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功能品质提升工程(一期)PPP 项目
xxxxxxxxxx
xxxxxxxxxx(xx)PPP 项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
第二章 协议主体................................................................................... - 7 -
第三章 合作关系.................................................................................- 12 -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18 -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 20 -
第六章 项目建设.................................................................................- 22 -
第七章 项目运营和服务.................................................................... - 29 -
第七章 项目移交.................................................................................- 33 -
第八章 收入和回报.............................................................................- 38 -
第九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47 -
第十章 协议解除.................................................................................- 49 -
第十一章 违约处理.............................................................................- 52 -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55 -
第十三章 其他约定.............................................................................- 55 -
附件一:本项目已经被列入财政部和发改委PPP 项目库的证明文件- 60 -
附件二: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代表浮梁县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文件...............................................................................- 62 -
附件三: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内政府方在各年应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测算表....................................................................................... - 63 -
附件四: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表......................................................- 64 -
附件五:运营期绩效考核指标表......................................................- 68 -
甲方:浮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xxx
xx: xxxxxxxxxxxxxx000xxx:000000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乙方:浮梁县城市品质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000xxx:000000
联系人:18979892206
鉴于:
1、根据《浮梁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城市功能品质提升工程(一期)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浮府字〔2022〕5号),浮梁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浮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政府主体(即项目实施机构)负责xxxxxxxxxxxxxxxxxxxx(xx)PPP项目(“本项目”)的实施,本项目已通过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且实施方案已经浮梁县人民政府批准。
2、经过合法、合规的招标/采购程序,确定由浮梁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城乡规划市政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中标人/成交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
3、由浮梁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城乡规划市政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出资,组建项目公司浮梁县城市品质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即本协议项下的乙方)负责本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具体工作的实施,并取得本协议约定的收益;社会资本方负责与发包人联系,负责组织一切工作和项目的具体实施。
甲方已与社会资本方于2022年【9】月【13】日初步签订
《xxxxxxxxxxxxxxxxxxxx(xx)PPP项 目合作协议》(“合作协议”)。
4、本协议内容已经浮梁县人民政府审核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项目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本项目”:指xxxxxxxxxxxxxxxxxxxx(xx)PPP项目;
2、“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就本项目所签署的《xxxxxxxxxxxxxxxxxxxx(xx)PPP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或称为《PPP项目合同》;
3、“浮梁政府”:指浮梁县人民政府;
4、“实施机构”:指经浮梁县人民政府授权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的浮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即本协议项下的甲方);
5、“政府方”:指浮梁县人民政府、甲方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
6、“社会资本方”:即本项目的投资人,负责出资组建本项目的项目公司;
7、“项目公司”:指社会资本方为本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所组建或指定的项目公司,即本协议项下的乙方;
8、“贷款银行”:指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
9、“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指乙方根据本协议所享有和承担的对本项目进行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并取得本协议约定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给予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相关权利;
10、“建设期”:指本项目开工之日(以监理下达开工令之日为准)起至本项目经竣工验收且试运营届满之日止的期间,建设期预计为3年;
11、“运营期”:指本项目经竣工验收、试运营结束后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至本项目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止的期间,运营期预计为14年;
12、“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包括本项目的建设期和运营期,除非根据本协议提前终止或延长,合作期限为17年(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维护期14年),合作期限最晚不超过2039年12月 31日;
13、“移交期”:指本协议规定的乙方向甲方移交本项目的期间,具体为本项目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届满前12个月至移交日;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
00、“元”:指人民币元。
16、“项目设施”:指乙方根据本协议投资建成的达到本协议规定验收标准的全部项目设施。
17、“批准”: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本项目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18、“税”:指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或其他机构收取、征收、预提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收费、关税、费用和预提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利息、罚金或其他收费。 “税收”、“税费”应据此做相应地解释。
19、“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20、“项目贷款”:指贷款银行向乙方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
92000万元的贷款。
21、“法律变更”:指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颁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适用法律的施
行、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
22、“政府可控的法律变更”:指浮梁县政府层级以下(含政府)发生的法律变更。
23、“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指浮梁县政府层级以上(中央、江西省政府及景德镇市政府)发生的法律变更。
(二)解释
除非另有所指,在本协议中:
1、“一方”或“各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2、“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名目的财产、收入及权益;
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转让或重新制订(“被修订”应作相应解释);
4、称作“重大”的事项是指对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利益或在该利益相关的范围内影响重大的事项;
5、任何人在本协议、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项下的“义务” 应当被理解为其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视情形而定)应承担义务;
6、“人”包括任何自然人、公司、法人团体、政府、国家、国家机构或任何协会、信托或合伙(不论是否拥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兼具上述任何两项以上的性质;
7、法律的条文亦指该条文的经修订或重订的版本;
8、一“日”是指一个工作日;
9、章、条及附件的标题仅供方便阅读而设;
10、“包括”应被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以下”、 “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条 协议背景和目的
(一)根据《xxxxxxxxxxxxxxxxxxxx
(xx)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浮发改审字〔2022〕 80号),本项目总投资114995.3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81843.89万元,工程建设及其他费用6517.86万元,预备费8836.18万元,征拆补偿费用11507.96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6289.41万元。(本项目总投资最终以浮梁县财政决算审计或者财政局授权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确定的金额为准。)资金来源为申请银行贷款92000万元(占总投资的80%),自筹(项目资本金) 22995.30万元(占总投资的20%)。
(二)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网站截图(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本项目已经被列入财政部PPP项目管理库。
(三)根据浮梁县政府于2022年3月17日出具的《浮梁县人 民政府关于同意xxxxxxxxxxxxxxxxxxxx
(xx)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浮府字{2022}5号)(详见本协议附件二),浮梁县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县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第三条 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在此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诚信履行本协议;
2、xxxxxxxx,x方完全有权力和能力代表浮梁县政府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本项目以PPP的模式实施并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并授予乙方经营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乙方在此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的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协议;
2、乙方作为依中国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律资格和能力;
3、乙方及其授权签字人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有效授权;
4、乙方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了本协议相关内容,并已完全理解和了解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不得以未理解本协议相关条款或内容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乙方保证并承诺其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诚信履行本协议,为本项目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
6、乙方保证并承诺其所声明、保证内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协议生效条件
x协议经各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五条 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一)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并应与本协议正文一并阅读和解释。
(二)双方就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变更或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双方一致同意变更或补充协议的签署应事先通知贷款银行。
(三)协议的构成组成本协议的文件如下:
1、本协议正文及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招标补充通知、答疑、xx;
4、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承诺书;
5、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
6、政府方提供的图纸及设计文件变更;
7、甲乙双方约定、并经贷款银行同意的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8、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经双方书面确认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在本协议签署时如未完成或产生的,则自其完成或产生即自动成为本协议“协议的构成”第1点的组成部分。
(四)合同解释的优先次序
x协议“协议的构成”所约定的本协议各组成部分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本协议“协议的构成”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在合同文件签订后经双方书面确认的会议记要、备忘录、变更、洽商、往来函件等书面形式的文件形成本协议“协议的构成”文件的组成部分,以时间顺序为准,以后签订的文件优先。
第二章 协议主体
第六条 政府主体
(一)主体资格
1、甲方是浮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xxxxxxxx,x方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全权代表浮梁县政府签订本协议。如未来甲方主体发生调整,应由浮梁县政府明确指定的具有承担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的其他部门,继承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发生该等情形的,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和贷款银行。
(二) 权利界定
1、甲方基于本协议及其他配套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
2、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实施监督和检查;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并不因行使该等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甲方有权制定项目的建设标准(包括建设内容、取费标准、验收标准),并在乙方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报告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养护以及移交的相关信息;
5、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机构就乙方进行中期评估、绩效评价;
