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理财产品管理运作的需要,乙方在使用其购买、租用、使用的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系统、客户系统、CA 认证服务等)时,可能需要暂时存储理财产品及投资者部分信息在信息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乙方将要求信息服务提供商履行保密义务。
长沙银行金芙蓉长福系列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协议编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其发行理财产品的购买方(以下简称“甲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本期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达成协议如下:
重要提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理财产品面临诸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等,详见本理财产品《长沙银行金芙蓉长福系列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理财产品的《长沙银行金芙蓉长福系列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
(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的详细条款并充分理解理财投资可能发生的风险。
乙方公布的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甲方参考,不代表甲方可获得的实际收益,不代表产品未来实际表现,不构成乙方保证甲方获得业绩比较基准反映的收益率的承诺,甲方基于自身判断及对理财产品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独立、自愿投资本理财产品。
第一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自愿向乙方购买本产品,接受乙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甲方承诺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甲方承担,本产品甲方面临的投资风险详见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
2、乙方在受托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时,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管理理财产品资金,依法保护甲方的财产权益。
3、甲方应在乙方处开立存款账户,用于本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理财产品兑付,甲方承诺持有本产品期间该账户不做销户。乙方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向甲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利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后,即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完成利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因甲方指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乙方无法向甲方进行正常利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由此导致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甲方已仔细阅读本产品《风险揭示书》,已充分知悉本产品风险等级,并确定以上述理财资金投资本产品,同意乙方于理财产品成立当日或申购确认日将甲方指定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乙方理财账户,对此乙方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甲方进行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客户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同样适用上述划款操作规则。
4、在甲方持有本产品份额期间,乙方有权收取理财产品相关费用,具体费用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详见《产品说明书》。
5、乙方接受和认可甲方通过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购买本产品的法律效力。
6、甲方保证其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机构投资者”);或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甲方为资产管理产品的,甲方投资本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多层嵌套、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违规行为。理财资金是甲方有权处分的合法合规资金,甲方签署本协议符合甲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甲方应配合乙方及代销机构进行反洗钱等法律及监管规定要求的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信息。
7、乙方将严格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乙方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以收集、存储、使用、传输、提供等方式处理投资者信息。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组织要求和本协议的约定,处理投资者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组织要求,乙方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或理财产品的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等)报送或共享投资者身份信息、持有理财产品信息等相关信息,乙方将在必要范围内报送或共享前述信息,并要求上述信息接收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投资者保密义务。
因理财产品管理运作的需要,乙方在使用其购买、租用、使用的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系统、客户系统、CA 认证服务等)时,可能需要暂时存储理财产品及投资者部分信息在信息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乙方将要求信息服务提供商履行保密义务。
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同知悉并同意上述情况。
8、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或公检法司、审计、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披露外,未经一方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对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
第二条信息披露
1、乙方通过长沙银行营业网点或长沙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等渠道发布有关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具体信息披露详见《产品说明书》。
2、乙方通过长沙银行营业网点或长沙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等渠道发布产品相关信息,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乙方认为需要直接联系甲方的,乙方将依据协议书客户信息中甲方预留的地址或电话进行通知。因甲方原因而导致通知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税务事项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甲方应缴纳的税收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义务。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理财产品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付,本产品管理人进行申报和缴纳。
第四条不可抗力
1、本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或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业务系统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非乙方所引起或能控制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互联网系统、电力系统故障等情形。
2、对由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但乙方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1、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同时负有过错,则应由双方各自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2、双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造成损失时,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1)对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监管机构管理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而导致的相关风险及损失,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
(2)本协议书中涉及的相关确认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
(3)如甲方违反本协议所做的声明和保证,或本产品甲方所涉及的资金被有关机关全部或部分冻结或者扣划,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且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给乙方或产品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1、《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追加认购、申购、赎回申请书》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已经阅读并认可本协议和《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
