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个人业务—卡贷宝)
签约提醒
1.本合同涉及借款人的主体信息和各类通讯方式,请借款人慎重填写或确认,确保准确无误,否则造成权利损害的,将由借款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2.本合同所涉条款请借款人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尤其是加粗部分的条款,如对合同内容或相关条款存在异议或不同意见的,请不要签署,如有疑问请向贷款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咨询。如借款人最终确认并签署本合同,本合同将对借款人以及贷款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
服务监督电话:0752-8921670。
广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尊敬的客户:
本行所有业务及管理人员为您办理信贷业务时,禁止出现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除按照本行有关信贷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不得向客户索要或收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
费、感谢费等;
三、不得参与“资金搭桥”等民间借贷行为;
四、不得要求客户报销任何应由本行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客户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物品为个人所用;
五、不得要求、暗示和接受客户为个人提供的便利;
六、不得参与或介绍配偶、子女、亲友等参与同贷款项目合同相关的经济活动;
七、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不得违规向外界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欢迎广大客户举报上述违规行为,举报电话 :0752-8921670,本行将严格保密。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向举报者进行奖励。
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卡贷宝借款合同
贷款人、借款人(见本合同附则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就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一)最高贷款本金额度(以下简称“贷款额度”)是贷款人核定给予借款人的,允许借款人在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有效使用期间内,按本条第(五)款约定方式使用的贷款本金最高限额。
(二)最高贷款本金额度及有效使用期间:见本合同附则第十九条。
(三)借款人必须在有效使用期间内使用贷款额度。单笔借款期限起始日为借款款项发放到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但支用借款最晚不得超过约定的贷款额度到期日),支用的所有借款到期日以贷款人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最晚不得超过贷款额度到期日。
(四)本合同借款用途:见本合同附则第十九条。
借款人同意并承诺:不改变贷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不将贷款用于企业股权、股票、期货、其他证券及固定资产投资、购房、偿还其他债务,不将贷款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以及禁止以银行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等。
(五)贷款额度的使用方式:见本合同附则第十九条。 1.不可循环使用
不可循环使用是指贷款额度有效期内,经贷款人审批同意,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的个人借款本金发放额度之和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不可循环使用,累计用完为止。
可循环使用是指贷款额度有效期内,经贷款人审批同意,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的个人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在贷款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见本合同附则第十九条。
(二)借款利息自借款划入借款人银行卡之日起按借款实际天数计息。利息
=实际贷款余额×资金实际占用天数×日利率,日利率、年化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年化利率/360=月利率/30。
(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称 “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合同的借款利率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期限的 LPR 为定价基准加/减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形成。本合同的借款利率如需进行利率重定价的,按利率重定价日的前一工作日相应期限的 LPR 为定价基准加/减基点作相应调整,该调整从利率重定价日当日起执行。
本合同签订后,如遇国家利率政策变化导致需对浮动利率贷款定价方式转换
的(包括但不限于将 LPR(市场报价利率)调整为其他利率),需通过贷款人网站、微信公众号、营业网点公告及信函、短信或其他电子邮件等方式(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借款人。
(一)借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担保方式见本合同附则第二十二条。
(二)担保人未按本条规定签署担保合同并办妥担保手续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三)本合同项下贷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借款人和/或第三人提供)和人的担保的,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以及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方式,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分先后顺序。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和/或保证人和/或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以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和/或保证人和/或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借款人除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一)借款人使用的贷款额度累计余额(即使用中尚未清偿的累计本金金额)在使用期间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最高贷款本金额度。
(二)借款人应开立银行卡, 用于贷款发放、贷款资金支付及贷款归还。
(三)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四)本合同设有担保的,担保文件已经签署并生效及完成法定的决议、决策、审批、登记或备案、报备手续,担保权已经设立,担保人没有违反担保文件的约定。
(五)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六)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
(七)借款人在贷款人或其他机构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已得到令贷款人满意的解决或得到贷款人的豁免。
(八)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所有承诺或保证到使用贷款额度获得贷款人批准前均得到信守。
(九)借款人的财务、资产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十)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存在或发生其他对贷款安全构成危险或威胁的情形。
(十一)不存在或发生贷款人认为不宜批准使用贷款额度的其他情形。
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上述前提条件下的放款,不代表贷款人对相关条件的放弃,亦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贷款人放款后借款人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
(一)银行卡开立。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所在的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用于贷款发放、贷款资金支付及贷款归还的银行卡。银行卡卡号见本合同附则第二十条,如银行卡损坏、遗失等出现银行卡卡号变更的,以新卡号为准。
(二)银行卡管理:
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应通过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在的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卡进行;
2.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将相应贷款直接划入至银行卡后,即视为贷款人已经向借款人发放了相应贷款;
