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 棟 00 樓 一、土地面積 土地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 坪 權利範圍 十萬分之 / 0 計算方式 基地總面積1301平方公尺(393.55坪),乘以本戶房屋專有部分面積 平方公尺 ( 坪)與本社區各戶專有部分面積總和 平方公尺 ( 坪)之比例而得。 (一)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土地持分面積及權利範圍應依地政機關登記為準。(二)以建照核准圖面為準。 二、房屋面積 專有部分 主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坪 附屬建物面積(陽台) 平方公尺 坪 專有部分面積共計...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以下簡稱買方)
賣 方: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賣方)
法 定 代 理 人:xxx
x為「家泰豐澤」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房屋、土地預定買賣事宜,經雙方同意訂立本買賣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買方契約審閱期
x契約於中華民國(下同) 年 月 日業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以上(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同意依約定履行。
【買方簽章確認: 】
【賣方簽章確認: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二 條 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一、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二、如雙方有本契約條款以外之其他約定,應以書面文字註明於本契約中,並於增、減或修改處另行用印,始生效力。
第 三 條 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一、土地坐落:
(一)新北市板橋區仁愛段 5、7、8、9、10、12 地號及重慶段 833、834 地號等 8 筆土地(以下簡稱本基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二)土地登記簿謄本面積為 1301 平方公尺(393.55 坪),其界點依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因分割、合併或地籍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坐落:
(一)買方購買同前述建築基地內預定興建地下四層、地上十五層二幢二棟之社區,定名為「家泰豐澤」(共計 85 戶)。
買方購買編號 棟 樓。
(二)建造執照為民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新北市政府核發 111 板建
字第 00477 號(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另本契約房屋門牌號碼編定依戶政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惟實際平面圖仍應以主管機關最終核定之竣工圖說為準。
三、汽車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一)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
□ 法定停車位 □ 自行增設停車空間,□ 有 ■ 無獨立權狀,依建造執照圖說地下 層編號第 號之平面式停車空間計 位,其車位規格為:
□長 5.5 公尺,寬 2.3 公尺,高 2.1 公尺
□長 5.5 公尺,寬 2.5 公尺,高 2.1 公尺
□長 6.0 公尺,寬 2.5 公尺,高 2.1 公尺
□長 6.0 公尺,寬 3.5 公尺,高 2.1 公尺(行動不便車位)。
(二)購買停車位者,其停車位長、寬尺寸之認定,係與相鄰車位測量至車位線中心;無相鄰停車位部分,則測量至車位線外緣;並同意依(附件十一:汽車停車位分管同意書)辦理。未購買停車位之買方,對停車位即無任何權利,不得妨礙購買停車位買方管理使用收益。
(三)本汽車停車位持分之面積包括停車位置、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在內,由停車位承購人共同分擔其面積應有部分,其持分產權依地政法令規
定登記,應依相關法令管理使用。本停車空間面積 點 平方公尺( 點 坪)占共有部分總面積 4011.41 平方公尺( 1213.45 坪)之比例為百萬分之 。
(四)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第 四 條 房地出售面積與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分配比例計算
A0 棟 00 樓 | |||
一、土地面積 | |||
土地持分面積 | 平方公尺 | 坪 | |
權利範圍 | 十萬分之 / 0 | ||
計算方式 | 基地總面積1301平方公尺(393.55坪),乘以本戶房屋專有部分 面積 平方公尺 ( 坪)與本社區各戶專有部分面積總和 平方公尺 ( 坪)之比例而得。 | ||
(一)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土地持分面積及權利範圍應依地政機關登記為準。 (二)以建照核准圖面為準。 | |||
二、房屋面積 | |||
專有部分 | 主建物面積 | 平方公尺 | 坪 |
附屬建物面積 (陽台) | 平方公尺 | 坪 | |
專有部分面積 共計 | 平方公尺 | 坪 | |
共有部分面積 | 平方公尺 | 坪 | |
x房屋面積共計 (不含汽車停車位) | 平方公尺 | 坪 | |
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 % | ||
三、汽車停車位含車道 及其他必要空間持分面積 | 平方公尺 | 坪 |
一、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五條規定互為找補。
二、買方充分了解並同意,本契約標示面積,皆以地政機關登記面積單位「平方公尺」為準。
三、主建物面積:為一般所稱之室內面積。
四、附屬建物面積:陽台面積依據工務局核發之建照圖計算。各戶附屬建物之項目以完工時核發之使用執照竣工圖為準。
五、共有部分: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位面積(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地下一層編號 5 號車位、騎樓、門廳、梯廳、管委會空間、排煙室、屋頂平台、蓄水池、梯間、電梯機房、消防機房、機房、緊急昇降機、無障礙電梯、無障礙樓梯、安全梯、電信機房、發電機房、停車空間、地下室排風、機電設備管道間、公廁、垃圾暫存室、台電配電場所、台電配電場所通道、水錶區、水箱、受電箱、機械室及汽、機車車道、客用電梯、電錶區、屋頂突出物及依法令應列入共用部分之項目皆屬之。