《追加认购、申购、赎回申请书》的全部内容,并已就投资于本产品做出独立的判断。
3、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若乙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销售本产品且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购买,则本协议经甲方点击确认并经乙方电子银行销售系统确认成交之日起生效。
4、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在理财产品的认购期或存续期内,进行再次认购或申购,无须另行签署新的理财产品协议书。
5、本协议具备独立性。如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多份协议书,则各协议书之间相互独立,每一份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协议书。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6、乙方有权不定期对本协议进行更新,通过乙方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相关理财代理销售机构官方渠道或乙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频率等规则见《理财产品说明书》)。乙方更新本协议并进行披露后,如甲方购买或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则视为甲方完全接受最新版本协议的所有内容。
7、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沙银行金芙蓉长福系列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的签署页)
甲方声明:
1、在签署本产品协议书之前,甲方已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追加认购、申购、赎回申请书》和本协议书的全部内容,明确本产品为委托代理性质,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甲方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自身独立的判断,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甲方认可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已清楚知悉甲方应注意查询的事项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相关通知和披露。
甲方/投资者(签字/签章): 乙方/银行(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长沙银行金芙蓉长福系列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1、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协议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2.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又称“长沙银行”、“本行”或“我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 R3,适合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购买。长沙银行对本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本产品在发生不利的情况下(可能但不一定发生),客户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客户应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基于自身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3.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长沙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客户进行投资决定时参考。
4、本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5.长沙银行xx提示:本《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为《理财产品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客户应仔细阅读上述文件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审慎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6.客户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长沙银行咨询。在购买本产品后,客户应随时关注该理
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协议编号: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长沙银行金芙蓉 2024 年长福净值 13 期(尊享)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 |
产品代码 | 2024048 |
登记编码 | 本产品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是 C1086224000048 ,客户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该产品信息。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募集方式 | 公募 |
运作方式 | 封闭式 |
产品管理人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产品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住所:xxxxxxxxxxxxxx 00 x 主要职责:托管人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在本理财产品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责任。产品管理人以本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托管人负责指令处理、资金 清算、证券结算、会计核算、投资监督、资产估值等职责。 |
内部风险评级 | 根据长沙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本产品属于[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 □、高风险□]产品 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适合客户类型 | 经长沙银行风险评估,本产品适合[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个人 |
投资者和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购买。 | |
产品期限 | 728 天。 |
发行规模 | 本产品发行规模下限为 2,000.00 万元,上限为 100,000.00 万元。若产品发行规模超出上限,长沙银行有权暂停接受认购申请。理财产品成立后,长沙银行可以根据情况设置或调整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 |
产品认购期 | 2024 年 06 月 06 日 9:00—2024 年 06 月 12 日 15:00(含)。长沙银行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该申请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长沙银行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长沙银行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当在本理财产品的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份额。 |
产品购买方式 | 在理财产品认购期或开放日,投资人可通过长沙银行营业网点,以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本产品。 |
产品成立日及成立方式 | 2024 年 06 月 13 日。认购期结束,如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发行规模下限,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长沙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则长沙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如理财产品不成立,长沙银行将于原定成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已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指定账户,原定成立日至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利息。 |
产品预计到期日 | 2026 年 06 月 11 日。 |
申购、赎回 | 本理财产品在存续期内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特定情形下且本产品说明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
认购确认日 | 产品成立日。 |
认购金额 | 认购起点金额为 30.00 万元人民币,并以 1.00 元的整数倍递增。 |
产品份额 | 本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份”,认购期 1 元人民币为 1 份,认购期产品净值为 1。 |
认购撤单 | 在认购期内允许认购撤单。 |
认购方式 | 投资人可通过长沙银行柜面、以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认购。 |
收益分配 | 当开放日理财产品单位净值高于【1.0000】元时,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分配收益后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等于【1.0000】元。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不高于【1.0000】元时,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
认购费 | 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 |
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服务费:本产品销售服务费率为 0%(年化)。 |
固定管理费 | 本产品管理人收取固定管理费,固定管理费率为 0.3%(年化) |
浮动管理费 | 若投资者扣除各项费用后的折合当期收益率大于业绩比较基准,产品管理人将收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部分的 80.00%作为浮动管理费(详见本说明书第五部分费用)。 |