3.贷款人有权对银行卡内贷款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进行监管,并对该银行卡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
4.双方确认:凡与本条第(一)款指定的银行卡卡号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或其授权实施的操作。如借款人银行卡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将上述银行卡卡号变更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其他银行卡卡号,应征得贷款人同意后,以补发或更换后的银行卡作为贷款发放的结算工具。
(三)自助放款
1.在贷款的有效使用期间和贷款额度内,对于未达到受托支付条件的,借款人可通过自助用款方式,使用贷款额度;
2.自助用款是指借款人以银行卡作为贷款额度支取的结算工具,经密码验证,在贷款人提供的业务平台(营业柜台、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实施操作,完成贷款额度出账;
3.借款人无须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据,具体每笔借款金额以及用款期限,都以贷款人系统形成的电子记录等为准,并作为借贷关系产生的依据,该电子记录等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4.借款人如申请变更上述用款方式,须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开户网点进行变更后重新签约,其修改凭证同样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借款人每次提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由。
(二)担保文件已经签署并生效及完成法定的决议、决策、审批、登记或备案、报备手续,担保权已经设立,担保人没有违反担保文件的约定。
(三)借款人委托贷款人支付贷款资金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相关交易文件;
2.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已经填妥的以交易对象作为收款人的付款凭证(原件)。
(四)借款合同已满足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贷款资金支付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分为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1.自主支付
(1)自主支付,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借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银行卡,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2)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存在本合同第二十一条情形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3)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应当在贷款人发放贷款之日起向贷款人定期汇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承诺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1)除前述自主支付情形外,借款人应当委托贷款人代为支付贷款资金;
(2)借款人委托贷款人代为支付贷款资金的,借款人在支付委托书中应有明确的支付委托(应包括收款的交易对手名称、交易对手账户、支付金额等必要付款信息),并向贷款人提交审核所需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交易资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委托信息及相关交易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人的受托支付义务未能及时完成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支付委托及贷款人要求的支付凭证向其交易对手账户支付款项。
若发生交易对手账户开户行退款,导致贷款人无法及时按照借款人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其交易对手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对于交易对手账户开户行退回的款项,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予以冻结;在此情形下,借款人应重新提交支付委托及审核所需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交易资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二)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支付贷款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三)在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可以单方面决定是否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即将自主支付变更为受托支付,且该项变更不受本条第(一)款第 1 点有关交易对象及支付金额的限制]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处理。
(四)贷款人经审核发现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有不一致或其他瑕疵的,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替换、说明或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在借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资料前,贷款人有权拒绝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支付。
(一)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包含贷款人依合同划收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且贷款人有权对清偿顺序予以变更:
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2.损害赔偿金;
3.违约金;
4.复利;
5.罚息;
6.正常利息;
7.本金。
(二)还款银行卡账户:见本合同附则第二十条。
(三)付息方式:见本合同附则第十九条。
(四)还本方式:见本合同附则第十九条。
(五)自助还款
1.在贷款的有效使用期间和贷款额度内,借款人可通过自助还款方式,自助归还已使用的贷款额度;
2.自助还款是指借款人以银行卡作为贷款额度偿还的结算工具,经密码验证,在贷款人提供的业务平台(营业柜台、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实施操作,完成贷款还款;
3.借款人无须逐笔申请还款,还款以贷款人系统形成的电子记录等为准,并作为借贷关系消灭的依据,该电子记录等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借款人应于本合同中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在还款银行卡号内,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还款银行卡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若借款人的银行卡号发生挂失、冻结、销户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银行卡号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银行卡号已无法扣款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指定网点进行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若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决定借款人每笔还款的清偿顺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决定借款人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
(八)债务履行期间,如第三人自愿代为偿还或债务加入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接受第三人的代为履行或债务加入。
(九)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中扣划借款人的资金用于收回全部到期或者提前到期的贷款本息。
(一)贷款额度有效使用期间届满,尚未使用的贷款额度自动取消,借款人不能再使用该贷款额度获得借款。
(二)贷款额度的自动冻结和解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贷款发生利息逾期超过三日时,本合同项下的自助循环贷款额度将自动冻结。借款人全部清偿逾期利息后,贷款人自动解冻贷款额度。
(三)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贷款额度进行冻结、调减或提前终止:
1.借款人发生签约银行卡丢失事项时,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办理额度冻结;
2.借款人在贷款人或其他银行出现本息逾期的行为;
