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联人寿〔2022〕疾病保险 024 号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人寿互联网披荆斩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5
👉
❖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1.4/2.4/2.5/2.6/3.2/4.2/5.1/5.2/7.1/8.1/8.3/9/10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条款目录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6.现金价值权益
10.6 我们认可的医院
1.1 合同构成 | 6.1 现金价值 | 10.7 专科医生 |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10.8 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 ||
1.3 投保年龄 |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和风险 | 10.9 全残 | ||
1.4 犹豫期 |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10.10 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 |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8.1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 10.11 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 |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10.12 | 保单周年日前 | |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8.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 10.13 | 保单周年日后 | |
2.3 保险期间 | 8.4 未还款项 | 10.14 | ICU | |
2.4 等待期 | 8.5 合同内容变更 | 10.15 | 住院 | |
2.5 保险责任 | 8.6 联系方式变更 | 10.16 | 毒品 | |
2.6 责任免除 | 8.7 争议处理 | 10.17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9. 疾病范围及定义 | 10.18 | 机动车 | |
3.1 受益人 | 9.1 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和轻症 | 10.19 | 酒后驾驶 |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疾病除外对应表 | 10.20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3.3 保险金申请 | 9.2 重大疾病 | 10.21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
3.4 保险金给付 | 9.3 中症疾病 | 10.22 | 遗传性疾病 | |
3.5 宣告死亡处理 | 9.4 轻症疾病 | 10.23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
3.6 诉讼时效 | 9.5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 | 10.24 | 组织病理学检查 | |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 10. 释义 | 10.25 | ICD-10 与 ICD-O-3 |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10.1 保单周年日 | 10.26 | 肢体 | |
4.2 宽限期 | 10.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10.27 | 肌力 | |
5.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10.3 周岁 | 10.28 |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 | |
5.1 效力中止 | 10.4 有效身份证件 | 咽功能障碍 | ||
5.2 效力恢复 | 10.5 意外伤害 | 10.29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0.30 永久不可逆 |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人寿互联网披荆斩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与“本公司”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联人寿互联网披荆斩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或投保确认书及其他投保文件(含视听资料)、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28天至 55 周岁(见释义)。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保至 70 周岁和保至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4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为等待期。
(1)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xx意外伤害(见释义)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 院(见释义)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导致身故、全残(见释义)(若选)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xx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
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的 | ||
我们不承担该种中症疾病对应的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 | ||
任,该种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 | ||
合同继续有效。 |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xx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 | ||
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的 | ||
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对应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 | ||
任,该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 | ||
合同继续有效。 |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
(3)
,
(4)
2.5 保险责任 x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按照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5.1 必选责任
首次重大 疾病保险 x
x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 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 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为零,并不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选)的保险责任,但我们继续承担与首次重大疾病非同组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对应表见 9.1)、疾病关爱保险金(若选)、重大疾病扩展保险金(若选)、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若选)、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若选)、ICU住院保险金(若选)的保险责任。
中症疾病 保险金
x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扩展保险金(若选)、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若选)、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若选)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自最近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 终止;
(2)自最近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且不再承担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同一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三次,中 | |
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初次 | |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给付中症疾病 | |
保险金。 |
轻症疾病 保险金
x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扩展保险金(若选)、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若选)、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若选)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自最近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 终止;
(2)自最近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且不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四次,轻 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四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初次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费豁 免
x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2.5.2 可选责任
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
x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见释义)身故或全残,
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我们
。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见释义)(若投保时被保险
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前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 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疾病关爱 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包括“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和“首次中症疾病关爱保
保险金 险金”,给付次数分别以一次为限。
(一)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x被保险人在 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 险金,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首次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x被保险人在 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首次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给付后首次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 扩展保险 x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含)后,且在被保险人 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此前已确诊的重大疾病之外的其他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扩展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次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 之日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初次 发生之日的时间相隔 | 给付比例系数 |
满一年不满二年 | 20% |
满二年不满三年 | 40% |
满三年不满四年 | 60% |
满四年不满五年 | 80% |
满五年 | 100% |
重大疾病扩展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系数其中,给付比例系数如下:
被保险人 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确诊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扩展
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的重大疾病扩展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恶性肿瘤 或原位癌 扩展保险 x
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责任包括“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和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的合计给付次数以一
其中“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和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次为限。
(一)“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满足以下(1)、(2)项条件中任一项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 付“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1)若我们四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均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自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无论一种或多种);
(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中的“恶性肿瘤—轻度”,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
—轻度”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则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
(二)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
满足以下(1)、(2)项条件中任一项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
付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
(1)若我们四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均为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自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
