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再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第№号 编号-年份
莫斯科市 201 年 月 日
,以下简称“原保险人”,以
为代表,
,依据
行使权力,作为一方,和俄罗斯国家再保险公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再保险人”,以依据章程行使权力的总裁加xx·x·夫为代表,作为另一方,共同成为“双方”或单独称为“单方”,就以下内容签订本合同:
1. 合同对象
1.1. 本合同对象是确定双方进行再保险的一般条款,以及确定双方在签订、执行和解除再保险合同时的权利和义务。
1.2. 本合同的条款从其签订之日起,适用所有有效的和双方之间签订的再保险合同,直到其有效期中止或解除。
1.3. 在不受再保险合同制约的其他情况,本合同条款起作用。若本合同条款与再保险合同条款发生矛盾,则后者条款占优势。
2. 使用的术语
在本合同、再保险合同和双方交换的其他文件,按这里商定的意思使用以下术语:
2.1. 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协议,通过拟定一份双方通过接受订合同的建议或通过交换包含双方关于所有既有的条款的协议签署的文件签订的,用信邮、电子或其他可靠地确定文件是来自相关一方的方式;
2.2. 基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其保险赔偿支付风险由原保险人根据再保险合同在再保险人获得投保。;
2.3. 订合同的建议:发给对立方的建议,建议表达了认为其是同对立方签订的再保险合同的意图,在对立方接受指出的建议的情况下;
2.4. 接受:完全或无条件地同意基于订合同建议书中指出的条件签订再保险合同;
2.5. 风险:可能的意外事件或事件综合,在其发生时进行保险;
2.6. 比例固定再保险:再保险类型,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保险支付责任以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份额的形式确定,并原保险人应支付这个份额的再保险费;
2.7. 现金赔款:比例固定再保险合同的赔款额度,其超出时,原保险人有权不等到例行的
合同结算日期要求再保险人进行赔偿支付;
2.8. 非比例固定再保险:再保险类型,原保险人的保险支付责任以超出最终净保费额度或优先权大小的赔付率值的形式确定;
2.9. 自留:再保险合同确定的资金,在其范围内原保险人承担自己支付保险支付的义务,不取决于其应得的签订的再保险合的金额;
2.10. 优先权:部分最终净保费或部分赔付率值,在非比例固定再保险中留在自留上的;
2.11. 超额赔款/超额负赔率:以货币计的最终净保费值的或赔付率值,提高再保险人的优先权,确定非比例固定再保险合同再保险人的最大义务;
2.12. 超额金额:以货币计的超出原保险人自留之上的保险金额额度,其确定比例固定再保险合同再保险人的最大义务;
2.13. 再保险合同的限制/容量:按再保险合同影响的最大的保险金额或最终净保费额度
2.14. 最终净保费:原保险人由于以下所进行的支付的总金额:
■ 一个基本保险合同伙保险单的保险事故
■ 由于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保险事故,
(取决于再保险合同是如何就此规定的),
其包括原保险人的对 基本保险合同原保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赔偿的所有费用、理赔费用,其中包括减少保险事故损失和诉讼费用,除了原保险人的管理费用外(即公司和员工工资费用),扣除因抢救下来的物资和代位求偿获得的金额、投保人返回的保险赔偿和原保险人获得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金额,以及最终净保费降低的值。
原保险人实际获得的或应获得的比例固定再保险合同的赔偿金额,若有,则降低最终净保费的大小(除了在优先权范围内的比例固定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支付)。
与本再保险合同理赔有关的合同原保险人的所有开支,和对于挽救的财产的所有赔偿或理赔后获取的支付,将视为理赔前遭受的或获取的。并且,双方应进行必要的重新计算。 在这个定义下,无论什么都不能定义为,再保险合同索赔在尚未确定原保险人的最终净保费前支付。
3. 签订再保险合同
3.1. 再保险合同风险分出或接受通过接受订合同的建议的方式进行。
