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2019-0206
SF-2019-0206
项目编码:
工程编码:
合同编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
委 托 人: 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监 理 人:
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制定
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1
目 录
五、签约酬金 2
1. 2 解释 4
附录 B 委托人及监理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44
附录 D 其他附件 44
总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SF-2019-0206)。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SF-2019-0206),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项目业主首要责任制
项目业主或发包方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实施工程建设,及时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等各项建设工程手续,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在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后再开工建设;同时需负责整个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包括对设备厂家、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各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二、《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SF-2019-0206)的组成
《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SF-2019-0206)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SF-2019-0206)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监理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监理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款;
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三、《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SF-2019-0206)的适用范围
《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SF-2019-0206)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等项目监理服务的合同订立。其中,通用条款中带★号的条文,其内容是完整不可分割的,原则上应不进行删减,只能在专用条款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在不违反原条款实质的前提下增加细化内容。
其他内容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SF-2019-0206)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四、其他事项
《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SF-2019-0206)专用条款中的“支付”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优先选择本合同中已列的支付方式,如选择“其它支付方式”,需以合同附件的形式予以说明原因。
委托人(甲方): 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监理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立项批文编号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工程规模:
投资金额:
资金来源:
建设工期或周期: 总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施工单位保修期满,并
完成竣工结算为止。
其他: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合同文件的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2 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其中:建安工程监理服务费: 万元,管线迁改工程监理服务费: 万元)。
本合同工程正常监理费以本工程监理范围全部工程项目总造价的结算价为计算基数,监理费率 (后附投标函附录),暂定正常监理费即为上述签约酬金;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施工单位保修期满,并完成竣工结算为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 。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两份正本,其余为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肆 份。
委托人:(盖章)广州市白云区建设 监理人:(盖章)工程管理中心
地 址:广州市大金钟路 地 址: 23 号 2 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 开户银行:金钟支行
账 号:3602200329100086857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经办人: 经办人: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
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2).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适用于招标工程)或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 专用条款及附件;
(6). 通用条款;
(7).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招标图纸、答疑纪要、工作量清单及总说明等);
(8).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279 号)和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6 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执行。
2.1.1 监理范围:指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期、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服务,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具体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用工实名管理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按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及规定等文件要求,施工承包人需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情况等信息登记建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将以上信息报送行政监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监理人需对这些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6)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7)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9)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10)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1)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2)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3)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4)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5)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
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6)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8)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20)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1)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2)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3)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3.1 监理人应按附录B-5 中监理人应提供人员名单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按附录 B-6 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