六、本「家泰豐澤」共有部分總面積計 4011.41 平方公尺(1213.45 坪),前項共有部分面積之分攤計算方式,係依買受本戶主建物加附屬建物面積與全區各戶主建物加附屬建物面積 6445.83 平方公尺( 1949.86 坪)總和之比例而為計算,其面積係以本社區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七、日後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主管機關就前述項目另行定義或更改名稱、項目、位置、編號時,買方同意依變更後文字辦理。
第 五 條 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賣方出售之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簽約後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法令因素,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本契約第四條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計得之單價
(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清。
三、前項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因面積誤差而解除契約時,賣方應將買方已繳之款項無息全數退還。
四、汽車停車位係按政府主管機關核准之停車位數量設置,其平面汽車停車位應有之持分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雙方同意車位按車位數計總價不計算單價。
第 六 條 契約總價
一、上開價款之各期付款方式如(附件一:付款明細表:房地買賣價款)。二、前項價款不包括各項預收款之費用。
第 七 條 履約擔保機制
一、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其相關內容請參閱 (附件十七:「不動產開發信託」說明)。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 證。價 x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
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
○○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第 八 條 付款條件及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一、買方應按本社區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附件一:付款明細表:房地買賣價款)之約定期程按期付款,除訂金及簽約金及開工款外,買方應依(附件一:付款明細表:房地買賣價款)之規定於各階段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為二十日以上。
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書面掛號繳款通知書七日內(以郵戳為憑)匯款至賣方之指定銀行帳戶或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如數一次繳清。
二、如買方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買方應負遲延給付責任,每逾壹日應加付該期款或應付款項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
三、如買方逾期繳款達二個月(含)以上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四、於前述情形,土地及房屋所有權如已移轉登記為買方名義時,買方應將該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返還登記予賣方或賣方指定之登記名義人,並於賣方通知解約之日起十五日內,備齊移轉登記所需之文件及用印,其返還登記所需之費用由買方負擔。
五、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六、(附件一: 付款明細表: 房地買賣價款) 約定之銀行貸款金額
,其付款方式依本契約第十五條之約定辦理。
七、若買方以票據給付期款或遲延利息者,倘該票據未能如期兌現者,視同買方未依付款專項約定付款。
第 九 條 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本社區建築物主要構造為鋼筋混凝土,其建材設備如(附件十五:建材設備表)所示。
二、本社區及本契約房屋之施工標準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之建材設備表(附件十五: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十五:建材設備表)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三、賣方建造本社區不得使用有損及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四、前項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五、賣方如有違反前四項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 十 條 工程及建材修改保留權暨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為維護本社區整體之精緻格調,買方同意賣方對於各立面外觀造型、窗戶形式、材質、色澤、庭園景觀、屋頂、屋突、地下室、梯廳及照明設施及公共設施、公共空間規劃配置等保有設計修改權。
二、買方同意台電配電室、電錶區、緊急發電機室、電信機房、消防泵浦機房、蓄水池等所有相關公用事業單位之配置大小及位置, 由賣方全權配合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電信公司、衛工處等 所有相關公用事業單位核准圖說調整之。
三、本社區之建造執照,若嗣後因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之變更或限制或本條約定事由發生而致原規劃、設計、面積有變動時,雙方同意賣方得依政府法令變更後法規規定方式變更規劃設計及所有權登記,並依本契約第五條約定辦理。
四、買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未施工之室內隔間及裝修為限,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社區立面外觀、管道間、浴廁及廚房隔間、玄關門、公共設施設備及消防設施等,買方不得要求變更(依附件十六:「社區管理規約」之「裝潢施工管理辦法」規範),並不得要求賣方為將來加蓋或違建預作準備。
