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指與本銀行訂立有關任何賬戶、任何服務、信貸融資、無承諾融資或本銀行不時授予的任何其他服務的協議之任何個人、公司、獨資企業、合夥組織、法定機構或法定主管 當局,或其他團體或組織或委員會(不論是否法團組織),包括:(i) 就獨資企業而言,獨資經營者及該獨資經營者的任何個人代表及合法繼承人;(ii) 就合夥組織而言,該合夥組織當前和未來的合夥人以及合夥人的任何個人代表及合法繼承人;(iii) 就公司而言,則為其一位或多位合法繼承人,及(iv) 如文意許可,客戶的獲授權簽署人;
銀行賬戶一般條款及條件
1. 定義及解釋
1.1 在本條款及條件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賬戶」指客戶在本銀行開立或開設的任何往來賬戶、儲蓄賬戶、通知存款及/或定期存款或所有此類存款;
「本協議」指不時修改、補充或引入的以下各項:開戶表格、本條款及條件、本條款及條件附表和任何適用文件;
「適用文件」指採用已獲本銀行批准的格式並由客戶填妥及簽署或同意,或經本銀行與客戶一致同意的任何文件、協議、抵押文件、業務條款或其他條款及條件,該文件於客戶在本銀行開設賬戶及/或要求本銀行不時提供服務適用;
「獲授權簽署人」指客戶為賬戶的操作或﹙視情況而定﹚所提供的任何服務而委任並被本銀行所接受的獲授權簽署人,而他們可在本銀行的同意下不時變更。為免生疑問:
(a) 如客戶是一名個人或是由兩名或以上的個人所組成,則獲授權簽署人可以是該人或﹙視情況而定﹚當中的任何一人或多人;及
(b) 如客戶是一家公司, 其獲授權簽署人必須由該公司董事會決議或其他根據該公司章程及適用法例規定之方法批準有權代該公司行事及/或代表該公司簽署;
「本銀行」指馬來亞銀行有限公司,一家在馬來西亞註冊成立並透過其香港分行行事的公司,其香港分行地址位於xxxxxxx0xxxxx00x,x分行為《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下的認可機構;
「營業日」指本銀行於香港特區的任何營業日,但不包括星期六、 星期日及香港特區的公眾假期;
「關連人士」指其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是由客戶或由他人代表客戶針對賬戶或服務向本銀行或本銀行的關聯方提供的人士或實體(客戶除外)
。關連人士可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擔保人或第三方保證提供者;公司的成員、董事或高級人員;合夥組織的合夥人或成員;基金的主要擁有人、控權人、或投資者;信託的實益擁有人、受託人、創立人或保護人;指定賬戶的賬戶持有人、指定付款的收款人;客戶代表、代理人或代名人;或任何其他與客戶有涉及賬戶或服務的關係之人士或實體;
「信貸融資」指本銀行根據第6條所授予客戶及由融資協議記錄的信貸融資,或如客戶充當本銀行授予本銀行另一客戶的信貸融資的擔保人及/或第三方保證提供者,則指該另一客戶的信貸融資;
「客戶」指與本銀行訂立有關任何賬戶、任何服務、信貸融資、無承諾融資或本銀行不時授予的任何其他服務的協議之任何個人、公司、獨資企業、合夥組織、法定機構或法定主管當局,或其他團體或組織或委員會(不論是否法團組織),包括:(i) 就獨資企業而言,獨資經營者及該獨資經營者的任何個人代表及合法繼承人;(ii) 就合夥組織而言,該合夥組織當前和未來的合夥人以及合夥人的任何個人代表及合法繼承人;(iii) 就公司而言,則為其一位或多位合法繼承人,及(iv) 如文意許可,客戶的獲授權簽署人;
「客戶資料」指關於客戶、任何關連人士或客戶的獲授權簽署人的全部或任何以下各項:(i) 個人資料;(ii) 關於客戶的資料;(iii) 關於客戶賬戶的資料;(iv) 關於向客戶提供的服務的資料;(v) 關於客戶與本銀行的關係的資料;及(vi) 關於客戶稅務事宜的文件記錄或資料;
「不完備指示」指本銀行﹙秉誠行事﹚認為表意模糊、有衝突、有錯誤、無理、不真確、未經授權、非法或將會非法、違反或將會違反任何適用法律、 規則、法規或命令、或在形式或內容上不符合本銀行不時告知客戶之要求的指示;
「存款確認書」指本銀行向客戶發出的確認書、證明或其他書面文件,作為通知或定期存款﹙如適用﹚及其主要條款的憑證;
「電子支票」指以電子紀錄(該術語按香港法例第553章《電子交易條例》定義)形式開立的支票(包括銀行本票)。該電子支票須附有相關的正面和背面圖像,並可以港元、美元和人民幣開立;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指本銀行不時向客戶提供的旨在為根據電子支票條款及條件存入電子支票的服務;
「電子支票條款及條件」指載有本銀行不時訂定的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條款的協議,連同本銀行不時規定的全部及任何適用條款及條件(經不時修訂、增補或取代),而在向客戶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時,該等條款及條件將成為本條款及條件之附表;
「融資」指信貸融資或無承諾融資,視文意所需而定;
「融資協議」指載列由本銀行授予客戶融資的條款的協議,以及本銀行不時規定的全部及任何適用條款及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信用額度/限制﹙如適用﹚、信用額度的計算基礎、所收取的/累算的利息、適用的利率、處理/行政收費(如有)和信貸融資或無承諾融資的任何其他條款;
「香港特區」或「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結算公司」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
「港元」或「HK$」指香港特區當時的法定貨幣;
「利息期」指就通知或定期存款﹙如適用﹚而言,存款確認書所指明的期間﹙含指明的日期﹚但不包括﹕
(a) ﹙如為定期存款﹚相關存款確認書所指明的到期日或以後的任何一天;或
(b) ﹙如為通知存款﹚相關存款確認書所指明的到期日,或客戶給予本銀行的提款通知中就提款所指明的日期;
「利息年度」指本銀行為計算通知或定期存款﹙如適用﹚的應計利息所定的一年天數; 「個人資料」指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的任何資料,而從該等資料確定有關個人的身份乃切實可行,且該等資料的存在形式令查閱及處理該等資料切實可行; 「人民幣」或「RMB」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當時的法定貨幣; 「服務」指本銀行根據或依據本條款及條件附表或一份單獨的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融資)為客戶維持或向客戶提供的任何一項或多項服務; 「簽署安排」本銀行的簽署卡所指定的,或由客戶提供任何決議或任何指示所規定的簽署安排。該簽署安排須為本銀行接受,且用於操作在本銀行開設的賬戶或﹙視情況而定﹚本銀行提供的服務。另外,該安排可在本銀行的同意下不時變更; 「費率表」指本銀行可能就賬戶或服務施加或徵收的費用、收費、開支、費率的列表(由本銀行根據其當時的現行做法不時修訂),前提是該費率表可從客戶在本銀行的日常聯繫人獲取,或透過本銀行不時提供的其他途徑獲取; 「稅務當局」指香港及其他相關外國司法管轄區的稅務、稅收或金融當局; 「稅務資料」指關於客戶的文件記錄或資料,或關於任何擁有人、控權人、主要擁有人或實益擁有人或關連人士的稅務狀況的文件記錄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以下資料:稅收居所及/或組織成立地點(如適用)、稅區、報稅識別碼、稅務當局或本銀行要求的,且用以確認客戶或關連人士的稅務狀況之文件,以及特定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住址、年齡、出生日期、出生地點、國籍及公民身份); 「無承諾融資」指本銀行根據第5條所載條文所授予客戶及由融資協議記錄的任何無承諾融資,或如客戶充當本銀行授予本銀行另一客戶的無承諾融資的擔保人及/或第三方保證提供者,則指該另一客戶的無承諾融資;及 「美元」或「US$」指美利堅合眾國當時的法定貨幣。 |
1.2 本條款及條件中的標題僅為方便參考而設,不影響本條款及條件中各項條文的解釋。 |