3.2. 再保险合同订合同的建议的对象是原保险人支付其签订的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赔偿或保险金额(或其部分)风险再保险。
3.3. 在订合同的建议中应指出以下重要条款:
a. 承保人;
b.投保人;
c.基本保险合同的编号和日期; d.再保险合同的类型和形式;
e.基本保险/再保险合同的对象描述。对保险对象的描述应显然地鉴定该对象,应指出其所有必要的特点;
f.风险,若发生时,进行保险和再保险。
g.再保险保护的界限,显然地通过指出地区和/或引证篇章,或引证应使用的保险规则条款,以及引证影响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比较与保险规则中指出的保险义务量的通常使用的条款(保留声明)。
h.基本合同或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i.再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j.义务和结算的货币;
k.基本保险合同承保人的保险金额和责任限制;
L.免赔额;
m.再保险合同限制/容量; n.原保险人自留;
o.再保险人的参与份额及其计算程序;
p.再保险费、再保险手续费和预计的其他扣款数额,再保险合同结算程序和期限。
3.4. 如果在订合同建议书中未指出上述条款,则再保险人应接受,其在之后无权引用合同中缺少的相应条款,因为认为,双方没有承认缺少的条款是本质上的。
3.5. 将保险支付风险进行分出再保险缱绻按照级别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若再保险合同未作其他规定。
3.6. 再保险人有权询问原保险人用于评估提出的再保险的风险文件和信息,其中包括评估第 4.3 条中指出的义务所需的信息,而原保险人若有,则应向其提供这些信息。
3.7. 对订合同建议应在收到后 3(叁)个工作日内发送答复,如果在订合同建议中未指出其他期限。
3.8. 若在规定的期限未作出答复,则等同于拒绝订合同建议。
3.9. 订合同建议的接受日期视为再保险合同的签订日期。
4. 双方的义务
4.1. 原保险人保留基本合同保险支付的部分义务在自留上,如果双方为商定其他。原保险人在无与再保险人的书面协商时,无权更改再保险合同自留。
双方承认,本条中指出的义务对签订再保险合同是重要的。
4.2. 对于提高再保险合同限制/容量的责任的任何再保险视为比例固定再保险,若双方在再保险合同中未作其他规定。
4.3. 如果,再保险人的责任份额未超过分出的再保险责任量的 10%,则向再保险人的风险分出条款应符合条款,其中包括财务条款,风险分出给其他再保险人的条款。
双方承认,本条中指出的义务对签订再保险合同是重要的。
原保险人,遵照俄罗斯民法法典第 431.2 条的规定,证实和保证,对再保险人的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总量的 10%的本合同风险分出条款一直符合条款,包括财务条款,风险分出给其他再保险人的条款。
4.4. 原保险人应及时和完全执行自己的再保险费的支付义务。
4.5. 原保险人应向再保险人提供基于第№ 115-ФЗ 号法律规定用于鉴定的信息,或补偿再保险人因缺少该信息产生的损失。
4.6. 再保险人的再保险合同责任从合同签订之日开始,但不早于基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
开始,若再保险合同中未作其他规定。
4.7. 再保险人不免除进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赔偿支付的责任,在原保险人支付了基本保险合同保险赔偿的情况下,在相应再保险合同有效期结束时,在基本再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在再保险合同作用期间的条件下,若再保险合同未作其他规定。
4.8. 再保险人不对其他再保险人的义务负责。
5. 解除再保险合同
5.1. 每一方都有权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前解除再保险合同,通过向另一方发送相应的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若:
■ 发生了同其他原保险人的合并,或原保险人受其他原保险人的控制;
■ 另一方在收到相应书面咨询后无法执行自己的再保险合同义务;
■ 在仲裁法院发生关于另一方的诉讼,关于承认其是无支付能力的(破产者),决定其停办,中止实现保险或再保险的许可;
■ 破坏了 4.1,4.3, 4.4 条款;
■ 中止了基本保险合同的作用。
