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型号分配码分配的 GSMA 条款及条件
关于型号分配码分配的 GSMA 条款及条件更新,2023 年 4 月 1 日有效
我们有关 TAC 分配的条款和条件更新将于 2023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更新内容包括:
• 单个 TAC 分配费用。
• 年费上限。
• 订阅费。
关于型号分配码分配的 GSMA 条款及条件
最新修改生效日期:2023 年 1 月 10 日
本条款及条件适用xxx与 GSMA 关于 TAC 分配的协议。请在注册或申请由 GSMA 进行 TAC 分配前仔细阅读本条款及条件。本条款及条件载明了 TAC 分配如何运作、我们的协议如何更新或终止以及其他重要信息。
注册、使用或访问 TAC 服务即表示贵方同意根据第 14 条不时更新的本关于型号分配码分配的 GSMA 条款及条件。如果贵方认为本条款中有错误,请通过 xxxxxxxxxxxx@xxxx.xxx 与 GSMA 联系。
简 介 :
(A) GSMA 是行业指定的全球十进制数字管理单位,负责协调将型号分配码分配给符合 3GPP 规范的移动设备生产商。
(B) GSMA 维护着所有真实 TAC 分配的官方中央数据库(GSMA IMEI 数据库)。
(C) GSMA 根据《GSMA 永久参考文件 TS.06 – IMEI 分配和批准流程》及《TS.30 IMEI 数据库申请表》分配
TAC。
(D) GSMA 聘请管理单位(亦称“报告机构”或“RB”)提供协助,代表 GSMA 分配 TAC。
(E) GSMA 按本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提供TAC,本协议自2020 年7 月1 日起取代并替代关于TAC 分配的GSMA条款及条件的先前版本。
贵方同意:
1. 定义
1.1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协议指关于 TAC 分配的
GSMA 条款及条件,包括所附的附件 1。
品牌指据以营销 ME 机型的公司商号。生效日具有第 9.1 条所载的含义。
费用指附件 1 所载的相关 TAC 分配费用。
GSMA 指 GSMA Ltd.,GSM 协会的子公司,办公地址位于 Armour Yards, 165 Ottley Drive, Suite 203, Atlanta, Georgia 30324,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GSMA IMEI 数据库指 GSMA 维护的、包含 TAC/IMEI 号码和 ME 机型规格相关信息的 TAC/IMEI 数据库。
IMEI 指国际移动设备标识码,即独一无二地识别所有 ME 设备的 15 位数号码。
知识产权指在世界任何地方存在的版权、数据库权利、专利、实用新型、技术诀窍、注册及未注册的外观设计权利、商标、保密信息、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在每一情况下无论注册或未注册,以及申请前述各项的任何权利。
ME 指符合 3GPP 规范的任何移动通信设备。
ME 机型具有第 6.2 条所载的含义。
ME 所有人具有第 3.1 条所载的含义。
多模 ME 指与 3GPP 和 3GPP2 网络均可连接的 ME 设备。未决 TAC 申请指全部或部分填写但还未提交的 TAC 申请。
个人资料具有《通用资料保护法规》((欧盟)法规 2016/679)第 4 条所载的含义。
RB 指报告机构,即 xxxxxx.xxxx.xxx 所列的、GSMA 正式指定为协助管理 TAC 分配的组织。注册指本协议所载的、就 TAC 分配而言注册为 ME 所有人的流程。
注册政策指 GSMA 文件 TS.16、TS.17 和 TS.33,可在 xxxxxx.xxxx.xxx 获取或通过 xxxxxxxxxxxx@xxxx.xxx 要求获取。
订阅计划指通过每年预付费用订阅 TAC 分配,详见附件 1。订阅年度具有附件 1 第 9 条所载的含义。
TAC 指型号分配码,即 IMEI 号码的前八位数字,详见 3GPP TS 23.003 规范所载。
TAC 分配、分配的 TAC 或分配指如第 5.1(d)条所述,GSMA 及/或 RB 将一个特定的 TAC 与一个特定的 ME 机型相关联。
TAC 申请指贵方根据第 5 条所载的流程申请 TAC 分配。
TAC 额度指贵方在支付相关费用后,可获得 TAC 进行 TAC 申请。
TAC 财年就每一 ME 所有人而言,指(a)首次购买 TAC 额度之日;或(b)在已使用订阅计划的情况下,上一订阅计划到期/终止之日开始的 12 个月期间。后续的 TAC 财年在相关事件的周年日开始和结束。
TAC 政策指 GSMA 不时更新的下述 GSMA 政策和永久参考文件:
(i) TS.06(IMEI 分配和批准流程);
(ii) TS.30(IMEI 数据库申请表);及
(iii) GSMA 不时通过 xxxxxx.xxxx.xxx 通知贵方的、有关 TAC 分配的任何其他 GSMA 政策、流程或永久参考文件。
现行 TAC 政策的副本可在 xxxxxx.xxxx.xxx 获取或通过 xxxxxxxxxxxx@xxxx.xxx 要求获取。税款指应缴的与费用或本协议相关的任何税款、征税或关税。
期限指本协议的期限,见第 9.1 条所载。
贵方指作为本协议对手方的贵方,即 ME 所有人。
1.2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
(a) 本协议主体部分定义的词语在整个协议中具有所规定的含义,包括背景;
(b) 条款及其他标题仅为便于参考,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c) 不作出任何事项的任何义务包括不容许、允许或促使作出该等事项;
(x) x提及任何一方均包括该方的承继人和获许受让人;
