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
*********有限公司之
知识产权代理和咨询顾问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委 托 人: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受 托 人:
合同编号: (委托人编号)
(受托人编号)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知识产权代理和咨询顾问服务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通过 █公开招标 □其他方式(□竞争性谈判 □直接委托 □其他方式),委托乙方提供“ 项目酒店咨询顾问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经双方友好、平等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
1.1 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及附件(含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如有);
(3) 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澄清文件);
(4) 投标文件及附件(含澄清文件);
(5)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形成且与合同相关的文件,如备忘录、会议纪要等。
1.2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1.3 当上述合同文件发生矛盾时,属于同一项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不属于同一项内容的文件,顺序在前文件具有优先权;不属于同一项内容的文件且签署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对存有的争议,在不影响服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方和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专用条款第十条约定处理。
第二条 服务费用
2.1 服务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本项目服务所获取的唯一对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支出的办公费用(若有,下同)、人工费用、差旅费用、评审费用、论证费
用、公示费用、公众咨询组织费用、税费、奖金及利润等与服务相关的一切费用。
2.2 除专用条款 6.2 款约定情形外,服务费用不因各种因素的调整而予以调整,乙方无权提出且甲方亦不接受乙方增加服务费用的请求。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权利:
(1) 要求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
(2) 要求乙方更换不能胜任工作的团队成员;
(3) 要求乙方团队成员遵守利益冲突原则;
(4) 根据合同约定增减或者替换部分服务项目。
3.2 甲方义务:
(1) 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后,依约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2) 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相应配合,如提供资料(并对真实性、完备性负责),介绍情况,提前通知等。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4.1 乙方权利:
(1)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2) 要求甲方全面、客观、真实介绍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
(3) 拒绝甲方提出的违反中国法律规定的要求;
(4) 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规章、制度等资料,与甲方相关部门、人士(员工及/或领导)进行沟通、咨询。
4.2 乙方义务:
(1) 全面、适当、及时履行合同各项义务,提供高质量服务;
(2) 遵循专业、负责、维护客户利益的原则,为甲方谋取有利地位,争取更多合作权益;
(3) 综合运用各种策略及技巧,在维护甲方利益前提下,推动及促进项目开展。第五条 反商业贿赂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规定,在订立及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员行商业贿赂,具体包括任何形式
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以及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等。
第六条 保密
6.1 为本合同之目的,“保密信息”包括:
(1) 咨询服务成果;
(2) 任何一方为本合同而向对方提供的一切涉及商业秘密或明示保密的材料;
(3)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无权单方面对媒体公开的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内容。
6.2 合同双方将尽其合理的努力,促使其各自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尽量减少对另一方保密信息的散发和复制,并防止作出未经授权的透露。合同双方同意,只有有必要知悉另一方保密信息的该方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才会得到该等保密信息。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保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6.3“保密信息”不包括下述任何信息:
(1) 并非由于接受方过错而属于或者成为公众普遍可得的或知悉的信息;
(2) 在另一方透露之前接受方已通过合法途径知悉或可得的信息;
(3) 对透露信息的一方未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后来向接受方透露的信息;
(4) 法律要求作为司法程序、政府调查、法定程序或其他类似程序的一部分而透露的信息;
(5) 在不违反与信息透露方的任何保密合同或者对其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情况下,接受方已经或在此后独立获得或开发的信息;
6.4 甲方向关联第三方(如本项目相关第三服务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等)透露保密信息,不受前述各条款约束。第七条 知识产权
7.1 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资料(服务成果除外),其知识产权均归提供方所有,其用途仅限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接收方不能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进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使用、发布、删减等).