五、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6 條之 6,係屬隔音性能之性能式法規,全室地坪規劃為符合法規要求,故不得申請變更設計。
六、買方若有要求室內格局或裝修變更者,其變更不得影響房屋主要管道及其他住宅權益或安全性,應經賣方同意並於賣方指定期限內為之,且於
賣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如買方以口頭或電話提出申請變更者,對賣方不生效力。辦理變更時,買方需親自簽認,並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且不得有違反建管法令之規定及影響他戶之權益。
七、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由賣方於簽認日起十五日內提出追加減帳之帳單,通知買方簽認。工程變更如為追加帳,買方應於賣方通知繳款日起十日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買方未如期繳清追加款, 視同買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賣方得拒絕受理並按主管 機關最終核定之竣工圖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雙方於交屋時一次結清。如雙方對於追加減帳無法簽認時則依主管機關最終核定之竣工圖及依本契約相關規定施作。
八、為因應電動車之未來趨勢,賣方於地下壹、貳、參、肆層預留電動車充電線槽於車道上方。買方授權並同意遵守有關管委會與設備廠商研議電動車充電設備增設、執行設備安裝工程、安裝費用、電錶計費方式及使用管理辦法。日後倘需使用此線槽,其規範如下:
(一)需統一向管委會提出申請,並檢附電動車配線圖經此線槽至預定設置車位之施工圖(含線徑尺寸)。
(二)目前電動車市場日新月異且方興未艾,倘日後社區有其他需求或需增設任何設備時,其後續由管委會自行統籌辦理。
九、若因買方承購兩戶以上需將其合併成一戶時,對於原規劃設計之各戶大門、門牌、水錶、電錶、室內配電盤及消防管路等設備,仍維持原狀,不做取消或變動之要求。
十、鋪設於本社區大樓內外之建築物建材設備及其所需空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買方亦同意賣方逕行指示相關工程師或設計人員辦理變更設計:發電機、消防泵浦、抽水馬達、電錶箱、電梯機房、消防管線及設備、排風設備、警衛室、電信室、瓦斯管線及其他建築物主要設備等,因法令要求或廠商正式設計安裝認為需另行變更設計以適應本大樓之需求時。
十一、為增進本大樓之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生活機能等整體效益,其相關設計、規劃、位置、使用方式及權屬之分配,依整體規劃之需要由賣方統籌處理。
第 十一 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社區之建築工程應於民國 112 年 8 月 22 日之前開工,民國 118 年
4 月 22 日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二、買賣雙方同意以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為本社區工程完工之依據及標準。如賣方提前完工時,買方應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之約定辦
理。
三、賣方如逾第一項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壹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則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 十二 條 水電、瓦斯裝設
一、有關接通水電、瓦斯(瓦斯裝裱由買方自行向瓦斯公司申請)供應事宜,由賣方統一代買方辦理申請手續,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裝設。
二、買方充分認知本契約房屋配設天然瓦斯配管至本戶陽台瓦斯總表,達成天然瓦斯配管可接通之狀態;若本戶另行增設,關於增設部分之所需費用如申請安裝天然瓦斯(如有管路時)之設計、配管、接通、裝錶、保證金等費用由買方負擔,其增設部分接通供應之時限,依瓦斯公司或其他管轄此項事業機構之程序決定為準。
三、本條第二項所列,無論該單據抬頭為何人,均應由買方負擔。
第 十三 條 房地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如經賣方同意更換產權登記名義者,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買方應依約支付本契約第六條房地買賣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其因而產生之各項稅費由買方負擔,且承受人須繼受買方已屢行本約各條款項之效力。
三、依前項約定之轉讓,承受人概括承受買方就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四、本契約之轉讓手續於對保時統一辦理。
五、本契約簽定日起買方即為產權登記名義人倘買方為未成年人,其法定 代理人對買方依本契約所應負擔之一切義務,願負連帶保證人之責任。
六、於本契約簽訂後,買方因個人因素欲更換戶別、車位、增減裝修(潢)工程者,應經賣方同意。若經賣方同意更換時,買方除應繳納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 之手續費予賣方外,其他因更換所增加之一切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第 十四 條 稅(規)費暨其他相關費用負擔約定
買賣雙方應負擔之稅費除依有關規定外,並依下表規定辦理:
一. 本約買方應繳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二. 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月份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三. 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四. 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第十六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五. 本條款所列買方應繳之費用,無論該單據抬頭為何人,均應由買方負擔。六. 房地產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七. 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八. 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九. 買方未於賣方通知期限內預繳本條所列之費用致發生怠報或滯納之違規情事者,其因此而增加之費用,由買方負擔。
