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銀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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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名稱:
條款及細則
目錄 | |||
1 | 申請 | 2 | |
2 | 定義與釋義 | 2 | |
3 | 電子銀行服務的登記 | 4 | |
4 | 電子銀行服務的使用 | 4 | |
5 | 電子銀行服務範圍 | 5 | |
6 | 電子指示 | 6 | |
7 | 保安 | 7 | |
8 | 個人資料 | 8 | |
9 | 知識產權及保密 | 8 | |
10 | 聲明及保證 | 8 | |
11 | 彌償及責任限制 | 9 | |
12 | 費用及收費 | 10 | |
13 | 終止 | 10 | |
14 | 記錄的決定性 | 11 | |
15 | 通知 | 11 | |
16 | 其他事項 | 11 |
1 申請
1.1 本條款及細則適用於本行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閣下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即表示閣下同意受本條款及細則約束。
1.2 本條款及細則規管本行提供及閣下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以及閣下使用電子銀行服務進行的交易。
1.3 以下各項(統稱「有關條款及細則」)適用於電子銀行服務的使用:
(a) 主協議;
(b)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及
(c) 有關閣下在本行的賬戶及/或其他相關服務的所有其他適用協議、賬戶及相關服務的條款及細則(經不時修訂及/或補充)。
1.4 倘若本條款及細則與有關條款及細則之間有任何抵觸,就電子銀行服務而言概以本條款及細則為準。
2 定義與釋義
2.1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
「應用程式」指本行提供予閣下使用或存取電子銀行服務的流動應用程式(本行可能不時更改其功能);
「適用法律」指任何監管或政府機關或行業或自我監管機構(不論是否位於香港)所頒佈的任何法律、法規或法院命令,或任何規則、指示、指引、守則、通知或限制(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本行或閣下受其所限制或預期需要不時遵守;
「本行」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台灣註冊成立,透過其香港分行行事的有限責任銀行法團,主要營業地點位於香港中環金融街 8 號xxxxxxxx 00 x 0000 x及 21 樓 2104-10 室;
「本行成員」指本行的任何分行、附屬公司、代表辦事處、代理機構或聯屬公司、本行的總辦事處或最終控股公司、本行集團內的任何公司(即由上述任何實體持有股份權益的公司)或於任何司法管轄區內本行已經或可能與之達成任何形式的聯盟的任何銀行或銀行集團成員;
「生物認證」指為核實閣下身份而登記於閣下的電子裝置,使用生物識別憑據(包括指紋、面部圖像或任何其他生物數據)的應用程式身份認證功能;
「營業日」指銀行於香港開門營業的任何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倘若有關交易的貨幣並非港元,則同時為銀行於有關交易的貨幣的金融中心開門營業的日子;
「渠道」指網站、應用程式、圖文傳真機、電訊設備、電郵及(本行可能不時通知閣下)可透過其取用電子銀行服務的任何其他平台;
「內容」指可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取得的任何資料、報告、影像、連結、聲音、圖像、影片、軟件或其他材料,包括市場數據;
「電子通知書」具有第 5.4 條所賦予的涵義;
「電子銀行服務」指根據本條款及細則透過渠道不時由本行提供的財務服務或設施(可以是交易、查詢或付款服務,並且包括資金轉移、匯款及買賣服務);
「電子裝置」指備有內置或附加硬件及隨附於裝置內的軟件或應用程式,可用以存取及使用任何電子銀行服務的任何電子裝置及設備(包括電腦、圖文傳真機或流動裝置);
「電子指示」指閣下根據電子銀行服務透過任何渠道向本行提供的任何通訊、指示、指令、訊息、數據、影像或資料;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市場資料」指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提供、與證券、金融市場、公司、行業、新聞及其任何資料、分析或研究相關的任何資訊;
「主協議」指賬戶開立主協議,連同香港附錄、有關申請表格或補充協議或文件,以及其內提述的任何聲明、政策或任何修改,並經本行不時修訂及補充;
「通知」具有第 15.1 條所載列的涵義;
「人士」指任何(i) 個人、公司、商號、合夥、有限合夥、社團、協會、工會、機構、商事會社、組織;(ii)法定團體、機構或政府機關;(iii)半官方、政府間或超國家組織;或 (iv)監管、財政、稅務或其他機關或組織,不論屬本地或外國者;
「個人資料」具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所賦予該詞語的涵義;
「供應商」指獨立或代表本行,不時直接或間接參與或涉及通過電子銀行服務及/或其他服務或產品向本行或本行成員提供服務或產品的任何人士;
「要求」具有第 4.2 條所載列的涵義;
「保安編碼」指供存取及/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例如核實閣下的身份或閣下的電子指示)的一系列號碼及/或字母或其他編碼、數據、資料或程序,不論是否由保安機制或其他裝置產生;
