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 No. 證監會中央編號 ARM852
Jimei Securities Limited
集美證券有限公司
CE No. 證監會中央編號 ARM852
Client’s Agreement
客戶協議書
(Ver.201804)
第一部分 介紹和定義
x客戶協議,連同相關之開戶申請書和任何帳戶申請表格均包含了重要條款和條件,適用於閣下在xxxxxxx 000 xxxxx 00 x 0000-00 室的集美證券有限公司(" JSL”) (統稱為“集美”) 現在或將來的帳戶。
x請閣下細閱本客戶協議,並予以保留以作日後參考之用。於閣下訂立本客戶協議前,如閣下就完成本客戶協議之任何部份存有任何疑問,閣下應諮詢閣下之法律、稅務、財務或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閣下完全清楚本客戶協議是一份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集美證券 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進行第 1 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 (CE 編號:ARM852 ) ,並且為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交易所參與者。
定義
1.1 除非本客戶協議其他部分或其他與組成本客戶協議有關的文件另有具體規定,本客戶協議相關-詞句應當按照以下定義解釋:
“登入密碼” 指集美不時指定的密碼及/或其他形式的個人身份識別號碼(可以是數字、英文字母及數字組合或其他格式),不論它們是單獨或一併使用,從而登入電子交易服務。
“帳戶” 指閣下為使用吾等的服務而不時在吾等處以閣下名義開設及維持之任何帳戶(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帳戶、保證金帳戶、期權帳戶及期貨帳戶,以及上述帳戶下的分帳戶)。帳戶之幣種為港幣或吾等不時與閣下約定之其他幣種。
“開戶申請書” 指閣下須填妥的表格,其中包含閣下向吾等提供的信息並且於閣下每次申請開立帳戶時xxx等返還的表格。
“聯屬公司” 指任何集美的集團公司(不包括集美)。
“適用法律及法規” 指香港或其他適用管轄區不時適用並由任何監管機構· 政府機構、交易
所或專業團體頒布之任何法令、法律、法規或命令、或任何規則、指示、政策、規定、行為準則、通知或限制(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獲授權人士” 指經閣下在委託書中正式委託之人士· 就此獲授權人士而言,x等未曾
收到由閣下發出任何關於撤銷或終止該等獲授權人士之委任或授權的書面通知。
“工作日” xx等在香港對外營業之任何一天(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或公眾假期)
“現金帳戶” 指閣下與集美開立,任何根據開戶申請書中指明為現金證券帳戶並可買賣證券的帳戶,就此不會提供保證金融資。
“押記” 指根據第三部分附表 A 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的 3 . 1 條作出以集美為受惠人和用以抵押償還有抵押債務的有關抵押品之押記。
“結算所” 就聯交所而言,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而就期交所而言,指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就其他交易所而言,指向有關的交易所提供跟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或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相類似服務之結算公司。
“客戶協議” 指本客戶協議(包括其所有部分及附件),風險披露聲明、開戶申請書、任何附錄、任何有關之確認書,及/或閣下與x等雙方就“服務”及/或 “交易”訂立之任何其他協議或文件,包括前述各項不時進行之修訂或增補。
“收市貸方結餘” 指於每個工作日下午五時正(香港時間)閣下帳戶中現金貸方結餘。
“平倉” 指(就任何合約而言)訂立另一份規格及金額相同的反方向合約,以抵銷前份合約及/或將前份合約的收益或損失鎖定。詞匯“進行平倉”應據此作出解釋。
“操守準則” 指證監會發出的《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及其不時修訂的版本。
“抵押品” 作為達成任何交易或閣下在本客戶協議下之任何義務擔保或信用支持,總體來說指:(i)由閣下或通過閣下提供,而且現在或自此由吾等持有或控制,或者在送往吾等保管途中或從吾等送出途中,或者分配予吾等保管,或者因其他原因由吾等保管,或者由任何帳戶所持有的所有錢款及財產(包括證券抵押品);及(ii)與前述(i)項有關之所有收益或分配。
“商品” 指任何物品包括不限於農產商品、能源、金屬、貨幣、股票、利率、指數值(不論是股票指數或其他指數),或其他金融合約· 權益或權利、及如情況所需包含以上任何一項的期貨/期權合約(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結算)。
“私隱政策” 集美基於《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香港法例第 486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任何附屬法例(上述條例及附屬法例可不時經修訂、合併或取代)而推行的一般政策,而現行有關政策列於本客戶協議之第五部份。
“不活動” 指就任何帳戶而言,該帳戶連續六(6)個月或其他由吾等以書面形式通知閣下時間內沒有記錄任何交易活動和倉盤狀態。
“電子媒介” 指任何電子或電訊媒介,包括但不限於互聯網、互動電視系統、電話、無線應用系統規約,或集美不時確定和指定的任何其他電子或電訊設備或系統。
“電子交易服務” 指根據本客戶協議集美、其承辦商或其代理人不時已提供或將提供的任
何設施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服務、資訊服務、電子郵件服務以及前者有關的軟件),使閣下可透過任何電子媒介就有關帳戶的任何有關交易發出指示或獲取證券的報價或其他資訊。
“交易所” 指實行固定規則和規章的任何協會、市場或交易所,閣下指示吾等通過它們代表閣下進行證券交易,包括香港交易所和香港期貨交易所。
“交易合約” 指證監會及香港期貨交易所批准在香港期貨交易所不時運作的市場上進行買賣並可能因而產生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之商品合約。
“交易所買賣之期權” 指獲聯交所批准並根據聯交所生效之規則於其交易系統買賣的股票期
權。
“期貨帳戶” 指閣下與集美開立,任何根據開戶申請書中指明為期貨及指數期權帳戶並可買賣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的帳戶。
“期貨合約”或“期貨” 指在任何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訂立的合約,或者與此類期貨合約相
關的場外交易,並按以下情況視為有效:
(a) 一方當事人允諾在雙方同意之預定時間,按照雙方預定的價格向另一方當事人交付雙方認可之商品或雙方認可數量的商品;或
(b) 雙方將在預定時間內根據認可商品當時之價值與訂立合約時雙方協定的價值作出調整,視情況而定,無論前者之價值較後者之價值為高或低,有關差額將根據管轄該合約之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規則決定。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交易所” 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結算所” 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無力償債事件” 指某人發生以下任何事件,即一名人士(a)成為實質或被宜告為無力償債
或破產;(b)為自動清盤· 清算、破產、無力償債、破產管理或接管程序; (c)為任何有關委任管理人、接管人、管理接管人、受託人、清算人或任何類似或相類似人員的程序的對象;(d)為所有或實質性的債權人的利益進行轉讓;(e)召開債權人會議或以其他方式做出或建議與其債權人訂立債務重組、延期或重新調整其債務或義務的協議或安排;(f)已就前述任何事項提出申請,提交呈請,或通過或提出決議;(g)自身或其母公司無力償還到期債務;或(h)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內發生的類似事件。
“指示” 指閣下為了使用“服務”,按照吾等不時規定之形式與方法做出及傳遞或傳輸給吾等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於,通過電話、書面、互聯網(電子郵件或吾等之在線服務)、傳真或親自做出指示,每項指示均受吾等不時就相應指示類別所規定的最低及/或最高額度所限制。
“投資” 指吾等不時向閣下提供的全部或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期權合約和其他投資產品。
“指示” 指閣下為了使用“服務”,按照吾等不時規定之形式與方法做出及傳遞或傳輸給吾等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於,通過電話、書面、互聯網(電子郵件或吾等之在線服務)、傳真或親自做出指示,每項指示均受吾等不時就相應指示類別所規定的最低及/或最高額度所限制。
“投資” 指吾等不時向閣下提供的全部或任何證券和其他投資產品。
投資者賠償基金”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
“委託書” 指閣下與x等之問所有就帳戶及交易之操作所作出的委託書,包括但不限於,載於開戶申請書或任何授權委託書、信函或給予指示的文件,格式須為吾等接受的格式,並且須經閣下有效簽署後送達吾等。
“保證金” 集美不時以保證金、變價調整或現金調整,向閣下要求的款額(不論是現金或非現金抵押物),以保障集美免受就保證金融資、交易所買賣之期權、期貨/期權合約下取得的款項或閣下有關的現在、未來或預期的保證金融資、交易所買賣之期權、期貨硼權合約或其他和/或閣下的責任所引致任何損失或虧損風險,包括但不少於相關的結算所保證金(如適用), 而“保證金規定”則指集美所釐定關於保證金的收取或詳情的規定。
“保證金帳戶” 閣下與集美開立,任何根據開戶申請書中指明為保證金帳戶並可買賣證
券(不包括交易所買賣之期權)的保證金帳戶,並且集美會提供保證金融資。
“保證金融資” 集美向閣下提供,用作於保證金帳戶中購買證券及繼續持有證券(不包
括交易所買賣之期權)或其他用途的信貸安排。
“期權帳戶” 指閣下與集美開立,任何根據開戶申請書中指明為股票期權帳戶並可買賣交易所買賣之期權的帳戶。
“期權合約”或“期權” 指一方(在此定義中稱作“第一方”)與另一方(在此定義中稱作“第二方”)在
任何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或任何與這類期權合約相關的場外交易訂立的合約,根據該合約:
(i) 第一方向第二方授予在訂定時間當日或之前或在訂定時間當日(視乎所屬情況而定)以預定價格向第一方購買認可商品或認可數量的商品權利(但並非責任),及在第二方行使其購買權的情況下:
(a) 第一方有責任以預定價格交付該商品;或
(b) 第二方將根據商品價值超出預定價格(如有的話)的程度計算收取一筆款項,該款項乃根據有關合約所訂立的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規則而決定;或
(ii) 第一方向第二方授予在訂定時間當日或之前或在訂定時間當日(視乎所屬情況而定)以預定價格向第一方出售認可商品或認可數量的商品權利(但並非責任),及在第二方行使其購買權的情況下:
(a) 第一方有責任以預定價格交付該商品;或
(b) 第二方將根據預定價格超出商品價值(如有的話)的程度計算收取一筆款項,該款項乃根據有關合約所訂立的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規則而決定;
上述分段(i)所述的合約為“認購期權”,而上述分段(ii)所述的合約為
“認沽期權”。
“風險披露聲明” 閣下於集美開戶前及/或不時由集美向閣下提供的風險披露聲明,其格
式由證監會不時訂明,最新版本載列於本客戶協議第三部份的附表 B8
或第四部份。
“有抵押債務” 指客戶到期未付、欠下或招致集美或聯屬公司分別與保證金帳戶· 期權
帳戶及期貨帳戶有關的任何貨幣計算的一切的款項、責任和債項(連同任何累算的利息),不論是現時或將來的、實際或可能的、亦不論是客戶自己或與其他人共同欠下的。
“證券” 包括(a)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附表一所賦予的涵義;(b)所有於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投資產品;以及(c)集美指定之投資產品。
“聯交所”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期權結算所”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
“服務” 指x等不時向閣下提供之任何類別或性質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信息服務)、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商品、期權合約)及信貸融資。
“證監會” 指就香港而言,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授予職能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而就其他地區而言,指於當地擁有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類似職能的法定機構,並對該地區的有關交易所具有管轄權。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及根據上述條例制定的任
何附屬法例及其不時經修訂、合併或取代的版本。
“交易” 指代閣下進行與本客戶協議有關的交易,包括但不限於:證券與商品的購買、出售、交換、訂立協議、平倉、處置及一般處理(包括但不限於存入及提取以及行使認沽期權及認購期權)· 資金的處置及根據該融資作出的貸款及還款。
吾等”或“吾等的”或“集美” 指集美證券有限公司及/或集美期貨有限公司及/或聯屬公司。
“閣下”或“閣下的” 指訂立相關的本客戶協議以及動用任何帳戶之人士(包括任何公司· 獨
資企業,或各合夥企業的每一位合夥人)以及該名人士的所有繼承人及
(如適用)遺產代表(如文義要求)應包括每名獲授權人。
1.2 於本客戶協議:
(a) 指單數的字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b) 陽性詞包含中、陰性詞,反之亦然;
(c) “人”一字應包括任何商號、合夥企業、多於一人的組織及法人團體及共同行事的任何這些人,以及任何這些人的遺產代理人或所有權繼承人;
(x) x提及“書面”應包括電傳、電報及傳真及透過電子媒介傳送的文字。
(e)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
(f) 凡於一般條款或附加條款內提及“條款”或“附表”分別指一般條款或附加條款內各自的條款或附表,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g) 凡提及任何法令、法例、法規或規例須包括該等法令、法例、法規或規例的不時修訂或重新頒佈;
(h) 凡提及集美(與集美證券有限公司及集美期貨有限公司有關),須包括其直接或間接的控股公司,及該等控股公司的直接或問接子公司,並包括(但不限於)集美證券有限公司、集美期貨有限公司、集美財富管理有限公司及集美財務有限公司;及
(i) 除本客戶協議另有所指,本客戶協議中未定義的條款及表述須按照香港期貨交易所、證券及期貨條例、操守準則、聯交所交易規則中對其等的定義詮釋。
第二部分 - 一般條款
1 適用範圍
1.1 本客戶協議規定了吾等不時同意以閣下名義開設及維持一個或多個帳戶的條件,這些帳戶將用 於記錄閣下對證券及其他投資(包括但不限於期貨合約、期權合約、香港交易所主板與創業板上市交易證券)進行的購買、申請、認購、贖回、銷售、交換、保管、轉讓或其他交易,以及用於向閣下提供吾等不時供應的其他投資產品或服務。吾等為閣下執行的所有交易均須符合本客戶協議以及所有適用的附屬文件的規定。
1.2 閣下在此同意遵守本客戶協議之規定,包括x等按照下述 4.5 條和 4.6 條的規定不時根據吾等的絕對酌情權完成的任何刪除、增加或修訂,並受其約束。
2 服務
2.1 根據本客戶協議,吾等可以實行以下任何或多於一項。
(a) 執行閣下之指示;
(b) 為閣下或與閣下執行證券以及其他投資之交易(不論是作為這類交易的主事人和/或閣下的代理人);
(c) 為閣下結算、持有、傳遞及處理交易;
(d) 保管閣下之證券、其他投資和抵押品;及
(e) 提供本客戶協議中或與閣下訂立或將會訂立的其他協議中規定的其他服務。
2.2 吾等可以根據吾等絕對的酌情權(該酌情權不可不合理地行使),在提供或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為閣下進行任何交易或向閣下提供任何服務。
2.3 x等被授權應用任何人或代理人(包括任何聯屬公司)的服務,以及將服務的任何部分以及x等在本客戶協議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職能、權力、酌情權、特權及職責的履行委託予該等人士,該等人士可充當吾等對吾等自身或閣下的代名人、主事人或代理人。吾等將採取合理審慎措施選擇該等人士,以聘請他們從事我們業務,但吾等不會對該等人士做出的任何行為、疏漏、疏忽或違約承擔任何責任,而閣下同意對該等人士的行為承擔全部風險。
2.4 吾等有權利,但無義務,在沒有事先通知閣下或獲得閣下同意的情況下,採取吾等根據吾等的絕對酌情權確定為有利的步驟來提供服務以及行使吾等在本客戶協議下之權利。
3 完整協議
3.1 本客戶協議將構成閣下與吾等之間完整的業務關係,並將取代以前適用於該業務關係的所有其他條款及條件。若閣下與x等之間的任何特定業務關係是由一份獨立協議或條款來管理,當該協議或那些條款的規定與本客 戶協議不一致時,須以該協議或那些條款的規定為準。
4 遵守適用法律及規則
4.1 所有有關交易,應受本客戶協議以及(就進行有關交易的該等交易所和/或結算所而言)相關的有關交易所和/或結算所的不時修訂章程、規則、規例、慣例、程序及行政要求的規限(尤其是就在聯交所或香港期貨交易所進行的有關交易而言,應受聯交所、香港結算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香港期貨交易所及香港期貨結算公司的規則、規例、慣例、程序及行政要求的規限)以及受不論是對客戶或集美實施的一切不時修訂適用法律的規限。當集美認為適當時,所有有關交易也應受涉及處理有關交易的交易商或其他人士的商業條款所規限。
4.2 與聯交所、香港結算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香港期貨交易所及香港期貨結算公司的規則、規例、慣例、程序及行政要求所提供的保護水平及種類相比,如閣下的有關交易在聯交所和香港期貨交易所以外的市場達成的話,則閣下可能就該等有關交易享有明顯不同程度及種類的保障。
4.3 閣下確認:
(A) 如果本客戶協議與適用法律及法規之問發生任何衝突,須以後者為準;
(B) 集美可採取其認為合適的任何行動或按其認為合適者不採取任何行動,以確保遵守適用法律及法規,包括但不限於調整任何有關帳戶、不理會任何未被執行的買賣指示或撒銷任何已執行的有關交易;
(C) 按此適用的適用法律及法規以及按此採取的一切該等行動應對閣下具有約束力;及( D )閣下應負責事先取得並維持為閣下簽立本客戶協議或集美達成與本客戶協議有關的任何有關交易而要求的任何政府同意或其他同意。
4.4 本客戶協議在本客戶協議解除、免除或限制閣下在香港法律或任何其他有關法律下任何權利或集美在上述法律下任何義務的範圍內並無效用。如果本客戶協議的任何條文與聯交所、香港結算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香港期貨交易所、香港期貨結算公司和/或任何有關交易所和/或任何結算所或對本客戶協議的事項具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其他有關主管當局或團體的任何現行或將來的法律、規則或規例不一致或成為不一致,則該等條文應被視為已按照任何上述法律、規則或規例予以刪除或修改。本客戶協議應在一切其他方面持續並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4.5 除非適用法律及法規另有要求,x等可以在任何時候通過給予閣下合理的書面變更通知,以修訂本客戶協議的任何部分。吾等可以採取任何合理的溝通方法以通知閣下有關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將變更通知在吾等的網站上發布,或向閣下發送書面通知或發送經修訂之本客戶協議(或經修訂的相關部分)。
4.6 若閣下在吾等完成上述第 4.5 條所描述的通知公布後,仍繼續使用吾等之服務及/或做出任何交易指示,閣下即會被視為已承認並接受修訂的本客戶協議。閣下可隨時在吾等的網站上查看本客戶協議之最新版本。
5 非香港居民或公司
5.1 閣下理解並同意,閣下將單獨負責遵守閣下的國籍、居住地或閣下從海外轄區發出指示而適用於閣下的投資出售限制。x等不負有告知閣下任何出售限制的適用之責任,且亦不負有對閣下由此遭受的任何索賠、要求、訴訟、法律程序、損失、罰款、稅款、損害賠償、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的任何責任。
5.2 若閣下於香港以外地方居住或(如果是公司)於香港以外地方設立,或者在香港以外地方發出指示,閣下同意確認及聲明該指示為符合閣下發出指示當地之所有相關司法管轄區之適用法律及法規之規定,如有任何疑問,閣下會向該有關司法管轄區咨詢或聽取法律意見。
5.3 閣下同意並承諾就閣下的國籍、居住或從香港以外地方發出指示及執行相關指示支付所有應付的稅款。閣下同意,如有任何疑問,會就有關稅務事項及/或問題自費向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專業人士咨詢或聽取意見。
6 指示
6.1 集美獲授權但無義務應閣下或獲授權人士(如有)的指示進行交易(不論是直接或是透過其他交易商或其他人進行)。集美可隨時或不時對任何帳戶施加任何限制,包括持倉限額,而閣下同意不超逾該限制。如任何該等限制已經或將會超逾,集美可拒絕有關指示,及/或將有關未完成的交易進行平倉。集美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拒絕執行閣下的任何指示,並毋須提供任何原因,尤其當有賣盤時,缺乏持有足夠證券的證據,或遇買盤時,缺乏持有足夠資金的證據或未能遵守保證金規定。無論如何,集美無須就因或與集美拒絕執行該等指示或不向閣下作出相關通知,而引起或有關之利益損失,或招致閣下損害、責任或支出,而承擔任何責任。