(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中的原位癌,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再次确诊的原位癌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则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
(三)“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x合同“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满足以下(1)、
(2)项条件中任一项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给付后“恶
特定心脑 血管疾病 扩展保险 x
:
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1)若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2)若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包括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的复发、转移和持续)。
本合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满足以下(1)、 | |
(2)项条件中任一项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给付后特定 | |
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责任终止 | : |
(1)若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2)若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该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
ICU住院保 险金
其他需要 注意的事 项
x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入住 ICU(见释义)病房治疗,且连续住院(见释义)天数满 7 天的,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 ICU 住院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和中症疾病入住 ICU 病房治疗的,不在“ICU 住院保险金”保障范围内。
本合同 ICU 住院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连续住院天数为进入 ICU 病房住院之日(含)与离开 ICU 病房之日(含)的时间间隔,住院满 24 小时为一日。
1、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 | |
三项保险责任中的两项或三项,我们仅承担保险金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 |
2、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扩展保险金(若选)、恶性肿瘤或原位癌 | |
扩展保险金(若选)、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若选)的其中一项或多项 | |
后,自该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我们不再对“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 | |
和轻症疾病除外对应表”(见 9.1)中与其属于同组的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承担 | |
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关爱保险金(若选)、恶性肿瘤或原位 | |
癌扩展保险金(若选)的保险责任。 | |
3、对于 “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除外对应表”中属于同组的重大疾病 | |
及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若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首 | |
次确诊日期之前,但该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对应的保险金我们已实 | |
际给付的,在给付该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对应的保险金时应扣减该种(或多种 | |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已给付的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入住 ICU 病房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 ICU 住院保险金责任至当次住院结束。
)
4、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可选责任,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 疾病保险金责任均终止后,本合同终止。
5、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重大疾病扩展保险金、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特 | ||
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ICU 住院保险金的其中一项或多项责任,我们按如 | ||
下约定给付: | ||
(1)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扩展保险金和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的 | ||
赔付标准,我们仅按照本合同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进行赔付,重大疾病 | ||
扩展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 | ||
(2)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扩展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的 | ||
赔付标准,我们仅按照本合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进行赔付,重大疾病 | ||
扩展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 |
(3)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所选的可选责
任均终止后,本合同终止。
6、上述保险责任中所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按如下公式 | |
计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 | |
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期间年度数),若基本保险金额发 | |
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ICU 住院或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
2.6 责任免除
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保险费豁免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人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酒后驾驶(见
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但不包括本合同重大疾病、中
症疾病、轻症疾病中所列明的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见释义,但不包括本合同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中所列
x的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但不包括本合同重大疾
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ICU 住院或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
承人的顺序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ICU 住院或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
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中所列明的疾病)。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关爱保险金、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扩展保险金、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ICU 住院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疾病类保 险金申请 | 疾病类保险金包括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关爱保险金、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扩展保险金、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ICU 住院保险金。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学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身故保险 x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受益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 |
全残保险 x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证明文件; (4)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将在 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予理赔指导;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我们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于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
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给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退还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和您依法协商确定。
3.6 诉讼时效 x合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除身故保险金以外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x合同的保险费采用一次性交清和期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方式支付。本合同提供的期交交费期间为 5 年交、10 年交、15 年交、20 年交和 30 年交五种。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选择期交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
x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
5.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5.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x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的利息按我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二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给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材料相应栏目。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和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 x。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 x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
解除权的限制
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确定与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
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保险费、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7 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9 疾病范围及定义
组别 | 重大疾病 | 对应的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 |
第 1 组 | 恶性肿瘤——重度 | 1、恶性肿瘤——轻度 2、原位癌 |
第 2 组 | 1、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1、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3、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
第 3 组 |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
第 4 组 |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 1、微创颅脑手术 2、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
9.1 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除外对应表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扩展保险金(若选)、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若选)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若选)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后,自该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我们不再对“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除外对应表”中与其属于同组的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关爱保险金、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 5 组 | 双耳失聪 | 1、单耳失聪 2、人工耳蜗植入术 |
第 6 组 | 双目失明 | 1、视力严重受损 2、单目失明 3、角膜移植 |
第 7 组 | 心脏瓣膜手术 |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 术) |
第 8 组 | 1、严重Ⅲ度烧伤 2、严重面部烧伤 | 1、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2、轻度面部烧伤 |
第 9 组 | 主动脉手术 |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
第 10 组 |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 炎后遗症 | 中度脑炎后遗症或中度脑膜炎 后遗症 |
第 11 组 | 严重脑损伤 | 中度脑损伤 |
第 12 组 | 1、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2、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