「保安機制」指供產生保安編碼或用以作為保安機制存取及/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相關用途(例如核實閣下的身 份或閣下的電子指示)的任何保安編碼機、個人識別碼(PIN)、密碼、數碼證書、私人密碼匙、保安應用程式、生物認證或其他裝置、設備或方法;
「軟件」具有第 4.3 條所載列的涵義;
「系統」指為提供、支援、存取及/或與電子銀行服務的相關目的而不時使用的硬件、軟件、電訊連結或其任何部分;
「交易」指閣下或閣下的用戶根據電子指示或以其他方式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所作出、執行、處理或實施的任何交易或操作;
「用戶」指獲得或被視為獲得閣下的授權存取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及/或擔任閣下的管理員執行與存取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相關的特定管理職責的個人或人士;
「本行」指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向閣下提供服務的本行或任何本行成員,以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受讓人及承讓人;及
「網站」指本行的互聯網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或由本行營運,透過其取用電子銀行服務,本行可能不時通知閣下的其他網站。
「閣下」或「閣下的」指申請電子銀行服務的人士,以及該人士的繼承人及允許受讓人。
2.2 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
(a) 對任何文件的提述包括其以任何形式不時作出的任何修訂、延伸、更新、代替及/或補充;
(b) 表示單數的字詞包括眾數,反之亦然,而表示一個性別的字詞亦包括各個性別;
(c) 各條的標題僅為方便參考而加上,在詮釋本條款及細則時不應理會;
(d) 當使用「包括」一詞時,將被視為「不限於」三字緊隨其後;
(e) 倘若本條款及細則就某一行為或事件指明的任何期間在一個非營業日結束,則該時間被視為於下一個營業日結束;及
(f) 對「條」或「附表」的提述是對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或附表的提述。
3 電子銀行服務的登記
3.1 本行可根據有關的合資格準則、條款或細則及透過本行可指明的有關途徑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本行有權:
(a) 推出新的功能或服務;
(b) 更改或暫停任何現有功能或服務;及/或
(c) 取消或終止任何現有功能或服務。
3.2 閣下必須填妥有關表格或文件,並受其條款約束,以及向本行提供本行可不時要求的其他資料或文件。 本行可以接受或拒絕任何電子銀行服務的任何申請或要求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
3.3 閣下將就電子銀行服務及(倘有需要)為閣下的各名用戶,給予本行閣下的書面或本行可接納形式的授權。倘若本行需要,閣下將促使閣下的各名用戶提供書面或本行可接納形式的確認,以確認收到或安裝保安機制及/或保安編碼。在收到有關授權及/或確認(倘有需要)後,本行將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為閣下及/或閣下的用戶啟動存取電子銀行服務。
3.4 倘若本行認為提交予本行的資料有任何歧義、含糊或矛盾,本行可能不會為閣下及/或閣下的用戶啟動存取電子銀行服務。
3.5 閣下可委任若干用戶為管理員,身為管理員的用戶即具有較大行事權力,包括更改電子銀行服務的若干配置及/ 或加入其他用戶。該等獲委任的用戶不准以管理員的身份在訂立交易時以用戶的身份行事。閣下作出該等委任時,應自行負責確保閣下的利益獲得充分保護。倘若閣下擬授予一名用戶唯一權力授權交易,本行可要求閣下簽署額 外文件。
3.6 對電子銀行服務及對閣下各用戶的授權僅適用於電子銀行服務。授權的任何更改應以書面形式作出,而對電子銀行服務授權的更改將不會於任何方面影響本行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務的授權,反之亦然。
3.7 閣下賬戶的操作及維護(倘適用)受主協議規限。倘若閣下結束賬戶,閣下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存取賬戶的能力亦將告終止。
4 電子銀行服務的使用
4.1 閣下將設立及維持閣下自身的系統及其他設施,以存取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閣下自行負責監控及定期審查閣下的系統及其他設施的適當性,以及保護有關系統及其他設施的保安安排以免招致未獲授權的存取或使用。
4.2 在必要及適當的情況下,本行將不時通知閣下存取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硬件及軟件要求(包括需要安裝的重大更新)(「要求」)。 倘若閣下的系統或其他設施不符合要求,本行概不就閣下未能存取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負責。經給予閣下事先通知後,本行可於任何時間提升或更改要求。閣下須就閣下本身的系統或其他設施作出任何必要的提升或更改,以確保能持續存取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費用及開支將由閣下自行承擔。
4.3 本行可能向閣下提供若干軟件及/或協助閣下在閣下的系統安裝若干軟件(「軟件」)。軟件可能源自本行或由第三方供應商許可使用。
4.4 閣下須向本行(或本行委任代理人)提供閣下的系統及所有設備、連接、裝置或其他設施的合理存取許可權,以便本行完成軟體的交付及/或安裝。
