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 保單主要條款
1.1 合約
保單條款連同申請表(包括但不限於(i)保單附表; (ii)背書;(iii)任何提供給我們作為可保證明的通知及答覆; (iv)我們從您或受保人所收到的任何其他資料),構成您與我們就本保單所達成的法律合約,並取代所有先前不論是書面或口 頭上的協商,xx, 建議,理解及協議。
1.2 擁有權
於本保單有效而受保人在生期間,您是本保單的擁有人並有權行使本保單下的權利和選擇權。
1.3 受益人
受益人享有獲得本保單第 2.1 條所指的恩恤身故賠償之權利。您可以根據本公司適時所訂明的指引向我們提交通知作出受益人的指定。
如果您指定了多於一名受益人並且其均在受保人身故後在生,每名在生的受益人都有權平均獲得身故賠償(或由您指定的不均等份額)。
如您未有事先指定受益人,或者在受保人身故時沒有在生的受益人,恩恤身故賠償將支付給予您或您的遺產(按情況而定)。
1.4 冷靜期內取消保單權益及退回保費
您有權於我們的客戶服務平台要求取消保單,取回已繳保費和徵費。此權益必須於冷靜期內行使。冷靜期為發出保單合約或保單簽發通知書予保單持有人後 21 天內(以較先者為準)。保單簽發通知書是由我們於保單合約備妥時發出以通知您有關保單冷靜期事宜。
2. 您的受保事項
2.1 恩恤身故賠償
如受保人在保單生效期間身故(非因第 3.1 條所述的自殺)並且在我們收到我們滿意的索償證明後同意理賠,我們將根
據第 1.3 條向您或受益人(視情況而定)支付恩恤身故賠償,金額相當於現行保單保障期內已繳總保費的百分之一百零五(105%),並扣除任何負債後的餘額。我們將不會就保單下任何將支付的恩恤身故賠償支付任何利息。
2.2 意外住院現金保障
如受保人在保單生效期間受傷並在意外發生起二十四(24)小時內以住院病人身份於香港醫院管理局轄下的公立醫院或於香港的私家醫院接受治療或服務,我們將向您支付意外住院現金保障。惟受保人必須以住院病人身份住院,接受醫院的醫生定期診治及護理。
意外住院現金保障按每日住院的金額相當於保單附表或背書註明的最新保障額的百分之一百(100%),並扣除任何負債後的餘額,惟受限並於保單附表或背書所註明的最高賠償次數及最高賠償天數。
我們只會就同一宗意外,在每一個保單年度支付意外住院現金保障一次,惟受限於保單附表或背書所註明的最高賠償次數及最高賠償天數。
3. 甚麼是不保事項
3.1 自殺
如受保人在首個保單年度自殺,不論神志清醒與否,我們的責任只限於退還首個保單年度的已繳總保費,並扣除於第
2.2 條下已被支付或應付的意外住院現金保障。
我們將不會就保單下任何處理中的賠付支付任何利息。
3.2 不承保事項
如索償是由下列任何情形導致、引起或產生(全部或部分),我們將不支付任何賠償(根據第 2.1 條的恩恤身故賠償除外):
a) 任何投保前已存在的情況;或
b) 任何自我傷害或自殺(不論受保人當時神志清醒與否);或
c) 酒精中毒或由非註冊醫生處方的藥物引致中毒;或
d) 任何犯罪行為;或
e) 乘坐任何飛機,以付費乘客身分乘坐商用客機或在客機上工作的機組人員除外。
4. 如何索償
4.1 索償安排
您或根據第 1.3 條下您的受益人(被稱為索償人)於發生索償事件及/或受保人身故後,必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我們提出索償並提供索償證明。索償證明必須在相關索償事件發生之日起九十(90)日內向我們提交。我們保留要求任何其他文件及/或進行檢驗的權利,相關費用由索償人支付。
4.2 支付賠償
所有提交給我們的醫療報告、醫療證據及/或診斷報告必須由註冊醫生簽發,相關費用由索償人支付。
本保單下的賠償應支付予您或根據第 1.3 條下您的受益人(視情況而定)。於支付賠償後,對於該項付款,我們即毋須以任何方式承擔任何責任。
5. 保費
5.1 支付保費