1.3 本條款及條件的條文不得在任何方面受任何適用文件或融資協議規定的本銀行之權利、權力及補救所限制,而應作為其增補。倘若本條款及條件與任何適用文件或融資協議的條文有任何衝突,概以適用文件或融資協議條文為準。 |
1.4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a) 單數詞包括複數詞,反之亦然; (b) 某一性別的字詞包括所有所有性別的人;及 (c) 「人士」或「人」包括任何個人、公司、商號、合夥組織、合資企業、團體、獨資企業、國家或國家機構、信託、其他法團實體或非法團質實體或前述任何兩項或多項。 |
2. 聯名賬戶 |
2.1 以下條文適用由兩名或以上人士組成的客戶﹕ (a) 該等人士在本協議下,或對賬戶、服務或根據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交易或合約,承擔共同及個別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以及: (i) 本銀行對構成客戶中的任何一人或多人所作的任何要求,應視為對構成客戶的全體人士所作的要求; (ii) 獲授權簽署人作的任何交易,將會對組成客戶的全體人士具有約束力;及 (iii) 本銀行獲授權向任何一位構成客戶的人提供關於賬戶、服務或根據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交易或合約的資料。該資料的形式和内容將按任何一位或多位構成客戶的人的要求或由本銀行隨時及不時全權酌情決定; (b) 構成客戶的每位人士均須受本協議規限,即使: (i) 任何其他人士或擬受本協議規限的人士並不如此受規限;或 (ii) 本協議因欺詐、偽造或其他原因(不論本銀行是否知曉該缺陷)而對任何一位或多位該等人士失效或無法強制執行; (c) 如任何一位構成客戶的人士獲授權獨自操作賬戶,則本銀行獲授權遵守任何該人士關乎賬戶的指令或指示,且該人士對本銀行就賬戶提供的任何服務的任何條款及條件之接受將被視為由他們各自及全體予以接受,因此,該等條款及條件將對他們各自及全體具有約束力; (d) 本銀行可酌情全部或部分免除或解除構成客戶任何一人或多人在本協議下的義務,且不會因此免除或解除構成客戶的任何其他人士在本協議下的義務, 亦不會因此損害或影響本銀行對該等其他人士所享有之權利及補救; (e) 如構成客戶的一人或多人死亡、破產、清盤或精神紊亂及/或在其他方面無行為能力,均不會損害本銀行因任何留置權、押記、質押、抵銷 、申索、反申索或任何其他事宜而產生的任何權利或補救,亦不損害本銀行在考慮到其他人士﹙不包括尚存者、已故者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提出的申索後,酌情認定適宜採取的任何步驟或法律程序的權利或補救; (f) 在不抵觸上文2.1(e)段的前提下,當構成客戶的任何人死亡時,本銀行應當按以下方式持有所有賬戶中的全部信貸餘額及財產,以及本銀行欠付客戶的全部款項: |
(i) 按該人士的尚存者的指示;或
(ii) 如構成客戶的所有人均已死亡,則按構成客戶的最後一名尚存者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指示,
當本銀行支付上述任何款項後,即屬絕對、全面且不可推翻地解除本銀行對客戶﹙包括已故者及其遺產繼承人和繼承人﹚所負的義務;
(g) 本銀行收到客戶死亡或其已失去行為能力的有關通知後,其戶口僅可由客戶的遺產代理人或其他法律代表進行任何處理事宜,且該法律代表須事前向本銀行提供本銀行所要求的證據;及
(h) 本銀行對構成客戶的任何一位或多位該等人士可行使本條款及條件項下的抵銷權,令本銀行可運用本應付予客戶的款項、財產或所得款項
(包括但不限於聯名賬戶中的信貸餘額)清償任何一位或多位構成客戶的人士欠負本銀行的任何債務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借方餘額)。
3. 法團客戶 |
3.1 以下條文適用獨資企業或合夥組織客戶(「商戶」)﹕ (a) 客戶及其獨資經營者/合夥人和以有關商戶名義進行業務的人士,在本協議下的責任是共同及個別的; (b) 若有任何以下改變,客戶須立即通知本銀行: (i) 商戶的改組或其成員的變更﹙無論因成員退休、去世、破產、精神紊亂及/或其他方面無行為能力或有新成員加入﹚;或 (ii) 商戶名稱的更改,及 客戶及所有在本協議中以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簽署的人士仍將繼續承擔其在本協議中的責任,除非本銀行明確同意解除他們的責任; (c) 除非本銀行已實際收到客戶有關商戶改組或成員有變更﹙無論因為有人去世或其他原因﹚的書面通知,否則即使該項變更已知會香港公司註冊處或(視情況而定)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任何商業登記處或任何其他政府部門或機構申報處,或已向上述機構的公共記錄存檔,本銀行記錄中商戶的獨資經營者或﹙視情況而定﹚合夥人將仍須以該身份對本銀行負責,並被視為由始至終向本銀行表示,該商戶的組織、成員及名稱保持不變,而本銀行有權相應地行事,並且本協議下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及就賬戶及/或有關服務向本銀行發出的授權將繼續具約束力和具全面效力; (d) 本條款及條件與所有合夥人之間的任何相反協議(不論本銀行是否知曉)如有抵觸,概以本條款及條件為準;及 (e) 就合夥組織而言,若任何一位或多位合夥人因去世、退休、破產、精神紊亂及/或其他方面無行為能力或其他原因不再是合夥組織中的合夥人,本銀行有權及獲授權﹕ (i) 視當時尚存或繼續身為合夥人的人士為具全權進行合夥組織的業務的權力、處理有關賬戶或﹙視情況而定﹚服務和相關交易,或因而產生的事務,猶如合夥組織並無任何改變,而根據該等尚存或繼續身為合夥人的人士的要求或指令訂立的所有交易,將對所有合夥人或其遺產及遺產代理人﹙包括已不再是合夥人的人士﹚具有不可推翻的約束力;及/或 (ii) (如上述合夥人即將離開合夥組織前,沒有所有合夥人簽署的、持相反指示的書面指示)結束或暫時中止賬戶或﹙視情況而定﹚終止或暫時中止服務而無須通知或知會客戶,及在客戶任何賬戶中持有的物業或收益﹙在不影響本銀行於其中擁有的任何權利或申索的情況下﹚將由本銀行為合夥人離開合夥組織前的所有合夥人持有;及/或 (iii) 在當時尚存或繼續身為合夥人的人士的要求下,以合夥組織相同的名義開立新賬戶或﹙視情況而定﹚提供新服務﹙下稱「新商戶」 ﹚,並與他們進行業務,及不經詢問下代其收取及支付任何或所有以同一商戶名稱為抬頭人的支票、滙票、銀票、票據及/或其他工具﹙無論該等票據是否應付給該合夥組織或新商戶﹚,而該代收及支付將有效解除本銀行的責任,並對新商户合夥人及其各自的遺產及/或遺產代理人﹙包括已不再是合夥人的任何原合夥人﹚有不可推翻的約束力,無論該代收或支付會否減少、償還或清還新商戶欠本銀行的任何或所有債項或債務,及/或會否僅用於新商戶或本銀行所知的新商戶的合夥人的利益或業務。 為免生疑問,僅此明確聲明,無論合夥組織改組或更改名稱的通知書是否已發出並由本銀行接獲,及無論合夥組織在法律上是否已經或視為解散或不存在,第3.1﹙e﹚分條將持續適用及有效。 |
3.2 若客戶為協會、委員會 或其他非法團團體,即使客戶有任何改組或成員的變更,本協議仍將具十足效力及作用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
3.3 若客戶為法團團體(包括有限公司)客戶特此保証及聲明,其: (a) 根據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及規則妥為成立;及 (b) 獲授權訂立與本銀行賬戶和服務有關的協 議。 即使客戶的成員或制度安排有任何變更,本協議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
3.4 本銀行可安排在香港公司註冊處就屬於在香港註冊成立之公司或在香港登記為海外公司的客戶進行查詢,並在其全權酌情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適當登記處進行或安排查詢。倘若任何查詢結果與客戶提供的資料有任何歧異,本銀行保留權利: (a) 拒絕客戶的賬戶開立要求及/或拒絕向客戶提供服務;或 (b) (如客戶已在本銀行開立賬戶,或已在使用本銀行提供的服務)要求糾正該歧異及/或限制、暫停及/或終止對該賬戶或服務的使用。 |