(e) 凡提及“人”均包括任何个人、公司、法人、合伙企业、企业、合营企业、协会、信托、非法人团体、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机关或实体,在每一情况下无论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f) 词语“包括”(或任何类似表达)视为后随“但不限于”;及
(g) 凡提及任何文件(无论如何描述)均指不时经修改、更新、补充、变更或取代的任何形式的该等文件,无论纸质或电子形式。
2. TAC 分配要求概述
2.1. 为获得 TAC 分配,贵方首先必须:
(a) 根据第 3、3.7 和 4 条注册为 ME 所有人;
(b) 根据第 8 条和附件 1 全额支付相关费用;及
(c) 根据第 5 条提交 TAC 申请。
2.2. 贵方的 RB 可能对注册或 TAC 分配流程设有额外的程序或要求,除本协议所载之外,该等程序或要求 亦适用。无论贵方的 RB 是否有任何其他条款及条件、程序或要求,本协议载明的条款及条件均将适用。
3. ME 所有人和品牌要求
3.1. 贵方向 GSMA xx并保证,贵方是申请 TAC 分配的所有 ME 机型的“ME 所有人”。
3.2. “ME 所有人”指下述组织:
(a) 以下述品牌出售 ME 设备:
(i) 该组织拥有的品牌;或
(ii) 为制造、经销、营销和销售 ME 机型而适当许可给该组织的品牌;及
(b) 下述两种组织之一:
(i) 移动设备生产商,制造和营销 ME,以便以该品牌向消费者销售;或者
(ii) 将以该品牌制造、经销、营销或销售 ME 的活动予以外包的实体。
3.3. 对于联合品牌或多品牌 ME 机型,主品牌的持有人就该 ME 机型而言视为 ME 所有人,因此由其负责申请 TAC 分配。
3.4. 如果 ME 调制解调器或 IoT 设备内置于由其他组织销售的设备中,则该调制解调器或 IoT 设备的 ME 所有人应负责申请 TAC 分配,而非作为内置对象的设备的品牌所有人申请。
3.5. 如果贵方为了 ME 生产和销售而将贵方的品牌许可给第三方,该第三方必须独立注册为 ME 所有人以使用贵方的品牌提交 TAC 申请并分配 TAC。GSMA 可要求贵方确认已为此适当许可使用品牌。如果相关品牌许可到期或终止,贵方有责任通知 GSMA 并指示 GSMA 终止第三方使用贵方的品牌作出的 TAC申请。贵方同意,GSMA 和 RB 对由于延迟或贵方未能及时作出指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
。
3.6. 如果贵方申请注册为品牌被许可人(作为第 3.2(a)(ii)条所载的 ME 所有人):
(a) 贵方必须以贵方组织的名义完成注册;及
(b) GSMA 将单独向品牌所有人寻求确认,确认其同意向使用品牌所有人之品牌的贵方 ME 机型分配 TAC。
3.7. 如果贵方为了 ME 生产的目的而将贵方的品牌出售给第三方,贵方同意在被要求时帮助 GSMA 核实关于品牌所有权变更的主张。
4. 注册要求
4.1. 贵方必须提供 GSMA 和 RB 要求的注册信息,通过 xxxxxx.xxxx.xxx 或贵方的 RB(视情况而定)注册
,并:
(a) 根据不时更新且可从 xxxxxxxxxxxx@xxxx.xxx 索取的注册政策注册;及
(b) 提供 GSMA 及/或相关 RB 要求的任何额外信息和文件(包括品牌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2. 贵方注册时,GSMA 将为贵方自动分配 RB。
4.3. GSMA 和 RB 可全权决定以任何原因拒绝注册申请或终止经批准的注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i)如果不能令 GSMA 及/或贵方的 RB 满意地确认贵方符合资格标准(见第 3.1 条所载);(ii)如果贵方无法提供关于企业身份和品牌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或(iii)如果法律或法规不允许。如果贵方有意就 RB拒绝注册申请进行申诉,可通过 xxxxxxxxxxxx@xxxx.xxx 向 GSMA 提出请求。
4.4. 收到 RB 或 GSMA 的注册确认后,贵方将取得可使贵方申请 TAC 的 GSMA IMEI 数据库账户登录信息。贵方必须:
(a) 对贵方的登录信息保密,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与任何第三方分享贵方的该等信息(GSMA 明确同意的除外);及
(b) 确保 GSMA IMEI 数据库中与贵方的账户详情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所有联络信息)为最新、全面、准确、真实、完整、相关且没有误导性。
5. TAC 申请流程
5.1. 贵方完成注册后,TAC 申请和分配流程如下:
(a) | 贵方必须根据附件 1,就贵方希望分配的 TAC 数量支付 TAC 额度的费用。 |
(b) | 贵方可使用 GSMA 或贵方的 RB(视情况而定)提供的“IMEI TAC 申请表”提交 TAC 申请,以此申请 TAC。 |
(c) | 贵方必须根据 TAC 申请表和 TAC 政策,就申请 TAC 分配的每一 ME 机型填写所需的信息。贵方的 RB 将向贵方告知与当地法规有关的任何额外要求。 |
(d) | 一旦提交,贵方的 RB 会审核 TAC 申请,然后批准 TAC 申请,或者在提交完成 TAC 申请所需的进一步信息前搁置申请,或者在申请不符合 TAC 政策的情况下予以拒绝。 |
(e) | TAC 申请获批准后,会向 ME 机型分配 TAC。每一 TAC 分配使用一个 TAC 额度。 |
(f) | 分配 TAC 时,GSMA IMEI 数据库会生成 TAC 证书。 |
(g) | 一旦分配 TAC,不能再变更 ME 机型规格,在 GSMA 全权决定的有限范围内除外。 |