6.2 就根據本客戶協議進行的交易,在符合第三部分附表 B-期權帳戶之附加條款的第 6.6 條規定下,集美應以閣下的代理人身份行事,而非主事人身份,但集美向閣下提供相反的通知除外。
6.3 閣下承諾不會發出不屬於閣下持有之證券賣出指示(即包含賣空行為)。除非吾等之間另有協議,吾等會將所有賣出指示視作非賣空指示。儘管有前述規定,當閣下具體說明某項指令為賣空指令,並且在吾等同意下,可以透過吾等提供的賣空服務,進行這類賣空活動。
6.4 由於任何有關交易所的實質限制以及由於經常發生非常急促的證券價格變化,在某些情況下提供價格或進行買賣時可能會出現延誤。集美可能不能經常按於任何特定時問報出的價格或費率或按「最佳價」或按「市價」進行交易。集美毋須就其沒有或未能遵守其代表閣下承擔的任何限價指示的條款或在本條款預期發生的情況下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如果集美因任何原因未能全部履行閣下的買賣指示,其可酌情決定只履
行部分指示而已,當閣下作出執行買賣指示的要求,其在任何情況下均應接受集美執行買賣指示的結果並受該結果的約束。
6.5 除非閣下另有指示(並且該指示已為吾等所接受),所有指示在發出的當日有效。該等指示如未能在有關交易所收市前或相關交易所規定之其他屆滿日期前執行,將自動徹銷。任何於相關交易所交易日收市後收到之指示將延至下一個交易日執行,而第 6 . 5 條將據此而適用於該等指示。吾等可於該等指示自動撒銷或收到取消指示前隨時執行該等指示,而閣下對因此而執行之該等交易負有全責(包括但不限於產生的所有費用)。
6.6 一切買賣指示須由閣下當面或電話口授、或以書面用郵寄、親手遞送或透過傳真或電子媒介的傳送而作出的,其風險概由閣下承擔。集美有權根據其有理由相信來自閣下的指示行事,並無責任查證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對於集美因其不能控制的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傳送或電腦)延誤、錯誤或遺漏、罷工及類似的工業行動或任何交易商、交易所或結算所沒有履行其義務)而沒有履行在其本客戶協議下的義務,集美無須負責。並且閣下特此確認並同意,其應就以閣下名義作出或訂立的一切允諾、債務及任何其他義務向集美負責,不論該等允諾、債務及任何其他義務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發出和以何種方式傳達及宣稱已按上述情況發出。
6.7 閣下明白並確認,其同意集美可以將集美與閣下之問的談話(不論該談話是透過電話或以任何其他媒介或以錄音帶· 電子方法或其他方式進行錄音)進行錄音,作為保安、控制或記錄之用。
6.8 閣下可要求取消或修改閣下的指示,但x等可根據絕對酌情權(該酌情權不可以不合理進行)決定拒絕接受該等要求。指示只能在執行之前取消或修改。由於市場指示會即時執行,取消指示的機會相當罕有。若指示在取消前已經被全部或部分執行,閣下同意對已執行的交易(包括所有相關的費用及支出)負全部責任,而吾等無須承擔任何責任。閣下亦同意對因取消指示而產生的所有費用及支出負全責(不論指示是否已被全部或部分執行)。
6.9 閣下特此承認,集美及其董事、僱員或其相關聯人士可不時以他們本身的帳戶進行交易及(如屬集美)以集美的帳戶進行交易。並且,閣下承認就收取任何指示或代閣下進行的交易,集美可能存在重大利益、關係或安排。尤其是集美可在無須知會閣下的情況下:
(A) 透過集美為閣下進行有關交易;
(B) (在受制於第 6.2 條的情況下)以主事人身份為集美及其相關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集美、其僱員或董事)與閣下進行有關交易;
(C) 吾等持有證券或以包銷商、保薦人或其他身分涉及該等證券的情況下執行證券交易;
(D) 針對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進行交易,在這些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中,吾等/他們持有相反倉盤,並且吾等/他們可獲得非由閣下支付及/或吾等或一家聯屬公司亦可獲得交易對手補償的報酬、佣金、費用、加成或減價,或交易或任何建議涉及到吾等的聯屬公司或一家聯屬公司的連絡人或閣下發行的證券或投資、吾等(包括吾等的聯屬公司)無須就吾等因這類交易獲得的住何報酬、佣金、費用、加成或減價向閣下報帳,並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這些金額不得用來抵銷吾等在本客戶協議下有權獲得的任何費用;
(E) 為吾等或其他人的帳戶,進行與閣下的買賣盤相反的交易;
(F) 將閣下的買賣盤與集美的其他客戶的買賣盤進行配對;
(G) 將閣下與集美的其他客戶的買賣盤,合併一起,以便執行;
(H) 就與任何當時構成閣下的部分資產並將在合同或交易中涉及與任何投資相關的任何人(或是該等投資的債務人)簽訂合約或達成任何金融、商務· 詻詢或其他交易或安排;及
(I) 與和閣下可能存在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公司與其他實體有關係,
以及集美或其相關人士不需就與其上述事項有關取得的任何利潤或利益向閣下或第三者作出有關交代。如上述(G)段中,達成交易的證券不足以應付所有經合併的買賣盤,集美在適當地考慮市場慣例及閣下的公平後,有絕對酌情權在閣下及集美之間分配該等交易。閣下確認和同意上述合併及/或分配會在若干情況下對閣下可能產生有利的情形而在其他情況下對有關客戶可能產生不利的情形。
閣下同意,本條款僅包含了衝突情形的例子,並非是對可能出現的所有衝突情形的詳盡描述。閣下亦同意,x等可將吾等從此等交易成因此等交易獲取的所有利潤保留供己用。
6.10 就根據本客戶協議的所有涉及:(i)買賣證券或其他;(ii)訂立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的指示,且有關指示可在一個以上的交易所執行的,集美可選擇在任何交易所執行。xx也有權將閣下的指示委派其他交易商執行。
6.11 在不違反本客戶協議其他規定的條件下,當某項指示不明確或與其他指示矛盾時,x等有權利(但無義務)根據吾等的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真誠地認為的合理解釋來執行該指示。
6.12 在執行指示時,x等應當根據吾等系統和操作條件以及當時的其他相關情況確定為合理的時間來執行指示,對於吾等執行指示延誤產生的任何損失,吾等無須負上任何責任。
6.13 在受適用法律及規例制約的前提下,集美會恰當地考慮收到客戶們指令的順序之後,可以全權決定執行指令的先後次序,就集美執行收到的任何指令而言,閣下不得要求先於另一客戶的優先權。
6.14 客戶推薦
(A) x等可以(但無義務)不時將閣下推薦給一家聯屬公司(“獲推薦實體”)。閣下可選擇委聘一家獲推薦實體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務,在此情況下,閣下只須遵守該獲推薦實體適用的合同義務與法律法規要求。
(B) 將閣下推薦予獲推薦實體時,x等的角色始終是獨立訂約人,而不是閣下的代理人或代表,x等對獲推薦實體的行為及/或疏漏概不負責,並且在第 6.14 條下進行的推薦不會產生或隱含有信託關係。
(C) 閣下無條件為吾等以及獲推薦實體豁除吾等與獲推薦實體之間因推薦安排而可能產生的任何現時及/或潛在利益衝突。
6.15 x等可隨時在無須事先通知閣下的情況,按吾等之絕對酌情權決定中止、禁止或限制閣下做出指示的能力或取代閣下帳戶中證券。
7 不提供建議
7.1 閣下同意吾等(包括x等之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不提供稅務、法律或投資顧問服務,對於任何證券、投資產品或交易的適合性不作任何意見或建議。閣下同意,閣下是完全獨立並未有xxx等的情況下,作出閣下自行決定及判斷的指示。
7.2 當服務讓閣下透過互聯網或其他媒介(包括網上資料)獲取投資研究報告或代理人的其他資料,該些資料之提供(及任何其他傳達給閣下的意見或建議)並不構成任何買賣證券或投資產品之提議、意見或建議。閣下所作之任何投資決定,完全是根據閣下自行評估閣下個人之財務狀況及投資方針後所作出之決定。
7.3 吾等傳達給閣下的任何資料、意見或建議是源自吾等認為可靠的資料來源,僅供閣下使用與參考,並不構成向閣下出售任何投資的要約。閣下進一步同意,x等(包括x等的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不對所提供的任何資料、建議或推薦的準確性或完整性負責,無論這些資料、建議或推薦是否根據閣下的請求而提供。
7.4 閣下同意吾等可以就吾等認為閣下可能感興趣的投資機會聯繫閣下。然而,閣下確認並理解,x等沒有義務向閣下提供金融、市場或投資方面的任何資料、建議或推薦,但是,xx等向閣下提供資料,亦不構成吾等已充當投資顧問的角色。
7.5 吾等所提供的任何匯率、利率、證券或商品價格或其他類似信息僅供閣下參考之用,對吾等沒有約束力除非經過吾等針對具體交易做出確認。
8 交收
8.1 就每宗有關交易而言,除非另有協議或集美已經代閣下持有足以用作交收的現金、證券或商品,閣下需要:
(A) 支付集美可即時動用的資金或將證券或商品以可交付之形式交付集美;或
(B) 以其他方式確保集美已經收到此資金、證券或商品。
8.2 除非另有協定,閣下同意,倘若閣下未有按照第 8.1 條在到期時限前付款予或將證券交付集美,集美於此獲授權:
(A) 若為買入交易,出售任何此等購入之證券;及
(B) 若為賣出交易,借入及/或購入此等出售之證券,以完成有關交易。
8.3 閣下於此確認,由於閣下未能按第 8.1 條規定在到期時限前履行責任而導致集美承擔任何損失、費用、收費和開支,閣下必須就此向集美負責。
9 帳戶中的款項
9.1 閣下於帳戶中款項(在解除閣下欠集美的所有債務後)所獲取的對待及處理須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集美代閣下於香港收取並持有的有關款項(在解除閣下欠集美的所有債務後)將被存入集美在認可財務機構或獲證監員會批准的任何其他人士處在香港維持指明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的獨立帳戶。集美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按照常設授權,從獨立帳戶中提取閣下的款項。
9.2 只要閣下仍欠集美任何債項時,集美有權拒絕閣下提取款項的要求,以及閣下在未獲集美事先同意時,無權提取任何款項。
9.3 除非閣下和x等另有建議,閣下同意帳戶中閣下的款項所產生任何利息,確實屬於吾等
10 佣金、費用、費用及支出
10.1 閣下同意按照集美不時議定的比率,支付集美關於交易(包括任何根據第 12 條進行的交易)之所有佣金和其他報酬。閣下亦同意按足額彌償基準,償還集美關於交易之一切相關微費(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所、結算所及證監會徵收之費用)、支出和其他收費。佣金率會不時變動,而閣下亦可聯絡集美了解有關變動。集美可因應閣下的要求所提供的特別服務而釐定及收取額外費用。
10.2 閣下同意支付予集美:
(A) 依照集美訂明之訂購、服務及使用費用,閣下須預繳一個月的不可退還費用;
(B) 任何交易所或其他授權機構收取之任何費用/徵費;
(C) 為向閣下提供服務及設施,集美不時收取之任何其他合理費用及收費;及
(D) 未結清總額之利息,須根據集美書面通知閣下釐定之利率計算及方式支付,
不論以上條文如何,集美可不時以酌情權於任何時間在不作出知會的情況下更改該等費用。
10.3 集美有權對閣下欠付的所有或任何款項(包括針對閣下取得判定債項後累計利息)按照集美不時要求和知會的有關利率(會浮動改變)和有關期間收取利息一般情況下,集美會按月收取利息。xx等未有通知閣下:
(A) 就以港幣計算的欠債,利息按照下列較年率收取:
(i) 香港渣打銀行或香港匯豐銀行(以較高為準)不時公佈的最佳貸款利息加百分之 6,或
(ii) 當時香港銀行同業隔夜拆息加百分之 3;或
(B) 就外幣欠款,年率為集美按其絕對酌情權公佈的借貸成本加百分之 8 ,無論集美是否實際借入款項。
10.4 閣下承認:
(A) 每宗證券買賣已在聯交所營辦的證券市場記錄或通知聯交所,須繳付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以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徵收的徵費;以及可歸咎於閣下的上述每項收費及徵費須由閣下負擔;及
(B) 如果集美有失責行為導致閣下遭受金錢上的損失,投資者賠償基金的法律責任僅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的有效申索並受制於該條例指明的金額上限;因此,並不保證閣下能夠從投資者賠償基金全部或一部分收回或甚至不能收回因該失責行為而蒙受任何金錢上的損失。
10.5 閣下特此同意就保持少於集美不時決定之最低金額的平均貸方餘額,集美可以不時規定對閣下的有關帳戶收取最低收費。
10.6 閣下同意集美有權以其本身利益,xx、接受及保留任何為閣下與任何人士完成之任何有關交易而產生之回佣、佣金、費用利益、回扣及/或類似的益處。集美亦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向任何人士提供就該等有關交易有關之利益或益處。
11 非金錢利益及回佣
11.1 收取非金錢利益及回佣
在適用法律及法規允許的範圍內,x等在此獲授權:
(A) 要求、接受及保留因(i)為閣下或與閣下達成交易,以及(ii)客戶推薦,從該交易及客戶推薦相關的任何代理人、受託人、經紀人、聯屬公司及其他人士所產生的佣金、現金回佣· 商品及服務以及其他非金錢利益。
(B) 因(i)為閣下或與閣下達成交易,以及(ii)客戶推薦,而向與該交易及客戶推薦相關的任何代理人、受託人、經紀人、聯屬公司及其他人士等提供及支付所產生的佣金· 現金回佣、商品和服務以及其他非金錢利益;及
(C) 獲取及保留因吾等與其他任何人士(包括任何聯屬公司)達成交易及x等與代閣下達成類似交易而產生的價格差額收益。
12 失責
12.1 下列各項應構成失責事件(“失責事件”) :
(A) 閣下未能應集美要求及時提供足夠的有關抵押品或被催繳或到期時未能將應繳給集美的資金、購買代價或其他任何款項支付給集美,或未能按本客戶協議將任何文件呈交集美或將證券或商品交付集美;
(B) 就任何客戶合約而言,如果閣下:
(i) 在被催繳保證金時沒有提供保證金;或
(ii) 在按照該合約須交收任何相關證券時沒有交收;或
(iii) 到期應付時沒有支付在該合約下的任何買價、期權金或其他款項;
(C) 閣下(為個人)去世或喪失妥善履行本客戶協議的條款和條件之能力;
(D) 就閣下提交破產或(視屬何情況而定)清盤呈請或展開其他類似的程序,或委任破產管理人;
(E) 針對閣下徵取或強制執行扣押、判決之執行或其他程序;
(F) 閣下沒有妥善履行或遵守本客戶協議的任何條款和條件;
(G) 在本客戶協議所作或根據本客戶協議所作的,或在交付給集美的任何證書、xx書或其他文件所作的任何xx或保證在任何重大方面是或成為不正確;
(H) 閣下簽立本客戶協議所需的任何同意、授權、批准、特許或董事會決議以集美不能接受的方式修改,或全部或部分被撒銷、撤回、吊銷或終止或期滿且沒有續期或沒有保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I) 本客戶協議的持續履行構成不合法,或經任何政府部門宣稱不合法;
(J) 閣下自願或不自願地違反本客戶協議所載的任何條件或任何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的章程、規則和規例的條件;
(K) 閣下的財政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更;及
(L) 發生集美按其全權酌情決定權認為使或可能會使集美就本客戶協議中的權利受到危害的事件。
12.2 如果發生一宗或多宗失責事件,集美應獲授權按其絕對酌情決定權,無論是個別地、連續地或是同時地,採取下列一個或多個行動,但並不必定要採取任何該等行動,而且不損害集美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和補償:
(A) 在有關交易所,購買證券以填補有關帳戶的空倉,或受制於第 8 . 21 條及第 8 . 2 條,及/或出售有關抵押品(部份或全部);
(B) 取消代表閣下作出的任何或一切未完成買賣盤或合約或任何其他承諾及/或拒絕接受閣下的買賣盤;
(C) 要求履行任何擔保,包括但不限於可能作為有關帳戶的抵押品而發給集美或以集美為受益人的任何擔保書和信用狀;
(D) 抵銷、合併、綜合、變現和/或出售全部或任何閣下與集美或任何集美集團公司開立之帳戶(包括該等有關帳戶中的任何款項、客戶證券、有關抵押品或其他財產);
(E) 出售、變更、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集美代閣下持有的證券、商品或其他財產;
(F) 將任何或一切閣下持有的未平倉合約予以平倉而無追索權;
(G) 就為閣下進行的任何出售(包括拋空)、借入或買入集美認為必要或作出交付所需的任何財產;
(H) 行使代閣下持有的期權合約(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所買賣之期權)附有的期權(認購或認沽);
(I) 行使根據本客戶協議的任何權利;及/或
(J) 立即終止本客戶協議,
並且,集美發出事先提交、要求提供抵押品或按金或任何種類的催繳通知書,或集美發出事先或未了結的要求或催繳通知書,或買賣的時間和地點的通知,不應被視為放棄本客戶協議授予集美的任何權利。
12.3 依照第 12 條及第 13 條或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中第 2 條或期權帳戶之附加條款中第 5 條作出任何出售客戶證券· 有關抵押品或斬倉時,無論由於何種原因導致任何損失,只要集美已經作出合理的努力,根據當時市場情況出售或處置部分或全部客戶證券或有關抵押品及/或將有關帳戶中任何持倉平倉或斬倉,集美則不須為此等損失負責。集美有權自行判斷,決定何時沽出或處置上述有關抵押品及/或將任何持倉平倉或斬倉,亦有權以當時市場價格轉讓給集美任何客戶證券或有關抵押品,如因此導致閣下任何損失,及對集美集團公司因此取得之利益,集美概不負責。
12.4 在扣除就採取 12 . 2 條所述的任何行動所招致的一切費用和支出後,集美可將任何剩餘收益用於支付閣下可能欠集美的任何債務;並且如果該等收益不足以支付債務,則儘管仍未到原來規定結算時問,閣下須應要求立即向集美支付因此產生的或在任何有關帳戶的任何差額或不足之數,連同其利息和一切專業費用(如果集美按其絕對酌情權將該事宜提交法律顧問,則包括以完全彌償基準賠償律師費用和大律師費用)及/或集美就執行於帳戶尚未完成的交易而招致的須由閣下支付且可由集美從其管有的閣下的任何資金適當扣除的支出,並且閣下須就該等差額或不足之數、利息· 專業、代理費用和支出對集美作出彌償,使集美不受上述各項的損害。
12.5 在沒有損害上述第 12. 4 條條款的情況下,集美可有絕對的酌情權將根據第 12. 2 條所得任何款項存放於一個暫時帳戶內的貸方,集美無須將全部或部份所得用以抵銷閣下對集美之負債,藉以保留集美於閣下破產、清盤、債務安排或類似程序出現時,集美可作全數債權證明之權利。
12.6 考慮到進行證券、保證金融資、交易所買賣之期權之業務的性質,特別是證券及商品價格的波幅,閣下確認集美根據第 12 條可行使的權利為合理的及必要的保障。
13 留置權、抵銷權及帳戶之併合
13.1 在不損害集美依照法律或本客戶協議有權享有的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相類似權利及本條款項下的權利為額外附加權利前提下,對於閣下交由集美持有或在集美存放之所有證券、商品、應收帳、以任何貨幣款項及其他財產的權益(由閣下個別地或與其他人共同地擁有),集美均享有一般留置權,作為持續的抵押,用以抵銷及履行閣下因進行有關交易或其他原因而對集美及集美集團公司負上的所有責任。
13.2 如果閣下擁有超過一個與集美開立的帳戶(任何性質的且不論是個人名義或聯名的),集美可以其自身名義或作為聯屬公司之代理人在任何時候在沒有向閣下發出通知的情況下合併或綜合所有或任何該等帳戶,並抵銷或轉撥存於任何一個或多個該等帳戶貸方的任何貨幣款項、證券和其他財產以償還閣下在任何該等帳戶或在任何其他方面欠集美或聯屬公司的任何債務,包括任何未過期之定期的或有關證券(包括交易所買賣之期權)交易的貸款或通融下的債務,或集美應閣下的要求作出或承擔的任何擔保或彌償或任何其他文據下的債務,不論該等債務是現在或將來的、實質或或有的、基本的或附帶的及共同或各別的。
13.3 本條文賦予的抵銷權利將為一持續性抵押及將會附加於和不會損害任何集美現時或以後所持的抵押品。有關以任何付款以抵銷閣下於任何其他聯屬公司的任何負債或義務,集美只需接獲任何其他聯屬公司的要求,而毋顧及該負債或義務是否存在。
13.4 本客戶協議內的任何規定不應限制任何一般留置權或集美根據法律或其他依據而可能享有的其他權利或留置權的實施,並且根據本客戶協議授予的抵銷權利是在根據法律而產生的一般抵銷權利或第 12 條或第 13 條授予集美的權利或集美現在或此後持有的任何留置權、擔保、匯票、票據· 抵押或其他保證之外的權利,並且不損害上述各項權利。
13.5 在執行吾等的留置權時,吾等有權決定出售何種證券、商品、投資及/或財產以及結算哪些合約的決定權,並將出售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所有費用之後)用於抵償閣下對吾等負有的任何債務。
14 轉讓及繼任
14.1 閣下不可轉讓或轉移本客戶協議或任何其他交易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14.2 在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的前提下,集美可在書面通知閣下後轉讓或轉移本客戶協議或任何其他交易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與其他人。
14.3 本客戶協議將xxx等的繼承人及受讓人(不論是合併、兼併還是其他形式)。本客戶協議的全部條文應在集美的業務變更或繼承後仍然有效;如果閣下是一家公司,該等條文應對其繼任人有約束力;如果閣下是合夥企業,則該等條文對合夥人及他們的遺產代理人有約束力;如果閣下是任何個人,則該等條文對其遺產代理人有約束力。
15 身故或喪失法定行為能力
吾等在本客戶協議下之權利不受閣下的身故或喪失法定行為能力所影響。
16 可分割性
x本客戶協議的任何條文或條款被任何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或任何監管或自律性機構判定為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則該等判定應只適用於該條文或條款。其餘條文及條款之有效性將不會因此而受影響,而本客戶協議應繼續執行,猶如該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之條文或條款並未載於本客戶協議內一樣。
17 不放棄