4.5 軟件按照「現況」提供,而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本條款及細則排除成文法、普通法或其他規範就軟體所默示的所有聲明、保證、條件及其他條款(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令人滿意的品質、用途的適用度或採取合理技術及謹慎的默示條件、保證或條款)。
4.6 軟件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均屬於本行或任何第三方供應商,在受到與軟件有關的許可條款約束的前提下,閣下承諾:
(a) 除於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不對軟件進行複製、分發、修改或反向工程。
(b) 根據連同軟件提供的任何許可、用戶指引或其他文件,僅將軟件用於存取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
(c) 根據事先給予閣下的通知,不應進行任何會導致本行違反本行對第三方供應商義務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及
(d) 就閣下對軟件的使用向本行支付任何應支付的許可費。
5 電子銀行服務範圍
5.1 閣下確認及同意特定渠道僅可由指定用戶存取及使用。閣下進一步確認電子銀行服務、內容及渠道僅按「現況」及「現有」基準提供,而電子銀行服務可供使用的時段亦可能有所變動。倘若任何通訊在傳遞、傳送或發送過程中被延遲、攔截、遺失或未能傳給另一方,或任何通訊內容在傳遞、傳送或發送過程中披露予任何第三方,任何一方均無須負責。
5.2 本行可修改、移除、暫停或中止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或內容,或電子銀行服務或內容藉此提供的任何渠道(不論為全部或部分)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在任何適用法律或本行的內部政策或程序並無禁止的情況下,本行將在可行情況下盡力給予閣下有關修改、移除、暫停或中止的合理通知。倘若閣下在有關修改、移除、暫停或中止的生效日期後繼續存取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閣下將受有關修改、移除、暫停或中止約束 。
5.3 儘管本行將採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惟本行並不保證電子銀行服務、渠道、電子指示或內容的提供或處理不會中斷,不存在任何錯誤、電腦病毒或其他惡意、破壞性或損毀性編碼、媒介、程式或巨集指令,亦不保證任何缺陷將會得到糾正。本行亦未就內容作出任何種類的保證,不論為默示、明示或法定的保證。閣下確認及同意電子銀行服務的可用及正常操作可能受不同的可變情況限制,包括但不限於位置、互聯網網絡及可用性、信號強度、硬件、軟件及網絡營運商的正常操作。
5.4 電子通知書
(a) 本行可允許閣下不時就特定內容接收所請求的提示(「電子通知書」)。電子通知書將以本行不時決定的傳遞模式傳送予閣下。閣下將負責接收電子通知書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儘管本行將設置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本行不保證傳送予閣下的任何電子通知書的安全性,且閣下亦接受電子通知書可能遭未經授權的第三方存取的風險。
(b) 閣下確認及同意,電子通知書可能存在時間滯後、遲延及/或有可能被攔截或遺失,本行概不就電子通知書的傳遞、及時性或準確性作出擔保。
市場資料
(c) 於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本行及/或本行的代理人、第三方供應商或許可人不保證任何市場資料 的準確性、適用性、適當性、現時性、可用性、可靠性或完整性,就閣下依據任何市場資料作出的任何 決定或採取的任何行動,或對於任何直接、間接、附帶、特殊、衍生性、懲罰性或其他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開支,即使本行已獲通知該等損失、損害、費用或開支的可能性,本行對閣下或其他任何人亦概 不負責。
(d) 所有市場資料僅供一般資訊的目的使用,並未考慮閣下的投資目標、於投資領域的知識及經驗、財務狀況或特定需求。具體而言,該市場資料並非屬於、亦不應解釋為屬於投資、財務、稅務或其他意見或就證券或其他金融產品的要約、招攬或推薦。
(e) 除於依賴該資訊前閣下已獨立確認或核實市場資料外,閣下不得依賴任何市場資料作出任何特定的投資、業務、金融或商業決定。
(f) 閣下承認及同意,市場資料是為閣下個人使用而提供,閣下承諾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前,閣下不會向任何第三方轉發或傳送所有或任何市場資料(無論免費或收取代價,亦無論以任何方式或形式)。
(g) 閣下知悉,市場資料可能未經事先通知而隨時發生改變,本行、本行代理人、第三方供應商或許可人均無責任更新或改正任何市場資料。
5.5 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向閣下提供的任何內容均為閣下個人使用而提供,閣下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不得連結至任何渠道或內容、於任何伺服器上轉載任何內容,或向任何第三方轉發或傳送該內容(無論收費與否)。電子銀行服務可能包含第三方所擁有或控制的內容。電子銀行服務如包含該等第三方內容時,不構成本行對該第三方內容的認同,對於該第三方內容的任何使用或依賴,概由閣下自行承擔全部風險。
5.6 閣下確認及同意,由於香港以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或法規限制,閣下:
(a) 可能無法從該等司法管轄區存取或使用部分電子銀行服務;或
