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 (1)客人姓名和聯繫方式 o (2)入住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
第 1 條
覆蓋範圍
• 本酒店與客人簽訂的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應受本條款和條件的約束,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應受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的約束。
• 酒店喺唔違反法律、法規和慣例嘅範圍內遵守特約時,無論前款規定如何,其特約均以此為准。
第 2 條
申請住宿合同
• 如果你計劃向酒店申請住宿合同,請向酒店提出以下事宜:
o (1)客人姓名和聯繫方式
o (2)入住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
o ( 4 )酒店認為必要嘅其他事項
• 如果客人喺住宿期間超過前款第 2 項規定嘅住宿日期,酒店將視為喺提出申請時已申請新嘅住宿合同。
第 3 条
訂立住宿合同等
• 住宿合同喺酒店接受前條規定嘅申請後成立。 但是,当酒店證明我哋唔接受時,情況就不然了。
• 如果根據前款規定訂立住宿合同,酒店應喺酒店指定嘅日期前支付住宿期限(超過 3 天嘅 3
天)嘅基本住宿費。
• 申請費應首先用于客人最終應支付嘅房費,如果出現適用第 7 条同第 19 条嘅規定嘅情況,則按照賠償順序支付,然後按照第 13 条嘅規定支付使費時退還。
• 如果客人未按照同一款嘅規定喺酒店指定嘅日期前支付第 2 款嘅申請費,則住宿合同將失效。但是,指定申請費緊嘅付款日期時,酒店僅通知客人。
第 4 条
• 儘管有前條第 2 款嘅規定,酒店可能同意喺合同訂立後無需支付同一款規定嘅申請費嘅特約。
• 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請時,如果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條第 2 款嘅申請費,且未指定申請費嘅付款日期,則視為與前款所述嘅特約一視同開。
第 5 条
• 客人不得把非客人留喺酒店,轉讓或轉售住宿合同上嘅地位,或未經酒店事先同意,不得把酒店內嘅客專用設施用於其他客。
• 酒店可能會喺訂入住日期前嘅任何一日,根據第 2 条第 1 款與提供預訂嘅聯繫方式確認預訂或其他聯繫方式。 在這種情況下,客人應作出回應,除非酒店事先通知客人。
拒絕簽訂住宿協議
第 6 条
在下列情況下,酒店可能唔接受住宿合同嘅訂立:
• 当住宿申請唔遵守本條款時。
• 如果房間已滿,則客房空間不充裕。
• 如果試圖住宿嘅人被承認有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嘅行為。
• 当試圖留低嘅人被明確承認為傳染病患者時。
• 要求承擔超出合理住宿範圍的負擔時。
• 因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無可否認的原因而無法入住時。
• 如果嘗試住宿的人符合以下(1)到(6)。
第 7 条
o (1)黑幫、與黑幫有關的公司或組織、大會大樓、極端主義行動團體、其他反社會勢力或與之有聯繫的人(以下簡稱"黑幫等")。 )或與黑幫等有關時
o (2)黑幫或其他組織,如黑幫或黑幫,是控制業務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o (3)公司高管(董事、執行官或受此約束的人)。 )、員工、關聯公司等中存在黑幫等相關人員時
o (4)当黑幫等使用自己嘅名義時
o ( 5 )對酒店客人造成重大不便嘅言行時
o ( 6 )向本館或本館員工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嘅負擔時
客人解除合同嘅權利
• 客人可以向酒店提出要求,並解除住宿合同。
• 如果客人因應歸咎於責任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除非酒店根據第 3 條第 2 款的規定指定申請費的付款日期,並要求付款,且客人在付款前解除了住宿合同)。 ),根據附表 2 中所附嘅,將接受違約金。 但是,如果酒店遵守第 4 條第 1 款嘅特約,則酒店喺通知客人取消住宿合同時有義務支付住宿費,以履行該特約。