9.2 重大疾病 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所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以下是本合同所附一百一十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八种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第二十九种至第一百一十种重大疾病是我们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范围之外增加的疾病。
(1)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见释义)
(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ICD-10)(见释义)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
(ICD-O-3)(见释义)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
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
x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x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
≤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见释义)肌力(见释义)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见释义);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释义)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6)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
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
1)脑垂体瘤; | |
2)颅内囊肿; | |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 | |
症等)。 |
(10)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释义)性丧失,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 及检查证据。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 及检查证据。
(15)重度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
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7)严重xx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xx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
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
(含)以上。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是指心脏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 诊断及检查证据。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
≥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 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27)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29)胰腺移植
指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30)xx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 30 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31)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32)严重克雅氏病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本病须经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 WHO 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33)经输血导致的 HIV 感染
是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 | |
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 |
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 | |
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 |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 | |
艾滋病”的限制。 |
(34)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5)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因为自身免疫功能紊乱,使肾上腺组织逐渐受损,而需要长期接受糖皮质激素及肾上腺皮质激素替代疗法。该病必须经内分泌专科医生确诊,并有以下报告作为证据:
1)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
2)胰岛素血糖减少测试;
3)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
4)血浆肾素活性(PRA)测定。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只对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引起的承担保险责任,其他原 因引起的除外。
(36)系统性红斑狼疮 -(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 WHO 诊断标准定义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 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內。
Ⅰ型 | 微小病变型 |
Ⅱ型 | 系膜病变型 |
Ⅲ型 | 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
Ⅳ型 | 弥漫增生型 |
Ⅴ型 | 膜型 |
VI 型 | 肾小球硬化型 |
x病必须由免疫和风湿科专家医师确诊。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37)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38)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全部功能完全丧失超过 180 天者。
(39)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40)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全身性的胶原血管性疾病,可以导致皮肤、血管及内脏器官进行性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必须经活检及血清学检查证实,疾病必须是全身性,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 |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 |
2)嗜酸性筋膜炎; | |
3)CREST 综合征。 |
(41)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胰腺炎反复发作超过三次以上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和营养不良,需要接受酶替代治疗。诊断必须有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认并且有内窥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所证实。 因酒精所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除外。
(42)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 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43)严重主动脉夹层血肿
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须通过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且实施了胸腹切开的直视主动脉手术。
(44)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HIV 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限定职业范围内的职业;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后发生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阴性和/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12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
限定职业: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 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45)植物人状态
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xx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
存在。必须由神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一个月的病历记录加以证实。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 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46)严重 1 型糖尿病
严重 1 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 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C 肽测定或尿 C 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 1 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须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
(47)非xx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xxx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48)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49)严重多发性硬化
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 6 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50)严重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医师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
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51)严重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达 IV 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 IV 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 180 天。
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 病变除外。
(52)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本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根据已修订的 Xxxxx 标准诊断证实罹患急性风湿热;
2)因风湿热所导致至少一个心脏瓣膜存在狭窄或者关闭不全损伤,且已经被心脏超声检查证实。有关诊断及心脏超声检查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证实。
(53)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或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肺移植手术。
(54)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种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
(55)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的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56)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如病毒、立克次体、衣原体、螺旋体等)直接感染而产生心瓣膜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 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② 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③ 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④ 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指返流指数 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 30%);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损毁程度需经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超声心动图或放
射影像学检查结果报告以支持诊断。
(57)肝豆状核变性(Xxxxxx 病)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
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疾病,以铜沉积造成的渐进性肝功能损害及神经功能恶化为特征。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通过肝脏活组织检查结果确定诊断并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至少 6 个月。
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58)肺源性心脏病
指由于各种胸肺及支气管病变而继发的肺动脉高压,最后导致以右室肥大为特征的心脏病。须经呼吸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诊断标准:
1)左心房压力增高(不低于 20 个单位);
2)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 3 个单位(Pulmonary Resistance); 3)肺动脉血压不低于 40 毫米汞柱;
4)肺动脉楔压不低于 6 毫米汞柱;
5)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压力不低于 8 毫米汞柱;
6)右心室过度肥大、扩张,出现右心衰竭和呼吸困难。
(59)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肾功能衰竭;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
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0)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诊断需要由心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6mmHg (含)。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61)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一种隐匿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本疾病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步态共济失调;