5.2. | 一旦分配,贵方即可使用 TAC 为贵方的 ME 设备生成并使用 IMEI 号码,但须遵守本协议和 TAC 政 |
策所载的要求。 | |
5.3. | 如果贵方当前拥有订阅计划,还可以使用附件 2 中所述的预订 TAC 功能。利用预订 TAC 功能,贵方可在 ME 设备中创建 IMEI,但须保密所有预订的 TAC,并且在完成上述分配流程后方可将那些设备投 |
放到市场中。 | |
5.4. | 贵方承诺不: |
(a) 就贵方不是 ME 所有人的任何 ME 机型申请 TAC 分配;
(b) 从 GSMA 或 RB 之外的任何当事方处购买、取得、接收或使用 TAC;
(c) 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让与或让渡或为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允许使用分配给贵方的任何 TAC;或
(d) 发行任何还未正确分配 TAC(包括任何预订的 TAC)的 ME 设备。
6. TAC 的使用
6.1. 贵方同意遵守 GSMA 根据第 14 条不时更新的 TAC 政策,且贵方对 TAC 的使用须遵守该等政策。现行 TAC 政策的副本可在 xxxxxx.xxxx.xxx 获取或通过 xxxxxxxxxxxx@xxxx.xxx 索取。贵方确认,贵方有责任访问 xxxxxx.xxxx.xxx 网站以审阅任何 TAC 政策更新并确保遵守该等更新。
6.2. “ME 机型”指按以下标准来区分不同的 ME:
(a) 按硬件设计;
(b) 按收发模组;
(c) 按控制软件;
(d) 按频段;
(e) 按外壳差异;
(f) 按摄像头数量;
(g) 按主板规格;
(h) 按所用芯片组;
(i) 按所用操作系统(但非操作系统版本);
(j) 按机型名称;
(k) 按不同 ME 所有人;或
(l) 由不同的外包生产商生产、组装或调试。
关于 ME 机型的进一步信息见 GSMA TAC 政策。
6.3. 每一 ME 机型须分配唯一的一个 TAC(或一组 TAC,如果设备产量需要超过一个 TAC)。一个 TAC
只能关联一个 ME 机型。
6.4. 配有一个收发模组的多模 ME 只需分配一个 TAC。
6.5. 配有相同规格的多个收发模组的 ME 机型就每一收发模组须有唯一的一个 IMEI。如果收发模组规格相同
,每一收发模组 IMEI 可使用相同的 TAC。如果收发模组规格不同,每一类型的收发模组须有不同的 TAC。所有 TAC 均须分配给该 ME。
6.6. 如构成以上第 6.2 条所述的 ME 机型变更,任何变更的 ME 均需新的 TAC(例如额外的频段、新的收发模组设计或新的收发模组控制软件)。
6.7. 本协议中的要求可能受限于国家监管部门所设置的额外当地要求。但是,当地要求不使贵方遵守本协议 规 定 的 义 务 无 效 。 如 果 贵 方 的 当 地 监 管 要 求 与 本 协 议 之 间 存 在 冲 突 , 贵 方 必 须 通 过 xxxxxxxxxxxx@xxxx.xxx 联络 GSMA 取得进一步指示。GSMA 和 RB 对影响贵方使用 TAC 的任何法规或机构概不负责。
6.8. 贵方将:
(a) 在分配了 TAC 的每一 ME 机型中配置来自分配给贵方的 TAC 的唯一、永久的 IMEI 号码;
(b) 在已使用由原 TAC 生成的一百万个 IMEI 生产了一百万台 ME 机型后,使用新的 TAC 继续生产该机型;
(c) 以不能变更的方式使用 IMEI 号码(包括 TAC);
(d) 申请并在投入市场的每一 ME 机型中仅配置 GSMA 正式分配的 TAC(及其相应的 IMEI 号码范围);及
(e) 确保贵方申请 TAC 的 ME 机型的所有相关数据为最新、全面、真实、完整、相关且没有误导性。
6.9. 贵方不会:
(a) 跨不同的 ME 机型使用相同的 TAC;
(b) 在多个 ME 中使用相同的 IMEI;
(c) 使用未通过本协议所载的流程正式分配给贵方的任何 TAC 或 IMEI 号码;
(d) 向市场披露或投放任何含预订 TAC 的 ME 设备(即 TAC 尚未分配);
(e) 使用从现有或将来的 TAC 范围创造或复制的 TAC 号码;
(f) 允许 IMEI 号码(包括 TAC)在使用后再作变更;
(g) 在贵方的 ME 设备中使用可以变更 ME 设备 IMEI 号码的任何功能;
(h) 在贵方的 ME 机型信息已知并稳定之前提交 TAC 申请,因为一个 TAC 只能代表一个 ME 机型,且在分配后不能再变更 ME 机型规格(在 GSMA 全权决定允许的有限范围内除外);或
(i) 使用(或允许使用)分配给任何其他实体的 TAC,第 7.2 条明确允许的除外。
6.10. 贵方承诺不:
(a) 以可能被视为对 GSMA 或移动通信行业有害或不利或破坏该行业声誉的任何方式使用 TAC 分配流程;
(b) 以使贵方的 ME 机型无法识别或无法独一无二地识别的方式使用 TAC 分配流程;
(c) 以虚构有关贵方 ME 机型信息的方式使用 TAC 分配流程;
(d) 以使贵方的 ME 机型自称为其他 ME 机型的方式使用 TAC 分配流程;
(e) 为欺诈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而使用 TAC 分配流程;
(f) 以违反 TAC/IMEI 系统精神和意图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 TAC 分配流程。
6.11. 贵方承诺不会允许任何第三方或使任何第三方能够作出违反第 5.3、5.4、6.3、6.8、6.9 或 6.10 条或以其他方式违反本协议精神的任何行为。
6.12. 贵方确认并同意,未遵守第 5.3、5.4、6.3、6.8、6.9、6.10 和 6.11 条所载的义务可能导致(但不限于)GSMA 行使第 9.7 条所载的规定。
