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责任(通用)保险 (B 版)
- 重要提示 -
本保险单、明细表、投保书及其附件、批单及其它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且前项所述的投保书及其附件为订立本保险合同的基础。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粗体字具有特别含义,并按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定义解释。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影响保险合同的解释。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责任(通用)保险 (B 版)
鉴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提交投保书并同意在约定时间内缴纳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所载的保险费,保险人将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同意:
一、保险责任
第一条 由于被保险人由于提供的专业服务中存在或被指控存在不当行为,致使第三方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则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代表被保险人赔偿因该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但对于第三方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已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二、附加赔付
第二条 预付抗辩费用
对于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抗辩费用,在赔偿请求获得最终赔付或解决之前,保险人将持续代表被保险人预付该抗辩费用。但当被保险人不应享有已经预付的抗辩费用或不应享有任何本保险合同项下补偿的权益时,应立即返还或赔偿保险人该抗辩费用。
第三条 雇员的欺诈行为
由于被保险机构的雇员提供的专业服务中存在或被指控存在欺诈行为,致使第三方在保险期间内向其他未做出、参与、协助或允许该欺诈行为的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则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代表未做出、参与、协助、允许该行为的被保险人赔偿因该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但对于第三方在本保险合同生效
之前已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被保险机构应扣留属于该雇员的财产、工资及福利,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处理。
第四条 顾问、承包人、分包人及代理人扩展条款
由于被保险人的顾问、承包人、分包人或代理人提供的专业服务中存在不当行为,致使第三方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本保 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则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有 关规定代表被保险人赔偿因该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但对于第三方在本保险合 同生效之前已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尽管存在上述约定,本条款并不表明任何被保险人的顾问、承包人、分包人或代理人个人或实体被视为被保险人而享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同等权益。
第五条 文件丢失
由于被保险人提供的专业服务,致使第三方的文件在保险期间内丢失、损毁、损坏、误置或被删除,第三方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如果被保险人已尽勤勉搜寻的义务,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则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代表被保险人赔偿因该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
但与对因磨损、撕毁或其他非人为的因素而引起的丢失、损毁、损坏、或腐烂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则不负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的分项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所载的金额,该分项赔偿限额构成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所载的赔偿限额的一部分。
第六条 侵害名誉权/诽谤扩展责任
由于被保险人提供的专业服务中存在或被指控存在:
1.非故意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或
2.非故意的诽谤,无论是书面、口头或通过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传播,
致使第三方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则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代表被保险人赔偿因该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但对于第三方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已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第七条 侵犯知识产权(不包括专利权)
由于被保险人提供的专业服务中存在或被指控存在非故意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不包括专利)的行为,致使第三方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则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代表被保险人赔偿因该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但对于第三方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已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条 新收购或新成立的子公司
保险人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所载的实体在保险期间内收购或成立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任何自然人, 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该新收购或新成立的子公司的总营业收入不多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所载的实体的总营业收入的 10%(以最新一期已审计财务数据为准);
2. 该新收购或新成立的子公司来自于美国货加拿大地区的营业收入不多于其营业额的 10%(以最新一期已审计财务数据为准);及
3. 该新收购或新成立的子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所载的相同。
如果在保险期间内收购或新成立的子公司不符合上述三项条件,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充分的资料,让保险人得以评估可能增加的风险,在收到补充资料后
(包括但不限于其总营业收入、来自于美国或加拿大地区的营业收入、服务范围等资料),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承保或是否在保险期间内修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收取合理的附加保险费。
第九条 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扩展责任
在被保险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况下,由于被保险人提供的专业服务 中存在在或被指控存在不当行为,致使第三方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投保人或被保险热的继承人、遗产管理 人或法定代理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则保 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代表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法定代理 人赔偿因该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但对于第三方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已向被 保险人或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保险人不负任何 赔偿责任,且因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自身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 赔偿请求,保险人并不负赔偿责任。