2)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3)假性球麻痹,表现为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62)失去一肢及一眼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63)嗜铬细胞瘤
是指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需要确实进行手术以切除肿瘤。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
(64)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 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65)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XXX(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66)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疾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 180 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实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10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 1%;
4)血小板计数<100×109/L。
任何其他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67)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或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理赔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68)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并持续 180 天以上;
2)实际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手术路径: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9)脑型疟疾
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病或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脑型疟疾的诊断须由专科医生确认,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其他明确病因导致的脑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70)胆道重建手术
指因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不在保障范围内。
(71)严重癫痫
x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理赔时必须提供 6 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72)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73)严重瑞氏综合征
x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 期。
(74)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是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08 年分型方案中的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1
(RAEB-1)、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2(RAEB-2)、MDS-未分类
(MDS-U)、MDS 伴单纯 5q-,且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中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诊;
2)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3)被保险人已持续接受一个月以上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75)严重面部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 80%以上。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76)严重川崎病
是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77)重症手足口病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
(78)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79)成骨不全症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 4 种类型:I 型、
Ⅱ型、Ⅲ型、Ⅳ型。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 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 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 线检查和皮肤活 检报告资料确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 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80)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须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
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 | |
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项疾病责任将不再予以赔付 | |
x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 | |
艾滋病”的限制。 |
。
(81)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82)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①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xx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83)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84)xxxx病
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性瘫痪。xxxx病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护理。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除外。
(85)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 持续 180 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 180 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86)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87)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 分为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
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xxx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 6 周岁以后;
2)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 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88)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为了治疗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实际实施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
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 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被保险人疾病诊断时年龄必须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
其他类型的儿童类风湿性关节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89)席汉氏综合征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实验室检查显示:
①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
②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5)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90)脊柱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 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 X 线
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
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1)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92)严重的脊髓空洞症或严重的延髓空洞症
脊髓空洞症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临床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称为延髓空洞症,临床表现为延髓麻痹。脊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存在持续至少 180 天以上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并满足下列至少一条件: 1)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双手萎缩呈“爪形手”,肌力 2 级或以下。先天性脊髓空洞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93)严重心肌炎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0%;
2)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且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3)上述情况持续不间断 180 天以上。
(94)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指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败血症,并由血液或骨髓检查证实致病菌,伴发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并因该疾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至少 96 小时,同时至少满足以下任意一条标准:
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凝血血小板计数<50×10³/微升;
3)肝功能不全,胆红素>6mg/dl 或>102μmol/L;
4)已经使用强心剂;
5)昏迷: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 ,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9 分或 9 分以下;
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L 或>3.5mg/dl 或尿量<500ml/d;非败血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95)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另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60%以上;
2)左前降支、xx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其他两支血管管腔堵塞 60%以上。
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xx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 x保障的衡量指标。
(96)xx尼综合征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满足下列至少三个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97)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原发性脊柱侧弯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
由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
疗不属于本保障责任。
(98)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9)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100)严重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 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01)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该病是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及延髓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病。在出生后两年内出现的脊髓和脑干颅神经前角细胞进行性机能障碍,伴随肌肉无力和延髓机能障碍。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
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2)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指一种最常见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主要表现为进行性的精神运动障碍,视力及听力下降和(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103)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又称为新生血管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或“渗出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发生脉络膜新生血管(CNV)异常生长穿透玻璃膜进入视网膜,新生血管渗漏,渗出及出血。该病必须由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提示黄斑区新生血管形成,并且必须由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须提供近 3 个月内视力改变显示病情恶化的相关检查报告、
诊断证明及病历报告。
(104)严重大动脉炎
指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红细胞沉降率及 C 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CTA 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105)室壁瘤切除术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06)Brugada 综合征
指由心脏专科医生诊断为夜间呼吸骤停(Brugada)综合征,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有晕厥或心脏骤停病史,并提供完整的诊疗记录;