6、当乙方发生违约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违约,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或采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义务界定
1、甲方基于本协议及其他配套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甲方应确保本项目所涉及的交易结构及核心条件已获得浮梁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审批。
3、在乙方因本项目需要提出适当、合理和及时的要求后,甲方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甲方及/或其他政府部门及时获得、保持和延续本项目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根据乙方承担的义务范围选择)所需的一切批准手续。但此等努力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负有的获得相关批准的义务。
4、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及时地获得本项目建设、运营和维
护所需的所有基本配套设施,包括水、电、通讯设施等。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随意干预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除非是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以及履行其法定职责和行使本协议约定的权利的需要。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可能产生的第三方对项目的干预。
6、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就本项目的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由甲方或浮梁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等。
7、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负责向浮梁县政府报告并将本项目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浮梁县财政年度预算和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并就需支付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逐年提交浮梁县人大纳入预算并取得人大相关决议。
8、甲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乙方行使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但此等努力并不构成甲方对乙方实现本协议目的的一种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第七条 社会资本主体及项目公司主体
(一)主体资格
1、本项目社会资本方为由浮梁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和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方是由社会资本方为实施本项目之目的出资组建并控股的项目公司,系依照中国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995.30万元。
2、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乙方获得本项目17年的经营权/特许经营权,与甲方签订本协议,负责本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
3、乙方注册资本与项目资本金等额,为人民币22995.30万元,由社会资本方100%出资。在项目公司成立六十(60)日内,社会资本方应完成注册资本首笔出资,首笔出资额不低于项目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30%)。剩余注册资本可按项目建设进度和贷款资金同比例足额到位,出资以货币形式汇入项目公司的基本账户内。注册资本缴纳完毕则项目资本金22995.30万元亦实缴完毕。
4、乙方注册地址为xxxxxxxxxxxxx。
0、xxxxx,x方拥有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和其固定资产的收益权,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乙方可就本项目资产及权益向贷款银行进行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除上述情形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处置或抵押、质押任何资产或以任何资产作为担保。
6、乙方税后利润应在首先弥补乙方亏损和按照程序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按股权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7、股权锁定
自本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五年后,经政府方提前书面同意,社会资本方可转让其在乙方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同等条件下,浮梁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投资公司或其他市政公用事业经营主体享有优先购买权。
8、乙方保证在合作期内,项目资产完好率应达到本协议规定的要求。特许经营期满前12个月,乙方应进行恢复性大修,以满足移交时要求。项目移交时,乙方应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
(二)权利界定
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享有和承担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等相关权利。
1、乙方应就经营收入及成本单独建账,便于政府方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审核,项目经营收入以政府方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
2、乙方享有取得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以及取得项目使用者付费和其他经营性收益等相关权利。
(三)义务界定
1、乙方应尽一切努力,按本协议约定的计划工期节点目标实施本项目建设,确保本项目及时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实施项目管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竣工验收迟延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的资本金以及采用银行贷款所获得的融资等建设资金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
3、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申请本项目建设所需取得的批准并应满足适用法律所规定的获得和保持相关批准所要求的条件;按照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完成相应的投资建设。
4、运营期内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确保本项目设施完好并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届满后,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符合移交标准的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
5、乙方为本项目之目的而依据本协议签订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应当符合本协议的要求且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
6、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不得进行与本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有损本项目资产及权益完整性之行为,但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乙方就本项目资产及权益向贷款银行进行的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在此限(担保期限不得超出本项目合作期/特许经营期)。
7、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依法承担和缴纳与本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相关的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
8、乙方应做好本项目建设及运营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将运营情况、项目设施状况等相关资料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9、乙方有义务就由于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而造成的环
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及责任予以赔偿,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0、乙方确保甲方免受本项目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内,因乙方履行本协议所导致的第三方向甲方提起的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索赔、权利请求或诉讼,该等索赔、权利请求或诉讼由乙方自行处理或应对;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1、乙方应自行承担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所有义务或责任。
1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督促股东尽快将注册资本按时到位。
13、在本协议期间,未经甲方或浮梁县人民政府事先书面批准或同意,乙方不得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比关系、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以及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等事项进行变更调整。
14、乙方应接受甲方、贷款银行及其他有权机构的监督和监管,并应及时将其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和计划、年度经营报告报送甲方及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章 合作关系
第八条 合作内容
(一)项目范围
项目范围主要包括本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其中:
1、本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
(1)本项目主要为城北、国联、以晴、四小、老城区五个片区的城市功能品质提升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建设、公交站台建设、停车及充电桩设施建设等,其中:
①城北片区:道路工程长度 7099m,建设公交站台 6 个;
②国联片区:道路工程长度 13594m,建设公交站台 10 个;
③以晴片区:道路工程长度 6397m,建设公交站台 6 个,新增城市停车场 1 处,建筑面积 17000 ㎡(设 567 个停车位,汽车
充电桩 170 个);
④四小片区:道路工程长度 3487m,建设公交站台 4 个;
⑤老城区:道路工程长度 5480m,建设公交站台 3 个。
主要建设规模指标表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单位 | 指标 | 备注 |
(一) | 城北片区 | |||
1 | 道路工程 | 7099 | ||
1.1 | 府前西路(新昌北路—爱国路、浮 梁大道-体育中路) | m | 320 | 支路,路幅宽 20 米 |
1.2 | 府前路(府前西路—学院路) | m | 2200 | xxx,xxx 00 x |
1.3 | 红塔路(浮梁大道—学府路) | m | 1086 | 次干道,路幅宽 30 米 |
1.4 | 学院路北延(学府路—G351) | m | 2032 | 次干道,路幅宽 30 米 |
1.5 | 体育中路(新昌北路—红塔路) | m | 578 | 主干道,路幅宽 36 米(不含体育馆南侧段) |
1.6 | 森林东路(县衙路-学府路) | m | 843 | 次干道,路幅宽 36 x |
2 | 公交站台建设 | 个 | 6 | |
(二) | 国联片区 | |||
1 | 道路工程 | 13594 | ||
1.1 | 体育东路(体育中路-瓷园路) | m | 1392 | 支路,路幅宽 20 米 |
1.2 | 体育西路(体育中路-瓷园路) | m | 2065 | 次干道,路幅宽 30 米 |
1.3 | 公园路(森林东路以东) | m | 480 | 支路,路幅宽 20 米 |
1.4 | 学院路(浮梁大道—县衙路) | m | 540 | 支路,路幅宽 20 米 |
1.5 | 体育中路(友善路-学园路) | m | 1889 | 次干道,路幅宽 30 米 |
1.6 | 友善路(浮梁大道-县衙路) | m | 1177 | 次干道,路幅宽 36 米 |
1.7 | 瓷园路(友善路-学园路) | m | 372 | 支路,路幅宽 20 米 |
1.8 | 韵琴湖路(学院路—红塔路) | m | 1050 | 次干道,路幅宽 30 米 |
1.9 | 陶艺路(县衙四路—县衙路) | m | 943 | 支路,路幅宽 20 x |
2 | 县衙四路(友善路-韵琴湖路) | m | 770 | xx,xxx 00 x |
2.1 | 和谐路(红塔路-友善路) | m | 1296 | 支路,路幅宽 20 米 |
2.2 | 滨湖东路(滨湖北路—三大路) | m | 1110 | 支路,路幅宽 20 米 |
2.3 | 三大路(学府路-体育中路) | m | 502 | 支路,路幅宽 20 x |
2 | 公交站台建设 | 个 | 10 | |
(三) | 以晴片区 | |||
1 | 道路工程 | 6397 | ||
1.1 | 浮梁大道(滨湖西路-新昌北路) | m | 1103 | 次干道,路幅宽 30 米 |
1.2 | 爱国路(滨湖东路-新昌北路) | m | 1098 | 支路,路幅宽 20 米 |
1.3 | 规划一支路(三大路-新昌北路) | m | 1700 | xxx,xxx 00 x |
1.4 | 滨湖北路(滨湖西路以东) | m | 330 | xx,xxx 00 x |
1.5 | 滨湖西路(杭瑞高速—滨湖北路) | m | 340 | 支路,路幅宽 12 米 |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单位 | 指标 | 备注 |
1.6 | 滨湖西路(三贤湖一路—杭瑞高速) | m | 910 | xx,xxx 00 x |
1.7 | 三贤湖一路(天祥路—湖滨路) | m | 864 | 次干道,路幅宽 32 x |
2 | 公交站台建设 | 个 | 6 | |
3 | 城市停车场 | ㎡ | 17000 | 2F,567 个停车位,170个充电桩 |
(四) | 四小片区 | |||
1 | 道路工程 | 3487 | ||
1.1 | 三贤湖二路(天祥路—湖滨路) | m | 1268 | 次干道,路幅宽 20 米 |
1.2 | 三贤湖三路(天祥路—湖滨路) | m | 410 | xx,xxx 00 x |
1.3 | 三贤湖四路(庭坚路-湖滨西路) | m | 380 | 支路,路幅宽 16 米 |
1.4 | 庭坚路(白居易路—三贤湖一路) | m | 415 | 支路,路幅宽 16 米 |
1.5 | 文昌街(滨江西路-滨江东路) | m | 243 | 支路,路幅宽 15 米 |
1.6 | 文教巷(滨江东路-文昌街) | m | 770 | 支路,路幅宽 16 x |
2 | 公交站台建设 | 个 | 4 | |
(五) | 老城区 | |||
1 | 道路工程 | 5480 | ||
1.1 | 文昌街(滨江西路-滨江东路) | m | 585 | 支路,路幅宽 12 米 |
1.2 | 文教巷(滨江东路-文昌街) | m | 140 | xx,xxx 00 x |
1.3 | 开源街(滨江西路-滨江东路) | m | 1472 | 支路,路幅宽 20 米 |
1.4 | 明远路(朝阳东大道-开源街) | m | 311 | 支路,路幅宽 16 米 |
1.5 | 平安街(新昌南路-滨江东路) | m | 630 | xx,xxx 00 x |
1.6 | 浮红街(佛印街-白居易路) | m | 1271 | 支路,路幅宽 20 米 |
1.7 | 利发路(白居易路以东) | m | 300 | xx,xxx 00 x |
1.8 | 拥军街(新昌北路-白居易路) | m | 440 | 支路,路幅宽 16 米 |
1.9 | 福合弄(高岭北路-新昌北路) | m | 314 | 支路,路幅宽 9 x |
2 | 公交站台建设 | 个 | 3 |
(2)本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应达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城市功能品质提升工程(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中的相关建设功能要求,和经审核通过的施工图所要求建设的全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备设施的内容及其数量和质量。符合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00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市政地下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
(GB55014-202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11-2021)等相关标准要求,并做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施工期间噪声执行《建 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并应符合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江西省地方标准。
2、本项目的主要运营内容:
(1)本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在运营期的维护工作。
(2)项目运营期产出标准
①市政道路养护标准:应达到《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16)等标准的要求。
②停车场、充电桩和公交车站台维护标准:能满足日常使用需求。停车场地需干净整洁,24小时有安保人员,充电桩能正常使用,公交车站台无污渍和浮尘、无乱张贴和涂写、无擅自悬挂物品,且广告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内容健康。
3、本项目的主要移交内容:
xxx在本项目移交日,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本项目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浮梁县政府指定接收机构,办理好过户手续,本项目前期工作、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审计决算、保修责任履行、运营维护等相关档案资料文本原件一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包括:
①项目设施(购买及自建);
