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 007),确定公司与大连东晟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大连市红凌路污水处理厂工程 PPP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单位。2020 年 3 月 1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
证券代码:300692 证券简称:中环环保 公告编号:2020-041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确定公司与大连东晟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大连市红凌路污水处理厂工程 PPP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单位。2020 年 3 月 1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招标人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公司、大连东晟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大连市红凌路污水处理厂工程 PPP 项目《特许经营初步协议》。近日,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本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大连中环东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大连市红凌路污水处理厂工程 PPP 项目《特许经营 BOT 服务协议》。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
x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名、注明签署日期,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
合作期 21.5 年,其中建设期 1.5 年,运营期 20 年。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二、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项目公司大连中环东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大连市红凌路污水处理厂工程 PPP 项目《特许经营 BOT 服务协议》。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2)地址:xxxxxxxxxx 000 x
(0)xxxxxxxxxxxxx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交易。
(4)履约能力分析: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系大连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大连市红凌路污水处理厂工程 PPP 项目的实施机构,履约能力强。
2、大连中环东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大连中环东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2)地址:xxxxxxxxxxxx 00 x 000 x
(0)法定代表人:xx
(4)注册资本:8,280 万元
(5)股东构成情况: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222.80 | 51.0 |
大连东晟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 4,048.92 | 48.9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 研究院有限公司 | 8.28 | 0.1 |
合计 | 8,280.00 | 100.0 |
四、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甲方: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乙方:大连中环东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3、项目总投资:26768.3 万元,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2.0877 元/m³。
4、PPP 合作期限:除非依据本协议延长或终止,PPP 合作期为生效日起 21.5 年,其中,建设期 1.5 年,运营期 20 年。
合同条款中已对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赔偿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行为的情形、原因、程度等,要求乙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直至解除本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
甲方如违反协议的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或成本增加的,经双方协商可以通过经济补偿或延长 PPP 合作期等方式补偿乙方的损失。甲方如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
乙方如违反合同的约定时,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甲方实际损失赔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兑取其提供的履约保函,建设期保函额度不足支付的,乙方承担继续赔偿责任。
7、合同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名、注明签署日期,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
五、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x本次合同能顺利实施,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将会产生积极影响。本项目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该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无需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七、备查文件
1、大连市红凌路污水处理厂工程 PPP 项目《特许经营 BOT 服务协议》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