2)心电图有典型的Ⅰ型 Brugada 波; 3)已经安装了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107)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
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8)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以肌肉无力及萎缩为特征,并有以下情况作为证明:脊髓前角细胞功能失调、可见的肌肉颤动、痉挛、过度活跃之深层肌腱反射和外部足底反射、影响皮质脊髓束、构音障碍及吞咽困难。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以适当的神经肌肉检查如肌电图(EMG)证实。本疾病必须导致严重的生理功能损坏(由被保险人永久性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作为证明)。
(109)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昏睡或意识模糊;
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110)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Ⅷ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 IX 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Ⅷ或凝血因子 IX 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诊断必须由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3 中症疾病 x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共 35 种,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所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的诊断标准,由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的给付标准:
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两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2)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的给付标准。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
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特定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指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下列五项情况中出现最少三项:
①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节;
②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③肾病:24 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 0.5 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
④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⑤抗核抗体阳性、或抗 dsDNA 阳性,或抗 Smith 抗体阳性。
2)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医院的风湿科或免疫系统专科医生确定。
(4)中度脑炎后遗症或中度脑膜炎后遗症
x被保险人已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活动能力部分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标准的,则不在保障范围内。
(5)中度全身性(型)肌无力
是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该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然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 重大疾病“严重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的给付标准。
(6)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x合同所保障的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本疾病的确诊必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及活体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且须经肠胃专科医生连续以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调节剂持续治疗最少 90 天,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给付标准,才符合保障范围。
其他种类的炎性结肠炎、只发生在直肠的溃疡性结肠炎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7)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指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性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或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
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且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的给付标准。
(8)中度克雅氏病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 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 WHO 诊断标准明确诊断, 并且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xxxx氏病”的给付标准。
(9)中度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经过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罗恩病须经肠胃科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 180 天以上,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重克罗恩病”的给付标准。
(10)中度原发性帕金森氏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的给付标准:
1)无法通过药物控制;
2)出现逐步退化客观征状;
3)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经鉴定至少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1)中度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即全层皮肤烧伤,包括表皮、真皮和皮下组织,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15%或 15%以上。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重Ⅲ度烧伤”的给付标准。
本公司对“中度Ⅲ度烧伤”和“中度面部烧伤”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 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另一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中度面部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面部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60%或 60%以上,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严重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因酸碱化学品导致的面部烧伤不在保障范围内。
(13)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指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
条件,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重强直性脊柱炎”的给付标准: 1) 严重脊柱畸形;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14)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
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须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
切除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5)中度多发性硬化症
指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
(至少 6 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持续至少 180 天。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重多发性硬化”的给付标准。
(16)深度昏迷 72 小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 生命维持系统达到 72 小时。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 “深度昏迷”的给付标准。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7)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指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 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的给付标准。
(18)中度瘫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 “重度瘫痪”的给付标准。
(19)中度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 “严重脊髓灰质炎”的给付标准。
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 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
(20)单个肢体缺失
指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 以上完全性断离,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失去一肢及一眼”的给付标准。
因“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或者因“恶性肿瘤导致肢体切除”导致的单个肢体缺 失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21)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至少切除了二分之一小肠;
2)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二个月以上。
若被保险人已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标准的,则不
在保障范围内。
因克罗恩病导致的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22)中度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 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以上,但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
(23)单侧肺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肺部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单侧全肺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 ||
1)肺叶切除、肺段切除手术; | ||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切除手术; | ||
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肺切除手术。 |
(24)出血性登革热
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
(登革热休克综合征即符合 WHO 登革热第Ⅲ级及第Ⅳ级)。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25)中度xx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 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且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 “严重xx茨海默病”的给付标准。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存在酒精滥用、药物滥用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情况下的痴呆;
2)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
(26)中度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的呼吸功能衰竭,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或“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的给付标准,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1)小于 1 升;
2)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50%以上; 3)PaO2<60mmHg,但≥50mmHg。
(27)双侧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睾丸切除;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睾丸切除术。
(28)双侧卵巢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 |
1)部分卵巢切除; | |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卵巢切除术; | |
3)预防性卵巢切除。 |
(29)中度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炎症,并且累及心脏瓣膜,导致心脏瓣膜病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的临床表现和心内膜炎引起的轻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指返流分数 10%或以上)或轻度心瓣膜狭窄(指心脏瓣膜开口范围少于或等于正常的 50%);
2)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
(30)因肾上腺皮脂腺瘤切除肾上腺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实际接受了肾上腺切除术治疗。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31)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确实已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本公司对“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微创颅脑手术”和“植
入大脑内分流器”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其
他两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2)中度结核性脊髓炎