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监理人发现工程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将此情况及时反映给发包人,并建议工程承包人予以调换。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保函、履约保证保险的具体内容。
应委托人的需求,要求监理人在合同签订期间向委托人提交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保险。如果监理人日后未能在施工监理期内按合同约定完成其所监理的工作内容,则委托人可根据责任情况与监理人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确认违约金,可从履约保函、履约保证保险中扣除。 3.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
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
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如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监理人应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监理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委托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支付保函、支付保证保险的形式。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
用。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委托人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
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
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
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
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同时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款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xx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合同涉及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另行约定。
根据工程获得的不同级别的质量或管理奖项,按次数给予监理人一定的奖励。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其他文件: / 。
2.1.1 监理范围包括:(1)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期、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及
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服务及协调等相关工作。(2)监理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
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的隶属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质量
保修期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xx及环保监
理、结算管理等施工监理工作;并协助委托人做好拆迁管理、施工期间有关设计管理等工
作。具体工作内容以委托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监督检查工程的xx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采取措施,减
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并及时上报,事后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协助、主持、审核安全事故的处理,以尽快恢复施工生产。
(2)督促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中人材机调价条款计算合同调整价格(涨落均需计算),并负责审核相关调价支持材料及工程调价价款,具体按委托人或出资人在工程实施阶段适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3)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工程状况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工程质量问题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确定责任归属,督促承包人进行保修。定期编制监理业务报告(季度、半年与年度)。并于每季度、半年、年度届满后的 7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
(4)根据施工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及时完成各阶段施工资料的整理及
竣工资料的编制,并按时交委托人归档。
(5)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与项目相关工作。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1)本监理合同;(2)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
充协议或备忘录;(3)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
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4)广州地
区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5)国家和广州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建筑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6)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大
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7)委托人发出的指令。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
处理事故、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等及一切有关费用的问
题,均需提出解决方案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1)监理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 10 个日历日内提交监理规划,一式 5
份;(2)在监理实施前 7 个日历日,监理人向委托人报送监理实施细则,一式 5
份;(3)监理人应在每月 25 日前提交当月监理月报,一式 3 份;每周五提供本
周监理周报,一式 3 份;(4)编制专项报告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日历日,正式
报告一般不少于 3 份;(5)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 14 个日历日内,监理人向
委托人提交监理工程总结一式两份;(6)以上所有报告需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
盖章版。
本项目委托人不提供无偿使用的人员、房屋、设备,由监理人自行负责,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履约担保按下列方式 ① 进行办理:
①委托人不需要监理人出具履约保函;
②委托人需要监理人出具履约保函的,监理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二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交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出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 %(不高于 10%),即人民币 / 元的《施工监理期履约保函》原件。保函期限以壹年为期限,根据工期每年到期后再续开下一年度的保函,可连续出具.
在监理人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后,履约保函解除 / %(不低于 8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或交付使用时,应予以办理退回履约保函。
③委托人不需要监理人出具履约保证保险;
④委托人需要监理人出具履约保证保险的,监理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二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证保险资料原件,保证保险担保金额: / ;保证保险期限 / 。
委托人代表为: ,联系电话: 。
委托人同意在 三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支付担保按下列方式 ① 进行办理:
①委托人不需要出具支付保函;
②委托人需要出具支付保函的,委托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二个月内向监理人提交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出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 %(不高于 10%),即人民币 / 元的支付保函原件。保函期限以壹年为期限,根据工期每年到期后再续开下一年度的保函,可连续出具。
