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精神病康復者家長/親屬資源中心
( 提供額外服務)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1. 精神病康復者家長/ 親屬資源中心旨在凝聚遇有類似問題的精神病康復者家長及親屬, 協助他們交流經驗和互相支持,並照顧全港精神病康復者家長/親屬的特殊需要。為加強現時為精神病康復者及其家屬提供的社區服務,政府自二零零一年起為資源中心增撥資源,以達致協同效益。
目的及目標
2. 精神病康復者家長/ 親屬資源中心的目標是:
⚫ 鼓勵精神病康復者家庭獨立自主,互相幫助;
⚫ 促使家長及其他家庭成員/ 親屬更加了解和接納患有精神病的家庭成員/ 親屬;
⚫ 增強整個家庭的功能,使家長/親屬能夠應付他們在照顧精神病康復者方面所面對的情緒壓力及困難; 以及
⚫ 促使市民大眾更加了解和接納精神病康復者及其家屬。
服務性質
3. 精神病康復者家長/ 親屬資源中心的服務包括:
(a) 為精神病康復者的家長及親屬提供場地, 讓他們討論共同關注的事宜,以及與其他遇有類似問題的人士聚首交流;
(b) 提供支援服務,包括為精神病康復者的家長及親屬舉辦個人、小組和大型活動,以滿足有關家庭的需要;
(c) 為精神病康復者的家長及親屬提供資源材料,例如書籍、雜誌、教育設施或其他有用資訊, 使其更加了解家中的精神病康復者的成員/ 親屬,更能妥善照顧他們;
(d) 開辦社區教育課程, 促進公眾認識和接納精神病康復者;
(e) 為居於社區的精神病康復者的家長及親屬提供危機介入服務; 以及
(f) 設有深入輔導及治療小組,以提升家長/ 親屬照顧精神病康復者的能力。
服務對象
4. 精神病康復者的家長及親屬。
轉介手續
5. 精神病康復者的家長或親屬可直接向精神病康復者家長/親屬資源中心申請成為會員,參加各類活動。
II 服務表現標準
6.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平均每月的登記家庭會員數目 | 330 |
2 | 一年內每季平均每節開放時段 2 的使用人數 | 13 |
3 | 一年內平均每季舉辦個人支援活動的次數 | 600 |
4 | 一年內平均每季為支援活動舉行小組會議的次數 | 45 |
5 | 一年內平均每季舉辦社區教育活動的次數 | 6 |
6 | 平均每月的輔導個案 3 數目 | 40 |
7 | 一年內的治療小組 4 數目 | 6 |
基本服務規定
7. 資源中心每周須開放最少 48 小時(11 節或以上),其中不少於 2 節須為晚上
/周末時段。
8. 註冊社工 5 是服務的必要人員。
質素
9.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會福利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0. 社會福利署 (「社署」) 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11.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2 此服務量指標以每月4 星期,每星期開放11 節計算( 即11 x 4 x 3= 132 )。
3 輔導個案指須接受深入輔導的個案。
4 治療小組指為促進深入小組輔導而成立, 並須訂定明確目標的小組。每個小組宜有 6 名或以上的參加者和舉行最少 4 節活動, 每節應為時不少於 1 小時。
5 社工受《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管限。
12.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資助政策及程序發出的有效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項目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V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3. 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協議》)後,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4.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5.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I 其他資料
16.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