 | □是 □否 | 政府采购项目 |
注:投标人(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承诺并用 “√”勾选“是”,无需承诺的勾选“否”,未选择或不据实承诺的视为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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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1.本信用承诺书必须由投标人(供应商)法人代表本人签字,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人(供应商)未做出承诺或私自修改承诺内容的,视同自愿放弃投标(响应)资格;
3.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承 诺 事 项
一、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必须承诺)
我方自愿参加该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已知悉并理解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并对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活动郑重承诺如下:
1.在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中,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行政许可证件和证书,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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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我方中标,不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拒绝与招标(采购)人签订合同,将严格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不随意变更项目部人员,不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向其他单位(个人)转包中标项目,除特殊专业工程征得招标采购单位同意外,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分包合同约定外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
3.不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活动,不以提供虚假资料、不以低于成本价或恶意低价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方自愿接受招标采购单位、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取消投标、中标资格,终止合同,没收投标保证金,实施行政处罚、信用惩戒, 追究刑事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
我方以“线上不见面”的方式参加该项目投标,不能现场提供各类企业和人员证书及相关资料原件,特在此郑重承诺如下:
1.我方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各类企业和人员证书及相关资料的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真实有效;
2.我方愿意在中标公告中公示相关资质、证书和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3.招标采购单位或其他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对我方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资料如有异议,我公司随时提供资料原件进行核实;
如我方提供的投标资料不真实或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供原件,自愿接受行业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的处罚,并承担相关损失。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承诺(适用于有农民工参与合同履行的项目)我方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事项,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诺如下:
详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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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2.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3.对本企业及分包单位所招用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4.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该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6.本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陇明公”平台查询、现场检查,本人愿意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我所承诺事项可到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核查或者申请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协查,或者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查。如果经核实我作出虚假承诺,我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
四、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适用于有项目经理参与投标的项目,项目经理为一级或二级建造师)
我方在此申明,拟派的项目经理在现阶段没有担任过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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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现做出以下承诺:申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我方在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其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较大数额罚款”是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
我方自愿参加该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我方已知悉并理解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原则,共同维护庆阳市政府采购市场良好秩序,我方郑重声明和承诺如下:
(一)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庆阳市有关规定。
(二)我方郑重声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违法记录。我方同时声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我方对以上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的信用记录查询。如发现以上声明不实,我方承担相应后果。
1.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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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中标(成交);
3.不出借或借用资质;
4.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恶意串通;
5.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6.不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7.不以低于成本价或恶意低价竞争;
8.不与采购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进行协商谈判;
9.中标或者成交后不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中标或者成交后非因不可抗力不变更投标(响应)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管理实施人员;
11.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2.不得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行为;
13.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政府采购合同,不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4.不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
16.不得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违法犯罪或者失信行为。
(四)如有违反以上声明或者承诺之一情形的,我方知悉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追究我方责任:
1.投标(响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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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
3.约谈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整改;
4.中标(成交)无效;
5.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没收违法得所得;
7.吊销营业执照;
8.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
9.追究刑事责任;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处罚措施。
九、非联合体声明(格式自拟)
十、特定资格条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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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有资格全部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有一项不符合即为无效投标。
(项目名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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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编号: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投标人详细地址:
投标人联系电话:
投标人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报价明细表 (页码)
……
1.投标函 (页码)
2 (页码)
3 (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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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价明细表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包 号: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产地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元) | 小计 (元) |
1 | |||||||||
2 | |||||||||
3 | |||||||||
..... | |||||||||
总计 | 小写: |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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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报价明细表中应列明开标一览表中每项的分项内容。
2.如国产产品,产地精确到省级行政区域。如进口产品,产地精确到国家。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标总价 | 合同履行期限 | 备注 |
1 | ||||
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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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 期:
(采购人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 “ ”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1.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总投标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 日内完成项目的安装、调试,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4. 我方承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甘肃”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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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条件,投标截止日前 3 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 我方若中标,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方投标无效且接受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并承担通过“甘肃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予以公布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7.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1 份,保函原件 1 份(如有)。
8.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9.我方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投标人的行为。
投标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日 期: 年 | 月 | 日 |
(1) 产品说明书或公开发行的彩页(印刷版扫描件),如电子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与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印刷版扫描件)不符,以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印刷版扫描件)为准。
(2)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 业绩表
序号 | 用户单位名称 | 项目内容 | 实施地点 | 用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项目起止时间 | 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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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若招标文件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中要求提供业绩的,投标人所列业绩应按其要求将证明材料按顺序附后。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包号:
序号 | 招标要求 | 投标应答 | 偏离说明 | 备注 |
(一)报价要求 | ||||
(二)服务要求 | ||||
(三)交货要求 | ||||
(四)付款方式 | ||||
(五)履约保证金 | ||||
(六)验收方法及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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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2. 招标要求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具体要求,投标应答指电子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四、售后服务承诺
序号 | 项目 | 承诺内容 |
1 | 保修期内 | |
2 | 保修期后 | |
3 | 培训方案 | |
4 | 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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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可参照以上格式和内容或由投标人自拟格式。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包号(如有): 单位:元
如属所列情形的,请在括号内打“√”: | |||||
( )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产品。 | |||||
( )小微企业投标且提供其它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请填写下表内容: | |||||
