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租用前鎮倉庫1 樓部分面積4,337.22m²及其他設施,作為海運快遞貨物專區用途,經雙方協議訂立本租賃契約,以資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