②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数据、所有设备及备品备件等;
③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的利益。
(2)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诀窍,以及甲方或浮梁县政府指定机构合理要求的运营维护手册、运营维护记录、设计图纸、文件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经由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继续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若有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
(3)为移交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所需的文件;
(4)甲方或浮梁县政府指定机构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
(二)政府提供的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根据政府方授权批准,甲方授
予社会资本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有:
1、为本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
2、按本协议约定使用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3、根据本协议约定取得甲方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4、取得本项目运营期间的使用者付费或者其他经营性收益。
(三)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任务
x项目社会资本方出资组建本项目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
(四)项目公司承担任务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完成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工作。
(五)回报方式
1、取得本项目运营期间的全部经营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停车服务收入、充电桩服务收入、公交车站台广告位租赁收入等。
2、甲方在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内以逐年分期支付的形式,将本项目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浮梁县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并取得人大批准。
具体见本协议“收入和回报”章节的约定。
(六)项目资产权属 1、项目用地
在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内,本项目土地通过划拨形式取得,由政府方负责提供给乙方使用。土地仅用于本项目的建设,乙方不得将项目所用土地用于本项目之外任何目的。
2、项目资产权属
x项目合作期内形成的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项目资产的收益权归属于乙方所有。在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届满时,
乙方按照约定采取相应的退出机制,将该项目资产的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移交给甲方。
3、资产的处置
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和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但在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内且必要时,乙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依法将本项目经营权/特许经营权(包括经营权/特许经营权项下的收益权/应收账款)为贷款银行设定质押或抵押,但不得在此等收益权上设定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转让、出租、质押等权利、义务或责任。
(七)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1、本项目土地由浮梁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
2、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合法使用本项目土地,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设施进行任何抵押、出租、转让或类似处分。
(八)风险分担机制
x协议项下项目风险的承担,按照“风险由最合适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处理。
1、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实施机构及浮梁县人民政府承担;
2、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合作期限
(一)除非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项目的合作期/特许经营期为17年,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
(二)本项目的建设期自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子项目开工令之日起至浮梁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完成竣工验收之日止,预计3年;运营期限为特许经营期17年扣除建设期的剩余时间。
(三)发生下列情形时,本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2、因政府方违约导致乙方延误履行其义务;
3、因发生政府方应承担的风险,导致乙方延误履行其义务;
4、因政府财政预算的调整,使得相应的支付能力受到影响;
5、经双方合议且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由。第十条 排他性约定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项目的经营权/特许经营权在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内专属于乙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贷款银行同意,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授予除乙方之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第十一条 项目总投资
(一)投资规模及其构成
1、x PPP 项目估算投资总额为 114995.30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81843.89 万元,工程建设及其他费用 6517.86 万元,预备
x 8836.18 万元,征拆补偿费用 11507.96 万元,建设期贷款利
息 6289.41 万元。本协议中所述的项目总投资为预估框算金额,不构成政府方对项目投资额的承诺,最终以浮梁县财政决算审计或者财政局授权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确定的金额为准。
2、不计入项目总投资的费用
(1)工程质保期(缺陷责任期)xx承担质保责任而产生的修复费用;
(2)合作期xx安全事故引起的赔偿和行政罚款;
(3)乙方与第三方的法律纠纷引起的违约或赔偿;
(4)由xx自身重大过错引起的赔偿;
(5)由乙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迟产生的建设期利息;
(6)其他由乙方自身原因引起的其他费用。
本条不计入项目总投资的费用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
(二) 项目投资计划
x项目总投资为114995.30万元,其中资本金22995.30万元,向银行贷款92000万元。
1、项目资本金部分:本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114995.30万元的20%,即22995.30万元,全部由社会资本方以货币资金形式全额出资,占乙方100%股权。且资本金不得为债务性资金、股东借款等,需为自有资金出资。乙方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社会资本方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回,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2、融资资金部分:除项目资本金外,本项目总投资114995.30万元的80%,即92000万元由社会资本以乙方的名义通过融资途径筹措。由乙方结合实际建设资金需求及其缺口,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进行融资,以满足项目建设需求。
第十二条 投资控制责任
(一)本项目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内,如因甲方的指示发生变更导致本项目工作范围发生变更,因此额外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可根据本协议“投资控制责任”条款第(一)款的约定要求甲方给予相应补偿,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协调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融资方案
(一)本项目资金筹措方式主要包括:
1、社会资本方投入的资本金合计22995.3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0%;
2、银行贷款9200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80%。
(二)项目公司的资本金比例、出资方式及投入进度:
社会资本方投入资本金的100%,全部为货币资金形式出资,金额为22995.30万元。
(三)银行贷款资金的规模、来源及融资条件:本协议签订后,拟由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项目贷款92000万元,贷款期限为 17年,贷款利率以贷款银行最终审批为准。银行贷款投入进度与资本金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甲方为乙方提供融资便利、担保协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公共事业收费豁免、保费补贴等支持。
第十五条 投融资监管
甲方有权对乙方就本项目的资本金投入和融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因乙方原因未能就本项目及时获得贷款银行的项目贷款,且导致本项目无法按期完成建设的,视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重大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第十七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本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取得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编制可行性 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
证报告,项目的资本金筹措,项目的设计等。第十八条 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一)甲方应承担的前期工作包括:取得项目的行政审批手 续,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等。甲方应在项目正式开工之前向乙方移交前期工作成果。
(二)乙方应承担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的资本金筹措、项 目的设计及协助甲方完成前期工作等。甲方负责尽最大努力协调各政府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 前期工作经费
(一)社会资本方未确定前政府已完成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咨询、初步方案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款支付等前期工作,乙方应予以认可。前期由政府方或政府方代表公司垫付的所有费用,后期由乙方及以货币形式返还给政府方或指定机构,政府方应提供能证明已支付该前期费用金额的有效凭据;乙方取得土地费用(若有)可作为资本金出资。
(二)本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费用计入本项目总投资。第二十条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一)完成本项目前期规划工作;
(二)完成本项目的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土地预审、规划选址、工程可行性研究、土地报批、征地拆迁、项目咨询等;
(三)完成项目与现有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对接、投资补助等;
(四)协助社会资本方、乙方在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完成相关手续报批等文件制作及各项行政报批工作;
(五)为本项目建设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与支持;
(六)其他应由甲方完成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前期工作监管
(一)行政监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为行政审批机构,对项目的前期工作,特别是招标文件、规划设计文件和工程造价文件等,实施行政性审查、审定和审批。
(二)合同履行监管:本项目合作期限内,甲方有权了解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并要求社会资本方、乙方书面提供相关文字说明及数据信息,社会资本方、乙方应对此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前期工作的,应当对因此给对方及本项目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任意一方未能按时完成其承担的前期工作,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 10000 元的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导致工期延误,建设期相应顺延;乙方因此额外发生的支出,应计入项目总投资,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违约,工期不予顺延,因此额外发生的支出,不计入项目总投资,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项目建设第二十三条 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一)甲方应当积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本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保障项目建设的有效推进。
(二)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批准手续。
(三)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及时获得本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基本配套设施,包括水、电、通讯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 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规定的要求,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协议约定实施。
(二)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及江西省有关招投标的管理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免予招标的情形除外。
(三)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乙方负责全面履行本项目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xxxx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xx施工并履行下列义务:
1、防治因施工产生的环境污染;
2、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
3、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4、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
5、处理因本项目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
6、配合进行各类紧急事件的处理,并承担相关处理费用。
(六)本项目建设期内,乙方应当按月向甲方提交项目建设进度报告。报告应详细描述以下内容:
1、上个月已完成和在建的工程情况;
2、预计本月完成建设情况;
3、至计划完工日期的后续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4、预计完工的时间;
5、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七)乙方有义务将有关本项目设计和建设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等,在编制完成后及时提交给甲
方或甲方/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使甲方或甲方/政府指定机构能够有效地监督本项目的建设进度。
(八)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对于其用于本项目设计、建设的施工图等非甲方制作之文件,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九)乙方必须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进行项目建设并保证本项目在 2025年 12月 31日前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一)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包括:可研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项目行政审批。
(二)甲方应及时协调相关政府部门,获得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管理
(一)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在降低项目工程建设造价、节省项目用地、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等方面具有显著效益的,可实施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需经过甲方同意并经监理、乙方、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执行,乙方应做好备案以便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检查。