3.5 所有客戶必須確保所需要作出、履行及遵守的行為、條件及義務,已經根據所有適合法律及規例及客戶的章程予以作出、履行及遵守,以使本 協議成為客戶合法、有效及具約束力的責任,並可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執行。 |
3.6 除非本銀行另行同意,否則屬於獨資企業、合夥組織、公司、法定機構或主管當局、其他團體、組織或委員會的客戶開立的所有賬戶,均須繳納費率表中規定的不可退還的開戶費。 |
4. 賬戶操作 |
4.1 客戶必須提供本銀行可能合理要求的所有文件、資料及授權,以便開立及維持賬戶及/或服務。該等文件、資料及授權包括但不限於本銀行就適用反洗錢及打擊恐怖主義的融資規定或(但不限於)其他適用法律和法規的規定而要求的所有文件、資料及授權。倘若提供給本銀行的任何文件、資料或授權有任何變更,客戶須書面通知本銀行,並向本銀行提供輔助文件以及關於任何變更的文件。 |
4.2 在本協議條文的規限下 ,本銀行有權並獲客戶授權辦理下列事宜﹕ (a) 執行所有轉帳 、滙款、提款及/或付款的指示,並從指定賬戶內扣除該筆款項;及 (b) 執行與賬戶、其操作及/或取消賬戶有關的所有要求、指示、命令及/或指令。惟該等要求、指示、命令及/或指令必須: (i) 遵照有關賬戶當時協定及有效的簽署安排 ;或 (ii) 以客戶與本銀行 不時協定的其他方式或安排作出。 此等安排如有任何變更,須經本銀行及客戶書面同意。 |
4.3 即使第4.2條條文已有任何規定,除本銀行另行明示書面同意外,本銀行不會接受對任何賬戶的提款、轉賬或付款指示,除非: (a) 當本銀行處理有關指示時,賬戶中有足夠款項; (b) 本銀行因須遵守適用法律或法規而撰寫的內部政策及規定得到滿足; (c) 賬戶仍為活動賬戶;及 (d) 適用於本銀行的所有法律、規則及法規均得到遵守,及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政府、法院、監管機構或主管當局均未禁止本銀行履行該指示。 如任何賬戶的提款、轉賬或付款指示已被本銀行接受,如在相關時間存於相關賬戶的可用資金餘額低於當時適用的最低要求﹙如有﹚,則本銀行有權拒絕該指示。在任何情況下,即使客戶因延遲或未執行指示而有任何後果或損失,本銀行均不會負責。 |
4.4 如獲授權簽署人要求從任何賬戶中提款、轉賬或付款,而本銀行據其理解秉誠執行該指示,該提款、轉賬或付款對該客戶具不可撤銷的約束力 。本銀行無需驗證該獲授權客戶的身份或權限或該指示的真實性。 |
4.5 客戶要求終止或取消任何提款、轉賬或付款指示,必須以書面、電話或本銀行不時訂明的方式作出該要求,前提是該提款、轉賬或付款尚未完成。要求終止或取消任何指示時,須支付本銀行酌情決定的手續費。凡在就相關賬戶或服務類型指定的香港截止時間後收到的終止或取消提款 、轉賬、付款指示,將於下個營業日處理。對根據本條文發出的終止或取消指示引致的任何法律責任、損失、損害、索賠、費用和開支,本銀行概不負責。如在處理終止或任何指示前已辦理或完成提款、轉賬、付款,本銀行對此亦不負責。 |
4.6 客戶授權本銀行在本銀行認為恰當的情況下不時為客戶的賬戶收取滙入款項、支票及其他可被本銀行接受的票據。若本銀行選擇為客戶的賬戶收取滙入款項、支票或可被本銀行接受的票據,在第 21 條條文的前提下,客戶須受以下條款和本銀行不時訂立的條款及條件所約束﹕ (a) 本銀行保留權利拒絕接受任何滙入款項、支票或其他不被本銀行接受的票據; (b) 就客戶向本銀行提交的代收支票或其他票據而言,客戶保證其對該支票或票據具有妥善所有權,且該支票或票據是在客戶本人的處置及控制範圍內; (c) 客戶同意電子支票條款及條件適用於客戶透過本銀行的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存入本銀行的任何電子支票; (d) 代收的款項在扣除所有費用、收費及開支後,存入滙款或存款指示所指入的客戶賬戶或其他由本銀行按當時銀行慣例決定的賬戶﹙「收款賬戶」﹚。為此,本銀行可按其當時公佈的現貨滙率﹙由本銀行作最終決定﹚將代收款項的貨幣兌換成收款賬戶的貨幣; (e) 假如在滙款款項或其任何部分未存入收款賬戶前,本銀行就該等款項或該等款項的部分收到或獲取任何利息或利益,本銀行無須向客戶支付或負責該等利息或利益,而該等利息或利益﹙如有﹚將屬於本銀行全權所有; (f) 所有被接受收賬的滙款、支票及其他票據須待本銀行收到可自由滙出且可即時使用和處置的款項後﹙「最後收妥」﹚才能作實;除非經本銀行同意,否則客戶不得在最後收妥前支取有關款項。並且,不論本銀行准許在最後收妥前予以支取與否,本銀行有權從有關賬戶收取或扣除日後被拒付退回的項目,連同: (i) 其利息及 (ii) 任何費用及開支; |
(g) 所有於香港付款的滙款、支票及其他票據在香港任何一日的正常交收時間以後存入者,則當作於下一營業日存入有關賬戶處理;
(h) 經代收及存入賬戶的任何支票或票據、儘管未經抬頭人背書,或有「入抬頭人賬戶」或「限入抬頭人賬戶」的劃線, 本銀行有權及獲授權﹙但沒有責任﹚;
(i) 如為聯名賬戶,可將應付給賬戶持有人中一人或數人﹙但非所有人﹚的任何支票或票據代收及存入有關賬戶;及
(ii) 如賬戶以獨資企業或合夥組織商號名義開立,可將應付給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中一人或﹙視情況而定﹚數人﹙但非所有人﹚的任何票據進行代收及存入有關賬戶;
(i) 如本銀行同意接受代收任何滙款、支票、或票據並將其存入賬戶,本銀行將以客戶的名義行事。如該滙款、支票、或票據的出票人或其受票銀行提出任何索償,本銀行將在合理時間內通知客戶;及
(j) 為免生疑問,第4.6 條以下的條文一概不影響本銀行的任何劃撥或抵銷權。
4.7 以下條文適用於定期存款﹕
(a) 定期存款指客戶存入本銀行為期一段預定時間,並根據第4.7(i)條累計利息的一筆款項(以港幣或任何其他貨幣計值);
(b) 當客戶以滙款或支票或可被本銀行接受的票據作出的存款﹙以港幣或任何其他貨幣計算﹚獲接納為定期存款後,本銀行將向客戶發出一份存款確認書。本銀行可全權酌情決定指明任何特定的交易僅接受一種存款形式;
(c) 本銀行保留絕對酌情決定不接受任何存款為定期存款的權利。凡被本銀行接受的定期存款須符合費率表內所規定的法定最低資金要求,並受本條款及條件,以及存款確認書(如有的話)所限制,如兩者有不同之處則以後者為準;
(d) 即使本協議中已有關於貨幣兌換的任何其他條文,但如一筆定期存款需要進行貨幣兌換,應按照兌換時的通用滙率厘定適 用的滙率,由本銀行按其絕對酌情權釐定。客戶理解並同意,外幣存款具有滙率風險,滙率的不利波動可能導致本金及賺取的利息在折算為港幣或任何其他基礎貨幣時有所損失;
(e) 如本銀行絕對酌情決定同意收到可用資金前接受一筆定期存款,則
(i) 該定期存款須待本銀行確實如數收到全部資金後方才生效;
(ii) 如本銀行事後並未如數收到全部資金,本銀行可取消定期存款而不另行通知;及
(iii) 客戶應在本銀行的要求下,就本銀行因未如數收到全部資金而蒙受或產生的所有損失、付款、開支及費用向本銀行作出彌償;
(f) 如需提取任何定期存款,本銀行有權﹙而無義務﹚要求客戶出示存款確認書並交回本銀行;
(g) 除非本銀行另行同意,否則定期存款僅能在存款確認書指明的適用到期日當天或以後提取。如提前提取定期存款,則本銀行有權扣留所有或部分應計利息及/或收取費用及/或施加其他條款及條件。除本銀行與客戶另行同意外,定期存款均應在本銀行提取,並由本銀行根據其不時訂明的程序支付;
(h) 如定期存款到期日並非營業日,則順延至隨後的下一營業日;
(i) 定期存款到期日之前的應計利息,應按照適用的存款確認書指明的利率,根據利息期及相關利息年度的天數(直至到期日但不包括該日)計算。應計利息只會於到期日支付,在適用到期日之前提取定期將不予付息。為免生疑問,除非定期存款及應計利息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已獲續期,否則自適用到期日起不再計算利息;
(j) 客戶可向本銀行發出常設指示,以便在適用的到期日或提款日(視情況而定)處置存款及其應計利息(如適用)。本銀行有權按照客戶的該等指示行事,直至本銀行收到客戶進一步發出的相反指示。除非本銀行已在到期日當天或之前收到客戶的有效指示,本銀行須每日將全部金額﹙本金加利息﹚按本銀行發佈的儲蓄賬戶利率續存;以及
(k) 為免生疑問,未作為定期存款存入的資金將為隔夜存款,並按照本銀行當時設定的利率累計利息。