7.2 服务成果除署名权外,其他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仅享有署名权。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但乙方可将服务成果善意用于内部培训之用途。
7.3 服务成果若涉及任何第三方的专利、版权、商标或名称及其它受保护权利,乙方都必须取得合法的授权,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如乙方由于在服务成果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专利、版权、商标或名称及其它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都应由乙方承担。此外,乙方还应承担由此导致甲方相关的经济赔偿、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及其它开支、费用。
第八条 合同变更及转让
8.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合同变更方应提前 30 日向另一方发出变更书面通知,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8.2 乙方不得将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含分包,下同)给第三人。乙方为保证服务质量引入乙方关联公司相关人员参与项目、提供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转让合同。但乙方将合同主要义务转由乙方关联公司相关人员完成的,视为乙方转让合同。第九条 合同终止
9.1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 因不可抗力影响,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 因前海管理局政策(含决策)或甲方运营出现重大调整,甲方认为服务已无必要继续履行的;
(3) 本合同项目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承诺(声明),存在欺诈、伪造或者虚构等不良行为的;
(2) 乙方无能力履行本合同或者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团队负责人或者主要成员的;
(4) 乙方项目负责人擅自缺席会议达 3 次的;
(5) 乙方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的;
(6) 乙方与第三方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
(7) 乙方违反专用条款 8.4 款约定的;
(8) 乙方提供服务时欺骗甲方,可能给甲方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9) 乙方违反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的。
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完工作的服务费用:
(1) 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用达 30 天(不含专用条款 6.6 款约定的逾期时间),经乙方书面催讨后仍未支付的;
(2)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应提供资料导致乙方无法开展工作,经乙方书面催交后仍不提供的;
(3) 甲方提供虚假资料导致乙方无法开展工作,经乙方书面指正后拒不改正的;
(4) 甲方提出违反法律的要求,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拒绝该要求甲方仍提出的;
(5) 甲方无能力履行本合同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9.4 因协议书 9.1 款第 1 项、第 2 项约定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已完工作的服务费用(若乙方尚未开展工作,则不予支付费用)。因协议书 9.2 款、9.3 款约定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违约方应依照协议书第十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0.2 因乙方原因,甲方依照协议书 9.2 款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总额 10%的违约金。
10.3 乙方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甲方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则乙方应按照如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 更换项目负责人:50,000.00 元/每人次,或服务费用总额的 5%/每人次(二者取其高);
(2) 更换项目主要成员:20,000.00 元/每人次,或服务费用总额的 2%/每人次
(二者取其高)。
10.4 乙方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擅自缺席会议的,乙方应按照如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 项目负责人:5,000.00 元/每人次,或服务费用总额的 3‰/每人次(二者取其高);
(2) 项目主要成员:2,000.00 元/每人次,或服务费用总额的 1‰/每人次(二
者取其高)。
10.5 乙方各项服务成果未通过甲方验收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修改直至通过验收。若因此导致逾期提交服务成果的,则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总额 3‰的违约金;若乙方有 2 项及以上服务成果未通过验收的,乙方还应自未通过验收的第 2 项服务成果起,按项按次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总额 5%的违约金。
10.6 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支付服务费用,甲方应按日(不含专用条款 6.6 款约定的逾期时间)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总额 3‰的违约金。
