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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第 13 條 保險 (一)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 □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由機關視個案特性,擇一勾選) ……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 (二)廠商依前款辦理之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內容如下:(由機關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列入招標文件) 1.承保範圍: (1)工程財物損失。 (2)第三人意外責任。 (3)修復本工程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 (4)機關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 (5)其他:(由機關依個案需要於招標文件載 | 第 13 條 保險 (一)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 □營造綜合保險。(是否附加第三人建築物龜 裂倒塌責任險、雇主意外責任險或鄰近財物附加條款,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是否附加雇主意外責任險或鄰近財物附加條款,由機關擇定後於 招標時載明) …… □雇主意外責任險。 …… □貨物運輸保險。 …… (二)廠商依前款辦理之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內容如下:(由機關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列入招標文件) 1.承保範圍:(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得包括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 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火災、爆炸、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暴動、罷工、勞資糾紛或 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等事項所生之損害。 | 1. 第 1 款選項,參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1 款修正。 2. 第 2 款,參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2 款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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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廠商投保之保險單,包括附加條款、附加保 險等,須經保險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未經機關同意,不得以附加條款限縮承保範圍。 3.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4.被保險人:以機關及其技術服務廠商、施工 廠商及全部分包廠商為共同被保險人。 5.保險金額: (1)營造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1 工程契約金額。 ○2 修復本工程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__元(由機關依工程特性載明;未載明 者,為工程契約金額之 5%)。 ○3 機關提供之機具設備費用:__元(未 載明或機關未提供施工機具設備者無)。 ○4 機關供給之材料費用:__元(未載明 或契約金額已包含材料費用者無)。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由機關於招標時載 x最低投保金額,不得為無限制)。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__元。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__元。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__元。 ○4 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__元。 | 其他事項,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選 擇納入)。 2.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3.被保險人:以機關、廠商、契約全部分包廠商及顧問機構或專案管理廠商為共同被保險人(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4.保險金額:營造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金額應為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或其預估金額,包含工程契約金額、機關供給材料費用等,並得加保拆除清理費用及機關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 5.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載明各分項保險金額之下限。包括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每一事故財物損害與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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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 6.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1)營造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___。(視 工程性質及規模,載明金額、損失金額比率;未載明者,為每一事故損失金額 10%)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1 體傷或死亡:__元。(未載明者,為新 臺幣 10,000 元) ○2 財物損失:__元。(未載明者,為新臺 幣 10,000 元) (3)其他:(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 7.保險期間:自申報開工日起至履約期限屆滿之日加計 3 個月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8.受益人:機關(不包含責任保險)。 9.未經機關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但有利於機關者,不在此限。 10.附加條款及附加保險如下,但其內容不得 限縮本契約對保險之要求(由機關視工程性質,於招標時載明):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附加條款。 ■交互責任附加條款。 □擴大保固保證保險。 □鄰近財物附加條款。 | 6.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7.保險期間:自_______起至預定驗收合格之日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8.受益人:機關(不包含責任保險)。 9.未經機關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但有利於機關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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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附加條款。 □保險金額彈性(自動增加)附加條款。 □四十八小時勘查災損附加條款。 ■定作人同意附加條款。 □設計者風險附加條款。 □已啟用、接管或驗收工程附加條款。 □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保險。 □定作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附加條款。 □其他_____。 11.其他:_____________ (三)廠商依第 1 款辦理之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其 內容如下:(由機關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列入招標文件) 1.承保範圍:廠商及其分包廠商(再分包亦同) 之人員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廠商負責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 2.保險金額:(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最低投保 金額,不得為無限制) (1) 每 一 個 人 體 傷 或 死 亡 : □ 新 臺 幣 2,000,000 元;□新臺幣 3,000,000 元;□ 新臺幣 5,000,000 元;□新臺幣 6,000,000元;□新臺幣__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臺幣 5,000,000 元)。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每一個人體傷或死 | 10.其他:_____________ (三)廠商依第 1 款辦理之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之保險金額應為新品重置價格。 (四)廠商依第 1 款辦理之貨物運輸保險,得包括設備器材運抵機關場所之內陸貨物運輸保險,保險範圍得包括地震、雷擊、搶劫、偷竊、未送達、漏失、破損、短缺、戰爭、罷工及暴動等事項所生之損害(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3. 原第 3 款移列為第 4 款,內容未修正。 4. 原第 4 款移列為第 3 款,有關貨物運輸保險內容,因第 1 款修正刪除該保險選項,爰參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3 款載明雇主意外責任險相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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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保險金額之_倍(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 x;未載明者,為 5 倍)。 (3)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每一個人體傷 或死亡保險金額之_倍(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0 倍)。 3.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__元。(未 載明者為新臺幣 10,000 元) 4.保險期間:同前款第 7 目。 5.未經機關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 止,無效。 6.附加條款如下,但其內容不得限縮本契約對保險之要求(由機關視工程性質,於招標時載 x): ■天災責任附加條款。 □海外責任附加條款。 □擴大受僱人定義附加條款。 ■定作人通知附加條款。 □上下班途中附加條款。 □其他____。 (四)廠商依第 1 款辦理之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之保險金額應為新品重置價格。 (五)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 賠,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廠商負擔。但符合第 4 條第 10 款約定由機關負擔必要費用之情 形(屬機關承擔之風險),不在此限。 | (五)保險單或保險契約規定之不保事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廠商負擔。但符合第 4 條第 10款規定由機關負擔必要費用之情形(屬機關承擔之風險),不在此限。 | 5. 第 5 款,參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5 款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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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廠商未依本契約約定辦理保險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 …… (七)廠商未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保險,致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 6. 第 7 款,參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7 款修正。 |
(八)依法非屬保險人可承保之保險範圍,或非因 保費因素卻於國內無保險人願承保,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依第 1 條第 7 款辦理。 (九)保險單正本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機關收執。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者,因而增加之保費,由契約雙方另行協議其合理之分擔方式。 (十)廠商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廠商並應為其屬勞工保險條例所定應參加 或得參加勞工保險(含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對象之員工投保;其員工非屬前開對象者,始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十一)機關及廠商均應避免發生採購法主管機關 訂頒之「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所載情形。 | (八)保險單正本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機關收執。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者,因而增加之保費,由契約雙方另行協議其合理之分擔方式。 (九)廠商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 7. 增訂第 8 款,參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8 款增訂。 8. 原第 8 款移列為第 9 款,內容未修正。 9. 原第 9 款移列為第 10 款,並參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10 款修正。 10. 增訂第 11 款,參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11 款增訂。 |
第 14 條 保證金 (一)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植栽工程養護期保證金(僅適用於植栽工程 驗收合格後給付全部植栽價金之情形),依植 | 第 14 條 保證金 (一)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 增訂第 1 款選項,植栽工程種植後之養護本為履約工作項目之一,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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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養護規範所定合格標準發還。 □其他:_________ …… | □其他:_________ …… | 因個案實務作業需要,常有驗收合格給付全部植栽價金後,收取養護期保證金作為廠商執行養護工作之擔保,嗣依養護合格標準,分期或一次發還保證金之情形,爰予修正;並載明其僅適用於植栽工程驗收合格後給付全部植栽價金之情形,以資明確。依養護工作履約進度分期(或一次)給付價金,嗣養護期滿辦理驗收之情形,依契約之約定辦理,無需收取植栽工程養護期 保證金,以免增加廠商負擔。 |
第 21 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 (十)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 廠商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 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1.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 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2.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 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廠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 第 21 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 (十)廠商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實行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得標廠商依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不受前項限制。 | 第 10 款,參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0 條第 10 款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