4.8 以下條文適用於通知存款﹕
(a) 通知存款,指客戶按照有關條款(條款規定,除非客戶提前通知本銀行提款日及提款金額,否則不得提取存款)存入本銀行,並根據第 4.8(i)條累計利息的一筆款項(以港幣或任何其他貨幣計值);
(b) 當客戶以滙款或支票或其他可被本銀行接受的票據作出的存款﹙以港幣或任何其他貨幣計值﹚獲接納為通知存款後,本銀行將向客戶發出一份存款確認書。存款期限可以是本銀行不時指定或決定的一段固定或不固定期間,惟最短不能少於二十四 (24) 小時。本銀行可全權酌情決定指明任何特定的交易僅接受一種存款形式;
(c) 本銀行保留絕對酌情決定不接受任何存款為通知存款的權利。凡被本銀行接受的存款須符合費率表內所規定的最低資金要求,並受本條款及條件,以及存款確認書(如有的話)所限制,如兩者存在不同之處則以後者為準;
(d) 即使本協議中已有關於貨幣兌換的任何其他條文,但如一筆通知存款需要進行貨幣兌換,應按照兌換時的滙率厘定適用的滙率,由本銀行絕對酌情決定。客戶理解並同意,外幣存款具有滙率風險,滙率的不利波動可能導致本金及賺取的利息在折算為港幣或任何其他基礎貨幣時有所損失;
(e) 如本銀行絕對酌情決定同意收到可用資金前接受一筆通知存款,則:
(i) 該存款須待本銀行確實如數收到全部資金後方才生效;
(ii) 如本銀行事後並未如數收到全部資金,本銀行可取消通知存款而不另行通知;及
(iii) 客戶應在本銀行的要求下,就本銀行因未如數收到全部資金而蒙受或產生的所有損失、損害、索償、付款、開支及費用,向本銀行作出彌償;
(f) 如需提取通知存款,本銀行有權﹙而無義務﹚要求客戶出示存款確認書並交回本銀行;
(g) 除非本銀行另行同意,否則在提取通知存款時,必須提前向本銀行出具不少於24個小時的提款通知。如客戶未按照有關存款確認書內所載列的條款及條件提款,則本銀行有權扣留所有或部分應計利息及/或收取費用及/或施加其他條款及條件。除本銀行另行同意外,所有存款均應在本銀行提取,並由本銀行根據其不時訂明的程序支付;
(h) 如通知存款到期日並非營業日,則順延至隨後的營業日;
(i) 通知存款到期日之前的應計利息,應按照適用的存款確認書指明的利率,根據利息期及相關利息年度的天數(直至到期日但不包括該日)計算。應計利息只能在提款日支付,在此之前要按照存款確認書的規定發出通知;及
(j) 就通知存款而言,客戶可向本銀行發出常設指示,以便在適用的到期日或提款日(視情況而定)處置存款及其應計利息。本銀行有權按照客戶的該等指示行事,直至本銀行收到客戶進一步發出的相反指示。除非本銀行已在到期日當天或之前收到客戶的有效指示,本銀行保留權利﹙但無義務﹚將全部金額﹙本金加利息﹚按照與上次存款類似的條款、存款期及當時適用的利率續存。
4.9 以下條文適用於往來賬戶:
(a) 本銀行將僅就以港幣及美元計值的往來賬戶發行支票簿並根據以下條款及條件進行:
(i) 客戶必須小心保管支票簿並始終保障其安全,從而避免未經授權人士接觸;
(ii) 支票必須以賬戶所屬的貨幣,亦即港幣、美元 (視情況而定)簽發;
(iii) 如已簽署的支票、空白支票或支票簿遺失或被竊,客戶應盡快以書面方式通知本銀行;
(iv) 如以郵寄或其他方式送發支票,請刪去「或持票人」等字樣,支票亦應加上劃線;
(v) 本銀行在收到領取支票簿的申請後,將按本銀行紀錄上所示地址以郵寄方式將所需的支票簿送交客戶。如因任何派遞或遞送方式而引致任何延誤或遺失,本銀行無需負責;
(vi) 客戶在收到新支票簿後,應在簽發前核對支票上印示的序列號碼、戶口編號及戶口持有人姓名,並核對支票數目。如有不合規格情況,應立即通知本銀行;
(vii) 客戶在簽發支票時應小心謹慎,以確保其準確性,並同意不使其簽發的支票有機會被人塗改或作出詐騙或偽冒行為。在簽發支票時
,金額大寫及數字須在票面適當位置清楚填寫,並應緊貼左方位置,使難以加上文字或數字。在大寫之後應加正字結尾,數字只能用亞拉伯數字填寫;
(viii) 所有支票必須以不能擦掉的墨水或原子筆以中文或英文填寫,支票的簽名式樣必須與本銀行紀錄內的印鑑相同;
(ix) 支票如有塗改,必須由發票人全簽作證實。戶口持有人明白如支票上有不易察覺的塗改而引致任何損失,本銀行無須對此負責;以及
(x) 客戶不得在空白的支票上預先進行簽署;
(b) 任何獲發本銀行支票簿的客戶同意:
(i) 由客戶所開出並已付款的支票,在以電子或本銀行決定的形式予以記錄後,可由代收銀行或結算公司保留,保留期為與有關貨幣的結算公司結算所操作有關的規則所列明的期間,而在該期間之後,代收銀行或結算公司 (視屬何情況而定) 可銷毀該等支票;
(ii) 本銀行獲授權按照第4.9(b)條第 (i) 段條款可與包括代收銀行及結算公司訂立合約;及
(iii) 客戶受印於支票簿內頁的條款及其他於相關時間生效的有關條款所約束。
(c) 如有關賬戶存款不足、有技術性錯誤或因本銀行不時絕對酌情決定的任何其他原因,本銀行保留權利拒付支票,並收取有關的服務費。
(d) 客戶只能在支票未付之前,給予指示 (須為可由本銀行鑑定其真偽並令本銀行信納者) 通知本銀行,並清楚說明有關支票的號碼、方能取消 (止付)支票。為免生疑問:
(i) 如客戶能提供有關支票的號碼的資料,本銀行不負責確保該等其他資料與憑號辨認的有關支票號碼的資料相符;
(ii) 如客戶只能提供有關支票的其他資料而非有關支票的號碼,本銀行並無責任採取任何行動。惟本銀行可絕對酌情執行該指示,而無須就此承擔責任;及
(iii) 如本銀行無法鑑定戶口持有人取消 (止付) 支票指示的真偽並令本銀行信納,本銀行並無需要 採取任何行動。惟本銀行可絕對酌情執行該指示,而無須就此承擔責任。
(e) 如本銀行無法鑑定並信納客戶給予本銀行取消 (止付) 支票指示的真偽,無論本銀行有否執行該指示,客戶應立即以書面或以本銀行能鑑定該指示真偽的方式向本銀行確認該指示。本銀行只須執行經核證的指示。如本銀行已執行任何未經證實的指示,即使該指示不正確、虛假或不清楚,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發出,本銀行亦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f) 只有客戶或獲客戶正式授權的第三方才可在以美元計值的往來賬戶提取現金,並須預早兩(2)個營業日通知及須在本銀行在有關的貨幣有足
夠供應時方能辦理;以及 (g) 除非本銀行另有規定,否則本銀行毋須就往來賬戶中的存款結餘支付利息。 |
4.10 以下條文適用於儲蓄賬戶: (a) 以港元計值的儲蓄賬戶: (i) 根據每日的存款結餘,按本銀行不時絕對酌情釐定的利率累算本銀行港幣儲蓄賬戶的利息,並按本銀行指定的期限以複利形式累算 。客戶可於本銀行處所及/或通過與本銀行的日常往來獲得有關港幣儲蓄賬戶適用利率的資料; (ii) 每半年(或按本銀行不時指定的其他基準)將所得利息存入港幣儲蓄賬戶;以及 (iii) 於利息期結束的港幣儲蓄賬戶的利息,截計至利息期的最後一個曆日; (b) 非港幣計值的儲蓄賬戶: (i) 根據賬戶每日的存款結餘,按本銀行不時絕對酌情釐定的利率累算本銀行非港幣計值貨幣儲蓄賬戶的利息,並按本銀行指定的期限以複利形式累算。客戶可於本銀行處所獲得有關各種可用貨幣利率的資料或向本銀行職員諮詢; (ii) 每月(或按本銀行不時指定的其他基準)將所得利息存入非港幣計值儲蓄賬戶; (iii) 於利息期結束的非港幣計值儲蓄賬戶的利息,截計至利息期的最後一個曆日; (iv) 存款必須以本銀行全權酌情決定認為可接受的貨幣存入非港幣計值儲蓄賬戶,及若不是以有關賬戶所屬貨幣存入,則本銀行將採用本銀行釐定匯率計算的以有關賬戶所屬貨幣計值的款項存入該等儲蓄賬戶;以及 (v) 客戶須預早兩(2)個營業日通知及須在本銀行在有關的貨幣有足夠供應時方可從非港幣計值儲蓄賬戶提取存款。若本銀行全權酌情認為屬必要或合宜,客戶可首先按本銀行釐定的提款日當日的匯率將有關貨幣兌換成港幣,或支付服務費,以電匯或匯票方式作出提款。 |
4.11 從賬戶提款或向客戶付款時,本銀行會採取向下捨入的方法計算至港元毫位(或者,在處理其他外幣時,會根據市場慣例以最接近的該外幣單位計算)。用此方式作出的提款/付款將被視爲全數支付款項。 |
4.12 客戶確認並同意本銀行可規定往來賬戶及儲蓄賬戶最低存款金額,且若該等賬戶的餘額低於規定的最低金額,本銀行可絕對酌情收取費用及收費。該等最低金額、費用及收費將由客戶與本銀行協定。 |
4.13 除非和本銀行另有共識或安排,賬戶不得暫時或以其他方式透支。如果客戶曾與本銀行作出透支額度安排,本銀行可酌情允許賬戶透支,透支額度為本銀行書面同意和通知的額度。本銀行可全權酌情決定於任何時間提供、修改及取消透支安排,而無須作出通知,且本銀行保留權利要求客戶立即支付任何借方餘額及因透支額度產生的適用利息。就任何未經授權透支賬戶收取的利息將根據費率表計算。 |