10.7 因甲方原因,乙方依照协议书 9.3 款约定单
12.3 因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过错,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赔偿金额并不以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为上限。
12.4 乙方确认已知悉、理解前述风险及其他可能存在的合同风险,并愿意承受。第十三条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13.1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13.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第十四条 标题
x合同条款的标题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第十五条 乙方关联公司
是指乙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控股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乙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他控股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不分正本与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17.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xx(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7.2 若合同当事人均已盖章,则双方是否签字或签字的授权代表人是否有授权委托书(无授权委托书视同签字代表已获授权),均不影响合同的生效。
甲方: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其他地区: 。
1.2 项目规划情况: 。
1.3 项目现状: 。
1.4 项目相关第三服务方: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主要服务:商标代理、顾问咨询服务和驻场服务等。
2.2 商标代理:乙方向中国商标局进行商标注册、续展、变更、转让、许可备案、异议、答辩等申请事宜,以及向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商标驳回复审、撤销等申请事宜。每一项具体商标事宜的委托代理,以最终向中国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为准。
(1) 代理甲方的商标监测、异议、答辩、争议等案件事务,以及商标纠纷的调解处理与诉讼等;
(2)参加甲方商标转让、许可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审核甲方商标转让、许可合同,审核甲方所有与商标有关的合同;
(3)参加甲方关于商标方面的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事务;
(4)负责建立商标管理机制、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
(5)对甲方商标被侵权或被他人控告侵权出具是否侵权的法律意见书;
(6) 整理商标档案,协助甲方管理商标档案;
(7) 乙方将甲方所有注册商标按续展日期录入系统,定期提醒;
(8) 乙方负责甲方所有商标监测(对核心商标或重要商标进行全类监测,其他商标在主要类别监测)或根据甲方要求,对其它公司的商标进行监测,并出具书面监测报告。
(9)乙方的代理权限:乙方负责商标代理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务,对于商标代理案件的撤回、放弃、变更等涉及到甲方权利的实体性事务,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特别授权。
2.3 顾问咨询服务:
(1)指导协助甲方建立商标管理机制、梳理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起草相关文件等;
(2)对甲方商标被侵权或被他人控告侵权出具是否侵权的法律意见书;
(3)参加甲方关于商标方面的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事务。
2.4 驻场服务:专业机构安排一名专职人员提供驻场服务,驻场频率为 1 天/周,协助我司项目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负责将注册商标按续展日期录入系统,定期提醒;
(2)整理商标档案,协助我司管理商标档案;
(3)知识产权其他相关工作。
2.5 一般法律文件审查服务:针对本项目过程中的法律文件,提供审查服务和出具书面意见。一般法律文件,律师在二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书面意见;重大法律文件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书面意见。
2.6 其他知识产权工作相关服务:
(1) 积极配合相关第三服务方,根据甲方要求向该第三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成果文件;
(2) 为完成上述服务所需的其他相关的辅助服务,乙方不得以本条未予约定为由予以推诿;
(3) 其他: 。第三条 服务内容调整
3.1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取消全部或者部分服务内容,且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亦不能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取消服务内容的,服务费用比照协议书
9.4 款约定处理。
3.2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服务内容或将部分服务内容替换成其他相类似服务,唯对于增加服务内容,需经双方协商就服务费用增加达成一致。
3.3 服务内容调整的,对应的服务成果亦作相应调整。第四条 服务成果及验收
4.1 乙方应根据专用条款第二条约定,向甲方提供以下主要服务成果:
(1)项目成果:
全面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按照已报公司知识产权整体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工作,对已梳理名单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形成《商标规划建议书》、监测报告及结果文件,构建公司《商标管理制度规章和工作流程》,为后期商标的经营管理奠定基础。
