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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华泰财险(备-责任)[2010]主 26 号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自书面约定的保险起始日起生效。若投保人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凡获得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批准,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厂内机动车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特种设备在保险xxx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指定的合格操作人员的过失行为;
(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致特种设备故障;
(三)爆炸、坠落或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四条、和第五条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盗窃、抢劫;
(六)不具有资格证书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操作特种设备;
(七)特种设备测试;
(八)特种设备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未改正的;
(九)被保险人盗用、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在用设备超期未检或该报废仍然使用;
(十)特种设备的充装者擅自对非自有气瓶、非托管气瓶或非法制造及超检验周期的气瓶、罐车等进行充装的;
(十一)特种设备的操作者擅自关闭保护、报警装置,如超载、超压、超负荷等装置所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对于下列损失、责任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
(五)罚款及惩罚性赔款;
(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被保险人完整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其所能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
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但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投保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使特种设备保持安全运行技术状态;制定《特种设备紧急处理预案》,对控制事故损失的扩大和人员紧急抢救作好准备;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现的缺陷立即修复。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二)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事故证明、国家质检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报告,
(三)造成人身伤亡的,应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医疗收据、用药清单、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提供受损财产的购置发票、受损财产清单、维修费用清单、维修发票等;
(五)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书或裁决书;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
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调解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及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因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履行保险金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对受害第三者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二十八条 x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合同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均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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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条款 华泰财险(备-责任)[2010]附 1847 号
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恶意破坏、暴力冲突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设备由于遭受恶意破坏、暴力冲突造成第
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其他事项
x附加险必须在投保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根据投保人的需要另外投保。本条款未约定之处,以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雇员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因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的雇员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与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相同。累计责任限额与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累计责任限额相同。且雇员伤害责任限额包含在保单明细表规定的主险赔偿限额之内,而并非是在其基础上的累加。
第三条 其他事项
x附加险必须在投保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根据投保人的需要另外投保。本条款未约定之处,以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