4.14 就透過結算公司於香港運作的美元結算系統結算或結付的任何以美元計值的交易而言,客戶確認並同意: (a) 有關結算系統會依照美元結算所的規則和美元的操行程序而運作(在任何時候均會根據其更改而作出改變) ;以及 (b) 香港金融管理局毋須對客戶或任何人士由於下列原因而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索償、損失、損害或開支(包括業務損失、業務機會損失、利潤損失或特殊、間接或相應引致的損失)(即使香港金融管理局已知或理應知道其可能存在)負上任何義務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i) 香港金融管理局(在出於真誠的情況下)或與以上結算所相關的任何其他方、或任何其他人士在管理、運作或使用(包括已被終止及/或暫停結算機構、結算設施或任何該等成員)任何結算所或結算設施或其中任何部分時所作出或沒有作出的任何事情;或 (ii) 在不損害上文第(i)段的原則下,就或依照美元結算所的規則和美元的操行程序而發出任何通知、建議或批准。 |
5. 無承諾融資 |
5.1 任何無承諾融資由本銀行全權酌情提供,並受本條款及條件、以及相關融資協議(經不時修訂)的任何其他條款及條件的規限。如本條款及條件與相關融資協議有任何衝突,須以相關融資協議為準。 |
5.2 銀行亦會視乎客戶有否完成及提供本銀行可能不時要求的其他承諾、文件、申請及資料而決定會否提供及批准使用無承諾融資。 |
5.3 融資協議將載列以下資料: (a) 信貸限額及/或計算基準; (b) 適用利率及/或計算基準;及 (c) 授予融資的任何其他條款。 |
5.4 作為本銀行提供並繼續提供無承諾融資的代價,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同意,或將促致第三方以本銀行為受益人,並按本銀行要求的條款及格 式,押記及轉讓客戶與本銀行議定的若干資產,作為到期和準時付款以及清償債項的持續抵押(「無承諾融資抵押資產」)。 |
5.5 客戶承諾,無承諾融資抵押資產的價值須維持在融資協議列明或本銀行不時通知的水平。若於任何時間無承諾融資抵押資產的價值低於規定的水平,則客戶須提供本銀行可接受的額外抵押及/或減少相關未償融資。 |
5.6 在本銀行可能收取的任何管理費或申請費或收費的規限下,客戶在向本銀行提交對無承諾融資的任何申請後,可取消或撤銷該申請。 |
5.7 本銀行授予客戶的所有無承諾融資,除非已正式簽立適用的抵押文件﹙以本銀行正式批准的格式﹚,否則不可支用。 |
5.8 客戶同意,本銀行獲授權絕對酌情決定不時聯絡任何徵信及所有其他相關機構,以便核實與無承諾融資有關(包括但不限於與定期審核任何無承諾融資的任何申請有關)的客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及財務資料﹚。 |
6. 信貸融資 |
6.1 本條款及條件與相關融資協議的條款及條件﹙經不時修訂﹚,構成授予客戶的信貸融資的條款及條件。如本條款及條件與相關融資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有任何衝突,須以相關融資協議為準。 |
6.2 本銀行授予客戶的所有信貨融資,除非已正式 簽立適用的抵押文件﹙以本銀行正式批准的格式﹚,否則不可支用。 |
6.3 客戶將就所有信貨融資支付利息。客戶應參照相關融資協議確認應付利息的最終利率。如客戶未能償還本金或支付利息,本銀行將有權按照本銀行不時在法例許可範圍內釐定的利率﹙利率包括判決前或判決後的利率)收取逾期利息,直至結清欠款及/或支付利息,連同繳納相關融資協議所訂明或費率表所訂明的任何其他逾期費用或管理費。 |
6.4 客戶同意或將促致第三方進行押記、質押或轉讓本銀行不時要求的資產,並按本銀行要求的條款及格式﹙「信貸融資抵押資產」﹚,作為償還信貸融資的持續抵押,並不可撤銷地委任本銀行為客戶的授權人以處置信貸融資抵押資產。在信貸融資的持續期內,未經本銀行事先書面同意 ,客戶不得出售、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信貸融資抵押資產,亦不得參與有關信貸融資抵押資產的談判。客戶同意在本銀行的要求下簽立必要的轉讓文書及其他相關文件,以令本銀行為此指定的任何其他方註冊成為任何信貸融資抵押資產的擁有人,或取得該等資產的法定所有權,或者是作出可使本銀行具有該等資產的可強制執行抵押權益的事宜。 |
6.5 如客戶: (a) 違反本條款及條件及/或相關融資協議所載條文; (b) 未能償還任何到期貸款;或 (c) 受制於破產、無力償還、進入重組程序﹙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任何類似程序﹚, 則本銀行可能﹙絕對酌情決定﹚管有信貸融資抵押資產,而對於客戶因該管有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負債、索賠、費用及開支 ,本銀行概不負責。 |
6.6 本銀行獲授權,從客戶賬戶扣減客戶根據融資協議的條款應付的任何到期款項。如客戶的資金被存作定期存款且尚未到期,本銀行獲授權解除該存款的定期狀態並用作扣款。本銀行對客戶因定期存款的解除而招致的任何損失﹙如付息損失﹚概不負責。信貸融資惟經本銀行審核後方可授出﹙由本銀行絕對酌情決定﹚。本銀行保留撤銷任何融資及要求立即還款而不給予任何理由的權利。 |
6.7 在本銀行可能收取的任何管理費或申請費或收費的規限下,客戶在向本銀行提交信貸融資的任何申請後,可取消或撤銷該申請。 |
6.8 客戶同意,本銀行獲授權絕對酌情決定不時聯絡任何徵信及所有其他相關機構,以便核實與信貸融資申請有關(包括但不限於與定期審核信貸融資的任何申請有關)的客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及財務資料﹚。 |
7. 對本銀行的指示 |
7.1 客戶或任何獲授權簽署人對本銀行的指示,應透過傳真、以書面方式、透過SWIFT系統,或根據雙方不時議定且被本銀行所接受的安排發出。在不妨礙本銀行在協議下拒絕接納指示的權利下,除本銀行另行同意,否則本銀行有權不接納本銀行﹙真誠地﹚認為並非按照簽署安排發出的指示,或者是本銀行合理認定的不完備指示。 |
7.2 如果本銀行收到客戶或任何獲授權簽署人的指示,而本銀行﹙真誠地﹚認為該指示符合相關簽署安排,將被視作真實、真確、經客戶全面授權 ,且對客戶約束力的指示。 |
7.3 客戶同意,本銀行可以﹙但無義務﹚ 記錄客戶通過電話或口頭發出的指示。客戶進一步同意,所有這些記錄均屬本銀行的財產,且為不可推翻 的証據,並對客戶有約束力。 |
7.4 本銀行對賬戶的未經授權、不當及/或欺詐性使用概不負責,除非是因本銀行的任何董事、僱員或高級人員的疏忽、故意失職或欺詐直接所致。 |
8. 獲授權簽署人、簽署安排 |
8.1 獲授權簽署人﹙在根據適用的簽署安排條款簽署時﹚具完全權利代表客戶與本銀行處理關於有關賬戶或﹙視情況而定﹚有關服務或由此產生的業務,或就該等業務向本銀行發出任何性質﹙無論是設定連續性形式﹚的指示、命令或指令及/或就該等事務與本銀行訂立各種協議,但不包括 ﹕ (a) 申請開立新賬戶﹙視情況而定﹚訂立新的服務﹙除本協議另有規定者外﹚;及 (b) 更改獲授權簽署人及/或其簽署式樣及/或簽署安排。 |
8.2 除非本銀行另行同意,且除本協議另有規定者外,獲授權簽署人及/或其簽署式樣及/或簽署安排的任何更改及/或有關開立新賬戶﹙視情況而定﹚或提供新服務的申請,僅在下列兩種情況下方可生效﹕ (a) 本銀行已收到: (i) 若客戶為個人或由數名個人組成﹙包括合夥人及聯名賬戶﹚,客戶的書面指示或﹙視情況而定﹚構成客戶的所有個人的書面指示; (ii) 若客戶為公司,授權有關更改或批准有關申請的客戶經核証認為真實副本的董事會決議案;及 (iii) 於任何其他情況下,客戶正式授權的書面指示,要求有關更改申請,而且該指示的形式令本銀行絕對酌情信納;及 (b) 本銀行同意使用有關更改或申請生效。 |
8.3 當有關某一賬戶或服務﹙「有關賬戶及/或服務」﹚的獲授權簽署人及簽署安排被稱為與另一賬戶或服務﹙「參照賬戶」﹚「相同」時,如果參照賬戶的獲授權簽署人及/或其簽署式樣及/或相關簽署安排有任何變動,則有關賬戶及/或服務的獲授權簽署人及/或其簽署式樣及/或相關簽署安排亦將作相應變動,而無需本銀行另行知會客戶,惟參照賬戶的關閉將不會影響有關賬戶及/或服務的獲授權簽署人及簽署安排的持續性或效力 。 |