3.借款人的其他额度被冻结或终止;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拒绝或阻挠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违约行为;
5.发生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6.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冻结、调减或提前终止额度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借款展期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日三十日前向贷款人提出展期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后如调整借款利率的,从展期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执行。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有权要求贷款人提供用款、还款记录。
(二)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四)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贷资金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的领域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以及禁止以银行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
(五)承诺和保证其向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人员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或信息均是真实、可靠、有效的,绝无任何伪造、虚假或隐瞒之处。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贷款使用之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凭证、文件或者其他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六)积极配合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的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七)借款人若发生如健康、家庭、工作、住所、收入、财产变化等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应于该事件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八)借款人若发生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失踪(包括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应在继承财产、受遗赠财产或监护财产范围内优先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九)借款人为自身其他债务或他人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贷款所形成的资产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十)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分立、合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重大体制变更,申请或进行停业、解散、清算、破产等;
2.进行有关对外投资及资产转让、交易的重大事项;
3.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
4.进行股权调整或股权转让等重大股权变更事项;
5.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十一)借款人如出现下列事项或发生对其正常还款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威胁的任何事件时,借款人应当在出现或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按贷款人的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
1.借款人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合同及其项下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借款人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借款人经营或家庭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未清偿前,借款人已承担或将承担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
5.借款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6.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十二)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十三)不得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到自身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其资产,并不得
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担保。
(十四)为贷款人保守相关的商业秘密。
(十五)如借款人需向第三方转移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十六)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借款人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大额信用卡、开展民间贷款、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为第三人抵押、质押担保等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能力的,应当提前七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七)借款人应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检验、鉴定、保管、提存等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费用的承担另有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由贷款人承担或分担的),按规定执行。
(十八)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及出于履行本合同目的和贷款人内部风险管控目的,将借款人相关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或通过第三方获取借款人的相关个人信 息,具体以《个人信息(含个人征信)授权书》的约定内容为准。借款人知悉 并理解《个人信息(含个人征信)授权书》为本合同之必要附件,借款人对本合同的同意和签署视为借款人对《个人信息(含个人征信)授权书》相关内容的全面阅读、理解和接受。进一步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将《个人信息(含个人征信)授权书》所述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1.贷款人有权根据上述信息的查询结果,自主评价和决定是否接受借款人的借款申请;
2.贷款人有权根据上述信息的查询结果,决定拟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结息周期、还款方式、还款资金监管措施。
(十九)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义务:
1.借款人声明并保证与环境和社会风险有关的内部管理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得到切实执行;
2.借款人声明并保证不存在涉及与环境和社会风险有关的重大诉讼案件;
3.借款人承诺所有与环境与社会风险有关的行为、表现合法合规;
4.借款人承诺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内部管理制度,并详细规定了借款人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义务及处罚措施;
5.借款人承诺履行贷款人认为与控制环境与社会风险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非贷款人原因的除外。
(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表、家庭财务信息等资料,并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健康、婚姻、家庭、工作、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以及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三)凡遇贷款人年终决算日(12 月 31 日)和贷款到期日,贷款人有权暂停发放贷款或终止贷款额度。
(四)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还款,且贷款人有权对清偿顺序予以变更。
(五)借款人或担保人在本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出现违约或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出现以下其他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时,贷款人可以