(三)工程变更费用超过1200万元或项目总投资的10%的,乙方应当组织召开专家会议,并同时邀请甲方、跟踪审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参建单位与会。
(四)非因乙方原因或者甲方要求的工程变更,必要时应该顺延建设期,因此额外发生的支出,应该计入项目总投资,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实际投资认定
(一)本项目建设成本包括:前期报建、审批、咨询费,行政规费,项目建安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建设预备费、
工程建设期贷款利息等,以及其他根据本协议约定计入项目总投资的支出。
(二)建安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建设预备费等按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标准计取,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公开招标确定项目的具体取费费率;前期报建、审批、咨询费,行政规费等按实计取结算。
(三)建设期利息的利率最终以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准。
(四)本项目实际投资最终以浮梁县政府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总金额为准。
第二十八条 征地、拆迁和安置
x项目实施区域内如涉及相关土地征收、拆迁安置等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承担相应的拆迁安置费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
(一)本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前,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律、江西省、景德镇市和浮梁县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及双方确定的相关节点组织、完成并通过本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由乙方组织,并由甲方、相关主管部门、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代表组成验收组,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竣工验收规定进行。
(三)如本项目在进行竣工验收程序后被认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额外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四)乙方应当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备案。
(五)乙方应严格按照江西省、景德镇市和浮梁县有关规定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和各项资产物资,编制好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清册,交甲方备案并向甲方移送相关工程档案;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工程档案并予
以妥善保管。
(六)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包括不能一次性合格通过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七)非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的工程验收不及时,应该相应的顺延或者在具备验收条件后30日之后即认为验收合格。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保险
(一)乙方应当负责在建设期内为本项目足额投保建设期内的一切必要保险,包括建设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确保该等保险在本项目建设期内持续有效,并将贷款银行作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二)保险赔偿的费用用于本项目及/或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或人身损失的赔偿,保险受偿规定按照保险协议具体约定执行。
(三)xxx及时将本项目建设期内的所有保险单证副本及时交甲方备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保修
(一)保修范围和内容:本项目所有设施。
(二)质量保修期:以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为准或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缺陷责任期:1年(壹年),自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第三十二条 建设期监管
(一)乙方在本工程建设期间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责机构就本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依照法定职责及本协议相关约定实施的监管。
(二)甲方有权对本项目工程全程实施监督,监督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参与工程各阶段招标工作,审核相关招标文件;
2、参与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查;
3、参与工程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会审;
4、参与单位工程及本项目的竣工验收;
5、参与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监督整改;
6、审定重大设计变更;
7、监督工程建设的安全与质量、检查施工现场及相关技术资料的规范性;
8、监督工程进度,审定重大进度计划的调整;
9、可能对本项目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有权按浮梁县重大工程相关要求检查、监督本项目进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项目质量,抽查本项目工程监理部门的相关资料,按行业有关规范对本项目工程安全、xx施工等进行监管。对于检查、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提请执法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
(四)乙方应按工程项目管理要求向甲方提交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五)乙方应同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其建设行为应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管过程中为确保项目建成后功能完善、安全运行、便于维护提出的具体要求。
(六)乙方的行为不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依照适用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监管要求或整改指示的,视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七)为确保本项目工程质量,乙方应当并要求相关的施工单位、供应商等按招标文件要求而进行采购相关材料和设备。即使有经甲方认可用于本项目建设的材料、设备或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的材料和设备,也并不减轻和免除乙方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承担的所有义务或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期违约及其处理
(一)乙方的资本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已方应及时纠正,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收回其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二)以不限制或影响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其他权利和义务为前提,在建设期xx乙方过错造成的建设期延误而导致本项目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日期竣工验收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金。
(三)乙方擅自变更经批准的本项目设计文件或应履行报批手续而未报批的,应予纠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按规定必须审查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安全生产与xx施工违反国家及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有关规定的;
7、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8、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9、未按相关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等报送备案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本项目投入运营的;
2、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将本项目投入运营的;
3、以弄虚作假、隐瞒等方式致使验收单位或验收组对不合格的工程部分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六)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予以纠正。
第七章 项目运营和服务第三十四条 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一)甲方应积极按照本协议约定,为乙方对本项目的运营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保障本项目安全、有效地运营。
(二)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政府部门获得与本项目运营相关的一切批准。
(三)甲方应协助乙方以公平价格、且以不高于与乙方提供大致相同服务的其他企业可以得到的条件、获得项目运营所需的所有公用设施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通讯设施等。
第三十五条 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一)各子项目分别竣工验收,分别进入运营期。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期预计14年,自本项目单个子项目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下一个自然日至合同规定的移交之日止的期间,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
(二)因社会资本方、乙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运营期不作顺延。因政府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运营期可顺延。因独立第三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另行协商。
(三)运营期开始,须满足如下条件:
1、乙方申请甲方组织项目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或根据本协议约定视为交(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乙方依据相关国家规范,制定《运营维护方案》、《运营维护手册》,报甲方审核,甲方有权就该《运营维护方案》和
《运营维护手册》提出审批意见。《运营维护方案》需包括项目 运营期间计划内的维护、修理和更换的时间及费用以及上述维护、修理和更换可能对项目运营产生的影响等内容。《运营维护手册》须载明生产运营维护、日常维护以及设备检修的内容、程序和频 率等。若运营维护期间,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新的法律、法规等,则以依据新规定执行。
3、社会资本方、乙方在符合和准备上述材料并书面通知甲方请求开始运营后【7】日内,甲方应向社会资本方、乙方出具项目工程开始运营的批复。
第三十六条 运营服务标准
(一)运营维护范围及标准。本项目运营维护范围主要包括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城市功能品质提升工程(一期)PPP项目及其配套附属工程。运营维护必须符合国家、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颁布的关于市政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运营维护标准在运营期内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有变化的,按变化后的标准执行。
(二)运营维护绩效考核
按政府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协商确定并达到设计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三十七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一)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约定的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随意变动。
(二)如因政策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确有必要变更运营服务标准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明确新增投资
和运营费用承担责任并经甲方或浮梁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第三十八条 运营维护与修理
(一)乙方应全权负责运营期间项目设施的维护与修理,确保本项目相关设施的完好和适营状态。
(二)如需聘请第三方为本项目相关设施提供运营维护服务的,乙方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对本项目进行维护;乙方应当就该等第三方的行为向甲方负责并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
(三)运营期间本项目的维护与修理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三十九条 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乙方在运营期为确保和提高本项目相关设施运营条件和服务水平而对本项目进行必要更新改造的,乙方应当事先将改造内容以专项报告形式上报甲方审批,审批后所涉及的追加投资和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并列入当年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中。
第四十条 运营期的一般补偿
在本项目运营期内,若由于甲方特殊要求、法律变更等造成乙方增加对项目的资本性支出/运营维护费用或减少其所获得的收入,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合理补偿,具体标准为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协商确定。
第四十一条 运营期保险
(一)乙方应足额投保为本项目运营所需的一切险种并确保该等保险在本项目运营期内持续有效,贷款银行为保险第一受益人,相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发生投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项目贷款本息。
(二)乙方应及时将本项目运营期内的所有保险单证副本及时交甲方备案。
第四十二条 运营期政府监管及绩效考核
(一)甲方有权对项目运营进行监管,乙方应当予以配合。甲方可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原则下安排特定监管措施。甲方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乙方提供本项目运营维护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
2、要求乙方提供本项目日常运营维护记录和报告;
3、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检视、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乙方进行奖惩;
4、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开展检测和评估,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合理要求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二)乙方应当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运营进行的监管。
第四十三条 运营支出
(一)本项目运营支出包括运营期间本项目相关设施维护费用、水费、电费、人工费、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财务费用、保险费用及相关税费等。
(二)本项目运营支出由乙方承担。第四十四条 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一)在运营期内,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要求运营维护本项目,且在收到甲方要求其按照本协议要求履行运营维护义务的书面通知后10日仍未履行,且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甲方有权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
(二)xxx严重违约而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三)若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运营成本大幅增加,或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收入和回报明显减少,甲方应足额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损失额外支出。
第七章 项目移交第四十五条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一)本项目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届满前12个月为移交期。
(二)甲乙双方应当在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届满前12个月内 进行磋商,并就本项目移交详细安排达成一致意见。乙方应向甲 方提交拟移交的项目设施、设备和物品详细清单、移交的技术环 节及负责移交的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甲方应将负责接收的代表 姓名及联系方式通知乙方。根据甲方或其指定的资产接收人要求,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本项目移交所需之相关手续。