6.13. 如果贵方是使用第三方生产商的 ME 所有人,贵方应就贵方自身的 ME 机型申请贵方自身的 TAC,并将该等 TAC 提供给贵方的生产商用于生产贵方的 ME 机型。贵方必须确保贵方的生产商和服务提供商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如该等条款适用xxx一般。贵方接受,贵方对贵方生产商和服务提供商的所有作为和不作为负责,如同为贵方自身的作为和不作为一般。
6.14. 贵方认可,TAC 和 IMEI 号码范围是有限的资源。贵方同意在利用可用的 TAC 和 IMEI 资源时诚信行事
,并以有效的方式使用该等资源,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浪费和不必要的 TAC 分配,而不影响以唯一的 TAC独一无二地识别每一 ME 机型的要求。如果 GSMA 在进行调查后,合理怀疑贵方分配到了未使用或不必要的 TAC,GSMA 有权撤销及/或重新分配该 TAC 而无需向贵方退回额度或退款。
6.15. GSMA 运作各种计划以提高整个移动通信行业的 TAC 和 IMEI 安全性和完整性(IMEI 完整性和安全性计划)。通过签订本协议,贵方不可撤销地同意 GSMA 或其指定测试机构开展渗透和 IMEI 修改测试,以评估在贵方的任何设备上执行 IMEI 的安全性(无论是否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先前协议在该等设备中执行 TAC/IMEI 号码)。贵方同意,GSMA 及其测试机构就该等计划和测试对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 知识产权、数据和保密
7.1. 以支付费用为前提,GSMA 向贵方授予一项非独家、不可转让、可撤销、永久性、全球性且免使用费的权利,有权根据本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仅为了就已分配到 TAC 的 ME 机型生成和应用 IMEI 号码的目的,使用分配给贵方的每个 TAC。
7.2. 贵方仅可根据本协议所载的条款和要求,将贵方所预订或分配给贵方的 TAC 提供给贵方的 ME 机型生产商用于生产相关 ME 机型。贵方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向任何其他人出售、提供、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任何其他人为生产 ME 而使用贵方所预订或分配给贵方的 TAC。为避免疑义,贵方仅可以披露和公布在贵方的 ME 中执行的预订 TAC /IMEI。
7.3. 贵方确认,GSMA IMEI 数据库和 GSMA TAC 机型、分配/预订流程、方法、系统及所有相关材料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包括其中的所有知识产权)均由 GSMA 独自所有,且贵方未被授予使用任何上述一项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许可或权利,本协议中明确载明的除外。
7.4. 贵方向 GSMA 及其关联方授予一项非独家、可转让、不可撤销、永久性、全球性且免使用费的许可,可使用贵方提交给 GSMA 及/或 RB 的任何信息和数据。
7.5. 尽管有第 7.4 条的规定,GSMA 将根据 xxxxxx.xxxx.xxx 上提供的隐私政策对待贵方提供的任何个人资料。在不限制该等隐私政策的前提下,贵方确认,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a) GSMA 可为运行 GSMA IMEI 数据库和 TAC 分配系统而向 RB 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披露贵方的联络信息;及
(b) GSMA 和 RB 可使用贵方的联络信息为贵方提供与TAC/ IMEI 有关的信息和更新、通讯及相关的
GSMA 培训和服务。
7.6. 不影响第 7.4 条并以遵守第 7.5 条为前提,贵方确认,GSMA 可以 GSMA 认为适当并对行业有益的任何方式,使用和传播与贵方的 ME 机型及/或 TAC 分配相关的任何信息。例如,贵方为 GSMA IMEI 数据库向 GSMA 和 RB 提交的任何信息均将集中记录并可提供给 RB、GSMA 关联方、成员及任何其他第三方。ME 机型信息可提供给(但不限于)通讯运营商、海关、执法机关、政府机关、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回收公司及/或向运营商提供支持服务的公司。
7.7. 贵方应对与本协议有关的、据其性质视为保密的任何信息保密,且不得(法律要求的除外)直接或间接
(i) 向或允许向任何人披露该等信息;或(ii)为贵方自身或在损害 GSMA 的情况下使用该等信息,包括 GSMA(i) 在明确表明该等信息须保密的基础上向贵方披露的;或(ii) 向贵方披露的、任何一方合理预期具有保密性质的任何信息(合称“保密信息”)。
7.8. 贵方应在“需要知晓”的基础上将保密信息的访问权仅限于为根据本协议执行任何任务而需要该等访问权的贵方的雇员、高级职员、代理人和分包商,并仅在该等人员同意对该等保密信息保密之后提供访问权。
7.9. 贵方同意以合理的注意程度保护就本协议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低xxx保护自身同类性质的保密和专有信息的同等程度,并对被允许访问该等保密信息的贵方的雇员、高级职员、代理人或分包商采取一切合理适当的行动,以履行贵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7.10. 如发现任何未经授权占有、披露或使用就本协议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的情况,贵方应尽快通知 GSMA,并配合 GSMA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收回保密信息或防止对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未经授权的使用或披露。
