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四肢癱瘓病人過渡期護理支援中心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1. 四肢癱瘓病人過渡期護理支援中心為離開醫院的四肢癱瘓人士提供有時限及有特定目標的社區為本康復計劃,使他們可達致最佳功能在社區中生活。中心又為服務使用者的家人/照顧者提供訓練及支援,加強他們的照顧能力。
目的及目標
2. 四肢癱瘓病人過渡期護理支援中心的目標是:
• 為服務使用者提供持續康復服務,協助他們在離開正規醫療康復機構後恢復至最佳功能狀態;
• 協助服務使用者獲得或提升所需的體能及社交技能,從而減少依賴他人或能獨立在家生活,並盡可能恢復社會功能;
• 讓服務使用者在過渡期能順利適應新生活,幫助他們克服各種適應問題,包括社會心理及情緒方面、人際關係、性取向、親職教育及處理壓力等;
• 推動社區照顧及提升服務使用者的生活質素;及
• 透過提供技能訓練及實質支援,讓家屬能夠長期照顧服務使用者。
服務性質
3. 服務營辦者須為服務使用者提供全面的社會心理、健康護理及支援服務以滿足他們的整體及個別需要,並且讓他們發展相關的技巧及能力,從而幫助他們在家屬支援及照顧下在社區中過較獨立的生活。四肢癱瘓病人過渡期護理支援中心須與醫院管理局的轉介人員密切合作及協調。中心將提供下列核心計劃:
過渡期住宿服務
四肢癱瘓病人住宿照顧服務旨在促進服務使用者的社會康復及重新適應社會。進行的訓練包括強化體能、日常起居活動訓練、熟悉社區易達設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施、提高自理能力、照顧者訓練等。
日間訓練計劃
日間康復訓練旨在透過持續的訓練,協助服務使用者重新融入社會。訓練計劃與過渡期住宿服務的訓練計劃相若。
住宿暫顧服務
住宿暫顧服務專為在社區生活的四肢癱瘓病人提供短暫住宿,以令家屬或照顧者能稍作歇息處理個人事務。提供服務包括膳食及住宿、起居活動協助、護理及適合的群體活動。
其他支援服務
支援服務專為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照顧者而設,包括但不限於輔導服務、社交活動、朋輩支援小組、提供選擇及購置輔助及康復器材的專業意見、家居評估及改動、消閒及康樂活動等。
4. 除核心計劃外,四肢癱瘓病人過渡期護理支援中心亦為健康狀況穩定但需依靠呼吸機輔助呼吸的嚴重肢體殘疾人士提供 2 個住宿名額。
服務對象
5. 服務對象為年齡 15 歲或以上的嚴重肢體殘疾人士,他們是因脊椎神經受損、腦神經肌肉疾病或嚴重痙攣等引致四肢癱瘓的離院病人。嚴重下肢癱瘓病人及需依靠呼吸機輔助呼吸的嚴重肢體殘疾人士亦可接受服務。
申請資格
6. 符合四肢癱瘓病人過渡期護理支援中心服務的申請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 經專業醫療人員評定為適合參與訓練計劃;
• 決意在接受訓練後在社區過獨立生活;及
• 健康及心理狀況穩定。
7. 過渡期住宿服務及日間訓練計劃只接納由醫院管理局轄下脊髓損傷康復小組、公營醫院及專科診所的醫療/專職醫療人員轉介的服務對象。住宿暫顧服務或其他支援服務可由服務使用者或其家屬/照顧者直接提交申請。社署保留對個別特殊或邊緣個案編配服務的權利。
名額
8. 四肢癱瘓病人過渡期護理支援中心設有 18 個過渡期住宿服務名額及 20個日間訓練服務名額。服務營辦者亦須在必要提供名額之外為住宿暫顧服務提供 4 個名額。
II 服務表現標準
9.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標準
(a) 過渡期住宿服務
服務量標準 1 2 3 | 服務量指標 一年內的平均入住率(備註 1 及 2) 每季完成進度檢討的比率 一年內個人訓練及支援計劃的達成率(備註 3 及 4) | 議定水平 90% 100% 95% |
(b) 日間訓練計劃
服務量標準 4 5 6 | 服務量指標 一年內的出席總數(備註 5) 每季為日間訓練服務使用者完成進度檢討的比率 一年內日間訓練服務使用者個人訓練及支援計劃的達成率(備註 3 及 4) | 議定水平 4 600 100% 95% |
(c) 職業治療/物理治療服務
服務量標準 7 | 服務量指標 一年內治療師(備註 6)作出的評估、個人/小組治療總節數 | 議定水平 2 000 |
(d) 社會工作服務
服務量標準 8 9 | 服務量指標 一年內註冊社工(備註 7)為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提供輔導的總時數 一年內註冊社工為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照顧者組織的支援小組總節數 | 議定水平 1 800 320 |
(e) 其他支援服務
服務量標準 10 11 | 服務量指標 一年內為照顧者提供的訓練計劃/教育課程/工作坊總節數 一年內提供的員工訓練計劃/工作坊/研討會總節數 | 議定水平 30 3 |
服務成效標準
服務成效標準 1 2 | 服務成效指標 一年內滿意所接受整體服務/計劃的服務使用者比率 一年內滿意所接受整體服務/計劃的照顧者比率 | 議定水平 80% 80% |
(備註及定義載於本協議附件)基本服務規定
10.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基本服務規定:
(a) 員工須輪班工作,以提供 24 小時住宿服務;
(b) 每天為住宿者定時提供多元化的膳食;
(c) 日間訓練計劃的服務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以及周六上午八時至下午一時;