• 如果客人入住當天緊嘅下晝 6 啲(如果事先明確說明預計抵達時間,則超過 2 小时)未抵達,酒店可視為客人解除住宿合同。
第 8 条
酒店解除合同嘅權利
• 在下列情況下,酒店可能會終止住宿合同:
o ( 1 )当客被承認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習俗嘅行為時,或被承認從事與住宿有關嘅行為時。
o (2)當客人被明確承認為傳染病患者時。
o (3)要求承擔超出合理住宿範圍的負擔時。
o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而無法住宿時。
o (5)在吸煙地點外吸煙、對消防設備等進行惡作劇,以及禁止使用酒店規定的其他規定(僅限於預防火災所需的物品)。 不遵循。
o (6)客人發現屬於下列( 1 )至( 7 )時:
▪ (1)黑幫、與黑幫有關的公司或組織、大會大樓、極端主義行動團體、其他反社會勢力或與之有聯繫的人(以下簡稱"黑幫等")。 )或與黑幫等有關時
▪ (2)黑幫或其他組織,如黑幫或黑幫,是控制業務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 (3)公司高管(董事、執行官或受此約束的人)。 )、員工、關聯公司等中存在黑幫等相關人員時
▪ (4)当黑幫等使用自己嘅名義時
▪ ( 5 )對酒店客人造成重大不便嘅言行時
▪ ( 6 )向本館或本館員工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嘅負擔時
▪ (7)客人違反本條款或其他使用規則時
• 如果酒店根據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合同,酒店將唔收取客人尚未提供嘅住宿服務嘅使費。
第 9 条
• 客人必須在入住當天在酒店前台登記以下事項:
o (1)客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職業
o ( 2 )喺日本冇地址嘅鬼佬嘅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和入境日期、護照影印件
o (3)出發日期和預計起飛時間
o ( 4 )酒店認為必要嘅其他事項
• 如果客人試圖以可替代住宿券、信用卡等貨幣嘅方式支付第 13 条嘅使費,則客人應喺前款規定登記時出示。
第 10 条
客房使用時間
• 客人可以使用酒店客房的時間應至酒店規定的時間,除非酒店特別規定為住宿計劃。 但是,如果您連續入住,則除抵達和離開日期外,您可以全天使用。
• 儘管有前款規定,酒店可能會喺同一款規定嘅時間以外使用客房。 喺呢種情況下,酒店將收取額外費用。
第 11 条
遵守使用規則
客人應遵守酒店內根據酒店規定嘅使用規則(包括使用指南、注意事項、指導等)館內張貼緊嘅使用規則。
第 12 条
營業時間
• 酒店主要設施嘅開放時間如下,其他設施嘅詳細營業時間將透過張貼喺各處嘅公告、客房內嘅館內信息等進行指導。
o (1)宵限制...
o (2)前台服務...
o (3) 最鍾意嘅餐廳鮪魚肉搜索≤...直到 20 啲
o (4)商店"兔子"...
• 如有必要,前款規定嘅時間可能會臨時更改。 喺呢種情況下,我哋將以適當嘅方式通知你。
第 13 条
支付費用
•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房費等細目及其計算方法附表 1。
• 前款所附房價的付款應以貨幣或酒店認可嘅住宿券或信用卡喺客退房時或酒店開票時透過前台會計支付。
• 如果客人在酒店為客人提供客房並可用後未自願入住或未入住,酒店將收取房費。
第 14 条
酒店責任
在履行住宿合同和相關合同時,或因違約而對客人造成損害時,酒店將賠償損失。 但是,如果唔係由酒店嘅責任引起嘅,則不適用。
第 15 条
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嘅處理
• 如果酒店無法向客人提供簽約客房,酒店應喺客同意嘅情況下,儘可能以相同嘅條件安排住宿。
• 儘管有前款規定,如果客人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酒店將向客人支付相當于處罰金嘅賠償費,賠償費將用於賠償損失。 但是,如果酒店冇理由對客房無法提供的原因負責,則唔支付賠償費。
第 16 条
存款等嘅處理
