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人寿[2012]终身寿险 029 号
xxxx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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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
1.5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投资账户的运作
4.1 投资账户
4.2 投资账户管理
4.3 投资账户评估
4.4 投资单位价格
4.5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4.6 投资账户巨额领取限制
5. 保单账户的管理
5.1 保单账户
5.2 保单账户价值
5.3 初始费用
5.4 投资账户选择
5.5 投资单位数的确定
5.6 投资账户转换
5.7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5.8 退保费用
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6.2 如实告知
8.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
9.2 地址变更
9.3 未还款项的扣除
9.4 合同内容的变更
9.5 争议处理 10.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周岁
10.3 意外伤害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 受益人
7.2 保险事故通知
7.3 保险金申请
7.4 保险金给付
7.5 诉讼时效
10.4 资产评估日
10.5 毒品
10.6 酒后驾驶
10.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8 无有效行驶证
10.9 现金价值
10.10 投资账户价值
10.11 投资账户资产净值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您有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权 1.5
❖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 您有选择本合同生效后或犹豫期结束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权利… 5.5
❖ 您有在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账户转换的权利… 5.6
❖ 您有在犹豫期结束后进行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的权利… 5.7
❖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8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您选择的投资时间会影响您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时退还的❹额… 1.5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2.3
❖ 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 3
❖ 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抉择 5.7
❖ 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退保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抉择 5.8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7.2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10
❖ 本合同为投资连结型产品,投资账户的风险完全由您来承担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xxxx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恒星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保险合同”。
➊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恒星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 10.1 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10.2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五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1.5 犹豫期 自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次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
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已购买投资单位的,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终止日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并将保单账户价值连同我们已收取的除资产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在扣除工本费用后一并退还给您。
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尚未购买投资单位的,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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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限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尚未购买投资单位的,因意外伤害10.4或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购买投资单位的,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0.5;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7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10.8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现
❹价值 10.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现❹价值。
❸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交纳追加保险费,用于增加保单账户价值。
❹ 投资账户的运作
4.1 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是指我们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一个或多个专用账户。投资账户的价值以投资单位计量,投资账户每年由保险监管机关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目前我们已设立以下投资账户供您选择:
(1) 恒星智胜基金投资账户
主要投资于国内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包括主动开放式股票型基金、主动开放式混合型基金、普通股票指数型基金、ETF、分级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等现金管理工具。主动开放式偏股型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普通股票指数型基金、ETF、分级基金占账户资产的 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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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等占账户资产的 5%~100%。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中长期稳定的资产增值。
(2) 恒星稳胜债券投资账户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有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可转债、可分离债、短期银行存款及回购、债券型、货币型基金等。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账户资产的 60%;现金、回购、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账户资产的 5%。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寻求长期稳定的收益。
4.2 投资账户管理 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现有投资组合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或投资市场环境发生改变,现有投资渠道已经不再适应市场环境的需要,或出现新的投资渠道时,在充分保障您的利益并保证本合同下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不变的前提下,在提前书面通知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修改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规定,设立新的投资账户,结转、关闭投资账户,合并、分立投资账户,以及合并、分立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
4.3 投资账户评估 我们按照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价值 10.10 评估一次,并公布投资单位价格。若因投资账户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停市或其他我们不可控制的外部客观因素,致使我们无法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的,我们可以暂停或延迟投资账户评估。
4.4 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价格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
投资单位卖出价=投资账户价值/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买入价=投资单位卖出价×(1+买入卖出差价)
目前买入卖出差价为 0%。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对买入卖出差价其进行调整,但不会高于 2%。
投资单位价格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4.5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
费
我们在每个资产评估日按照投资账户资产净值 10.11 的一定比例收取各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收取标准为:
该投资账户资产净值× 距上次评估日天数×该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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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 | 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 |
恒星智胜基金投资账户 | 1.5% |
恒星稳胜债券投资账户 | 0.8% |
我们有权对投资账户资产管理收取比例进行调整,但每个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的年比例最高不超过 2%。
4.6 投资账户巨额领取
限制
如果申请理赔、退保、部分领取或账户转换所导致的在资产评估当日的投资账户卖出申请的总投资单位数量超过该投资账户总投资单位数量的 10%时,我们视为发生巨额领取。
当发生巨额领取时,我们为保护您的利益,可以根据该投资账户的具体情况决定部分延期交易。部分延期交易规定如下:
(1)当日按照该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数量的 10%进行交易,其余申请将延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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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 ||