托管费 | 本产品托管人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为 0.01%(年化) |
其他费用 | 除产品认/申购费(若有)、赎回费(若有)、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若有)、托管费费用之外的产品费用,包括不限于产品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行划款费用、交易相关费用、产品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和诉讼/仲裁等代表理财产品维权产生的费用等,由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产品费用。 |
产品终止日 | 指理财产品终止之日,包括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 产品早于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产品延长后的终止之日(含延长后的到期终止之日,以及管理人在延期期间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产品终止之日)。 |
产品兑付日 | 预计到期日(或实际终止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本金及收益(如有)。 |
产品单位净值 | 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单位理财份额净值,单位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净值公告 | 长沙银行将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在官方网站发布本产品上一工作日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以及本 |
产品结束后两个工作日披露到期日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 |
收益计算方法 | 产品到期客户收益=持有理财份额×(产品到期累计净值-1)-浮动管理费(如有)。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 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年化收益率)为 3.35%。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代表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承诺,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该调整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测算依据: 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范围内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投资比例、市场情况进行静态测算和情景分析,设定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
清算期 | 产品到期日(或实际终止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
资金计息 | 认购期内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认购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清算期内客户资金不计收益,亦不计算利息。 |
工作日 | 国家法定工作日。 |
产品账单 | 本产品存续期的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本行将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短信、微信等客户认可的方式向客户提供产品账单。 |
税收安排 |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客户自行申报及缴纳。 |
二、理财产品的投资
1、投资目标
在确保本产品保持中等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2、投资理念
本产品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状况和资金供求的深入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3、杠杆水平
杠杆水平是指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本产品杠杆水平不超过 200%。
4、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如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同业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回购、大额可转让存单、短融及超短融等;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央银行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含债券型 FOF)等;可转债、可交债、信托贷款、委托债权、定向计划、券商收益凭证以及股票定向增发优先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等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
(2)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股票型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含权益型 FOF)、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股票二级市场结构化优先级以及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等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
(3)商品及衍生品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利率互换、收益互换、交易所上市期权等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
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80%-100%;权益类资产:0%-20%;商品及衍生品类资产:
0%-20%。
产品管理人应当自产品成立日起 6 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说明书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内,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说明书的约定。如遇市场变化导致各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超出以上范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长沙银行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工作日内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
三、产品估值规则
1、估值目的
本产品估值的目的是为客观、准确地反映产品的价值,衡量理财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2、估值方法
(1)存款类、拆借及债券回购类的估值方法
按成本估值,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逐日计提利息。
(2)债券类资产的估值方法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公布的价格作为市场价格。
2)、交易所上市债券
①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全价减去债券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全价减去债券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另外,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收盘价减去全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③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或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⑤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模型法确定公允价值在无法取得合适估值模型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估值。
(3)股票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优先股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当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根据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条款,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估值模型,或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⑤长期停牌股票根据停牌原因、停牌时同及停牌公司公告等信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场外开放式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估值日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每万分收益估值。
(5)衍生产品估值方法
1)商品期货、股指期货、权证估值,一般以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非标准化衍生产品可以在估值日向交易对手或独立第三方询价,以三家机构提供的询价结果均值作为估值结果。
(6)非标准化类资产、资产管理计划类资产估值定价方法
估值日有价格的,以可获取的价格估值;估值日无可获取价格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资产管理计划类资产通常采用自建现金流量折现法模型的方式估值
(7)同业借款估值定价方法
周期开放的理财产品持有的同业借款不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通常采用自建现金流量折现法模型的方式估值。封闭式理财产品持有的同业借款一般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8)摊余成本法