中小企业、监狱企 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 | 产品名称 | 品牌型号 | 制造商 | 制造商企业类型 | 金额 |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产品金额合计 | |||||
监狱企业 | 如属于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证明材料见投标文件第 至 页。 |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如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该声明函见投标文件第 至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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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表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金额应与《报价明细表》一致。
2.“制造商企业类型”栏填写内容为“小型”、“微型”、“监狱企业”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 请投标人正确填写本表,所填内容将作为评分的依据。其内容或数据应与对应的证明资料相符,如果填写不完整或有误,不再享受上述政策优惠。
4.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投标人及其所投产品的制造
商均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以下声明函为加盖投标人单位鲜章的原件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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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名称),属于(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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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现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 号)中“★”标注的品目产品,节能产品须提供证明材料: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财库[2019]16 号)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9]18 号)中的品目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须提供证明材料: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财库[2019]16 号)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3.请提供《清单》中相关内容页(并对相关内容作圈记)。
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致 (采购人名称):
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 (招标编号)的公开招标活动。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基本信息: (各方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
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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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履行中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说明: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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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企业名称: 招标编号:
投标企业全称 | 须附营业执照扫描件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地 | 注册年份 | ||
注册资金 | 单位性质 | ||
总部地址 | 联系人 | ||
电话 | 传真 | ||
庆阳常驻机构 | 联系人 | ||
地址 | |||
电话 | 传真 | ||
公司资质等级证书 | 须附有关证书的扫描件 | 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 须附相关证书扫描件,并提 供认证机构年审 监督报告 |
类似项目工作 经历年数 | |||
基本帐户开户 银行 | 主营范围 | ||
依法缴纳税收 | 须附凭证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项目名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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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编号: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投标人详细地址:
投标人联系电话:
投标人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1.技术响应表 (页码)
2 (页码)
3 (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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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项目需求书所有条款的应答 | ||||
序号 | 招标要求 | 投标应答 | 偏离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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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不如实填写偏离情况的投标文件将视为虚假材料。
2. 偏离说明指招标要求与投标应答之间的不同之处。
3. 投标人在《技术响应表》的投标应答中必须列出具体数值或内容。如投标人未应答或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内容的表述,将被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包号: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详细配置及技术标准 |
1 | |||
2 | |||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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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企业认为需要要提供的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供货安
装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故障响应、处理、定期回访等方案)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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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
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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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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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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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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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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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 标 的 名 称 ) , 属于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 标 的 名 称 ) , 属于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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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 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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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兰州新区财政局,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办公室(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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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预算单位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资格条件设置,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做好采购项目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严格落实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各级预算单位要结合批复的采购预算,综合考虑部门内部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局场地安排等因素,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加快采购预算执行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让更多的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从 2022 年起,各级预算单位
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意向公开专区公开采购意向,有条件的采购人,还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 6%—10%提高至 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
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
小企业提供的,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
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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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要严格审核预留份额的相关情况,按照公平公正、促进竞争、讲求绩效的原则,引导鼓励预算单位预留更多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
为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主体活力,全省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各级预算单位要综合考虑供应商资信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选择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应当在合同金额 10%以下选择适当比例。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六、持续开展中小企业合同融资业务
持续加大“政采贷”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充分利用财政部门搭建的“政采贷”融资平台,吸纳更多的金融机构入驻,引导并鼓励平台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切实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对接当地金融机构,充分了解当地开展“政采贷”业务存在的问题和障碍,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参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仅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投标供应商需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八、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履行采购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文件规定执行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畅通供应商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政府采购领域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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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2022 年 6 月 22 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财库〔2017〕1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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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 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 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 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 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 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 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 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 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 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 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 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 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 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 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 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 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 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 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 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 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 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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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附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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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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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 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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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4 年 6 月 10 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 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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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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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