停止发放贷款或向借款人主张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1.借款人或作为自然人的担保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失踪、被宣告死亡、死亡、被监禁或限制人身自由、被采取强制措施、在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卷入需要承担财产给付义务的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行政及司法强制措施;
2.作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担保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经营亏损、财务状况发生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停产、歇业、被解散、被撤销、清算、破产、责令关闭、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卷入或即将卷入需要承担财产给付义务的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在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发生注册资本变动、股权调整、股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处分主要财产、承包、租赁、联营、托管、合并(兼并)、分立、重组、股份制改造、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项下的任一项义务或承诺和保证等可能或已经影响到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形,而借款人或担保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债务清偿措施的;
3.担保人擅自向他方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担保物,或对担保物的任何部分的权益设定或试图设定任何权利负担或者发生有损担保物价值的情形,如担保物发生被查封、扣押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权属发生争议、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安全或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等情况;或者发生了针对担保人或担保物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而担保人未能提供可确保贷款人债权安全的补充担保等情形。
(六)无论最高额担保的债权是否确定,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应通知借款人、担保人,但无需征得借款人、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应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贷款人有权采取贷款人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或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等方式通知借款人、担保人转让事宜。
(七)在借款人完全满足本合同为其设定的义务、满足放款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
(八)如因监管要求或国家政策调控等影响导致贷款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放款时,贷款人有权根据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放款的时间,或贷款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三条 违约事项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做的声明、保证与承诺,或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信息或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借款本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四)借款人在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五)为本合同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到贷款人权利而借款人未增加相应担保的。
(六)借款人和/或家庭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
(七)借款人有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及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八)借款人和/或家庭涉嫌重大违纪、违法或索赔事件,以及与第三人发生或将要发生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他贷款人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九)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可能被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而借款人或抵押人未按贷款人要求增加相应担保的。
(十)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十一)借款人健康、婚姻、家庭、工作、住所、收入、财产等发生重大变化,足以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十二)借款人发生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失踪(包括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十三)在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以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债务的。
(十四)部分或全部担保条款或担保文件未生效、无效、被撤销,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
(十五)为本合同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被转让或设置居住权或新增居住权人或延长居住权期限。
(十六)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等基本信息进行检查的。
(十七)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十八)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收取逾期贷款的罚息:
借款人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包括提前收回贷款)偿还借款本金的视作逾期贷款,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收罚息;
2.收取挪用贷款的罚息: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按照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视作挪用贷款,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收罚息;
3.收取复利:
对借款人应付未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收复利;
4.借款人有违约行为或未遵守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因此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应予赔偿,但提前还款等另有约定的除外;
5.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6.解除本合同,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贷款额度;
7.有权提前收回本合同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贷款,要求借款人立
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8.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银行卡及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贷款人无需因其扣收行为对借款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10.行使担保权利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
1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12.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二)贷款人违约。贷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确认本合同附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约定的地址为其有效的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既包括借款人非诉时各类通知、合同、贷款有关的对账单据、催收凭证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程序的送达。