(b) 從該等司法管轄區存取或使用特定電子銀行服務時,可能違反法律或法規規定。
閣下應負責確認是否存在任何該等法律或法規限制,本行概不負責因閣下無法存取或使用任何該電子銀行服務或因違反該等法律或法規規定\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開支。本行可不時決定採取阻止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內存取或使用該電子銀行服務的措施。
6 電子指示
6.1 閣下必須遵守本行不時訂明與電子指示有關的所有規定、指示及規格。
6.2 倘若本行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收到閣下的用戶的電子指示,閣下授權本行處理電子指示,猶如該等用戶:
(a) 獲得適當及有效的授權(於閣下對相關用戶設定的任何限制範圍內)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向本行發送或傳送或授權發送或傳送電子指示;
(b) 獲共同及分別(視情況而定)授權代表閣下發出電子指示,即使該等電子指示與閣下於任何時間發出的其他指令或指示產生衝突,包括與閣下賬戶的操作有關的其他指令或指示(如適用);
(c) 在存取及/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時,作為閣下的代理人行事;及
(d) 知悉及同意受本條款及細則約束及遵守本條款及細則。
6.3 倘若閣下擬更改或撤回對任何用戶的委任,閣下必須透過本行不時指明的途徑給予本行事先書面通知。予以用戶發出電子指示的授權及用戶發出的任何電子指示一直具有完整效力和作用,並對閣下構成約束力,直至本行:
(a) 收到閣下有關修改或撤回用戶的書面通知;
(b) 收到本行不時要求有關更改或撤回委任任何用戶的資料;及
(c) 有合理的機會就有關通知行事。
6.4 倘若電子指示透過電話、圖文傳真機或電郵發出,閣下必須確保:
(a) 發出的電郵地址由閣下指定,並經本行預先批准,而電子指示乃傳送至本行指定的電郵;
(b) 有關指示附有相關簽名樣式;
(c) 有關指示以 TIF、PDF 或本行不時規定的格式提供;及
(d) 閣下已填妥及向本行提供有關申請表格、指定識別編碼資料(包括保安編碼機或 PIN 編碼)、授權、彌償及/或本行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並獲本行滿意。
6.5 閣下謹此授權本行按照任何發出的電子指示行事,並同意本行可無須查詢有關電子指示的真實性而行事,而且可將其視為同樣對閣下具有完全的約束力。有關透過圖文傳真機或電郵發出的電子指示,閣下無須向本行傳遞有關電子指示的原件以供本行處理。
6.6 在本行的電子銀行服務主機系統收到有關電子指示之前,本行不被視為已妥為收到閣下傳送的任何電子指示。本行在營業日的有關截止時間(根據不時給予閣下的通知)之後或在非營業日收到的任何電子指示,將被視為在下一個營業日收到的電子指示。
6.7 閣下授權本行將本行收到的所有電子指示視為完整、準確及經閣下妥為授權並對閣下具有約束力的指示或其他通訊。
6.8 閣下同意及確認,閣下的電子指示可能不會即時、日以繼夜或及時處理,而是視乎(其中包括)本行收到該等電子指示的時間與日期,或處理閣下的電子指示的任何交易所或任何其他方的營業時間等而定。
6.9 就有關匯率交易的電子指示而言:
(a) 倘若透過圖文傳真機或電郵發出,有關電子指示的執行匯率應為本行在處理該電子指示當日公佈的匯率或閣下與本行議定的匯率;及
(b) 倘若透過圖文傳真機或電郵以外的任何渠道發出,有關電子指示的執行匯率應為本行在有關電子指示發出當日公佈的匯率或閣下與本行議定的匯率。
6.10 閣下同意及確認:
(a) 電子指示或交易的處理應符合本行現行的標準程序、服務標準及定價表;
(b) 本行受閣下而並非受任何其他方委任;
(c) 閣下須就電子指示的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及
(d) 本行在每項交易中的角色僅限於作為電子銀行服務的服務提供者,本行並非閣下的代理人,與閣下亦不存在任何受信關係。
6.11 在第 6.14 條的規限下,倘若閣下要求本行取消或變更電子指示,本行並無義務但仍將盡力以執行該要求。但如本行無法執行該要求,本行無須對閣下負責。
(a) 要求任何電子指示須透過其他方式加以確認;
(b) 拒絕處理任何電子指示、按照電子指示行事或拒絕就任何電子指示行事(例如倘若本行酌情認為有必要核實電子指示的準確性或真實性,或如按照該等電子指示行事可能違反適用法律或可能引起本行的聲譽問題);及/或
(c) 決定執行閣下向本行發出的任何電子指示、交易及其他現有安排的優先順序。
6.13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本行概不負責閣下可能因本行行使本行於第 6.12 條項下的權利或根據該等電子指示行事或依賴該等電子指示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不論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損失、損害、費用或開支。儘管有上述規定,本行無須調查執行電子指示的人士(無論是用戶或其他人)的真實性或權限,亦無須核實電子指示的準確性及完整性。
6.14 當本行已開始執行電子指示,或未能合理地於不對本行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取消或撤銷有關交易時(由本行決定),電子指示即屬已處理或執行。
6.15 除非閣下收到本行的確認書,否則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傳送的電子指示未必為本行收到,且未必被執行或處理。
6.16 電子指示應具有與任何書面指示相同的法律效力。閣下同意,閣下不得以並無書面形式或簽署為由,在裁决、仲裁、調解及/或任何法定和解程序中對電子指示產生或與其有關的任何爭議提出電子指示無效、不可接受或不可強制執行。
7 保安