委托人支付保函解除条件: / ,支付保函解除 / %;办理退回支付保函条件: / 。
③委托人不需要出具支付保证保险;
④委托人需要出具支付保证保险的,委托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二个月内向监理人提交支付保证保险资料原件,保证保险担保金额: / ;保证保险期限
/ 。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
4.1.1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额标准以及违约责任情形
4.1.1.1 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用条款 4.1.1 关于“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内容不适用):
(1)限期改正。监理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委托人有权提出书面警告,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2)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次或暂定正常监理费的 1% 每次(二者取大值)。
(3)严重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每次按暂定正常监理费的 5%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
(4)部分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
部分解除即生效,监理人必须在 7 日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14 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否则,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并且,委托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监理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等)而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不低于暂定正常监理费 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予补足。委托人在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部分工程。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
(5)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监理人必须在 7 日内停止全部工作,14 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离场。否则,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果因监理人原因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支付不低于暂定正常监理费 2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予补足。委托人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工程。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
(6)赔偿损失。因监理人违约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全额赔偿损失,约定的相关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第三方损失的,应予补足;未约定具体违约金的,赔偿金额不低于暂定正常监理费的 20 %。
(7)扣减监理报酬。委托人根据具体违约情形严重程度决定扣减相应部分或比例的监理报酬。
(8)上述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可叠加适用。
(9)累计五次限期改正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累计五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五次严重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4.1.1.2 监理人违约责任:
4.1.1.2.1 监理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按有关约定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应按下述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1)监理人员须与投标文件一致,监理人如需要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如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且不能限期改正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如能够
限期改正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免除监理人限期更换合格人员的责任;擅自更换主要监理人员且不能限期改正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免除监理人限期更换合格人员的责任;如能够限期改正的,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按具体人次计算)。更换人员的学历、资质、业绩等条件不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2)施工现场监理机构应设置在项目xx,项目开工前驻地方案应报委托人审核,进场监理人员 5 分钟内可到达施工现场,如因特殊原因不满足应做出书面解释并报委托人批准;现场监理机构距离项目超过 1km 或 5 分钟不能到达现场,且未报委托人批准,监理人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等)的,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3)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 5 日内,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未到岗持续履行职责的,构成岗位空缺,监理人应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监理人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等)的,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4)依据经委托人批准的监理人员进场计划,约定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在应进场后 7 日内尚未进场的,构成岗位空缺,监理人应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监理人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按具体人次计算);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等)的,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5)如果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监理人员,监理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更换合格的监理人员或拒绝更换的,视为岗位空缺,按上述第(3)或第(4)条承担违约责任。
(6)从开工之日起项目总监、项目主要监理人员需驻场管理,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及监理员等,必须常驻工地(每月不少于 22 天)。如离开工地,需向委托人代表请假,经其批准确认后才能离开,否则视为岗位空缺,按上述第(3)或第(4)条承担违约责任。专项检查当天发现相关人员不在场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监理人员离开现场应书面委托其他监理工程师(需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否则视为岗位空缺,按上述第(3)或第(4)条承担违约责任。
(7)由委托人组织的会议、日常检查或监理人组织的每周工地例会,项目总监和安全监理必须出席。否则,监理人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
(8)依据经委托人批准的监理通信设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检测试验设备进场计划,在应进场后 7 日内尚未进场的,构成设备欠缺,监理人应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仪器、设备限期到位,监理人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按具体台次计算);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等)的,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4.1.1.2.2 质量控制方面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正确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质量控制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应按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委托人保留追究监理人的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1)监理人应及时检查并复核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放线成果及相关保护措施,对承包人施工后因控制测量及放线错误导致的质量问题,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如因此导致质量安全事故或修补返工的工程量