只要我們接受您支付的保費,您的保單將保持有效。
在受保人身故後,任何到期並已支付的保費將退還予您或您的遺產(按情況而定)。
5.2 寬限期
除首期保費外,我們必須在相關保費到期日的三十(30)曆日內(「寬限期」)收到保費。如在寬限期後仍未收到保費,我們有權立即終止您的保單,並由最先未繳保費的保費到期日生效。如在寬限期期間提出索償申請,任何逾期保費將從 應付的賠償中扣除。
5.3 續保
於保單有效期間,受保人年滿八十(80)歲之前,我們保證在保單保障期終結時續保保單而無需提供其他可保證明。在我們收到新的保單保障期的到期保費後,保單將會自動續保。保費將於每次續保時因應受保人的年齡以及我們在續保時決定的費率予以調整。
每次續保時的保單保障期及保費繳付期將與保單附表或背書所註明的相關期限相同。
5.4 徵費
您同意我們根據管轄您的保單的適用法律和法規收取徵費以及同意彌償並持續地彌償我們在保單開立日因該徵費所產生的責任。
6. 如何終止您的保單
6.1 終止
如發生下列任何事件,您的保單將被自動終止:
a) 受保人身故;
b) 我們接受您透過通知的保單終止要求;
c) 您未能向我們支付保費導致保單被終止;
d) 您的保單被我們終止;
e) 於受保人年屆八十(80)歲生日的保單周年日;或
f) 我們知道受保人從事新的職業或者額外的其他職業,而該職業被我們劃分為不可承保的職業;或
g) 您未能於本保單簽發日起計的三十(30)個工作天或延長時期內使我們能完成客戶盡職審查、或您未能履行本保單下您的義務、或您的行為(包括不作為)導致我們未能符合任何適用於我們的法律和法規。然而,若受保人於上述之三十(30)個工作天內或延長時期內完成客戶盡職審查前身故,我們將按索償評核要求接受您的身故賠償索償。
我們將不接受於終止日後提出的任何索償。
7. 您能對您的保單做甚麼
7.1 更改受益人
於本保單有效而受保人在生期間,您可以根據本公司適時所訂明的指引,透過向我們發送通知更改受益人。更改受益人只於我們記錄後才生效。
7.2 復效
如果您的保單根據第 5.2 條被終止,您可在本保單終止日起二十四(24)個月內要求恢復您的保單(受限於我們的最終決定),惟須滿足以下條件:
a) 您提交通知完成復效申請;
b) 受保人在申請本保單復效時的年齡不得超過我們所定的最高投保年齡;
c) 您以自費形式提交我們要求的有效可保證明;
d) 您支付所有逾期未付的保費及利息。
我們不會就根據第 5.2 條本保單終止日至我們所定的復效日期期間所發生的任何索償支付、將支付或應計之任何賠償。
7.3 更改保單擁有權
於保單生效期間,您可以根據本公司適時所訂明的指引向我們發出通知,以更改您保單的擁有權予您指定的人士。該由您指定的人士將會接收您的所有權利及權益。
7.4 選擇更改計劃級別/ 保障額
a) 增加保障額
於本保單有效而受保人在生期間,您可以根據適用於本保單的任何計劃級別增加保障額,惟所有保障額的增加須經過核保程序及必須符合保單簽發要求。
b) 減少保障額
於本保單有效而受保人在生期間,您可以根據適用於本保單的任何計劃級別減少保障額。
您可以根據本公司適時所訂明的指引及適用於本保單的任何計劃級別更改保障額,相關更改將自背書規定的生效日起生效,而保費將根據新的保障額及在有關更改時的年屆受保年齡調整。
8. 其他您應知道的條款
8.1 修訂
我們保留隨時按照香港法律、監管政策或其他法例修訂本保單條款及保單附表的權利,該等修訂立即生效或在我們向您發出由我們的授權人員簽署的通知、保單附表及/或背書時生效。
如遞交給我們的申請表、任何申述、xx或文件內有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包括您任何後續之申請,而我們認為該資料對我們簽發本保單的決定,或對我們簽發本保單的條款具有重大影響,我們有權根據完整和正確的資料拒絕、修訂或調整本保單,包括任何保障。
8.2 外地旅遊及職業
