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ZXZX-2023-0238
集中采购管理系统开发服务采购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ZXZX-2023-0238
甲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乙方: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甲 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法定代表人:xxx
地 址:xxxxxxxxxx 000 x
邮政编码:201201联 系 人:
联系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乙 方: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 址:xxxxxxxxxx 0000 x
邮政编码:201112联 系 人: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税 号:
甲乙双方依据“集中采购管理系统开发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_2306089017_)采购的结果,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现授权各自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1、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自愿签署、载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提及的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所有文件。
(2) “合同总金额”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全部价款的数额。
(3) “系统设计开发”系指本合同所规定的,乙方根据项目需求完成的需求分析、方案设计、软件开发、单元测试等工作。
(4) “技术服务” 系指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包括技术培训、安装、调测、技术支持、软件升级、维护、维修、保养、补发货、退换货、质量服务期外的维护、技术支持及其他相关服务。
(5) “系统集成” 系指按照甲方要求实施的系统集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应用软件的开发、使用和升级,系统的安装、测试、开通与运行,项目管理等。系统集成工作结束后,甲方根据各项集成测试结果、试运行情况、交付文档情况,进行集成工作的验收。
(6) “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甲方指定的系统安装、运行的场所。
(7) “工作日”系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日历日,“日”是指日历日。
(8) “开发成果”系指乙方按照合同规定,根据项目需要进行设计、开发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数据、信息和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所有功能要求并能够正常运行的软件产品和技术文档。
(9) “技术文档”系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集成情况、使用方法和应急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实施方案、应急手册等。
(10) “初步验收”或“初验” 系指乙方对系统调试完成后,由甲方进行的系统的再测试和验证。若系统的测试结果满足本合同的所有要求,则甲方和乙方共同出具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初步验收合格单》,系统进入试运行期。
(11) “试运行期” 系指系统初步验收合格之后与最终验收之前用以证明系统的功能和性能指标是否满足合同中规定的所有要求的系统运行期。
(12) “最终验收”或“终验” 系指系统经过试运行后,甲方和乙方共同对系统进行的最终验收测试。若系统的测试结果满足本合同的所有要求,则甲方和乙方共同出具加盖双方公章的《最终验收合格单》,系统进入质量服务期。
(13) “质量服务期”系指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技术服务的期限。
2、合同的组成
2.1下述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本合同条款及其所有附件;
(2)甲方的招标及澄清文件;
(3)乙方的投标文件及质疑解答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双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往来信函、传真,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后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的补充协议。
2.2 如果乙方的投标文件及质疑解答文件内容违背或低于甲方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要求或任何可能导致影响当次采购目的的情形,均应当被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投标文件及质疑解答文件中相应部分而同意以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相应内容为准。如果乙方的投标文件及质疑解答文件内容高于甲方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要求,则以乙方的投标文件及质疑解答文件内容为准。如果合同条款与合同附件有矛盾之处,以合同条款内容为准。如果合同附件之间有矛盾之处,以有利于甲方的附件内容为准。
2.3 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相互解释、相互说明。如合同文件之间出现不一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条第 2.1 款第(1)项至(6)项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对于第(7)项中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包括第 2.1 款(1)-(6)项中所列的所有文件)存在不一致,以签订日期在后的补
充协议为准。
3、合同标的、技术要求
序号 | 类别 | 备注 |
1 | 集中采购管理系统开发服务项目 | 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
3.1 本合同标的为乙方根据本合同为甲方开发的“集中采购管理系统”以及相关的集成服务、质量保证服务、培训服务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3.2 乙方保证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设计开发、系统集成、技术服务、质量保证服务、培训服务等服务时,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相关管理规范和要求,并受中国人民银行和甲方已有资源的约束,保证与甲方已有系统兼容。
4、交货履行期限,交货地点
4.1 履行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10_个月内完成系统的设计、开发、测试、集成,并提交试运行。乙方履行交货的时间以甲方完成签署《最终验收合格单》之日为准。
4.2 交货地点:上海生产中心机房,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5、合同总金额
5.1 根据本项目中标通知书,本合同的总金额为¥_2280000 元整(大写:人民币_贰佰贰拾捌万_元整,含税)。
5.2 合同总金额为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全部价款的数额;除此金额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6、付款条件
6.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与本阶段付款金额等值的增值税发票以及乙方加盖单位公章的《付款申请》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百分之三十),即¥_684000 元整(大写:人民币_陆拾捌万肆仟 元整,含税)。
6.2 初步验收付款:
甲方在双方出具《初步验收合格单》后,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与本阶段付
款金额等值的增值税发票以及乙方加盖单位公章的《付款申请》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40% (百分之四十),即¥ 912000 元整(大写:人民币 玖拾壹万贰仟 元整,含税)。
6.3 最终验收付款:
甲方在双方出具《最终验收合格单》后,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与本阶段付款金额等值的增值税发票以及乙方加盖单位公章的《付款申请》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30%(百分之三十),即¥ 684000 元整(大写:人民币 陆拾捌万肆仟 元整,含税)。
6.4 乙方所提供的系统的质量服务期为“_3_年”,自甲方签发《最终验收合格单》之日起开始计算,并在质量服务期内向甲方提供免费技术服务。服务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三。
6.5 本条中的“收到”是指甲方实际接收到乙方交付的发票和《付款申请》,收到日不以发票和/或《付款申请》中载明的日期为准。双方对甲方是否 “收到”及收到日有争议的,由乙方负责证明甲方已经“收到”及收到日。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交下述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的 5%(百分之五)即¥ 114000 元整(大写:人民币 壹拾壹万肆仟 元整,含税),其有效期截止质量服务期届满。履约保证金用以保证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
7.3 除非双方另有协定,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届满后,甲方接到乙方提请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和双方约定的有关单据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应将履约保证金或扣除违约金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息)。
7.4 履约保证金采取银行电汇或支票倒存的方式汇入或存入甲方在本合同
指定的账户。
7.5 质量服务期开始后,乙方可以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替换签约时提交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8、质量保证
8.1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及本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质量要求等完
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并保证系统的功能、性能和质量符合甲方的技术要求。
8.2 乙方保证开发成果为技术上先进的、品质优异的技术成果,适用于本合同所提及的目的和用途;保证开发成果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8.3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和准确,以满足本合同规定的系统的设计、安装、试运行、性能测试、运转和维护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8.4 如乙方所开发的产品没有通过测试,甲方有权依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
8.5 若本合同所涉及的系统在将来进行再次扩容,乙方有责任确保其可能在再扩容工程中提供的系统与其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系统兼容。
8.6 如果乙方对有关软件或系统升级,在不增加新功能的情况下,甲方将免费获得新软件的永久许可使用权。如果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升级建议而给甲方带来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8.7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系统及开发成果没有任何病毒、后门程序、恶意代码等安全隐患,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为避免争议,双方同意,即使乙方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亦不能免除乙方因原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产生的相应的赔偿责任。
8.8 乙方保证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派出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准确、充足的技术服务及必要的技术培训,以满足本合同规定的系统的设计、安装、试运行、性能测试、运转及维护的要求。
8.9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报修或技术服务要求的通知后,按照本合同以及在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中所作的服务承诺,在质量服务期内提供免费服务;质量服务期外应当提供同等条件的服务,但可以收取成本费(服务分项价格不得高于本期合同约定)。对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报修或技术服务要求的通知后没有按照本合同以及在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中所作的服务承诺弥补缺陷,甲方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甲方行为所造成的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乙方独自承担;除此以外,甲方仍有权根据合同规定向乙方主张其他权利。
8.10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其全部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确实不能完成项目开发任务
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拥有前期开发的全部成果,乙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9、技术、服务和培训
9.1 乙方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规范和要求提供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
9.2 如果乙方在投标文件及质疑解答文件中承诺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培训要求高于甲方要求,则以乙方的投标文件及质疑解答文件内容为准。
10、系统的安装、测试和验收
10.1 甲方与乙方将根据规定的进度进行从系统安装、测试到验收的各项工作。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与乙方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技术事务。当发现技术问题或就技术问题发生争执时,上述代表应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协商解决方案。安装、调试及验收期间的工作进度、每天的主要工作、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均须记录在工作日志上。工作日志每天的记录将由上述代表签字确认,双方各保留一份。
10.2 由乙方负责合同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系统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测试及验收条件和性能指标要求。
10.3 合同系统调试完成并运行稳定二十(20)个工作日后,由甲方指定的代表组织对合同系统进行初步验收。若系统的测试结果满足本合同的所有要求,则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初步验收合格单》,并加盖双方公章。
如果合同系统中的任何部分不能按照合同规定通过初验,乙方须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初步验收测试能够在甲方要求期限内进行,再次初步验收测试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保证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300 个日历日内,系统通过初步验收并取得双方签署的《初步验收合格单》,但甲方通知乙方延期的情况除外。
10.4 合同系统自初步验收合格后即进入为期 2 个月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届满后,由甲方指定代表组织对系统进行最终验收。如果系统满足合同规定的所有要求,则甲方和乙方签署《最终验收合格单》,并加盖双方公章。
如果合同系统中的任何部分不能通过最终验收,乙方须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最终验收测试能够在甲方要求期限内进行,再次最终验收测试由乙方承担费用,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乙方保证自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 60 个日历日内,系统通过最终验收并取得双方签署的《最终验收合格单》,但甲方通知乙方延期的情况除外。