达 10 万元以上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
(2)监理人未及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或对于承包人未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及图纸施工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因此
导致质量安全事故或修补返工的工程量达 10 万元以上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
约责任 1 次。
(3)监理人对于承包人每次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其质量证明材料不进行检查和登记,或者对已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有关规定及时
进行抽查、送检的,或未及时对需进行标定的设备进行标定的,监理人必须限期改正并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按每批次或每台次计算);如因此造成质量问题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如因此出现质量事故或修补返
工的工程量达 10 万元以上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
(4)监理人未及时组织首件验收、工序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或首件验收不合格就允许后续施工,未进行工序验收及分部分项验收情况下允许进行下一步施工的,监理人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 1 次;如因此造成质量问
题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如因此导致质量安全事故或修补返工
的工程量达 10 万元以上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
(5)承包人的施工质量经监理人检验为合格,但经委托人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巡查、抽查,发现存在质量不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情形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情节严重的或修补返工的工程量
达 10 万元以上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
(6)因监理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出错误指令、自身失误,或失职等)造成质量事故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因此需要返工的,还应相应扣减该部分的监理报酬,监理报酬不足以扣减的,应予补足。
(7)因监理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出错误指令、自身失误,或失职等)所导致工程(各分部、单位及整体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时,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同时按相应工程造价占总工程造价的比例扣除监理人监理报酬,监理报酬不足以扣减的,应予补足。
(8)监理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对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监理人必须限期改正并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按具体人次计算)。
(9)监理人在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中,应按监理规范列明需监理人旁站的工序,并应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监理人进行旁站监督的,监理人没有到场,或者到场后没有进行监督,或发现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等,且没有向委托人报告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次。
(10)未督促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对初验整改不及时,导致各专业设施移交滞后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未经现场核实,对存在质量问
题未按规定处理而签署缺陷责任期满申请书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11)监理人对现场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未及时上报,不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未跟踪检查事故处理过程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由此导致事故处理延误或事故升级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2 次;情况严重的,解除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法律责任。
(12)监理人应执行委托人印发的各项质量、安全、xx管理制度及检查办法,并遵循制度所规定的专项违约处理办法。
4.1.1.2.3 内业资料方面的违约责任:
(1)监理人在开工前未及时报送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监理过程中未及时提交监理例会纪要、首件验收纪要、监理月报、监理总结、质量验收报告等的,或报送资料与项目实际不符的,监理人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次,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整改的或后续重复出现的,依次加倍处理。
(2)监理资料收集不齐,管理混乱,签字不全或签认不及时的,监理指令签发不规范的,监理人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次;未经授权代签,签字造假,或发现签认施工假数据、假资料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次。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整改的或后续重复出现的,依次加倍处理。
(3)监理日志、旁站、巡视记录、见证取样记录不及时,内容不真实或重要内容未记录的,缺少原始记录的,监理人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次,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整改的或后续重复出现的,依次加倍处理。
(4)监理人应对承包人提交的所有工程资料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予以审核及确认,未认真审核的,每出现一次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 1 次,其中计量签证、变更资料、结算资料等把关不严,每出现一次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 2 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每出现一次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整改的或后续重复出现的,依次加倍处理。
(5)监理人对工程资料(含过程内业资料、变更资料、计量签证、结算资料和竣工资料等)、工程各项手续办理时限负有督促、管理、配合责任,除上述第(4)点违约责任外,经委托人检查认为内业资料及各项手续办理有疏忽、不及时、不配合等行为时,监理人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次;变更资料、计量签证、结算资料和竣工资料🎧现上述情况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次;
以上违约行为限期改正期限内仍未整改的,依次加倍处理。
4.1.1.2.4 投资控制方面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正确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应按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1)对于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监理人在未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场复核的情况下给予签认,经委托人检查,发现签认有误的,除必须立即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 2 次;对签证
错误有可能给委托人造成工程量偏差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按一般违约责任/次处理。
(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相关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等)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引起委托人投资增加,未尽到谨慎审核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进行认真审核、不进行优化等)就给予同意的,应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次。
