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保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 机、VCD 机),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镇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备案编号:英大财产(备-家财)[2012](附)67-77 号
本保险合同是城镇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保险合同必须附加于主险合同之下,不能单独投保。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一、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和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四)不属于主险保险标的的财产的损失。
保险金额及免赔额
保险合同双方应约定本附加险项下之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未分项目约定保险金额的,按主险中各项标的在室内财产中所占比例确定。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
准。
二、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以及因上述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引起合理、必要的诉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对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况下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三)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四)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由污物、水、气、噪音、磁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五)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员民事侵权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
(六)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七)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八)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九)各种间接损失及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私自承诺的费用。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组成。具体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按照各分项限额分别计算,不得超过各分项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上述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10%,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 10%。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二)事故情况说明;
(三)第三者的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及单证、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或残疾程度鉴定书;
(四)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经保险人事先认可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
(五)第三者财产损失清单及原始票据或其他能够证明财产价值的单据原件;
(六)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险人财产的损失。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三)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及免赔额
保险合同双方应约定本附加险项下之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未分项目约定保险金额的,按主险中各项标的在室内财产中所占比例确定。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四、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及免赔额
保险合同双方应约定本附加险项下之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未分项目约定保险金额的,按主险中各项标的在室内财产中所占比例确定。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五、附加便携式物品偷窃保险条款
凡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主险,并附加盗抢保险的,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项保障须列明清单并支付附加保险费。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 机、VCD 机),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及免赔额
保险合同双方应约定本附加险项下之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六、附加现金、金银首饰盗抢保险条款
凡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主险,并附加盗抢保险的,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首饰,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在室外遭受抢劫、盗窃;
(二)保管不慎所致;
(三)现金(有价证券)的利息损失。
保险金额及免赔额
保险合同双方应约定本附加险项下之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七、附加自行车盗窃保险条款
保险范围
属被保险人所有的自行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投保本附加险(机动脚踏两用的两轮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自行车除外)。
(一)已在指定的自行车管理部门登记入户完税并领有执照的自行车;
(二)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保险金额在 10000 元及以上。
家庭财产保险金额达到 10000 元可投保自行车一辆。保险金额每递增 10000 元,可加保自行车一辆。
保险金额及免赔额
根据自行车购车发票载明的日期、价格,一年内按原购价确定,一年以上按年折旧率 10%计算保险金额,每辆自行车最高保险金额为 500 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责任
凡停放在宿舍内,有门卫的院内或公安部门指定的自行车保管处或独家小院内全车被
盗。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停放在宿舍外、院外,没有门卫的院内以及公安部门指定的自行车保管处以外
的全车被盗;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三)自行车停放时未上锁被盗,自行车部分零件丢失和被盗;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
八、附加租房费用及租金损失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财产坐落地址上的居所因本保险主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遭受损坏而不能居住或无法出租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租赁支出或租金收入损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主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导致的租房费用及租金收入损失;
(二)主险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条款列明的原因引起居所受损的。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本附加保险每日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日赔偿限额,住宿天数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期限。
总赔偿限额(即保险金额)=每日赔偿限额×累计赔偿期限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
除主险相关约定外,被保险人还应提供在外住宿期间的住宿发票、租金收支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前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有助于确定实际损失额度的证明资料。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合同列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时,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九、附加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家庭聘用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
“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最高赔偿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家政服务人员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生产或经营性质的工作提供服务遭受的伤害;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精神错乱、智障状态下致使家政服务人员遭受的伤害;
(三)家政服务人员由于疾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家政服务人员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五)家政服务人员患有不适合从事家政服务的疾病;
(六)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
(七)主险责任免除条款列明的原因。
(八)涉及名誉权、荣誉权、无形财产的损失以及其它精神损害赔偿;
(九)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十)中国境外发生的家政服务人员人身伤亡损失;
(十一)不符合本条款约定条件的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亡损失;
(十二)根据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无合同或协议存在时仍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十三)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组成。具体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家政服务人员受害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按照各分项限额分别计算,不得超过各分项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上述赔偿金额以外另行
计算,但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10%,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 10%。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二)事故情况说明;
(三)家政服务人员的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及单证、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或残疾程度鉴定书;
(四)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经保险人事先认可与家政服务人员达成的赔偿协议;
(五)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被保险人赔偿支付证明;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
合格家政服务人员:指由合格中介机构依据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书面合同指派的家政服务人员,或直接与被保险人订立书面雇佣合同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人员年龄应在 16 周
岁至 65 周岁之间。但不包括为被保险人提供家政服务的期限不足 1 月,或服务期内日平均
服务时间不足 1 小时的服务人员。
十、附加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本保险期间内,主险列明的保险房屋所附属的门、窗、锁,由于遭受盗窃、抢劫过程中的撬、砸行为所致的损失,经公安部门确认的,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前述损失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主险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寄居人、同住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的损失;
(三) 保险房屋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抢而造成的损失;
(四)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
赔偿处理
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经公安部门立案受理,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损坏门、窗、锁的损失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申请理赔,保险人依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赔付将受损的门、窗、锁恢复到受损前状态的费用。
保险金额及免赔额
保险合同双方应约定本附加险项下之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十一、附加宠物责任保险条款
凡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豢养动物的条件,并领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宠物准养许可证件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地区范围内,由于被被保险人合法饲养的宠物的袭击、嘶咬直接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 “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最高赔偿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代表、及其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非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准养许可证件和动物健康免疫证载明的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的宠物咬伤、咬死其它宠物引起的赔偿责任;
(七)由于第三者自己的过错导致被保险人的宠物对其造成人身伤亡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地方性法规,未按期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的宠物直接或间接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九)被保险人违反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豢养宠物的管理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十)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组成。具体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宠物登记证或动物健康免疫证实效,所养宠物丢失等情形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五日内以书面及电话形式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标的实际情形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二)事故情况说明;
(三)第三者的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及单证、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或残疾程度鉴定书;
(四)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经保险人事先认可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
(五)宠物准养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及年检证明;
(六)第三者财产损失清单及原始票据或其他能够证明财产价值的单据原件;
(七)被保险人、受害第三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被保险人赔偿支付证明;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按照各分项限额分别计算,不得超过各分项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上述赔偿金额以外另行
计算,但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10%,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 10%。
释义
1、合法饲养:指被保险人的养宠物手续符合全国及地方性宠物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所养的宠物具有有效的宠物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并通过年检审查。
2、第三者:指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同住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雇员或家政服务人员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