(三)在不早于本项目移交前9个月,乙方应对本项目设施状况进行全面检修,应当移交的资产需实现设施正常运营并经质量监督部门检查,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修复。
第四十六条 项目移交
(一)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在甲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了相应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前提下,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单位无偿移交:
1、项目设施;
2、本项目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设备器材所有权及运营期间增添形成的固定资产;
3、本项目运营期间的运营手册、运营简介、运营维护程序和方法、规则等;
4、与本项目建设、运营相关的财务资料;
5、为本项目继续运营所需的其他一切资料、文件;
6、本项目所有未到期的保险和维修权益(但移交日之后的保费应由甲方承担);
7、乙方在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内签署的所有未到期的协议项
下的权益;
8、与本项目运营维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实施产权的使用权
(但移交日之后的使用费应由甲方承担); 9、与本项目密切相关的的无形资产;
10、本项目完整的养护资料;
11、本项目运营期间按规定提取但未使用的养护及更新、重置费用;
12、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权利或权益。
(二)乙方应在移交日向甲方移交完毕前款所述的所有内容。乙方应保证移交时本项目设施处于良好运营状态,维护妥善(正 常损耗除外)。
(三)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届满前,乙方应及时清理债权债务,移交的资产在移交时不得存在由于抵押、质押、留置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或权利负担或瑕疵。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甲方或甲方/政府指定的机构不承担乙方在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内所形成的任何与本项目有关或无关的债务或负担。
(四)移交日当日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移交义务后,由甲方签发移交完毕确认文件。甲方仍应在移交工作完成后与乙方进行项目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如需)。
(五)移交日当日移交完成(以甲方签发移交完毕确认文件为准)后,未经甲方重新许可,乙方不再拥有本项目经营权/特许经营权。与本项目有关的资产和权利归甲方享有,有关风险由甲方承担。
(六)以满足本协议约定的移交标准为前提,甲方或政府指定的资产接收人应于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即移交日)完成移交。若移交期需要顺延,在此期间内,乙方仍应继续履行保管职责,维持本项目的正常运营,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予合理补偿。
(七)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届满后,如政府继续对本项目以 PPP模式实施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七条 移交标准
(一)移交的条件和标准
1、权利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土地及所涉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第三人的权利。所有与移交的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应由乙方全部清偿或赔偿完毕。但在提前终止导致移交的情形下,如移交时尚有未清偿的项目贷款,就该未清偿贷款所设置的担保除外。
2、技术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移交前社会资本方、乙方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保修及维修服务。
3、有关文档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均完整、清晰。
4、以满足本协议约定的移交标准为前提,甲方及甲方指定的接收单位应及时完成接管。移交工作完成前,社会资本方、乙方应继续履行运营维护职责,维持项目的正常运营。
(二)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
项目合作期限结束【十二】个月前,甲乙双方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由甲乙双方各派【三】名组成。移交委员会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并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最后恢复性检修计划等。
(三)最后恢复性检修
1、不早于移交日之前【九】个月,乙方应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检修,但此检修应不迟于移交日之前【两】个月完成。检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由移交委员会确定。
2、通过最后恢复性检修,社会资本方、乙方应确保道路设施完好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95%),其它设备设施的整体完好率达到百分之九十(90%),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移交后不影响继续运营。
3、如果社会资本方、乙方不能或不愿进行最后恢复性检修,甲方可以从最后一次应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扣减相应金额自行进行检修。
(四)合同的取消和转让
1、移交日项目相关合同仍需继续履行的,乙方办理相关合同签订手续,把项目相关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
(五)人员和人员培训
1、不迟于移交日前【三】个月,乙方将向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提交一份当时乙方雇佣的雇员名单,包括每个雇员的资格、职位、收入和福利等的详细资料。乙方同时将说明在移交日之后哪些雇员将可供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聘用。
2、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在移交日之前可派驻人员到乙方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不迟于移交日前【六】个月向社会资本方、乙方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并提供详细简历。乙方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移交日之前,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和乙方将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考核,以确定社会资本方、乙方的培训目标是否完成。
(六)缺陷责任期
1、移交后项目设施缺陷责任期为移交日后十二个月。缺陷责任期内,社会资本方、乙方须按国家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修复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在特许经营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并提供满足正常生产需要的技术咨询服务。
2、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后应及时通知社会资本方、乙方。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必须最迟于缺陷责任期结束前通知社会资本方、乙方。收到该通知后,社会资本方、乙方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或损坏。
3、如果社会资本方、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自行或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资本方、乙方应为此向甲方支付合理且
必要的修理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从最后一次应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扣减相应金额以补偿该等修理费用,不足部分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七)移交效力
1、自移交日起,社会资本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即行终止。
2、自移交日起,资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益均转移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接收机构。
3、双方在本协议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4、社会资本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移交义务后,由甲方签发移交完毕确认文件,移交完毕确认文件签发之日为移交工作完成日。
第四十八条 移交费用(含税费)承担
(一)由双方承担各自应承担的移交相关税费;
(二)如果因为一方违约事件导致项目终止而需要提前移交,由违约方来承担移交费用。
第四十九条移交质量保证
(一)在移交日,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处于良好运营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质量和环境标准。
(二)移交日后,乙方对本项目设施管理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不再承担责任,但下述情况除外:
1、因乙方在合作期/特许经营期间之故意、过错、疏忽或不当行为而造成之责任;
2、因乙方就其移交资料或设施侵犯第三方权利而造成之责任;
3、因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内的项目设施存在重大瑕疵或隐患
导致在移交后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4、因乙方未按照本协议所要求之标准对本项目进行建设、维护与运营而造成之责任。
(三)乙方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后12个月内,对由于项目设施、设备、材料、工艺或设计问题或乙方在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期间的任何操作失误造成的本项目设施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
(正常损耗除外)由乙方负责修复。 第五十条 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
x社会资本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移交期内向甲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移交义务的,甲方可以从、从最后一次应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按照如下标准扣减相应的金额作为逾期移交违约金:每延迟一日,支付违约金为移交当期应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的【0.03】%。
第八章 收入和回报第五十一条 收入和回报机制
本项目项下乙方的收入和回报如下: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
(一)乙方有权获取本项目运营期间的全部运营收入。
(二)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并应当确保将该补助纳入浮梁县政府中长期财政规划,且就需支付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提交相关部门纳入预算并取得人大相关决议。
第五十二条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
(一)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或其授权部门应当在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内向乙方支付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期限固定为14年,不因运营期的变动而发生变化。
(二)合作期内各年可行性缺口补助确定方式如下:
年度可行性缺口补助=年度可用性付费×K1×K2+年度运营维护服务费×K2-年度使用者付费(注:K1为建设期绩效评价系数, K2为运营期绩效评价系数,年度使用者付费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报告数据为准)。
1、可用性付费
可用性付费指乙方为达到项目建设的相关法律要求及合同 规定的绩效评价、竣工验收标准投入的资本性支出而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建设补贴(以财政审计最终确定的总投资金额为准)及其合理投资回报(中标合理利润率为【6.2】%)。其中建设补贴根据本项目总投资额按一定比例,自运营期第1年起,每年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核定支付给乙方;合理利润回报以每个运营年度年初本项目未支付的建设补贴余额为计费基数,按照最终以采购确认的中标合理利润率【6.2】%计算,于每个运营年度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核定并与建设补贴一起支付给乙方。则可用性付费按如下公式计算:
当年可用性付费 =
项目全部建设成本×(1+ 合理利润率)×(1+ 年度折现率)n财政运营补贴周期(年)
其中:项目全部建设成本为本项目总投资,以浮梁县财政决算审
计或者财政局授权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确定的金额为准;
合理利润率为投标标的【6.2】%;
年度折现率参考近年江西省政府债券收益率确定为 4%;
财政运营补贴周期(年)指财政提供运营补贴年数 14 年; n 为折现年数。
经初步测算合作期限内可用性付费支付计划初步安排如下:
期间 | 年度 | 支付金额(万元) | |
建设期 | 第 1 年 | 2022 年-2023 年度 | 0 |
第 2 年 | 2023 年-2024 年度 | 0 | |
第 3 年 | 2024 年-2025 年度 | 0 | |
运营期 | 第 4 年 | 2025 年-2026 年度 | 9072.14 |
第 5 年 | 2026 年-2027 年度 | 9435.03 | |
第 6 年 | 2027 年-2028 年度 | 9812.43 | |
第 7 年 | 2028 年-2029 年度 | 10204.93 | |
第 8 年 | 2029 年-2030 年度 | 10613.12 | |
第 9 年 | 2030 年-2031 年度 | 11037.65 | |
第 10 年 | 2031 年-2032 年度 | 11479.16 | |
第 11 年 | 2032 年-2033 年度 | 11938.32 | |
第 12 年 | 2033 年-2034 年度 | 12415.85 | |
第 13 年 | 2034 年-2035 年度 | 12912.49 | |
第 14 年 | 2035 年-2036 年度 | 13428.99 | |
第 15 年 | 2036 年-2037 年度 | 13966.15 | |
第 16 年 | 2037 年-2038 年度 | 14524.79 | |
第 17 年 | 2038 年-2039 年度 | 15105.79 |
合计 | 165946.84 |
2、运维绩效服务费
年度运营绩效服务费指乙方及/或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运营期绩效标准需要支出的成本及对应的合理回报(中标合理利润率为【6.2】%),并于每个运营年度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核定一起支付给乙方及/或项目公司。本项目运营成本指项目公司在运营期为了维持所有项目设施正常运行将发生必要的运营维护成本,如道路维护维修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停车场及充电桩运营水电费等。必要的运营维护成本不包括工程质保期质保范围内发生的维修费,不包括建设期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在运营维护期的折旧摊销以及办公设备、耗材等折旧摊销,不包括建设期出于建设之目的所发生借款在运营维护期支付的利息。
初始年度运营成本由政府方在项目运营开始前根据项目实际产出内容及项目实际运营内容另行确定,初始年度运营维护费按如下公式计算:
B = B0×(1+ i)其中:
B——运营维护服务费;
B0——项目运营维护成本; i——中标合理利润率【6.2】%。
运营期内若出现通货膨胀等情况,按本协议及实施方案的调价机制调整,若双方认为有必要对运营成本进行审计的,可提出审计要求,由政府方财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运营成本根据审计结果进行调整。
3、绩效评价
x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付费完全挂钩,具体挂钩机制如下:
年度政府付费=年度可用性付费×K1×K2+年度运营维护服务费×K2(注:K1 为建设期绩效评价系数,K2 为运营期绩效评价系数)
1、建设期绩效评价系数K1
建设期绩效评价系数与评价得分的关系设置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建设期绩效评价得分 F1 | 建设期绩效评价系数 K1 | 备注 |
1 | F1≥90 分 | 100% | 合格 |
2 | F1<90 分 | 整改 | 不合格 |
注:当建设期绩效评价得分<90 分,甲方限期乙方及项目公司整改。整改完成后,甲方再进行绩效评价。整改费用由乙方及/或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2、运营期绩效评价系数K2
运营期绩效评价系数与评价得分的关系设置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运营期绩效评价得分 F2 | 运营期绩效评价系数 K2 |
1 | F2≥80 分 | 100% |
2 | 70 分≤F2<80 分 | 100%-(80 分-F2)*1% |
3 | 60 分≤得分<70 分 | 90%-(70 分-F2)*2% |
4 | 得分<60 分 | 整改 |
注:当运营期绩效评价得分<60 时,乙方及项目公司需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后,甲方再根据评价得分进行支付。如乙方及项目公司未能按照运营期绩效评价指标所列修复要求对缺陷进行及时修复的,甲方有权扣除应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相应金额。
(三)对于运营期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甲方应当在每年的 4 月 10 日和 10 月 10 日分别向乙方支付当年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款的 1/2。在每个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款支付日到期前 10 个工作日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付款通知后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款。