7.1 閣下及各用戶必須遵守本行不時規定與保安機制及/或保安編碼相關的所有要求、指示及規格,包括登記電話號碼或流動裝置以獲得通知。本行可不時要求替換、修改或更新任何保安機制及/或保安編碼,或終止、停用或關閉任何保安機制及/或保安編碼的使用。
7.2 倘若閣下使用生物認證作為保安機制,閣下必須完成本行不時規定的程序,包括確保閣下的電子裝置支援生物認證功能,並通過完成本行不時指定的步驟為閣下的電子裝置登記生物認證(支援生物識別身份傳感器)。生物認證一經成功啟動,閣下即可使用閣下的生物識別憑據以確認閣下的身份,以便通過應用程式存取或使用本行的電子銀行服務。儘管閣下啟動了生物認證,閣下仍可選擇使用本行允許的其他保安機制或其他渠道存取本行的電子銀行服務。閣下可於任何時間透過應用程式完成本行不時指定的步驟以停用生物認證。 一經停用,閣下仍可繼續使用本行允許的其他途徑存取本行的電子銀行服務。
7.3 保安機制及/或保安編碼可由本行派發或由閣下收取或使用本行不時規定的任何方式提供予閣下及/或閣下的用戶。儘管本行將採取措施確保該派發或傳遞方式合理地可靠,本行將不會就因未能派發、傳遞或提供該保安機制及/或保安編碼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開支負責(不論如何產生)。
7.4 本行可酌情依賴保安編碼的正確輸入作為電子指示的真實性及該電子指示發出者的授權的決定性證據,並依據其行事。對於所有代表閣下完成或計劃完成的交易,一概由閣下負責及承擔責任。
7.5 閣下負責向閣下及/或閣下的用戶發出或提供的任何保安機制及/或保安編碼的安全及使用。閣下必須盡最大努力確保:
(a) 並無未經授權或不適當地使用任何保安機制、保安編碼或電子銀行服務;
(b) 保安機制僅供閣下及/或閣下的用戶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或質押作為擔保;
(c) 閣下請勿在已「越獄」或已開放根目錄權限的裝置上下載及使用生物認證,因當中涉及的風險完全由閣下自行承擔,本行不會就閣下因此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任何其他後果負責;
(d) 閣下必須確保保安編碼的保密及機密,在保安編碼為固定的情況下,閣下必須:(a)銷毀本行通知閣下保安編碼的書面通知;(b)不得寫下或以其他方式記錄保安編碼而未予掩飾;及(c)定期變更保安編碼;及
(e) 保安機制將在閣下及/或閣下的用戶擁有或控制的電子裝置上使用,並應確保任何電子裝置於任何時間均沒有任何病毒、惡意、破壞性或損毀性編碼、媒介、程式或巨集指令。
7.6 保安機制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均屬於本行或第三方供應商並受到與保安機制有關的許可條款約束,閣下承諾:
(a) 除於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不對保安機制進行複製、分發、修改或反向工程。
(b) 根據連同保安機制提供的任何許可、用戶指引或其他文件,僅將保安機制用於存取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
(c) 不應進行任何會導致本行違反本行對第三方供應商義務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7.7 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閣下不得更改、篡改、損害或修改本行的系統或保安機制的任何部分,並且閣下須負責本行因此種未經授權的更改、篡改或修改而在糾正系統及/或保安機制時產生的所有費用或開支。
7.8 任何保安機制均按照「現況」提供,本行對保安機制概不提供任何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對其可靠性、功能性或可用性的保證。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本條款及細則排除成文法、普通法或其他規範就保安機制所默示的所有聲明、保證、條件及其他條款(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令人滿意品質、用途的適用度或作出合理技術及謹慎的默示條件、保證或條款)。
7.9 在本行的要求下,或者在取消或終止相關電子銀行服務時,保安機制必須立即退還予本行或永久銷毀或刪除。
7.10 倘若閣下有理由相信任何保安機制已經遺失、被破壞、損毀、受到危害,或如任何保安機制、保安編碼及/或電子銀行服務被任何未經授權或不正當地披露或使用,閣下應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本行。
7.11 一經收到根據第 7.10 條發出的任何通知,本行將會:
(a) 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暫停或終止受到危害的保安機制及/或保安編碼;及
(b) 盡合理的努力停止處理源自受到危害的保安機制及/或保安編碼的未完成電子指示。
在不損害第 7.4 條的一般性原則下,本行在該暫停或終止前所依賴或本行未能停止處理的電子指示所產生的所有交易,對閣下均有約束力。
7.12 在第 7.10 條提述的任何事件發生後,本行可向閣下發出或提供替換的保安機制及/或保安編碼,並收取替換費用。
8 個人資料
8.1 閣下理解及同意,本行可根據本行在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及本行不時向閣下提供的其他聲明、通函、通知或主協議內載有關於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的政策,為相關目的而使用及向相關人士披露閣下的所有個人資料。閣下進一步同意,本行可將閣下提交予本行的個人資料轉移至本行成員中的任何法律實體及任何供應商,前提是該資料共用對於提供電子銀行服務為必要及不可避免。
9 知識產權及保密