1)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资产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我行现金管理类的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产品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产品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长沙银行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产品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5%时,投资经理需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3)如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长沙银行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按照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其他
1)如投资涉及未尽表述的资产,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2)法律法规或长沙银行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如市场主流估值方法发生变更,或出现新的估值方法更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长沙银行可以在不违背产品协议约定的前提下,相应调整估值方法。
四、费用
1、费用种类
产品费用包括销售服务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长沙银行因管理、运营理财产品发生的税费由本产品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销售服务费:本产品销售服务费按产品募集资金总额的 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S=E×销售服务费率÷365 S 为每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产品募集资金总额(下同)
产品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根据管理人与托管行协商不定期支付。
(2)固定管理费:本产品固定管理费按产品募集资金总额的 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固定管理费率÷365 H 为每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根据管理人与托管行协商不定期支付。
(3)托管费:本产品托管费按产品募集资金总额的 0.01%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E×托管费率÷365 G 为每日计提的托管费
托管费每日计提,根据管理人与托管行协商不定期支付。
(4)浮动管理费:
在产品到期日或实际终止日时,本产品剔除销售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累计净值对应的年化收益率超过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对于超出部分,长沙银行将按 80.00%的比例以产品募集资金总额为基数一次性提取浮动管理费。
(5)认购费: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
(6)申购费:本产品不收取申购费。
(7)赎回费:本产品不收取赎回费。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本产品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产品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付,由长沙银行进行申报和缴纳。
(9)证券交易相关费用:本产品涉及的证券交易费用等相关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理财财产中支付。
(10)其他费用:本产品运作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和律师费等,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理财财产中支付。
3、费率调整
长沙银行有权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的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进行调整,并至少于调整日之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长沙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本理财产品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至少于调整日之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五、投资收益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产品的收益包括:投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监管机构认可的相关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收入、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净收益是收益扣除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可以在产品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该收益的构成不代表投资者一定可以获得收益。
(二)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长沙银行将根据产品运作情况不定期分红。若确定分红,则由长沙银行拟定分红方案,并由产品托管人复核,在确定分红方案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产品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产品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等内容。
(1)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配方式;
2)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终止分配
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产品项下财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产品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三)理财收益金额计算示例
客户收益=客户持有份额×(到期累计净值-1)-浮动管理费(如有)
假定产品期限为 630 天,产品认购期 1 元人民币为 1 份,客户购买理财产品 300000 元,对应理财产品份额为 300000 份,产品业绩比较基准(R0)为 4.20%。
计算示例:
情景 1:投资收益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若理财产品到期累计净值为 1.0742,则:
产品到期时累计净值对应的年化收益率(R)=(1.0742-1)×365÷630=4.30%﹥4.20%,即投资收益超越业绩比较基准,假设长沙银行对超出部分按 80 %收取浮动管理费,则浮动管理费如下:
300000×(4.30%-4.20%)×630÷365×80%=414.25 元
扣除浮动管理费后,客户最终收益为:300000×(1.0742-1)-414.25=21845.75 元
产品到期时,客户获得的实际收益对应的年化收益率为:21845.75÷300000×365÷630=4.22%
情景 2:投资收益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
若理财产品到期累计净值为 1.0708 则:
产品到期时累计净值对应的年化收益率=(1.0708-1)×365÷630=4.10%﹤4.20%,即投资收益超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长沙银行不收取浮动管理费。客户最终收益为:
300000×(1.0708-1)=21240.00 元
产品到期时,实际收益对应的年化收益率为 4.10% 。
情景 3:投资发生亏损
若理财产品到期累计净值为 0.9985,则长沙银行不收取浮动管理费。客户最终收益为:
300000×(0.9985-1)=-450.00 元
产品到期时,实际收益对应的年化收益率为-0.09%。
情景 4: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在所投资的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情况下,须根据资产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本金将全部损失。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特别提示:示例仅为投资者介绍理财收益分配金额计算方法之用,并不代表以上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很大。投资者所能获得的理财收益分配金额以产品管理人按本产品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实际支付为准。因单位净值为四舍五入的结果,导致计算过程中产生的尾差由管理人承担。
六、提前终止
在本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客户无权要求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长沙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2、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
3、因客户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产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4、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5、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6、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7、因本理财产品面临改造、优化等需求;
8、在不损害客户利益情况下,管理人认为可以终止产品运作的其它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长沙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长沙银行将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长沙银行各营业网点或长沙银行网站公布提前终止日并指定资金到帐日。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帐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息。
七、延迟终止
在本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客户无权要求延期终止该理财产品。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长沙银行有权延期终止本产品:
预计在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理财产品财产所投资的资产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无法全部变现;
