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供应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规范产品交易行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新昌县沙溪镇人民政府委托浙江耀江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关系,保证正常交易程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堆放于新昌县沙溪镇六合村菊池村口堆场及黄坑村外黄坑黄坑湾堆场弃渣统料所有权转让,一次性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售,乙方已对弃渣统料现状作充分了解,并竞得上述弃渣统料购买权。现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上述弃渣统料买卖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一条 标的概况
1、本次拍卖标的为堆放于新昌县沙溪镇六合村菊池村口堆场及黄坑村外黄坑黄坑湾堆场弃渣统料所有权转让,总面积约2195.3平方米(六合村菊池村口堆场约1327.8平方米,黄坑村外黄坑黄坑湾堆场约867.5平方米),总挖方量约6749.1立方米(六合村菊池村口堆场约2721.5立方米,黄坑村外黄坑黄坑湾堆场约4027.6立方米),实际弃渣统料可能包含有淤泥、剥离物、风化层、宕渣、杂填土、建筑垃圾等,但不影响拍卖成交价。
2、拍卖成交价为 x元。
第二条 付款方式
拍卖成交后,乙方在2022年 月 日17时前一次性付清弃渣统料拍卖成交款 x元和合同履约保证金2万元(不计息),以电汇、转账、网上银行交至新昌县沙溪镇人民政府。履约保证金2万元,在履行期满后,由甲方审核完毕后,无违约行为,无息退还。
款项汇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新昌县沙溪镇人民政府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第三条 标的移交及合同期限
1、项目工期:拍卖成交之日起至2022年 月 日前完成弃渣统料的运输处置工作(最终以该地块场地平整施工完工时间为准)。
2、乙方按规定付清成交款项后,并自行负责做好本标的资源的看护、保全等工作,出现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实际数量以开挖现状数量为准,不影响成交价。
3、拍卖成交并付清款项后,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买受人须在三日内进场运输。为保证工程顺利推进,买受人须无条件服从委托人的施工安排并保证运力充足,确保委托方的项目进度不受影响。如因买受人工作不配合或未确保运输车辆导致运力不足的,委托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0.2万元/天;超过五天仍未进场运输的,委托人有权作买受人违约处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委托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
4、拍卖成交付清款项后,买受人需在委托方要求的日期前完成弃渣统料运输工作,如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该项目无法施工或影响项目进度,委托方将书面告知买受人搬运期限及相关要求,买受人应立即整改,若整改后仍未达到委托方要求,委托方有权要求买受人停止弃渣运输工作,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并由买受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以上项目弃渣统料产品的权属无争议。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2、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遵守场地平整项目的施工制度和安全守则,在场内按规定线路运输。
3、拍卖成交后,乙方自行负责做好本标的资源的看护、保全等工作,出现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4、拍卖成交后,乙方自行组织工具装载运输及处置,并自行负责做好本标的资源的看护、保全、数量明细记录等工作,产生的费用自负。
5、本次拍卖标的的运输和场外处置等事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乙方应及时做好运输、处置等事项的相关审批及报备工作,承担相关税费、规费等。
6、买受人自行组织工作人员装载运输,运输过程需符合交通、交警、环保等相关要求,不得超限运输,并做好安全措施,购买相关保险。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交警处理、经济和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7、买受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项目施工现场破坏、环境污染、噪音污染、道路房屋损坏、人员安全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并自行负责沿线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处理和清理工作。
8、买受人需自行建设车辆清洗设施,确保进出运输车辆的清洁。水、电等条件由买受人负责处理。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x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合同争议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本标的转让产生的相关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或其签约代表签署后生效。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签署日期: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