这时,解除日期将是另一方收到这样的通知的日期。
5.2. 原保险人应立即书面告知再保险人关于基本保险合同风险等级的变化,而再保险人
有权因此要求对再保险合同条款添加更改。若原保险人拒绝添加更改,则再保险人有权在基本保险合同风险等级变化起,要求解除再保险合同。
5.3. 再保险合同应根据双方的协商解除,以及在既有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5.4. 如果双方未作其他规定,则在需解除的情况下,再保险人按再保险合同规定的再保险作用的期间的比例,对再保险费有权利。
6. 结算
6.1. 再保险费可以一次性、分期或基于期间计算支付。保险费的支付程序和期限在再保险合同中规定。
6.2. 原保险人有权从转入的保险费中扣除再保险手续费和再保险合同规定的其他扣款。
6.3. 再保险合同的支付日期是从责任方有利于另一方的应缴纳的金额销账日期。
6.4. 合同开支由支付人承担。
6.5. 双方的结算货币是俄罗斯卢布若未作其他规定,则货币换算按双方之间支付日当天的俄罗斯中央银行的官方汇率。
6.6. 任何一方基于书面申请,可以将任何金额结算到根据双方签订的再保险合同需支付给另一方的金额账目中。结算通过结算倡议人发送相应单据和账目的方式进行,该账目在无意见下,应由债务人在 10(拾)个工作日内支付。
7. 保险事故
7.1. 在发生具有基本保险合同保险事故特征的事件时,其涉及到或会涉及到相应的再保险合同,除了当根据再保险合同与该保险事故有关的索赔结算应在期间结算内结算,原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再保险人发生的事件,并向其转交已知的信息,通过电子邮箱,邮箱地址 xxxxxx@xxxx.xx,或通过传真 x0 (000) 000-00-00,或信箱(快递x)xx:xx:000000,俄罗斯莫斯科市伽xx大街 0 xxxxxxxxxx(Xxxxx Xxxxx XXX Xxxxxxxx Xxxxxx),0x,xxx国家再保险公司股份公司办公室。
7.2. 若相应的再保险合同中未作其他规定,则理赔应由原保险人独立、认真进严格按照基本保险合同条款和规定行。
7.3. 再保险人有权自己出资派遣自己的专家和/或具有发言权的独立专家参与保险事故调查,如果法律、其他法规或再保险合同为规定限制第三方获取相应信息或限制再保险人代表参与保险事故调查。如果原保险人及时向再保险人请求派遣自己的专家和/或具有发言权的独立专家参与保险事故调查,而再保险人没有派遣,则只会其将无权引证情况的未调查作为拒绝赔偿支付的论据。
7.4. 如果在相应再保险合同中未作其他规定,原保险人根据申请的保险事故的研究结果,通过本合同第 7.1 条指出的方式,向再保险人发送下列文件的副本,以电子格式的.pdf 扫描
副本形式(如果不行,则以纸质证明的文件副本形式):
■ 基本保险合同(及其所有附件,若有的话);
■ 投保人关于发生带有保险事故特征的事件的声明(及其所有附件,若有的话);
■ 鉴定事件为保险事故的文件;
■ 规定由事件损失大小的文件、论据保险赔偿金额的文件,包括赔偿金额的结算;
■ 独立专家和专业人员的报告和结论(如果其受基本保险合同任何一方的引入);
■ 法院决议(xx);
■ 关于理赔的索赔报告,根据申请的事件研究结果制定的;
■ 关于原保险人保险赔偿的支付的支付委托;
■ 再保险人的损失份额结算和/或按照再保险人份额的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还款通知
■ (若原保险人不承认申报的事件为保险事故)基本保险合同双方签订的关于双方调节申请的保险赔偿支付要求的索赔报告(若有)和/原保险人向基本保险合同双方的书面告知,带有不承认申报的事件为保险事故的论据和/或不支付保险赔偿金额的其他原因。
7.5. 再保险人有权获取比较于本合同第 7.4.条规定的其他文件,为了使申报的事件的保险赔偿义务和额度符合相应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规定。再保险人通过向原保险人发送提供补充文件的请求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权利,在从原保险人获取本合同第 7.4.条列出的最后文件日期起 5(伍)个工作日内。
7.6. 若在相应再保险合同中未作规定,再保险人补偿原保险人(按照再保险人依据再保险合同条款的参与份额):
■ 用在代理人、鉴定人、专家和原保险人为调节保险事故引入的其他专业人员的花费;
■ 原保险人支出的与调节保险事故的诉讼纠纷有关的花费,但只在原保险人的诉讼纠纷不是由其在理赔时的不作为或失误作为引起的情况下。
7.7. 若在相应的再保险合同中未作其他规定,再保险人应在收到本合同第7.4.和/或第7.5.