预计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不能按期向管理人划付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
理财产品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程序于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尚未终结致使理财产品
财产不能完全变现;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其它情形。
如管理人决定本理财计划延期的,将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前 2 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对延期事项进行说明,并说明延期期限及到期之日,自披露之日即视为相关 信息已送达,并据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八、信息披露
1、本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长沙银行将在官方网站发布产品发行公告;
2、在本产品存续期内,长沙银行将在官方网站发布本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发布,半年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发布,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个工作日内发布;
3、长沙银行将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在官方网站发布本产品上一工作日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以及本产品结束后两个工作日披露到期日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4、本产品到期日(或实际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长沙银行将在官方网站发布产品到期公告;
5、本产品存续期的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内,长沙银行将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或网上银行等客户认可的方式向客户提供产品账单;
6、如长沙银行决定本理财产品不予成立,将在认购期结束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在长沙银行官网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7、如果长沙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长沙银行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长沙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布提前终止日并指定资金到帐日。
8.如果长沙银行延期终止本产品,长沙银行将在确定延期终止方案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长沙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布延期终止日并指定资金到账日;
9、若长沙银行确定对本产品进行分红,则由长沙银行拟定分红方案,并由产品托管人复核,在分红方案确认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10、若长沙银行确定对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产品管理人将至少于调整日前 2 个工作日内通过长沙银行官网公布调整情况。
11、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内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产品正常运管的需要,在不损害客户利益的前提下,长沙银行有权对本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文件进行修订,并提前 3 个工作日在长沙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进行信息披露。
长沙银行网站(www.bankofchangsha.com)或相关营业网点将及时公布上述信息,敬请投资者及时查看。投资者如果因为未及时了解本行公布的相关信息导致投资受损,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当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进行相应变更(包括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或费用等)时,若构成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投资者有权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开放期和方式赎回理财产品(若为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可由产品管理人另行决定投资者的退出方式)。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申请赎回不受巨额赎回限制。若投资者未选择赎回本产品的,则视为已理解并接受产品管理人的相应变更。
长沙银行金芙蓉长福系列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客户:
本产品是与银行存款性质不同的金融产品,具有一定投资风险。在本产品下,客户委托长沙银行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但长沙银行并不保证理财本金的安全及理财收益。在您选择购买本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本《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追加认购、申购、赎回申请书》等是《产品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请您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亲自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二、本产品是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长沙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为 R3(中等风险),适合风险评级为“谨慎型”、 “稳健型”、“进取型”和“激进型”的个人或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购买,长沙银行对本产品理财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您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风险: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或资产,如果相关投资的债务人、交易对手发生违约,信用状况恶化等,客户将面临投资损失的风险。
2、利率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果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并导致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收益大幅下跌,则可能造成客户遭受损失;如果物价指数上升,理财产品的净值收益水平低于通货膨胀,造成客户投资理财产品遭受损失的风险。
3.市场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本理财产品受到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所投资的各类资产价值可能下跌,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导致理财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4.债券投资风险(如有):债券投资除了受到主体信用情况变化及利率波动外,还受到投资者交易情绪、市场资金面及市场短期预期改变等阴虚导致债券价格受到影响,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得本金遭受损失。
5.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等资产投资风险(如有):如本理财产品投资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等时,可能因为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等的财产损失,导致理财产品遭受损失。
6、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按本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申购与赎回,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的未赎回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继续持有一个投资周期。若本产品发生巨额赎回,客户将面临 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本理财产品投资金融市场或资产标的出现流动性不足情况下,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引起净值波动的风险。
7、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监管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产品的设立、投资及管理等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本产品发生损失。
8、延期支付风险: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导致理财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兑付,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从而导致本产品部分资金的延期支付。
9、早偿风险: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产品正常运行时,本产品的投资资产等不能成立或者提前终止、或者司法机关要求、或发生其他长沙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等情况,长沙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产品,客户将面临投资风险。