除非我們通知您有關在香港境外旅遊或任職的任何限制,否則無論您在任何地方旅遊或任職,您的保單均有效。
8.3 支付貨幣
我們支付或支付給我們的所有款項必須是保單附表中規定的貨幣。
8.4 排除第三方權利
除您和我們外,任何第三方均無權行使《合約法(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的權利以執行本保單的任何條款。
8.5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您的保單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照香港法律詮釋,香港法院有權處理對您的保單有關的任何問題、索償或爭議。若我們因向您提供任何保障而面臨任何制裁,我們將保留權利不提供保障,且無須根據本計劃賠償任何索償或提供任何保障。
8.6 更改職業
如在保單生效期間,受保人的工作職責、職位或職業有所更改或受保人額外從事其他職業,您必須在更改之日起三十
(30)個工作天內通知我們。
如果您通知我們上述更改,並且該等職業被我們劃分為可承保職業,我們將調整保費及/或本保單條款和條件(如適用)。
如果您通知我們上述更改,並且該等職業被我們劃分為不可承保職業,我們將終止保單並退還本保單下不再承保部分的保費。
如受保人的職業在保單簽發後有所更改,但是未就更改通知我們,並且在意外發生時該等職業被我們劃分為可承保職業,我們將調整保費(如適用),並且該等保費調整將於相關應付索償反映(恩恤身故賠償除外)。
如受保人的職業在保單簽發後有所更改,但是未就更改通知我們,並且在意外發生時該等職業被我們劃分為不可承保職業,我們將不會就受保人在意外發生時,與從事的職業直接或間接有關的受傷而引起的任何索償(恩恤身故賠償除外)承擔責任。如此事情發生,我們將終止保單,並於本保單沒有作出賠償的情況下時退還本保單下不再承保部分的保費。為免存疑,就不可承保的職業,即使該受傷是受保人在固定的時間以外工作,或沒有收取任何工資的情況下,或執行臨時職責時發生,亦被視作與該不可承保的職業有關。
9. 字及詞語的涵義
9.1 詮釋
• 在本保單中,除非另有明確表示,否則單數包括複數,而陽性則包括陰性及中性,反之亦然。
• 凡本保單使用「包括」一詞,均詮釋為「包括但不限於」。除非您的保單明確規定某一事項或者我們後續作出通知,否則該等事項應被視為排除在保單之外。
• 對條或分條的提述分別指本保單條款的條或分條,而您保單內對附表的提述則指本保單的附表。
• 如果您保單中任何條款與香港法律不一致,則該條款在香港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有效。
• 如中、英文兩個版本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之處,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9.2 定義
詞語 | 意思 |
意外 | 指在不涉及所有其他原因下純粹及直接由於使用暴力、未有預見、外在及可見的方式導致的事故。 |
年齡/歲 | 指受保人於上一個生日的年齡。 |
申請/申請表 | 指您向本公司購買本保單所使用的方法,包括提交給我們的任何申述、xx或以電子或任何形式提交之文件,其中包含我們發出本保單所依據的資 料。 |
住院 | 受保人因醫生就傷病作出的書面建議入住醫院接受醫療需要的服務與治療的期間,且該段逗留期間須不少於連續六小時。從開始住院至出院期間,受保人必須在該醫院連續入住而未有缺席或間斷。因同一或相關之傷病或其併發症而多次住院,若每次住院相距上一次住院不超過九十天者,視為 同一次住院。 |
客戶盡職審查 | 指我們為符合我們的監管職責(包括但不限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以及履行其他稅務和財務報告義務)而必須執行的任何行為。 |