(3)监理人对于承包人提交的请款报告,未尽到审核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超形象进度 10 万元以上),对不合格工程同意计量支付,或者对资料不齐全同意计量支付等)的,应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次。
(4)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未按相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即签发变更指令的,按变更金额比例扣除监理费,监理费不足以扣除的,应予补足。如造成损失,由监理人负责赔偿。
(5)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如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审单位审定的新增变更单价较监理人审定的单价的差值超出正负 10%
(含 10%)的情况累计出现 3 项以上,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审单位审定的变更总价较监理人审定的总价差值超出正负 10%(含 10%)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次。
(6)因监理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出错误指令、自身失误,或失职等)达不到投资控制目标,委托人将根据工程投资的增加额与原合同监理报酬数额的比例,按相应比例扣减监理报酬,监理报酬不足以扣减的,应予补足。
(7)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工程量清单、移交书等),在未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场复核的情
况下给予签认,经委托人检查,发现签认有误的,除必须立即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次;对签认错误给委托人造成超支付工程款 50 万元
以上(含 50 万元)的,按严重违约/次处理。
4.1.1.2.5 进度控制方面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正确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进度控制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应按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1)工程施工的关键线路工期、关键节点工期(含经协商确定的节点工期)因承包人原因比计划滞后达 7 日,监理人对整个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含经协商确定的节点工期)的按期完工不能起到监管作用(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预见,未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未及时监督承包人整改,或未及时向委托人报告等),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次。由此出现关键工期、关键节点工期(含经协商确定的节点工期)滞后达 14 天,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次。由此出现关键线路工期、关键节点工期(含经协商确定的节点工期)滞后达 21 天,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2)因监理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出错误指令、自身失误,或失职等)导致工程开工拖延、停工、竣工拖延的,依据拖延/停工的天数,监理人应每日按相当于暂定正常监理费的 1 ‰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4.1.1.2.6 合同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正确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合同管理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应按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1)监理人对于承包人现场的管理机构人员存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不到位、擅自离场,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存在严重不足,承包人未按约定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不进行有效检查、督促、处理,且不向委托人及时报告的,监理人必须限期改正并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次。
(2)监理人的现场办公室及宿舍必须与承包人分开设置,禁止与承包人同吃同住。一经发现,监理人必须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在限期内拒不改正,依据拖延的天数,监理人应每日按相当于暂定正常监理费的 1
‰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3)监理驻地标准化:监理驻地可自建或租用xx合适的单位或民房建筑,要求坚固、安全、实用、美观,并满足工作、生活需求。其中,办公区人均配备标准不小于 4m2;专用会议室应满足 15 人以上开会条件,面积不小于 30m2 且应配备必要的多媒体会议设施;档案资料室不小于 20m2;卫生间应落实“厕所革命”,确保无害化及专人管理,男女分设并保持通风采光,卫生间人均面积不小于 0.2m2。项目开工前驻地应报委托人验收,不达标监理人必须限期改正并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处,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次加倍处理。
4.1.1.2.7 安全xx施工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正确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xx施工管理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应按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1)工程施工承包人没有做好xx施工措施,或没有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人未尽到监理处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发现,不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或不及时向委托人报告等),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必须承担限期改正责任 1 次。由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次。
(2)对于有关政府部门、委托人检查发现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xx施工“六个 100%”相关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 1 次(6 个 100%具体要求按相关部门下发
的最新文件执行)。
(3)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次,且委托人有权视情况的严重程度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损失,并保留追究监理人的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人未对承包人组织的专家论证、专家确认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的,监理人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次。
4.1.1.2.8 结算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正确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结算管理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应
按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1)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申请报告未经核实,批准未提交竣工资料的竣工申请报告,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2)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偏差等进行审核调整相关费用,监理人未履行审核责任的,每一项承担限期改正违约责任 1 次。
(3)监理人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如最终由政府终审部门审定的结算金额较由监理人审定的结算金额的差值大于正负 10%,则由监理人按下列计算方法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A-B)/B〕×100%-10%]×C其中:A-监理人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
B-政府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 C-监理合同酬金总额。
4.1.1.2.9 监理职业操守方面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必须加强监理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项目监理人员需共同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向委托人及承包人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变相推销;