10、信息传递风险:长沙银行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与公告。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主动、及时登录长沙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获取相关信息。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如客户预留在长沙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长沙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长沙银行将可能在其需联系时无法及时联系上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不达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综合考虑产品的投资组合及同类产品过往业绩等因素测算而得,不代表产品业绩的未来表现,不作为向您支付产品本金或收益的承诺。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情况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产品业绩表现存在不达业绩基准的风险。
12.操作风险:产品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13、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因自然灾害、战争、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理财产品面临损失的任何风险。
14、管理人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投资资产相关服务机构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或者上述主体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客户遭受损失。
15、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理财产品认购结束时,认购金额未能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等原因,经长沙银行审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协议文本有关规定向客户提供本产品,长沙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客户将承担投资本产品不成立风险。
16、估值差错风险:理财投资基础资产时涉及对资产估值不准确、及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及产品托管人对理财产品费用计提出现错误,将导致本理财产品估值差错。
三、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示例:长沙银行对本产品的理财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若理财产品运作期间,该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出现风险,则客户可能无法获得理财收益,甚至客户的投资本金将遭受损失,在最不利的极端情况下,客户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风险揭示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确认栏
本人/公司申明:本人/公司已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已完全理解理财产品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本人
/公司确认长沙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已向本人/公司说明。本人/
公司确认理解本理财产品购买协议中的所有风险,并自愿承担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
个人客户确认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个人客户填写: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本人/公司已阅读上述风险揭示书,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请投资者(客户)抄录:
投资者(客户)签字/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长沙银行金芙蓉长福系列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购买长沙银行理财产品,请仔细阅读本《投资者权益须知》,行使您在本业务项下的权益。
一、基础概念及工作
1、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2、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和办理认购、赎回等业务活动。
3、理财产品分类:银行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在投资本行理财产品前完成以下工作:第一,通过本行专门为您设计的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仅适用个人客户),了解您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产品需求;第二,请认真阅读本行理财产品的相关销售文件,具体为《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然后选择购买与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您在阅读时如有不明之处,可及时向本行理财人员进行咨询;第三,请关注本行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与频率以及本行相关联络方式,当您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时请及时向本行反馈。
二、理财产品购买流程
1、开立或持有长沙银行账户,该账户用于本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兑付,您应确保持有本产品期间该账户不做销户。
2、(适用于个人投资者)接受并完成本行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产品。
3、(适用于机构投资者)提供本行要求的相关客户资料。
4、请仔细阅读《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其他销售文件(如有),确定已同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且并无疑问和异议后,签署相关销售文件,并办理购买手续。
5、本行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均可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手续,但是对于具体的产品,本行将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发售渠道。
三、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以下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您首次购买本行理财产品前,需在本行营业网点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由本行将评估结果录入系统,并将作为评价您是否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重要因素。您可以通过我行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您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主动要求本行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本行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级,按照风险承受能力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本行将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五级,按照产品风险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R3
(中等风险)、R4(中高风险)、R5(高风险)。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类型越丰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类型与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对应关系为: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类型 | 风险特征描述 | 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 |
保守型 | 不保障本金,通常投资于市场普遍认可的各种类型的最低或极低风险投资工具,产品业绩及净值的波动率受风险因素影响很小,且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 R1 |
谨慎型 | 不保障本金,投资方向为较低风险的各类型投资工具,产品业绩及净值的波动率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 | R2 及以下 |
稳健型 | 不保障本金,投资方向为中等风险的各类投资工具,风险因素可能对产品业绩及净值的波动率产生一定影响。 | R3 及以下 |
进取型 | 不保障本金,投资方向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各类型投资工具,风险因素可能对产品业绩及净值的波动率产生较大影响。 | R4 及以下 |
激进型 | 不保障本金,投资方向为高风险、高收益的各类型投资工具,风险因素可能对产品业绩及净值的波动率产生重大影响。 | R5 及以下 |
(以下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请您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认知、风险判断及其他因素综合考量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本行不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长沙银行营业网点或长沙银行网站(www.bankofchangsha.com)等渠道进行,具体方式、渠道及频率以《产品说明书》中“信息披露”约定为准。
五、客户投诉方式与程序
如您对本行理财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均可联系本行理财经理或反馈至本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本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11。
本须知仅作为客户提示及教育之用,其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如有变化,恕不另行通知,以相关法律法规、理财合同和本行的最新规定为准。请您及时关注本行最新产品信息,本行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投资者(客户)确认:
本人/公司已仔细阅读上述《投资者权益须知》,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人/公司享有的权益、以及本理财产品的相关情况及风险,无任何异议。
投资者(客户)签字/签章: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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