8.4 就服務而言,如其簽署安排將以兩重或多重授權組成,所有及任何一重授權將同樣有效作為該等服務的簽署安排。 |
8.5 即使賬戶及服務可同時在單一文件或協議下定位,各賬戶及服務的獲授權簽署人及簽署安排將被本銀行視為互不相干。故此,任何賬戶或服務的獲授權簽署人及/或其簽署式樣及/或簽署安排的如有任何改動,將不會影響其他前述賬戶或服務。 |
8.6 客戶同意於任何時間追認由任何或所有獲授權簽署人根據上述第 8.1 條作出的所有行為、作為、指示、命令或指令,並且承認上述各項於任何時間皆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
8.7 獲授權簽署人具持續權限及權力根據上述第 8.1 條與本銀行交涉,直至本銀行實際上收到客戶按上述第 8.2 條以指定形式並妥為簽署的具相反意圖的通知書,並且本銀行已通知客戶其接納該通知書或已實際接納該通知書並按其行事為止。 |
8.8 儘管本協議有任何規定,客戶同意及承認本銀行具絕對權利隨時未經事先通知或給予任何理由而不予接納所有或任何獲授權簽署人的命令、要求或指示。 |
8.9 未經本銀行的書面同意,獲授權簽署人發出的任何指示不可被取消或撤回。如本銀行真誠認為指示來自獲授權簽署人,本銀行將履行該指示。該指示將不可撤銷,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本銀行概無責任核實發出指示的獲授權簽署人的身份或者該指示的真實性。 |
8.10 若客戶或構成客戶的其中一名或多名或所有人士去世,本銀行在有關人士去世後及實際收到有關的書面通知前,根據獲授權簽署人或其任何一位的要求、指示或客戶的指令所作出的任何付款、行為、事情或事項、將對客戶、構成客戶的其中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個別的遺產代理人及通過客戶或構成客戶的其中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進行申索的任何人等具絕對及不可推翻的約束力。 |
9. 抵銷及留置權 |
9.1 除本銀行依法或在任何協議下享有的任何留置權、擔保、抵銷權或其他類似權利或抵押﹙現有或日後確立﹚外,在不損害該等留置權、擔保、抵銷權或其他類似權利抵押的原則下及在適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本銀行亦有權且特此隨時及不時作出以下事情而無須另行通知客戶﹙客戶已明示免除此類通知﹚: (a) 從客戶維持在本銀行的賬戶中扣除客戶應向本銀行支付的任何款項(包括任何費用、開支或利息),不論相關賬戶或多個賬戶中是否有足夠可用資金、透支額或其他融資﹙且不論其以客戶單獨名義或由客戶與其他人士聯名擁有﹚; |
(b) 預扣、組合或合併客戶維持在本銀行的所有或任何賬戶中的結餘(不論其以客戶單獨名義或由客戶與其他人士聯名擁有),並抵銷或轉賬 記入任何該一個或多個賬戶貸方的任何款項(以貸方結餘或信貸融資的形式)或將其用於結算客戶欠予本銀行的任何款項;及 (c) 倘若記入客戶維持在本銀行的一個或多個賬戶(不論其以客戶單獨名義或由客戶與其他人士聯名擁有)貸方以任何貨幣計值的任何款項相等於或低於客戶欠予本銀行的款項,在到期或客戶要求時,拒絕向客戶支付該等款項;若本銀行行使與任何款項相關的權利,則會大致上按緊接著本銀行行使該權利之前生效的條款及條件或者按本銀行可能不時認為適當的其他條款拖欠, 及,就該等條文而言: (i) 「客戶欠予本銀行的款項」可包括(但不限於)(A) 實際或或有、當前、將來或遞延、主要或附屬款項;(B) 客戶單獨或與任何其他人士聯合欠下的款項;(C) 包含費用、開支或利息的款項;(D) 以任何貨幣計值的款項;及 (E) 無論位於何處或於何處應支付的款項;及 (ii) 如該等結餘的抵銷及/或撥用需要將貨幣兌換,須以本銀行絕對酌情決定的即時兌換率作兌換。 |
9.2 在適用法例許可之情況下,本銀行有權保留處於任何地方、存放於本銀行或以其他方式由本銀行持有、作保管或其他用途,或以客戶或組成其中一人或多人的名義持有的所有或任何抵押品、貴重物品或任何其他財產;本銀行亦可通過公開拍賣、私人批售或投標方式,以本銀行厘定的價格出售上述各項或其任何部分;本銀行並可聘用代理人及經紀辦理此事,並將出售所得的款項在先扣除所有費用及開支後,抵銷客戶對本銀行的任何或所有債項,而無須另行通知客戶﹙客戶已明示免除此類通知﹚。 |
9.3 如本銀行根據上述之條款行使抵銷權導致客戶的任何賬戶內的資金不足,無法讓客戶從賬戶中滙款或提款,本銀行對客戶因此遭受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
10. 客戶的彌償責任 |
10.1 客戶須全額彌償本銀行、其董事、僱員及高級人員根據本條款及條件由於或自任何賬戶或﹙視情況而定﹚任何服務下所訂立及/或作出的任何交易、合約、或服務、或因維持或延續任何賬戶或服務而蒙受或引致的任何種類的所有費用損失、損害賠償、開支及費用﹙律師費用或其他﹚、訴訟、索求、索償、法律程序﹙不論實際或或有﹚﹙「責任」﹚,包括: (a) 客戶與其受益人之間有關開立、管理或維持賬戶的任何爭議; (b) 本銀行按照其真誠認為屬真實的獲授權簽署人的指示行事;及 (c) 客戶未能遵守或恪守本條款及條件; 但如該等責任是本銀行或本銀行的任何董事、僱員或高級人員的疏忽、故意失責或欺詐所致,則屬例外。 |
11. 責任的免除 |
11.1 本銀行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下列事項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不論直接與否﹚概不負責﹙除非是本銀行或本銀行的任何任何董事、僱員或高級人員疏忽、故意失責或欺詐所致﹚﹕ (a) 客戶、獲授權簽署人或不論是否獲授權的任何其他人士使用或取消所有或任何賬戶或(視情況而定)任何服務; (b) 一項不完備指示; (c) 因本銀行能力控制以外的任何情況而直接或間接導致客戶的任何交易遭取消或暫時中止,或客戶的任何指令或指示未能實施或執行; (d) 其在提供本條款及條件及服務時,因市場現行市況、執行指示的方式及時間及任何(本銀行、本銀行服務提供者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使用的)電子系統故障而未能根據客戶或獲授權簽署人的指示行事; (e) 本銀行使用的任何電訊系統或渠道、電腦系統或其他設備或其安裝或操作出現任何機械、電子、互聯網、網絡、電源或其他故障、失靈、中斷、失誤或不足,或者天災、 恐怖主義行動、戰爭或宣佈延期償付或本銀行能力控制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 (f) 藉任何電訊公司、渠道或系統、設備、裝置或媒介將有關指示或資料傳至本銀行或本銀行代理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從而洩漏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代表的指示或資料; (g) 任何政府、規管當局、結算所或市場施加的任何相關適用法律、市場中斷或波動或賬戶及/或服務的程序、限制或暫停的實施或變更或任何相關銀行、金融機構、交易所、結算所或政府的破產、無力償還或清盤; (h) 按照本協議執行任何指示,或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有偽造的指示﹚無法或本銀行決定不執行任何指示,或客戶指示或指令的不完整或錯誤輸送,或該指示或指令的執行存在任何錯誤或因此給客戶造成的任何延誤、損失﹙包括盈利損失或任何經濟損失﹚、開支或損害賠償;及/或 (i) 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服務提供者或設備供應商 ﹚引致的任何延誤、中斷、故障或暫時中止,而使本銀行履行本協議下的責任時受干擾、影響或無法繼續執行。 |
11.2 無論任何情況下本銀行均不對客戶蒙受的任何相應而生或特殊的損害或損失﹙直接或間接﹚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未經授權存取由本銀行向客 |
戶發送的任何消息)。 |
11.3 客戶在履行任何其他與本銀行的協議時違約,應被視為對本協議違約,反之亦然,屆時,本銀行有權行使任何或所有這些條款和條件所賦予的權力。此 外,客戶在履行任何與本銀行關聯方的時違約,應被視為對本協議違約,反之亦然,本銀行有權召回授予客戶的信貸額。 |