(2)对于当日可以交易的部分,我们按照当日单个投保人在该账户的卖出申请量占当日卖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接受的单个投保人投资账户的卖出申请量; | ||
(3)对于延期交易部分,您可以申请停止,否则自动转为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卖出申请处理。转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卖出申请不享有优先卖出的权利。依次类推直到全部卖出申请处理完毕为止; | ||
(4)被延期交易的投资单位将按其实际被卖出时所对应的资产评估日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其卖出金额。 | ||
❺ | 保单账户的管理 | |
5.1 | 保单账户 | 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为您设立本合同的保单账户,记录您所持有的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投资单位数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
5.2 | 保单账户价值 | 在任意一个资产评估日,您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名下的保单账户中各投资账户价值之和,各投资账户价值等于该投资账户中您拥有的投资单位数乘以相应投资单位在资产评估日的卖出价。 |
5.3 | 初始费用 | 您每次缴纳的保险费,我们将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保险费在扣 |
除初始费用后按您选择的投资方式进入相应的投资账户,买入投资单位。初始 | ||
费用的最高比例不超过 2.5%。我们目前按如下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
累计保险费 | 初始费用比例 |
0~3000 万的部分 | 2% |
超过 3000 万的部分 | 1% |
5.4 投资账户选择 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并确定缴纳的保险费进入各投资账户的比例。
5.5 投资单位数的确定 我们按照您和我们约定的分配比例,将可投资保险费分配进入各投资账户,并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买入的投资单位数按如下方法计算:
可投资保险费分配进入该投资账户的金额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入价
您可以选择在以下两种时间投资:
(1) 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
(2) 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
若您选择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我们将您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于本合同生效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按照您选择的投资方式买入投资单位,投资单位买入价为合同生效日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买入价;对于您追加的保险费,投资单位买入价为保险费收到日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买入价。
若您选择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我们将您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于犹豫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按照您选择的投资方式买入投资单位,投资单位买入价为犹豫期结束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买入价;对于您追加的保险费,投资单位买入价为保险费收到日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买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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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投资账户转换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按照我们的规定,在犹豫期结束后申请将本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从某一投资账户转到另一投资账户。以收到转换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转换投资单位。投资账户转换时,我们以转出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卖出投资单位,在扣除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后,将所得金额以转入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
我们对每一保单年度的第一次投资账户转换不收取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以后的各次投资账户转换,我们每次收取 0.2%的账户转换手续费。
我们可以改变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0.2%。
每次转出的单位数和本合同项下任一投资账户单位数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您连续两次申请投资账户转换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5.7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
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后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需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 领取单位数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我们以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并经我们同意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卖出投资单位,给付您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后的余额。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在领取日等额减少。
我们按下表所列对应的部分领取费用比例计算并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
保单年度 | 第 1 保单年度 | 第 2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3% | 0% |
5.8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是我们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按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对按下表所列对应的退保费用比例计算并收取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 | 第 1 保单年度 | 第 2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比例 | 3% | 0% |
❻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6.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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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按解除合同处理。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本合同 6.2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 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7.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7.3 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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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申请人拥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7.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7.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❽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❾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9.2 地址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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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您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9.3 未还款项的扣除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未还清款项,我们将扣除上述欠款及相应利息。
9.4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5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❿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0.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3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0.4 资产评估日 指我们对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的日期。
10.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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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9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10.10 投资账户价值 指该投资账户总资产减该投资账户总负债,投资账户的总资产和总负债按照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确定。
10.11 投资账户资产净值 指投资账户的总资产减总负债(此处总负债不含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投资账户的总资产和总负债按照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确定。
<本条款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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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投资连结型保险,本产品的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产品”指“信泰恒星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恒星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合同”。为便于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二、产品基本特征
1、保单运作原理
本公司设立恒星智胜基金投资账户和恒星稳胜债券投资账户,由专业投资团队进行运作和管理。投资账户以投资单位为计量单位,投资单位价格随着该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而上涨或下跌。您可以按照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并确定缴纳的保险费进入各投资账户的比例。本公司根据您选择的投资账户单独为您设立对应的个人投资账户,记录您所拥有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量。随着投资单位价格的涨跌,您的个人投资账户价值会增加或减少。