8. 费用和付款
8.1. 贵方承诺根据附件 1 所载的付款条件向 GSMA 及/或贵方的 RB(视情况而定)支付到期的相关费用。贵方确认,相关费用必须在 TAC 分配之前支付。
8.2. GSMA 可通过提前不少于 30 天通知的情况下,每年提高费用。
8.3. 费用不含任何税款。如果费用须缴纳任何税款,可按该等税款的金额增加费用,且 GSMA 保留随时向贵方收回该等税款的权利。如果需在贵方自身的国家就费用缴纳税款,则除费用金额外,贵方还应负责缴税。
8.4. GSMA 保留每个日历月按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上浮百分之二(2%)的年利率就逾期款项收取利息的权利。
9. 期限和终止
9.1. 本协议自贵方表示接受本协议之日(“生效日”)起生效,直到根据本协议所载的条款终止或失效
(“期限”)。
9.2. 贵方可通过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 GSMA 而终止本协议。
9.3. GSMA 可通过提前 90 天书面通知贵方而终止本协议。
9.4. 如果产权负担持有人占有一方的任何财产或资产或该等财产或资产被指定接管人,或一方受限于行政命令或与其债权人达成自愿偿债安排,或一方进行清算(为合并或重组目的且由此产生的公司有效同意受本协议约束或承担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除外),或一方停止或可能停止开展业务,或一方在其住所地或所属司法辖区的法律项下进行任何类似程序,则另一方可通过书面通知该方而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生效。
9.5. 在下述情况下,GSMA 可通过书面通知贵方而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生效:
(a) 贵方严重违反贵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该等违约无法补救或在收到 GSMA 关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 14 天内仍未纠正;或
(b) 发生 GSMA 合理认为需要终止或中止本协议的任何相关立法、监管或 TAC 政策变更。
9.6. 在下述情况下,本协议将失效并视为终止:
(a) 贵方在 24 个月期间未作任何 TAC 分配;或
(b) 贵方不再拥有贵方据之注册的品牌或不再持有就此所需的许可。如果本协议失效,为分配 TAC,贵方需要再次完成注册程序。
9.7. 贵方接受,如果贵方实际或被合理怀疑违反本协议(包括对 TAC 分配流程的任何滥用),在不限制
GSMA 在本协议项下或在法律上的权利和救济的条件下,GSMA 可全权决定:
(a) 不经通知而终止或中止本协议并中断 TAC 分配;及/或
(b) 将实际或声称的违约或侵权告知网络运营商、政府机关及其他通讯组织(包括监管部门、海关等);及/或
(c) 从 GSMA IMEI 数据库撤销或中止贵方所有或部分已分配的 TAC;且 GSMA 无需向贵方退款或支付其他赔偿,及
(d) 贵方可能被要求就需由 GSMA 调查或补救的每次违约或滥用向 GSMA 支付每个 TAC 最高 5,000美元的费用,该等费用由 GSMA 全权确定。贵方确认,该等费用并不旨在作为罚款,而是在考虑维护IMEI 和TAC 的国际完整性的重要作用后,GSMA 用以开展补救工作和持续监督的费用。
9.8. 如果贵方分配到的 TAC 根据第 9.7 条从 GSMA IMEI 数据库被撤销或中止,该等 TAC 及与之相关的 ME 信息不会提供给移动网络运营商、监管部门或海关。由此,贵方含有该等 TAC 的设备可能停止在移动网络上工作,并可能不再符合某些司法辖区的法规。贵方同意,GSMA、RB 和网络运营商对直接或间接因 TAC 撤销或中止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或不利概不负责。
9.9. 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失效或到期后:
(a) 贵方应停止购买 TAC 额度或申请或取得任何 TAC 分配;
(b) 贵方将自动放弃贵方在本协议项下享有的任何权限、权利和特权,包括贵方持有的任何 TAC 额度或贵方的订阅计划项下剩余的任何期限;
(c) GSMA 不会向贵方退款,下述情况除外:
(i) GSMA 根据第 9.2 条出于便利而终止本协议;或
(ii) 贵方根据第 14 条终止本协议,
且贵方当时持有订阅计划,在此情况下,GSMA 可能在扣除 GSMA 合理的行政管理费用后,就贵方订阅年度的剩余月数按比例退款;
(d) 终止不影响任何一方就本协议终止之前发生的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行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及
(e) 本协议第 3、5、6、7、8、9、10、11、12、13、14、15 和 16 条的规定以及使该等条款生效合理所需的或据其性质旨在于终止后继续有效的其他规定应在终止或到期后继续完全有效。为避免疑义,第 7.1 条中就已应用于 ME 设备的任何适当分配的 TAC 授予的权利将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
10. 保证
10.1. 贵方在签署时以及在每次 TAC 申请之日持续xx并保证:
(a) 贵方已取得签订本协议以及履行贵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所有授权,并已作出为此所需的所有事项;及