(二)因本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除本合同附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约定的送达地址外,借款人同意还可以广东法院诉讼文书接收专用免费电子邮箱作为法院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采取直接邮寄送达方式或者电子送达与邮寄送达并行方式,即使借款人未能阅取电子邮箱中的文书或者未能阅取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亦视为已有效送达。
(三)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附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约定的借款人送达地址(含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正确无误,如送达地址变更,借款人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上述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贷款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约定的送达地址或经书面通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寄送相关文件,即视为已向借款人有效送达,如因借款人在送达日后未审阅邮寄内容或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对方而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四)如采用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本合同相关文件或通知在投递之日起第 4 日视为送达之日,且在邮寄或快递单上载明的内容即为邮寄内容;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如采用数据电文(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数据电文的发出之日即为送达之日,被送达人是否点击查阅数据电文,均不影响送达效力;因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贷款人,借款人本人或借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相关文件、法律文书未能被借款人实际接收的,相关文件、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五)本条款作为合同条款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一)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贷款人依照本合同和法律法规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相关权利的放弃。
(二)本合同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增加,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三)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贷款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贷款人未按时发放贷款或办理支付的,贷款的发放和支付相应顺延。
(四)借款人应注意银行卡和密码的使用和保护,借款人在操作中造成密码泄露或遗失个人银行卡,应及时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五)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凡使用正确密码并通过贷款人提供的业务平台(营业柜台、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实施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办理,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密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等,因借款人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六)借款人承诺:本合同如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若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贷款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七)“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询价费、拍辅费(或法院要求、指定缴纳的其他费用)、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八)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纸质或电子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纸质或电子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纸质或电子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据。
(九)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贷款人系统形成的电子记录;
2.担保合同和文件;
3.《提款申请书》;
4.贷款人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十)借款人声明:
1.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借款人有必要权利和授权及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其所经营的业务及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十一)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若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归还或未还等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进行短信通知,借款人接收该等通知的联系电话为本合同附件载明的借款人手机号码;若有更换须及时到贷款人处履行书面变更手续,否则贷款人一旦向上述本合同约定手机号码发送相关报送不良信用信息后,无论发送是否成功送达,无论该手机号码是否借款人使用,均视为贷款人已履行通知义务。
(十三)如借款人逾期未清偿贷款的,出于履行还款义务所必须,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身份信息及相关违约信息向有权单位通报;将相关违约信息及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居住地址、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提供给贷款人委托的催收机构,但贷款人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借款人。为避免歧义,上述违约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借款种类、借款期限、借款金额、违反合同的义务情况、未清偿本金及利息(含复利、罚息)、其他应付未付款项、实现债权的费用。
催收机构基于贷款人委托处理借款人上述违约信息及相关个人信息,贷款人已与催收机构约定相关数据安全责任,双方将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处理借款人个人信息。
(十四)反洗钱承诺
1.借款人承诺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以下反洗钱义务:
(1)贷款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反洗钱管理需要,要求借款人如实提供所有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或依法开展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等措施,借款人接受并配合;借款人承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有效;
(2)借款人提供的所有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已过有效期限或发生变更的,借款人承诺在合理期限内(有效期届满或发生变更后 90 日内)及时更新;
(3)借款人不得借助本合同项下业务或账户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出租、出借、买卖金融账户和其他具有价值收付功能的金融工具或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4)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借款人应当履行或配合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2.借款人未按前款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或贷款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借款人未