9.1 閣下確認,除本條款及細則或各方之間的其他協議明確規定外,閣下未獲得本行就電子銀行服務(包括保安機制)所提供的任何內容、資訊、數據、軟件或其他材料的任何專有權或知識產權、所有權及利益。倘若閣下可獲得任 何該等權利,閣下同意:(a)將其移轉及轉讓本行;及(b)簽署本行為使該移轉及轉讓生效而要求的任何額外文件。
9.2 凡透過本行系統及/或通過電子銀行服務向閣下傳送的任何數據、資訊或訊息,均為保密資料,僅供指定接收人單獨使用。倘若閣下並非指定接收人,閣下必須立即通知本行並刪除或銷毀有關數據、資訊或訊息(及所有副本)。
9.3 對於電子銀行服務、本行系統、保安機制、保安編碼及任何內容的所有相關資訊,閣下均須加以保密,並促使可獲得該等資訊的任何人士亦予以保密。閣下僅可在為適當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情況下及必要的範圍內向閣下的用戶及僱員披露該等資訊。
9.4 除了為閣下本身存取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之目的,閣下不得允許任何人士複製任何該等資訊的全部或部分。
10 聲明及保證
10.1 閣下在任何時候均聲明及保證如下:
(a) 閣下向本行提供與電子銀行服務有關的所有資訊(包括閣下及閣下的用戶的詳細資訊)均屬完整、真實及準確;
(b) 閣下(i)有效存續;(ii)非處於無力償債狀態;及(iii)法律上具有訂立並履行閣下於本條款及細則及任何適用法律下的義務的能力;及
(c) 閣下已符合所有條件並採取所有需要作出的行動,以(i)使閣下合法地訂立並履行閣下於本條款及細則及任何適用法律下的義務;及(ii)確保該等義務均屬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並且可予強制執行。
11 彌償及責任限制
11.1 閣下確認及接受通過電子銀行服務發出電子指示的風險(包括閣下或本行的電子設備出現技術故障的風險、任何指示未經授權或由未經授權人士發出的風險、本行可能無法核實閣下在通過圖文傳真機或電郵傳送的指示上簽署的風險、倘若閣下以不同的形式向本行發送相同的指示,本行可能處理同一指示兩次的風險,以及利用電子銀行服務發送的任何資訊不能保證安全或不受病毒、延遲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攻擊的風險)。本行尤其不會就電子裝置內惡意軟件造成的錯誤指示負責。此外,閣下確認,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涉及若干安全、損毀、傳送錯誤及可用性的風險,閣下同意於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承擔該等風險。
11.2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閣下確認及同意本行及本行各供應商無須就下列事項對閣下負責:
(a) 因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所引起的任何間接、衍生性、特殊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無論是基於合約、侵權
(包括疏忽)、違反法定責任或其他申索所引起者;及
(b) 閣下可能蒙受或招致因下列事情引起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開支(不論為直接或間接,亦不論是否得以預見),無論基於合約、侵權(包括疏忽)、違反法定責任或其他申索而引起者:(i)電子銀行服務不可供用;(ii)閣下或任何用戶對電子銀行服務、渠道、內容或任何保安機制的存取或使用或者無法存取或使用或者欺詐存取或使用;(iii)軟件或保安機制的安裝、更新及/或使用;(iv)本行系統、保安編碼及
/或保安機制失靈;(v)系統及/或內容的任何相關資訊在任何方面不足夠、不完整或不準確;(vi)由於 閣下用以傳送電子指示的系統或其他設施或電訊連結失靈造成任何未能接收或遲延接收電子指示的情況; (vii)電子指示內容模糊、不完整或不準確引起的遲延;(viii)保安機制、保安編碼或電子銀行服務遭未經 授權使用、修改或篡改;(ix)閣下的系統或其他設施違反保安、遭未經授權使用、損毀或傳送錯誤;(x) 本行的電信營運商、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供應商或分包商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xi) 本 行於本條款及細則下任何權利的行使;(xi)本行對於提交予本行的該等資料的依賴;或(xiii)任何收入或商 業機會的損失、利潤損失、預期存款或業務的損失、資料損失、商譽損失或包括軟件等任何設備的價值 損失;或(xiv)超出本行控制範圍的任何事件或情況,包括任何政府限制、干預或緊急程序或暫停任何相 關市場的交易、民事命令、恐怖主義行為或即將發生的恐怖主義行為、自然災害、戰爭或罷工。
11.3 閣下確認並同意,本行可能使用供應商執行任何電子銀行服務。於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若本行於選擇供應商時已作出合理水平的謹慎,本行無須就該供應商的任何過失負責。
11.4 於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除非本行存有欺詐、疏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 如本行因下列原因遭他人提出申索、催告、訴訟或程序或(直接或間接地)招致或蒙受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開支(包括法律費用),一概由閣下 賠償本行:
(a) 閣下違反或不遵守本條款及細則,包括未依照上述第 8 條規定取得同意,以及違反上文第 10 條規定的任何聲明及保證;
(b) 任何一方未經授權使用、修改或篡改保安編碼或保安機制;
(c) 閣下用於電子銀行服務相關用途的系統失靈或故障;