(2)成果要求:
(1)商标代理:
① 准备阶段:项目开始后,要求形成可实施的商标规划建议书,进行商标分析、注册成功率判断及解决措施。
② 申请阶段:对注册申请的商标进行文本准备和注册工作,过程中,对商标注册进行实时跟踪,提出解决方案,直至注册成功。
③ 维护阶段:注册成功后对商标进行商标监测,年度总结时出具书面监测报告。
(3)顾问咨询:结合我司具体情况制定可执行的《商标管理制度规章和工作流程》,完善我司商标管理制度。
4.2 上述服务成果,第 1 项、第 2 项服务成果应通过甲方的验收,甲方验收标准为第( )种方式:
(1) 通过甲方内部验收;
(2) 通过专家评审验收;
(3) 通过前海管理局验收;
(4) 通过前三项验收。
4.3 甲方应于收到服务成果后及时(原则上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 30 个工作日)组织验收会议,对服务成果予以验收。如项目需通过前海管理局验收,则验收期限以前海管理局确定为准。
4.4 上述服务成果,均采用中文表述,使用甲方认可的 PPT 或者 WORD 格式或者其他格式进行编制,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甲方指定代表的电子邮箱。若甲方要求,则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的份数提供书面版本。
4.5 乙方未依约提供服务成果或者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应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提供或者完成服务成果的修改和完善。
4.6 服务成果通过验收前,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向乙方提出调整服务成果部分内容的要求,乙方应予以配合,且同意不因此要求甲方支付额外费用或补偿。
第五条 服务期限
5.1 服务期限自甲方发出招标通知书之日起(或自甲方发出工作指令之日起)至 知识产权代理及咨询顾问服务完成之日止。
5.2 服务期限暂定为 24 个月。但乙方理解并同意,该暂定期限并非实际服务期限,实际服务期限可能会因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而发生调整。
5.3 服务期限试用期应根据项目性质而定,双方同意本项目选择x( )xxx:
(0) 不设定试用期;
(2) 设定试用期,试用期为 周,若试用期内甲方认定乙方不能满足服务需求,则甲方可在试用期届满后 3 个工作日内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服务费用
6.1 服务费用合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服务费用为含税价。
6.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费用可以调整:
(1) 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取消部分服务内容需扣减服务费用,或者增加服务内容需增加服务费用;
(2) 因乙方履约评价结果影响需扣除履约评价费用;
(3) 因乙方违约需自乙方服务费用扣除相应违约金;
(4) 其他调整情形: 。
6.3 服务费用由 90 %(不高于 90%)的基本费用和 10 %(不低于 10%)的履约评价费用构成,履约评价费用支付比例与乙方履约评价结果关联,乙方理解并愿意承担履约评价费用可能存在不能完全支付甚至不予支付的潜在风险。
6.4 基本费用支付:
(1) 基本费用分期支付,具体详见下表:
期数 | 支付期限及条件 | 比例 | 具体金额(元) |
1 | 商标注册申请成功之后(每季度) | 100% | |
2 | 《商标管理制度规章和工作流程》初稿 | 30% | |
3 | 《商标管理制度规章和工作流程》成果经 资产运营中心审核 | 40% | |
4 | 《商标管理制度规章和工作流程》终稿经专家 | 30% |
评审会或总办会审定通过 | |||
5 | 驻场服务(每半年结算一次) | 100% | |
(2) 若乙方存在违约情形且需从服务费用扣除违约金的,则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实际基本费用=当期应支付基本费用—违约金。若当期应支付基本费用不足扣除违约金的,则不足部分顺延至下一期数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6.5 履约评价费用支付:
(1) 履约评价费用根据履约评价结果支付,具体详见下表:
期数 | 支付期限及条件 | 比例 | 支付金额(元) |
1 | 甲方完成对乙方的第一次履约评价后 | 50% | 实际支付金额根据 履约评价结果确定 |
2 | 甲方完成对乙方的第二次履约评价后 | 50% | |
(2) 履约评价结果对应的支付比例:
a) 当期履约评价结果优秀的,支付当期履约评价费用的 100%;
b) 当期履约评价结果良好的,支付当期履约评价费用的 80%;
c) 当期履约评价结果合格的,支付当期履约评价费用的 60%;
d) 当期履约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当期履约评价费用。
(3) 因履约评价结果未达优秀而少支付或不予支付的履约评价费用,均由甲方径自扣除,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补发。
6.6 合同支付条件成就后,乙方应提前向甲方开具与付款金额等额的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无误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付款。因乙方逾期提供票据或者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的,甲方付款期限相应顺延。因甲方内部审批进度拖延导致付款迟延且迟延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乙方对此予以谅解并自愿放弃相应的索赔权利。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名 称: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300587917503
地 址、电 话: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大道鲤鱼门前海展厅南侧前海临时办公区 0755-36668568