吾等不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客戶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概不構成吾等對此等權利、權力或特權的寬免,且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不妨礙其他或進一步行使的權利、權力或特權,或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特權的行使。
本客戶協議中提供給x等的任何補償並不代表放棄吾等可獲得的其他補償,且各項補償應當是累積性及作為本客戶協議下或目前或後存在於法律或衡平法、法規或其他方式提供的其他各種補償的補充。
18 法律責任及彌償
18.1 在集美、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有關人士”)沒有任何惡意或故意失責的情況下,有關人士於任何情況下,在法律上均不負責(不管是合約、疏忽或其他責任)閣下因以下事件遭受的任何損失、損害、傷害或法律責任:
(A) 有關人士的任何行為、意見、xx(明示或暗示的)、失責或不當行為,不論上述損失、損害、傷害或法律責任是否由有關人士的違約或其他所引起或如何引起;或
(B) 因或涉及將無效、欺詐或偽造的投資轉帳予閣下或收取或存入或貸入任何帳戶或與此相關可能計入任何帳戶而導致閣下蒙受的任何損失或開支;或
(C) 出現不受有關人士可合理控制或預期之條件或情況,此等條件或情況包括但並不限於,任何原因引致之買賣指示傳送延誤,電子或機械設備、電話故障或其他連接問題、未獲授權使用登入密碼、市場持續急劇變化、政府機構或交易所的行動、盜竊、戰爭、惡劣天氣、地震以及罷工;或集美行使本客戶協議條款授予的任何權利;或
(D) 集美行使本客戶協議條款授予的任何權利;或
(E) 根據、關於或出於本客戶協議而將某一貨幣兌換成另一貨幣;或
(F) 吾等針對任何投資產品要約為閣下編制或向閣下寄送的任何文件的任何不準確或遺漏;或
(G) 吾等真誠地按照閣下發出的任何指示或依賴閣下提供的任何指示行事,不論有關指示是否在吾等或任何聯屬公司或吾等的任何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作出任何推薦、建議或意見之後發出;或
(H) 吾等無能力、未能或延遲遵守或執行任何有關指示或任何有關指示中存在的任何不明確或缺陷;或
(I) 任何根據第 30 條、第三部分附表 A 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中第 4 . 1 條或本客戶協議的其他部份規定托管閣下之證券、抵押品及其他財產引致閣下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除非該損失或損害是由吾等的重大疏忽行為直接造成的結果;或
(J) 由香港證監會、香港聯合交易所、香港期貨交易所或其他任何權力機構根據適用規則及條例或任何其他原因採取行動,使吾等交易任何投資產品的開倉持倉的行為能力受到任何縮減或限制,在這種情況下,閣下可以被要求減少持倉或平倉;或
(K) 任何交易所、結算所、代理人或其他人士因任何理由不再確認吾等代表閣下達成的交易的存在或具有效性,或未能執行或結清任何有關交易的持倉,前提條件是有關終止或失效不得影響閣下在本客戶協議下與任何此等交易相關的義務或因此而產生的其他義務或責任;或
(L) 對任何以口頭方式或電子方式發出或做出的任何指示的任何誤會或誤解、或傳輸中的任何中斷、暫停、延遲、丟失、損壞或其他故障,或不論何種原因(包括由吾等或為吾等擁有及/或操作的任何設備或系統)導致的任何指示或其他資料遭不當攔截。
18.2 在有關人士沒有任何惡意或故意失責的情況下,閣下同意對有關人士因以下事件而發生的一切支出、法律責任、xx和要求作出彌償,致使有關人士各人免受任何損害:
(a) 有關人士根據本客戶協議合法地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事情;或
(b) 閣下沒有履行本客戶協議的任何義務責任。
18.3 間接性損害
盡管本客戶協議有任何規定,x等於任何情況下不會就任何xx,違反任何隱含條款或普通法或任何成文法或本客戶協議所訂明的條款下的任何責任所導致的任何類型或性質的任何附帶、從屬、問接、特殊或懲罰性
損害賠償或任何收益損失、利潤損失、業務損失、機遇損失或商譽損失(統稱「問接性損害」)向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責任,不論該等責任是否以合同、侵權還是其他基準主張,亦不論是否可預見,即使吾等已獲通知或已知悉可能發生該等問接性損害。
18.4 權屬驗證
吾等並無義務審查或驗證任何交易的任何資產的權屬或擁有權的有效性,亦不就有關權屬或權屬的任何瑕疵承擔任何責任。
18.5 稅款
所有應納稅款的繳納以及預扣稅項的豁免中諸應由閣下負責。若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負有義務,吾等可從任何付款中扣除或預扣所有形式的稅款(不論何時何地所徵收的稅務)。在進行納稅報帳或納稅扣除或預扣時,吾等可以估計相關的金額。此等估計金額比最終確定的應納稅額多出的部分會儘快發還給閣下。
18.6 對x等的彌償
閣下在吾等提出要求時須立即就吾等因下列情況引致之任何及所有性質的索賠、要求、訴訟、法律程序、損失、罰款、稅負、損害、成本、費用及支出(包括彌償所有法律費用)以及任何其他責任向吾等作出彌償
(a) 閣下未能或延遲履行就本客戶協議下的任何義務或向閣下提供的任何保證金融資的義務(如有),包括強制執行及保護吾等與本客戶協議相關的權利;及
(b) 吾等按本客戶協議履行相關的義務,或行使與本客戶協議相關的權利或酌情權。
18.7 一般性彌償
在不違反本客戶協議任何規定的原則下,當閣下被提出要求時,應立即就(a)任何投資或交易;(b)吾等根據本客戶協議的任何行為或疏漏;(c)閣下提供的任何資料;(d)閣下違反本客戶協議下之任何義務,包括吾等向閣下追收應到期欠款或任何帳戶的未付差額及強制執行吾等在本客戶協議下之權利及任何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因任何交易徵收的任何罰款;(e)涉及任何政府機構、市場、交易所、結算機構或其他自律管理機構· 或任何第三方或其他市場參與者就任何帳戶或交易進行的任何調查、訴訟或法律程序;或(f)關閉任何帳戶所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及/或所有吾等與任何聯屬公司以及各自的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和代理人(統稱「獲彌償人士」)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任何索賠、要求、訴訟、法律程序、損失、罰款、稅負、損害、成本、費用及支出(包括法律費用)向獲彌償人士作出彌償。
18.8 指示的彌償
在不違反本客戶協議任何規定的原則下,閣下應在要求下立即及時就(a)吾等接受或按任何指示行事;(b)任何該等指示的撒銷或變更;或(c)通過傳真及/或其他電子方式(不論該等指示是由閣下還是閣下的獲授權人士及/或由閣下授權作出)發送該等指示的任何錯誤或遺漏而直接或間接導致吾等遭受或產生的所有索賠、請求、訴訟、法律程序、損失、罰款、稅負、損害、成本、費用和開支(包括所有吾等支付的法律費用)及任何其他責任作出彌償及令吾等獲得彌償以及使吾等免受損害。
18.9 傳真及其他電子提交形式的彌償
不論上述條款已有任何其他一般性規定,鑒於吾等同意接受閣下根據上述第 6 條之規定形式向吾等發出指示及/或通過傳真及/或吾等不時允許的其他電子方式及/或其他任何與帳戶之操作相關的文件/指示,閣下同意在吾等提出要求時就吾等因接受該等指示及/或其他任何文件/指示中存在的任何錯誤或疏漏,或該等指示及/或其他文件/指示未經閣下正式授權而發出所引致的任何索賠、請求、訴訟、法律程序、損失、罰款、稅負、損害、成本、費用和開支(包括所有吾等支付的法律費用)及任何其他責任立即作出彌償。每項彌償(即上述第 18 .6, 18. 7 條及 18. 8 條所述之彌償)應當構成吾等與閣下之問所達成或即將達成之任何協定(包括本客戶協議)之獨立及個別的彌償。
19 保證及承諾
19.1 閣下特此向集美作出以下持續的承諾、聲明和保證:
(A) 閣下或代閣下向集美就開立任何有關帳戶而發給集美的開戶申請書或其他文件中的資料全屬真實、全面和完整的,在收到閣下任何更改資料的書面通知前,集美有權依賴該等資料;
(B) 閣下有權和能力訂立和簽立本客戶協議,並且除閣下外沒有任何人在有關帳戶擁有任何權益,除非己向集美根據第 22 . 1 條作出披露;
(C) 根據第 22 . 1 條作出披露並獲得集美的同意除外:
(i) 閣下以主事人身份簽立本客戶協議,並且閣下本身獨立進行交易而不是作為任何其他人的代名人或受託人而進行交易,而且不存在閣下以外的任何人據以在本客戶協議中或在根據本客戶協議作出的任何有關合約中擁有或將擁有任何權益的安排;及
(ii) 閣下為有關帳戶的最終受益人及為最初負責發出有關交易的指示的人士。
(D) 本客戶協議及其履行及所載的義務不會及將不會違反任何適用的法規、違反公司章程條文或附例(如閣下是法團)、或構成為閣下受其約束的協議或安排所指的違反或失責事宜;
(E) 受制於任何聯屬公司之抵押品權益及已向集美提供的資料,一切由閣下提供用作出售或貸入帳戶之財產(包括不限於證券)均已繳足價款,且具有效及妥當的業權,閣下並擁有此等財產之法定及實益業權,閣下亦承諾在未得集美的事前同意前,不會抵押、質押或就該等財產允許存有任何抵押或質押或認購權;
(F) 閣下已收到、閱讀和理解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及其擁有足夠經驗,能評定根據本客戶協議進行的有關交易是否合適;
(G) 如果閣下或他們其中之一是法團(就該人而言):
(i) 其為根據其註冊成立所在國的法律正式組建和合法存在的公司,並且其為在其他進行業務所在的每一其他國家的公司;
(ii) 本客戶協議經由閣下的有關公司行動有效地批准,並在簽署和交付時將按本客戶協議的條款構成閣下的有效和有約束力的義務;
(iii) 交付給集美的閣下的公司註冊證明書或註冊證明書、章程、規程或組織大綱和組織細則或構成或規定其組成的其他文據以及董事會決議的各自之經核證的真實副本,均是真實和準確的並仍然有效;及
(iv) 未曾採取,或目前沒有採取任何步驟,以就閣下的資產委任接管人和/或管理人或清盤人或對閣下進行清盤;
(H) 如果閣下或其中之一是個人,閣下在法律上能夠有效地簽訂和履行本客戶協議,並且精神健全及有法律資格,而且不是破產人;
(I) 果閣下是合夥商行並以一個商行的名義經營業務,本客戶協議就一目的而言應繼續有效並有約束力,即使因引入新的合夥人或因當其時經營業務或組成商行的任何合夥人去世、精神錯亂或破產或退休或其他原因使合夥商行或商行的結構發生任何變化亦然;
(J) 任何獲授權人士以及任何代表閣下達成交易的人士是經過正式授權,以閣下的名義行事的。
19.2 閣下承諾,在本客戶協議和/或開戶申請書中提供的資料發生任何實質性變更時立即通知集美,閣下尤其同意當閣下之聯絡資料(包括地址和電話號碼)有變更時,閣下須即時通知集美有關變更。倘集美在七(7)日內仍未能以閣下提供之最新聯絡資料與閣下聯絡以行使或履行根據本客戶協議之權利或義務,閣下同意此事構成證明閣下嚴重違反本客戶協議條款之充分證據,並成為一項失責事件(見第 12.1(G)條)。
19.3 集美將把下列各項的實質性變更通知閣下:(a)其業務名稱和地址;(b)其在證監會的註冊狀況及其 CE 編號;
(c)其提供的服務性質的說明;或(d)應付給集美之報酬的說明和支付基準。
19.4 閣下同意就以下情況承擔全部風險及責任:
(A) 閣下的帳戶的監控與使用,包括下述第 19.5 條規定的任何事件;
(B) 使用及保管任何資料,包括閣下之密碼、使用者識別碼、投資組合資料、交易活動、帳戶結餘以及任何其他在閣下之個人電腦中既有的資料或指示;
(C) 提供及維持所需用以存取及使用吾等服務之通訊設備(包括個人電腦及資料處理器)及電話或替代服務,以及所有因閣下使用等之網路而產生的所有通訊服務費用及收費;及
(D) 因任何政府禁制、交易所規則、證券或其他投資暫停交易、戰爭、罷工、設備、軟體或通訊線路故障或失靈、未經授權的存取、失竊、以及在吾等合理控制範圍外的其他事件直接或問接導致的損失或損害。
19.5 倘若閣下發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閣下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吾等
(A) 密碼、使用者識別碼及/或帳號有任何遺失、被盜取或被冒用;
(B) 閣下未能收到吾等發出表示已接獲及/或執行指示的通知;
(C) 閣下未能收到任何交易的正確書面確認通知;
(D) 閣下收到任何交易確認書而有關指示或交易並未獲閣下授權或不是由閣下發出;或
(E) 閣下帳戶結餘、證券及/或其他投資產品的倉盤、或交易歷史的資料有誤。
19.6 除非閣下事先已向吾等發出書面披露,閣下並不是任何交易所、商會、結算所、銀行或信託公司的職員或僱員、或證券及期貨條例下任何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的連絡人、或介紹經紀人、或任何證券經紀商或交易商的職員、合夥人、董事或僱員。
19.7 作為當事人/責任人
(A) 除非閣下事先已向吾等發出書面披露,閣下將作為當事人進行交易,而不是以受託人、代理人或代表其他任何人士身份進行交易,所有交易均以閣下為受益人,其他人士均對任何交易沒有任何利益,且對於閣下帳戶中的每項交易,閣下是最終負責發起「指示」的人,並應當由閣下來享受相關交易的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相關的商業或經濟風險(除非閣下已通過書面通知形式向吾等披露了其他有關人士的資料則除外);
(B) (i)若閣下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事,所有已執行的交易均是合法的,並且用於這些交易的所有資金及資產都是通過正當途徑取得的;(ii)若閣下是代表一個或多個客戶行事(而並未向吾等披露),閣下已經根據適用的法律針對每個客戶進行及完成內部的“認識你的客戶”及反洗錢程序,並同意持續遵守這些程序;及
(C) 除非閣下事先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吾等,指定代表閣下操作帳戶人員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與有關人員之間關係的性質,否則閣下在任何時間將以自己的名義來操作閣下的帳戶,為免生疑問,這裡註明包括發出指令。
20 不可抗力
在任何情況下,x等對其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事件導致吾等未能或遲延履行吾等在本客戶協議下之義務,導致閣下直接或間接遭受或招致任何損失,概不對閣下承擔責任,前述的該等事件包括:(a)出現或訂定任何 形式的外匯管制,法定、政府性或規管性限制或要求;(b)受任何交易所(或其任何分部)的關閉或作出規定; (c)暫停任何投資或相關資產的交易;(d)任何交易所、結算所、代理人或其他人未能收行其義務;(e)獲委任
擔任吾等的委託人或代理人發生無力償還事件;(f)發生火災、洪水或任何災害;(g) 出現影響第三方的任何工業爭議,並且經合理努力無法找到可替代的另一個第三方;及(h)出現任何第三方通訊、電腦服務或系統發生任何崩潰、故障或失靈。
21 向閣下提供資訊
21.1 集美可透過印本、談話、電子媒介、其網站或其他方式(不論書面或口頭形式)向閣下提供金融市場的資料、報價、新聞、研究或其他資訊,包括圖形圖像(統稱“有關資訊”)。閣下確認有關資訊的產權屬於集美及/或聯屬公司、其資訊提供者或其特許人(統稱“資訊提供者” ),並且受適用的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法律所保護。在閣下同意不會進行任何可能侵犯資訊提供者的權利的前提下,閣下容許使用有關資訊。
21.2 閣下確認資訊提供者不就有關資訊作出任何類別的任何聲明或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可商售性保證或適合某一特定用途保證)以及不會確保有關資訊的即時性、次序、準確性、足夠或全面性,尤其由於市場波動或傳送數據之可能延誤有關資訊中投資產品的市場報價未必實時。雖然集美相信該等數據為可靠,但集美未就此作出獨立核證所提供的有關資訊的準確性和全面性。閣下不應認為集美對該筆數據作出任何推薦或贊許。
21.3 閣下確認和同意有關資訊的提供是僅為參閱之用,不應該用以作出商業或投資以及其他類別的決定之根據,資訊提供者不會就任何人士依賴該等有關資訊行事或不行事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或承擔任何責
任。
22 閣下資料之披露
22.1 根據本客戶協議條文,集美必須為帳戶內的資料保密。閣下確認根據有關市場和交易所、規則和監管之條文下,在聯交所、證監會、任何政府監管機構及/或任何其他香港的監管機構(統稱“有關監管機構” ) 的法律要求下,集美需透露有關帳戶中交易的詳情、閣下姓名或名稱、受益人身份和閣下的其他資料,閣下同意提供該等資料予集美以符合有關要求。
22.2 沒有限制任何於第 22.1 條的披露,閣下茲不可撒銷地授權集美和任何其他聯屬公司,在有關監管機構要求以協助其調查或查詢或司法管轄權之法院要求或為公眾利益或為集美或閣下的利益或閣下作出明示或暗示同情的情況下,有權在無須通知閣下及獲其同意的情況下,向任何人披露有關帳戶資料、報告、記錄或屬於有關帳戶的文件和其他合適資料,且集美可適當地製造一份有關閣下和閣下帳戶的電腦記錄或其他文件。
22.3 閣下亦同意集美可於本客戶協議繼續有效時或終止後,在毋須通知閣下的情況下,披露任何有關閣下和有關帳戶的資料給予任何其他聯屬公司或任何根據本客戶協議賦予集美的任何權利或義務的承讓人 。
22.4 閣下須應有關監察機構之要求,向其提供以下人士有關其身分、地址及聯絡詳情(“身分詳情” )或其他關於閣下之資料:(i)閣下,(ii)就有關交易而言,最初負責發出該等交易的指示的人士或實體;及(iii)將會從該等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或實體,以協助集美遵守適用的法律及規則。閣下並且授權集美將上述資料向香港監察機構透露,而無須徵詢閣下的同意或通知閣下。
22.5 在沒有損害第 22.4 條條款下,若果閣下執行其客戶之交易,不論是全權委託或不是全權委託,不論作為代理人或以主事人身份與閣下的任何客戶進行交易,閣下同意在有關交易被任何香港監管機構咨詢時,如下條款將會適用:
(A) 根據以下條款,在集美要求下,(其要求必須包括有關監管機構的聯絡細節)閣下必須立即通知有關監管機構閣下或(閣下所知悉的)帳戶最終受益人的身分詳情。閣下必須通知有關監管機構有關任何最初負責發出交易指示的第三者(若果與閣下/最終受益人不同)的身分詳情。
(B) 如閣下進行的交易屬於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托帳戶或全權委託信托,閣下必須:
(i) 立即按集美要求(其要求必須包括有關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細節)通知有關監管機構有關該計劃、委托或信托的執行人的身份詳情;或
(ii) 盡快通知集美當其為該計劃、帳戶或信托投資的酌情權已被否決。如閣下的投資酌情權被否決,閣下必須按集美要求(其要求必須包括有關監管機構的聯絡細節)通知有關監管機構該執行人的身分詳情。
(C) 如閣下是一個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托帳戶或全權委託信託,及根據一項特別交易,閣下或其主管或職員的酌情權被否決時,閣下必須立即代表該等計劃的受益人通知集美有關投資酌情權被否決的日期。如閣下的投資酌情權已被否決,閣下必須立即在集美要求(其要求必須包括有關監管機構的聯絡細節)通知有關機構負責交易執行人的身分詳情。
(D) 如閣下注意到其相關客戶亦為某些指定客戶的中介人,而閣下對這些指定客戶的身分詳情確不認識,閣下須確定:
(I) 閣下與其相關客戶達成有法律約束力的安排,容許閣下透過要求或促使其相關客戶提供,以獲得根據第 22 . 5(A)、(B)及/或(C)條所概述的資料;和
(II) 閣下必須在集美要求就有關交易,立即要求其相關客戶提供根據第 22 . 5(A)、(B)及/或(C)條概述的資料。從其相關客戶收到或促使其提供這些資料後,閣下應盡速將資料提供給相關監管機構。
22.6 閣下特此同意集美毋須就其根據本第 22 條披露所引發的後果負上任何責任。
22.7 閣下理解,閣下就開設或維持任何有關帳戶或就集美或任何其他聯屬公司向閣下提供服務,已向集美或任何其他聯屬公司提供或可能不時提供個人資料(根據《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香港法例第 486 章)所界定之涵義)(“個人資料”)。閣下承認,除非閣下選擇提供個人資料予集美或任何其他聯屬公司,否則閣下無須提供。但是,如果閣下不提供任何個人資料,集美可能無法為閣下開設或維持有關帳戶及/或向閣下提供任何服務。
22.8 閣下確認已細閱集美私隱政策,並同意其中所有條款。
22.9 即使本客戶協議終止,第 22 條的條文繼續有效。
23 外幣交易
如果集美代閣下進行的有關交易涉及外國貨幣(除香港貨幣以外的貨幣)的兌換,閣下同意
(A) 因匯率的波動而產生的任何損益全歸閣下帳戶並由閣下承擔當中風險,且吾等可按照相關銀行當時採用的匯率相應地撥入或從帳戶中扣除(視情況而定);及
(B) 集美可全權決定任何時間和形式以兌換貨幣,以實施其在本客戶協議下採取之任何行動或步驟;及
(C) 關於以閣下帳戶中所存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進行之任何交易,任何因匯率波動而帶來之利潤或損失,將完全計算入帳戶中並由閣下承擔全部風險。閣下亦須就外匯兌換可能產生的所有開支與費用負責。
24 修訂
24.1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集美可透過按第 28 條規定通知閣下而不時修訂或補充(不論是通過在本客戶協議加上附件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本客戶協議的任何條款和條件。如果閣下不接受該等修訂或補充,閣下可在按第
28 條收到或被視為收到通知後七(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集美,從而終止本客戶協議。如果在該時限內閣下沒有終止本客戶協議,或如果閣下在收到或被視為收到該修訂或補充的通知後繼續操作有關帳戶,閣下應當作已接受經修訂或補充後的本客戶協議所約束。
24.2 除第 24.1 條所述外,本客戶協議的任何條文不得予以修訂或補充,除非獲得集美的授權代表簽署的書面同意書。
25 聯名客戶
25.1 當閣下包括多於一位人士時:
(A) 各人之法律責任和義務均是共同及各別的,述及閣下之處,依內文要求,必須理解為指稱他們任何一位或每一位而言;
(B) 集美有權但無義務按照他們任何一位的指示或請求行事;
(C) 集美向任何其中一位客戶作出的通知、支付及交付,可全面及充分解除集美根據本客戶協議須作出通知、支付及交付的義務。
(D) 集美有權個別地與客戶的任何一位處理任何事情,包括在任何程度上解除任何法律責任,但不會影響其他任何一位的法律責任。
不管上述(B)段或任何一位客戶與集美達成的任何約定,集美有權要求客戶的所有人士以書面或其他集美決定的方式,提出指示或請求,否則集美可以不接納或執行該等指示。