(2)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不合格材料、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
(3)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
(4)禁止与承包人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
(5)禁止接受承包人的请吃送礼,或变相受礼;
(6)禁止故意刁难承包人以谋取私利,损害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凡违反以上任一规定者,每违反一次,按一次一般违约处理,情节严重的,每违反一次,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并且委托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监理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1.1.3 监理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
(1)认定方式:以委托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
(2)送达程序(同样适用于委托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监理人发送通知):委托人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监理人:
a 监理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
b 监理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
c 委托人邮寄送达(具体联系方式以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签章处所列的联系地址,或监理人的登记住所地为准)。
d 委托人电子文件送达。
(3)委托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监理人立即生效。监理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 3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委托人在收到监理
人的异议后 15 天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监理人。
4.1.1.4 监理人支付违约金的方式:
(1)监理人违约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时,委托人有权首先从当期应支付监理人的监理报酬中直接抵扣。
(2)如果当期应支付监理人的监理报酬不足以抵扣违约金时,委托人有权从下一期的监理报酬中抵扣违约金。
(3)监理报酬不足以抵扣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由监理人补足。
4.1.1.5 监理人承诺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委托人有权将其执行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和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在委托人网站和建设项目合法继承人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2.1 因委托人原因给监理人造成损失的,在监理人能够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委托人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4.2.1 委托人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 。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 。
(1)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2)其它计算方法 / 。
币种为: / ,比例为: / ,汇率为: / 。
正常工作酬金(以暂定合同价计算)的支付按下列 (4) 方法确定:
(1)按□季度或□月度等比例支付:
本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支付首期监理酬金,首期监理酬金为监理酬金总额的
/ %(不低于 10%);
支付首期监理酬金后,在监理期限内按□季度或□月度等比例于 7 日前支付监理酬金为:
每期(□季度或□月度)支付的监理酬金=监理酬金总额× / %(不高于 80%),累计支付监理酬金 / %(不低于 90%)。
余下 10%的监理费,在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时,支付监理酬金 /
%(不低于 5%);在办理结算或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 14 天内,付清监理结算款。
(2)按□季度或□月度完成的工程量支付:
本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支付首期监理酬金,首期监理酬金为监理酬金总额的
/ %(不低于 10%);
支付首期监理酬金后,在监理期限内按每期(□季度或□月度)完成工程量的比例于 7 日前支付监理酬金为:
每期(□季度或□月度)支付的监理酬金=当(□季度或□月度)完成的工程量/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监理酬金总额× / %(不高于 80%),累计支付监理酬金 / %(不低于 90%)。
余下10%的监理费,在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时,支付监理酬金 / %(不低于 5%);在办理结算或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 14 天内,付清监理结算款。
(3)按工程量与相应比例单次支付: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当次 支付比例 | 累计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 (万元) |
首付款 | 本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 %( 不低 于 10%) | %(不低于 10%) | |
第二次付款 | 经委托人审核的已完 成工程量达至施工合同价的 30% | %( 不低于 20%) | %(不低于 30%) | |
第三次付款 | 经委托人审核的已完成工程量达至施工合 同价的 60% | %( 不低于 30%) | %(不低于 60%) | |
第四次付款 | 经委托人审核的已完 成工程量达至施工合同价的 90% | %( 不低于 30%) | %(不低于 90%) | |
第五次 付款 | 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或 交付使用时 | %( 不低 于 5%) | %(不低于 95%) | |
最后付款 | 办理结算或监理与相 关服务期届满 14 天内 | / | 付清监理结算 款 |
备注:工程量的确定是根据当次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支付比例计算。
(4)其它支付方式
支付进度如下(付款时间以资金拨付部门批准为准):
1、每月申请进度款额为当月完成工程量的 80%。
2、监理人在每月 20 日前将完整的请款资料上报委托人,委托人按资金拨付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用款。
3、委托人在工程完工并收到监理人提交的请款申请及资料后十五日内申请支付监理费至合同内已完成工程量的 80%。
4、监理结算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十五日内,委托人申请付款至终审结算价的 97%。
5、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 与施工合同缺陷
责任期一致)均结束,且承包人均与委托人签订保修协议书后,申请结清正常监理报酬尾款。委托人结清正常监理报酬尾款,并不能免除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应履行的监理责任和义务。
6、鉴于委托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付款遵循特定流程,委托人于合同约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付款申请,即视为按期付款。付款前,监理人应提供相应金额的有效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付。
7、合同结算出现监理报酬超付,则监理人必须在十四日内无条件退还委
托人。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签订后生效 。
6.2.2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受到资金、设计修改变更、施工图延误等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委托人应支付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3)方法确定:
(1)按“监理期限延长时间”计算附加工作酬金:
① 附加工作酬金(监理服务)=监理期限延长时间(天)×监理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期限(天)
② 附加工作酬金(相关服务)=相关服务期限延长时间(天)×相关服务工作酬金÷相关服务期限(天)
(2)按“人员综合费用法”计算附加工作酬金:
根据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内,监理人投入的监理人员数量及服务时间,参照:□附录中“人员综合费用法”计算;□双方约定的人员综合费用 / 。
企业管理费率按 / %取值,企业利润率按 / %取值。
(3)其它计算及支付方式:委托人通过书面协议委托本合同监理范围以外的工
