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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木网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委托合同书
专注留学申请,只做精细内容
广州自迁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x合同文本参照国家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制定。
申请人在签字前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并应完全理解合同文本的全部条款和特别告知以及我们公司的工作流程。一旦签约,双方将完全按所签合同享有相应权利及承担相应义务。
迁木网特别提示申请人注意以下几点:
1、发放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是申请人申请留学的前往国家政府独立行使的权力,虽然申请人得到服务机构在签证方面的指导,并具备了签证的条件,但获得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并仍然存在不能获得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的可能性,从而影响申请人的入学时间和学习安排。因此,申请人在未获得前往国家签证入境批准文件之前,切勿轻易变更个人目前就学或就业状况,不要随意动用所提供的经济担保资金或做出其他重大经济行为,切勿预先购买前往拟留学国机票或预先预定拟留学国酒店等,同时应避免使(领)馆调查时出现与原申请材料不符的情况,以免签证申请失败、延迟引起损失。
2、如果申请人由于学历、语言等原因,暂时不符合申请留学院校的直接入学要求,院校可能会签发给申请人有条件的专业课程录取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必须通过一个阶段的学习,达到校方录取通知书上的要求后,方可进入该校专业课程学习。在这段规定的时间内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达到院校要求而不能最终获得入学资格时,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3、申请人前往国使(领)馆已发出申请人申请的签证(预签)或入境批准文件后,申请人不得擅自更改入学院校或专业,若自行变更入学院校或专业引起的一切纠纷及经济损失由申请人自行处理和承担。
4、申请人入学后应努力学习,详细了解并遵守前往地区法律法规、及入读院校的相关规章制度,以避免发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或违反国家法律、校规等其它原因而不能就读或升学或获得相应证书(学位)的情况。
合同编号:No.17082201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广州自迁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358685F联系人: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 X x 0000xxxx: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人申请赴: 美国 留学,申请入学学期为 ,目标学位为硕士。
第二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前往留学国家的 咨询、代办入学申请 等中介服务。该服务具体内容包括:
I. 3 套文书(含个人xx、推荐信和个人简历)挖掘及撰写,12 套基于该文书的润色和修改服务;
II. 3 次学长咨询(含 2 次面试模拟和 1 次常规咨询);
III. 选校、咨询、网申、材料递送、套磁及学校联系信件把关、签证申请及其它留学申请相关的事项。
第三条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咨询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肆万元 (小写:¥40000 元)。上述费用不包括护照费、院校报名/申请费、公证费、使领馆文件认证费、签证费、体检费、监护费、接机和住宿安排费、机票款等费用。
第四条委托人应按以下付款方式向受托方支付上述款项:
1、双方签署本合同当天支付出国留学咨询服务诚意金人民币(大写)壹仟元(小写:¥1000 元),该诚意金可以抵人民币(大写)贰仟元(小写:¥2000 元)。
2、受托人协助委托人拿到第一所学校的录取【以拟留学院校出具的录取信息为准】后,委托人需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出国留学咨询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叁万捌仟元(小写:¥38000 元)交付给受托人。
3、若受托人协助委托人拿到的录取中,包含有冲刺学校或排名前 30(含)的学校,委托人需额外向受托人支付一笔排位费人民币(大写)捌仟元(小写:¥8000 元)。冲刺学校的判定,以受托人出具盖章
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的选校名单信息为准。学校排名的判定则以 排名为标准。
第五条提供信息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内容真实。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留学层次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
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第六条申请入学
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并协助勘误、翻译和润色等。
2、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受托人指导或代为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4、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根据所申请留学院校有关录取程序及审批时间的规定,在委托人向受托方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尽快向委托人申请院校递交入学申请材料。
5、受托方为委托方申请 12 所学校,所申请学校由受托方与委托方协定,并经委托方书面确认。受托方承诺,申请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材料,包括网申账号、文书内容等均对委托方公开。委托方可根据自己的时间,自由决定参与度。
6、受托人承诺尊重委托人对学校及项目的追求。非经受委托人书面许可,受托人必须将申请学校限定在由下述条件所描述的学校之中,至少满足其中一项要求:
I.
II.