25.2 倘若閣下包括多於一位人士,任何此等人士之死亡(其他此等人士仍存活)不會令本客戶協議自動終止,除非根據本客戶協議的其他條文終止,但會構成失責事件(見第 12.1(C)條)。
25.3 身故/精神失常及/或其他喪失行為能力無力償還
(A) 閣下保證會就任何一位聯名帳戶持有人的身故,即時xx等作書面通知。在聯名帳戶持有人當中有人身故的情況下,x等可根據吾等的酌情決定權決定吾等認為必須、恰當或適宜作出的步驟、要求提供相關文件、保留任何帳戶之任何部分及限制任何帳戶之交易,以保護吾等在現行或以後的法律下,在任何稅項、法律責任、罰則或損失方面之權益。
(B) 當一位或多位聯名帳戶持有人身故、精神失常及/或其他喪失行為能力、或發生無力償債事件,所有在聯名帳戶中的指示及交易或服務(視情況而定)均受有關部門的任何索賠或質疑所限制,且不應影響吾等因任何留置權、抵押權、質押權、抵銷、索賠、反申索或其他原因享有的任何權利,亦不得影響吾等鑒於除生存者、遺囑執行者、遺產管理者的任何申索,而是根據吾等絕對酌情權認為可適當採取的任何措施或法律程序。
(C) 在不違反上述(B)項規定之前提下,當任何聯名帳戶持有人身故、精神失常及/或其他喪失行為能力、或發生無力償債事件,吾等將會將所有帳戶中持有的貸方餘額以及吾等在任何交易及服務下應向聯名帳戶持有人支付的所有款項及資產交予聯名帳戶持有人的生存者(若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全部身故,則應當交予最後生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而吾等就以上所述完成的任何支付應當被視為已完全地、絕對地解除吾等針對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的負值(包括已身故的聯名帳戶持有人及其繼承人),前提是吾等會要求提供身故證明文件及/或身故者遺產的相關法律受讓文件。
(X) x等在本本客戶協議下的抵銷權可以針對任何一位或多位聯名帳戶持有人行使,吾等可以將應支付予聯名帳戶持有人的金額、財產或收益用於抵銷任何一位或多位聯名帳戶持有人所欠的任何負值。
25.4 閣下同意因聯名帳戶持有人當中有人身故或因動用身故者在該帳戶中的任何權益之財產所引致之稅收或其他開支,向就任何帳戶而繳付或向在生者之利益及身故者財產之利益徵取。
26 合夥企業
26.1 責任及義務
x閣下為合夥企業,則根據本客戶協議:
(A) 合夥企業的每位合夥人的責任及義務應當是共同及各別的;
(B) 凡提述閣下均須視文意所需理解為合夥企業的任何一位或每一位合夥人;
(C) 對於以合夥企業名義開設的帳戶,x等可接受任何一位或多位合夥人發出的指示,只要該指示符合委託書的要求(但是,x等保留絕對酌情權要求所有合夥人提供書面指示的權利);
(X) x等向任何一位合夥人交付付款或投資,應當有效及完全地解除吾等對合夥企業每位合夥人的義務,不論有關交付是在該合夥人停止其合夥企業成員身份之前還是之後完成;
(E) 向一位合夥人寄送結單(包括日結單及月結單)、確認書、收據、通知及信件應當被視為是對該帳戶的所有合夥人發出通知;
(X) x等有權與合夥企業的任何合夥人中獨處理任何事宜,包括在不影響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的法律責任下,在任何範圍內解除責任;及
(G) 不再是合夥企業中之任何合夥人(不論是因身故、退休、辭職、替換、增員、破產,還是其他原因)仍將就累算到該等人士終止為合夥人之日(包括終止當日)閣下對x等的全部法律責任及義務負有承擔責任。
26.2 合夥企業的變更
x閣下是合夥企業,即使合夥企業的章程、名稱或成員的構成因合夥人身故、破產、退休、喪失行為能力、接納新合夥人而產生任何變化,或發生可以解散合夥企業或影響其在本客戶協議下之義務的任何其他事件,本客戶協議將繼續對合夥企業具有約束力。
27 帳戶和成交單據的綜合結單和月結單
一般規定
(A) 吾等會在相關交易完成後的兩(2)個工作日內,將一份總結當日根據指示完成的所有交易活動總結或關於可獲取此等總結的一份帳戶和成交單據的綜合結單向閣下發送。
(B) 在符合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要求下,吾等將會在相關月份結來後七(7)個工作日之內,針對每個帳戶,將一份總結有關帳戶自上一份月結單日期後所進行的所有交易的月結單或關於可獲取此等結單的一份通知發送予閣下。除了此等月結單以外,吾等還會根據閣下的要求或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要求向閣下發出其他帳戶結單。
(C) 閣下有責任於收到與閣下交易及帳戶有關的所有通知書、確認書、帳戶和成交單據的綜合結單、收據及月結單時立即審查有關內容。任何通知書、確認書、帳戶和成交單據的綜合結單、收據或月結單中包含的所有交易與其他資料將對閣下只約束力,除非閣下在收到或被視為收到(以較早者為準)前述文件之後四十八(48)小時內以書面、電郵或傳真方式向吾等發出反對通知。吾等保留決定閣下對相關交易或資料所作出的反對之有效性的絕對權利。
(D) 除非適用法律及法規有相反規定,閣下同意吾等以電子形式製作所有的通知書、確認書、帳戶和成交單據的綜合結單、收據或月結單,並進一步同意以吾等不時確定的電子方式接收這些文件。
(E) 如果有關月份內帳戶中沒有交易或收入或支出項目,且有關帳戶沒有存有或未償餘額或持有證券,集美無須向閣下提供有關月結單。
28 通知
28.1 如果集美需要向閣下發出或提出任何報告、確認書、通知、任何要求或請求,或因其他原因就本客戶協議需與閣下聯絡,通知(包括對保證金或抵押品的請求)可由專人交付,通過郵寄、電傳、傳真、電子媒介或電話發出,在每種情況下均發往開戶申請書所述的或不時書面通知集美的地址或電傳、傳真、電郵地址或電話號碼。
28.2 閣下交付給集美的通知可由專人交付,通過郵寄、電傳、傳真或通過電話發出,在每種情況下均發往本客戶協議所述的或集美不時通知的地址或電傳、傳真或電話號碼。
28.3 一切通知和其他通知,如以專人、通過電傳、傳真或電話或透過電子媒介交付,須在傳送時視為作出,或如通過郵遞方式傳送,投郵日期後兩天須視為作出(以先發生者為準);唯發給集美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只有在集美收到時才生效。
29 終止
29.1 中止服務
(a) 在下述情況下,x等可無須事先通知閣下或取得閣下的同意的情況下,暫停服務或暫停閣下對服務任何部分的使用權:
(x) x等根據絕對酌情權選擇臨時或永久停止服務;
(ii) 閣下違反本客戶協議下的任何規定;
(iii) 閣下的帳戶在一段時間(由x等根據絕對酌情權確定)內沒有記錄任何交易活動及/或持有任何資產;
(iv) 閣下的帳戶在一段較長的時間(由x等根據絕對的情權確定)內一直都是閒置帳戶或不活動帳戶;或
(v) 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要求吾等暫停提供任何服務。
(b) 若閣下有意停止進行衍生產品(無論是否在交易所可買賣的產品)的交易,必須提前一(1)個月通知吾等。除非吾等另有通知,閣下必須對這一(1)個月內產生的所有損失及費用負責。
(c) 在閣下向吾等提出申請時,x等可以根據吾等不時確定的條款及閣下提供的相關資料,啟動服務及/或閣下的帳戶。
29.2 中止帳戶
(a) 吾等可以按以下情況終止任何一個或多個帳戶:
(i) 若閣下違反或沒有遵守本客戶協議的任何條款,或閣下的帳戶在一段較長的時間(由x等根據絕對酌情權確定)一直都是閒置帳戶或不活動帳戶,吾等可無須事先通知閣下或取得閣下同意的情況下立即終止;
(ii) 向閣下發出不少於一(1)個工作日的事前書面通知;
(iii) 在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要求下,x等無須事先通知閣下或取得閣下同意的情況下立即終止及關閉閣下在吾等開設的帳戶;
29.3 任何在終止服務或本客戶協議或帳戶關閉前訂立的交易或任何一方在終止前已經產生的任何權利、權力、債務、責任及義務,均不應因該等終止而受影響或妨礙。
29.4 終止的後果
x客戶協議一經終止,
(a) 閣下必須立即清償閣下在本客戶協議下應付的到期或虧欠吾等的所有款項;
(b) 閣下必須在終止日起計七(7)個工作日內提取帳戶中的全部現金、證券或其他投資結餘,否則,x等可以代閣下在市場上或按照吾等認為合理的方式、時問及價格出售、處置或平倉(視情況而定)閣下的證券或其他投資產品,而無須對任何損失或後果負擔任何責任,並將代表淨銷售收益及閣下帳戶中的貸方餘額(港幣或吾等根據絕對酌情權確定的其他貨幣)的支票或匯款寄送至閣下最後為吾等所知的地址,一切風險由閣下承擔。為免生疑問,這裡注明,x等對於因此等兌換產生的任何收費、成本、開支或損失不負任何責任,且吾等有權在寄送支票或匯款之前進行相應扣除;
(c) 吾等可以出售、實現、贖回、清算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全部或部分投資,用以抵償閣下對吾等負有的全部債務,此等出售應當適用以下第 29.5 條的規定;及
(d) 吾等將不再有義務執行閣下的任何指示。
29.5 收益及權屬文件
根據本第 29 條規定完成的出售、實現、贖回、清算或其他處置所產生的任何淨現金收益,在扣除閣下對吾等負有的所有欠款及債務後(不論是實際的還是潛在的,是當前的還是未來的,或是其他),應當按照後述方式處理:(a)若閣下的帳戶沒有關閉,撥入至閣下的任何帳戶;或(b)向閣下歸還。沒有實現或處置的所有投資連吾等持有的所有相關權屬文件應當遞送予閣下,並由閣下承擔所有相關風險及費用。
30 證券/其他投資的保管
30.1 充當託管人
除非另有明確限定,閣下指定吾等擔任閣下的託管人,替閣下保管證券或抵押品。閣下同意,在沒有吾等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閣下不得質押、押記、出售、授予期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構成任何帳戶之部分的證券或抵押品。
30.2 託管方式
吾等可以根據吾等的絕對酌情權,將x等為閣下帳戶持有的任何證券及其他投資按以下方式進行託管:
(a) 以閣下的名義或吾等有聯繫實體的名義進行註冊,或根據閣下的證券所屬的司法管轄區的適應法律進行註冊;或
(b) 存入於有安全保管設施的獨立帳戶(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且按以下規定託管:(i)若在香港境內保存的證券,由認可財務機構、經批准的託管機構、或經香港證監會許可持有閣下資產的其他仲介機構進行託管:(ii)若在香港境外保存的證券,由經可持有此等證券的司法管轄區適用法律及法規所允許的正式授權機構託管(不論此等證券是否與那些保存在香港的證券為有相同水準的保護)。
閣下須單獨承擔吾等代閣下帳戶持有的任何證券或其他投資引致的風險,吾等概無責任替閣下就各類風險購買保險。x等亦無須承擔閣下涉及聘用其他人士或保管商所引致之損失、費用、損害、利息和支出,包括不限於因聘用一方的欺騙或疏忽所引致的損失。
30.3 股息
(x) xx等收到任何因閣下帳戶的證券或其他投資所產生的股息或其他分派或利益時,吾等會將之撥入閣下之帳戶中。倘閣下的證券或投資構成吾等為其他客戶持有較大量相同證券或投資之一部分,閣下將有權按比例享有股息、分派或其他利益。
(b) 關於吾等根據第 30 條規定為保管目的持有的非以閣下的名義註冊的證券或其他投資,吾等應當自行,或者促使任何由吾等指定的有聯繫實體、機構、託管人或仲介:
(i) 倘若閣下事前沒有發出相反的書面指示,則在收取此等證券或其他投資產生的所有股息、分派或其他利益後撥入閣下之帳戶中,或按照與閣下的臨定向閣下支付。倘相關證券或其他投資構成吾等客戶持有較大量相同證券或其他投資之一部分,閣下有權按比例收到相同份額的股息、分派或其他利益;及
(ii) 在充分時間內執行閣下的任何指示,使吾等能夠就行使相關證券所附有的投票權或其他權利作出必要安排。倘因行使這些權利須要支付有關費用,吾等以及吾等的任何有聯繫實體、機構、託管人或仲介均無義務執行任何指示,除非及直至吾等收到所有必要款項。
(c) x等有權向閣下收取就代閣下持有證券或其他投資分派利息或其他利益而產生的合理行政費用
(d) 倘代閣下持有證券或其他投資的其他人士未能作出分配,x等不須為此負上任何責任。
30.4 交付非相同客戶的證券、投資及證券抵押品
就第 30 條而言,吾等或吾等的任何有聯繫實體、機構、託管人或仲介無義務向閣下交付從或為閣下收取的相同的證券、投資以及證券抵押品,吾等可以向閣下交付相同數量、種類和特徵的證券、投資以及抵押品。
30.5 證券、投資及抵押品的處置
閣下同意吾等可以處置或讓吾等的有聯繫實體處置任何證券、投資及/或抵押品,用於償還閣下或以閣下名義欠吾等、吾等的有聯繫實體或第三方的任何款項,或用於本客戶協議允許的其他目的。
30.6 證券、投資及抵押品的處置限制
吾等將會採取合理措施以確保閣下的證券、投資或抵押品不會因任何目的被儲存、轉讓、出借、質押、再質押或進行其他處置,除非是第 30 條所允許的,或符合閣下的指示、閣下的“證券常設授權”或適用法律及法規之規定。
30.7 x等的酌情決定權
x沒有相反指示,x等獲授權根據絕對酌情權,在閣下負擔相關費用之條件下,執行以下各項:
(a) 要求支付並收取有關任何證券或投資的全部利息與其他款項或分派(不論其性質是資金還是收入);
(b) 在收到到期應付的款項後,或者當證券或其他投資提前被贖回時,放棄閣下的證券或其他投資;
(c) 交換有關閣下的任何證券或其他投資的文件,倘若此等文件已經發出,不論是臨時版本還是最後版本;及
(d) 以擁有人身份代表閣下完成及遞交與證券或其他投資相關的任何權屬證明書,用於獲取閣下的證券或其他投資產生的收入或加快它們的出售。
30.8 投票權及其他權利
(x) xx等收到通知,代閣下持有的任何證券或其他投資(視情況而定)附帶任何將可行使的投票及/或其他權利或特權(包括但不限於換股、認購權及任何因收購、其他要約或股本重組而產生的任何權利或特權),吾等會在合理情況下儘快通知閣下。若閣下在十四(14)的個工作日內(或視情況下按指定的或適當的較短期問)明確地以口頭(須得到吾等的同意)或書面形式通知吾等,閣下欲行使這些權利及/或特權,而閣下的帳戶中有足額的可動用資金,吾等將會在合理可接受的情況下替閣下行使這些權利及/或特權。否則,吾等將不會行使這些權利及/或特權。倘若吾等收到通知,代閣下持有的證券或其他投資附有認購權,即使沒有滿意的指示或足額資金,吾等仍可根據絕對酌情權,以吾等認為合適的做法代閣下處置此等權利。
(b) xx等收到通知,代閣下持有的證券或其他投資的任何相關公司催繳相關證券(或其他投資)(視情況而定)的未繳價款,吾等會在合理情況下儘快通知閣下。倘若閣下已提供足額資金,並有足夠時聞xxx等加以處理,吾等將會根據合理情況下可接受的口頭(須得到吾等的同意)或書面通知替閣下繳付款項· 否則,x等將不會代閣下採取任何行動,亦不會負上因未能回應催繳通知的責任。倘若吾等須按照法律義務繳納催繳欠款,閣下承諾在吾等提出要求時立即補償吾等因此等催繳通知所產生的所有費用。
30.9 押記或借出證券或其他投資
在未收到閣下事前書面同意或常設授權的情況下,x等不得將閣下的任何證券或其他投資用作吾等獲得的任何貸款或預付金的抵押,或為任何目的借出或放棄管有閣下的證券或其他投資。
30.10 證券統一儲存
閣下同意吾等可以根據絕對酌情權,將閣下存放在吾等或由x等為閣下帳戶購買的任何證券或其他投資當作可取代投資並與吾等其他客戶持有的同類投資作統一儲存,或特別分配至閣下的帳戶。閣下同意凡已統一儲存形式持有的任何特定證券或其他投資產生任何股息、分派或利益,或不論在何種情況下蒙受任何損失(包括因證券或其他可交付利益的數量或金額減少而產生的損失),吾等會將此等股息、分派成利益撥入閣下的帳戶內,或視情況而定,根據閣下的證券或其他投資的比例從閣下的帳戶中扣出相應金額的損失。
31 一般條款
31.1 本客戶協議已經翻譯為中文文本,但如果發生任何抵觸,應以英文文本為准。
31.2 如第二部份-一般條款的條款與第三部份-各帳戶及服務所適用之附加條款的條款之間產生任何歧義時,應以後者為准。
31.3 在履行閣下在本客戶協議下或與本客戶協議有關的義務時,時問在一切方面是關鍵要素,尤其在指定時限內,向集美提供足夠的有關抵押品。
31.4 除集美獲得相反的明示書面指示外,按本客戶協議條款的規定,集美可將欠閣下的任何款項貸記入有關帳戶而支付該等任何款項,詳情在本客戶協議中規定。就一切目的而言,向該帳戶付款等同向閣下付款。
31.5 閣下就本客戶協議應付的一切款項應不包括一切稅項、課稅或其他性質類似的收費。如果法律規定須從該等款項預扣任何稅項、課稅或其他性質類似的收費,閣下應付的金額在必要的範圍內應予增加,以確保在作出任何預扣後集美於到期日收到相等於如無作出任何扣除其本應會收到和保留的淨額。
31.6 任何本客戶協議條文在任何司法管轄範圍由於任何原因被視為無效,只會在該項無效之限下,在該司法管轄範圍內失去效力。該條文將會在該司法管轄範圍從本客戶協議分割出來,因而不會影響本客戶協議的其他條文在該司法管轄範圍的效力,亦不會影響該條文在其他司法管轄範圍的效力。
31.7 閣下特此宣布其已經閱讀依其選擇語言文本(英文或中文版本)的本客戶協議,理解本客戶協議的條款及同意受該等條款約束。
31.8 閣下特此不可徹銷地委任集美並賦予其全面的權力及權限,作為閣下的授權人(在法律許可的全面範圍內)為閣下及代表閣下執行本客戶協議的條款,並於集美認為在履行本客戶協議的目的有所需要或合宜之時,以閣下或集美本身的名義簽立任何文件或文書。尤其當有關帳戶為保證金帳戶或期權帳戶時,授權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A) 就任何有關抵押品簽立轉讓契或擔保;
(B) 就任何有關抵押品完善集美所有權;
(C) 就任何有關抵押品之下或所產生的到期或變成到期的任何和所有欠款或款項申索作出查詢、規定、要求、接收、綜合及作出充分的責任解除;
(D) 就任何有關抵押品發出有效的收取及解除及背書任何支票或其他文件或匯票;及
(E) 就為著集美考慮到有需要及應當保障根據本客戶協議的條款所產生的抵押權益起見,一般而言作出申索或採取任何合法的行動或開始任何法律程序。
32 爭議及管轄法律
32.1 本客戶協議及其執行應受香港法律的管限,其條文應持續有效,應個別和共同地涵蓋閣下可能在集美開立或重新開立的所有有關帳戶,並應對集美、集美的繼任人和受讓人(不論是否通過兼併、合併或其他方式)以及閣下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受遺贈人、繼任人、遺產代理人和受讓人的利益發生效力,且對他們有約束力。
32.2 本客戶協議或任何客戶合約產生的或與本客戶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應由集美絕對酌情決定通過仲裁或法律程序解決,該等仲裁或法律程序絕對地對客戶有約束力。
32.3 按集美酌情決定提交仲裁的任何爭議應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按其證券仲裁規則在香港進行仲裁。閣下特此明示同意承認任何該等仲裁的裁決為絕對和最終的裁決。
32.4 通過簽立和交付本客戶協議,閣下特此不可撒銷地服從並無條件地接受香港法院非專屬性司法管轄權所管轄。如果在香港法院提出任何法律程序,本客戶協議應在一切方面受香港法律的管限並按香港法律解釋,但條件 始終是,集美有權在對閣下或閣下的任何資產擁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其他法院對閣下提出起訴,閣下特此接 受該等法院的非專屬性司法管轄權所管轄。
第三部分 - 各帳戶及服務所適用之附加條款附表 A - 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
1 本附加條款之適用
1.1 本附加條款之所有條文適用於保證金帳戶,而本附加條款中 3 條及第 4 條也適用於期權帳戶和期貨帳戶。
1.2 閣下須根據第二部分一般條款及本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及電子交易服務之附加條款(如適用)及新上市證券之附加條款(如適用)與集美開立及維持保證金帳戶、以及第四部分的風險披露聲明。
1.3 除非吾等另有書面同意、任何按照閣下要求而吾等不時提供保證金融資須受制於以下條款和條件:
2 保證金融資
2.1 依據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及任何由集美向閣下不時指明的條款及條項,集美向閣下的保證金帳戶為買賣證券(不包括交易所買賣之期權)而提供保證金融資。
2.2 閣下授權集美可動用保證金融資,用作購買證券及繼續持有證券或支付佣金或與保證金帳戶運作而引致的費用或其他欠集美及聯屬公司的款項。該融資須於要求下清還,而集美有絕對的酌情權更改本第 2 條的有關條款或於任何集美覺得適當的時候終止保證金融資。集美並無責任向閣下提供財務協助。
2.3 閣下須在集美指明的時限及方式提供及維持足夠的有關抵押品及提供該等額外的有關抵押品,以遵守集美訂立的保證金規定。集美有權行使其絕對酌情權,釐定所需有關抵押品的數額、種類及形式、交付的方式、計算可允許價值的基準及交付的時限。集美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在不須事先通知閣下情況下,不時更改保證金規定。如果閣下未能根據本第 2.5 條提供足夠的有關抵押品,這將會構成為失責事件,而無須給予閣下事先通知集美有權(其中包括)出售有關抵押品。
2.4 提供有關抵押品及支付保證金存款的時間為關鍵要素,如集美提出要求有關抵押品或保證金時未有指明時限,閣下須在該要求時起計二小時內(或按集美規定更早時限)遵守該要求。閣下亦同意於集美要求時立即悉數 償還因保證金融資欠下債項。所有就保證金的首筆及之後付款,一律應為即時可動用資金,且集美有絕對酌 情權規定貨幣種類及金額。
2.5 縱然第 2.3 條及第 2.4 條已有規定,當集美單方面認為按照第 2 . 3 條要求閣下提供額外有關抵押品實際上並不可行,集美應被視作已經按照集美決定的方式及/金額提出追收有關抵押品,而該等要求已經到期,閣下須即時支付。上文的實務上不可行的情況,是由於(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的急劇轉變或發展涉及預期的變化:
(A) 本地、國家、國際金融體系、財經、經濟或政治環境或外匯管制的狀況,而此等已經或可能出現的轉變或發展已構成或集美認為可能構成對香港及/或海外證券、外匯、商品期貨市場的重大或不良波動;或
(B) 此等已經或可能出現的轉變或發展已經或可能在性質上嚴重影響閣下的狀況或保證金帳戶的運作。
2.6 閣下須就保證金融資下所不時欠負之款額以集美不時釐定之利率及方式支付利息。利息將以保證金融資下所每日欠負之款額累計,而累計利息將會每月從保證金帳戶扣除,並且在集美提出付款要求時,閣下須即時支付。
2.7 若閣下在吾等開立的任何現金帳戶有借方結餘且閣下同時持有保證金帳戶,計算應繳利息時會按照個別帳戶的借方結餘計算,而利息將會記錄在個別帳戶內。
2.8 閣下xxx等隨時作出的要求清償所有保證金融資的本金及利息,但此條規定並不會妨礙閣下就保證金融資向吾等提供的任何抵押文件賦予吾等的任何權利、權力及補償。
2.9 保證金融資欠款可以隨時清償,在具備可動用金額的情況下及在本部條款約束下,已清償的數額可以再借。
3 抵押品
3.1 閣下以抵押品的實益擁有人身份,謹此以第一固定押記形式,向集美抵押所有有抵押債務的各種權利、權屬、利益及權益。這些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額外或被替代的財產或就該等財產或額外的或獲替代的財產的應累計或在任何時間透過贖回、分紅、優先權、選擇權或其他形式所提供的所有股息、已支付或需支付的利息、權利、權益、款項或財產,以作為持續的抵押品,以便償還有抵押債務。