十. 依法或慣例買方應負擔建物移轉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預繳水費、預繳管理費、各項規費及法令規定由買方繳納之稅費等,暫收款項 A 棟 30 坪以下預收新台幣 貳拾 萬元、A 棟超過 30 坪預收新台幣 參拾 萬元、B 棟預收新台幣 肆拾 萬元,於通知銀行貸款對保及用印時將前項等費用交由賣方統一代繳,並於交屋時結清,以上費用待確認金額將會有支出明細表以供核對,以多退少補方式辦理。上開所列由買方負擔之費用,買方明確認知不包含於本契約所列之買賣總價款。
十一. 於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產生前由賣方代管期間所生之費用,均由買方依本條約第十二項所預繳之管理費用分攤支付。
十二. 基於管理運作之需要,買方於通知銀行貸款對保及用印預繳交屋日起算六個月之管理費,預估每月應繳:每坪新台幣 壹佰 元整,住戶持有之平面汽車位每位新台幣 xx x整,機車位每位 壹佰 元整。上述預繳費用於交屋時依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核實計算,多退少補。以上費用擬做為管理委員會開辦費用及公共管理、公共水電、清潔維護及其他一切委外執行或經常性支出等費用之支出,由賣方統籌處理,俟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產生後,賣方扣除前開支出費用後,應即結算掣據。如有餘額,由賣方代買方無息交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作為買方後續管理費之繳納。
十三. 買方所預繳之管理費,在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產生
前,如有不足以支付前款費用支出之情形時,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時,即按前款之每坪新台幣 壹佰 元整,住戶持有之平面汽車位每位新台幣xx x整,機車位每位 壹佰 元整之約定,繼續按月繳納管理費予賣方至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產生時為止。
第 十五 條 貸款約定
買方就本約第六條買賣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其貸款方式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委辦貸款
買方如委託賣方辦理金融機構貸款,以資抵付本約之房地貸款者,應簽立(附件十二:委辦貸款委託書),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買方同意以本戶房地權提供擔保,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賣方提供之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該金融機構對保及開戶時預立經簽章之取款條 (取款條、存摺簿及取款密碼)及委託撥款同意書(撥款委託書)予賣方以憑辦理,且未經雙方及該金融機構三方同意不得撤銷該委託撥款同意書。買方同時開立與貸款同額之擔保本票一紙予賣方,賣方於收到貸款後應返還買方。
(二)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對保日起算四十五日內完成該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撥款。
(三)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1、 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 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 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
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方按月分期攤還。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
(3) 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
辦理或解除契約。
2. 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不得少於三十天)
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3. 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4. 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四)買方辦理金融機構貸款但減少貸款金額者,不足抵付本約(附件一:付款明細表:房地買賣價款)房地貸款時,該不足部分價款應依照本約(附件一:付款明細表:房地買賣價款」如期先行給付房地貸款。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日起七日內,買方以現金一次匯入賣方指定之帳戶內。若買方未付清該價款前,賣方得拒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予買方。
二、自洽貸款
前項預定辦理貸款之價款,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資抵付本約之房地貸款者,買方應告知賣方擬自洽貸款之特定金融機構,並配合賣方辦理債權確保手續,應簽立(附件十三:自洽貸款協議書),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買方無論何種原因,致金融貸款未能獲准核撥或低於預定貸款金額時
(含減少貸款),買方同意就該部分視為不辦貸款,經賣方以書面或存證信函通知送達七日內,以現金匯入賣方指定帳戶內一次繳清,待買方繳清該部分之款項後,賣方始辦理產權登記予買方。
(二)買方同意於抵押權設定前預立經簽章之取款條(取款條、存摺簿及取款密碼)、核貸通知書及委託撥款同意書(撥款委託書)予賣方以憑辦理,且未經雙方及該自洽金融機構三方同意不得撤銷該委託撥款同意書。買方同時開立與貸款同額之擔保本票一紙予賣方,賣方於收到貸款後應返還買方。
(三)買方同意於抵押權設定登記日完成同時繳清依本契約(附件一:付款明細表)中金融貸款款項之金額予賣方,除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外。
(四)買方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包括第一次購屋貸款、公教貸款、勞工貸款或其他優惠貸款)者,除應自行向該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貸款人身份、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並同意金融機構之業務行為不得歸責於賣方。
(五)買方同意相關抵押權設定手續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統籌辦理。