按前款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或借款人拒绝配合贷款人履行反洗钱职责的,贷款人有权限制或拒绝办理业务;借款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3.贷款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借款人存在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以及其他上游犯罪或任何其他非法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解除本合同;借款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未作约定的部分,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一)本合同的签署、变更、解除、效力、履行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可再行协商或提请第三方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按本合同附则第二十四条的约定作为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借款人同意:基于调解需各方当事人共同参与,调解机构根据贷款人所提供借款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无法联系借款人时,可委托但不限于三大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协助查找其新的联系方式,以便通知借款人参与调解。
(三)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项下借款发生逾期等违约情形后,欠款本息在广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法院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
(五)特别提醒:本合同项下借款发生逾期等违约情形后,欠款本息超过广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双方同意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
附则
(一)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借款人: 住址: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第十九条 关于贷款要素的说明
(一)关于第一条最高贷款本金额度及有效使用期间的说明
贷款人同意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即贷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审查,向借款人发放最高贷款本金额度不超过(币种) (大写) ,
(小写) 的贷款。(不可循环使用方式下,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的个人借款本金发放额度之和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贷款本金额度,可循环使用方式下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的个人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贷款本金额度)。上述期间为本合同最高额债权确定期间。
(二)关于第一条借款用途的说明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 。
(三)本合同项下贷款额度的使用方式按以下第 种:
1.不可循环使用;
2.可循环使用。
(四)关于第二条借款利率说明
本合同确定的借款利率为以下第 项:
1.固定利率:在 年 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5 年期以上)LPR 的基础上 (增加/减少) 个基点,形成贷款利率,即按年化利率 %执行。
2.浮动利率:在贷款发放日当期 LPR (1 年期/5 年期以上)的基础上 (增加/减少) 个基点,执行年化利率以贷款人系统上形成的每笔电子记录为准,且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调整:
①在每一个利率重定价日,按利率重定价日当期 LPR 为定价基准加/减基点作相应调整,该调整从利率重定价日当日起执行。利率重定价日是 (A:遇当期 LPR 变动的次日; B: 每期还款日;C: 每笔贷款发放日的每年对应日;D:每年 1 月 1 日;E:每月 1 日;F:每季首月 1 日;G:每月还款日)。如遇调整当年当月不存在对应的日期的,则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利率重定价日;
②其他方式: 。
上述贷款发放日当期 LPR、利率重定价日当期 LPR 是指该日的前一工作日相应期限的 LPR。
本合同的借款年化利率按单利方法计算。
(五)关于第八条还款说明
1.付息: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借款额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借款 (A、按月结息;B、按季结息;C、按半年结息;D、按年结息;E、利随本清),按月/季/半年/年结息的,结息日固定为每 (A、月;B、季末月;C、半年末月;D、年末月)的第 20 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2.还本:借款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偿还借款本金:
(1)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2)采用按月 (A.等额本金;B.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3)协议还款,具体如下:
。
(六)贷款人系统形成的电子记录等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利率及借款币种等事项与贷款人系统形成的电子记录不一致时,以贷款人系统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
开户行: 户名: 银行卡号: 第二十一条 关于第七条自主支付情形的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 1.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2.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 万元人民币的;
借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本合同为 (A:非授信额度内的单笔业务合同;B:授信额度内的具体业务合同(额度合同编号: )):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担保采取:
1.抵押,担保合同编号: ;
2.质押,担保合同编号: ;
3.保证,担保合同编号: ;
上方未能记载、列明的担保合同如实际存在,依据相关担保合同确定和对应本合同,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具体担保责任承担以相关担保合同为准。
(一)逾期贷款的罚息计算方法: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相应罚息利率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当期执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百分之五十计收。
(二)挪用贷款的罚息计算方法:对挪用贷款部分,从借款人违约未按约
定的借款用途使用之日起,每日按相应罚息利率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当期执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百分之百计收。
(三)复利计算方法:对借款人应付未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从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之日起,每日按当期执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百分之五十计收复利。
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合同贷款利率调整的,自调整之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作为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一)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同意提交 并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1)不收取违约金
(2)按借款人每次提前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违约金,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收取比例为 。违约金按以下公式计算:违约金=提前归还贷款本金×违约金收取比例。
(3)一次性收取_ 元。
(4)按借款人前一个还款期支付的利息金额。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则须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及贷款人各执一份,其余暂由贷款人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本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人已充分注意加粗部分并经贷款人详细解释,本人对本合同所有条款无任何异议。本合同是本人在明确自身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
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 借款人(签字):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经办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