(d) 註冊社工、合資格護士(備註 8)及專業治療師(例如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
師)是服務的必要人員;及
(e) 須遵循《殘疾人士院舍條例》、其附屬法例以及《殘疾人士院舍實務守則》。
質素
11.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2.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13.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14.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以提供服務。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護士、職業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
(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15.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實際撥款亦將按服務開展日及所建議階段性服務使用者入住率方案(如適用)作出調整。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6.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及確認開展服務,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7.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8.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收費及費用
19. 如服務營辦者為(i)《津貼及服務協議》規定服務範圍內的服務提供增值服務,或(ii)從營辦資助服務時附帶提供的其他服務;因而須向使用者收取新的費用,服務營辦者須遵守最新《整筆撥款手冊》第 2.27、2.28 和 2.41 段的規定。此外,服務營辦者必須遵從以下收費原則:
i. | 收費項目須切合服務使用者的個人/特殊需要,而這些項目不應包括已 提供的一般服務/基本設施; |
ii. | 須為服務使用者提供/安排其他可行的選擇; |
iii. | 須評估服務使用者在承擔收費項目的能力; |
iv. | 徵收的費用須以收回成本為原則; |
v. | 須在服務單位內清楚展示有關收費資料,及其查詢/投訴途徑;及 |
vi. | 須就有關收費向服務使用者及其家人作出適當的諮詢及定期檢討。 |
V 有效期
20. 本《協議》在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
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21.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22.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如社署與服務營辦者能在檢討後制定的新要求及新表現標準(如有)達成協議,服務將獲續期至另一指定時限。如項目不獲續期,服務營辦者將於協議到期前六個月接獲通知。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23.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備註及定義
1. 入住人數指截至每月月底使用過渡期住宿服務人士的總數。
2. 平均入住率=
12 個月月底入住人數總和 | x 100% |
12 個月的經批准名額 |
3. 個人訓練及支援計劃指具有明確目標及可評估服務成效的計劃,這些計劃有助服務使用者增強身體機能、強化他們的自學能力,在自我照顧及日常起居方面能夠更加獨立,更容易融入社區生活,以及支援在社區內照顧殘疾人士的家人。個人訓練及支援計劃的達成率指完成計劃佔所提供計劃總數的比例。
4. 個人計劃的達成率=
期內完成的計劃數目*
期內需要完成的計劃總數**
× 100%
期內需要完成計劃總數的計算方程式
服務使用者於計算時的入住期 | 0 至 3 個月 | > 3至6個月 | > 6至9個月 | > 9個月 |
服務使用者人數 (a) | a1 | a2 | a3 | a4 |
待計入的計劃比例(b) | 0 (不計入) | a2 × 1 P 3 | a2 × 2 P 3 | a4 × P |
P = 2(一年內須為每名個別服務使用者制訂的最小計劃數目)
* = 一年內為所有服務使用者完成的計劃總數。
** = 一年內將計入的所有服務使用者計劃總和,即(b)的總和。
5. 計算一年內日間訓練計劃的出席總數時包括日間訓練服務使用者及過渡期住宿服務使用者的出席人數,當中日間訓練服務使用者的出席人數不得低於議定水平的 50%。
6. 註冊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指香港法例第 359 章《輔助醫療業條例》規定的定義。
7. 註冊社工指香港法例第 505 章《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規定的定義。
8. 合資格護士指名列根據香港法例第 164 章《護士註冊條例》第 5 條存置的護士名冊或根據該條例第 11 條存置的登記護士名冊的任何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