经初步测算,得出本协议项下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计划
初步安排如下:
期间 | 年度 | 支付金额(万元) | |
建设期 | 第 1 年 | 2022 年-2023 年度 | 0 |
第 2 年 | 2023 年-2024 年度 | 0 | |
第 3 年 | 2024 年-2025 年度 | 0 | |
运营期 | 第 4 年 | 2025 年-2026 年度 | 10232.61 |
第 5 年 | 2026 年-2027 年度 | 10555.04 | |
第 6 年 | 2027 年-2028 年度 | 10892 | |
第 7 年 | 2028 年-2029 年度 | 11222.56 | |
第 8 年 | 2029 年-2030 年度 | 11588.29 | |
第 9 年 | 2030 年-2031 年度 | 11970.34 | |
第 10 年 | 2031 年-2032 年度 | 12340.47 | |
第 11 年 | 2032 年-2033 年度 | 12755.03 | |
第 12 年 | 2033 年-2034 年度 | 13187.96 | |
第 13 年 | 2034 年-2035 年度 | 13609.73 | |
第 14 年 | 2035 年-2036 年度 | 14105.17 | |
第 15 年 | 2036 年-2037 年度 | 14621.27 | |
第 16 年 | 2037 年-2038 年度 | 15135.64 | |
第 17 年 | 2038 年-2039 年度 | 15716.64 | |
合计 | 177932.75 |
甲方支付费用的具体时间安排应当考虑乙方为完成本项目进行的融资活动,具体支付计划将与项目贷款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相衔接匹配,具体金额根据利率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总价款及支付方式是基于对项目各方面要求综合考察的结果,其中项目贷款还本付息要求是确定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支付标准、时间和进度的基础之一。如果本协议中任何一方或双方认为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及支付标准、时间和进度需要作出调整时,应事先取得贷款银行同意。
(五)如因项目投资额度、规模或进度调整等因素,导致本协议规定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及支付标准、时间和额度与项目贷款协议规定的还本付息计划不匹配时,甲方同意相应调整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资金支付计划。
(六)乙方应在上述支付日期前 2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付款通知、费用发票及费用明细资料(如需),甲方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发票等资料后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支付至乙方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上述账户不得变更。
(七)有争议金额的解决
政府方如对乙方提交的付费申请及其结果有任何异议,应在其收到该等付费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说明原因,否则应视为无异议并应全额核准。
各方对付费申请的任何部分的争议应首先在争议出现后 20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在该协商期结束时仍未能解决,则应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提交争议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第五十三条 可行性缺口补助调整
(一)总投资变化导致的可行性缺口补助调整 1、启动条件
x项目总投资最终以浮梁县财政决算审计或者财政局授权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确定的金额为准。
(1)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审计确定的总投资超过本协议约定的总投资,超出部分不予以计入测算初始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总投资,即可行性缺口补助不予调整,且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审计确定的总投资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总投资,可行性缺口补助相应降低。
(3)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审计确定的总投资超过或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总投资,可行性缺口补助相应增加或降低。
2、调整原则
初始可行性缺口补助按浮梁县财政决算审计或者财政局授权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确定的本项目总投资和本协议约定的合理利润率代入本协议约定的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公式重新计算。
未完成总投资审计之前,暂考虑按本协议约定的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支付,待完成总投资审计确定初始可行性缺口补助后对已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执行多退少补。
(二)融资利率变化导致的可行性缺口补助调整
如因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融资市场报价利率(LPR)发生变化导致乙方与贷款银行就本项目融资签订的项目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利率发生变化以及因税收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项目成本增加、乙方收益减少,甲乙双方应当积极协商并对本协议项下的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加以相应调整。
本项目融资利率变化导致的财务费用及风险由甲方和乙方合理共担。如在合作期限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发生变化,且变化幅度相较本协议签订时超过 5%(含 5%)时,甲方需根据项目公司当年债务资金余额,对其利率变化超出 5%部分进行补偿或扣减,LPR变化5%以内部分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三)适应税率变化导致的可行性缺口补助调整
目前对PPP项目的政府付费是否缴纳增值税、具体适用税目和税率至今尚未有明确规定,税收调整费用及风险由甲方承担。若因税收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增加,由甲方承担;因税收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减少,甲方有权从政府付费中扣除相关金额。税收调整一年结算一次。
(四)运营成本变化导致的可行性缺口补助调整
运营维护期内,如发生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主要指人工、材料费等)等方面的变化,乙方及/或项目公司可以申请调整运营维护服务费。运营维护成本增加或者减少,运营维护服务费数额也相应的增加或者减少,当年运营维护服务费调整幅度等于当年运营成本变化值(Qn- Qn-3)加上合理利润。在运营维护期内本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所在地 CPI 指数及市场行情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对运营成本进行调价,调价公式为:
Qn=Qn-3×CPIn-1×CPIn-2×CPIn-3
其中:
Qn为第n年调整后的运营维护成本; Qn-3为第n-3年的运营维护成本;
CPIn-1、CPIn-2、CPIn-3为浮梁县(无浮梁县数据则采用景德镇市数据,无景德镇市数据则采用江西省数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合作期第n-1年、第n-2年和第n-3年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注:若统计部门采用假设前一年指数为100的方式计算并公布当年的 CPI指数,则公布的CPI数值取值时应增加%。如:江西省统计局在假设上一年度指数为100的前提下公布的2021年的CPI指数的数值为100.9,则该公式中当年CPI应取值为100.9%。)
第五十四条 超额收益
项目运营期内超出社会资本方、乙方的项目投资合理利润。当实际收益率大于本协议约定的合理利润率上限时,甲方与社会资本方按照相关比例对超出合理收益部分的收入进行分配:
(一)中标的合理利润率【6.2】%<实际的合理利润率≤中标的合理利润率【6.2】%*120%,所得的净利润由甲方和社会资本方按照 4:6 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中标的合理利润率【6.2】%*120%<实际的合理利润率≤中标的合理利润率【6.2】%*150%,所得的净利润由甲方和社会资本方按照 5:5 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中标的合理利润率【6.2】%*150%<实际的合理利润 率,所得的净利润由甲方和社会资本方按照 8:2 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政府方获得的超额收益可用来抵扣当年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第五十五条 财务监管
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建设运营收支台账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财务资料
上报甲方审定。
第五十六条 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x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0.01%的违约金。
第九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第五十七条 不可抗力事件
本协议所约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并不可控制的任何行为/事件,且此行为/事件导致一方无法部分或完全地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等自然灾害;
(二)流行病、瘟疫、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核辐射污染;
(三)战争行为、武装冲突、外敌入侵、封锁、戒严或军事力量的动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四)全国性、地区性、城市型或行业性罢工;
(六)考古或文物保护等。
第五十八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可参考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信息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五十九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要求时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自负费用尽最大的努力减
少不可抗力的消极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及根据对方合理要求而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尽 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时间给项目或对方造成的不利影响或损失。
(三)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六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一)在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内,若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义务且不可抗力并未导致协议不能 继续履行的,则双方可尽快就本协议的继续履行进行协商。原则上,如本协议继续履行的,则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可相应顺延,顺延期间等同于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时间;且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的支付应参照本协议“收入和回报机制”条款、 “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条款的约定进行调整,但该等调整应以不影响贷款银行收回项目贷款当期应付本息为限。双方的协商意见应尽快通知贷款银行。
(二)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持续超过30天(叁拾天),双方可协商决定修改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0天(叁拾天)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单方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六十一条 法律变更
(一)在本协议生效后,如因发生法律变更,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任何一方可提出本协议终止。
(二)在本协议生效后,如因法律变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获取的协议利益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但并未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可书面提出延长运营期或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金额等其他合理请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书面请求后应通过延长合作期/特许经营期、支付一次性补偿款、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等方式维护乙方的合理利益以使乙方处于与其在此类
法律变更发生前相当的运营地位和状态,且该等措施应以不影响贷款银行收回项目贷款当期应付本息为限。甲方因法律变更对乙方的补偿方案应尽快通知贷款银行。
第十章 协议解除第六十二条协议解除的事由
(一)受限于本条第(二)款,本协议项下的导致协议解除的事由包括:
1、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期/特许经营期限届满;
2、发生法律变更导致且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条款第(二)款的约定提前终止本协议;
4、任何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要求提前终止本协议;
5、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6、法律规定或协议双方约定的其他事由。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六十三条协议解除的程序
(一)发生本协议“协议解除的事由”条款第(一)款第1、 2项规定的协议解除事由时,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应在本协议终止之日通知贷款银行。
(二)一方依据本协议“协议解除的事由”条款第(一)款第3、4项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15天(壹拾伍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和贷款银行。本协议自另一方收到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
(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的,应当签署书面解除协议,并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
第六十四条 协议解除的财务安排
x协议解除后,受限于本条的其他约定,双方应充分考虑乙方贷款还本付息义务,并根据以下公式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补偿款,具体为:
(一)本协议到期终止:无需支付;
(二)本协议因发生浮梁县人民政府可控的法律变更、甲方违约、乙方违约等原因终止:
条款号 | x协议提前终止之情形 | 终止补偿金 |
1 | 甲方发出的终止(乙方违约) | 为 A1-B |
2 | 乙方发出的终止(甲方违约) | 建设期终止时,为 A1+B+F |
运营期终止时,为 A1+B+E+G | ||
3 |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 建设期终止时,为 A1+B+F |
运营期终止时,为 A1+B+E+G | ||
4 | 不可抗力 | 建设期终止时,为(A1+F-C-D)/2 |
运营期终止时,为(A1+G-C-D)/2 |
A1为乙方投入的建设期投资(以经审计的金额为准),包括建设期利息;
B取值为人民币3000万元(该金额包含因项目提前终止守约方需承担的费用及损失);
C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本协议及相关保险合同约定,乙方(含融资)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D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乙方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
E为终止后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应向甲方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零部件、备品备件和化学品的合理评估值;
F为乙方可获得的建设合理投资回报;
G为乙方可获得的合理投资回报,包括建设投资回报、运营
期的运营维护成本及投资回报。
若属甲方发出的终止情形之一的,按照对应公式计算终止补偿金即“A1-B”的值为负数;或者不可抗力情形下补偿金计算为负值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条所述负数的绝对值。
(三)本协议由双方协商一致终止: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应充分考虑乙方贷款还本付息义务,具体为:
(一)甲方在依据本协议决定解除本协议、取消乙方特许经 营权或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前,应当先出台项目后续运营方案,在方案中明确后续运营主体及政府付费方式,随后书面通知乙方 和贷款银行,并允许贷款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甲方限定的合 理期限内对本项目进行补救,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提前终止补偿款,应充分考虑项目贷款尚未收回的本息金额。
(三)本项目终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提前终止补偿款,应由甲方在本协议终止后15(壹拾伍)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资金后,应及时拨付至乙方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优先用于偿付项目贷款。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上述账户不得变更。