10.5 验收标准:项目验收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系统源代码和相关技术文档,甲方按照合同以及业务和技术需求进行验收;乙方未向甲方提供系统源代码和相关技术文档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或延期验收,且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有不符,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修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要求乙方进行修改、完善。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的要求免费进行修改、完善,直至与本合同的规定相符。
10.6 验收合格并不免除系统使用过程中因原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产生的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 双方一致同意,无论系统开发是否已经完成交付、初验或终验,无论软件产品或技术文档是否完成,无论本合同是否解除或终止,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即享有本合同项下系统和开发成果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全部知识产权和永久使用权;未事先获得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
11.2 乙方保证最终提供给甲方的系统和开发成果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而且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不会引起任何第三方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指控。
11.3 如第三方指控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系统和开发成果侵犯了该方相关知识产权,乙方同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乙方须支付甲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根据有关生效法律裁判认定,或经甲方同意的和解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金、损失和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和款项,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4 甲方享有对以任何形式侵害其知识产权的主体和行为主张赔偿的权利。
11.5 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履行其保护属于乙方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义务。
11.6 甲方应保证开发成果的使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11.7 甲方拥有本系统全部源程序代码,包括所有升级版本的源代码的所有 相关权利。系统通过甲方最终验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系统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和款项,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11.8 本条约定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失效。
12、不可抗力
12.1 如果任何一方由于遭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以及各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的事件,致使影响合同履行,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0 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形式寄给其他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 60 日以上,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12.3 除非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其他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4 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停止或消除后 10 日内将不可抗力事件已停止的报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13、税费
13.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3.2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3.3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
14、违约
14.1 如果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系统,则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此种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4.2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系统软件或开发成果,或有
关系统的初步验收或最终验收未能按期完成,乙方应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 5‰
(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完成相关交付或通过验收为止。如果初步验收/最终验收失败次数超过三次或超过合同规定的有关期限,甲方有权拒绝验收,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应退回甲方所有款项,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14.3 若乙方违反维护、培训、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技术服务或质量服务期内的义务,乙方每次每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1‰(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4.4 乙方各类违约行为所应支付的违约金的累计金额违约金达到合同总金额的 5%(百分之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4.5 若甲方逾期支付应付合同价款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应每 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 0.2‰(万分之二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支付相 应款项为止,但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逾期付款金额的 5%(百分之五);违约金达到合同总金额的 5%(百分之五)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4.6 如果因乙方提供的系统软件、开发成果、系统集成、质量服务和维护或乙方雇用人员导致人民银行或甲方已有系统、软件、硬件、资源和其他任何方面受到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人民银行和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14.7 乙方应对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滞纳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当对不足部分承担继续赔偿的责任。此外,甲方有权直接从未支付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的款项作为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14.8 本合同所称的甲方损失,是指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先期经济投入,以及甲方向乙方及有关单位追索而发生的必要的调查取证费、鉴定费、仲裁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15、合同的终止
15.1 双方均不得擅自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