3.2 即使閣下作出任何中期支付或清結保證金有關帳戶或全部或部份付清有抵押債務及即使閣下結束保證金帳戶或期權帳戶及其後再重新開戶,押記將仍屬一項持續的抵押並仍有效力。
3.3 集美有權行使涉及有關抵押品的表決權及其他權利以保障其在有關抵押品的利益。倘若閣下行使其在有關抵押品的權利,會與其在本客戶協議的義務有所矛盾,或在任何形式下可能會影響集美就有關抵押的利益,閣下不得行使該權利。
3.4 只要仍有未償還的有抵押債務,集美有權在未事先通知或獲得閣下同意前,行使其絕對酌情權以其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方式為保障其利益,處置或以其他方法處理有關抵押品(任何部份或全部),用以償還有抵押債務,尤其閣下未能依集美要求提供的有關抵押品時或市場價格發生重大波幅時。如出售有關抵押品後,仍有缺欠,閣下須即時向集美支付,用以彌補該不足之數。
3.5 閣下須按要求向集美即時支付或償還所有與執行或保障集美根據本客戶協議享有的任何權力有關的費用(包括追數收費及以足額彌償為基準的法律費用)及開支。
3.6 在不影響上述的概括性原則下,押記或其所抵押的數額將不會受以下所述任何事物影響:
(A) 就有抵押債務,集美或聯屬公司現時或將來所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擔保或彌償;
(B) 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或其他文件的任何其他修訂、更改、寬免或解除(包括押記,除有關的修改、修訂、寬免或解除外);
(C) 集美或聯屬公司就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或其他文件(包括押記)的強制執行或沒有強制執行或免除;
(D) 不論由集美或聯屬公司向閣下或其他人士所給予的時問、寬限、寬免或同意;
(E) 不論由集美或聯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所作出或沒有作出根據本客戶協議條款的任何提供有關抵押品或償還款項的要求;
(F) 閣下的無償債能力、破產、死亡或精神不健全;
(G) 集美與任何其他人進行合併、兼併或重組或向任何其他人士出售或轉移集美的全部或部份業務、財產或資產;
(H) 在任何時候閣下對集美或任何其他人士所存在的任何申索、抵銷或其他權利;
(I) 集美與閣下或任何其他人訂立的安排或妥協;
(J) 涉及保證金融資或期權帳戶的有關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包括押記)的任何文件的條文或押記之下或與該等抵押、擔保或或彌償(包括押記)之下或有關的任何一方的任何權利或義務及有關的條文的不合法性,無效或未能執行或缺陷,不論原因是基於越權、不符合有關人士的利益或任何人未經妥善授權、未經妥善簽立或交付或因為任何其他的綠故;
(K) 任何根據涉及破產、無償債能力或清盤的任何法律可以避免或受其影響的協議、抵押、擔保、彌償、支付或其他交易,或任何客戶依賴任何該等協議、抵押、擔保、彌償、支付或其他交易所提供或作出的免除、和解或解除,而任何該等免除、和解或解除因此須被視為受到限制;或
(L) 任何由集美或任何其他人士所作出或遺漏或忘記作出的事物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實、事宜或事物(如果不是因為本條文)可能在運作上損害或影響閣下在與保證金融資或期權帳戶有關的本客戶協議條款項下的責任。
4 帳戶中的證券
4.1 第二部份一般條款的第 30 . 2 條不適用於帳戶中的證券抵押品。x等可行使絕對酌情權將閣下帳戶中吾等代閣下持有的任何證券抵押品以下列任何方式處理:
(a) 以閣下的名義或吾等有聯繫實體的名義進行註冊,或根據閣下的證券所屬的司法管轄區的適應法律進行註冊;或
(b) 存入於有安全保管設施的獨立帳戶(無論是否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且按以下規定託管:( i ) 若在香港境內保存的證券,由認可財務機構、經批准的託管機構、或經香港證監會許可持有閣下資產的其他仲介機構進行託管;( ii )若在香港境外保存的證券,由經可持有此等證券的司法管轄區適用法律及法規所允許的正式授權機構託管(不論此等證券是否與那些保存在香港的證券為有相同水準的保護)。
閣下確認閣下須單獨承擔x等代閣下帳戶持有的任何證券引致的風險,吾等概無責任替閣下就各類風險購買保險。x等亦無須承擔閣下涉及聘用其他人士或保管商所引致之損失、費用、利息和損害,包括不限於因聘用一方的欺騙或疏忽所引致的損失。
5 《 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 下的常設授權
5.1 在不影響集美任何其他的權利或補救方法的原則下,閣下同意給予集美常設授權和授權集美可以(其包括)下列一種或以上的方式去處理不時代閣下收取或持有的本地證券抵押品:
(A) 依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任何閣下的本地證券抵押品;
(B) 任何閣下的本地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作為提供予集美的財務通融的抵押品;或
(C) 將任何閣下於本地證券抵押品存放於(i)認可結算所;或(ii)另一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解除和清算閣下在交收上的義務和法律責任的抵押品
除非閣下於任何時候給予集美不少於七個工作日的事先書面通知撒銷有關授權,此項授權由保證金帳戶的授權開戶開始起計 12 個月內有效;但假若保證金帳戶中的債項仍未解除,則該項撒銷將為無效。在有效期屆滿前沒有被撒銷的此項常設授權,在沒有收到閣下的書面同意下,予以續期或當作已續期。除非閣下在該授權屆滿前最少十四(14)日前向吾發出書面通知。倘若閣下要求撒銷有關授權,或集美要求續期時,閣下沒有將常設授權加以續期時,集美保留權利終止本客戶協議及保證金帳戶的運作,而閣下必須立即清還欠集美及聯屬公司的債務。
“本地證券抵押品” 指在聯交所營辦的市場上市或交易的證券抵押品或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根據《 證券及期貨條例》 定義)的證券抵押品且集美於香港收取或持有該等證券。
5.2 證券及期貨條例容許的情況下,閣下同意集美有權鳥其本身的益處保留及無須向閣下交代源自任何集美向第三者為任何目的借出或存放閣下的證券所獲取的任何收費、收入、回佣或其他利益。
附表 B - 期權帳戶之附加條款
1 本附加條款之適用
1.1 本附加條款之條文只對期權帳戶適用。
1.2 閣下須根據第二部分一般條款、本期權帳戶之附加條款、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的第 3 和第 4 條及電子服務之附加條款(如適用)及新上市證券之附加條款(如適用),以及第四部分的風險披露聲明。
1.3 倘帳戶和成交單據的綜合結單和本客戶協議之間出現歧義,則以帳戶和成交單據的綜合結單為準。吾等會按照第二部分一般條款的第 28 條向閣下發出帳戶和成交單據的綜合結單。任何延遲或未能送出帳戶和成交單據的綜合結單不會影響有關交易的有效性。
2 定義及詮釋
2.1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期權帳戶之附加條款、第二部分一般條款、交易所期權交易規則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結算規則所界定的詞彙在本附表應具有相同的含義。
2.2 在本部中,下述詞彙的含義如下:
“交易所”是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期權帳戶”是指處理交易所買賣之期權業務的賬戶。
3 帳戶
3.1 閣下要求x等按閣下的指示操作期權帳戶。
3.2 若本附表與本客戶協議其他部分存在衝突,則以本附表所包含的條款為準。
3.3 閣下確認以下內容:
(A) (除非事前取得交易所書面准許開立期權帳戶)閣下並非交易所參與者,亦無受僱於交易所任何其他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亦無任何其他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僱員會在此期權賬戶擁有實益權益;
(B) 期權帳戶只為閣下帳戶的利益運作,而並非為任何其他人士的利益運作;
(C) 閣下已用書面向吾等披露此期權帳戶運作實益人的姓名;
(D) 閣下已要求吾等以綜合帳戶運作此期權帳戶,並會即時應要求通知吾等任何擁有交易所期權交易規則定義下之客戶合約最終實益權益的人士之身份;
(X) x等將對閣下的期權帳戶的相關資料保密,但可提供任何該等資料予香港監管機構或其他相關司法的監管機構(包括香港證監會及交易所),以遵守他們的規定或滿足其索取資料的要求;
(F) xx等業務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吾等對閣下的服務,吾等將通知閣下;及
(G) 在吾等按照本部提供服務前,(如適用)應向閣下提供吾等獲註冊的香港期權交易所參與者類別以及主要負責閣下的事務的期權主要負責人或期權代表的全名和聯繫方式。
4 法例及規則
4.1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須根據適用於吾等的一切相關法例、規則、監管指引的規定(“規則”)而進行,規則包括:交易所期權交易規則、香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的期權結算規則及中央結算公司的規則。尤其是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有權根據規則所賦予的權力可更改合約條款。若有關更改影響閣下參與訂立的客戶合約,則吾等須就該項更改通知閣下。吾等、交易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及中央結算公司根據該等規則而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對閣下具有約束力。
4.2 閣下同意按照交易所期權交易規則定義下有關期權系列標準合約的條款均適用於閣下與吾等之間的每份客戶合約,而所有客戶合約須根據規則訂立、執行、結算及解除。
4.3 閣下同意在吾等提出要求時,立即向吾等及吾等的代理人(包括吾等之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因閣下違反本客戶協議及本部規定所需履行的責任而招致的索賠、要求、訴訟、法律程序、損失、罰款、稅款、損害、成本、費用及支出(包括法律費用),以及因向閣下追收欠債及終止期權帳戶而引致的合理費用作出全數彌償。
5 保證金
5.1 閣下同意向吾等提供保證金作為履行閣下在本附表規定的義務的承諾。閣下應在執行任何指示前按吾等不時決定及要求的時間內繳納或支付吾等要求的保證金。保證金要求的金額不可少於(但可超過)規則規定有關閣下未平倉金額及交付責任的金額。為反映市場價格的變化,吾等可能要求閣下提供更多的保證金。
5.2 xx等接受證券作為保證金,閣下將應要求授權吾等按規則規定交接或透過另一名認可的交易所參與者將該等證券交予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作為閣下指示吾等進行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的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x等並沒有獲得閣下任何其他授權,從而借入或借出閣下的證券或為任何其他目的以其他方式不再管有閣下的任何證券(但該等證券將給予閣下或得到閣下的指示的情況除外)。
5.3 假若閣下未有根據本客戶協議及本附表履行本身的任何責任及/或償還閣下的任何債務,包括未有提供保證金,則吾等可無須事先通知閣下或獲得閣下同意的情況下,採取絕對酌情權:(a)拒絕接受閣下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發出的進一步指示;(b)將閣下與吾等之間的部分或全部客戶合約平倉;(c)訂立合約或進行證券、期貨或商品的交易以履行所產生的責任或對沖吾等因閣下未有履行責任而須承擔的風險;及/或(d)處置保證金或其在任何部分並將該等處置所得收益清償閣下欠下吾等的債務,及在閣下欠吾等的一切債務清償後的任何收益餘款支付予閣下。
6 合約
6.1 閣下同意對所有逾期未付的金額繳納利息(包括對閣下不利的判定債項),利息率及其他條款為吾等不時通知閣下的利息率和其他條款。
6.2 閣下會在吾等通知的期間內支付吾等所通知閣下根據閣下的指示進行所有合約的期權金、佣金、其他費用及交易所的交易徵費。x等可從期權帳戶中或閣下在吾等開設的其他帳戶,扣除該等期權金、佣金、費用及交易徵費。
6.3 x等可隨時為閣下的未平倉持倉及交付責任訂定限額。閣下知道:
(a) 吾等可能需要將客戶合約平倉以遵守交易所訂定的持倉限額;及
(b) 若吾等失責,交易所的失責處理程序可能會導致客戶合約被平倉或由聯交所的另一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與閣下訂立的客戶合約取代。
6.4 在閣下要求下,x等可同意根據規則,以閣下與交易所另一名認可的聯交所參與者訂立的客戶合約,取代閣下與吾等訂立的客戶合約。
6.5 閣下同意有關期權系列標準合約的條款適用於吾等與閣下之間訂立的每份客戶合約,而所有客戶合約須根據該等規則訂立、行使、交收和解除。閣下行使或被行使客戶合約時,閣下會根據標準合約及閣下的通知,履行有關合約的交付責任義務。
6.6 閣下確認雖然所有期權合約均在交易所被執行,閣下及x等在客戶合約中須以主事人身份訂立合約。
6.7 吾等同意應閣下的要求,提供有關期權合約的產品規格、招股說明書或其他發行文件。
6.8 假若吾等未有依據本附表履行對閣下的責任,閣下有權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索償,但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不時的條款限制。
6.9 在有關到期日(但亦只限於有關到期日當日),期權系統將就價內值百分比相等於或高於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不時釐定的標準的所有價內期權長倉末平倉合約,自動產生行使指示,但閣下可指示吾等按照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的《 結算運作程序》 在有關到期日系統終止前,取消上述的“自動產生行使指示”。
7 持倉報告要求、交易所交易股票期權和大額持倉報告
閣下同意全面遵守不時有效的持倉報告要求及大額持倉報告要求。在收到閣下提出的要求後,x等將提供持倉報告要求及大額持倉報告要求的詳情,閣下亦可以登錄聯交所之網站了解詳情。閣下有責任瞭解不時適用的該等要求。
8 風險披露聲明
閣下確認其已細閱及完全明瞭以下風險披露聲明和第四部分風險披露聲明:閣下確認,由於證券市場時有波動,購入及沽出股票期權涉及高風險。
對期權持有人的警告
某些期權可能只可以在其屆滿日方可行使(歐式行使),而其他期權可於屆滿日前隨時行使(美式行使)。閣下明白,在行使某些期權時須交付及收取正股,而其他期權則須支付現金。
期權是遞耗性資產,期權持有人可能會損失購買期權所支付的所有本金。閣下確認,作為期權持有人,要實現利潤必須行使期權或在市場將期權長倉平倉。在某些情況下,由於市場缺乏流通性而難以進行期權交易。閣下亦確認x等並無責任在未獲閣下指示前行使有價值的期權,亦無責任向閣下發出期權屆滿日的事先通 知。
對期權賣主的警告
作為期權賣主,閣下可能需要隨時支付額外保證金。閣下確認,作為期權賣主有別於期權持有人,正股價格的起或跌可令閣下蒙受無限損失,而閣下的收益將以期權金為限。此外,美式認購(認沽)期權賣主可能需要在屆滿日前隨時交收(交付)期權協議價格乘以正股數自的總值的正股。閣下承認此責任可能會與沽出期權時所收到的期權金完全不相稱,並獲短時間通知。
附表 C - 電子交易服務之附加條款
1 本附加條款之適用
就應閣下要求集美同意按照本客戶協議的條款向閣下之帳戶提供電子交易服務的情況下,本附加條款之條文只對該等帳戶適用。
2 電子交易服務之條款
2.1 如閣下使用電子交易服務,閣下承諾其為登入密碼的唯一授權用戶,負責所有使用登入密碼而作出的指示及完成的所有有關交易。閣下須負責集美給予閣下的登入密碼的保密、安全及使用。集美可於電子交易服務有關的事項上使用認證技術。
2.2 閣下確認閣下指示一經作出,便可能無法更改或取消,故此閣下在輸入買賣盤時,應謹慎行事。
2.3 對於閣下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而發出的指示或買賣盤,集美可以(但毋須)進行監察及/或記錄。閣下同意接受任何該等記錄(或其書寫版本)作為有關指示或有關交易的內容及性質的最終及不可推翻的證據,並且對閣下有約束力。
2.4 除非及直至閣下收到集美透過其不時指定的方式作出的認收或確認(包括但不限於閣下可透過閣下的登入密碼自由查閱網站上的買賣日誌刊登閣下的指示或買賣盤的狀況),否則集美將不會被視為已收到或執行閣下有關的指示。集美有權糾正任何認收或確認的誤差,而不應就此招致任何法律責任。
2.5 如遇下列情況,閣下應立即通知集美:
(A) 已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示,但閣下沒有收到買賣盤號碼,或沒有收到關於指示或其執行的認收通知(無論以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或
(B) 閣下收到非由閣下發出的指示或其執行的認收通知(無論以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或懷疑有人於非授權下登入電子交易服務:或
(C) 閣下懷疑或察覺任何非授權透露或使用閣下的登入密碼:
2.6 或其他情況。否則集美或其任何代理人、僱員或代表人將不就此承擔閣下或其他人(透過閣下)就處理、錯誤處理或失去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示而提出的任何索償。
2.7 閣下同意如其未能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與集美聯絡,或集美未能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與閣下聯絡時,則閣下須運用集美提供的其他聯絡途徑向集美發出買賣指示,並通知集美其遇上的問題。
2.8 閣下確認電子交易服務、集美營辦的網站及其中的軟件均為集美所擁有或授權使用。閣下不得及不可企圖干擾、更改、改動、反編碼或作其他任何改動或未經授權擅闖任何電子交易服務及集美營辦的網站之任何部份或其中任何軟件。
(A) 閣下確認其完全瞭解載列於風險披露聲明中與電子交易服務相關的風險的含意,雖然存在風險,但是閣下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所得的利益超過有關的風險。閣下現放棄其由於以下各項而可能對集美或任何聯屬公司提出的任何申索:
(B) 系統故障(包括硬件及軟件故障);
(C) 集美接受看似是或集美認為是由閣下發出的任何指示,但其實是未經授權的指示;
(D) 閣下指示的傳輸、收取或執行與發出指示時不同的價格執行閣下的指示而引致延誤、錯誤、扭曲或不完全;
(E) 指示的傳輸、收取或執行由於通訊設備或不可靠通訊媒介(無論是否由吾等提供有關通訊設備或媒介)的中斷或失敗而引致延誤、錯誤、扭曲或不完全;
(F) 閣下與集美的網站或電子交易服務接達被限制或無法進行;
(G) 不送交或交付或延誤送交或交付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提供或要求的任何通知或資料,或任何該等通知或其所載的任何資料有任何不準確、錯誤或遺漏;
(H) 閣下沒有按照本客戶協議或集美與閣下簽立的任何相關的協議的規定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及
(I) 閣下依賴、使用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或由集美營辦的網站提供的任何資料或素材,或按該等資料或素材行事。
3 資料不具有任何保證
3.1 使用資料之風險由閣下承擔
閣下明確同意,對於使用透過吾等之服務可獲取的資料與資料以及供閣下使用吾等之服務的任何配套軟件產生的一切風險,將由閣下獨自承擔。x等,吾等的聯屬公司,xxx等各自的董事、高級人員與僱員、代理機構,以及相關軟體的持牌人與擁有人,包括任何發佈資料或資料的人士(統稱“發佈資料者”),均不保證他們所提供的服務不會中斷或必然正確無誤。對於使用吾等及吾等服務之結果,或對於透過吾等所提供的資料及資料或交易之及時性、先後次序、準確性、完整性、可信度,或該等信息、服務或交易之內容,或有關用來使用吾等服務而提供的任何電腦軟體,上述人士亦不作任何保證。
3.2 “現有狀況”基礎
除了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規定隱含的,及不能免除、限制或更改的保證外,透過吾等服務可獲取的數據及資料均以“現有狀況”、“既有狀況”基礎而提供,吾等的服務沒有附帶其他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包括就服務的適銷性以及針對特定用途的適用性的保證。
3.3 不承擔責任
發佈資料者無須就以下各項對閣下或其他任何人士承擔責任:
(a) 任何數據、資料或消息,或(ii)任何數據、資料或消息的傳輸或發送的任何不準確、錯誤、延誤或遺漏;或
(b) 因後述各項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任何發佈資料者的疏忽行為或遺漏,或任何不可抗力事件
(包括但不限於:洪水、異常天氣條件、地震、其他天災、火災、戰爭、暴動、騷亂、勞動糾紛、意外、政府行為、電力故障、設備、軟體或通訊線路故障或失靈),或任何發佈資料者合理控制範圍外之原因所造成之(l)任何不準確、錯誤、延誤或遺漏,(ii)沒有履行責任,或(iii)任何此等數據、資料或訊息的中斷。
附表 D - 新上市證券之附加條款
1 本附加條款之適用
就閣下要求集美代閣下於其帳戶申請在聯交所上市的新上市證券(“申請”)的情況下,本附加條款之條文只對該等帳戶適用。
2 新上市證券之條款
2.1 閣下授權集美填妥可能需要的申請表,並且向集美聲明和保證在申請表內申請人部份所載述或包含關於閣下的一切聲明、保證、確認和承諾均屬真實及準確。
2.2 閣下同意受新發行的條款約束,尤其是閣下特此:
(A) 保證及承諾申請乃為閣下利益,閣下或代表閣下遞交有關同一次證券發行所作出的唯一申請,而閣下在該次發行並沒有作其他申請;
(B) 授權集美向聯交所聲明及保證閣下不會亦不擬作出其他申請,並且不會亦不擬為閣下的利益而作出其他申請;
(C) 確認,倘若未上市公司除證券買賣外未有從事其他業務而閣下對該公司具法定控制權力,則該公司作出的任何申請應被視為為閣下的利益而作出的;及
(D) 確認集美作出申請時,會依賴上述保證、承諾和授權。
2.3 有關集美為集美本身及/或閣下及/或集美之其他客戶作出的大額申請,閣下確認和同意:
(A) 該大額申請可能會因與閣下無關的理由而遭到拒絕,而在沒有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違約的情況下,集美毋須就該拒絕對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責任;及
(B) 倘若該大額申請因xx和保證被違反或任何與閣下有關的理由而遭到拒絕,閣下須按一般條款中第
18.2 作出賠償。
2.4 閣下可同時要求集美提供貸款作為申請用途(“貸款”),下列規定則適用:
(A) 集美有權酌情接受或拒絕貸款要求。
(B) 集美接受貸款要求時,集美之僱員或代表會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確認集美與閣下同意的貸款條款“約定貸款條款”,該等貸款條款應為決定性的,並對閣下具約束力。
(C) 集美提供貸款之前,閣下應按約定貸款條款內指定的金額和時限向集美提供貸款按金,此按金應組成申請款項的一部份。
(D) 除非約定貸款條款中另有指定:
(i) 貸款金額應是申請書內所申請證券的總價格減除閣下依據第 2.4(C)條條款提供的按金款額;及
(ii) 閣下應無權於約定貸款條款中指定的還款日期之前償還部份或全部貸款。
(E) 適用於貸款的利率會根據約定貸款條款釐定。
(F) 集美在接獲關於申請的任何退款,不論是約定貸款條款指定的還款日期之前或之後,有權自行酌情把上述退款或其任何部份用以清還貸款包括任何累計利息或把上述退款或其任何部份交還給閣下。
(G) 因應集美給與閣下的貸款,閣下將所有由貸款申請而獲得的證券以第一固定押記的形式抵押於集美,作為對貸款及累計利息全部償還的持續性保證。在貸款(包括其累計利息)仍未全數償還前,閣下對上述證券概無管有權。閣下授權集美在貸款(包括其累計利息)仍未全數償還前,得以酌情及不須事前通知閣下處置該等證券以支付閣下要清償或解除由集美所提供的任何財務融資的。
附表 E - 期貨帳戶之附加條款
1 本附加條款之適用
1.1 本期貨帳戶之附加條款的所有條文只適用於期貨帳戶。
1.2 閣下須根據第二部分一般條款、期貨帳戶之附加條款、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的第 3 和 4 條、電子交易服務之附加條款(如適用)、新上市證券之附加條款(如適用)和第四部分的風險披露聲明,於集美開立和維持一個或多個期貨帳戶。
1.3 閣下有意按其不時決定與集美開設一個或多個非全權委託帳戶以供買賣期貨和期權而訂立各類型合約。
1.4 集美同意不時按照閣下要求根據集美的酌情權容許閣下開設個或多個非全權委託帳戶,和以若干名稱、號碼或其他資料維持有關帳戶,以供閣下買賣期貨和期權。
1.5 此等交易的條款和條件應符合及受限於香港期貨交易所或其他相關交易所的合約說明,以及香港期貨交易所或其他相關交易所的程序、組織文件、規範和規章,並通過一份帳戶和成交單據的綜合結單進行正式記錄,不論此等條款和條件(包括任何產品或合約說明以及根據閣下要求提供給閣下涵蓋此等產品的任何招股章程或發售文件)是否在此等交易達成前已向閣下提供。在沒有明顯錯誤的情況下,此等帳戶和成交單據的綜合結單應當為相關交易的約束性條款證據。
1.6 每項交易將在閣下或吾等以閣下的名義達成之時始有法律約束力。
1.7 倘若第二部分的一般條款和本附表出現歧義,則以本附表為准。倘若帳戶和成交單據的條款和本客戶協議出現歧義,則以帳戶和成交單據的綜合結單為准。吾等會按照第二部分的第 28 條向閣下發出帳戶和成交單據的綜合結單。任何延遲或未能送出帳戶和成交單據的綜合結單不會影響有關交易的有效性。
2 保證金
2.1 閣下同意向吾等提供保證金作為履行本附表規定的義務的承諾。閣下應當在執行任何指示前按吾等所決定及要求的時間內繳納或支付該保證金。除非閣下已存入及維持吾等所要求的保證金,否則吾等有權拒絕為閣下執行購買期貨台約或期權合約的指示。
2.2 閣下須按吾等的要求,在吾等決定及規定的時問內存入及維持吾等所確定及要求的額外保證金。任何早前的保證金要求均不對x等在任何較後時問改變保證金要求的權利造成限制。保證金要求的變更將適用於所有現存未平倉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以及在吾等提出該要求的生效日期後新訂的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
2.3 吾等可不時在無須事先通知閣下的情況下,按吾等之絕對酌情權將閣下帳戶的所有保證金或其任何部分或為閣下持有的任何其他款項轉帳至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的帳戶,使吾等可以以任何名義為執行閣下的期貨或期權交易向該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支付其追收、要求支付或規定的任何保證金或其他款項。
2.4 保證金所帶來或會帶來或衍生或會衍生的任何利息、股息或其他利益將不會成為保證金的一部分。
2.5 x等在任何時候決定的任何保證金價值應當為最終的價值、不可推翻及對閣下具有約束力。
3 交易
3.1 在閣下提出要求時,x等將向閣下提供產品說明書以及涵蓋該產品的任何招股書或其他發售文件。
3.2 閣下同意吾等為閣下訂立的任何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均受適用法律及法規以及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市場的章程、規則、規程、常規、慣例、習慣、裁定、規定及解釋所限制。xx等受前述任何機構要求修正任何交易的條款及條件,吾等可在無須事先通知閣下或獲得閣下的批准的情況下,採取按吾等的絕對酌情權認為合適的行動以遵從規定或以減輕或避免損失,而所有該等行動均對閣下具約束力。
3.3 由x等替閣下進行的任何交易是在閣下將會被要求接受或進行實質交付基本商品的基礎下進行的。有關當月到期在涉及實質交付的未平倉合約,如屬買空者,閣下即須於第一個通知日前五(5)個工作日;如屬賣空者,即須於最後交易日前五(5)個工作日,指示吾等作出平倉,或向吾等交付該等交易在交收時所需之足夠款項· 證券、金融票據、文件及其他財產,以便吾等能夠據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之有關規則辦理交收手續。
若閣下並無予吾等該等指示,款項、證券、財務票據、文件及其他財產,x等可在無須事前通知閣下或取得閣下同意的情況下,按照吾等絕對酌情權決定之辦法代閣下辦理平倉或交收手續。在x等提出要求時,閣下必須立即就吾等根據本條所進行之任何交收、行使或結算而蒙受或導致之所有索償、限令、訴訟、法律程序、損失、刑罰、罰款、稅項、賠償、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及任何其他責任作出全數彌償。
3.4 若吾等或吾等之代理人(視乎所情況而定)為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未能根據相關交易所、結算所及/或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在付款或交付到期日收到就吾等代表閣下訂立的任何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而需向閣下支付或交付的任何款項或任何商品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之交付(不論是否相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任何其他人士),則吾等就該等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而向閣下付款或交付任何商品的責任應隨即及因該不履行而變成只支付或交付款項或商品數量與吾等就此而實際收到的該款項或該數量相等。
3.5 閣下確認因設立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x等並無責任向閣下出示及/或交付任何與x等代表閣下訂立與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有關任何商品實質的所有權證書或文件。
3.6 若閣下欲按照任何期權合約行使期權,閣下必須按照期權合約在當中交易或訂立的相關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向吾等發出指示,而該指示的發出不可遲於有關期權賣主或相關交易所或結算所訂明的指示的截止日或吾等不時指定的時限制(取所訂立最早的截止日)。該指示在連同下項要求提交予吾等時,方被視為生效:
(a) 在出售預定商品期權的情況下,連同作出交付所須的基本商品或所有權的文件;及
(b) 在購買預定商品期權的情況下,連同充足的備用資金以接受商品交付。
除非閣下特別指明並受限於本附表及本客戶協議的條款,否則閣下應視為已選擇不按照期權合約行使期權。
4 帳戶清算
4.1 x等可在無須事先通知閣下或獲得閣下同意的情況下,有絕對酌情權採取吾等認為必要或合適的措施來遵守或執行、取消或接納吾等因任何未平倉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而對閣下負有的任何義務或吾等或閣下對相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負有的任何義務(視情況而定),包括x倉及/或履行任何及所有未平倉合約。在此方面,x等可以任何方式買入或賣出(包括與x等的任何聯屬公司所進行)任何未平倉合約中所載明之商品及/或運用任何保證金及/或以任何方式行使吾等持有的任何抵押品以及運用所得,吾等亦有絕對酌情權決定該等方式的運用方法,只要:
(a) 吾等酌情認為這是出於保證金要求或其他原因作出保障所必要的;
(x) x等受到約束,須遵守任何相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集美或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的任何要求;
(c) 閣下未能及時履行閣下不時應在本客戶協議所須履行之任何條款、契約或條件或本附表的規定,包括閣下未能在吾等要求的時間內存入及維持保證金;
(d) 閣下身故或若為公司或法人團體則為任何原因而解散或與任何非聯屬公司合併成將閣下全部或大部分之業務或資產出售;
(e) 閣下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或委任破產管理人,或閣下利用任何破產、重組、延期償債、資不抵債或類似法例、或作出或提議作出債務重整、或受到任何法院發出有關清盤、重組、清算或委任閣下之清盤人、信託人或破產管理人之命令、判令或頒令所約束;或
(f) 任何第三方聲稱對閣下任何帳戶內的任何款項或其他資產提出索償 閣下應吾等要求向吾等支付或償付吾等因而支出的所有款項及招致的責任。
4.2 在吾等根據本附表第 4 . 1 條行使x等的權利後,閣下須即時清還拖欠吾等的所有款項。在閣下償付或清償
根據本客戶協議或本部所簽訂之任何交易所合約之有關款項及債務前,吾等不需向閣下交付有關該等合約內所載明之任何商品或款項。
4.3 閣下應在吾等提出要求時立即就吾等按前所述將閣下的未平倉合約平倉而引致的損失負責,並應就吾等因閣下未能符合吾等按照本附表作出的保證金催繳通知而蒙受或招致的所有索償、限令、訴訟、法律程序、
損失、罰款、罰金、稅款、損害賠償金、成本及費用(包括訴訟費用)及任何其他責任向吾等作出全數彌償。
5 《 香港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的規定
在不影響本客戶協議和本附表的任何其他規定的前提下,於本附表內根據《 香港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制定的條款將構成並被詮釋為本附表之一部分,所有在香港期貨交易所進行之交易,均須受到此等條款之約束。若本客戶協議或本附表的其他規定有任何衝突,則以本條為准:
(a) 在吾等按照本附表提供服務前,如適用,應向閣下提供吾等所獲註冊的香港期貨交易所參與者類別、吾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或任何其他監管規定所擁有的牌照詳情(包括中央編號)以及主要負責閣下的事務的員工全名及該員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或任何其他監管條款擁有的牌照的詳情(包括中央編號);
(b) 每份交易所合約均須繳交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以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徵費,而上述兩項費用均須由閣下承擔;
(c) 若閣下因吾等違約而蒙受金錢損失,投資賠償基金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應只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相關條例所規定的有效索償,並須受制於《 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一賠償上限)規則》 中訂明的金額上限,因此無法保證閣下在因該等違反而蒙受的任何金錢損失,可以從投資者賠償基金中獲全額,部分或任何賠償;
(d) 與在香港期貨交易所買賣的期貨和期權合約相關的任何交易,須受到有關市場和交易所的規則所規限,而香港期貨交易所的規則、規例和程序載有條文規定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或香港證監會提出要求時,吾等須按要求披露閣下的姓名或名稱、受益人身份以及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或香港證監會可能要求提供的關於閣下的其他資料,而閣下亦同意,為使吾等能遵守香港期貨交易所和香港證監會的規則、規例及程序及有關法例,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或香港證歟會提出要求時,會向吾等提供該等資料;若吾等未能遵守香港期貨交易所第 606(a)條或 613(a)條規則的披露要求,香港期貨交易所的行政總裁可以要求代表閣下平倉或對閣下的持倉徵收保證金附加費;
(e) 閣下確認閣下在不同市場及交易所的交易可能會受到不同程度及種類的保護;
(f) 閣下確認吾等可在不抵觸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規定的情況下,不論是為吾等自身或為吾等的聯屬公司代理人或其他客戶的帳戶,就任何期貨及期權合約,採取與閣下的交易指示相反的交易指示,但該買賣必須是以公平競爭的方式,根據香港期貨交易所的規則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或透過香港期貨交易所的設施而執行的,或是透過任何其他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設施並根據該等其他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而執行的。
(g) 閣下確認香港期貨交易所成立及結算所可在吾等作為香港期貨交易所參與者資格遭暫停或撒銷時,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便將吾等代表閣下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約,及閣下在吾等處所開立的帳戶內的任何款項及證券,轉調到另一個期交所參與者;
(x) x等從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所收取的全部款項、證券和其他財產,均須由吾等以受託人的身份持有,並與吾等本身之資產分開。由吾等以上述方式持有的資產不得在吾等無力償債或清盤時,構成吾等的資產的一部分,並須在就吾等所有或任何部分的業務或資產委任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或擁有類似職能的高級人員後,立即歸還予閣下;
(i) x等從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所收取的所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已批准證券,均須根據《 香港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附表四第 7 至 12 段所指明的方式中由吾等為閣下持有,及閣下授權吾等可按照《 香港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附表四第 14 至 15 段所指定的方式,運用閣下交付或繳存予吾等之任何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已批准證券。吾等可以運用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已批准證券來履行吾等對任何人士負有的責任,但該等責任必須是在與吾等代表閣下進行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買賣有關的情況下或附帶於有關買賣而產生的;
(j) 吾等確認就吾等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成立及結算所開設的任何帳戶而言,無論該帳戶是全部或部份因代表閣下進行交易所合約買賣而開立的,亦無論閣下所支付或存放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已批准證券是否已支付或存放於結算所,該帳戶屬吾等與結算所之問的帳戶,x等以主事人身份操作該帳
戶,因此該帳戶並不存在以閣下為受益人的信託或其他衡平法權益,而支付予或存放於結算所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及核准證券不受上述(h)項所提述的信託所制約;
(k) 閣下須即時向吾等提供有關所有吾等替閣下訂定之交易所合約的保證金、額外之保證金或變價調整。若連續兩次未能即時應要求就未平倉合約繳付催繳的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要求,吾等可能需要就所有未平倉合約的詳情向香港期貨交易所及香港證監會匯報;及吾等可以要求閣下繳交較香港期貨交易所及/或結算所訂明的水準為高的保證金及變價調整,以及可以就未能即時應要求繳交催繳保證金或額外催繳保證金及變價調整的要求,將未平倉合約平倉;
(l) 閣下確認吾等受香港期貨交易所規則所約束,而若香港期貨交易所認為閣下所累積的倉盤正在或可能會對任何一個或多個由香港期貨交易所成立及營運的特定的市場造成損害或正在或可能會對某個或多個由香港期貨交易所成立及營運的市場(視乎情況而定)的公平及有秩序的運作產生不良影響,該等規則容許香港期貨交易所採取行動,限制持倉的數量或規定可代表閣下將合約平倉;
(m) 吾等須將合約細節提供予閣下,並向閣下完全說明保證金手續及在何種情況下吾等可以未經閣下同意而將任何交易平倉;
(n) 若閣下在任何時候就進行與交易所合約有關的交易而在吾等以外的香港期貨交易所參與者開立一個或多個帳戶,及若香港期貨交易所委員會決定該帳戶的未平倉總額為“大額未平倉持倉”, ,閣下應即時xx等或(xx等要求)向香港期貨交易所報告該“大額未平倉持倉”, ,並向吾等或香港期貨交易所(視情況而定)提供其所規定的與該“大額未平倉持倉”,有關的資料(包括閣下的姓名及最終受益人或在公司或團體的情況下,則為公司或團體股本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的個人,包括透過代名人或信託形式持有利益的受益人),及向吾等或香港期貨交易所(視情況而定)提供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資料(視情況而定)。
6 持倉報告要求、交易所交易股票期權和大額持倉報告
閣下同意全面遵守不時生效的持倉報告要求及大額持倉報告要求。閣下可以向吾等索取或在吾等網站上查看持倉報告要求及大額持倉報告要求的詳細資料。閣下有責任瞭解不時適用的該等要求。
7 綜合帳戶
倘若閣下操作綜合帳戶和不是香港期交所交易所參與者,就香港期交所的交易,閣下須:
(a) 在閣下與發出綜合帳戶指示的一名(多名)人士的交易中遵守及執行期交所規則內所訂明的有關保證金及變價調整的規定及程序,猶如閣下是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及猶如為其帳戶或利益而發出指示的該名(等)人士為閣下;
(b) 為執行該等指示而促使期交所合約得以訂立,以確保在任何情況下,按指示進行的任何買賣的形式,均不會構成香港或任何其他適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所指的非法買賣商品市場的報價差額,或有關的買賣方式亦不會構成或涉及投注、打賭、博彩或就該等項目而進行的賭博,從而違反香港法律或任何適用法律;及
(c) 確保向閣下發出指示的人遵守期交所規則內所訂明的有關保證金及變價調整的規定,以致在期交所與該持牌人或註冊人之間,持牌人或註冊人應負責確保傳遞指示的人士都遵守該等有關綜合帳戶的規定,猶如他們每人都是該綜合帳戶的客戶。
8 風險披露聲明和免責聲明
閣下確認其已細閱及完全明瞭第三部分附表 B 第 8 條和第四部分風險披露聲明第 11 條當中關 於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以及以下的免責聲明。
免責聲明
根據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所制定而以現行與日後指數為基礎之期貨及期權買賣合約規則中相關條文而發出之免責聲明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買賣之合約,所依據之股份指數及其他坐盤交易產品可不時由期交所制定。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是期交所制定的首個指數。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與期交所不時制定的其他指數或坐盤交易產品(「期交所指數」)均屬期交所的財產。各種期交所指數的編製過程與計
算方法現時與日後均屬於期交所的獨有財產,由期交所擁有。期交所可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不時改變或更改期交所指數的編製過程與計算方法。期交所可隨時要求買賣與交收該等依據期交所指定的期交所指數計算的期貨與期權合約,須以經修訂的指數為基礎。期交所不向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方保證、表示或擔保期交所任何指數或彼等之編製與計算方法或相關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而且不曾發出或隱含任何種類有關期交所指數的保證、xx或擔保。此外,期交所不會對使用任何期交所指數承擔任何責任,亦不會對期交所或任何一位或多位由期交所委任負責編製和計算任何期交所指數之人士,在編製和計算任何期交所指數時出現之任何不準確、遺漏、誤解、錯誤、延誤、中斷、暫停、更改或失效(包括但不限於疏忽)承擔任何責任,亦不會對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方在買賣依據任何期交所指數的期貨和期權合約時,因上述各項而可能直接或間接招致的任何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方不得就本免責聲明或因本免責聲明而出現之任何事宜,提出任何申索、法律行動或法律程序。任何參與買賣以期交所指數為基礎的期貨和期權合約的參與者或第三方完全確認本免責聲明,並且在該等交易中不依賴期交所。