第六十五条 协议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一)在本协议根据约定提前终止后,本项目应视同合作期
/特许经营期届满而由乙方按本协议“项目移交”条款所述之原则向甲方移交。乙方是否履行完毕移交程序不影响甲方根据本协议“协议解除的财务安排”条款的规定支付提前终止补偿款。
(二)除本协议上述“协议解除后的项目移交”条款第(一)款之约定外,于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情形下,乙方还应承担如下义务:
1、乙方应配合并促使其与本项目相关之各协议相对人(甲方除外)与甲方(或甲方/政府指定的第三方)就与本项目有关之未履行完毕的协议签订权利义务转移协议并办理相应手续,以
使甲方(或甲方/政府指定的第三方)享有与本项目有关之各项协议项下之所有权益;
2、乙方应及时清理相关债权债务,甲方(或甲方/政府指定的第三方)不承担乙方在相关协议终止前形成的任何债务。
第十一章 违约处理第六十六条 违约行为的认定
(一)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均属违约。
(二)受限于本协议“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章节相关条款的约定,如果某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该方对该项违约不承担责任,但该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和减损义务的除外。
(三)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均不解除违约方对第三者的责任,也不解除对此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依照国家或当地法律、法规等对违约方进行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甲方违约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承担纠正违约行为、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采取以下违约救济措施:
1、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2、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经营权/特许经营权;
3、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
4、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三)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
违约方应当对该等损失予以赔偿,但该等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协议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可能因违约造成的合理损失,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本协议相关条款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违约行为的处理
(一)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 1、未能协调政府如约投入可行性缺口补助;
2、未能协调政府部门将应投入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中期财政规划、或者未能取得人大将本项目项下政府付费义务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的批准;
3、未能如约办理乙方所需的相关证照、手续和批复,或出台相关政策导致项目无法按照原计划达到预期经营状态或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4、政府对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征收或征用;
5、未履行本协议其他重要义务并构成实质性违约。
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或导致乙方履行本协议产生根本性障碍的,经乙方限期要求改正而甲方未予改正且持续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在前述60日届满后1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二)乙方及社会资本方在合作期/特许经营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或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
1、乙方注册资本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组织、按时完成本项目建设的;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或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收益,或于经营权/特许经营权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本项目资产,或于项目资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乙方及社会资本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变更乙方股权结构和股东持股比例的或在乙方股权上设定质押等权利负担的;
6、因乙方过错导致本项目或任何一个计划工期节点目标被延期60天以上;
7、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本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整改的;
8、乙方依法进入破产、解散或类似程序的;
9、发生其他本协议约定取消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或实施临时接管情形的;
10、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导致对本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第六十九条特别约定
尽管本协议有其它约定,甲乙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
(一)发生本协议项下乙方的违约事件时,甲方和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同时,甲方在依据本协议决定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或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前应当允许贷款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甲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对本项 目进行补救,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发生本协议项下甲方的违约事件时,乙方和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同时,xx在依据本协议决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前应当取得贷款银行的同意。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七十条 适用法律
x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第七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如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则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乙方认为甲方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除因甲方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合法权益以外的争议,通过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
2、任何一方均可向 /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仲裁地
为 / 市。仲裁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终局性的约束力。第七十二条 争议期间的协议履行
诉讼或仲裁期间,项目双方对本协议无争议的部分应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建设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
第十三章 其他约定第七十三条协议转让
(一)甲方有权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前提是:
1、甲方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2、受让主体应当为经浮梁县政府授权的符合法律法规并具有能力和授权承担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之适格主体。
(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予第三方。
第七十四条 保密
x协议的存在及其条款内容、其他相关文件、双方就本协议及其项下交易进行的书面通讯应视为保密信息。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
在下列情形下,本协议任一方有权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项下的相关保密信息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关联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专业顾问、保险公司或审计师披露保密信息;
(二)因主管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院、政府、银行、税务部门、其他监管机关或对本协议任一方拥有管辖权的类似机构、相关交易所的规则或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要求而披露保密信息;
(三)该等保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因违反本协议规定而为公众知悉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廉政和反腐
(一)本协议各方应恪守xx从政、xx从业和防范腐败的责任。
(二)乙方保证其将不会向任何政府机关或政府官员或甲方之任何雇员、代表、代理人及顾问支付任何款项或以其他形式给予该等机构或人员不当利益以影响其活动或决定以便获得不正当利益。为避免任何疑义,本条款中“政府机关”是指任何级别
的政府或政府部门,任何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监管或管理职能的任何实体或从属于政府的任何实体。“政府官员”是指任何政府及其部门、机关或关联机构的官员或雇员,或任何代表政府机关行事的任何人以及为政府机关所拥有或控制的商业企业的雇员。
第七十七条 不弃权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七十八条 可分割性
x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有效和可执行性。
第七十九条 通知
(一)书面通讯
x协议项下或与其有关的通讯须以书面形式作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要求,该等书面通讯可以传真或信函方式发出。
(二)地址
x协议项下或与其有关的通讯或文件所适用的各方地址及传真号码(及拟送呈的收件人部门或主管人员名称)如下:
1、甲方:浮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 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民福南路239号邮编:333400
电话:00000000000
2、乙方:浮梁县城市品质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县城民福路206号
邮编:333400
联系人:18979892206
(三)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则另一方向原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出的通知持续有效,且未通知方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第八十条 协议份数
x协议一式叁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贷款银行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一条 协议附件本协议附件包括:
附件一:本项目已经被列入财政部和发改委PPP项目管理库的证明文件;
附件二: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代表浮梁县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文件;
附件三: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内政府方在各年应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测算表
附件四: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表附件五:运营期绩效考核指标表
附件一:本项目已经被列入财政部和发改委 PPP 项目库的证明文件
附件二: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代表浮梁县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文件
附件三:合作期/特许经营期内政府方在各年应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测算表
经初步测算,得出本协议项下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计划初步安排如下:
期间 | 年度 | 支付金额(万元) | |
建设期 | 第 1 年 | 2022 年-2023 年度 | 0 |
第 2 年 | 2023 年-2024 年度 | 0 | |
第 3 年 | 2024 年-2025 年度 | 0 | |
运营期 | 第 4 年 | 2025 年-2026 年度 | 10232.61 |
第 5 年 | 2026 年-2027 年度 | 10555.04 | |
第 6 年 | 2027 年-2028 年度 | 10892 | |
第 7 年 | 2028 年-2029 年度 | 11222.56 | |
第 8 年 | 2029 年-2030 年度 | 11588.29 | |
第 9 年 | 2030 年-2031 年度 | 11970.34 | |
第 10 年 | 2031 年-2032 年度 | 12340.47 | |
第 11 年 | 2032 年-2033 年度 | 12755.03 | |
第 12 年 | 2033 年-2034 年度 | 13187.96 | |
第 13 年 | 2034 年-2035 年度 | 13609.73 | |
第 14 年 | 2035 年-2036 年度 | 14105.17 | |
第 15 年 | 2036 年-2037 年度 | 14621.27 | |
第 16 年 | 2037 年-2038 年度 | 15135.64 | |
第 17 年 | 2038 年-2039 年度 | 15716.64 | |
合计 | 177932.75 |
附件四: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标准 | 考核处理办法 | 考核方式 |
产出(65分) | 竣工验收 (61 分) | 建设内容和工程量(3 分) | 根据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的本项目施工图纸设计的建设内容与规模进行考核。建设内容和规模应符合图纸要求。 | 未达到考核标准的扣 1 分。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限完成整改,若按要求完成整改,则不扣分,超过整改期未能完成整 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合计扣 3 分。 | 现场检查、外部调查 |
地基与基础 (8 分) | 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 〔2013〕171 号)等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及浮梁县现行相关工程验收标准。 | 各考核项目应达到项目验收要求。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公司应继续整改直至验收通过,若连续整改超过两次后仍未验收通过的,每发生一次按未通过验收部分每个子项考核的每处扣 1 分,子项考核分数扣完为止。 | |||
电气设备安装(5 分) | 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0)的有关规定,调整试验、保护整定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电力变压器、电动机、不间断电源、电缆、接 地、防雷等电器设备安装验收合格的。 | ||||
自控及监视 系统(5 分) | 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 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有关规定。 | ||||
道路及xx (40 分) | 应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6)、《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2012)、《城市道路xx设计规范》 (CJJ194-2013)、《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 (GB5768-2009)、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 《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等标准。 | ||||
施工进度 (4 分) | 开工日(2 分) | 开工日以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为准。 | 由于项目公司原因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开工,开工日期延迟 2 个月及以 上的,扣 2 分。延误超过六个月的,政府方可以提前终止《PPP 项目合同》,并有权无偿取得项目公司已形 成的项目设施资产。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外部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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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日(2 分) | 完工日以《PPP 项目合同》约定的为准,应符合《PPP 项目合同》约定、准时实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 由于项目公司原因,工程项目未能按规定的时间最终完工,工期延误在 3 个月以内的,扣 2 分。如果工 期延误超过 3 个月的,政府方可以提前终止《PPP 项目合同》,并有权无偿取得项目公司已形成的项目设 施资产。 | |||