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外的咨询、鉴定等)所需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6.2.3 监理人由于非自身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委托人不再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有关费用已包含在监理费中。 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
理业务的工作,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 方法确定:
(1)按“监理期限延长时间”计算附加工作酬金:
① 附加工作酬金(监理服务)=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
(天)×监理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期限(天)
② 附加工作酬金(相关服务)=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
×相关服务工作酬金÷相关服务期限(天)
(2)按“人员综合费用法”计算附加工作酬金:
根据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内,监理人投入的监理人
员数量及服务时间,参照:□附录中“人员综合费用法”计算;□双方
约定的人员综合费用 。
企业管理费率按 %取值,企业利润率按 %取值。
(3)其它计算及支付方式 。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按合同监理费率计算相应增加的工作酬金。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按合同监理费率计算相应减少的工作酬金。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通用条款对应内容不适用,委托人无需承担相关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通用条款对应内容不适用,委托人无需承担相关费用。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通用条款对应内容不适用,委托人无需承担相关费用。
委托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全部非公开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合同签署内容、相关会议纪要以及各方为本项目编制的相
关文件等),保密期限为永久 。
监理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合同签署内容、相关
会议纪要、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各方为本项目编制的相关文件,保密期限
为永久 。
第三方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应当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且委托人有权要
求监理人支付由此产生的部分商业利益。
监理人所监理的项目获得国家级质量奖或安全xx工地等质量或管理称号,对监理人奖励人民币 / 元/次;省级质量奖或安全xx工地等质量或管理称号,对监理人奖励人民币 / 元/次;市级质量奖或安全xx工地等质量或管理称号,对监理人奖励人民币 / 元/次。通用条款对应内容不适用,委托人无需承担相关费用。
9.1 本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设计审查工作、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工作:质
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施工现场协调;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
法定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1)在受委托的服务范围内向委托人负责,在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的前提下,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
(2)审查由承包人编制,并经承包人的技术部门审批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及实施;协助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的会审,现场巡查。
(3)审查承包人及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
(4)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
(5)检查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在承包人订货前,视乎需要并经委
托人书面同意可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但所发生的费用自行负担。
(6)根据合同的规定,及承包人所作的工程进度计划,签收检查承包人填报的周、月、季等报表。随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计划。
(7)根据勘察、设计和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规定和定额精神,负责现场施工图预算、包干系数和包干范围外的技术经济签证,控制建造成本。
(8)审查承包人的预算、结算和修改、变更工程的预结算。
(9)协助编制及审核施工及安装招标文件、合同,包括全部分包工程。
(10)根据勘察、设计和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实,签发工程进度审核意见,通知委托人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审查工程结算价款。
(11)监督检查工程的xx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事后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恢复施工生产。
(12)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图的工作和整理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交委托人归档。
(13)协助、主持、审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当事人负担。
(14)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保修期内督促承包人进行保修。
(15)协助委托人开展现场管理,定期组织主持现场工程协调会议,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承包人的配合安排。
(16)监理资料需按广州市城建档案及相关规范规定要求进行编制,本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竣工文件纸质一式 3 套(原件 2套、复印件 1 套),与纸质对应的 PDF 版光盘 3 份。
(17)监理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需与外业施工同步、资料合格后方可计量支付。
(18) 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本工程有关的纠纷。
(19) 配合委托人完成工程审计工作。
(20) 委托人交办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工作。
9.2 结算方式: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58 号《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2018 修改)》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正常监理报酬为监理人完成正常监理工作所需的费用总和,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成本、利润、税金等。
正常监理报酬按以下方式结算:本合同正常监理报酬在工程竣工结算终审后,以本工程的结算总造价,按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监理费率计取监理费总额。
营业税金按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A-2 设计阶段:
。 A-3 保修阶段: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附录 B 委托人及监理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 / |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 / | / |
3. 其他人员 | / | / | / |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
1. 办公用房 | / | / | / | |
2. 生活用房 | / | / | / | |
3. 试验用房 | / | / | / | |
4. 样品用房 | / | / | /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 | / |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 | / |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 / |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 | / |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 相关合同 | / | / |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 | / | / |
6. 其他文件 | / | / | / |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 / | / |
2. 办公设备 | / | / | / |