(b) 贵方不知晓将会或合理预期会阻碍或影响贵方按本协议所拟的方式和时间履行贵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的任何事项。
11. 责任限制
11.1. 对于因贵方或贵方的关联方、生产商、客户或任何其他关联第三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或诉讼(包括合理的费用),贵方应向 GSMA、RB 和网络运营商赔偿并使其免于受损。
11.2. GSMA、RB 或其任何关联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 TAC 分配及任何其他服务都是“按现状”提供的,无任何类型的保证。明确否认和排除所有保证,无论是明示的、默示的还是法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关于适销性、适于特定用途、质量、准确性、完整性、时间或所有权的任何默示或其他保证。
11.3. GSMA 和 RB 不就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利润损失、声誉损失、合同损失或任何间接的、惩罚性的、特殊的或结果性的损失、损害或延迟向贵方承担责任,无论如何引起。
11.4. 在任何情况下,GSMA 或任何 RB 在本协议项下的总责任均不超过自法院证明的、构成贵方权利要求一部分的最近一次事件起的 12 个月内 GSMA 和任何 RB 从贵方实际收到的费用。
11.5. 尽管有第 11.3 和 11.4 条的规定,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或限制 GSMA 或任何 RB 关于下述各项的责任:(i)因其过失引起的任何死亡或人身伤害;(ii)任何欺诈或欺诈性虚假xx;或(iii)根据适用法律不 能排除的任何其他责任。
12. 不可抗力
12.1. 对于不受一方合理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政府管制;暴动;内乱;军事行动;恐怖主义;地震;疾病或流行病;风暴;水灾;无法取得电力、燃料或交通供应;任何政府机构行使紧急
权力)(“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
12.2. 声称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无权援引第 12.1 条的规定,除非其完全履行下述义务:(a)在获知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后已以当时可得的最快方式通知另一方并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其受到影响的义务及其对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的时间的合理估计;及(b)其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防止、避免、克服并减轻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3. 通知
13.1. 除非本协议另有特别说明,根据本协议要求作出的任何通知均将按下文所载发送:
(a) 如发送给 GSMA:GSMA Ltd.,收件人:Deputy General Counsel,Armour Yards, 165 Ottley Drive, Suite 203, Atlanta, Georgia 30324,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抄送 imeihelpdesk@gsma.com和
xxxxxxxxxxxx@xxxx.xxx.。
(b) 如发送给贵方:发送至贵方通过 xxxxxxxx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xxx 不时更新的贵方账户详情中作为主要联系方式的电子邮件地址。
13.2. 根据本协议要求作出的任何通知将视为在交付后即适当送达。
14. 本协议的修改和先前版本
14.1. 本 协议取代贵方早前可能就 TAC 分配事宜与 GSMA 签订的任何协议。GSMA 可通过提前不少于 60 天书面通知贵方而修订本协议(包括 TAC 政策)。贵方在收到有关修订本协议的通知后继续使用 TAC服务的,构成贵方接受修订后的本协议。如果该等修订对贵方有实质性损害,贵方可以选择通过提前 30天书面通知 GSMA 和贵方的 RB 而终止本协议。
15. 代理人和分包商
15.1. 如果贵方作为 ME 所有人的代理人签订本协议,贵方保证并xx:
(a) 贵方获 ME 所有人授权(并将始终如此)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表 ME 所有人签订本协议,并就
TAC 分配担任 ME 所有人的代理人;
(b) 贵方遵守并将始终遵守本协议条款,且受并将始终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且在适用的情况下,贵方将确保 ME 所有人同样如此;及
(c) 贵方对并将始终对 ME 所有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15.2. 如果贵方将贵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分包:
(a) 贵方只能分包本协议项下不禁止转让、让与或分包的权利和义务;
(b) 贵方应确保贵方的分包商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及
(c) 贵方应对分包商的所有作为和不作为负责,如同为贵方自身的作为和不作为一般。
16. 一般条款