三、除外责任
对于与以下情形有关的赔偿请求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十条 欺诈、犯罪及其它故意行为
任何与被保险人做出或允许其他被保险人做出任何欺诈、犯罪或其它故意行为有关的赔偿请求。如果对上述行为的认定有异议,以法院的判决、监管机构的裁决或被保险热书面自认为准。
第十一条 已知事件
1. 任何已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2. 任何与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已知晓或应合理地知晓的可赔情形有关的赔偿请求;
3. 任何与已在或应当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通知保险人或其他保险公司的可赔情形有关的赔偿请求;或
4. 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的任何未决的或先前的诉讼、行政或监管调查,或由与此等未决的或先前的诉讼、或行政或监管调查中声称的事实完全相同的、或本质上相同的事实而产生、或衍生的任何赔偿请求。
第十二条 约定责任
任何有关于被保险人根据任何形式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补偿协议或免责条款)而承担责任的赔偿请求。但如果没有上述协议的存在,被保险人仍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关联方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任何直接或间接地由下述自然人或实体提出或以其名义提出的赔偿请求:
1. 任何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20%或以上权益的实体; 或
2. 任何直接或间接持有被保险机构 20%或以上权益的自然人或实体。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及表决权。
第十四条 追溯日之前的不当行为
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所载的追溯日之前做出或被指控做出的不当行为导致的赔偿请求。
第十五条 地域范围
任何因发生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所载的地域范围以外的:
1. 不当行为;
2. 第三方的文件丢失、损毁、损坏、设置或被删除;
3.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导致的赔偿请求
第十六条 司法管辖范围
1. 任何适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所载的司法管辖范围以外的法律的赔偿请求;
2. 任何向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所载的司法管辖范围以外的法院提起的赔偿请求;或
3. 任何与执行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所载的司法管辖范围以外的法院判决有关的赔偿请求。
第十七条 非被保险人的专业服务
任何与以下有关的赔偿请求:
1. 不是代表被保险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导致的赔偿请求;或
2. 在被收购而成为子公司之前,该公司及其负责人、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已做出或被指控做出的不当行为;
第十八条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职员责任、公开发行证券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及公众 责任
任何与以下有关的赔偿请求:
1. 任何被保险个人事实或被指控违反作为任何实体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或义务;
2. 被保险机构发行证券的说明书或其它有关文件;
3. 被保险机构或代表被保险机构制作、分销、提供、售卖、安装、维修、维护、处理、组装的产品或使用被保险机构的产品;
4. 任何被保险个人因工作受伤、死亡或患有疾病;或
5. 被保险人拥有或占用使用的任何场所内;
第十九条 侵犯专利权
任何与侵犯专利(无论是故意或非故意)有关的赔偿请求。
第二十条 不正当竞争
任何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应适用的其他司法管辖范围下的相关法律、法规所导致的赔偿请求。
第二十一条 破产及债务
1. 与被保险人破产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有关的赔偿请求;或
2. 与被保险人的任何债务或被保险人为任何债务所做的担保有关的赔偿请求。
第二十二条 污染、核辐射及石棉
任何与以下有关的赔偿请求:
1. 任何事实或被指控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任何类型的污染;
2. 任何避免、监察、清除或处理污染物的费用;
3. 任何由核材料造成的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与核装置、核燃料、核废料或或核爆炸品有关的有害物质;或
4. 任何形式或份量的石棉。
第二十三条 战争及恐怖主义
任何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骚乱或暴动有关的赔偿请求。
四、理赔处理
第二十四条 索赔通知
1.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首次遭受的赔偿请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可行的情况下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如果本保险合同已届满,则不得迟于届满后的 60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包括:
(1) 对赔偿请求的具体描述,包括发生何种不当行为、发生不当行为的日期及首次知悉赔偿请求的日期;
(2) 所有当事人的详细资料;
(3) 提供已收到的书面赔偿要求、法院传票及其它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及
(4) 其他与确认赔偿请求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获悉任何可赔情形,应在可行的情况下
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其后与该可赔情形相关的赔偿请求应被视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的赔偿请求,所有可赔情形通知必须包括:
(1) 对可赔情形的具体描述,包括发生何种不当行为、发生不当行为的日期及首次知悉可赔情形的日期;
(2) 所有当事人的详细资料;及
(3) 被保险人认为可能遭受赔偿请求的理由。
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据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所载的联系方式邮递或传真索赔或可赔情形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抗辩及理赔
保险人有权但并无义务对本保险合同的赔偿请求进行抗辩,但在任何时候,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代替被保险人进行抗辩。
保险人只对事先书面同意的和解、承认的责任、承诺、出价、约定、付款、赔偿或抗辩费用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保险人可对任何赔偿请求作出和解,但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拒绝接受该和解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被保险人应可达成和解的金额,加上拒绝接受和解当日及之前的抗辩费用的总和为限。
第二十六条 损失减少
被保险人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所需的资料和协助,使保险人能够调查损失,确定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责任分摊
如果赔偿请求涉及本保险合同承保与未承保的事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应根据承保与不承保的事项在法律和财务上的风险,公平合理地分担抗辩费用、和解或判决的金额。
如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分摊无法达成共识,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解决争议。
第二十八条 代位求偿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包括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有关责任方要求补偿、分摊或追偿。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签署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放弃任何权利,或就补偿、分摊或追讨的事宜与有关责任方和解。