有關買賣指數期貨的免責聲明
恆生指數有限公司(Hang Seng Indexes Company Limited ) (“HSIL”)現時公佈、編纂及計算一系列的股票指數及可能不xxx資訊服務有限公司(Hang Seng Data Services Limited ) (“HSDS”)公佈、編纂及計算其他股票指數(統稱“恆生股票指數”)。各恆生股票指數的商標、名稱及編纂及計算程序均屬 HSDS 獨家及全權擁有。HSIL 經已許可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 ) (“交易所”)使用恆生股票指數作推出、推廣及買賣以任何恆生股票指數為根據的期貨合約(統稱“期貨合約”)及有關用途但不能用作其他用途。HSIL 有權隨時及無須作出通知更改及修改編纂及計算任何恆生股票指數的程序及依據及任何有關的程式、成份股及因素。交易所亦有權隨時要求任何期貨合約以一隻或多隻替代指數交易及結算。交易所、HSDS 及 HSIL 均未有向任何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保證、表示或擔保所有或任何恆生股票指數、其編纂及計算或任何有關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亦未有就所有或任何恆生股票指數作出任何其他性質的保證、表示或擔保,任何人士亦不能暗示或視該等保證、表示或擔保已獲作出。交易所、HSDS 及 HSIL 均不會及無需就使用所有或任何恆生股票指數作有關所有或任何期貨合約的交易或其他用途、或 HSIL編纂及計算所有或任何恆生股票指數時出現的任何錯漏、錯誤、阻延、中斷、暫停、改變或失敗(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引致的)、或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可能因期貨合約的交易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負責。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均不能就本聲明內所指的任何事項引起或有關的問題向交易所及/或 HSDS 及/或 HSIL 提出要求、訴訟或法律程序。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作出期貨合約交易時均完全明瞭本聲明並不能對交易所、H SDS 及/或 HSIL 有任何依賴。為免生疑問,本免責聲明並不會於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二者與 HSIL 及/或 HSDS 之間構成任何合約或準合約關係,而亦不應視作已構成該等合約關係。
有關買賣指數期權的免責聲明
恆生指數有限公司(Hang Seng Indexes Company Limited ) (“HSIL”現時公佈、編纂及計算一系列的股票指數及可能不xxx資訊服務有限公司(Hang Seng Data Service Limited ) (“HSDS”公佈、編纂及計算其他股票指數(統稱‘恆生股票指數”)。各恆生股票指數的商標、名稱及編纂及計算程序均屬 H SDS 獨家及全權擁有。HSIL 經已許可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 ) (“交易所”)使用恆生股票指數作推出、推廣及買賣以任何恆生股票指數為根據的期權合約(統稱“期權合約”)及有關用途但不能用作其他用途。HSIL 有權隨時及無須作出通知更改及修改編纂及計算任何恆生股票指數的程序及依據及任何有關的程式、成份股及因素。交易所亦有權隨時要求任何期權合約以一隻或多隻替代指數交易及結算。交易所、HSDS 及HSIL 均未有向任何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保證。表示或擔保所有或任何恆生股票指數、其編纂及計算或任何有關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亦未有就所有或任何恆生股票指數作出任何其他性質的保證、表示或擔保,任何人士亦不能暗示或視該等保證、表示或擔保已獲作出。交易所、HSDS 及 HSIL 均不會及無須就使用所有或任何恆生股票指數作有關所有或任何期權合約的交易或其他用途、或 HSIL 編纂及計算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時出現的任何錯漏、錯誤、阻延、中斷、暫停、改變或失敗(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引致的)、或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可能因期權合約的交易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負責。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均不能就本聲明內所指的任何事項引起或有關的問題向交易所及/或 HSDS 及/或 HSIL 提出要求、訴訟或法律程序。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作出期權合約交易時均完全明瞭本聲明並不能對交易所、HSDS 及/或 HSIL 有任何依賴。為免生疑問,本免責聲明並不會於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與 HSIL 及/或 HSDS 之間構成任何合約或準合約關係,而亦不應視作已構成該等合約關係。
(注意:倘若本免責聲明的中文本與英文本在解釋或意義方面有任何歧義,應以英文本為準。)
9 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下之常設授權
在不影響集美可得到的其他權益或補救的情況下,閣下特此同意給予集美常設授權,授權集美處理集美代閣下在香港於一個或多於一個獨立帳戶中持有或收取款項(包括持有款項而產生不屬於集美的利息)( “該等款項”)。
在本條中所提及的條款與不時修改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和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條例具有相同的涵義,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xxx授權集美:
1. 合併或綜合集美及/或其集團公司(“集美集團”)不時維持任何或所有獨立帳戶(不論是什麼性質帳戶或單獨或/和其他人士),以及集美可以在有關獨立帳戶之間或至有關獨立帳戶轉移該等款項之任何金額,以履行閣下欠下集美集團的任何成員的責任或義務,不論有關責任和義務是實際、可能、主要或次要、有抵押或沒有抵押、或共同或各別;及
2. 於集美集團任何成員任何時間維持的帳戶之間交換地轉移該等款項的任何金額。
xx可在未通知閣下的情況下進行有關事情。此賦予集美證券有限公司之授權乃鑑於集美證券有限公司同意繼續維持閣下之證券現金帳戶及/或保證金帳戶,而賦予集美期貨有限公司之授權乃鑑於集美期貨有限公司同意繼續維持閣下之期貨帳戶。本授權不影響集美集團有關獨立帳戶中的該等項而擁有的授權或權利。本授權由期貨帳戶的授權開戶開始起計十二個月內有效。
閣下可以向位於上述所列明之地址發出書面通知,x回本授權書。該等通知之生效日期為集美確實收到該等通知後之 7 個工作日起計。
閣下xxx在本授權書的有效期屆滿前 14 日之前,xxxx等發出書面通知,提醒閣下授權書即將屆滿,而閣下沒有在此授權屆滿前反對此授權續期,本授權書應當作在不需要吾等的書面同意下按持續的基準已被續期。
第四部分 - 風險披露聲明
1 證券交易的風險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2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2.1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2.2 閣下只應在審慎及仔綑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2.3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聯交所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2.4 假如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3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閣下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閣下存放於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閣下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閣下未能在指定的時問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閣下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閣下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閣下將要為閣下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閣下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閣下。
4 提供將你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4.1 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4.2 假如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閣下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閣下是專業投資者,閣下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若閣下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4.3 此外,假如閣下的持牌人或註冊人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 14 日向閣下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閣下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閣下的授權將會在沒有閣下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4.4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閣下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需要授權書,例如向閣下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閣下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4.5 倘若閣下簽署授權書,而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根據閣下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閣下負責,但上述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閣下損失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4.6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閣下毋需使用保證金融資,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帳戶。
5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集美或其代理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閣下的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閣下的之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閣下的資產的相同保障。
6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閣下向集美提供授權書,允許其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閣下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閣下的有關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算,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7 在聯交所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訓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閣下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集美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閣下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聯交所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8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閣下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閣下的買賣盤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至完全不獲執行。請閣下尤其注意以下各項:
(A) 互聯網本質上是一個不可靠的資料傳輸及通訊媒介,而且任何其他電子媒介亦可能如此。因此在透過互聯網或任何其他電子媒介使用電子交易服務進行交易或其他通訊時存在風險;
(B) 與集美的網站或電子交易服務接達可能因為高峰期、市場波動、系統故障(包括硬件或軟件故障)、系統升級或維修或因其他原因而隨時及不時被限制、延誤或無法進行;
(C) 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發出的指示或進行的交易可能會由於(以適用者為準)無法預計的通訊量、所用媒介屬公開性質或其他原因而受到干擾、出現傳輸中斷,導致傳輸延誤或發生不正確數據的傳輸;
(D) 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交易而發出的指示可能不獲執行,或可能受到延誤,以致執行價格與指示發出時的通行價格不同;
(E) 未經授權第三方可能獲得通訊及個人資料;
(F) 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發出的指示可能不經人手審閱而執行;及
刊登在集美的網站的任何認收通知、確認書或其他記錄,其反映的閣下的證券交易指示或買賣盤的進度或該等指示或買賣盤的執行,以及與閣下的帳戶有關閣下的現金狀況、商品狀況或其他資料,未必可以即時更新。上述認收通知、確認書或其他記錄未必反映並非透過集美的網站進行的交易,如有疑問,閣下應聯絡集美,以確定閣下的交易的進度或與閣下的帳戶有關的其他資料。
9 場外衍生產品的風險
場外衍生產品指的是不在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衍生產品(簡稱“場外衍生產品”)閣下明白並同意:
(A) 衍生產品通常涉及高度槓桿作用,因此有關證券之價格出現相對輕微的波動導致衍生產品價格出現不成比例之大幅波動。衍生產品的價值並不穩定,相反卻隨市場多種因素(包括經濟及/或政治環境變化)波動。因此,衍生產品之價格可能相當反覆;
(B) 場外衍生產品的市值可能會受到發行人實際或感知的信用狀況影響。例如,穆迪投資公司或標準普爾評級服務等評級機構調降它或它的相關資產的評級會對其產生不利影響;
(C) 閣下應知悉,場外衍生產品既可能帶來巨大收益,也存在極大的風險,閣下在考慮該投資是否適合閣下時應充分瞭解該等風險。除非閣下已經做好損失全部投資資金並承擔所有相關佣金或其他交易費用的準備,則閣下不應該購買場外衍生產品;
(D) 當場外衍生產品未被行使之時,若它們的相關證券在香港交易所或其他任何相關股票交易所交易被停牌,它們亦可能跟它們的相關證券一樣,在相同時間內被暫停交易;
(E) 場外衍生產品的流動性是無法預測的;
(F) 取決於場外衍生產品的條款及條件,如果轉換價格被觸發,閣下有可能被迫接受相關證券;
(G) 假如出現拆股、發行紅股或其他意外事件,改變了基礎股票的發行份額,閣下的交易對手可能會自行決定調整合約條款,以反映新的市場條件。這可能包括解除合約。閣下將會收到相關調整的通知;
(H) 場外衍生產品的流動性是有限的。鑒於市場難以評估價值、確定一個公平的價格或評估風險,可能無法對一個既存倉盤進行平倉或以一個滿意的價格進行平倉;
(I) 場外衍生產品附有期權。期權交易風險甚高。期權交易可導致相當大的損失。閣下應該對期權市場有事先瞭解或經驗。閣下應該根據自身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認真考慮此等交易是否適合閣下;
(J) 並不存在一個可以獲取場外衍生產品相關價格的中心來源。吾等提供的場外衍生產品相關價格依據的是最新的市場價格或吾等認為是可靠的來源。因此,此等價格可能只是反映歷史價格,可能正確,也可能不正確。閣下應當注意吾等無須對此等價格的準確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保證或聲明,並且不接受任何因使用此等價格所致損失的賠償責任;
(K) 提前終止是有可能的,只要不違反現行市場條款及條件的規定;及
(L) 發行人可能會針對場外衍生產品的一級或二級市場與券商及/或其任何聯屬公司達成折扣、佣金或費用的協定。
閣下進一步理解並同意,在達成任何有關場外衍生產品的交易前,除其他有關考慮事項之外,閣下應當:
(M) 評估閣下的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根據自身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判斷場外衍生產品是否適合閣下;
(N) 完全理解場外衍生產品的性質及相關風險;
(O) 在確定場外衍生產品是否適合閣下時,確保閣下擁有所有必要資料來評估此等產品的所有可能性風險;
(P) 考慮閣下計劃實現什麼目標;及
(Q) 瞭解由任何有關當局或管理機構確定的場外衍生產品的總體框架。閣下還應當確認如下內容:
(A) 除非閣下事前通知吾等相反情況,否則閣下應該是以閣下自己的名義交易,並且閣下是根據自身的
狀況獨立決定買賣場外衍生產品或其他任何產品的;及
(B) 吾等提供的任何資料及/或吾等或吾等的職員就場外衍生產品或其他任何產品的條款和條件作出的解釋,不應等同於購買場外衍生產品或其他任何產品的投資意見或建議。
10 結構產品和衍生產品的風險
x段落只是提供一般指引,強調相關基本風險,並不表示涵蓋所有風險和其他買賣結構或衍生產品(例如期貨和期權、衍生權證、牛熊證、交易所買賣基金和權益等)其他重要特性。考慮到相關風險,閣下(作為客戶和結構或衍生產品的投資者)應該在明瞭閣下參與的結構產品的性質和閣下承受風險的範圍之後閣下才進行有關交易。買賣結構及衍生產品都是不適合大多數公眾人士。閣下應該在考慮閣下經驗、目標、財產資源和相關環境之後,小心考慮買賣是否適合閣下。
10.1 一般事項
a) 發行商失責風險
倘若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閣下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閣下須特別留意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b) 非抵押產品風險
非抵押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閣下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閣下須細閱上市文件。
c) 槓桿風險
結構性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xxx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閣下須留意,結構性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d) 有效期的考慮
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閣下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e) 特殊價格移動
結構性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f) 外匯風險
x閣下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g) 流通量風險
香港交易所規定所有結構性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閣下或就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為止。
10.2 衍生權證
a) 時間損耗風險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不能視為長線投資。
b) 波幅風險
衍生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閣下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10.3 牛熊證
a) 強制收回風險