项目管理 (20 分) | 组织管理 (5 分) | 人员到岗(5分) | 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生产责任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等人员按时进场或缺岗情况。 | 对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的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生产责任人、技术负 责人,每人扣 2 分。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 |
资金管理 (10 分) | 专用资金账 户设立(1 分) | 应设立专用资金账户,所有资金专款用于本项目建设。 | 签署《PPP 项目合同》后 6 个月仍 未设立专用资金账户的,扣 1 分。 | 资料核查 | |
资金到位情况(3 分) | 应按《PPP 项目合同》约定时间出资资本金,并根据建设进 度融资到位,如金融机构的融资资金未能按时到位的,社会资本有义务解决资金,使建设工程顺利进行。 | 未按《PPP 项目合同》约定时间出资资本金的,扣 2 分,因资金未及 时到位导致工程停工的,扣 3 分。 | 资料核查 | ||
资金使用情况(4 分) | 阶段性工程款按期支付 | 如因拖欠工程款及设备设施购置款导致的社会群体事件的,每次扣 2 分,扣完为止。 | 外部调查 | ||
资金超支(2分) | 应严格按照政府方审批通过的概算投资进行控制建设资金,并制定工程超支 | 由于项目公司原因导致项目结算金额超过经政府审批概算金额的 10% 及以上的,扣 2 分,且超出部分不 计入项目总投资,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 资料核查 | ||
档案管理 (2 分) | / | 有较完善的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档案资料保存真实、完整,档案归集整理及时。 | 未设置完善的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档案资料不实、完整,档案归集整 理不及时的,扣 2 分。 | 资料核查 | |
信息公开 (2 分) | / | 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共知情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1、重大事项公示在处理涉及公众利益的相关问题上,应该 | 未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的,扣 2 分。 | 资料核查、外部调查 |
主动提前公示,如环保、拆迁、紧急疏散、运营计划调整等事项。 2、建立通畅的公众意见反馈的渠道如设立投诉热线、开通具有信息反馈功能的官方微博、微信号等,并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对公众意见提供反馈。 3、搭建媒体沟通平台如设立新闻办公室或类似机构,负责官方信息平台的维护运营、媒体关系的处理、公众信息的搜 集和反馈等。 | |||||
应急处理 (1 分) | 应急处置制度(1 分) | 1、按照要求设置应急处理制度及相关预案。 2、按照要求进行应急处置演练。 3、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政府要求,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处理和应对项目工程范围内的突发事件。 | 未设置应急处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的,扣 1 分 | 现场检查 | |
效果(15分) | 安全生产 (10 分) | 生产事故(10分) | 1、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标准要求。 2、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3、安全施工措施经批准后落实,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培训、警示等。 4、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 每发生一次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扣 5 分,发生 2 次安全生产事故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 故,政府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并全额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 | 外部调查 |
环境保护及xx施 工(3 分) | 环保事故(3分) | 1、施工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政策及xx施工规范要求。 2、建设过程中未因环境保护、xx施工被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 每发生一次环境保护事故,扣 3 分 | ||
xx投诉 (2 分) | 重大诉讼、公众舆情与群体性事件(2 分) | 不发生重大重大诉讼、公众舆情与群体性事件。 | 每发生一次 10 人以上集体上访投 诉的,经核实属实的,扣 2 分。 | ||
奖励 | / | / | 在各级住建部门检查、督查中因建设质量优秀,获得正式表彰文件。 | 获得市级表彰文件的奖励 1 万元, 获得省级表彰文件的奖励 3 万元, 获得全国表彰文件的奖励 5 万元。 | 资料核查、外部调查 |
注:若国家、省、市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规定,则上表中与之不一致的或未作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以国家、省、市出台标准为准
进行调整并执行。若合作期内相关部门未制定相关考核办法和指标,甲方可参照上述考核细节进行绩效评价或重新制定评价管理办法。
;
)
附件五:运营期绩效考核指标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标准 | 考核处理办法 | 考核方式 |
产出(80分) | 项目维护 (70 分) | 路面(15分) | 1.外观:边缘整齐、表面平整及密实、无划痕,填料均匀,无颗粒状胶粒 2.线裂:裂缝宽度小于 3mm 且长度小于 1m;损坏密度不得超过 0.2%; 3.网裂:裂缝宽度小于 1mm、缝距小于 0.4m 且面积不得超过 1 ㎡;损坏密度不得超过 0.2%; 4.车辙深度不得超过 30mm; 5.啃边:无松散或损坏,与路面高差不大于 5mm,路面宽度不少于设计宽度 95%; 6.拥包:1m 范围内波峰波谷高差不得超过 15mm; 7.水泥混凝土路面无露骨、麻面,板边蜂窝麻面不大于 3%,面层拉毛、压痕或刻痕整齐; 8.与邻近路面纵坡、横坡相一致,无积水; 9.泛油:每个泛油带不大于 20mm; 10.塌陷不得超过 30mm 深。 | 每处扣 0.5 分,扣完为止 | 现场检查、外部调查 |
xx(5 分 |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规定完成路面养护生产任务,按《公路技术状况评价标准》(JTGH20)进行检查、评定。 1.边沟无杂物、无高草、无破损,边沟整洁,排水系统通畅,不得出现全截面堵塞; 2.路肩平整顺适,不缺土、无杂物、无高草,各类损坏密度不得超过 0.1%; 3.边坡坡面平整密实,无冲沟、无高草,坡度均匀,坍塌不得超过 3m3,边沟缺口不得超过 0.3m。 | 现场检查、外部调查 | |||
人行道及其他构造物(3 分) | 1.人行道及其他构造物破损深度不得大于 20mm; 2.道面铺装向上凸起高差不得超过 50mm,每公里路段内拱起面积不超过 2平方米; 3.检查井及公用事业井盖框和人行道高差不大于 5mm; 4.新老接茬齐平,高差不大于 5mm; 5.每公里路段内缺失面积不超过 0.1 平方米。 | 现场检查、外部调查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标准 | 考核处理办法 | 考核方式 |
道路附属设施(5 分 | 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规定完成防护设施、里程碑、标志、标线设置管护。按《公路技术状况评价标准》(JTGH2036-2016)进行检查、评定。 1.各类防护设施(防撞护栏、防落网、声屏障等)完好无缺损; 2.各类交通标志(里程桩、禁行杆、分界牌、疫区标志牌、警示牌、险工险段及工程标牌、工程简介牌、百米标等)显眼、干净、清晰且结构稳定,特别是在夜间清晰可见; 3.隔离护栏相邻格栅错缝高差不大于 5mm; 4.井框与xx路面吻合度±5mm; 5.雨水口与路边线间距不大于 20mm。 | 现场检查、外部调查 | |||
道路清洁 (5 分) | 1.路面无大面积土壤、碎片、垃圾、其他杂物或油迹; 2.无植被阻挡道路视线,在结构面或密封表面没有植被,路面或路肩植被上的垂直净空大于 6 米。 | 现场检查、外部调查 | |||
绿化(5 分 | 1.根据气候给花木适量浇水,给花木适量施肥、松土,定期进行病虫害防治清除杂草、枯枝,定期修剪花木,整修或补种合适的苗木、花草等; 2.植被不遮挡道路视线,在结构面或密封表面无植被。 | 现场检查、外部调查 | |||
路灯(2 分 | 1.亮灯率应大于 95%; 2.灯具、灯架完好,无未断裂、脱焊及严重生锈; 3.灯具下引线绝缘未破皮、无开裂,接线盒破损,接线井有盖; 4.灯杆、灯架未倾斜、损坏,法兰螺丝松动; 5.每日巡查做好记录。 | 现场检查、外部调查 | |||
交通信号 灯(3 分) | 显眼、干净、清晰、结构稳定并且在夜间清晰可见,信号灯全部正常工作 | 现场检查、外 部调查 | |||
停车管理 (10 分) | 1.系统正常运行,如需要应定期升级更新,满足项目运营要求; 2.划线清晰可见,易于辨别; 3.地面平整无积水;排水孔畅通,停车场内无积水,消防栓数量合理且有明显标志,消防通道保持畅通,无障碍物; 4.出入口无障碍物阻挡视线;停车场内地面无明显泥沙及垃圾杂物;设施设 备等无污迹,满足美观性要求; | 现场检查、外部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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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标准 | 考核处理办法 | 考核方式 |
5.按规定在停车场配置显著的设置出入口指示、限高标志、禁鸣标识、限速标志、车场管理须知、收费标准等,规划交通标线,安全标志施放位置合理易于识别; 6.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收费前取得收费许可;收费标准符合要求;收费票据规范; 7.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可正常使用。 | |||||
充电管理 (10 分) | 1.充电场所、监控室、通信机房、消防机房、配电室、档案(资料)室、电池维护场所设置明显防火标志; 2.充电站内动火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中有关动火作业管理的规定执行; 3.连接电缆、固定螺母、高低压电路、安全标识、充电桩显示屏、充电桩集体、接插件是否有裂缝、充电枪是否完好、充电功能是否正常、存储数据是否正常、计量计费是否正常、通信功能是否正常等; 4.充电桩设备完好率完好率 90%以上; 5.单个充电桩故障时间,故障时间小于 24 小时。 | 现场检查、外部调查 | |||
公交车站台(7 分) | 1.保持站台设施立面清洁干净,无明显污迹、积灰或者严重变色,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 2.广告内容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内容健康。 | 现场检查、外部调查 | |||
成本效益 (5 分) | 成本构成 (3 分) | 1.对运维的成本开支、收入、关键财务指标等进行合理测算并安排资金,保障项目的正常运行; 2.成本构成合理,符合相关文件及当地规范要求。 | 对运营成本未进行科学、及时 填报、核算的扣 2 分,成本明显不符合市场行情的,且未能提供合理说明的,每处扣 0.5 分,最多扣 1 分。 | 资料核查 | |
成本节约 (2 分) | 编制年度、季度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规定用途使用; | 每处扣 0.5 分,扣完为止 | 资料核查 | ||
安全保障 (5 分) | 应急处理 (3 分) | 1.建立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消防、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2.开展定期培训、模拟演练。 | 每处扣 0.5 分,扣完为止 | 资料核查 | |
安全管理 (2 分) |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体系,配置专职安全员,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2.职工需接受安全教育和上岗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 每处扣 0.5 分,扣完为止 | 资料核查、现 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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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标准 | 考核处理办法 | 考核方式 |
3.施工现场围护到位、警示标志设置齐全、施工人员按操作规程穿戴防护用 具。 | |||||
管理(12分) | 组织管理 (6 分) | 组织架构 (1 分) | 机构设置健全,管理构架清晰。 | 项目公司人员必须配置合理、健 全,能够满足项目日常运作需求得满分,不能满足,不得分。 | 资料核查 |
人员管理 (3 分) | 1.制定工作人员的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罚等管理制度; 2.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3.工作人员熟悉并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4.参照相关规定,按照城市公共停车场运营管理需要确定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从人员素质、工种搭配和人员数量上保证运行管理的需要。 | 项目公司人员必须配置合理、健全,能够满足项目日常运作需求得满分,不能满足,不得分。 | 现场检查 | ||
决策审批 (2 分) | 1.制定项目公司决策审批制度体系,做到逻辑清晰、流程明确 2.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完善调整决策体系,做到过程留痕,结果追溯。 | 发现一次不合规,每次扣 0.5 分 | 资料核查 | ||
财务管理 (3 分) | 财务报表及台账(2分) | 1.建立资金管理台账,配备专职台账管理人员,记录项目资本金、融资资金工程款拨付等使用明细。 2.编制项目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详细记录项 目运维的成本开支、收入、关键性财务指标等,进行定期存档备案,保障项目公司正常运营。 | 发现一次不合规,每次扣 0.25分。 | 资料核查 | |
财务状况 (1 分) | 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稳健、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财务状况持续良好,不发生重 大财务风险。 | 发生重大财务风险的,每次扣 0.5 分。 | 资料核查、外 部调查 | ||
制度管理 (1 分) | 制度体系 (1 分) | 1.建立健全的项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公司董事、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分工,落实责任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具体负责人。 2.搭建服务、安全、卫生、信息公示、监督考核等制度,完善健全奖惩制度 执行到位规范。 | 规章制度不健全、关键岗位制度未明示、制度执行效果差,每发现一次扣 0.25 分。 | 资料核查 | |
档案管理 (1 分) | / | 有较完善的服务档案,至少应包括:技术档案,包括竣工验收档案、权属资料、承接查验资料等;日常档案,包括使用人资料、装修管理资料、应急事件处理档案、安全管理档案等。 | 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扣 0.25 分 无专人管理扣 0.25 分;档案设 施不齐全扣 0.25 分;工程没有 建档立卡扣 0.25 分;工程技术档案分类不清楚、存放杂乱扣 0.5 分;未获档案管理主管部门 | 资料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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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标准 | 考核处理办法 | 考核方式 |
认可的扣 1 分。 | |||||
信息公开 (1 分) | / | 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共知情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1.重大事项公示在处理涉及公众利益的相关问题上,应该主动提前公示,如环保、拆迁、紧急疏散、运营计划调整等事项。 2.建立通畅的公众意见反馈的渠道如设立投诉热线、开通具有信息反馈功能的官方微博、微信号等,并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对公众意见提供反馈。 3.搭建媒体沟通平台如设立新闻办公室或类似机构,负责官方信息平台的维 护运营、媒体关系的处理、公众信息的搜集和反馈等。 | 项目公司应建立相关信息公布 平台,如微博、微信公众号、自媒体平台等,对项目相关信息定期公开,以每月最少发布一次为标准,漏发一次扣 0.5 分。 | 资料核查 | |
效果(8分) | 经济影响 (2 分) | 直接经济 影响 | 直接促进当地产业发展,雇佣当地工人、购买当地原材料等; | 雇佣当地工人、购买当地原材 料的,不扣分 | 现场检查 |
间接经济 影响 | 间接促进当地产业发展,对当地经济增长速度及质量起到积极作用。 | 促进当地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的,不扣分 | 外部调查 | ||
环境影响 (3 分) | 节能减排 (1 分) | 全面落实节能减排政策要求。 | 未落实节能减排政策要求的, 扣 1 分 | 现场检查 | |
环保处罚 (2 分) | 不发生环保处罚事项。 | 每发生一次环保处罚事项的, 扣 1 分,最多扣 2 分 | 外部调查 | ||
社会影响 (3 分) | 社会投诉 | 不发生重大重大诉讼、公众舆情与群体性事件。 | 被省级通报批评扣 3 分,被市 级及以上通报批评扣 2 分,被 市级通报批评的扣 1 分。多次不叠加;被多级媒体单位通报刊登批评的取最高级媒体打 分。 | 外部调查 | |
奖励 | 媒体表彰 | / | 被中央、省、市级媒体单位通报或刊登表扬 | 被中央媒体单位通报、刊登表扬奖励 3 分,被省级媒体单位 通报、刊登表扬奖励 2 分,被 市级媒体单位通报、刊登表扬奖励 1 分。多次不叠加;被多 | 资料核查、外部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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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标准 | 考核处理办法 | 考核方式 |
级媒体单位通报、刊登表扬的 取最高级媒体打分。 | |||||
统计得分 |
以上绩效考核指标为本方案根据类似项目经验拟定,本项目的建设期和运营期绩效考核方案以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且在项目合作期间内,项目甲方有权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修订或变更更加完善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