(d) 由閣下引入至電子裝置或另行引入、為允許未經授權存取而設計的任何電腦病毒或其他惡意、破壞性或損壞性編碼、媒介、程式、巨集指令或其他軟件程序或硬件組件,其影響或造成電子銀行服務及/或本行的硬件、軟件及/或其他自動系統故障或失靈;
(e) 閣下向本行提供的任何資訊或文件於提供時在任何要項上屬或被證明屬不正確、不完整或具誤導性;
(f) 本行於本條款及細則項下權利的行使;
(g) 本行根據或依賴電子指示行事;
(h) 閣下使用或未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或
(i) 電子指示中包含的材料或由閣下提供的其他材料違反了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或第三方權利,包括知識産權權利。
11.5 本行就適用法律下的任何交易可不經閣下同意即按照送達本行的任何法院命令、判決或仲裁裁決判斷行事。此外,閣下如因本行為遵守適用法律所採取的必要行動而招致任何損失、責任、延遲或費用,本行亦不負責。
11.6 本行可能就任何與本條款及細則相關的事項根據顧問的建議行事,於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本行對於根據該建議作出的任何行為或不作為無須負責。
11.7 本條款及細則未排除或限制本行對以下情況應承擔的責任:
(a) 因本行疏忽所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害;
(b) 欺詐或欺騙侵權行為;或
(c) 法律上無法排除或限制的任何其他責任。
12 費用及收費
12.1 閣下必須按照本行不時規定的收費標準向本行支付就提供電子銀行服務及任何和所有附屬服務的所有收費、費用及開支,以及閣下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已同意承擔的任何其他款項。閣下應根據本條款及細則支付所有款項,且不得扣減、預扣或抵銷任何現時及將來的稅項或徵費或任何其他收費。
12.2 閣下授權本行就上述收費、費用、開支及款項自閣下於本行的任何賬戶(如適用)扣款,即使該扣款可能導致閣下的賬戶透支。如該等收費、費用、開支及款項是由閣下的其他貨幣賬戶扣款,閣下同意,本行可以本行的現行匯率兌換待扣款的金額。閣下承諾簽署並向本行提供本行為完成該扣款所要求的其他必要書面授權。
13 終止
13.1 閣下可於任何時間於30 個公曆日前向本行發出書面通知或以本行不時批准的其他通知方式通知本行(包括通過電話方式),以便:
(a) 終止閣下對電子銀行服務的使用;或
(b) 撤銷閣下就電子銀行服務在本行維持的任何特定賬戶。
13.2 本行可於任何時間於30 個公曆日前向閣下發出書面通知,終止閣下對電子銀行服務的存取,而無須對閣下承擔任何責任。 該終止不會影響本行在該通知到期前妥為收到的由閣下發出的任何電子指示。本行不會處理閣下於終止日期後發出的任何電子指示。
13.3 倘若任何一方發出終止存取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通知,閣下同意,閣下至少於該終止通知到期前 24 小時:
(a) 將停止使用與電子銀行服務相關的任何保安機制;
(b) 將向本行退還所有保安機制;
(c) 將銷毀或刪除閣下在電子銀行服務項下取得或接收的任何資料,而閣下必須根據本行可能規定的任何資料移除程序進行;及
(d) 將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即時支付結欠本行的所有收費、費用及/或開支。
13.4 儘管本條款及細則中有任何其他規定,並且在不損害本行根據本條款及細則或依法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的情況下,如本行合理地認為對本行有利,包括於下列情況,本行均可立即終止或暫停閣下對電子銀行服務的存取及/或停止處理任何交易,而無須事先通知及對閣下負責:
(a) 閣下違反本條款及細則或與本行之間的任何其他協議;
(b) 履行本行法律或法規義務或遵守具司法管轄權法院的命令或本行內部政策及程序所必需的行動;
(c) 閣下處於無力償債狀態,無法於債務到期時償還閣下的債務,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或業務遭委任接管人、管理人或經理人,與閣下的債權人進行任何和解或債務安排,或遭命令或決議解散或清盤(為了具有償 付能力的合併或重組目的除外);
(d) 本行履行本條款及細則、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或操作系統所需的任何相關許可或授權被終止或暫停;
(e) 閣下正接受,將接受或面臨威脅接受規管性質的調查及/或法律程序,如本行於該情況下繼續向閣下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本行合理地認為)可能對本行造成信譽問題;或
(f) 該行動為保護本行系統免受損害而必需的行動,包括任何形式的拒絕服務攻擊、病毒或惡意編碼。
13.5 倘若電子銀行服務的存取或使用的終止須取得法院命令, 為使本條上述規定生效,閣下同意放棄任何適用法律的任何條文、程序或運用。
14 記錄的決定性
14.1 於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本行可以:
(a) 記錄及審閱任何電子指示、交易及閣下與本行僱員/代表之間的其他對話(包括電話對話);
(b) 向任何本行認為就調查或法院或其他法律程序而言所需的人士(包括政府機關)出示有關記錄作為交易相關證據;及
(c) 透過本行認為合適的途徑向閣下提供有關記錄。
如本行向閣下發出的任何結單或記錄有任何不一致或不準確之處,閣下必須於該結單或記錄日期起90 個公曆日內通知本行,否則您將不再享有就該結單或記錄內容提出爭辯的權利,而所有相關記錄(除明確錯誤外)即將視為閣下與本行之間的通訊內容的最終及決定性的記錄,及可於任何調查或法院或其他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採納,並就所有目的而言對閣下均具有約束力。閣下同意,閣下不會僅僅因為該等記錄是由電腦系統産生而對該等記錄內容的可接受性、可靠性、準確性或真實性提出異議。閣下應負責對該結單或記錄的副本歸檔保存。所有該等記錄將仍然為本行的財產。