3. 交通工具 | / | / |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 / | / |
姓名 | 职务 | 工作要求 | 派遣时间 |
总监 | |||
总监代表 | |||
专业监理工程 师(市政公用) | |||
专业监理工程 师(机电安装) | |||
…… | |||
测量监理工程 师 | |||
造价工程师 | |||
安全员 | |||
…… |
说明:1.表中人员如需变换,应按照通用条款第 2.3.3 、2.34、2.3.5 条规定执行。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附录C “人员综合费用法”计算
监理人员类别 |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基本费用 (元/月 人) | 企业综合管理费用 (元/月人) | 企业利润 (元/月人) | 税金 (元/月人) | 各类监理人员综合费用 (元/月 人) | |
I | II | III | IV | V | ||
总监理工 程师 | 高级职称 | 30500 | ||||
中级职称 | 25400 | |||||
总监理工 程师代表 | 高级职称 | 22900 | ||||
中级职称 | 20300 | |||||
专业监理 工程师 | 高级职称 | 18300 | ||||
中级职称 | 16300 | |||||
监理员 | 9130 | |||||
备注: 1.表中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基本费用为:根据广州地区近几年良好监理服务项目的抽样调查的统计数据。 2.各类监理人员综合费用=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综合管理费用+企业利润+税金,即Ⅴ=Ⅰ+Ⅱ+Ⅲ+Ⅳ。其中: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基本费用(根据市场调查情况适时公布);Ⅱ=Ⅰ×企业综合管理费率;Ⅲ= (Ⅰ+Ⅱ)×企业利润率;Ⅳ=(Ⅰ+Ⅱ+Ⅲ)×税率。 3.企业综合管理费率由监理单位自行测定后报价。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一般达到 50%,其他资质企业一般在 35~45%范围。 4.企业利润率由监理单位自行确定。考虑监理企业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一般按 10~15%计算。 5.税金应按国家实际规定计取。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加上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目前监理企业的综合税率为 6.72%,国家如有修订,按国家新修订的综合税 率计算。 |
备注:本表摘录于《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工程监理费计费规则》(粤建监协
【2015】21 号文)。
附录D 其他附件 1、投标函附录
2、中标通知书
廉政协议书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条规,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单位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与监理单位 (以下称“监理单位”)就 监 理项目特订立如下廉政协议书: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监理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二、委托单位的义务
(一)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监理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单位或委托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委托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单位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单位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委托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单位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推
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六)委托单位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徇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三、监理单位义务
(一)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二)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单位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监理单位不得为委托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违约责任
(一)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单位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单位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单位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监理单位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五、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单位或委托单位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监理单位或监理单位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六、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七、本合同作为本项目监理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八、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委托单位:(xx) 监理单位:(xx)
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安全生产xx施工协议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按规定签订如下协议。
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xx施工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3、保证不将工程项目发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4、对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依照合同或依法采取的有效监控措施,如停工、停用等给予支持;对监理人以公司文件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在规定时限内做出书面决定。
5、授权工地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安全生产、xx施工的事宜,如需更换此人时提前通知监理人。
二、监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xx施工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的监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xx施工监理的组织、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
2、建立安全生产xx施工的专项监理制度或方案。
3、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对无资质单位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单位会同委托人不准进入。
4、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进行审核。
5、对施工人员、材料、主要设备的使用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6、对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实施旁站或巡检。
7、按规定对安全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有效监控。
8、及时制止施工单位明显违章指挥和操作的行为。
9、对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施工及设备的使用,及时下达停工(停用)指
令,坚决予以纠正。
10、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向安监机构报告。
11、对因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的,要积极主动抓好督促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12、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购买施工意外保险和搞好xx施工管理。
13、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4、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公布和演练。
15、做好安全施工监理记录,日记和监理月报等资料整理,并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理现场安全管理文件资料。
委托人(xx): 监理人:(盖章)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