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购物递送延迟保险条款(2014 版)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通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依法购买货物,且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发货地、收货地点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消费者,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通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购买的货物(以下简称“网络货物”)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被送至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收货地点,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被保险人退、换货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责任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暴风等自然灾害及其产生的次生灾害;
(六)投保人及其代表、雇员或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七)网络货物买卖行为、货物运输行为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间接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购买网络货物并成功支付全额货款时起,至网络货物承运人第一次派送网络货物至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收货地点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其他地点时止。但保险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保险xxx的起讫时间。
第一次派送是指承运人在收货目的地所在城市第一次向收货地址派送,在网络物流清单中显示为“正在派送”。
保险费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赔偿限额及具体风险状况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其金额。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足额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缴纳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应缴纳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三)网络货物的网络购物交易记录和交易订单编号;
(四)网络货物的物流信息及发货运单;
(五)被保险人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开户行、账号(用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六)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请求赔偿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据实际损失金额计算赔偿保险金,但保险人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三条约定计算的赔偿金额扣除每笔交易的免赔额后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