指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疾病初次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 3 级或 3 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该诊断必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内由神经专科医生证实,并必须由适当的检查证明为结核性脊髓炎。
(33)早期象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丝虫病所致象皮肿”的标准,但需达到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 2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
级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肿胀为凹陷性,肢体抬高休息时肿胀不消失,有中度纤维化。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xx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
x。
(34)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明确诊断为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OSA),并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之夜间治疗;
2)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 AHI>30 及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85。
(35)严重的骨质疏松
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骨质疏松症合并骨折,并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情况:
1)因骨质疏松症导致或于骨质疏松症出现时,出现最少一处股骨颈骨折或两处脊椎骨折(如为压缩性骨折,须满足椎体高度或面积减少 40%及以上);
2)以双能量 X 光吸收仪或定量电脑断层扫描量度出最少 2 处位置的骨骼矿物质密度与严重骨质疏松症的定义一致(即低于-2.5 的 T 数值);
3)已经就骨折进行内部固定术或置换术治疗;
4)诊断及治疗均须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9.4 轻症疾病 x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共 40 种,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所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 “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 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x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
≤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
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
x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4)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原位癌范畴(D00-D09)。索赔时须提交由病理科专科医生签署的固定活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和由专科医生签署的临床诊断及治疗报告, 仅凭细胞学检查结果的临床诊断将不被接受。癌前病变(包括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 CIN-1,CIN-2, 重度不典型增生但非原位癌)、感染艾滋病 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5)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本公司对“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 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 其他两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6)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指被保险人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重慢性肾衰竭”的给付标准。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1) 肾小球滤过率(GFR)< 25ml/min 或肌酐清除率(Ccr)< 25ml/min;
2) 血肌酐(Scr)>5mg/dl 或>442μmol/L; 3) 持续 180 天。
因系统性红斑狼疮所致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7)肾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至少单侧全肾的切除手术。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肾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
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8)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因肝炎病毒感染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理赔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
2)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消化科专科医生基于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临床表现及病史对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硬化作出明确诊断;
3 ) 病理学检查报告证明肝脏病变按 Metavir 分级表中属 F4 阶段或想 Knodell 肝纤维化标准达到 4 分。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9)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者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 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 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 “颅脑手术”的给付标准。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本公司对“微创颅脑手术”和“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两项 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 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 另一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0)单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双耳失聪”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以下条件: 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 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听力严重受损”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 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其他两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1)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生确认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 双耳持续 12 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 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听力严重受损”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
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其他两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听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
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70 分贝,但未达到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 | ||
及检查证据。 | ||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听力严重受损”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 | ||
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其他两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13)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视力丧失诊断及 | ||
检查证据。 | ||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单目失明” | ||
和“角膜移植” 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其他 | ||
三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14)角膜移植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单目失明”
和“角膜移植” 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其他
三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5)单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 “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诊断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内由眼科专科医生确认,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 | ||
及检查证据。 | ||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单目失明” | ||
和“角膜移植” 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其他 | ||
三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16)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 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50%以上)。
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手术以减轻症状: 1) 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
2) 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手术。
(17)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指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非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18)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为清除或引流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血肿, 需于头部进行开颅或钻孔手术。开颅或钻孔手术必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19)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 10%或者 10%以上, 但尚未达到 15%。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0)轻度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轻度继发性肺动脉高压指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Ⅲ级,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心脏科专科医生确诊, 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并且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严重 继发性肺动脉高压”的给付标准。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21)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主动脉内手术, 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主动脉手术”的标准。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22)心包膜切除术
指为治疗心包膜疾病, 已经实施了心包膜切除术, 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的给付标准。手术必须在心脏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23)永久性植入心脏起搏器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于心腔内进行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手术, 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认植入心脏起搏器为医疗所须。
(24)永久性植入心脏除纤颤器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于心腔内进行植入永久性心脏除颤器的手术, 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认植入心脏除颤器为医疗所须。体外心脏电复律(心脏电除颤)、临时性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安装除外。
(25)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 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严
重心肌病”的给付标准:
1) 导致心室功能受损, 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注), 或其同等级别。
2) 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认, 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继发
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是指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26)轻度面部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面部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30%及以上,但未达到 60%。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 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27)面部重建手术