2、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3、交费期间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交纳追加保险费,用于增加保单账户价值。
您可以选择在以下两种时间投资:
(1) 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
(2) 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 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尚未购买投资单位的,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购买投资单位的,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收到
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现❹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现❹价值。
三、投资账户情况说明
1、投资账户
本公司目前配备两个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分别为恒星智胜基金投资账户、恒星稳胜债券投资账户。
本产品各账户目前的资产托管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星智胜基金投资账户 | 恒星稳胜债券投资账户 | |
资产配置目标 | 45%权益类资产,45%固定收益类, 10%流动性资产 | 80%固定收益类,20%流动性资产 |
资产配置原则 | 核心配置中长期业绩优秀的基金经理 | 投资于高信用等级信用债,并适时 |
所管理的偏股型基金。通过量化手段, | 参与创新型债券基金产品增强组合 | |
使用战略配置、战术配置和动态配置 | 收益,在重视本金长期安全性的前 | |
三者结合的办法,侧重对被动型基金 | 提下,追求超越业绩基准。 | |
的配置。 | ||
投资策略 | 账户管理人将采用先进的量化投资工 | 本账户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信用 |
具,综合分析股票市场中长期的趋势 | 债,同时将适时投资分级型债券基 | |
和风格,并通过跟踪偏离度、信息比 | 金以增强收益。通过宏观量化模型 | |
率、流动性、波动性、折溢价率和资 | 等量化工具,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运 | |
金流数据对各类基金相对投资价值进 | 行状况、以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 |
行分析,从而确定买卖时机、投资标 | 汇率政策等因素的变化,把握利率 | |
的和比例。账户管理人将以机构投资 | 走向, 动态调整类属资产配置;并采 | |
者的专业眼光和能力,持续跟踪和评 | 用量化评级模型和定性研究相结合 | |
估账户业绩,通过动态调整资产配置, | 的方法对发行债券公司进行“质” | |
努力为投资者获取超越业绩基准的投 | 和“量”的综合分析,进行信用风 | |
资回报。 | 险控制。在债券型基金尤其是分级 | |
债券基金选择方面,将在对产品杠 | ||
杆、收益、期限、折溢价、流动性、 | ||
管理水平等各项特征和风险充分评 | ||
估的基础上,考察和选择投资对象。 | ||
投资工具及比例 | 本账户主要投资于国内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包括主动开放式股票型基金、主动开放式混合型基金、普通股票指数型基金、ETF、分级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等现金管理工具。 本账户投资于主动开放式偏股型基金 (包括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普通股票指数型基金、ETF、分级基 | 本账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有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可转债、可分离债、短期银行存款及回购、债券型、货币型基金等。 本账户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账户资产的 60%;现金、回购、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账户资产的 5%。 |
金占账户资产的 0%~95%;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等占账户资产的 5%~100%。 | 本账户投资品种限额符合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账户投资的相关法规要求。 | |
本账户投资品种限额符合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账户投资的相关法规要求。 | ||
主要投资风险 | 本账户的投资回报可能受到政治经济 | 本账户的投资回报可能受到政治经 |
风险、市场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利 | 济风险、市场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 |
率风险、信用风险等多项风险因素的 | 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多项风险因 | |
影响,但市场风险是影响本账户投资 | 素的影响,但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 | |
汇报的主要风险。 | 风险是影响本账户投资汇报的主要 | |
风险。 | ||
业绩基准 | 天相偏股开放指数涨幅×90%+活期 存款利率×10% |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
2、 投资账户评估
我们按照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价值评估一次,并公布投资单位价格。若因投资账户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停市或其他我们不可控制的外部客观因素,致使我们无法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的,我们可以暂停或延迟投资账户评估。
3、 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价格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投资单位卖出价=投资账户价值/投资单位数
投资账户价值=投资账户总资产-投资账户总负债
投资单位买入价=投资单位卖出价×(1+买入卖出差价)
目前买入卖出差价为 0%。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对买入卖出差价其进行调整,但不会高于 2%。
投资单位价格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4、 相关费用
我们对信泰恒星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收取如下费用:
(1) 初始费用
您每次缴纳的保险费,我们将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按您选择的投资方式进入相应的投资账户,买入投资单位。初始费用的最高比例不超过 2.5%。我们目前按如下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累计保险费 | 初始费用比例 |
0~3000 万的部分 | 2% |
超过 3000 万的部分 | 1% |
(2) 买入卖出差价
目前买入卖出差价为 0%。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对买入卖出差价其进行调整,但不会高于 2%。
(3) 资产管理费
我们在每个资产评估日按照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各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收取标准为:
该投资账户资产净值× 距上次评估日天数×该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
365
账户 | 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 |
恒星智胜基金投资账户 | 1.5% |
恒星稳胜债券投资账户 | 0.8% |
我们有权对投资账户资产管理收取比例进行调整,但每个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的年比例最高不超过 2%。
(4) 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投资账户转换时,我们以转出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卖出投资单位,在扣除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后,将所得金额以转入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
我们对每一保单年度的第一次投资账户转换不收取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以后的各次投资账户转换,我们每次收取 0.2%的账户转换手续费。
我们可以改变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 0.2%。
(5) 部分领取手续费
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后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下表所列对应的部分领取费用比例计算并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
保单年度 | 第 1 保单年度 | 第 2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3% | 0% |
(6)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是我们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按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对按下表所列对应的退保费用比例计算并收取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 | 第 1 保单年度 | 第 2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比例 | 3% | 0% |
四、犹豫期及退保
自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次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已购买投资单位的,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终止日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并将保单账户价值连同我们已收取的除资产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在扣除工本费用后一并退还给您。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尚未购买投资单位的,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退保费用是我们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按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五、利益演示
以下示例中,被保险人为 30 岁男士,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10,000,000 元,在保险期间内没有申请部分领取和投资账户转换的情况下,保单利益演示如下:
说明:
1、上述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投资收益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
2、上述利益演示中的保单账户价值中按低、中、高三种不同的假设结算利率进行演示;假定较低投资收益率为年利率 1%,假定中等投资收益率为年利率 4.5%,假定较高投资收益率为年利率 7%;假定投资收益率为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的净投资收益率。
3、上述利益演示中的保单账户价值、身故保险金、现金价值为各保单年度末的金额。
投保人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产品说明书。
投保人(签名):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郑金都
姚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