条列出的最后一份文件日期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保险赔偿金额支付。
7.8. 再保险人有权获取自己的资金份额,该资金是原保险人在代位求偿的程序下,和从落实抢救下来的物资获取的,其降低了原保险人的实现在代位求偿的程序下过度到其的权力的开支额。
原保险人在代位求偿的程序下和在落实抢救下来的物资时获取的资金降低非比例固定再保险时的最终净保费。本条中任何一条没有指出,本合同的索赔不应在最终净保费确定前赔偿。
7.9. 如果规定,再保险人有被明显告知关于具有再保险人确定风险等级及其参与风险大
小的意义的情况的虚假信息,再保险人有权要求承认相应再保险合同为无效的,和使用俄罗斯法律规定的后果。承认在相应再保险合同文中指出的情况,或有再保险人在其评估收到的订合同建议书时咨询的情况为具有用于确认风险等级意义的情况。
7.10. 俄罗斯国家再保险公司参加理赔的方式和性质不强制俄罗斯国家再保险公司支付其
索赔份额,若该损失不可能(不应):
■ 鉴定为保险事故,和/或
■ 应当赔偿,
根据俄罗斯再保险公司股份公司参加保险赔偿支付的风险再保险的条款。
8. 争议解决程序
8.1. 所有因本合同或
依据本合同签订的再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由莫斯科市仲裁法院解决。
8.2. 企业风险使用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适用于双方基于本合同签订的再保险合同,仅在对于不受本合同和再保险合同调节的双方。
9. 其他条款
9.1. 与再保险风险有关的原保险人的文件,在原保险人工作时间应对再保险人的检查公开。再保险人有权向原保险人派遣自己的全权代表进行了解预先指出的文件,不晚于到访之日前 2(贰)天通知原保险人。
9.2. 在落实具体再保险合同时做出的任何无意的延迟、失误和疏忽,不改变双方的义务。无论如何,失误和疏忽不能成为扩大再保险人责任的基础。一经发现失误和疏忽,应立即改正。
9.3. 被撤回保险/再保险许可的一方应立即将此通知另一方。
10. 不可抗力情况
10.1. 双方免除部分或全部不履行(不适当的履行)本合同和(或)再保险合同的义务的责任,如果该不履行是在本合同或再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产生的紧急性质的事件结果的不可抗力情况,未履行义务(部分或全部)的一方,合理行动,既无法预见,也无法预防(不可抗力)。
10.2. 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无法履行其本合同和(或)再保险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在最短期限以书面形式将此通知另一方,附带相应的证据。若在合理的期限内未通知,则相应方对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10.3. 对本合同第 10.1 条规定的责任的解除仅在指出的不可抗力情况存在期间普及。
11. 保密性
11.1.任何一方应密密地保存和处理本再保险合同的保密信息防止任何第三方,若基于法律和调节机关不需要披露。同样允许向顾问、咨询师、审计员和管理人员第三方和再保险人披露信息,若他们接受同样的保密规则。
11.2. 遵守信息保密性的责任在相应再保险合同有效期结束 2(贰)年内优先,若双方未
商定其他期限。
12. 结束条款
12.1. 本合同自其签订之日生效,直到双方中的一方在解除之日前 30(叁什)天内书面通
知另一方关于合同解除。
12.2. 本合同可能会在任何时候根据双方的协商和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解除。
12.3. 若中止合同的作用,其条款继续适用于在其作用期间签订的再保险合同,直到履行双方该再保险合同的义务,若双方协议未作其他规定。
12.4. 本合同用俄文编制,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12.5. 本合同的章节名称用于xx方便,双方在解释其为定义的、补充的、限制的、或其他形式涉及到的本合同的条款时不将考虑到。
12.6. 若本合同条款与再保险合同条款矛盾,则使用再保险合同条款。
12.7. 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仅在其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订时有效。所有这类修改和补充在其签订起即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8. 尽可能,双方在进行确定合同、通信、交换文件、材料和电子形式的其他信息时,使用公司电子邮箱。一方所具有和/或应该具有的纸质载体的文件和材料,另一方以其电子版本接收(作为扫描副本),如同这份文件是纸质载体的。
双方承认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的电子信件、材料和文件的法律效力,承认它们为亲笔签字的意义等同于纸质载体的文件,在必须确认收到的条件下,通过带有“收到”的字样答复电子信函,和通过显示收到的日期(从任何一方通过软件的电子邮箱发送的收到电子信函的自动通知同样视为确认)。
双方互相按下列电子邮箱地址发送的所有通知和信息,由双方在本合同的框架下通过正式信函承认:
■ 再保险人地址:xxxxx@xxxx.xx,以及根据章节 7 的地址;
■ 原保险人地址: ,以及收到相应电子信息的地址。
原保险人兹此确认,向再保险人转交的所有电子形式的文件和材料是原始文件的副本,无
添加任何更改,可以按照再保险人的要求以适当办理及签署的纸件形式提供。
12.9.双方应立即互相通知关于自己名称、组织法律形式、地址和银行要项的更改。一方未履行本条款,将剥夺其引用“本合同规定的通知或支付是由另一方以不适当的方式进行的,如果这样的不合理的履行是一方未履行本条指出的义务的后果。”的权利。
13. 双方法定地址和要项
俄罗斯国家再保险公司股份公司所处地址:
邮编:125047,xxxxxxxx 0 x,XXX
x
银行要项 | |
结算账户: | 40501 810 6 0026 |
银行名称: | 0000000 JSC VTB Bank,xxxx |
xxxxxxxx | 7702070139 |
代理账户 | 30101 810 7 0000 |
0000187 | |
银行统一代码 | 044525187 |
( ) 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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