16.1. 本协议是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的完整、最终、排他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的任何及所有先前协议、xx、通讯、承诺或讨论。如果组成本协议的文件之间的含义有任何冲突,优先次序如下:本条款及条件的主体、附件、然后是任何 TAC 政策或注册政策。
16.2.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规定、契诺或条件因任何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双方同意,该等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并进一步同意以类似意图和经济效果的有效且可以执行的规定代替该等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规定。
16.3. 每一方将采取合理所需的一切行动并签署合理所需的一切文件,以使本协议的规定和意图生效。
16.4. 未经 GSMA 事先书面同意(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作出该等同意),贵方不得向任何其他人转让或让与贵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或权利。经向贵方书面通知,GSMA 可随时向任何其他实体转让或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或权利。
16.5.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执行其相应权利不影响或限制该方的权利,且放弃任何该等权利或放弃追究对任何合约条款的任何违反行为不视为放弃任何其他权利或放弃追究之后的任何违反行为。本协议中规定的权利、权力和救济是累积的,是对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的补充。
16.6.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无意在双方及/或任何 RB 之间创设任何类型的合伙或合营关系,亦无意授权任何一方或任何 RB 作为另一方的代理人。
16.7.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每一方应完全并独自承担其自身的运营支出、责任和费用。
16.8. 在遵守第 14 条的前提下,本协议经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协议方可变更、修改、变动或修订。
16.9. 本协议应根据英格兰法律(不包括其准据法规则)解释,并受英格兰法院专属管辖。
16.10. 本协议以英文(美式)书写。如果本协议的任何翻译文本与英文文本冲突,以英文文本为准。
16.11. 除第 3.5、4.3、9.8 和 11 条可由 GSMA、RB、网络运营商及其各自的关联方(视情况而定)强制执行外,非本协议一方的任何人均没有 1999 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项下或以其他方式强制执行本协议任 何条款的任何权利。
附件 1 TAC 分配费用
根据本协议主体部分第 8.1 条,应就 TAC 分配(购买单个 TAC 额度或在年度订阅计划的基础上)支付下述费用:
单个 TAC 分配
1. 单个 TAC 额度的费用:每一 TAC 额度的 TAC 分配费用为 450 美元(“单个 TAC 额度费用”)。
2. 使用 TAC 额度:
(a) 贵方就每一 TAC 额度有权按第 5 条所载的 TAC 分配流程申请一个 TAC。
(b) 一旦付款,通过支付单个 TAC 额度费用购买的 TAC 额度没有到期日,而是按本协议主体部分的规定到期,例如在协议终止时。
3. 年费限额:贵方在任何 TAC 财年就 TAC 分配应付的最高金额以 85,000 美元(“年费限额”)为限。付到该上限金额后,在该 TAC 财年的剩余期限内将按要求免费向贵方分配 TAC。
4. 对所持 TAC 额度的限制:
(a) 在贵方达到年费限额前,贵方可以随时购买任何数量的 TAC 额度。
(b) 一旦达到该等限额,在贵方 TAC 财年的剩余期限内:
(i) 贵方可在任何一次交易中申请不超过 10 个免费 TAC 额度;及
(ii) 贵方一次最多可持有 10 个免费 TAC 额度。
(c) 免费 TAC 额度在当时的 TAC 财年结束时自动到期,之后,任何未决 TAC 申请均需根据本协议第 1 条支付单个 TAC 额度费用,该等费用应在提交申请时并在分配 TAC 之前支付。
TAC 年度订阅计划
5. 申请订阅计划:贵方可通过 xxxxxx.xxxx.xxx 或贵方的 RB(视情况而定)随时申请使用订阅计划。
6. 使用:在贵方持有订阅计划的每一订阅年度内,贵方有权取得贵方合理要求数量的 TAC 分配。贵方可随时开始并提交 TAC 申请,但一次提交的未决 TAC 申请最多不得超过 50 个。在贵方订阅年度内,贵方还有权使用如附件 2 所述的预订的 TAC 功能。
7. 订阅计划年费:订阅计划的订阅人支付下述订阅计划年费:
(a) 订阅计划的费用为每一订阅年度 65,000 美元(“订阅计划年费”)。
(b) 在订阅年度内,适用订阅计划年费而非本附件第 1 条所载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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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为避免疑义,单个 TAC 分配支付或应付的费用不能抵充订阅计划年费。
8. 付款和处理:订阅计划年费应按下述时间每年提前支付:
(a) 在 GSMA(或贵方的 RB,视情况而定)开具账单后 30 天内;或
(b) 如果贵方续展订阅计划,在贵方的订阅年度到期日之前。
贵方的订阅年度于 GSMA(或贵方的 RB,视情况而定)处理完贵方的付款和申请之日开始。在贵方的订阅年度开始前,贵方应提供长达 30 天的时间用于处理贵方的申请和付款。不因贵方申请或付款处理的任何延迟而提供任何退款或折扣。
9. 订阅年度:指每一订阅计划的 12 个月期间,根据本附件第 8 条开始并按本协议或本附件第 11 或
12 条到期/终止。
10. 续订:
(a) 初始订阅年度到期后,贵方的订阅计划每次将自动续展一个订阅年度(统称“续订”),除非:
(i) 贵方、GSMA 或贵方的 RB 在当时的订阅年度结束前至少 30 天书面通知不续订;
(ii) 如以下(b)款所载,贵方未支付续订账单;或
(iii) 贵方的订阅计划以其他方式根据本协议终止。
(b) GSMA 将不迟于当时的订阅年度到期前 30 天就续订向贵方开具账单。如果续订账单在当时的订阅年度到期时未支付,贵方的订阅计划将自动到期,贵方将恢复至上文的单个 TAC 额度费用。
11. 订阅计划结束或到期:您的订阅计划因任何原因终止或到期时:
(a) 贵方将恢复至支付上文所载的单个 TAC 额度费用;
(b) 到期日时的任何未决 TAC 申请均需支付单个 TAC 额度费用(该等费用应在提交申请时并在分配
TAC 之前支付);及
(c) 不会就贵方订阅计划的终止、到期或贵方未续展贵方的订阅计划提供任何退款、折扣或贷记。
12. 正当使用:贵方确认,如果以与第 6.14 条不符的方式使用,则 GSMA 可终止贵方的订阅计划。是否退款由
GSMA 酌情决定。
GSMA 会员定价
13. GSMA 会员定价:GSM 协会的会员和准会员有权就单个 TAC 额度费用和订阅计划年费取得 10%的折扣。就单个 TAC 分配而言,年费限额下降 10%。
付款和开票
14. 付款:所有费用(无论就单个 TAC 分配或订阅计划而言)均须在 TAC 分配前支付。按贵方 RB 的指示,费用可直接支付给 GSMA 或通过贵方的 RB 支付。在向 GSMA 或贵方的 RB 全额支付相关费用后,贵方才有权获得分配 TAC 和 IMEI 号码范围。
15. 货币:费用应以美元支付,或在贵方 RB 要求的情况下,以贵方 RB 兑换并收取的等值当地货币支付。
16. 生成账单:账单通过 xxxxxx.xxxx.xxx 或由贵方的 RB(视情况而定)提出并生成。贵方应在账单开具日起的 30 天内或在贵方 RB 要求的期限内(视情况而定)支付每一账单。
17. 付款方式:直接付给 GSMA 的所有付款需按下述方式通过 xxxxxx.xxxx.xxx 的 TAC/IMEI 端口支付:
(a) 在 xxxxxx.xxxx.xxx 的 TAC/IMEI 端口内直接以信用卡或借记卡支付;或
(b) 在 TAC/IMEI 端口要求提供账单后,通过银行/电汇转账支付。
请注意,如以账单和银行转账付款,钱款到达 GSMA 可能需要 5 到 10 个工作日。如果贵方通过银行转账付款,贵方将在付款到账后收到电子邮件通知。贵方的 RB 可能建议不同的付款方式。
附件 2
预订的 TAC 功能
1. 预订的 TAC 功能:预订的 TAC 功能可供订阅计划拥有者在预订期限内使用。在预订的 TAC 功能可用时,贵方在提交 TAC 申请之前就可获得 TAC,但仅可出于预启动机密的 ME 设备生产之目的。 GSMA 将预订的 TAC 相关信息视作机密,不会在分配相关 TAC 之前公布预订的 TAC。
2. 索取预订的 TAC:在可用时,贵方可访问 xxxxxx.xxxx.xxx 的贵方 TAC 分配帐号,并选择 “Reserve TAC”(预订 TAC),以此索取预订的 TAC。系统将询问贵方需要多少个预订的
TAC。如果获得批准,系统将生成贵方所索取的预订 TAC,并在预订的 TAC 可用时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贵方。
3. 使用预订的 TAC:贵方可在 ME 设备生产中使用预订的 TAC,但是预订的 TAC 并非已分配的
TAC。贵方必须保密预订的 TAC。在设备生产中使用预订的 TAC 时,贵方必须遵守 TAC 分配的规则
(如本条款及条件正文第 6 条所述)。若未能遵守这些要求,将导致 TAC 申请失败和/或构成严重违反本协议。贵方不得在分配 TAC 之前将含预订 TAC 的设备投放到市场中以供销售或分销。
4. 分配预订的 TAC:贵方必须先就各个预订的 TAC 完成整个 TAC 申请流程(参阅本条款及条件正文第 5 条),方可将 ME 设备投放到市场中。在分配 TAC 之前发布预订的TAC 将构成严重违反本协议。若贵方发布含预订的 TAC 的 ME 设备,无论本协议下是否有限制任何其他权利或说明任何补救措施,GSMA 均可终止贵方的订阅或撤销贵方使用预订的 TAC 的能力。
5. 预订的 TAC 的可用性:在贵方订阅年度内,贵方可通过 GSMA IMEI 数据库索取多达 50 个预订的 TAC。贵方任何时候均不得拥有超过 50 个预订的 TAC。在分配预订的 TAC 时,预订的 TAC 余量会随之减少,若需要更多数量,贵方可提出请求。
6. 预订的 TAC 的有效期:预订的 TAC 将在订阅计划期限结束后 30 天到期,除非贵方续订订阅计 划。如果贵方的订阅计划已到期,但希望在预订的 TAC 到期之前进行分配,那么贵方需要按现行的 TAC 费率付款,方可分配 TAC。30 天后,任何未分配的预订 TAC 会失效,贵方组织将不可在 ME
设备中使用这些 TAC。一旦到期,贵方将无权使用预订的 TAC,若使用这些预订的 TAC 将构成违反本协议,最终导致相关费用/罚款。
7. 免责声明:在 TAC 分配前于 ME 设备生产中使用预订的 TAC,即表示贵方接受自行承担使用预订的 TAC 的风险。GSMA 不保证或表示预订的 TAC 会得到分配。若与预订的 TAC 有关的 TAC 申请失败, GSMA 不就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