7、如委托方在申请过程中,因自身的原因,决定申请超过 12 所学校。受托方有义务指导委托方完成额外学校的申请,但不再负责具体学校的申请事宜(如网申、文书润色等)。
8、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第七条办理签证
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填批准文件。第八条其它
1、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指导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二条咨询服务费中标明。
2、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咨询服务费,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本合同终止前将收据换为有效发票。
3、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学校录取通知书等)。
4、有关受托人代收取的上述费用的退费规定按照合同附件或以委托人所申请的国外院校的书面通知为准。
5、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6、委托人同时申请多所院校的,获得其中任何一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包括有条件录取通知书),即视为受托人已履行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的义务。
第九条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第十条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xx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确认本合同的委托事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受托人缴付相关费用。委托人应当自受托人书面要求起 60 个工作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受托人。
第十二条若委托人的院校申请需要提供专业型论述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论文、课程描述、艺术作品描述等),则委托人需自行撰写。若受托人可为委托人进行相关翻译的,则委托人需根据实际文书情况缴纳额外翻译费用。
第十三条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申请院校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若委托人主动放弃的,则视为委托人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的相关条款核算退款额度;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招生程序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且由此产生的申请延误损失不由受托方承担。
第十四条 委托人若明确中途退出留学申请办理手续,受托人具有相关申请文书材料及录取文件的保管权。
第十五条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如受托人为委托人负责留学申请,但委托人未被任一申请院校录取【以拟留学院校出具的拒录取信息为准】的,受托人将入学申请咨询服务费全额退还,本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委托人缴付的出国留学咨询服务费不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委托人缴付的出国留学咨询服务费全部作为违约金赔偿受托人。
第十九条 委托人因自身原因,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视为委托人违约,按以下办法处理后,本合同终止:
1、受托人尚未启动任一入学申请资料撰写(包括但不限于选校方案撰写、个人xx撰写、推荐信撰写、成绩单翻译等内容)的,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收取入学申请咨询服务费中的人民币(大写)x x元(小写:¥6000 元),余额退还。
2、受托人已启动任一入学申请资料撰写(包括但不限于选校方案撰写、个人xx撰写、推荐信撰写、成绩单翻译等内容)的,但尚未向外方送交入学申请材料的,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收取入学申请咨询服务费中的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小写:¥15000 元),余额退还。
3、受托人已向外方送交了委托人入学申请材料,委托人尚未得到申请留学院校的申请结果前,委托人
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收取入学申请咨询服务费中的人民币(大写)贰万肆仟元(小写:¥24000 元),余额退还。
第二十条在符合申请留学院校返费规定的前提下,受托人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但受托人不承担该款项退还或垫付义务。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受托人收取全额出国留学咨询服务费后,本合同终止:
1、委托人因个人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留学申请所需资料或无法办妥护照或未能通过相关的体检而导致留学申请无法继续或拒签的;
第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为委托人提供约定服务,如因受托人之过错(如未按时递交材料或材料递交错误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则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委托人的直接损失,但赔偿的损失额度以不超过受托人收取的服务费为限。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七日内提供证明。
第二十五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七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1、依法向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依法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如委托人未委托受托人进行签证服务,本合同第七条 及相关收退费条款对当事人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如委托人未委托受托人进行入学申请服务,本合同第六条 及相关收退费条款对当事人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x合同签订后,将代替之前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书面或口头承诺,同时任何对本合同或合同附件的修订、补充、增加等均应采取书面并经各方签订,否则不能生效。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并签署补充合同。
第三十条本合同所有条款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由经委托人或委托人的代理人签字,受托人xx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代理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第三十三条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声明:
委托人 授权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对本合同约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合同、通知书、告知函、具结书、书面承诺等,有签署、认可、确认的权利,均可视为本人的行为,本人承认其行为效力。
第三十五条委托人指定以下联系方式作为确认留学服务的有效途径:电子邮箱:
QQ/微信:
手机:
通信地址:
委托人自行负责有效联系途径(电子邮件、QQ/微信)的用户名(登录名)与密码的安全,并不得将该用户名及密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若委托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则须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若委托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的,则上述联系方式视为有效的确认途径,相应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确认,受托人有关文书,包括但不限于通知书、告知函、具结书等,在无法直接送达给委托人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拒绝,下落不明等情形,委托人填写的通信地址为受托人邮寄送达地址,受托人以快递或挂号信邮寄至该地址,视为送达。若委托人变更通讯地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否则上述地址视为有效的送达地址。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xx):
代理人(签字): 责任顾问(签字):
(委托人未满 18 周岁必须由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标准价格:¥40000 元
排名费:冲刺或排名 TOP30,¥8000 元
芝麻信用分≥750:签约时支付 50%,拿到第一所学校的 offer 支付尾款 50%
芝麻信用分<750:签约时支付全额费用
标准价格:¥40000 元
排名费:冲刺或排名 TOP30,¥8000 元
芝麻信用分≥750:签约时支付 0%,拿到第一所学校的 offer 支付 100% 700≤芝麻信用分<750:签约时支付 50%,拿到第一所学校的 offer 支付尾款 50%
芝麻信用分<700:签约时支付全额费用
标准价格:¥60000 元,包全额奖学金排名费:冲刺或排名 TOP30,¥10000芝麻信用分:不适用。
入学申请咨询服务费转入账户:
账号名称:广州自迁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3602087609200016696
代收第三方费用(院校申请费、公证费、签证申请费等)转入账户:
账号名称:xxx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分行账号:0000000000000000000
入学申请咨询服务费转入账户:
账号名称:广州自迁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宝账号:xxxxxx@xxxxxx.xxx
代收第三方费用(院校申请费、公证费、签证申请费等)转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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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账号:15975526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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