(六)買方若因辦理貸款之條件不合,或已持有第二戶(含)以上之房屋者;或中途改變主意不貸;或未依通知期限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或主動向金融機構表明拒絕貸款、暫緩撥款、附帶任何條件或附帶期限撥款;或因買方之任何因素使賣方無法如期取得全部貸款者,視為買方不辦理貸款,依本條第三項辦理。
(七)買方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應備妥印鑑章將用印後之相關文件、書類及印鑑證明書交付賣方,並授權賣方於「房地抵押權登記完成三日後,買方仍不給付(附件一:付款明細表:房地買賣價款)之房地貸款」之情況發生時,賣方以書面催告並於七日內賣方得逕將房地所有權移轉回復登記為賣方或賣方指定之第三人所有,買方絕無異議。買方並同意因此
所產生之各項稅規費均由買方負擔繳納,賣方於買方給付房地貸款後,應返還買方印鑑證明書及相關文件。
【買方簽章確認: 】
三、不辦理貸款:
買方不辦理金融機構貸款者,該部分價款應依照(附件一:付款明細表:房地買賣價款)如期如數給付賣方。買方於接獲賣方書面掛號繳款通知單七日內如期如數給付賣方,以現金匯入賣方指定帳戶內,一次繳清銀行貸款之金額,以為給付。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有關稅費申報。若買方未付清本期價款前,賣方得拒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予買方,並依本約第八條約定處理。
【買方簽章確認: 】
四、貸款撥付
x契約有本條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第 十六 條 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 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及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且與原預定貸款同額之禁止背書轉讓商業本票(或甲存本票)予賣方。
(三)本項第(一)、(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產權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四)不貸款者應提供辦理產權登記有關文件及另立付款協議,並開立與原
預定貸款同額之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予賣方,俟買方以現金繳清後,本票始無息返還。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統一辦理。買方應依賣方通知之期限內提供上述事項所需證件、印章及繳清各項稅費,並辦妥貸款手續,預立各項取款或撥款委託等手續,並開立與預定貸款金額同額之商業本票(或甲存本票)予賣方;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買方出面、補具證件、加蓋印章、繳納各項稅費或配合其他應協辦之事項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於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延遲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買方已提供之證件有變更之情事時,應即通知賣方或其指定之地政士,並依上開約定補具證件。
六、買方應於簽約時提供身分證或其他有關證件影本乙份予賣方,且同意(附件十四:委託代刻印章同意書)適用於本房地產權之移轉及辦理抵押權設定等登記手續,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統籌辦理。
七、買方為未成年人者,買方應於產權移轉前配合賣方或其指定地政士完成贈與稅之申報、完稅程序,惟其相關應納稅金、地政士代辦費由買方自行負擔。
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買方不得要求所購買之房屋及其基地持分,分別登記予不同之所有權人。
九、買方如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致其基於本約所取得之權利為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或遭其他強制執行處分者,買方不得以此藉口為拒絕履行本約應盡之義務,否則經書面催告,於送達七日內未處理並以書面回覆,買方並應負責賠償賣方因此所受之貸款利息及其一切損失,賣方將依本合約及民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約買方即為所有權登記名義人,如需設定抵押時亦為抵押權之義務人。
第 十七 條 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本條款所稱「交屋」,買方同意自交屋通知日 日內付清下列款項,始可辦理一切交屋手續,完成交屋手續後始得遷入,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一)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四)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五)買方應於裝潢進場前繳納裝潢保證金新台幣xxx整及每戶清潔費壹
萬元整(清潔費依實際施工日,每日扣除新台幣壹佰元,於完工時結算多退少補)。前開費用係買方房屋裝潢後應清除廢棄物或損害賠償之保證金,若買方未清除裝潢廢棄物或損害賠償時,由賣方代為僱工清除或修繕,該代為清除或修繕之費用並於裝潢保證金中扣除,再經管委會或賣方認可後,無息退還買方剩餘之裝潢保證金。
二、下列款項不論其收據抬頭是否為買方,買方均負清償之責,並於賣方通知買方交屋期限內以現金結清所有款項:
(一)付清房屋、土地及停車位買賣全部價款(含交屋保留款)、遲延利息
、滯納金或損害賠償金(如有未兌現之票據必須以現金換回票據)。
(二)付清本契約應付稅費、手續費、保險費、相關規費及地政士代辦費。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如賣方提前完工並通知買方交屋時,買方應將未到期應繳之期款於通知期限內以現金一次繳付賣方,並於賣方通知交屋期限內辦理交屋手續完成。
五、買方未辦妥交屋手續不得擅自遷入、裝修、搬運物品者,如有違反前述情形,本公司將依本合約及民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八 條 交屋事宜
一、買方應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期限內付清前條第一項所示之款項,並辦妥交屋手續及遵守下列事項:
(一)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遷入與否均應負擔本戶之水電費及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二)買方於完成交屋手續前不得使用本契約房屋及停車位,若買方於履行本契約各項義務後,經賣方同意欲提前辦理交付本契約房屋及停車位,視為買方同意依現況點收完成,並自點收完成日起承受負擔本契約房屋及停車位之權益。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並結算稅(規)費及各項費用後,應將建物、土地所有權狀、使用執照影本(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及賣方代繳稅(規)費及其他費用之收據、鑰匙、房屋保固服務記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交屋清冊)交付買方;本契約書各自保管,無需返還賣方。
三、買方同意興建本社區所使用之鋼筋與混凝土檢測合格證明影本,統一由賣方交付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存查。
四. 買方辦理交屋時,如發現本房屋有瑕疵或室內工程有未盡事宜,買方應載明於點收文件上,由賣方於六週內(或視工程項目於合理期間內)完成修繕。
第 十九 條 驗收
一、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二、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買方應依賣方通知期限內到場驗收,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就本契約房屋之缺失全部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三、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詳細約定如本契約第十二條):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本契約瓦斯外管費用約定由 方負擔
買方: 。
賣方: 。
四、驗屋時未於驗收單上列舉改善之事項,如有修繕必要,買方應依保固維修程序辦理,不得作為拒絕交屋之理由。
五、賣方或本案任何一戶因修繕需經由買方房屋內、外修繕時,買方須同意賣方或該戶派員進行修繕,但買方因此項修繕所受損害之部分,應向賣方或該戶請求修復。
六、買方同意本房屋之驗收及點交範圍限本契約房屋專有部分,不得以共用部分未完成為由拒絕辦理交屋。
七、驗屋標準:
(一)泥作粉刷:每 1.5 公尺×1.5 公尺牆面平整誤差值±3mm 以內視為合於標準。
(二)地、壁磚:因高溫窯燒生成,部分翹曲屬自然且正常現象,每塊磁磚平整度以 CNS 標準規範之;單磚四角黏著度有三角(含)黏著則視為合於標準;地壁磚鋪貼之平整度 ±3mm 係屬正常,視為合於標準。
(三)室內油漆:依一底二度施工法施作即視為合於標準(即批土打底一次,底漆、面漆各一次為二度,壁面、天花板伸縮細紋為自然現象)。
(四)室內防水施作範圍:各浴室、陽台地坪及其部分牆面。(依合約內載明高度施作)
(五)室內隔間牆材料為磚牆或輕質隔間,其與 RC 結構界面及木門框相接面處採適當彈性材料處理,因部分異材相接產生之些微凹凸及裂紋,買方同意為必要之施工方法。
(六)各戶建材(如地牆面飾材、衛浴設備、門窗框扇、玻璃、門檻、門鎖五金、鐵件、廚具等)表面瑕疵在不影響日常生活使用下,買方同意以專業美容方式處理之。
(七)磁磚空心認定及更換:單磚四角及中心點黏著有三點,當磁磚空心點處未超過三點且空心面積未達 1/4 以上則為合於標準。
(八)鋁窗及外牆滲水測試:沖水方式應參考比照 CNS11527 風雨試驗測試方式,以噴霧狀模擬實際風雨狀況,均勻測試鋁窗本體或週邊外牆,應避免以水柱型式,單點集中衝擊測試處。
(九)浴室及陽台地磚(含露台)均依規定及考量安全因素保留一定程度緩洩水坡度,以不積水為原則,買方同意為制式之施作方式;浴室設計採乾溼分離,乾區之地板設計為水平狀態,以利設備安裝之實用性,其排水為預留清洗時具一定之排水功能,非自然全瀉水工法。
(十)廚房廚櫃背側(含烤漆玻璃),不貼磁磚、不油漆,為泥作打底面,買方同意為制式之施作方式,除辦理變更加帳申請外,不得要求補貼磁磚或油漆。
(十一)膠合玻璃翹曲產生之波紋現象:符合 CNS2217 規定之範圍翹曲比例 值,皆合於標準。玻璃磨、刮傷(含淋浴拉門玻璃)依照 CNS2442 分級,建築物使用玻璃等級屬 C 級;輕微磨、刮傷不影響使用為標準。
(十二)石材、抿石:屬天然建材,其色差、細紋裂縫皆屬正常現象。
(十三)牆面泥作含水量多寡因地區、季節、天候有所不同,屬正常現象。 (十四)淋浴拉門為乾濕分離之用途,無法具有完全阻隔水源之功能,以霧狀
噴水模擬實際淋浴狀況測試。
(十五)本案木地板底材為泥作打底,若表面因施工器具特性有些許細紋並不影響木地板鋪設,其驗收基準為平整度正負 5mm 內。
第 二十 條 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本契約通知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賣方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第 廿一 條 保固責任之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項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三、賣方對本契約房屋未涉及結構之防水工程自使用執照發照日起負責保固五年,倘因買方裝修工程涉及本契約第卅一條第四項相關工程時,賣方則不負防水保固之責。
四、買方或社區管理委員會於前述保固期間屆滿後,如須賣方提供維修服務時,應依賣方或賣方協力廠商之報價支付維修費用。
五、保固期間屬經常性之保養、維護(如添加油料,更換消耗性材料,石材表面定期維養、研磨、拋光晶化等),相關費用應由買方自行負擔,不在保固責任範圍內。
第 廿二 條 地下層、屋頂、露台及地面層空地之權屬及分管約定
一、本契約地下層共四層,總面積 3284.60 平方公尺(9 9 3 . 5 9 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1704.71 平方公尺(515.67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除共同利益之使用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外,已確認並同意對本案地下層汽車停車位無任何權利,包括持分所有權及使用管理權。汽車停車位分管約定另詳(附件十一:汽車停車位分管同意書)。
二、地下四層之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除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分攤之共有部分外,其餘由購買汽車停車位之區分所有權人管理使用,但遇緊急避難及公共設施維修等共同利益之使用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時,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應開放使用。
三、買方明確知悉本社區地下一層至地下四層之汽車停車空間,因建築法令規定需留設排風機、消防設備、發電機及污排水管等相關設備。