开户行及账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口岸支行
7442 0101 8260 0094 076
6.7 乙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6.8 乙方变更收款银行账户信息的,应向甲方出具书面通知。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按照前述银行账户付款导致款项被退回重新付款的,不视为甲方构成付款迟延的违约。
第七条 履约评价
7.1 为保障乙方履行合同质量,甲方对乙方全程履约表现和服务成果进行评价,履约评价考核内容包括项目人员配置、投入时间、成果质量、履约时间、其它服务质量等,具体内容详见《投资咨询顾问服务履约评价表》(附件 1)。
7.2 双方同意,履约评价按照第( 1 )种方式开展:
(1) 不分期。在乙方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后进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顾问服务工作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于 1 个月内完成履约评价。
(2) 分 2 期。第一期于《商标管理制度规章和工作流程》初稿完成后进行,甲方于意向书签订后 1 个月内完成履约评价;第二期于乙方完成全部服 务后进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顾问服务工作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于 1 个月内完成履约评价。
7.3 履约评价结果认定标准:
(1) 履约评价分得分率大于等于 90%时,评价等级为优秀;
(2) 履约评价分得分率大于等于 80%,小于 90%时,评价等级为良好;
(3) 履约评价分得分率大于等于 60%,小于 80%时,评价等级为合格;
(4) 履约评价分得分率小于 60%时,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第八条 乙方项目团队
序号 | 姓名 | 受托人内职务 | 工作年限 | 项目中职务 | 联系电话 |
项目负责人 |
8.1 乙方应按照承诺,指派 、 、 等人组成本项目服务团队,具体如下:
项目主要成员 | |||||
项目主要成员 | |||||
…… | |||||
…… | |||||
…… | |||||
…… | |||||
…… | |||||
项目辅助人员 |
8.2 若甲方认定乙方团队成员不能胜任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 2 个工作日内更换为同等资历的对等人员。
8.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后,可以向甲方申请更换项目团队成员。替换人员应为同等资历的对等人员:
(1) 项目成员死亡、离职的;
(2) 项目成员因违法、违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3) 项目成员因疾病无法履行工作的;
(4) 项目成员发生意外事件失联的;
(5) 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情形。
8.4 若乙方团队成员与甲方拟引进酒店管理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如存在存续合作关系),乙方或其团队成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更换为同等资历的对等人员。但项目负责人必须与酒店管理公司解除存续合作关系,不得更换。
8.5 若项目团队专业人力不足难以胜任工作时,乙方应予以妥善安排,增派具备相应经验的人员,确保甲方及时获得符合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8.6 乙方及其项目团队应恪守职业道德,为甲方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全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服务响应期限
9.1 沟通响应时限:一般情况下报告、意见、邮件反馈为 3 个工作日,紧急情况下不超过 1 个工作日,但特别重大或复杂方案、报告的修改时限,由双方另行协商。如果甲方须当面现场沟通协商,则乙方根据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派驻适合的人选及时参与。
9.2 参与谈判时限:项目负责人及/或主要成员应按照甲方指定时间及时参与谈判(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形式)。原则上甲方应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指定联系人员,紧急情况下不受此限。
乙方项目负责人因合理理由(如因公出差、疾病等)无法参与谈判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指派熟悉本项目情况的主要成员参加。否则,视为擅自缺席。
9.3 服务成果提交期限:
(1) 定位策划报告:启动服务后 周;
(2) 意向酒店管理公司选聘建议报告:启动服务后 周;
(3) 合同注意事项提示(报告或其他文件):收到文本后 个工作日内;
(4) 谈判策略建议(报告或方案或其他文件):谈判前提前 1 个工作日;
(5) 谈判成果汇总报告:谈判结束后 1 个工作日内。
9.4 其他服务期限:根据甲方要求而定,但甲方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因合同或合同履行所生之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第( )种方式解决:
(1) 诉讼;
(2) 仲裁。
10.2 双方选择诉讼解决争议的,双方应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 双方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双方应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由该院按照提交申请时的有效仲裁规则予以裁决。仲裁地为深圳。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双方指定代表及地址
11.1 甲乙双方各自指定如下代表,签收文件、会议纪要等文本,或发送有关本项目咨询顾问服务的电子邮件等电子文档。
(1) 甲方指定代表为: ;电子邮箱: ;电话: ;
(2) 乙方指定代表为: ;电子邮箱: ;电话: 。
11.2 甲乙双方各自指定如下地址,为各方送达地址。