12. 賬戶及服務的終止/暫停 |
12.1 本銀行有權在未提供任何通知及理由的情況下暫停賬戶及/或服務。 |
12.2 本銀行可在提供理由或不提供理由的情況下,終止任何一個或多個賬戶及/或服務,並且不會妨礙繼續由本協議管制的其他一個或多個賬戶及/或服務的繼續運作,惟須給予客戶不少於三十(30)日的事先通知。 |
12.3 在不影響第12. 2項條文下,本銀行有權於以下情況即時通知客戶並結束所有或任何一個戶口: (a) 因法例有任何修改而令維持或運作該戶口或其任何部份被禁止或變成非法; (b) 利用或疑似利用戶口進行任何犯罪活動; (c) 客戶或任何獲授權簽署人嚴重違反或拒絕履行本條款及條件之任何責任且在本銀行看來,可能構成客戶方面一個重大違約;或 (d) 戶口顯示在持續六(6)個月或本銀行規定的更短期限內餘額為零。 |
12.4 儘管賬戶或服務遭暫停或終止及客戶要求提取現金或資產,本銀行仍有權完成在此之前客戶已進行或本銀行已代客戶進行之交易或結算客戶在本條款及條件下之債務。且本銀行有權於暫停或終止服務時,自行酌情取消所有或任何未完成之指示。 |
13. 付款不得扣減 |
13.1 所有由客戶根據本協議作出的付款(包括但不限於第6條規定的任何償付)必須以港元支付,或按照本銀行不時發出的指示全數支付;該等款項不得扣除任何現時或將來的稅項、徵費、進口稅、收費、費用 或扣款,亦不得受任何抵銷、反申索、限制、附帶條件或扣減所規限。倘若客戶根據任何有關法例必須在該等款項中作 任何扣減,客戶必須立即向本銀行繳付一筆額外款項,以使本銀行所收的款項相等於並無該項扣減時本 銀行應收的金額。所有根據第 13 條繳付的額 外款項,均不應視為利息,而應視為約定的賠償。 |
14. 費用與收費 |
14.1 本銀行可能會以費率表中規定的或不時向客戶建議的標準費率征收費用、收費及/或佣金,以操作或維護任何賬戶或提供或維護任何賬戶或服務 ,但本銀行可藉向客戶發出合理期限的通知,更改費用金額或計算依據(但該等變化不在本銀行的可控範圍內則除外)。 |
14.2 在任何情況下,如客戶未能償還任何款項,除費率表中規定的由本銀行征收的可能適用的任何逾期費用或管理費外,本銀行有權就任何未償還款項收取逾期利息﹙利率包括判決前或判決後的利率由本銀行不時按照法例許可的情況下厘定﹚。本銀行將在扣取費用後通知客戶收費金額及性質﹙如本銀行已就收費事先通知客戶,則不再另行通知﹚。 |
14.3 客戶在此授權本銀行﹙未經事先通知客戶或知會客戶﹚在其任何一個或多個賬戶中扣除該等費用、收費及/佣金。 |
14.4 本銀行保留隨時提前最少三十(30)天書面通知客戶更改賬戶及服務收費的權利。若是因本銀行能力控制範圍外的原因更改收費,客戶同意本銀行可以提前不到三十(30)天發出通知並予以接受。 |
14.5 如客戶的賬戶在十二 (12) 個月內没有交易,本銀行有權提前三十 (30) 天通知客戶就該賬戶收取一定的費用。該等費用將從相關賬戶中扣除。 |
15. 通知書及結單 |
15.1 除非客戶另有明確要求,本銀行將按月向客戶提供賬戶結單。該結單須以本銀行規定的專人送遞、平郵、電郵或其他交付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方式、SWIFT系統或業內就此而使用的其他渠道或系統)提供予客戶,且須納入根據電話指示完成之交易。 |
15.2 客戶同意審核本銀行所發出的每份通知書、買賣單據、收據、結單或戶口結單(「戶口結單」),以核實有否錯漏、偏差、未經授權扣款或因任何原因而引致的交易或入賬,包括但不限於偽造、冒簽、詐騙、未經客戶或其他人士的授權交易或疏忽等 (「無授權交易」)。 |
15.3 客戶亦同意每份戶口結單均為本銀行與客戶之間就其戶口結餘的確實證明,而戶口結單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除非客戶在下列事情發生後九十 |
(90) 天內以書面方式將任何無授權交易錯失通知本銀行,否則將視為客戶已同意放棄任何就月結單而向本銀行提出反對或追討賠償的權利: (a) (若戶口結單以專人送遞)專人將戶口結單交付至客戶; (b) (若戶口結單以平郵發送)本銀行郵寄戶口結單; (c) (若戶口結單以電郵發送)本銀行電郵發送戶口結單;或 (d) (若戶口結單以其他方式送遞)戶口結單開始可供客戶查閲。 |
15.4 第 15.3 條或本條款及條件所載的規定均不影響有關客戶在以下方面的追索權: (a) 任何第三方(當中包括客戶任何員工,代理人或受僱人)的偽造或欺詐而導致本銀行未能行使其合理的謹慎態度和技能而引起起的無授權交易; (b) 本銀行的任何僱員,代理人或受僱人偽造或欺詐行為而引起的無授權交易;或 (c) 本銀行或本銀行的任何董事、僱佣或高級人員的疏忽,故意失責或欺詐行為所產生的其他未經授權交易。 |
15.5 即使有任何明示或暗示的相反規定,本銀行於任何時候發現以下情況時,均保留絕對酌情決定權糾正有關賬戶記錄和條目(不論是貸記或借記 ): (a) 因錯誤而作出的任何條目;及/或 (b) 任何遺漏的條目;及/或 (c) 任何賬戶及/或交易就此或與其有關的計算錯誤。 為免生疑問,上述條文不得影響客戶在第15.2及 15.3 的責任及其對客戶的約束性。 |
16. 通知 |
16.1 本銀行有權隨時就各類服務指定通知(不論為書面或其他形式)及通訊方式。 |
16.2 以專人送遞、郵遞、傳真、電郵或其他方式發出之通訊,將被視作已送達客戶:(i)如由專人送遞,在送遞或留放於「客戶」之註冊辦事處或在本銀行最後登記之地址後,即視為已送達客戶;(ii)如採用郵寄,則在本銀行郵寄至在本銀行最後登記之地址後,即視為已送達客戶;(iii) 如採用傳真或電郵,則於按在本銀行最後登記之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發出當日,即視為已傳達客戶;及(iv)如採用其他方式,則於本銀行發出當日,即視為已送達客戶。所有送交客戶或其授權代表之物件,運送途中之風險概由客戶承擔。 |
16.3 如採用郵遞送達至客戶之通訊被退還至本銀行,仍視作有關通訊已於郵遞當日已送達至客戶。本銀行無須試圖以第16.2條所述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送達有關通訊且將保留其他通訊,直至客戶向本銀行提供最新地址或要求本銀行以第16.2條載列的一種替代方式送達通訊。 |
16.4 除非本銀行另行規定其他形式的通知或溝通模式,客戶發給本銀行之一切通訊,均須以書面送至開立戶口之分行,並於本銀行實際收到通訊之時方為送達本銀行。 |
16.5 在本銀行大堂或本銀行網站顯示的通知或通訊應被視為已送達給客戶。 |
17. 保密及資料保護 |
17.1 本銀行將盡最大努力確保所有客戶資料的保密性不受危害。為此,本銀行承諾對其持有的客戶資料保密 ,但本銀行如依照以下內容需要進行披露或根據以下內容作出披露,則不在此限: (a) 適用法律或規例; (b) 法庭命令; (c) 世界任何其他地方的監管機構或政府機關之要求; (d) 涉及披露之本銀行之合法業務目的; (e) 客戶或資料當事人的同意;及/或 (f) 本銀行向客戶提供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通知(「PDPO通知」)。 |
17.2 本銀行的政策是遵從香港特區法律的資料保護及私隱條文收集、維護和使用客戶資料。因此,在沒有取得客戶同意之前,本銀行絕不會透露客戶相關資料。 |
17.3 客戶可能會不時向本銀行提供或不時被﹙本銀行或其他人士﹚要求向本銀行提供客戶資料。客戶授權本銀行、其總辦事處、分行或其關聯銀行 依照適用法律及規例就有關目的使用、披露、 獲取有關客戶資料或將有關客戶資料轉交至PDPO通知所列接收人﹙無論是否在香港境內)。客戶同意本銀行、本銀行任何關聯銀行、代理人、承辦商及服務提供者為匹配本銀行或本銀行關聯銀行持有的任何資料﹙無論是否出於對客戶採取不利行動之目的﹚及/或根據PDPO通知而使用個人資料。 |
17.4 客戶確認並同意本銀行可能需要向本銀行總辦事處、分行、關聯銀行、服務提供者及其他香港以外人士提供或披露客戶資料。該等客戶資料可由其在香港以外地區持有、處理或使用。 |
17.5 客戶確認並保證其已獲得以本銀行獲得、持有及處理有關個人資料為目的而由其向本銀行提供的個人資料的所有個人或關連人士的明確及定明同意。同時,客戶須告知有關個人或關連人士其有權獲取及修正其個人資料。客戶同意就由該保證的不實及該保證的任何其他違反行為招致的所有成本、罰款、損害賠償及損失對本銀行作出彌償並使其免受損害。 |