背書 | 指記錄及確認本公司對本保單的條款所作修訂的通知。 |
延長時期 | 指本公司按個別情況行使的酌情權賦予之時間,最長為本保單簽發日後的一百二十(120)個工作天。 |
醫院 | 指依香港法例註冊成立為醫院,以護理及治療傷病人士並提供付費住院服務之機構,同時: a) 具備診斷及進行外科手術之設施; b) 由註冊合資格護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時之看護服務; c) 由一位或多位註冊醫生定期負責監督管理;及 d) 並非一般診所、戒酒或戒毒中心、療養院、護養院、休養院、休養所、護老院或寧養院、自然護理或養生護理中心、精神病護理院、或 同類型之機構。 |
資料 | 指我們要求作保單申請及保單服務用途之任何資料。 |
受傷 | 指下述情況的損傷: a) 是純粹並直接因意外引致的,並且不涉及任何其他成因(包括患病或疾病,或內科或外科治療);及 |
b) 身體表面有可見的瘀痕或傷口作為證明。 | |
受保人 | 指本保單所承保的人士,並列載於保單附表上。 |
通知 | 指由您、我們或任何第三方根據保單提交或發出的通知。包括以任何可見形式之表達方法、複制詞語、圖形或符號。 |
醫生/ 註冊醫生 | 任何人醫生根據香港醫生註冊條例註冊及獲發牌照或獲當地政府合法授權予提供西醫醫療服務,且為本公司所接受認可。但若醫生為保單權益人受保人、受保人之商業合伙人、受保人之僱主或僱員或直系親屬,則不包括 在內(除非事先得到本公司書面批准)。 |
保單 | 指本保單條款、保單附表、本公司在本保單條款所附的任何其他附表或附 錄、任何由本公司列明屬於您保單組成部份之任何額外條款 、申請表以及本公司所簽發的任何背書。 |
保單持有人 | 保單的擁有人(如保單附表所述)指有權行使保單下之權利和選擇權的人。 |
保單周年日 | 指在保單附表或背書註明的保單生效日往後的每公曆年中屬同一日的日期。 如此處提及的日期為 2 月 29 日,在非閏年時的相應日期為 2 月 28 日。 |
保單生效日 | 保單附表列明的日期。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及保費到期日將根據該日期而定。 |
保單條款 | 指 WeCare 意外住院現金保的保單條款。 |
保單附表 | 指列載本保單詳情的保單附表,並可由本公司不時修訂。 |
保單年度 | 指某一保單周年日起至下一保單周年日前一天的期間。(從保單生效日起至首個保單周年日為止的期間,為首個保單年度)。 |
已存在狀況 | 在保單生效日、本保單的最後復效日期或增加保障額之前(以日期較後者為準): a) 已存在或繼續存在的任何情況、殘疾、疾病或受傷; 或 b) 受保人已出現任何情況、殘疾、疾病或受傷的病徵或症狀(即使受保人沒有諮詢註冊醫生);或 c) 受保人已接受或繼續接受治療、藥物治療或進行檢查的任何情況、殘 疾、疾病或受傷; 或 |
d) 診斷測試顯示病理存在的任何情況、殘疾、疾病或受傷。 | |
私家醫院 | 為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 165 章)規定註冊的私家醫院。 |
公立醫院 | 指香港醫院管理局負責管理(香港法例第 113A 章規定)的公立醫院。 |
已繳總保費 | 指以合約貨幣為保障已到期並已經繳交的每項保費之總和。 |
我們、我們的、本公司 | 指 Blue Insurance Limited。 |
您、您的 | 指保單持有人。 |
您的義務 | 指您於本保單下必須達成的任何合約責任或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支付保費及完成核實程序,以及按我們要求提供任何其他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