閣下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得等同上市交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閣下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閣下應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b) 融資成本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證被收回,閣下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10.4 交易所買賣基金
a)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閣下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b) 追蹤誤差
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資產改變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等等因素。
c)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d) 外匯風險
x閣下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e) 流通量風險
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閣下或就不能進行買賣。
10.5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不同複製策略涉及對手風險
a)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
採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交易所買賣基金採取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則只投資於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關成份股/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b) 綜合複製策略
採用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採取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兩種:
交易所買賣基金
1. 以掉期合約構成
⮚ 總回報掉期讓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以複製基金基準的表現而不用購買其相關資產。
⮚ 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2. 以衍生工具構成
⮚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綜合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有關衍生工具可由一個或多個發行商發行。
⮚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所得之數,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
11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閣下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閣下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閣下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問內提供所需數額,閣下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 然而,閣下仍然要對閣下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
閣下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閣下。如果閣下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閣下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a) 「槓桿」效應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槓桿」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閣下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閣下來說,這種槓桿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因此閣下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有關商號存入的額外金額;若果市況不利閣下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閣下會遭追收保證金,即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假如閣下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閣下可能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閣下承擔。
b) 減低風險買賣指示或投資策略
即使閣下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買賣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買賣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或“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c) 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閣下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閣下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閣下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閣下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閣下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閣下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買方將獲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必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 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a)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閣下應向替閣下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閣下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 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應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b) 暫停或限制交易價格關係
市場狀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蝕風險,這是因為閣下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閣下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閣下須承受的虧蝕風險可能會增加。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閣下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c)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x閣下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閣下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於閣下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閣下。
d)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前,閣下先要清楚瞭解閣下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及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閣下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閣下的虧損。
e) 其他司法管轄區域的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 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閣下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的,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閣下應先行查明有關閣下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閣下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閣下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閣下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閣下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 關詳情。
f)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閣下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g)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閣下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閣下應向為閣下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h) 電子交易
透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閣下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體或軟體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閣下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i)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閣下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閣下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閣下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了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12 債券
a) 債券價格可以及必定會波動,有時很劇烈。某種債券的價格會上下波動,而且可能變得毫無價值。購買及出售債券很可能會虧損,而不是獲益。而且,由吾等保管債券也會存在風險。債券持有人承擔發行人及/或擔保人(如適用)的信用風險,並且對吾等沒有追索權,除非吾等是發行人或擔保人(如適用)。
b) 並非所有債券都是按債券面值的百分百進行償還。債券的回報取決於發行條款,閣下應當參考相應的發行說明書或條款,而且閣下在到期日收到的錢或股票價值可能遠遠少於閣下的原始投資價值。如果有任何到期應交割的零碎股或其他證券或基礎資產,它/它們可能不會進行實物交割;
c) 若債券產品結合了金融票據或其他衍生工具,如期權,其回報可能會與其他金融工具,如基礎股票、商品、貨幣、公司以及指數的表現相關。除非上述債券是在交易所或其他受監管股票交易所上市,否則閣下只能在場外市場出售上述債券。二級市場的債券價格受很多因素所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基礎股票的表現、商品、貨幣、公司、指數、參考公司信用質量的市場評審以及利率。閣下必須明白二級市場並不一定存在的,即使存在,它可能不具有流動性。閣下必須接受任何相關的流動性風險;
d) 期權交易存在很大的風險包括內含期權的產品),期權的賣賣雙方應當熟悉他們打算交易的期權類型(即認沽期或認購期權)及相應的風險。
e)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產生的利潤或遭受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閣下本土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有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13 人民幣產品的風險披露聲明
人民幣產品涉及特定的風險。在評估此投資的優點和適合或其他時,閣下應仔細考慮以下因素。人民幣產品的價值可升可跌,閣下未必可以取回最初投資的款項。不同的人民幣產品涉及不同的風險。在作出投資決定時,閣下應閱讀有關條款和條件以及風險披露聲明。閣下應仔細考慮以下特定風險,但所列未必詳盡。
13.1 人民幣貨幣風險
人民幣現時不能自由兌換,而通過香港特區銀行兌換人民幣亦受到一定的限制。
就非以人民幣計值或相關投資並非以人民幣計值的人民幣產品,進行投資或清算投資該等產品可能涉及多種貨幣兌換成本,以及在出售資產以滿足贖回要求及其他資本要求(包括清算營運費用)可能涉及人民幣匯率波動及買賣差價。
中國政府管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間的兌換,若其規管人民幣兌換及限制香港與中國內地的政策發生變化,則香港的人民幣市場將可能變得較為有限。
13.2 匯率風險
人民幣產品受匯率波動影響,從而產生機遇和風險。如果閣下選擇以原有的人民幣兌換較差的匯率將人民幣兌換成其他貨幣,閣下會蒙受本金的損失。
13.3 利率風險
中國政府近年已逐步放寬對利率的管制。進一步開放可能增加利率的波動。對於投資於人民幣債務工具的人民幣產品,該等工具易受利率波動影響,因此對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亦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13.4 提供人民幣融資的限制
閣下應擁有人民幣帳戶和確保有足夠的人民幣作交收結算之用。若閣下的帳戶沒有足夠的人民幣資金以認購人民幣產品,在符合所有適用法律及法規下吾等可以協助閣下以其他貨幣兌換人民幣。但是,由於人民幣資金於香港流通之限制,吾等不能保證可以向閣下提供足夠的人民幣資金。若閣下沒有足夠的人民幣資金,x等可能對閣下之交易平倉,且閣下可能因為不能作出結算而蒙受損失,從而對閣下的投資造成不利影響。
13.5 有限提供以人民計值的相關投資
對於沒有直接進入中國內地投資的人民幣產品,它們可以選擇在中國內地以外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是有限的。此等局限可能對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13.6 預計回報並不能保證
某些人民幣投資產品的回報可能不受保證或可能只有部分受保證。閣下應仔細閱讀依附於該等產品的回報說明文件,尤其是有關說明所依據之假設,包括,如任何未來紅利或股息分派。
13.7 對投資產品的長期承擔
對於一些涉及長期投資的人民幣產品,若閣下在到期日前或於禁售期間(如適用)贖回閣下的投資,如收益遠低於閣下所投資的數額,閣下可能蒙受重大本金損失。若閣下在到期日前或於禁售期間贖回投資,閣下亦可能要承受提前贖回之費用及收費以及損失回報(如適用)。
13.8 發行人/交易對手風險
人民幣產品須對發行人的信貸風險及無力償債風險。閣下投資前應謹慎考慮發行人的信譽。人民幣產品可能投資於衍生工具,閣下須承受衍生工具發行人違約的風險。這些風險可能對產品的回報有負面影響,更可能構成重大損失。
13.9 流動性風險
與其他貨幣相比,人民幣較少流通性。人民幣可能不會被經常性買賣或者不會有一個活躍的二手市場。投資者應留意人民幣產品的贖回和付款不會在預期的時間表內進行。或者必須以一個對其價值較大的折讓出售。
13.10 於贖回時未能收取人民幣
對於有重大部分為非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的人民幣產品,於贖回時有可能未能全數收取人民幣。此種情況在發行人受到外匯管制及有關貨幣限制下未能及時獲得足夠人民幣款項時可能發生。
14 有關場外衍生產品及交易所衍生產品交易的進一步確認
居民
閣下特此聲明閣下向吾等購買及/或透過吾等購買或在帳戶中處理之場外衍生產品、在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或其他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股費掛鉤票據)(統稱“該產品”)的任何實益擁有人(各人均稱為“該產品持有人”)概不是:
(iii) 任何美國公民人士(根據已修訂之 1933 年《美國證券法》,簡稱“證券法”)的 S 規例所定義),或任何在美國境內的人士(根據證券法 S 規例所定義);
(iv) 在英國境內的任何人士;
(v) 日本居民;或
(vi) 任何受限制買賣該產品的其他人士。
(vii) 閣下須立即以書面通知吾等有關該產品持有人地位之任何變化。除非吾等收到有關任何更改之書面通知,否則吾等可完全依賴閣下在此所給予之聲明及確認作一切用途。
第五部分 - 私隱政策
(1) 作為集美證券有限公司之客戶(“客戶”),當申請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建立、延續或提供投資、交易相關服務時,需不時向集美或聯屬公司提供有關之個人資料(“個人資料”),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私隱條例”)所賦予之定義。
(2) 若未能向集美提供有關資料,將會導致集美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建立、延續或提供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
(3) 個人資料將可能在與集美及/或聯屬公司的正常業務往來過程中被收集。
(4) 根據私隱條例的條文,資料將可能用於下列用途:
(a) 為提供服務給客戶之日常運作;
(b) 作信貸檢查;
(c) 確保客戶之信用維持良好;
(d) 宣傳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或產品;
(e) 支援集美在有關服務上作出之任何文件內之任何聲明;
(f) 協助其他有關第三者、專業人員、機構及有關監管機構確認某些集美在有關服務上之事實;
(g) 根據集美須遵守之有關法例及/或條例要求作出披露;
(h) 組成接收資料者所經營業務的紀錄的一部份;及
(i) 與上述有關或隨附之其他用途。
(5) 集美會把個人資料保密,但為達至上述第(4)段所述的用途,集美可能會把個人資料提供給:
(a) 任何中間人,或提供與集美業務運作有關服務之第三者服務供應人;
(b) 任何對集美作出保密責任之適當人仕,包括對集美作出保密資料承諾的任何聯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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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信貸諮詢機構及(發生拖欠付款時)收數公司;
(e) 任何管治或與集美及聯屬公司的業務有關的監管機構及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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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任何集美之實在或建議受讓人或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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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客戶同意集美不時收集的個人資料可按照私隱政策的規定使用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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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查悉集美對於資料之政策及實際運用及被通知集美持有何種個人資料;及
(d) 就客戶信貸而要求獲通知哪項個人資料是例行披露予的資訊以便向有關的信貸諮詢機構或收數公司,以及獲提供進一步的資訊以便向有關的信貸諮詢機構或收數公司作出查閱及改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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