被保险人达到条款约定的“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轻度面部烧伤”轻症疾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面部毁容, 确实进行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 缺失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同时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该面部毁容是需要接受住院治疗, 及其后接受该手术, 而对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亦是医疗所需。因 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骨折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所进行的手术均不在此保障范围内。
病赔付责任, 且因此需行“面部重建手术”,则不在此保障范围内。
(28)肝叶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肝脏严重损害, 已经实施了肝左叶切除手术或肝右叶切除手术(备注:本定义是按肝脏的传统解剖分段法将肝脏分为肝左叶和肝右叶)。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肝区切除、肝段切除手术;
2)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
3)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肝切除手术;
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肝切除手术。
(29)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指为治疗反复肺栓塞发作, 抗凝血疗法无效, 已经实施了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30)微创颅脑手术
因疾病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微创颅脑手术”和“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两项
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 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 另一项保险责任同时终
止。
(31)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 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 肾动脉;
3) 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 50%或者以上;
2) 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 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3) 此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32)深度昏迷 48 小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 生命维持系统达到 48 小时。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深度昏迷”或中症疾病“深度昏迷 72 小时”的给付标准。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3)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专科医生的诊断, 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 骨髓刺激疗法至少一个月;
2) 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一个月;
3) 接受了骨髓移植。
(34) 多发肋骨骨折
因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胸部损伤同时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 陈旧性骨折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35)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因糖尿病而并发视网膜晚期增生性血管病变,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 确诊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时被保险人已患有糖尿病;
2)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被保险人已确实进行了激光治疗等以改善视力障碍;
4) 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诊断、视力障碍的程度及治疗的医疗之必要性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定。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单目失明” 和“角膜移植” 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其他三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6)慢性肝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且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严重慢性肝衰竭”的给付标准。须满足下列任意三个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慢性肝功能衰竭”和“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两项中的其中一项
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另一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7)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者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并且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本公司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
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其他两项保险责
任同时终止。
(38)轻度坏死性筋膜炎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本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9)急性重型肝炎人工肝治疗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急性重型肝炎,并且实际接受了人工肝支持系统(ALSS)治疗。ALSS 又称体外肝脏支持装置,指借助体外机械、化学或生物性装置暂时部分替代肝脏功能,协助治疗肝脏功能不全或相关疾病的治疗方法。
9.5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
(40)轻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由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而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的给付标准。
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共 10 种,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
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第 1 至第 6 项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列明的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第 7 至第 10 项为本公司增加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种类及定义。
(1)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2)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4)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6)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7)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8)严重主动脉夹层血肿
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须通过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且实施了胸腹切开的直视主动脉手术。
(9)严重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达 IV 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 IV 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 180 天。
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
病变除外。
(10)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
(含)以上。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是指心脏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10 释义
10.1 保单周年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内每个保单周年日。
10.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10.5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 亡。关于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10.6 我们认可的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
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
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10.7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0.8 初 次 发 生本 合 同 约定 的 重 大疾病
指被保险人患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重大疾病:
(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首次被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该重大疾病;
(2)该疾病已在本合同中列明。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所列的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
10.9 全残 x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 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10.10 初 次 发 生
x 合 同 x
指被保险人患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中症疾病:
(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首次被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
定 的 中 症疾病
确诊患有该中症疾病;
(2)该疾病已在本合同中列明。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所列的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
10.11 初 次 发 生
x 合 同 约定 的 轻 症疾病
指被保险人患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轻症疾病:
(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首次被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该轻症疾病;
(2)该疾病已在本合同中列明。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所列的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
10.12 保单周年
日前
10.13 保单周年
日后
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
保单周年日后含合同生效日当日。
10.14 ICU 英文名是 Intensive Care Unit(简称“ICU”),指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内,配备合格的医护人员和固定设备,为危重病人提供 24 小时连续监护并按日收费的特殊病房。
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0.15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患疾病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院手续,
(1)被保险人入住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 、联合病房;
(2)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病房(康复科)或接受康复治疗;
(3)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 1 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 1 日
内住院不满 24 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4)其他不合理的住院,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
x、床位费等情况。
10.1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17 无合法有
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18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1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20 无合法有
效驾驶证驾驶
10.21 感染艾滋
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22 遗传性疾
病
10.23 先天性畸
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24 组织病理
学检查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
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
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10.25 ICD-10 与
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10.26 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0.27 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 级: 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 正常肌力。
10.28 语言能力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
完全丧失 或严重咀 嚼吞咽功能障碍 | 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
10.29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
10.30 | 永久不可逆 |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