• 如果客人喺前台託運嘅物品、現金和貴重物品發生滅失、損壞等損壞,酒店將賠償損失,除非呢啲物品不可抗力。 但是,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果酒店要求提供其類型和價值,且客人未這樣做,酒店將賠償損失,最高限額為 30,000 日元。
• 如果客人因故意或疏忽而賴或損壞酒店內攜帶嘅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且未存放喺前
台,酒店將賠償損失。 但是,對於客人事先未通知其類型和價值嘅乘客,除非酒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酒店將賠償損失,最高限額為 20,000 日元。
第 17 条
•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抵達酒店,則酒店應負責任地保管行李,並在客人辦理登機手續時提供。
• 如果客人退房後行李或手提物品被遺忘喺酒店,酒店原則上將等待業主嘅詢問,並尋求指
示。 如果冇業主嘅指示,酒店將根據《遺失物法》同有關警察局嘅指示同指導,按照規定嘅管理程序進行處理。 現金和貴重物品將在 7 天內(包括發現日期)送往最近嘅警察局,並按照公司規定嘅管理程序及時處理任何可能損害食品、食品和衞生環境嘅物品。
• 前 2 款緊嘅情況下,酒店對客人行李或手提物品嘅保管嘅責任,第 1 款中緊,應符合前條第 1
款嘅規定,前款緊嘅情況下,應符合同一條第 2 款嘅規定。
第 18 条
如果客人使用酒店嘅停車場,酒店將租用一個位置,唔承擔任何車輛管理責任,無論車輛鎖匙嘅存放如何。 但是,管理停車場時緊,如果因酒店故意或疏忽而造成任何損害,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 19 条
客人嘅責任
如果酒店因客人的故意或疏忽而遭受損害,客人應向酒店賠償損失。
第 20 条
可分離性
• 即使本條款或其他使用規則嘅一部分根據法律被確定為無效,都唔會影響除該部分外嘅規定嘅有效性。
• 即使本條款或其他使用規則嘅一部分因與客人嘅關係而無效或取消,都唔會影響與除客人外嘅其他客人關係嘅有效性。
附表1房價細目(第2条第1款同第12条第1款)
細目 | |||
客人應支付嘅總金額 | 住宿費 x | (1) (2) | 基本住宿費(房費(同餐飲費+早餐費) )服務費( ( 1 )×0% |
額外費用 x | (3) (4) | 額外食品和飲料(唔包括( 1 ))服務費( ( 3 ) ×10%) | |
稅 收 | 伊口 | 銷售稅入湯稅 |
⚫ 基本住宿費用由張貼在的價目表決定。
⚫ 兒童價格適用于小學生以下,提供餐點和床上用品時,成人價格的70%,兒童餐和床上用品的供應率為50%,僅提供床上用品的收費為30%。
⚫ 對於不提供床上用品和膳食的嬰兒,將收到2000日元(不含稅)。
附表2違約金(第6條第2款關係) 旅館用
收到解除 合同嘅通知 一日. 合同申請人數 | 不夜 | 當日 . | 隔夜 | 2 日前 | 3 日前 | 5 日前 | 6 日前 | 7 日前 | 8 日前 | 14 。日前 | 15 。日前 | 20 。日前 | 30 。日前 |
14人 | 100 。 % | 80 。 % | 50 。 % | 30 。 % | 30 。 % | 20 。 % | 20 。 % | 20 。 % | % | % | % | % | % |
十五至30人 | 100 。 % | 80 。 % | 50 。 % | 50 。 % | 50 。 % | 30 。 % | 30 。 % | 30 。 % | 20 。 % | 10 。 % | % | % | % |
31至100人 | 100 。 % | 80 。 % | 50 。 % | 50 。 % | 50 。 % | 30 。 % | 30。 % | 30 。 % | 20 。 % | 10。 % | % | % | % |
101名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係使費與基本房價的比率。
• 如果合同天數縮短,則無論縮短嘅天數如何,你都會收到一日(第一天)嘅差錢。
• 如果部分團體客人( 15 人或以上)的合同被解除,則住宿時間前 10 天(如果當天或之後接受申請,則為接受申請的日期),住宿人數的 10%(如果分鐘數出現,則四捨五入)。 對於參與嘅人數,我哋唔接受任何使x。
• 根據酒店單獨計劃嘅住宿套餐、計劃同其他個別特約,可能會規定與上述不同嘅使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