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使用範圍:樹心會館多功能區□A+B 區;□A 區;□B 區。
臺北市立文獻館受理樹心會館多功能區場地使用契約(範本)
立契約人甲方:臺北市立文獻館乙方:
甲方同意乙方爲舉辦「 」活動之需要,使用甲方如第一條所述之場地,雙方約定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使用範圍:樹心會館多功能區□A+B 區;□A 區;□B 區。
第二條 甲方同意乙方依雙方會勘後之場地現狀進行使用,場地會勘時間另定。乙方應避免損害甲方場地、陳設及財產。如場地有重新陳設、修繕或改裝設施之必要,乙方需先提出施作說明及示意圖,取得甲方同意後為之,違反時甲方得逕行終止契約。乙方應於工作完成後,將場地回復原狀。
第三條 相關費用:
一、乙方應於訂立本使用契約時預先繳納場地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
□ A+B 區14,000元;□A 區12,000元;□B 區5,200元。待乙方依約完成使用與回復原狀,並經甲方確認同意後,無息返還保證金。
二、乙方費用(含空調費)應事先繳足,本案費用總計為 元,計算如下:
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至 時至 月 日 時,共計 日。
日期 | 內容 | 單 日 計 費 基 準時段 | 加費時段: 超過1小時計4小時超過4小時計8小時 | 計費天數 | 單日金額 | 小計 | 備註 |
進場 | 9:00- 17:00 | ||||||
活動 | 9:00- 17:00 | ||||||
合計 |
使用空間:□A+B 區;□A 區;□B 區。 (一)場地使用費: 元
(二)空調費: 元
日期 | 內容 | 單日計費基準 時段 | 加費時段: 超過1小時計4小時超過4小時計8小時 | 計 費天數 | 單日金 額 | 小計 | 備註 |
進場 | 9:00- 17:00 | ||||||
活動 | 9:00- 17:00 | ||||||
合計 |
(三)費用總計: (場地使用費)+ (空調費)= 元
三、乙方若提前歸還場地,預繳之租金費用由甲方另依實際使用天數計費後退還差額。
四、乙方承諾不得將使用場地之權利轉讓他人,違反時甲方得逕行取消使用資格,並沒收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
五、乙方如造成甲方場地、或財產之髒汙、損毀、故障、滅失,甲方得依復原費用逕行由保證金中扣抵,若保證金不足扣抵時,乙方需補足復原費用,不得異議。
第四條 使用期間:
一、甲方同意乙方使用期間如下:
樹心會館多功能區 區: 年 月 日 時至 月 日 時,共 日。
乙方應於期間內完成使用(含場地佈置及撤場)作業並回復原狀,不得異議。
二、乙方繳交使用費與保證金後,若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單位之原因外,應於使用日九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館取消使用或另議使用時間。使用日九十日前取消,無息退還所繳納費用;使用日九十日內取消者,場地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
三、甲方得因緊急公務需要取消租借,並與乙方另定使用期間,需於原定活動期間前三十天進行通知與協調。
四、乙方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前遷離作業用之設施、設備或私有物品,違反時,甲方得依場地使用費二倍計收違約金。經通知乙方限期遷離未果後,甲方可將其視為廢棄物逕行清除,由乙方負擔清除費用,乙方不得異議。
五、乙方如需在該場地進行追加空間使用,應與甲方協議後另訂契約為之。
第五條 場地使用行為:
一、如使用內容及工作行為與原申請事項不符,或影響甲方場地其它空間正常運作時,甲方得終止並取消乙方作業之進行。
二、乙方保證遵守甲方場地使用規範。
三、甲方之場地或設備屬文化資產。使用期間應恪遵「文化資產保存法」及「臺北巿立文獻館樹心會館多功能區場地使用須知」相關規定。乙方承諾於場地施工、使用相關作業時禁止飲酒(特殊活動經甲方同意除外)、吸菸、使用瓦斯、火,並應與甲方確定相關器材用電量,若有超出場地負載之虞,應自備發電設施並經甲方同意後為之。
四、乙方應確認場地施工作業相關之工作人員、協助人員或臨時人員等不攜帶違禁品、易燃品或易爆品等危險物品進入場地,亦不得在場地吸菸、酗酒、及嚼食檳榔。
五、乙方應於場地佈置期間設置有關本活動標示及民眾動線導引之相關標語。
六、乙方應針對使用相關之場地、設備、展品及人員(含使用場地範圍內任意第三人)投保必要之保險,並應對其人員於場地內活動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負起賠償責任,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前述事項之追索、求償或訴訟,如因而致甲方受損,乙方應對甲方負賠償責任。
七、乙方應妥善保管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甲方不負保管責任。八、配合本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之相關規定。
第六條 著作權事宜: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場地活動之影片、相片或錄音作品等任何形式之著作權皆歸乙方所有,但僅供本活動使用,不得移作他用,甲方不主張場地、設備或展品著作權(甲方之展品除外)。
二、乙方承諾非經原創作者或所有人同意,不得拍攝置於本場地之展覽品,避免損及他人智慧財產。
第七條 其他同意事項(註記者視為同意):
■甲方同意乙方得移置場地之標誌或號誌,乙方須於事後恢復原狀。
■甲方同意乙方得將本場地內之商標、品牌標誌紀錄於影音作品中。
□乙方保證不以場地之真實名稱呈現於影音作品中,但會列於作品感謝名單之中。
第八條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再行議定,或以甲方訂定之場地管理規定為準;如嗣後因本契約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 乙方如有違反本合約事項,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第十條 x契約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留存,副本二份由甲方
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