第二十九条 争议解决
x保险合同的司法管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因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应诚信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 交本保险合同明细表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单合同明细表未载明仲裁机构,依
五、附则
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赔偿限额
对于每次赔偿请求造成的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所载的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所有赔偿请求造成的损失,保险人的累计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第五项(二)所载的限额。
抗辩费用构成赔偿限额的一部分。即使存在多个被保险人,亦不会增加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的累计赔偿金额。
第三十一条 免赔额
保险人仅就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所载的免赔额以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免赔额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额度。
第三十二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可提前 30 天以邮递的方式向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被保险机构或一名或多名被保险个人被发现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欺诈或蓄意欺骗保险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当本保险合同七千解除,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实际的生效期间按日比例收取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费支付期限
投保人应于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缴纳本保险合同第八项所载的保险费,否则保险人有权随时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受上述解除通知期限的限制,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赔偿请求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的终止
x任何公司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会签或生效之后停止成为被保险机构的子公司,本保险合同紧承保该公司及其负责人、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在该公司停止成为子公司做出或被指控做出不当行为所致使的赔偿请求,保险合同将继续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
第三十五条 重大变更
x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被收购、与其他实体合并、重组、自愿或被解散、自愿或被勒令停业或被整顿(统称为重大变更),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重大变更开始前的不当行为导致的赔偿请求,提供的保障将继续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但因重大变更开始以后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请求,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充分的资料,让保险人得以评估可能增加的奉贤。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承保或是否在保险期间内修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收取合理的附加保险费,就本条而言,被收购指任何自然人或实体获得投保人的 50%或以上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 保密
除非在必要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应向任何人披露本保险合同的存在。
第三十七条 其它保险
如果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也由其他保险承保,无论该其他保险是基层的、分摊 性的、超赔的或其他类型的,除非该其他保险明确指明为本保险合同的超赔保险,否则本保险合同仅负责赔付超过该其他保险的赔偿金额及免赔额的总和以上的损 失。
六、定义
第三十八条 投保人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所载的实体。第三十九条 被保险人指被保险机构或被保险个人。
第四十条 被保险机构指被保险合同明细表所载的实体,包括:
1. 其分支机构;
2. 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或当时已存在的子公司;或
3. 在保险期间内收购或成立的子公司,但前提是,该新收购或新成立的子公司必须符合本保险合同第八条所列明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个人指被保险机构在订立本保险合同之前、当时或之后的负责人、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但不包括被保险机构的顾问、承包人、分包人、借 调人员或代理人。
第四十二条 雇员指在订立本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当时或之后与被保险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任何自然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构的的负责人、合伙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第三方指除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外的任何自然人、实体、监管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指第二项所载的实体直接或间接:
1. 控制其 50%以上已发行股本的任何公司;
2. 控制其 50%以上的表决权的任何公司;
3. 单独或根据书面协议与其他股东共同控制 50%以上表决权的任何公司;
4. 控制其董事会组成的任何公司。 第四十五条 保险人指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十六条 专业服务指在被保险人提供的属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所载的业务范围的专业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当行为指被保险人提供的专业服务事实或被指控存在违反职责、过失的行为或过失的不作为,包括应提供而事实或被指控未能提供该专业服务。
第四十八条 赔偿请求指因不当行为而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
1. 书面的赔偿要求;
2. 民事诉讼;
3. 仲裁;
4. 调节;或
5. 行政或监管调查。
由单一或相关的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多个赔偿请求应视为一次赔偿请求。
第四十九条 可赔情形指可能导致被保险人遭受赔偿请求的任何情形、事件或事实根据。第五十条 损失指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赔偿请求所造成的:
1. 经裁决或判决被保险人依法应付的赔偿金额及应承担的法律费用;
2.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和解金额;或
3. 抗辩费用。损失不包括:
1. 任何税款;
2. 任何性质的罚金或罚款;
3. 非补偿性赔偿金,包括惩罚性损害赔偿;
4. 被保险人因须遵守司法命令、特许令或约定而实施禁止令或提供非金钱性补偿所产生的费用;
5. 被保险人纠正或重新提供专业服务而发生的费用;或
6. 被保险人减少收取或返还已收取的任何专业服务费用。
第五十一条 抗辩费用指对赔偿请求作出抗辩、应对调查、和解或上诉的合理的律师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但上述费用需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五十二条 保险期间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所载的期间。
第五十三条 文件指任何形式的文件资料,包括计算机记录和电子数据资料,但不包括不记名债券、支票、汇票、票证、邮票、银行票据或纸钞、或其它流通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