(1) 甲方指定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 ,收件人为甲方指定代表;
(2) 乙方指定地址: ,收件人
为乙方指定代表。
11.3 任何一方变更指定代表或者地址,应于变更后 1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一方变更指定代表或地址后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的,另一方按照未变更前指定代表或地址送达文件等资料的,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诚信、友好的原则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2.2 本合同附件包括:《商标代理及咨询顾问服务履约评价表》、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其他: 。
(以下无正文)
甲方(章):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章):
第三部分 附件
1. 附件 1:商标代理及咨询顾问服务履约评价表;
2. 附件 2: ;
3. 附件 3: 。
附件 1:
商标代理及咨询顾问服务履约评价表
项目名称 | |||||
履约单位 | 日期 | ||||
序号 | 分项内容 | 分值 | 评价标准 | 得分 | 说明 |
1 | 人员配置 | 20 | |||
1.1 | 配置要求 | 10 | 优秀:人员配置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且各专业人员稳定; 良好:人员配置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且各专业人员比较稳定; 合格:人员配置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且各专业人员基本稳定; 不合格:人员配置不满足合同及招标 文件要求或各专业人员不够稳定。 | ||
1.2 | 项目人员 | 10 | 优秀:项目人员具有高度责任心、良好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业务水平;良好:项目人员具有高度责任心、较好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好的专业业务水平; 合格:项目人员具有高度责任心、基本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基本专业的业务水平; 不合格:项目人员不固定,或者项目人员不具备高度责任心,或者组织协 调能力差、专业业务水平低。 | ||
2 | 投入时间 | 20 | |||
2.1 | 负责人 | 10 | 优秀:具体项目履约期间,主要精力投入到本项目中(无缺席各类会议);良好:具体项目履约期间,较多精力投入到本项目中(缺席各类会议 1 次以内); 合格:具体项目履约期间,基本精力投入到本项目中(缺席各类会议 2 次以内); 不合格:具体项目履约期间,主要精力投入到第三方项目中(缺席各类会议 3 次以上),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更 换负责人的。 | ||
2.2 | 主要成员 | 6 | 优秀:具体项目履约期间,主要精力 投入到本项目中(无缺席各类会议);良好:具体项目履约期间,较多精力 |
投入到本项目中(缺席各类会议 1 次以内); 合格:具体项目履约期间,基本精力投入到本项目中(缺席各类会议 2 次以内); 不合格:具体项目履约期间,主要精力投入到第三方项目中(缺席各类会议 3 次以上),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更 换主要成员的。 | |||||
2.3 | 其他成员 | 4 | 优秀:能够出席所有各类会议;良好:缺席各类会议 1 次以内; 合格:缺席各类会议 2 次以内; 不合格:缺席各类会议 3 次及以上, 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 2 名以上其他成员的。 | ||
3 | 成果质量 | 30 | |||
3.1 | 咨询服务成果 | 30 | 优秀:各阶段性服务成果符合合同约定,无原则性或其他重大修改,验收一次性通过; 良好:阶段性服务成果较好符合合同约定,无原则性修改,验收一次性原则通过; 合格:各阶段性服务成果基本符合合同约定,无原则性修改,验收一次性原则通过; 不合格:各阶段性服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有原则性修改,或者验收一 次性不通过。 | ||
4 | 履约时间 | 10 | |||
4.1 | 工作期限 | 10 | 优秀: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各阶段工作且符合合同约定; 良好:比较及时完成合同各阶段工作 (累计延期 1-5 天)且符合合同约定; 合格:基本及时完成合同各阶段工作 (累计延期 6-9 天)且符合合同约定; 不合格:完成合同各阶段性工作累计 逾期达 10 天(含履约不符合合同约定重做产生的逾期)。 | ||
5 | 其他服务 质量 | 20 | |||
5.1 | 配合情况 | 10 | 优秀:负责人、主要成员认真、主动、 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
良好:负责人、主要成员比较认真、主动、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合格:负责人、主要成员比较认真、主动、基本配合甲方工作; 不合格:负责人、主要成员敷衍、搪 塞,不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 |||||
5.2 | 保密 | 5 | 优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不合格: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密 义务。 | ||
5.3 | 增值服务 | 5 | 优秀:能够按合同约定提供及时、高质量的增值服务; 良好:能够比较及时提供比较高质量的增值服务; 合格:能够基本及时提供比较高质量的增值服务; 不合格:不按约定提供增值服务,或者不能够及时提供增值服务,或者提 供的增值服务质量不高。 | ||
评价级别评判 标准 | 优秀:得分率 90%以上(含 90%); 良好:得分率 80%-90%之间(含 80%);合格:得分率 60%-80%之间(含 60%); 不合格:得分率 60%以内(不含 60%)。 | 得分率=(各分项实际得分和/各分项应得满分) *100% | |||
履约评价 级别 | 1.评价阶段: 2.评价结果: | ||||
签字 | 评价小组成员 | ||||
评价小组 负责人 |