四、法定空地: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五、屋突一層屋頂平台及所有屋頂突出物,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各戶共同使用,不得約定專用。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買方暨本社區全部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竣工圖及賣方無償之規劃用途管理維護
使用。
六、露台:本社區房屋編號 A1 棟第二層、房屋編號A2 棟第二層、房屋編號 A3 棟第二層、房屋編號 A5 棟第二層、房屋編號 B1 棟第二層等相連露台空間,依現行法令未能辦理產權登記,使用範圍依圖面區隔為準,但不得違反法令之使用限制,買方暨本社區全體住戶清楚知悉,並同意由毗鄰之住戶維護管理使用,其約定專用範圍及界址詳本契約(附件三:貳層平面圖。)
七、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八、地下一層車位編號 5 號車位移交本社區提供為垃圾裝卸車位,其使用及管理規範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第 廿三 條 公共管理及使用約定
一、為維持良好秩序及公共安寧,確保全體住戶之共同權益,買方應遵守本社區管理規約(如附件十六:社區管理規約)之規定,有關遵守規定事宜由賣方或賣方指定之人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成立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管理委員會未成立前,買方同意由賣方或賣方委託專業管理公司代為擔任管理維護工作,其管理期間訂為本社區第一戶通知交屋日起至管理委員會成立止,代為管理期間所需之社區公共水電、公共維護費用、安全、清潔衛生費用、警衛保全、物業服務、電梯保養與設備維護及耗材費用、行政庶務等一切公共費用,買方同意由賣方以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預繳之管理費抵付之。
二、地下室法定機車停車區(位)屬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機車停車位之使用辦法及收費方式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之。但在管理委員會未成立或尚未訂定使用辦法及收費方式前,如有臨時停車需求,應配合賣方及服務管理人員制訂之「停車場臨時停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不予為難。
三、賣方應於本社區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達半數以上時,三個月內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自本社區第一戶通知交屋日起至管理委員會成立日止,擔任本社區共用部分管理人,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後辦理移交之。惟買方同意賣方得視實際情況延長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之時間。
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草約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或修改通過)前,視為社區之管理規約,買方應依照所簽立之規約草約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或修改通過)管理規約後,買方即應依該通過之管理規約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買方之權利義務若因規約修改而與規約草約不同者,與賣方無涉。
五、公共基金之運用:
(一)賣方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規定提撥法定公共基金,並於申請使用
執照時存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公庫,俟成立管理委員 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移交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 備後,向主管機關報備申請撥付予管理委員會,併同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預繳之管理費餘額移交管理委員會。
(二)買方及其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同意不額外要求變更賣方依法提列之公共基金金額,或以任何理由要求賣方支付其他款項;同時於賣方管理營運屆滿移交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善盡專戶管理之責。
六、裝潢施工規範:
(一)買方應遵守(附件十六:社區管理規約)之裝潢施工管理辦法各項規定。
(二)本契約房屋、土地產權移轉登記完成後,買方未完成交屋手續前,本契約房屋及停車位仍由賣方占有。買方若未辦妥交屋手續,而擅自進入裝修或搬運物品、入住時,買方除應於賣方通知三日內將尚未繳清之各期款項及本契約內約定買方應負擔之各項費用一次以現金或即期票據支付予賣方外, 如因買方之使用行為造成之損害,概由買方負全部法律責任。
(三)買方應與其所選任之承包商及有關施工人員,就裝修施工事項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未繳交施工保證金者,不得進入本社區裝修施工,以維護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
第 廿四 條 買賣權益特約條款
一、本契約之一切規定對雙方權利義務之受讓人、繼承人或管理人、受贈人具同等約束力,且不得以各方或前手間之原因作為抗辯之事由;如買方為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簽約或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具書面同意予賣方後始得簽約,其法定代理人對買方依本契約所載之一切義務負連帶責任(適用民法連帶債務之規定)。
二、本契約有關分管約定、特別約定、社區管理規約,對買方之繼受人及承租人均具有同等拘束力,買方應於轉讓、出借或出租時將特別約定之事項列入契約並告知繼受人或承租人,俾使繼受人或承租人亦完全知悉及遵守,如有違反,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如買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對買方依本契約應履行之一切義務負連帶責任。
三、買方購買標的為本契約房屋及停車位,其位置如(附件二至六:各層平面圖)及(附件十一:地下層平面及停車位空間尺寸圖)所示,縱日後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產權登記地政機關另行編號時,買賣雙方同意買賣標的仍依附圖所示位置為準,如位置調整時,由雙方另行協商。
