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前項通知亦得以電子郵件、簡訊、Line 等通訊軟體為之,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通知之一方提出他方確已知悉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房 屋 租 賃 契 約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_(以下簡稱甲方)承租人:_(以下簡稱乙方)
連帶保證人:_(以下簡稱丙方)
茲為房屋租賃事宜,訂立本契約,同意條款如下:第一條 房屋標示及租賃範圍
房屋座落:_。租賃範圍:_。
第二條 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_年_月_日起至民國_年_月_日止,計_年_月。第三條 租金約定
每月應繳月租金新台幣_元整(含/不含租賃所得稅及健保補充保費),並於每月_日期前支付,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甲方亦不得任意要求調整租金。
第四條 租金支付辦法
□現金。
□開立支票。
□轉帳繳付,金融機構:_,戶名:_,帳號:_。第五條 保證金
乙方應於簽定本租約同時給付甲xx台幣_元整之保證金,以作為其履行本契約義務之擔保。該保證金於乙方在租約終止或屆滿時遷讓交還房屋、遷出戶籍登記/營業登記,並扣除其所積欠之債務後,由甲方無息退還之。
第六條 稅費負擔
房屋稅、地價稅等房屋之稅捐由甲方負擔;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社區大樓管理費等乙方居住使用本租賃房屋所生之雜項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七條 使用房屋之限制
一、 本房屋係供□住家□營業之使用。
二、 乙方同意遵守住戶規約,不得違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第八條 承租人責任及修繕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管理暨維護租賃房屋,如因乙方之故意、過失或使用管理維護不當致租賃房屋損壞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租賃房屋如係因自然、天災、他人行為等不可歸責乙方因素導致損壞而有修繕必要時,在乙方通知後,由甲方負責修理。但乙方自行所為之增建裝飾及加工,仍由乙方自負修理之責。
第九條 改裝設施
一、乙方如擬在租賃房屋上為裝設及加工者,應事先徵得甲方之同意,依相關法令自行裝修,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乙方自行所為之增建裝飾及加工,由乙方自行負擔費用暨自負管理維護之責。
二、交還租賃房屋時,乙方應負責□回復原狀□現況返還。第一〇條 房屋部份滅失
一、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房屋之一部滅失者,乙方得按滅失之部份,請求減少租金。
二、 前項情形,乙方就其存餘部份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第一一條 合意終止
一、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若欲提前終止租約,應於_個月前通知他方。一方未提前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相當於_個月租金之違約金。
二、依前項約定終止租約時,甲方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乙方。第一二條 租賃物之返還
一、本契約租期滿後,非經雙方合意另訂新的書面租賃契約,視為不再續租。乙方應於租約期滿或終止時,將租賃房屋遷讓交還給甲方,並遷出戶籍登記/營業登記,不得藉詞任何理由,繼續使用本租賃房屋,亦不得要求任何搬遷費或其他名目之費用。
二、租賃房屋之返還,應由雙方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三、乙方未即時遷出返還房屋時,甲方除得按日向乙方請求未返還租賃房屋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外,並得向乙方請求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至遷讓完竣日止按照房租加貳倍計算之違約金。
第一三條 遺留物之處理
乙方遷出時,依前條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後,如有遺留物品者,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向乙方催告,逾期仍未取回時,視同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處理所需費用,由保證金先行扣抵,如有不足由乙方補足。
第一四條 送達地址之約定
一、甲乙雙方相互間之通知應以本契約上所載之通訊地址為準,其後如有變更應以書面掛號通知他方,未通知他方致無法送達或拒收者,以郵局第一次投遞之日期為合法送達之日期。
二、前項通知亦得以電子郵件、簡訊、Line 等通訊軟體為之,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通知之一方提出他方確已知悉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第一五條 出租人終止租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租約,且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甲方為重新建築(包括但不限於都市更新)而必要收回者。
(二)乙方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額,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經甲方定相當期間催告,乙方仍不為支付者。
(三)乙方積欠管理費等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甲方定相當期間催告,乙方仍不為支付者。
(四)乙方違反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約定,經甲方限期改善仍繼續為之者。
(五)其他違反約定之方法使用房屋者。
二、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乙方;第二款至第五款則應於終止前三十日為之。
第一六條 承租人終止租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租約,且甲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房屋未合於約定使用之狀態而有修繕之必要時,其應由甲方負責修繕者,經乙方定相當期間催告,仍未於期限內修繕者。
(二)有第十條第二項之情形者。
(三)房屋有危及乙方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者;乙方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者,亦同。
(四)乙方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者。
(五)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 (六)其他特約得終止租約事項。
二、乙方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一七條 保證人之連帶責任
乙方如覓有保證人(即本契約之丙方),丙方與被保證人乙方負連帶保證責任。第一八條 未盡事宜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之。
第一九條 其他特約事項
第二〇條 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如公證書所載。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通訊地址:
電話: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通訊地址:
電話:
連帶保證人(丙方):____________通訊地址: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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