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简称《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