第 廿五 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本契約買賣房屋、土地產權清楚,絕無任何糾葛等。賣方如因建築融資設定抵押權(不含賣方代買方向金融機構貸款設定之抵押權,及賣方為擔保買方繳付本契約買賣價款所設定之抵押權)均應負責於交屋前塗銷理清。
二、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 513 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戶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 日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三、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賣方應以主管機關核准執照之設計圖說為準,相關建材則如(附件十五:建材設備表)為準進行建造,按圖施工,如期完工。
四、如經主管機關要求將美化工程依使用執照竣工圖回復原狀或其他處分,買方同意並配合賣方辦理。
五、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廿六 條 違約處罰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項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 廿七 條 質押禁止
除經賣方書面同意外,買方不得以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提供予第三人作為擔保或質押;因買方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致買方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或金融機構貸款遭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其它強制執行處分,或刑事檢調機關扣押、凍結或沒收上開權利、已繳價金或金融機構貸款時,如因此造成賣方任何損害,概由買方負責賠償。
第 廿八 條 共同承買約定
一、本契約如有共同承買者,除對本契約買方之義務共同負連帶責任外,並應指定一人(姓名: )為送達代收人, 賣方依本契約向買方所為之通知或意思表示以送達指示送達代收人為合法送達,對買方全體均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二、買方如為數人者,買方願就本契約應繳付價款、稅費及其應履行之義務,
均負連帶給付責任。
第 廿九 條 通知及送達
買賣雙方相互所為之徵詢、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均應以書面按本契約所載之地址以掛號或存證信函付郵為之,一方如有變更地址或連絡處所,應即以書面掛號通知他方變更,倘致他方之書函無法送達時,雙方同意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為送達日期,如他方拒收或無人收受而致退回者,亦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視為送達日期。
第 卅十 條 x契約附件及效力
一、本契約書之附件及附圖均視為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連同附件、附圖與本契約具同等效力,雙方應共同遵守履行;買方確認於簽定本契約之同時充分認知瞭解。
第 卅一 條 特別約定
一、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退還買方。
二、買方清楚知悉並同意賣方不保證本社區房屋、土地得否適用政府優惠貸款、公教貸款、國宅貸款及勞工優惠貸款等條件外,其餘悉與一般購屋條件相同。
三、本社區一層大廳及其他公共空間等設施,賣方得為銷售之目的,得無償優先使用之,惟賣方亦應於銷售目的完成後,以當時良好現狀歸還之。
四、買方充分認知賣方就本戶鄰外牆層間防水、鋁門窗框周圍、景觀陽台及浴室內之牆面、地坪等相關位置已施作防水塗佈,買方不得破壞之。為免因買方日後室內裝修,改變原衛浴之隔間及消防、水電管線、開關插座等(浴室之牆面含牆面兩側、浴室地坪、浴室門框、浴室門檻等位移敲打),影響防水及消防效能而損及本戶及他戶之權益,賣方於保固期限內充分保有買方相關裝修圖面之了解權利,如裝修設計施工有損及防水及消防相關設備時,賣方有權通知買方修正之,買方應依規定修正後方可施工,並接受賣方執行相關管理。
五、買賣雙方同意本契約之騎縫章,雙方均以字樣如下:『家泰豐澤合約騎
縫章』之印章為騎縫章。
第 卅二 條 留置權約定
買方於尚未付清價款、遲延利息、滯納金、違約金或各項稅費及完成交屋手續之前,賣方或其指定之地政士,對於買方之各項相關產權憑證及建物之相關從物如鑰匙等有留置之權。
第 卅三 條 未盡事宜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一般社會習慣、善良風俗民情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為原則公平解決。如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卅四 條 契約分存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一、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於買方。二、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三、本契約正本壹式貳份,由買、賣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附 件
一、付款明細表:房地買賣價款。二、壹層平面圖。
三、貳層平面圖。四、參層平面圖。
五、肆至拾肆層平面圖。六、拾伍層平面圖。
七、屋突壹層。
八、屋突貳至屋突參層平面圖。九、地下層平面圖。
十、建造執照影本。
十一、汽車停車位分管同意書。十二、委辦貸款委託書。
十三、自洽貸款協議書。
十四、委託代刻印章同意書。十五、建材設備表。
十六、社區管理規約。
十七、「不動產開發信託」說明。十八、個人資料運用同意書。
十九、其他約定條款。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戶 籍 地 址:通 訊 地 址:聯 絡 電 話: E – M a i l :
買 方 法 定 代 理 人: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戶 籍 地 址:聯 絡 地 址:聯 絡 電 話:
賣 方: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 理 人:xxx
x x 編 號:24714273
公 司 地 址: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大道三段 7 號 14 樓之 8公 司 電 話:(00)0000-0000
不 動 產 經 紀 人:xxx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經 紀 人 證 照 號:(111)中市經紀字第 02039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