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为保证合同条款的全面、准确,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www.xjaic.gov.cn)“合同示范文本”模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 厅”门户网站(jyt.xinjiang.gov.cn)相关栏目等渠道下载本《合同示范文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合同示范文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校
(示范文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共同制定发布并负责解释,供全区中小学校食堂对外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三、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实际使用时应当删除“示范文本”字样。
四、当事人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当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五、当事人对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不负责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示范文本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自公布之日起使用,其使用期至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发布时止。
六、本《合同示范文本》所称的供餐是指:由相关资质的餐饮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根据学校就餐要求,分送食品并直接配送至学校、解决师生就餐的供餐模式。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 普通中小学校 ,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
八、为保证合同条款的全面、准确,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xxx.xxxxx.xxx.xx)“合同示范文本”模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门户网站(xxx.xxxxxxxx.xxx.xx)相关栏目等渠道下载本《合同示范文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合同示范文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校校外供餐合同
甲方(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乙方(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的组成
以下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果不同文件的条款之间有冲突,文件之间的优先效力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含乙方承诺函等);
3、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及承诺等);
4、甲方发出的招标文件(项目编号: )(含招标补充文件等)。
二、服务期
服务期限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学期末,以校历为准)。如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管理服务对象的,则本合同期限与招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服务期内,如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或相关政策调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供餐标准及餐费结算
(一)供餐标准
1、在校教职工用餐标准:
早餐 元(标准 );
午餐 元( 荤 素);
晚餐 元( 荤 素)。
2、在校学生用餐标准:
早餐 元(标准 );
午餐 元( 荤 素);
晚餐 元( 荤 素)。
(二)餐费结算
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结算:
1、甲方代收费。依据学生、教职工实际用餐情况按月核算,在就餐当月月底甲乙双方进行核算,在核算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后,于 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对公银行转账方式,将餐费支付到乙方账户。
2、第三方代收费。乙方每月 日前应将签字加盖财务章的学生用餐人数及餐费情况统计表(或者是对账单)提供给甲方,同甲方核算。在核算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通知第三方平台支付。
3、其他结算方式:
四、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其中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 万元,期限 年。如超期未提供保函原件,将视为乙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2、保证金用于以下用途:
(1)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用于第一时间救治师生,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启用履约保证金;
(2)因乙方原因导致学校、师生生命和财产损失的,经双方确认,甲方有权启用履约保证金予以先行赔付;
(3)其他乙方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1、保证金扣除后,不足以抵偿乙方应承担的金额或甲方受到的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2、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3、乙方在合同期内无违约违规行为,合同期满后,甲方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手续。
五、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规定
为确保师生用餐安全、卫生、营养、健康、xx。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规定。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学校监督小组(或膳食委员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一名成员作为代表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负责人沟通,代表学校和家长提出建议以及改进意见,并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
2、学校监督小组(或膳食委员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成员对乙方管理运营的项目在卫生、质量、服务态度方面拥有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的权利。
3、学校监督小组(或膳食委员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成员有权对乙方的采购渠道、采购产品进行抽查,乙方的采购渠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采购产品符合国家食品管理规定。
4、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应书面如实记录未在学校订餐的学生及教职工信息,以备发生食品安全及其他问题时确认责任。
5、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量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学生餐和配送服务。
6、按照规定实行每餐次的食品成品留样管理制度,甲方指定专人对食品留样柜实行上锁管理。
7、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学生食物中毒(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及以上等级的)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重大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按照规定每学期组织师生代表和家长代表进行供餐满意度测评。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应将本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送餐工作人员健康证明、送餐车辆、餐费财务管理等信息及相应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2、应依据《学生餐营养指南》标准,科学设计学生餐每周带量食谱,并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食谱供餐,及时向甲方提供带量食谱,配合学校做好食谱公示工作。
3、负责食品的采购、审验、加工、供应。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必须达到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并做好索证索票档案管理工作,以备学校查验。
4、烹调后至食用前储存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学生用餐时餐品中心温度不得低于60℃。
5、按照规定实行每餐次的食品成品留样管理制度,乙方指定专人对食品留样柜实行上锁管理。
6、供餐单位应做到互联网+明厨亮灶,通过互联网方式定期向学校学生校外供餐监督小组或膳食委员会公开食品现场加工过程,配合学校做好对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7、在学生集体用餐配送项目的管理运营过程中与雇工人员所发生的劳动纠纷、工伤、意外等由乙方自行承担、解决。
8、遵守甲方关于送餐人员及车辆进出校园管理规定。
9、需投保与供餐师生人数相匹配的食品安全责任险,并向甲方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10、负责学生用餐后的餐余垃圾处理。
11、不得超负荷供餐,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匹配。
12、配合学校每学期开展师生代表和家长代表进行供餐满意度测评。
八、合同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在供餐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发生转包、分包供餐业务的,或擅自更换履约人、变更供餐生产地址的;
2、食品的配送温度和食用时限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要求的;
3、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的或每学年师生满意度测评连续两次未达到 %的;
4、未持续保持校外供餐单位资质,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
5、供餐单位与学校之间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6、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7、未履行供餐服务合同约定的,存在突出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的,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8、违法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材料或者掺杂使假,加工无证、过期、有害食品,危害学生健康或者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其它原因而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9、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就餐者食物中毒的;
10、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11、拒绝保留用餐样品,经甲方警告没有改正的;
12、互联网+明厨亮灶未保持在线状态且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整改要求拒不整改,刻意躲避监管的;
13、其他影响正常供餐服务的违约行为。
(三)甲方在供餐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拒绝或拖延核算餐费,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不核算或支付的。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供餐,致使乙方餐食不能按时提供,造成餐食达不到约定标准的。
九、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交纳履约保障金不予返还,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如乙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 个月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重新组织招标。甲方根据实际损失确定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金额。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在未接到甲方书面同意解除合同前,乙方仍须按照本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3、乙方因食品安全、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等问题,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等重大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为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消防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防疫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及就餐者造成损害的,乙方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全部经济责任。
4、乙方在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中,因存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问题被通报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损害学校声誉的,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全部的经济责任。
5、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无通知的情况下停水、停电而引起无法正常供餐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供餐。如果乙方擅自停止供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为学生、教职工采购餐食的全部费用,并可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偿还。
6、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餐费的,经乙方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支付的,自催告期满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欠付餐费总额的 %。
7、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直接从餐费中予以扣除,无需经过乙方同意。另外,甲方因争议解决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评估费、公告费、邮寄送达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8、 。
十、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保守在缔结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内部保密信息,除甲乙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或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当赔偿因泄露保密信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十一、不可抗力
服务期内,如遇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相关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二、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然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因争议解决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差旅费、公告费、邮寄送达费等所有成本由违约方承担。
十三、合同签订时间、地点、份数及生效
1、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2、合同签订地点: 。
3、合同份数: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由甲方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份。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四、其它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账户:
开户行:
税号: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账户:
开户行:
税号: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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