自行终止:
(1)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 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3)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提出解除合同后,本合同在责任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全部支付义务或其他义务后终止。
15.2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要求赔偿,发生第(1)、第(5)至第(12)项的情形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
(1)乙方未能按照合同履行规定的义务,致使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2)乙方发生分立、并购、重组、解散等重大改变;
(3)乙方因清偿诉讼债务被扣押资产、冻结账户;
(4)乙方申请或被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5)乙方所提供的系统或其他服务存在严重瑕疵或重大缺陷;
(6)乙方资质、提供服务人员等情况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瑕疵或相应的资质失效;
(7)给甲方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既有硬件、软件或其他财产重大损害(包括损失额超过(¥3,000.00)元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8)乙方将本合同转包或分包,或者乙方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或享有的合同权利;
(9)乙方侵犯甲方任何知识产权的(包括本合同第 11.1 款所述及的知识产权);
(10)乙方提供的系统软件、开发成果、系统集成、质量服务和维护或乙方雇用人员导致人民银行或甲方已有系统、软件、硬件、资源和其他任何方面受到损失的;
(11)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并在甲方给予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仍未纠正该违约行为;
(12)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15.3 甲方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的 5 日内将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返还给甲方,如果有违约金的,违约金合并计算。逾期返还的,乙方应
当按照该款项和违约金合并总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按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返还款项时,乙方已经提供且被甲方认可的服务所对应的服务费用应当予以扣减。
15.4 在甲方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合同后,甲方可以依据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相同或类似的软件产品,并进行安装调试。如甲方因此支付的费用加上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如有)超出合同总金额,则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超出部分的款项,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6、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16.1 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样本或甲方为上述内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本合同的有关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16.2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本合同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16.3 除合同本身以外,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资料始终为甲方的财产,乙方应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将上述资料包括副本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退还给甲方。
17、保密条款
17.1 乙方应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有关甲方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承担保密义务。除经甲方的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乙方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提供、泄漏上述秘密。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附件一《业务合作保密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7.2 不论合同是否解除或终止,本条持续有效。
17.3 甲、乙双方在提出相关争议,以及在争议协商处理、仲裁或诉讼、投诉中,均有权在必要的范围内不受限制地以口头或书面引述、以及以其它合理方式利用本合同的整体及/或任何部分条款内容。上述行为不应当被视为泄露本合同相关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也不应当被认为违约。
18、权利的保留
18.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8.2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双方同意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8.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19、转让
19.1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转让。
19.2 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0、主导语言
20.1 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以外文书写的必须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如果两种文本的含义发生冲突,双方同意以中文文本为准。
21、争端的解决
21.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争端,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方式仍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2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22、法律适用
22.1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2.2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23、其他
23.1 各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送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到达至双方约定的地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传真机并经对方确认视为送达。
双方的联络方式以本合同首部载明为准。任何一方变更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等联络方式的,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
23.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在甲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4、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合同附件目录如下:
附件一、业务合作保密协议附件二、合同清单及价格
附件三、甲方业务需求和技术规范
附件四、乙方售后服务与质量保证承诺附件五、中标通知书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 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乙 方: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