15 通知
15.1 本條款及細則所要求或允許發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通知」)必須以書面方式作出。有關通知應以下列途徑送遞:
(a) 本行向閣下發出通知時,以專人、郵寄、傳真、電郵或本行可酌情決定為適當的其他方式送達最後向本行登記的地址、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或其他聯絡資料;及
(b) 閣下向本行發出通知時,以專人、郵寄、傳真、電郵或本行可酌情決定為適當的其他方式送達本行的主要營業地點、傳真號碼、不時通知客戶的電子郵件地址,或以本行酌情決定為適當的其他方式。
15.2 於下述情況下,閣下被視為已收到本行送遞關於電子銀行服務的任何通知:(a) 如由專人送遞,於送遞時;(b) 如以郵資預付方式掛號郵寄,於郵寄後 3 個營業日;(c) 如以傳真傳送,本行傳送報告顯示成功送達的時間;及(d)如以電郵傳送,本行傳送其至閣下賬戶電郵地址的時間。向本行發出的通訊將被視為於本行實際收到當日送遞。
15.3 如閣下供作通訊用途的通訊地址、傳真號碼及/或電郵地址,或本行記錄中閣下的相關資料(包括簽署、授權簽署人及/或委託指令)有任何變更,閣下須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本行,並向本行發送本行要求的所有證明文件。本行需要合理時間方可於本行記錄作出變更並使之生效,其後本行即可依賴該變更。
15.4 本條僅涉及本條款及細則相關事項的通知。本行有權不時規定通知形式(不論為書面或任何其他形式)及根據本條款及細則發出的各類型通知的通訊模式。
16 其他事項
16.1 閣下必須在下列情況及時提供本行及/或任何相關監管機關任何資訊及/或文件:(a) 本行合理地作出要求,以不時履行本行法律或法規義務或本行需要或同意遵守的任何要求的情況下,或(b) 任何相關監管機關要求情況下。閣下必須於本行合理請求時向本行提供就任何調查或解決爭議程序所需的協助或合作。
16.2 本行可能會對閣下是否遵守本條款及細則項下閣下的義務進行審計,閣下必須立即遵守該等請求並給予本行所有 必要的協助。如經審計發現閣下有任何未遵守的情況,閣下須負責因審計與任何糾正行為而合理產生的任何費用。
16.3 閣下對電子銀行服務的存取及使用終止後,不影響本條款及細則內任何在有關終止後,仍得以履行及/或於該終止後仍繼續存在、發生作用或持續生效的任何條文。上述終止不損害一方就另一方對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違反而已享有之任何訴訟權利。
16.4 倘若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屬非法或不可強制執行,其將於該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予以分割而不影響其他條文的有效性。
16.5 本行可通過向閣下發出書面通知或通過電子銀行服務或本行認為適當的其他通訊方式,修改本條款及細則或應付的費用表(根據第 12.1 條)。 本行將給予閣下:
(a) 30 個公曆日的通知,倘若修改涉及到應付費用表或閣下在本條款及細則下的責任和義務,除非該等變更不在本行的控制範圍內;或
(b) 在任何其他修訂情況下的合理通知,
但如在緊急情况下需要修改,或本行提前發出通知並不實際可行,本行並無義務向閣下發出任何提前通知(在此情况下,該等修改將立即生效)。倘若閣下或任何用戶在該等修訂的生效日期後繼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則閣下將被視為已同意該等修訂。
16.6 未經本行書面同意,閣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閣下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可能獲得的任何利益。本行可以在未經閣下同意的情况下,將本行在本條款及細則項下的任何或所有權利和義務移轉予任何第三方。
16.7 本行可以在無須通知閣下或取得閣下同意的情况下,將本條款及細則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委托或分包給任何第三方,並指定第三方供應商、代理人或分包商提供全部或部分電子銀行服務。
16.8 本條款及細則以及由此産生的任何義務均受香港法律管轄。除非本行以書面形式另行選擇,由本條款及細則所引起或根據本條款及細則產生的所有爭議應在香港法院解决,並且閣下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管轄。
16.9 倘若本條款及細則的中文與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16.10 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除閣下與本行外,任何其他人士均無權執行或享有本條款及細則內任何條文的利益。
16.11 本行在執行本條款及細則時的任何行為、遺漏、容許、延遲或寬限概不損害或限制本行於本條款及細則項下的權利。對本行權利的放棄不應被視為對任何後續違約行為的豁免,於此賦予本行或為本行保留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概不排除本行可利用的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除非本條款及細則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每項該等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均屬累計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