17.6 客戶同意在任何情況下均於三十(30)天内即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本銀行客戶資料的任何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先前提供予本銀行的任何個人的郵寄地址、聯絡電話及個人資料的變更。客戶對其未能通知本銀行客戶資料的有關變更引起的任何後果承擔唯一責任。 |
17.7 即使上文已有任何規定,若客戶拒絕以營銷之目的向本銀行或本銀行關聯銀行披露客戶資料,本銀行將不會拒絕向該客戶提供基本銀行服務。 |
18. 諮詢人 |
18.1 本銀行可要求客戶在申請表內填寫已同意作其諮詢人的姓名及個人資料。諮詢人因應本銀行的要求,及在自願的情況下向本銀行提供的資料僅限於有關申請人於申請表內列明銀行户口及服務的相關資料。除非諮詢人與本銀行就債務人的債務訂立正式擔保協議,否則諮詢人在法律上或道義上均沒有責任替客戶向本銀行償還債務。 |
18.2 本銀行會要求客戶確認已事先獲得諮詢人同意,才於申請表上填寫諮詢人的姓名。如申請人未能加以確認,則本銀行不應聯絡諮詢人。在這種情況下,本銀行應當全權酌情決定是否繼續處理此申請。 |
18.3 本銀行不應嘗詴直接或間接要求並非作為客戶擔保人的諮詢人償還債務。而且,本銀行不應把諮詢人的資料提供予收數公司(若有)。如本銀行需要聯絡諮詢人,以確定債務人或擔保人的所在,本銀行應委派本身的員工,在不會對諮詢人造成任何滋擾的情況下與諮詢人聯絡。 |
19. 獨立的法律/稅務/財務服務的建議 |
客戶應明白本條款及條件,如有需要時,應諮詢其獨立法律/稅務/財務顧問的意見。 |
20. 遵守稅務規定 |
20.1 客戶及以關連人士身份(而非以其個人身份)行事的各關連人士確認,客戶獨自承擔理解和履行其在所有司法管轄區的、與本銀行或其關聯方提供的賬戶及服務相關的納稅義務的責任。各以關連人士身份(而非以其個人身份)行事的關連人士亦對其自身作出相同確認。 |
20.2 稅務機關可能不時要求本銀行補充客戶及其關連人士的稅務資料。如客戶或任何關連人士未能及時提供本銀行要求的稅務資料、隨附聲明書、豁免書及同意書,則本銀行可自行判斷客戶或關連人士的情況,包括是否可將關連人士報告至稅務機關,且可能將相關稅務資料或客戶資料移交稅務機關。此外,本銀行可自行或要求其他人士扣留任何稅務機關要求的款項,並向適當稅務機關支付有關款項。 |
20.3 如本銀行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律下在任何時候被要求支付或是有義務支付與本銀行收自或應收客戶的任何款項有關的任何現時或將來的稅項、關稅或其他款項,則客戶應在本銀行的要求下從速向本銀行支出一筆與本銀行已付或應付的稅項、關稅或其他款項金額相等的款項。客戶明白並不可撤銷且無條件地承認並同意,本銀行作出任何付款時可能須從中預扣一筆估算的金額,作為本銀行收自或應收客戶的任何款項有關的任何現時或將來的稅項、關稅或其他款項。 |
20.4 如任何戶口在FATCA(定義見下文)底下被視為美國賬戶,而客戶並不同意或不再同意將其個人資料和有關文件根據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任何香港的法律、條例或官方指引、美國與香港之間的任何跨政府協議,或任何其他對本銀行有所影響的協議(「FATCA」)的規定,報告美國和香港的稅務和政府機關及其他有關人士;或若本銀行另須根據FATCA如此行事,則本銀行可在無須為有關客戶負上任何責任的情況下,關閉、轉移或凍結有關戶口。同時,本銀行在無須對其負上任何責任和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可以根據FATCA扣除和繳押本銀行需要為其所支付的金額 。 |
21. 本協議的修訂 |
21.1 本銀行隨時修改本條款及條件﹙包括向客戶提供的任何收費表﹚,修改的方式與範圍由本銀行不時絕對酌情認為適當而定。有關修改的通知將 |
根據上文第16條被視為已有效地向客戶發出。任何本銀行對該等條款作出的修訂在通知客戶後立即生效,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惟影響費用和 收費及客戶的債務或責任的修訂須根據第14.1條的規定通知客戶,並給予客戶最少三十(30)天的事先書面通知方可生效。在該通知屆滿時,如客戶並未關閉相關賬戶則視作客戶已接受通知中所載的更改。 |
21.2 若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客戶拒絕接納有關修訂並選擇終止受修訂影響的有關賬戶或﹙視情況而定﹚服務,本銀行可在客戶申請下,按比例還付客戶已預先 就有關賬戶﹙視情況而定﹚有關服務繳費的(如可獨立分開的)任何年費或定期收費﹙若有﹚,除非涉及的款額很太小。 |
22. 雜項 |
22.1 本銀行並非客戶的受信人,且只要引起任何受信責任,則該責任將撇除於本協議之外。 |
22.2 客戶同意在本銀行的要求下為實施或執行該等條款及條件而提供或簽立必要的文件或作出必要的作為。 |
22.3 若由於有政府限制、臨時緊急措施的施行、有關市場暫停運作、民間動亂、恐怖行動及其威脅、自然災禍、戰爭、罷工或其他有關方面無法控制 之事故的 發生, 直接或間接令本銀行或客戶無法採取行動,因而引致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承受任何損失,另一方均無須負責。 |
22.4 在本協議中每一條款及規定與其他條款是可分割開的並獨立於其他條款。假若於係任何時間某一項或多項條款或規定失去其效力或合法性或無法強制執行時,其餘本條款下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強制執行性不會因此受影響或損害。 |
22.5 本協議未直接涉及的人士不得在《合約(第三方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下執行本條款及條件的任何內容。 |
22.6 就客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責任或在有關任何賬戶下或﹙視情況而定﹚任何服務中的任何交易下的責任而言,時間為要素。本銀行在行使本協議所賦予之任何權利、權力、特權或補償方法時並不會因有任何延誤或遺漏,而減損或視作放棄該等權利、權力、特權或補償方法。即使本銀行行使該等權利、權力、特權或補償方法中任何一類或部分行使該等權利,本銀行仍可進一步使該項權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權力、特權或補償方法。在本協議內的而減損該等權利、權力、特權或補償方法屬累加性,並包括法例所規定之其他而減損該等權利、權力、特權或補償方法 。 |
22.7 本銀行、本銀行之受讓人、客戶(倘客戶屬公司,則包括其合法承繼人;如屬獨資企業或合夥組織,則包括獨資經營者或每名合夥人)均受本條款及條件約束及獲益於本條款及條件。本條款及條件即使於本銀行與其他人士合併後仍然適用。 |
22.8 客戶未獲得本銀行事先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於本協議下或其於任何根據本協議訂立或達成的合約或交易下的任何權利及利益出讓或轉讓,或於該等權利及利益上設立、詴圖設立或允許產生任何按揭、質押、押記、留置權或其他形式的產權負擔或抵押。 |
22.9 如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
23.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
23.1 本協議將受香港特區法律管轄,並據此解釋。 |
23.2 各方特此不可撤銷地同意香港特區法院擁有專屬管轄權以解決由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爭議。 |
23.3 如本銀行有所要求,客戶須委任法律文件接收人作為其代理人,代其接收與賬戶及服務相關的任何法庭訴訟文件,並告知本銀行有關法律文件接收人的姓名及地址。若客戶未於接獲本銀行要求後七(7)個營業日內委任有關法律文件接收人,本銀行可為客戶委任法律文件接收人。 |
2017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